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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婚姻权解读应注意的几个个问题/胡配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9:11:16  浏览:864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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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婚姻权解读应注意的几个个问题

江苏省司法警官学校 胡配军

在刑罚日益走向文明改造罪犯的今天,把罪犯的应有权利还给罪犯,让罪犯享有未被法律限剥夺的应有权利,这本是理所应然。2004年月日民政部《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意见》对服刑人员结婚登记突破了1982年公安部对相关问题的尘封,明确规定服刑人员结婚登记的实施办法,使服刑人员的结婚问题得到了法律明示许可。以此解读罪犯婚姻权,笔者认为,《意见》虽然解禁了罪犯的婚姻登记,但并不意味着罪犯婚姻权的全面开封,对罪犯婚姻权的今后解读,以下几个方面值得注意。
一、罪犯婚姻权的天赋性
婚姻权是基于婚姻自由而产生的一种权利,婚姻自由的天赋性决定了婚姻权的天赋性。每个公民无论他处于什么样的身份、处于何种境地,婚姻自由与权利都是与身共存的,在法律许可的条件下,他有结婚或离婚的权利与自由,他有自主选择婚姻对象的权利与自由。在这一层意义上,任何个人或组织不能对他人的婚姻权进行干预。每个人都应当而且有权自主婚姻,法律对个体这种天赋的婚姻权不能进行剥夺,只能进行保护。我国宪法第条规定 “”;我国婚姻法第条“”。罪犯的婚姻权也是如此,无论他犯下什么样的罪行、无论他受到什么样的刑罚,婚姻权都将与身俱在。法律无权剥夺也不便于剥夺。罪犯自身状况的复杂性表明对罪犯的婚姻权进行任何强制剥夺既不人道也不可能。因为不少罪犯在服刑前已经拥有婚姻家庭,如果剥夺罪犯的婚姻权,是不是要强制已婚罪犯立即离婚?天赋的婚姻权只有在年龄不足、身体不许可的情况下才能被限制实现,不应当因为犯罪这个原因而导致丧失。在《意见》出台之前,我国历来的法律只有1982年公安部的《》文件对罪犯的结婚予以禁止性规定,但这一规定其实并没有剥夺罪犯的婚姻权,只是对未婚罪犯的结婚登记从权利上予以限制,而罪犯对婚姻自由、自主、不受强制、胁迫的权利仍然存在。已婚罪犯婚姻权的既成事实更是无法改变。当然得承认,1982年公安部的这一规定容易让人们理解为是对罪犯婚姻权的剥夺,尤其是对未婚罪犯,如果不能登记结婚,婚姻的过程就无从开始,就谈不上婚姻权的行使。纵然如此,《意见》的出台也足以让人们相信罪犯在婚姻权问题上,是当然的有权主体,罪犯有权行使婚姻权。从历史上看,古今中外的法律还没有哪一部法律明文剥夺罪犯的婚姻权。在婚姻权问题上,罪犯与普通公民一样有着天赋的、不可剥夺的权利。这是我们解读罪犯婚姻权必须坚持的基本理念,也是我们人性化改造罪犯、倡导并保障罪犯合法权益的必然认同。
二、罪犯婚姻权行使的有条件性
婚姻权是一种人身属性极强的权利,它与人身自由权密切相关,由于罪犯没有人身自由,所以尽管在婚姻权的享有方面,罪犯与普通公民都一样是有权主体,但罪犯的婚姻权的行使和普通公民相比,存在着条件上的差别。普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限制,婚姻权的行使主要是婚姻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事;除了法定的条件以外,不需要附加任何其他的条件。而罪犯婚姻权的行使,则不能如此简单。首先罪犯的婚姻登记就不仅是婚姻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事,具有非独立性。监狱必须依照自己的职责,行使应有权力。如为了确保安全,防范脱逃及其他危险,罪犯的婚姻登记必须是有监狱民警看押的登记。其次,罪犯在履行完法定的婚姻登记手续,获得法律对婚姻的认可后,不能象普通公民那样举行结婚仪式,用一种公开的形式获得世俗的婚姻关系认定。婚姻关系的产生只是合法难以合俗。法律能够给予罪犯的婚姻权只限于登记结婚,完成登记过程,罪犯仍须回到监狱接受监管改造。第三,罪犯出监的非自主性。罪犯的婚姻登记不能在狱内完成,只能在民政部门的办公场所进行。罪犯必须出监履行婚姻登记手续,而罪犯的出监是有严格的条件限制的。罪犯能否参与结婚登记,以罪犯是否有社会危险性为前提。只有在确定罪犯没有社会危险性的条件下,才能让罪犯参加婚姻登记。另外,罪犯的婚姻登记应有已服刑时间的限制,刚入监的罪犯不宜准予结婚登记,至少应当在服刑6个月后才可以同意其实施结婚登记。第四,普通公民的结婚已无须向单位或其他有关组织提出申请,而罪犯在结婚时,必须履行结婚申请程序,只有在通过监狱的审查并由监狱作出专门安排后,罪犯才能参加结婚登记。
三、罪犯婚姻权的非派生性
婚姻权与同居权、生育权相互关联,没有婚姻权,就不存在同居权、生育权。同居权、生育权都是由婚姻权派生出的权力。普通公民的婚姻权,当然派生着同居权、生育权,但罪犯婚姻权却不能派生,罪犯与配偶只能登记结婚,不能享有同居权、生育权。监狱现行的特优会见,并不是罪犯与配偶的同居权的体现,它有同居的事实,也是以同居权为基础,但它更多的是体现为一种罪犯处遇,因为在服刑罪犯中,已婚罪犯并不是个个都能享有特优会见,只有改造表现好,服刑达到一定期限者,才能与配偶特优会见。生育权更是不能派生,因为如果罪犯在服刑期间享有了生育权,就会出现女性罪犯在狱内生育的非法律许可现象。我国法律禁止父母亲带着子女在监狱服刑。从刑罚对人身自由的限制与剥夺来看,限制与剥夺人身自由主要体现为对行为自由的限制与剥夺,由限制与剥夺自由而生的是对罪犯社会交往权的限制,罪犯在服刑期间没有与他人交往的自由,罪犯的同居权、生育权都属于罪犯的社会交往权,这些权利都处于限制之列,罪犯不能自由行使。反过来讲,如果我们把这种社会交往的权利也还给罪犯,那么刑罚还能罚什么?刑罚的威严又怎么体现?谁还害怕刑罚?监狱又如何完成惩罚与改造罪犯的重任?罪犯婚姻权的非派生性表明了罪犯婚姻权的非完整性。在整个婚姻存续的过程中,罪犯的婚姻权只是有限婚姻权,普通公民因为婚姻而获得的其他许多权利,在罪犯身上都处于封存状态,服刑期间不能自由行使。在此有必要指出,法无明文剥夺则有权是当代社会的普遍公理,对于任何一个普通公民而言,这一公理都当然适用,但罪犯不是一般公民,而是有罪在身的特殊公民,从权益维护与保障来讲,我们把罪犯当作权益维护与保障的弱势群体,要更加注重对他们维权。但维权应当维护的是罪犯的应有权利。这种应有权利并不是所有未被法律明文剥夺的公民权利,有些公民权利,由于相互间的制约与依附,限制了一种权利,就会导致其他许多权利无法行使,这时应当理解为这些权利都属于受限制或剥夺,法律无须就此再专门列举。再说,许多权利在不断派生新的权利,相对静止与稳定的法律来不及对此进行收集并罗列,而从法理上讲,这些权利的行使又都以已经被剥夺的某一权利为行使前提,则这些权利当然都应属于不能行使的权利。认识了这一点,我们才可能理解罪犯婚姻权的非派生性。
四、罪犯婚姻权利义务的两重非对等性
权利总是与义务相对应,具有对等性。公民婚姻权在婚姻关系内,其义务对象为配偶;在婚姻关系外,其义务对象是社会非特定的有关人和组织。罪犯婚姻权利义务虽然也牵涉到配偶与社会非特定的个人或组织,但在权利义务的对应关系上,明显存在着两重非对等性。
一是罪犯与配偶在婚姻权利与义务上的非对等性。法律上罪犯婚姻关系的成立,同时产生罪犯与配偶相互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然而刑期未满之前,罪犯在行使了有限的婚姻权外,对婚姻义务除了忠诚以外基本上都无法履行,这就在客观上造成了罪犯婚姻权利与义务的非对等性。婚姻中的义务,多数都由罪犯的配偶对罪犯承担,罪犯无力也不可能为配偶承担义务。罪犯婚姻权利与义务的非对等性,为罪犯婚姻家庭的存续与稳固带来了隐患。许多已婚罪犯正是由于自己服刑而导致家庭的破裂,家庭的破裂又给罪犯的改造蒙上了阴影。对于那些入监后新登记结婚的罪犯,监狱民警更应当有所防备、适时教育与引导。婚姻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谁也无法保证所有罪犯与其配偶的婚姻登记都是非常理性的产物,步入婚姻殿堂后,独守空房的配偶是否能够长此以往忠贞不渝?罪犯的婚姻家庭到底能支撑多久?这将是非常现实的问题。监狱民警和罪犯都不能不思考。如果忽视了这些,我们就可能忽视了一个影响监管安全的重要间接危险因素。
二是罪犯婚姻权利与监狱义务的非对等性。罪犯许多权利都以监狱为义务主体,只有当监狱履行不作为或作为的义务时,罪犯权利才能得到实现。但在罪犯婚姻权利上,罪犯的婚姻权利却不能对应监狱的法律义务,监狱可以创造条件,帮助罪犯进行结婚登记,但这不是监狱的应然行为。监狱根据监管安全和改造罪犯的实际需要,有权决定自己对罪犯行使婚姻权是否予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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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海西州州对财政困难县(市)财政激励性转移支付奖补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海西州州对财政困难县(市)财政激励性转移支付奖补暂行办法的通知



西政办[2005]8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行委,州政府各部门:
州财政局《海西州州对财政困难县(市)财政激励性转移支付奖补暂行办法》已经州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八月十一日




海西州州对财政困难县(市)
财政激励性转移支付奖补暂行办法
(州财政局 二○○五年八月)

为进一步缓解县(市)财政困难,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省对财政困难县(市)财政激励性转移支付奖补办法(试行)>的通知》(青政办〔2005〕93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财政激励性转移支付奖补的目标及原则
财政激励性转移支付奖补暂行办法是州对下转移支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是通过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在兼顾县(市)基本保障和财力均衡的同时,鼓励县(市)切实加强财政预算管理、努力增加财政收入、有效控制人员增长和积极消化历史欠账,进一步缓解县(市)财政困难。
(一)基本目标
在进一步加大州对下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的同时,结合我州实际,逐步规范财政转移支付补助资金。引入激励约束机制,通过考核评价县(市)政府缓解财政困难的工作业绩给予奖励和补助。引导财政困难县(市)切实加强财政预算管理,合理安排财政性资金,鼓励县(市)增收节支、精简机构和人员,在保证县(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和基层政权正常运转,保障县(市)支农扶贫、义务教育和公共卫生等基本支出的基础上,有计划、有步骤地清理消化历年对职工个人的政策性欠账,逐步推进政府间基本公共支出均等化进程,为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奠定基础。
(二)基本原则
1、基本保障的原则。核定县(市)财政支出相关指标和标准,将县(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含离退休)的人员基本支出、公用基本支出和社会保障支出等,作为政府正常运转所需的基本支出给予保障。鼓励县(市)精简机构,控编减员,逐步提高县(市)公共支出的保障水平。
2、缓解困难的原则。通过建立奖补机制,着重解决财政困难县(市)财力不足的问题,积极引导和鼓励县(市)切实加强财政预算管理,合理使用财政资金,保障人员基本支出,消化历史欠账,减轻历史包袱,切实帮助县(市)进一步缓解财政困难。
3、调动积极性的原则。对收入增长较快的财政困难县(市),按其收入增加额给予奖励性转移支付,以调动其培植、涵养财源,做大做强财政蛋糕,增加财政收入的积极性。
4、动态考核的原则。统一选择能够反映县(市)经济发展状况和财政收支管理的相关指标,对县(市)财政的运行情况进行考核。同时,根据县(市)的经济发展变化情况和建立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适时调整完善相关考核指标。
5、规范透明的原则。按照统一的计算办法,根据财政困难县(市)不同的行政运行成本,确定支出需求标准。对财政困难县(市)的奖补资金按统一规范的办法计算,其计算过程和结果公开透明。
6、专款专用的原则。对财政激励性转移支付奖补资金实行下管一级,即由州财政根据财政困难县(市)社会经济发展和经济运行中的突出问题,指定专门的用途,财政困难县(市)须按指定的内容和款项严格使用,不得随意变更。
二、财政激励性转移支付奖补的主要内容
(一)奖补县(市)的确定
激励性奖补范围的财政困难县(市)是指可支配财力低于按标准计算确定的基本财政支出需求的县(市)。
可支配财力包括县(市)级地方一般预算收入、税收返还、体制补助、一般性转移支付、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免征农(牧)业税及取消农业特产税财政减收转移支付、调整工资转移支付、结算补助等,扣除结算上解等。
基本财政支出需求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人员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五保户经费和必要的事业发展支出,按标准财政供养人数和基本支出标准测算。标准财政供养人数中,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人数以2002年编制内实有人数为基数,按照县(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人数2002-2004年标准增长率核定。离退休人数按2002年决算数核定。基本财政支出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根据县(市)支出成本差异等因素核定。
(二)奖补指标的确定
1、县(市)财政收入的增长奖励。州财政根据审核确定的财政困难县(市)2004年财政收入的增长情况、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及奖励系数进行奖励。该项奖励作为奖励额的基数,以后年度根据当年财政收入增长情况计算奖励额增量。
2、县(市)机构和人员精简奖励。一是按照核定的财政困难县(市)2001年一2004年撤并乡镇和分流精简人员给予奖励。二是以后年度按当年撤并乡镇数、县(市)分流人员数、控制人员增长情况给予奖励。
3、县(市)消化对职工个人的政策性历史欠账奖励。州财政根据确定的财政困难县(市)的离退休人员一次性费用、职工养老保险金、失业金、医疗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等,按县(市)自行消化欠账的数额、财政困难程度及奖励系数进行奖励。
4、农业产粮大县奖励。州财政依据省财政厅核定的我州农业产粮大县及标准给予奖励。
5、县(市)财政管理绩效的奖励。州财政根据财政困难县(市)财政管理水平及财政改革进展情况进行奖罚。
三、财政激励性转移支付奖补资金的计算
(一)对县(市)财政收入增长的奖补
某财政困难县(市)2004年增加财政收入奖励资金额=该财政困难县(市)财政收入比上年增加额×奖励系数×该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
县(市)财政收入是指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规定,县(市)分享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资源税、房产税、印花税、契税、车船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和非税收入等。
(二)对县(市)精简机构和人员的奖补
某财政困难县(市)精简机构奖励资金额=该县撤并乡镇个数×单位奖补额
某财政困难县(市)精简人员奖励资金额=审核确定的该县分流人员数×单位奖励额
某财政困难县(市)控制财政供养人员奖励资金额=(按平均增长率计算的财政供养人数-该县上年年未实有财政供养人数)×人均奖励额
(三)对县(市)消化历史欠账的奖补
某财政困难县(市)消化历史欠账奖励资金额=核定后该县上年消化的历史欠账额×清欠率×该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奖励系数
清欠率=上年县(市)自筹资金消化的历史欠账额÷州财政认定的政策性历史欠账额
奖励系数=州财政用于消化欠账奖励资金总额÷认定的欠账总额
(四)对农业产粮大县的奖补
为调动县(市)政府支持粮食生产的积极性,稳定粮食播种面积和粮食产量,减轻粮食大县的财政压力,中央财政对产粮大县按一定因素给予奖补。我州按省对产粮大县的奖补办法及《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对产粮大县奖补办法的通知》(财建〔2005〕153号)执行。
(五)对财政管理绩效的奖补
为切实加强财政预算管理,促进收入稳定增长,确保全州财政收支、财政改革和财政监督工作上台阶。州财政局按照州政府及受州政府委托下达各项指标及改革、管理要求,实行考核奖罚。
四、财政激励性转移支付奖补资金管理的具体要求
(一)结合推进县(市)财政管理改革,逐步理顺财政分配关系。县(市)政府要在保证本级财政基本支出需求的同时,最大限度地照顾乡镇利益,财力分配应尽可能向乡镇倾斜,调动和保护乡镇发展经济和组织收入的积极性,确保基层政权正常运转。
(二)县(市)要提高对解决职工个人政策性历史欠账的认识,高度重视清欠工作,把党和政府构建和谐社会,关心群众、为民办实事的精神落到实处。激励性转移支付奖补资金除用于保证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发放、机构正常运转和社会保障对象补助支出外,按照州财政局指定的项目和用途严格使用。
(三)县(市)财政部门要真实、准确地向州财政局上报有关数据,提供详实的基础信息资料,对转移支付奖补资金实行严格的申报、使用、监督责任制。凡发现资金截留挪用、改变用途或使用不当以及编报虚假信息骗取奖补资金的,一律从州对下补助额中扣回,并追究其责任。
(四)对于用奖补资金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或高标准改善办公条件(修建办公楼,出国、购置车辆等其他消费品)的,一经发现,按照其发生额,从州对下补助资金中予以扣回。同时,在第二年测算时,相应减少其转移支付奖补资金。
(五)县(市)财政部门要在财政预、决算报告中,分别向本级人大报告奖补资金的数额、使用情况、解决县(市)财政困难的措施及成效等。
五、本暂行办法自2005年8月1日起执行。


关于印发阿克苏地区地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关于印发阿克苏地区地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单位:
《阿克苏地区地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地区财经领导小组2011年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阿克苏地区地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地区地直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的配置行为,保障公务需要,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实现管理部门之间互相监督制约机制,为监督检查部门进行监察提供有力依据,根据财政部和自治区财政厅有关规定,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地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管理行为。主要是指地直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公检法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社会团体和各类地直事业单位。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是各单位为保证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通过增加或减少资产的行为。



第二章 资产配置的范围及程序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范围包括:
(一)土地、房屋建筑物。包括办公用房,公共服务用房,设备用房,附属用房;
(二)通用设备。指行政事业单位用于业务工作的一般性设备,包括交通运输工具、办公设备、家具等;
(三)专用设备。指行政事业单位用于业务工作的,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专用车辆(消防车、救护车、垃圾运输车、警车、洒水车、殡葬车、环境监测车等),仪器仪表,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等;
(四)文物、陈列品、图书(资料室的藏书及科学技术资料等);
(五)其他固定资产。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规定;
(二)与单位履行职能、完成任务的需要相适应;
(三)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
(四)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五)节能环保,国产优先;
(六)先调剂后购置;
(七)资产配置与预算管理、政府采购、财务管理相结合。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机构设立或者变更;
(二)新增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三)现有资产无法满足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
(四)现有资产按规定进行处置后需更新配备;
(五)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的相关资产;
(六)其他应当配备资产的情况。
第七条 地直各单位通用资产配置标准由地区财政局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每年作适时的更新和调整。
第八条 办公家具、空调、办公设备等通用资产,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的,原则上不得更新;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且能继续使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应继续使用。
现有通用资产实际超过配置标准的,在一定时期内不予安排配置;对超过配置标准且闲置不用的资产,财政部门对其闲置的资产进行调剂。对各单位未达到配置标准且工作需要的,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视财力状况逐步解决。
第九条 办公用房的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国家有关节约用地、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和消防安全等规定。办公用房的面积标准、建设标准,按照国家发改委《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计投资〔1999〕2250号)执行。对于租赁、租借的办公与业务用房,原则上不允许进行整体改造,只能进行满足办公需要的局部改造。
第十条 公务用车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小汽车配备标准和编制审批暂行办法》(新党办〔1995〕30号)、《关于调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小汽车配备使用标准》(新党办发〔2006〕35号)及《阿克苏地区公务用汽车管理暂行办法》(阿行署发〔2007〕84号)办理。单位更新车辆,按照《阿克苏地区国有产权(资产)处置实施意见》(阿行署发〔2006〕156号)执行。地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小汽车配备审批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照调整后的新政策执行办理。
第十一条 医院、学校等特殊行业标准另行审定审批,实行单项上报制度。
第十二条 调剂配置要坚持资产使用效率优先的原则。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对行政事业单位中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及超标配置的资产,由地区财政局上报行署批准后进行调剂。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资产调剂的报批程序:
(一)部门之间、同一部门不同经济独立核算单位之间、跨行政级次之间的资产调剂由地区财政局审核,报行署审批后下达资产调剂批复。
(二)资产调进、调出单位要凭地区财政局的资产调剂批复文件及时办理资产交接过户手续并办理财务处理和资产变更事项。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规定限额内资产的(包括单位申请用财政性资金举办大型会议、活动需要进行的购置),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程序报批:
(一)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前,各单位资产管理部门(或行政办公室)会同财务部门审核本单位资产存量情况,结合下一年度拟处置资产、人员增减变化情况等,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于每年9月底部门预算之前上报单位下一年度新增资产购置计划,财政部门审查汇总后按照呈报权限逐级上报:
资产配置总额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由单位上报购置计划,经地区财政局审核后报行署主管领导批准下达批复。
资产配置总额在5万元—20万元(含20万元)之间的由单位上报购置计划,经地区财政局初审,由地区国资委提出审核意见,报行署审批后由地区财政局下达批复。
资产配置总额20万元以上的由单位上报购置计划,经地区财政局初审,由地区国资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地区财经领导小组会议通过后由地区财政局下达批复。
(二) 地区财政局下达批复后,各单位按照工作程序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单位如遇特殊情况进行配置的仍按正常程序申报审批。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部门根据单位资产购置计划批复实施采购。
第十五条 对上级部门直接配置、调拨、奖励和接受捐赠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有资产的需办理资产划转手续。



第三章 资产处置的范围及程序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核销,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盘亏等。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程序报批:
(一)行政事业单位提出处置资产申请,由地区财政局审核并下达批复。
(二)处置资产限额权限严格按照《阿克苏地区国有产权(资产)处置实施意见》(阿行署发〔2006〕156号)执行。
(三)对需变现(出让)的资产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由地区财政局和国资委共同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实行公开拍卖。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时,应当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登记,编制清册,按上述程序进行审核、审批,并及时办理资产转移手续。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地直各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资产的领用、保管和清点造册登记等工作,明确资产管理人员和使用人员责任,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二十二条 地直各单位要建立健全资产、财务有效结合的工作机制。单位资产增减变动必须经过本单位资产管理部门(或行政办公室)审核登记,再将相关凭证送达财务部门进行有关会计账目处理。
第二十三条 地区财政局会同地区监察、审计、国资等有关部门对地直各单位通用资产配置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地直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进行通报批评。擅自超标准配置、占有国有资产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地区财政局、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地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2011年)
2.地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计划审批表
3.地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审批表

地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2011年)

序号
资产名称
规 格
最高单价标准(元)
最高实物量限额标准(台、个)
配 置 说 明
最低使用年限(年)

1
公共部分

装修
大厅、公共走道
大厅500/平方米;走道300/平方米


10

2
会议室装修
地面、墙面、门窗、窗帘、天花板、电路管线、灯具、网络线等
450/平方米


10

3
办公室装修
地面、墙面、门窗、窗帘、天花板、电路管线、灯具、网络线等
450/平方米


10

4
卫生间及

茶水间
地面、墙面、门窗、窗帘、天花板、电路管线、灯具、卫生洁具等
卫生间300/平方米;茶水间200/平方米


10

5
台式电脑
 
4500
1/在职人员(不包括工勤人员)
鉴于保密需要内外网分开,外网电脑原则上不予配置笔记本电脑。

每15人可增配一台
10

6
笔记本

电脑
 
6000
单位正职、副职领导及单位非领导根据工作需要每人可配置1台,单位每个内设机构可配置1台
有特殊工作要求的,经批准可增配或提高价格标准
10

7
复印机
数码
25000
1/单位(二选一)
限独立发文单位,100人以上的可增配1台
10

模拟
10000

8
打印机
激光A3幅面
8000
1/内设科室(三种机型只能配一款)
多个房间的科室的可增配1台
10

激光A4幅面
3000

喷墨A3幅面
2500

喷墨A4幅面
1000

针式A3幅面
2500

针式A4幅面
2000

票证打印机
3000
按需配置

9
传真机

1200
1/单位
每超20人增配

1台
8

10
扫描仪

2000
1/单位

6

11
一体机
A3幅面
8000

按功能相应调减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扫描仪数量
8

A4幅面
2000

12
碎纸机

1400
1/内设机构
 
10

13
保险柜

1500
2/单位

15

14
速印机

30000
1/单位
单位(或联合设立文印室的单位)在编在职人员在50人(不含50人)
8

15
照相机
卡片机
2500
1/单位
新闻、执法部门可按需配备
8

单反套机
5500
1/单位

16
摄像机

6000
1/单位
100人以上的可增配1台,新闻、执法部门可按需配备
10

17
电视机
 
8000
1/单位
会议室用
10

18
投影仪
 
16000
1/单位
 
10

19
空调
1P
2000
1/房间
会议室配置(下同)不超过20平方米(不含20平方米)
10

1.5P
3500
1/房间
房间使用面积在20-40平方米(不含40平方米)

2P
5000
1/房间
房间使用面积在40-60平方米(不含60平方米)的

按上述标准酌情审批增配
房间使用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上

20
地(厅)级办公家具
按照国家配置标准不高于50%的价值进行配置

21
县级办公

家具
办公桌椅(套)
1500
1套/人

铁质15年,木质10年

桌前椅
200
2/人

文件柜(组)
900
2组/人

沙发、茶几
1200
1套/人

木制书柜
1200
1套/人

22
副县级级

办公家具
办公桌椅(套)
1200
1套/人


桌前椅
200
2/人

文件柜(组)
900
2组/人

沙发、茶几
1000
1套/人

23
科级办公

家具
办公桌椅(套)
600
1套/人


桌前椅
150
1/人

文件柜(组)
450
1组/人

24
电视电话多媒体显示系统
桌椅
200
1组/人
规模按单位使用人数确定

调音台、功放、DVD、音箱、话筒、投影(或大屏幕平板电视)等
20000
1套/单位


24
中、小会议室(80平方米以下)
会议桌、会议椅、茶水柜
按每平方米400元

计算
会议桌1个、会议椅按需配置、茶水柜1个
50人以下单位限配1个会议室;50—100人的可配1大(中)、1小共2个会议室100人以上的限配1大1中1小共3个会议室,且每增加100人可增配1个小会议室
10年

25
大会议室(80平方米以上)
主席台桌、会议桌、会议椅、茶水柜
按每平方米500元

计算
主席台桌1个、会议桌1个、会议椅按需配置、茶水柜1个

15—20年




附件2:

地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计划审批表



审批日期: 年 月 日 编 号:

单位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手 机:

资产配置数量及清单
资金来源




资产

名称
数量






规格及主要参数
财政拨款
预算外资金
其他资金
备注

1










2










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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