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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中一方无民事行为能力情形下另一方处置共有房产的正当法律程序/王正强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8:16:16  浏览:850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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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中一方无民事行为能力情形下另一方处置共有房产的正当法律程序

[案例]:
1985年,甲(男)、乙(女)二人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确立了婚姻关系。甲属于离异后再婚的情形,在前一次婚姻关系中甲与前妻育有一男孩丙。2008年,乙欲处置其与甲的共有房产,但依据法律规定,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过户程序中需要所有共有人同意并签字方可予以办理房产转让手续。鉴于此时甲早已患病多年类似植物人,已经不能表达其意志,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形无法在房产过户手续过程行使房产共有人同意签字的权利,且此时丙提出异议反对乙擅自处置该房产。在此种情况下乙欲处置该房产需要做出那些法律行为,才能使该房产转让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呢?下面我就这个问题阐述一下自己的看法,不足之处请多多批评指正。

[辨析]:
结合本案及相关法律规定,乙欲处置的房产因甲乙存在婚姻关系且房产证上所有人一栏注明为甲和乙,因此该房产属于甲乙共有共有的房产。依据《物权法》第九十五条、九十七条之规定,依据《民通意见》第八十九条之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应认定无效。因此,本案中乙不能单独处置其与甲的共同共有的财产即该房产。但现在甲已经处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状态,已经无法行使其做为该房产共同共有人的权利。乙如果处置该房产,就遇到了法律上的障碍。
其实本案关键在于1.如何在法律上确认甲无民事行为能力;2.确认甲无行为能力人后,其对于该房产的财产权即共同共有权由谁代为行使,以符合商事法律关于鼓励交易的基本精神。
要解决以上两个问题需要经过民事诉讼法上的特别程序:申请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利害关系人申请)。然后,依据法律规定确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监护人,由法定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被代理人的行使财产权利。
本案中,乙处置该房产的正当法律程序应该是:
1.以近亲属的身份向法院提起认定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特别诉讼;
2.管辖法院受理后,对被申请人进行鉴定或依据申请人提交的鉴定结论进行审查,做出被申请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判决,确定监护人。
3.甲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后,乙依据民法通则第十七条之规定处于法定监护人的第一顺位,成为甲的法定监护人,可以代甲行使财产权等各项民事权利。
4、乙作为甲的法定代理人代为签订买卖合同,该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5、甲乙做为房屋出卖人在办理转让房屋所有权手序时,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提交其他材料外,还应提交法院关于认定无民事行为人的判决、司法精神鉴定、监护人保证不损害被监护人财产的证明。乙履行上述法律程序后,就可以处置该房产了。
本案中的还存在另外一个问题,就是丙提出异议反对乙擅自处置该房产。丙是否有权利提出反对乙擅自处置该房产的异议呢?我个人认为丙没有法律上的权利提出该异议。因为甲乙为该房产的共同共有人,对该房产享有物权,只要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公序良俗和法律法规强制性规范,可以任意处置该房产,乙不是该房产的所有人,无权干涉甲乙处置该房产。即使乙是该房产的继承人之一,但依据继承法和最高院关于继承法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其继承权应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因此丙无权干涉甲乙转让该房产。
我个人认为在我国当前多重立法、法律体系内部不统一的法治状况下,审查具体案件时应首先从普通法寻找法律理由,普通法无规定或规定不明晰的适用特别法。但法律法规及最高院司法解释均无明确规定的情形下应适用法理和习惯,以及地方法院的相关规定解决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难题,以弥补法律之不足。法的“不确定性”使法律永远无法圆满,但同时也在无时不刻考验着法律人的智力。
[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及会议纪要]
一、《物权法》
第九十五条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第九十七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民法通则》
第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第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第十八条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三、《民法通则意见》
8. 在诉讼中,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提出一方当事人患有精神病(包括痴呆症),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认定的,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特别程序,先作出当事人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判决。
  确认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症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当比照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特别程序进行审理。
  10. 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11. 认定监护人监护能力,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确定。
  12. 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14. 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时,可以将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二款中(一)、(二)、(三)项或第十七条第一款中的(一)、(二)、(三)、(四)、(五)项规定视为指定监护人的顺序。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
  15. 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协议确定监护人的,应当由协议确定的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16. 对于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三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由有关组织予以指定。未经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7. 有关组织依照民法通则规定指定监护人,以书面或者口头通知了被指定人的,应当认定指定成立。被指定人不服的,应当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起诉的,按变更监护关系处理。
  18.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擅自变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19. 被指定人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本意见第十四条的规定,作出维持或者撤销指定监护人的判决。如果判决是撤销原指定的,可以同时另行指定监护人。此类案件,比照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特别程序进行审理。
  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的监护责任,一般应当按照指定监护人的顺序,由有关监护资格人承担。
  20.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既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又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分别审理。
  21. 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
  22. 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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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德政办发〔2009〕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德州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九年九月五日


  德州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投资评审,是指对财政性资金安排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项目支出安排的合理性进行评审论证、概算、预算、决(结)算审核以及项目的绩效评价。
  第三条 市财政局是全市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级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对县(市、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各县(市、区)财政局负责县(市、区)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工作。
  第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范围:(一)市级部门预算安排的项目;(二)上级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三)政府性基金、附加资金安排的项目;(四)国债资金安排的项目;(五)由地方政府担保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安排的项目;(六)政府性融资安排的项目;(七)财政性资金和其他资金配套的项目;(八)其他需要评审的项目。
  第五条 财政投资评审内容:(一)拟列入城建计划和部门预算项目以及申请上级财政资金、国债资金、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二)项目设计方案、施工图和施工方案的合理性、科学性;(三)项目招标文件中所列工程量清单及其他条款的准确性;(四)项目实施中设计变更、施工变更的科学性和隐蔽工程的真实性;(五)项目概算、预算、结算、决算的准确性;(六)专项资金支出项目的合规性、合理性;(七)项目实施后的绩效评价;(八)其他需要评审的内容。
  第六条 财政投资评审程序:(一)财政部门根据市政府下达的年度城建计划、当年部门预算中项目预算和上级财政部门下达的专项资金项目确定评审任务,向项目单位下达评审通知;(二)按照评审项目技术要求,确定评审方式,制定评审方案;(三)向项目单位提出评审项目所需资料清单,并对项目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对项目进行现场踏勘、调查,核实基本情况;(四)参与审查项目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的设计、监理、施工及定购合同;(五)确认设计变更、施工变更,参与隐蔽工程验收;(六)确认工程建设进度,提出拨付工程款的建议;(七)参与工程验收,对项目内容及工程决算进行评审,确定项目造价;(八)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取证、核实;(九)向项目单位出具评审结论;(十)根据评审结论和项目单位对评审结论提出的书面意见,出具评审报告。
  第七条 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要求:(一)组织评审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并对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二)评审人员负有遵守职业道德、廉洁从业、对项目相关资料信息保密的义务;(三)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部分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协助进行评审,但项目评审负责人必须由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人员担任;中介机构和专业人员的选用采用招标、抽签、轮流等方式;(四)在规定期限内出具评审报告,评审报告主要内容有:项目概述、评审依据、评审范围、评审内容、评审结论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五)建立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做好评审项目资料归集、存档和保管工作;(六)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不得向项目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八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作为安排项目预算、确定工程造价、工程价款结算、拨付资金、批复竣工财务决算、验收移交资产的依据。
  第九条 项目单位在接受评审过程中,应履行下列义务:(一)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送项目申报背景介绍和前景分析、项目实施的预期效益情况、初步设计、项目预算或施工图预算、招投标有关资料、工程建设有关合同、年度项目建设计划、用款计划、计划施工进度表等资料;(二)项目开工后,每月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送工程进度、资金使用情况等信息或资料;(三)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送项目工程价款结算及竣工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等资料;(四)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送项目验收、绩效评价所需的相关资料;(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六)及时通知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参加有关工程会议、监理会议,参与项目可行性论证和设计变更签证、隐蔽工程确认、竣工验收等工作;(七)为财政投资评审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取证等评审工作提供必要方便条件,不得无故拒绝,不得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八)在收到评审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评审结论提出书面意见,送交财政投资评审机构;逾期未送交的,视为同意评审结论。
  第十条 项目单位拒不配合或阻挠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暂缓下达项目预算或暂停拨付资金。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根据本办法制订财政投资评审操作规程。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网络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随之引发的网络虚拟财产的转让继承问题也一直为人们所讨论。

  2003 年12月18日,我国首例盗窃网络虚拟财产案在北京朝阳区法院开庭审理,至此,网络虚拟财产首次进入了司法的视野,我国司法实务界和理论界也积极对网络虚拟财产展开了深入研讨。尽管我国现行法律还没有明确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定位,但是网络虚拟财产已被越来越多的人认可,网络虚拟财产案件也逐渐增多,虚拟财产已不是一个虚拟的问题了,而是一个迫切需要法律解决的现实问题。

  网络虚拟财产可以在网络上进行交易,具有商品的属性。商品是用于交换的劳动产品,网络虚拟财产与商品一样具有价值和交换价值。以网络虚拟财产“装备”为例,它是游戏玩家花了大量时间、金钱、精力所取得的,在某种程度上应该算是劳动所得,并且这种“装备”在网上明码标价,可以通过网上的交易和现实中货币的给付来实现流通,它具有了财产的属性。杨立新教授也认为,虚拟财产既可以从游戏开发处直接购买,也可以从虚拟的货币市场上获得,因而虚拟财产已经具有了一般商品的属性,其真实价值不言而喻。所以,网络虚拟财产不仅可以满足网民或游戏玩家的某种需要,可以给网络公司带来效益,而且它是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虽然它不同于看得见摸得着的现实财产,但是具有了财产的属性,是财产的一种形态。

  而网络虚拟财产的载体账号,笔者认为其本质是一种消费品,用户是消费者,软件公司是服务提供商。服务,指的是与生活消费有关的有偿提供的可供消费者利用的任何种类的服务。用户在注册账号就是与软件公司签订服务合同,用户提供点击率,在线率或者充值给软件公司,公司则是提供用户使用的权利。

  但是网络虚拟财产在使用中却是步步惊心

  注册惊心

  网络虚拟财产是由其开发的软件公司许可使用和服务的,从注册开始就受到不公平待遇,用户注册账户的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中大多是用户义务多权利少。以QQ账号申请协议来看,腾讯公司规定,用户的下载、安装、使用、帐号获取和登录等行为将视为对本《协议》的接受,并同意接受本《协议》各项条款的约束;QQ帐号的所有权归腾讯,用户完成申请注册手续后,获得QQ帐号的使用权。腾讯QQ帐号使用权仅属于初始申请注册人,禁止赠与、借用、租用、转让或售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但是用户注册时,服务协议都是另行链接,条款中都是字体大小,颜色相同的文字,对加重用户责任的条款并没有提请注意。

  即使用户发现了这些“霸王条款”,但为了使用账号也只有忍气吞声,只好同意。

  使用惊心

  在我国,纵观当前网络公司提供的数字产品服务协议,大都规定帐号的所有权归公司,用户完成申请注册手续后,获得帐号的使用权。

  原来与我们息息相关的账号都不是属于我们自己的,随时都可能会被网络公司收回。如长期不使用,QQ、MSN等即时通讯工具会被提供服务的公司回收,电子邮箱3至6个月没登录就会被冻结然后被注销。游戏账号因为涉及“虚拟财产”,情况更加复杂。

  用户还要承担帐号与密码的保管责任,并就其帐号及密码项下之一切活动负全部责任。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网络公司也应该保障用户得到安全的服务,共同保护网络虚拟财产,而不是把责任全加在用户上。

  转让惊心

  用户想转让网络虚拟财产,或者发生意外或者死亡,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也受到很大的阻碍。以QQ账号申请协议来看,腾讯公司规定,QQ账号使用权仅属于初始申请注册人,禁止赠与、借用、租用、转让或售卖。也就是说,QQ账号禁止转让或继承。

  在科技不断进步的今天,新型的财产利益形态不断出现状况下,物权客体呈现不断扩大化的趋势,已经从传统的有体物和无体物的固定形态转向其实质即就是财产利益,这也是物权保护规则从实体本位向价值本位转变的必然要求。因此从广义的角度来讲,网络虚拟财产是一种物。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为此,公民的合法财产是指通过合法劳动取得的报酬或者通过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的财产。取得的财产应包括所有权,也可以是使用权、地役权、用益权、居住权和抵押权等。

  我国继承法是于1985年4月10日通过,到目前已有26年,不可能预见当前的网络虚拟财产,因而考虑了兜底条款即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据此,笔者认为,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应包含网络虚拟财产,所以虚拟财产能够作为财产转让或继承。

  网络虚拟财产是今年来出现的新产物,与其相关的保护机制也处于发展、摸索阶段。为了更好的保护广大用户的利益,为了虚拟网络更好的发展,笔者希望能够早日出台法规规范虚拟网络,保护网络虚拟财产,并提出以下建议:

  (一)明确网络虚拟财产的地位和法律性质

  我国相关法律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已经较为完善,但是网络虚拟财产却没有准确的定义和界定,因网络虚拟财产发生的纠纷也没有直接可适用的法律。法律具有稳定性,也因此具有了滞后性。法律对新出现的社会关系还没来得及规范,于是就出现了‘法律盲区”。网络虚拟财产正处于这盲区之中。为尽快解决纠纷矛盾,笔者希望通过立法或者司法解释确定其地位和法律性质,以适用新情况的出现。

  (二)健全网络游戏实名制注册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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