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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义务机关不同一/戴洪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6 02:31:25  浏览:819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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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义务机关不同一

戴洪斌


  赔偿请求人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其财产为公安机关追缴和处理。后经人经人民法院判决无罪。赔偿请求人就此提起国家赔偿申请,赔偿义务机关应为公安机关?还是检察机关?因涉及到了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和公安机关追缴财产两种不同司法行为,在确定赔偿义务机关上要作具体分析。
  人身自由权和财产权被有关司法机关侵害,一般情况下,侵害赔偿请求人人身自由权和财产权为同一机关,也即是侵权主体为同一个机关。这种情况下,赔偿义务机关也应为同一机关。这是绝大多数情况。
但也有不同机关分别实施的行为侵害了赔偿请求人的不同权利,即侵权主体分立、侵权客体不同。本案中,赔偿请求人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有关财产同时被公安机关追缴,就属于这一情况。对这一情况,一般要分别确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请求人人身自由权受侵害,虽然前有公安机关的刑事拘留,但是后来由检察机关作出了批准逮捕决定,根据国家赔偿责任后置原则,对于羁押造成的人身自由权丧失应由后来批准逮捕的检察机关承担赔偿义务,其赔偿义务机关应为检察机关,同时承担刑事拘留和批准逮捕的赔偿。
  赔偿请求人针对被追缴的财产同时提出赔偿申请。财产追缴为公安机关实施,决定由公安机关作出,根据谁侵权谁赔偿的原则,追缴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应为公安机关,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赔偿请求人有权就其被公安机关扣押、追缴的财产请求返还或予以赔偿。财产追缴与检察机关无关,当然不应由检察机关作赔偿。
  在同一个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由于有不同的机关实施了不同的侵权行为,造成了嫌疑人不同权利受损,就应由不同的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来承担对赔偿请求人的赔偿义务,给予赔偿和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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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局关于做好中央国家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所属公司重新登记注册和换发营业执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


国家工商局关于做好中央国家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所属公司重新登记注册和换发营业执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



目前,随着清理整顿公司工作的开展,公司重新登记注册和换发营业执照工作正在加紧进行,根据我局工商[1990]315号文件的规定,旧式营业执照停止使用日期(一九九一年七月一日)已日渐接近。由于各种原因,中央国家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所属公司重新登记注册和换发营
业执照工作进展较慢,影响了整个工作的全面完成。为了保证从今年七月一日起全面使用新的营业执照,现就中央国家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所属公司重新登记注册和换发营业执照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清理整顿确定保留和合并的公司,应要求其尽快持清理整顿公司领导机构审批文件(可提交经确认的复印件)和其他有关文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重新登记注册。其中属于全国性公司分支机构的,可按现名称和原营业执照号先换发营业执照,并在营业执照上注明有效期至一
九九二年六月三十日,其重新登记注册待接到我局《全国性公司所属分支机构清理整顿核转函》后再予办理。
二、经清理整顿确定撤销的公司,应抓紧清理工作,由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不再换发新的营业执照。
三、经清理整顿确定由公司改为非公司形式企业的,由原登记机关按非公司形式企业办理登记注册,换发营业执照,其中属于全国性公司分支机构的,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办理。
四、属于清理整顿范围,但各级清理整顿公司领导机构审批方案中均未涉及到的公司,不得再称公司,由原登记机关按非公司形式企业办理登记注册,换发营业执照。
五、原按全国性公司分支机构登记,但不具备分支机构条件的公司(包括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曾核转过的),由原登记机关予以纠正,我局不再按分支机构核转。
六、中央国家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所属的非公司形式企业,仍按我局工商企字[1988]第285号文件的规定,由原登记机关办理重新审核登记和换发证照,其中属于清理整顿范围的(如旅行社、出版社等),经清理整顿后,按上述要求办理重新登记注册或注销登记。
全国性公司直属的非公司形式企业和由我局登记的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主办的或委托承办的进口机电仪维修、技术服务站(中心、部)和寄售站(库),不属清理整顿公司范围,凡未经我局核转的,由原登记机关先按现名称换发营业执照,待接到我局核转通知函后再予调整。
七、军办公司和军办企业的重新登记注册、重新审核登记和换发证照工作按上述要求办理。
八、中央国家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所属公司重新登记注册和换发营业执照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请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真贯彻各项有关规定,并注意以下几项原则:
1.严格掌握政策界限,认真审核登记事项,分别不同情况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2.切实执行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加强对企业名称的登记管理,并按我局工商企字[1991]第81号文件调整和规范企业名称,属于我局核准名称的,应抓紧上报;
3.加强调查研究,对已办理了重新登记注册和换发营业执照的公司,注意认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4.此项工作中如遇问题或批文、方案不明确的,应及时与我局联系。
请将本通知转发各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并望认真遵照执行。



1991年4月5日

关于印发自治州机关作风效能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自治州机关作风效能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昌州政办发[2011]3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州政府有关部门:
  《自治州机关作风效能考评办法(试行)》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自治州机关作风效能考评办法(试行)


自治州机关作风效能考评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自治州机关作风效能考评工作,鼓励创先争优,促进机关作风效能建设取得实效,根据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进机关作风和加强行政效能建设的实施意见》(昌州政发〔2011〕2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州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及履行政府职能的有关机构。
  第三条 考评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群众公认的原则,定性与定量考评相结合的原则,奖优、治庸、罚劣的原则。
  第四条 考评工作由州监察局具体负责,会同州政府办、综合目标考核办公室、督查室共同组织实施。
  第五条 考评采用集中考评、公众评议、察访核验三种方式进行。
  (一)集中考评由州综合目标考核办公室牵头组织实施,与州综合目标管理考核统一编组、同时进行。依据《实施意见》主要任务,按照《集中考评评分细则》(见附表1)对被考评单位进行考评。考评内容及赋分标准如下:
  1.改进文风(5分)
  2.严肃会风会纪(10分)
  3.规范公务活动(5分)
  4.坚持依法行政(15分)
  5.深入推进政务公开(12分)
  6.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13分)
  7.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20分)
  8.严明纪律(20分)
  (二)公众评议由州监察局会同国家统计局昌吉调查队共同组织实施。采用发放《公众评议表》的方式,重点对各部门是否存在“懒、散、庸、浮、拖、贪、奢”的问题,在被考评单位的管理服务对象中问卷调查,按照《公众评议表》(见附表2)进行考评,于11月底前汇总统计出公众评议结果。
  (三)察访核验由州监察局负责对被考评单位建立察访核验台账,并会同牵头责任单位、督查室等部门按照《察访核验评分细则》(见附表3),进行考评和量化打分,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的察访核验和评分结果报州监察局行政效能监察室,记入被评单位台账。
  由州政府办、监察局、发改委、民政局、工商局、法制办等部门,按照《<关于进一步改进机关作风和加强行政效能建设的实施意见>任务分解方案》的任务分工,做好日常察访核验工作;州督查室、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对重点工作督查形成的书面督查通报抄送州监察局;州纠风办(新广和昌广行风热线)、州信访局、州政府办(州长专线办)、州效能投诉中心分别对信访件和投诉件的办理时效进行察访核验;州信息化办对网上公开情况进行察访核验。
  第六条 考评实行百分制,其中:集中考评占40%,公众评议占60%,察访核验实行扣分与加分制。考评成绩=集中考评得分×40%+公众评议得分×60%+察访核验得分。
  第七条 考评等次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总成绩85分(含85分)以上评为优秀单位,85分—60分(含60分)评为合格单位,60分以下及被有关单位给予“一票否决”处理的,则为不合格单位。
  第八条 考评结果由州监察局进行汇总,提出意见,经自治州改进机关作风和加强行政效能建设联席会议研究,报州人民政府审定。
  第九条 机关作风效能考评结果与综合目标管理考核和创建“科学发展好班子”考核结果有机结合,互为运用,作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考核与选拔任用以及对干部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一)对获得优秀等次的单位,由州人民政府给予通报表彰。
  (二)考评等次为不合格的单位,在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上做检查,并依据《昌吉回族自治州行政问责暂行办法》、《昌吉回族自治州机关工作人员效能告诫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同时,对存在的问题由州监察局下发《监察建议书》,限时整改。
  第十条 考评工作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有关要求进行。对在考评工作中被考评单位数据失真、材料失实、隐瞒问题、弄虚作假、干扰考评的;参与考评责任单位不负责任,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依照《昌吉回族自治州行政问责暂行办法》和《昌吉回族自治州机关工作人员效能告诫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州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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