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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事行政交叉案件的审理与解决/安丽佳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1:18:47  浏览:965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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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民事行政争议交叉案件的特征

(一)涉及范围广。民事行政争议交叉案件多涉及土地、山林、房屋、规划、道路交通等领域,涉及责任认定、行政许可、行政裁决与权属确认等具体行政行为,所以是交叉的重点领域。

(二)交叉情况复杂。1、由于调整范围导致的交叉。行政权与司法权对民事纠纷调整范围产生交叉后,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直接调整了民事纠纷,成为某些民事权利取得或民事责任承担的依据。2、由于诉讼证据导致的交叉。民事诉讼争议标的解决以解决某个行政问题为前提,该前提问题并不是当事人直接争议的主要标的,但它决定着案件的性质或判决的结果。3、由于案件事实导致的交叉。行政机关对相对人行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后,因该行政违法行为给民事主体造成的民事权益损害而引起的赔偿纠纷。此类案件可能系民事诉讼中的附属行政问题,也可能是行政诉讼中的附属民事问题。

二、民事行政争议交叉案件的类型

目前,对民事行政交叉案件的类型多按照在其案件中的地位进行划分,可分为四类:

(一)以行政争议为主,涉及民事争议的案件。

这类案件多出现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行政争议处于主导地位,民事争议的解决以行政争议的解决为前提,在案件事实上或者法律上存在着内在的交叉性。

(二)以民事争议为主,涉及行政争议的案件。

这类案件的当事人都是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一般因民事行为引起,从本质上来说属于民事争议案件,但是行政行为的介入使得民事争议变得复杂。

(三)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并重的案件。

因同一法律事实而引发的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当事人可以选择通过行政诉讼解决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也可以同时提起,争议之间相互独立,一案的处理结果并不影响对另一案的处理,法院可以完全分开审理,分开审理时一案可不以另一案件处理结果作为定案的依据,但应相互参照,避免冲突和重复处理。

(四)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相互交织、不可分割的案件。

这类案件中行政争议的本身就包含着对民事争议的处理,对行政争议的处理必然地涉及民事争议,反之亦然,二者不能割裂开来。

三、目前我国法律对行政民事交叉案件的处理方式

1982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首次确认行政案件由人民法院受理[1],其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适用本法规定”;1986年制定、1987年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可见,早期行政法上的很多问题规定在民事法律规范之中,行政法性质的诉讼也依照民事诉讼来解决,没有单独的行政诉讼,当然不存在民、行案件审理上的交叉。直至1989年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有了专门的程序法规定,各级法院陆续设置了行政审判庭专门审理行政争议案件。我国才有了法律意义上的、具有独立性的、正式的“行政诉讼”,也才逐步出现了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审理上的交叉问题。

但是,由于案件的具体情况不同,法官本身对法律的理解、认识的不同,在民、行交叉的案件审理问题上,到底是“先行后民”、“先民后行”还是“行政附带民事”等做法不一。如建设部门批准甲建房,相邻人乙认为甲建房影响其通风、采光,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行政机关—-建设部门对甲的建房批准许可。办案法官认为:是否影响通风、采光,是《民法通则》规定的相邻关系的范畴,应由民事诉讼首先解决这一根本问题,才能考虑建设部门的批准许可是否合法有效,所以中止行政案件的审理,告知乙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而办理该民事案件的法官认为:建设部门已批准甲建房,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不能审查政府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有效,中止了民事案件的审理,等待行政诉讼案件的处理结果。这一案例也充分体现了民行交叉案件究竟是分别进行还是合并进行,也是理论界、实务界探讨的热点问题,也成了法院内部争议、需要解决、必须解决的问题。

对此,近年来我国学者提出了两种理论模式,即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单独进行模式与附带审理模式,其中后者又包括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附带行政诉讼两种情形。审判实践中则存在直接证明说、中止后另诉说、并案审查说、一并处理说等多种做法。[2]我们认为,针对此类案件的审理模式,需要法官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结合立法本意,在深入分析研究的基础上灵活适用法律予以确定,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先民事后行政。在行政诉讼中遇到民事纠纷影响行政判决时应中止诉讼。例如在行政主体确权的行政行为中,有的不是自由裁量行为,而是属于羁束行政行为。如颁发证书的行为,如果当事人发生权属争议,只能提起民事诉讼。但当事人以行政机关不作为而提起行政诉讼时,就产生了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交叉的问题。行政机关颁发证书,主要是依据当事人提交的基本权利证明。只有在当事人权属确定后,行政机关才可以“作为”即办证。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为慎重起见,应先解决法律关系是否成立的问题,视民事审理结果再对行政诉讼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或判决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判决,这样就从根本上理顺了二者的关系,对最终解决纠纷,减少诉讼都是有利的。

(2)先行政后民事。由于行政行为具有代表国家、单方意志、效力先定[3]、诉讼不停止执行等特点,且受“先刑后民”原则的影响,出现了“先行后民”的认识和做法。先行政后民事的方式对民事争议的解决要根据行政争议的处理结果为依据的案件,即行政争议决定到民事判决的结果时,一般应中止民事诉讼。因为行政诉讼中能否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作出正确的裁决,直接影响民事诉讼的处理。如果在民事诉讼中不考虑相关的行政诉讼,那么,民事审判的裁决结果就可能处于尴尬的境地。因为具体行政行为一经作出,非经法定的行政复议程序和司法审查程序撤销,即具有法定效力,民事审判无权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审查。只能假定为合法有效,造成法院的两份裁决文书自相矛盾,引起当事人对法官或法院的误解。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正确的处理方式是应先中止民事诉讼,待行政案件判决后再进行审理。

北安市人民法院 安丽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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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地方文献样本缴送办法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


合政〔2005〕75号


关于印发合肥市地方文献样本缴送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合肥市地方文献样本缴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合肥市地方文献样本缴送办法

  第一条 为集中收藏、妥善保管和充分利用我市地方文献,开发、利用地方文献资源,为子孙后代留下宝贵的文化遗产,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版、编印出版物的单位及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文献,是指解释报道有关本地区的自然和社会各方面的文献信息资料,在内容上具有地方性,又具有重复使用价值的文献,包括正式出版物和非正式出版物。
  前款所称正式出版物,是指经国家新闻出版行政管理机关批准的出版社出版的图书和经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报纸、期刊等。
  非正式出版物,是指非出版单位报经主管单位批准,并经县级以上(含县级)新闻出版(文化)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并发给准印证,印刷供内部使用的非营利性的资料性图书、报刊等。
  第四条 地方文献的载体类型包括印刷型(图书、期刊、报纸、图片、画册等)、缩微型(缩微胶卷、缩微平片、缩微卡片等)、机读型(磁盘、计算机软件、电子出版物等)和声像型(音像制品等)。
  地方文献的出版形式包括书籍(科学论著、考察报告、纪念专刊、工具书等)、报纸、期刊、政府出版物(公告、公报、文件、汇编、白皮书等)、舆图(气象图、交通图、人口分布图、地图等)、谱录(宗谱、族谱、家谱、人名录等)、形象资料(书画、图谱、照片、相册等)、簿记(文人笔记等)等。
  第五条 合肥市文化局(新闻出版局、版权局)是地方文献样本缴送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合肥市图书馆负责具体的样本接收和整理工作。
  第六条 下列单位编印的地方文献应当缴送样本:
  (一)各级党政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国有大中型企业、科研院校正式出版发行和非正式出版发行的反映我市情况的地方文献;
  (二)新闻出版单位正式出版发行的地方文献;
  (三)各史志编纂部门编印的地方文献。
  第七条 鼓励下列单位、组织和个人自愿呈缴有关文献资料: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民营企业编印的有关文献资料;
  (二)依法登记的民间组织编印的有关文献资料;
  (三)个人出版编印的反映我市情况的作品。
  第八条 出版物应在出版后30日内向市图书馆缴送样本2至3册(套)。
  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随时可将文献资料寄送给市图书馆。
  第九条 市图书馆应认真做好地方文献样本的接收和整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对接收的样本进行登记并付回执手续,设立专藏,供读者查阅,并按时编辑《合肥市地方文献目录》。
  第十条 对属于保密资料的样本,应当按《保密法》及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对积极呈缴地方文献样本且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有关部门对其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六条和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不缴送地方文献样本的单位,由市文化局(新闻出版局、版权局)责令改正,并可提请有关部门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关于同意进行鲁北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3]324号




关于同意进行鲁北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的复函
滨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鲁北企业集团建立鲁北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山东鲁北企业集团建立鲁北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规划,符合循环经济发展战略,符合绿色化工发展潮流,对山东生态省建设、化工行业的可持续发展以及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新型工业化模式,具有示范意义。同意在你市鲁北企业集团公司现企业占地范围内建设鲁北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以下简称园区)。

  二、园区建设应以循环经济和生态工业理论为指导,根据鲁北生态工业系统特点和区域可持续发展要求,以稳定农业化工、优化海洋化工、扩充氯碱化工、延伸煤化工、培植精细化工为产业发展方向,提升管理水平。通过重点项目的建设,强化系统关联,优化系统结构,提高系统稳定度,通过各系统之间产品或废物交换形成工业生态链(网),使园区内资源得到合理配置,实现产品结构最优化、总量扩张最大化,达到社会、环境、经济效益的统一,最终成为企业类型的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

  三、关于园区今后发展方向提到的林纸一体化问题,考虑到当地水资源紧缺、且造纸工业耗水量大的实际情况,不宜纳入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范畴。

  四、请你市加强对园区建设工作的指导,抓紧组织实施园区规划,落实促进园区建设和发展的各项政策,采取切实可行措施,推动园区建设。

二○○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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