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重申严禁淫秽出版物的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11:40:29  浏览:950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重申严禁淫秽出版物的规定

新闻出版署


关于重申严禁淫秽出版物的规定


1988年7月5日,新闻出版署

我国《刑法》和《治安管理条例》严厉禁止制作、贩卖、出售、出租或传播淫秽出版物;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曾多次颁布行政法规,查禁淫秽出版物,限制夹杂淫秽内容的出版物。最近一个时期,有些出版单位违反规定,竞相出版淫秽读物和夹杂淫秽内容的读物,毒害人们的思想,危害青少年的身心健康,诱发犯罪。为了严肃法纪,保护广大读者特别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维护社会公德,坚持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特郑重重申有关法规如下:
一、国务院《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1985年4月17日):“具体描写性行为或露骨宣扬色情淫荡形象”的书籍、报刊、抄本、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属于淫秽出版物,必须严厉禁止。“夹杂淫秽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艺作品,表现人体美的美术作品,有关人体的生理、医学知识和其他自然科学作品”,不属于淫秽读物。“对于走私、制作、贩卖、组织传播淫秽物品,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未构成犯罪的,由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二、文化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的通知》(1985年8月20日)规定:“出版社要严格对出版物内容的审查把关。凡属具体描写性行为和露骨宣扬色情淫荡形象的,一律不得出版、印刷(包括翻印)、发行,有价值出版的文艺作品,其中夹杂淫秽内容,可能对青少年产生不良影响的,应请示省以上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安排出版,并在印数和发行范围上加以必要的限制。表现人体美的美术作品,必须在确保艺术质量的前提下方可出版、发行。在非供美术专业人员使用的群众性出版物上,不宜集中刊登裸体图画,出版有关人体的生理、医学知识和其他自然科学作品,一律不得有渲染性技巧之类的内容。
“所有印刷厂必须按以上规定承接书刊、报纸等出版物的印刷业务”。
“所有国营、集体、个体书店、书摊及其他各类图书、报刊的销售点,严禁出售淫秽书籍、报刊、画册、图片等印刷品。对限制发行的各类出版物,要严格按照规定范围发行,不得任意扩大”。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制作、贩卖淫书、淫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严惩非法出版犯罪活动通知》(1987年11月27日)规定:“非法经营或者非法获利的数额巨大或情节严重的,不仅触犯了制作、贩卖淫书淫画罪,也触犯了投机倒把罪,应以投机倒把罪论处”。
四、文化部、财政部、工商行政管理局1985年8月29日《关于利用经济制裁手段加强出版管理的请示》(经国务院批准)规定:
“出版社违反规定,擅自出版应当限制的图书,或超出批准的印数自行追加印数,其擅自出版或自行追加部分所得的非法收入,全部没收。重犯的并处以罚款”。
“出版淫秽等违禁书刊以及非出版单位(含报社、杂志社和其他单位)出版的各类图书,属于非法出版物,不准任何单位或个人经销,一经发现,其书刊和全部非法所得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并处以罚款,追究负责人的责任”。
“印刷厂承印非法出版物的非法所得全部没收。情节严重的,并处以罚款,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为了贯彻执行上述法规,根据当前情况,经国务院批准,特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淫秽出版物应一律查禁。对出版、印制、贩卖、出租、存放淫秽出版物者,根据法律规定,应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惩处,在公安、司法机关惩处之前,可先按此文补充规定第二条给予经济的、行政的处罚。
二、虽不属淫秽出版物,但是色情内容突出,毒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一律不得出版、印制、贩卖、出租、窝藏。如有违反,应给予该单位一项或几项处罚,包括停印、停售、没收所得全部收入、罚款、停业整顿、吊销社号刊号或营业执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有权对本地区的出版物和违法单位与个人作出处理决定,报新闻出版署备案;对外省的出版物可提出处理意见,报新闻出版署作出决定;对中央一级出版单位的出版物和违法单位及个人,由其上级主管单位作出处理决定,报新闻出版署备案。各地方或各部门迟迟不作处理或处理不当的,新闻出版署可以直接或另行处理。
三、对虽有艺术价值但夹杂淫秽内容,对青少年产生不良影响的文艺作品如果安排出版,地方出版单位必须事先将选题、印数和发行范围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审核批准,并报新闻出版署备案。中央一级出版单位必须事先报新闻出版署审核批准。如有违反,应给出版单位以一项或几项行政处罚,包括没收所得利润、罚款、停业整顿。对地方出版单位的处罚决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作出,报新闻出版署备案;对中央一级出版单位的处罚决定,由其上级主管单位作出。必要时新闻出版署可以直接处理。
除文艺作品外,其他出版物有违反上述规定的类似问题的,参照此条规定办理。
印制、贩卖、出租单位和个人违反上述规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给予经济的、行政的处罚。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外国政府旅游部门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旅游局 外交部 公安部 等


外国政府旅游部门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1998年6月30日,国家旅游局 外交部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海关总署


第一条 为了促进国际旅游交往,加强对外国政府旅游部门(含外国政府授权的半官方旅游机构)和政府间国际旅游组织(以下简称外国旅游部门)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的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是外国旅游部门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管理机关。
外国旅游部门要求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必须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国家旅游局商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设立。
第三条 外国旅游部门申请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应提供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由该国旅游部门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申请书正本,内容包括机构名称、常驻人数、工作职能、驻在城市等;
二、该国旅游部门委任常驻人员的委任书正本及简历、照片和身份证件。
第四条 外国旅游部门经批准在中国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可以从事旅游宣传推广、咨询、联络、协调等非经营性活动,不得进行任何经营性或变相经营性活动。
第五条 外国旅游部门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外籍工作人员入境就业,应按照《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办理在中国就业居留手续。其中,由该国旅游部门委派的本国工作人员,可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的签证通知函电及代表资格确认函向中国驻外使、领馆申办职业签证;入境后,凭代表证和职业签证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办理就业证;凭代表证和就业证向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证。
第六条 外国旅游部门常驻中国代表机构要求变更机构名称、常驻人员和驻在地址时,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提出书面申请,办理变更批准手续;经批准后向常驻地劳动保障部门及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有关手续。
第七条 外国旅游部门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及其人员应当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批准文件及其他有关证明,按照中国法律规定,向有关主管机关办理必要手续,如开立银行帐户、租用房屋、向海关备案及申请进口公、私用物品、领取车辆牌照、执照等。
第八条 外国旅游部门常驻中国代表机构聘用中国工作人员,由中国省级人民政府实行统一管理,并指定专门的外事服务单位组织承办。
常驻代表机构须将聘用的中国工作人员名单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姓名、户籍、出生年月、文化程度、曾在何处工作、任何职。
第九条 外国旅游部门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及其人员、家属的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该代表机构及其人员、家属在中国的一切活动,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第十条 外国旅游部门常驻中国代表机构违反本规定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会同有关部门给予警告或撤销其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资格,对未经批准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予以取缔。
第十一条 外国旅游部门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终止业务活动,应当在终止业务活动的30天前书面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并将债务及其他有关事宜清理完毕后,办理机构注销手续。
常驻代表机构办理机构注销手续后的未了事宜,应当由其派出部门继续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外国旅游部门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代表处、事务所、办事处、联络处或设立其他名称的机构,均视同设立常驻代表机构,适用本规定。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报纸质量管理标准》(试行)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


关于印发《报纸质量管理标准》(试行)的通知
1995年3月20日,新闻出版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闻出版局:
现将《报纸质量管理标准》(试行)及《报纸质量管理标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你们。本质量标准是为了便于管理部门对报纸的日常出版质量进行考核。可作为对报纸年检、考评的依据。本质量标准制定时参照了《报纸管理暂行规定》,更突出了质量要求和管理中的可操作性,是《报纸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报纸出版如有违规行为,仍按照《报纸管理暂行规定》处理。内部报纸的质量标准由各省级新闻出版局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本标准及其细则制定和实施。

附:报纸质量管理标准(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我国报纸事业的繁荣和健康发展,进一步完善报纸的行政管理,保证报纸质量,特制定本质量管理标准。
第二条 本质量管理标准适用于编入国内统一刊号的正式报纸。
第三条 报纸出版必须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为社会主义服务、为人民服务的基本方针,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为全党全国工作大局服务的思想,正确宣传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物质文明建设服务。报纸的各项内容必须符合本报的办报宗旨和专业分工范围;在本报的专业分工范围内开展和从事新闻报道及有关信息的传播活动。
第四条 报纸的出版,必须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报社必须严格按照《报纸管理暂行规定》等法规进行报纸的出版及其他有关活动。
第五条 报纸所载内容必须真实、准确;稿件选用要求具有指导性、新闻性、时效性和可读性;版面内容要求信息量大、并能综合运用新闻手段;版面设计要求中心突出、图文并茂、有自己的风格;标题制作要求题文相符、表达准确、文字精炼、生动形象;栏目设置要求特色鲜明;文字校对要求严格、准确,无明显差错。
第六条 报纸的印刷制作要求清晰,无缺笔断划和模糊不清的现象。
第七条 报纸刊登广告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可信,语言文字必须文明、规范,不得违反社会公德和国家利益。
第八条 报纸作为大众传播媒介,要求有一定的社会发行量。各类报纸在出版一定时间后,其发行量应达到与本报专业分工和读者对象范围相适应的水平。
第九条 报纸是一种面向社会和广大读者的传媒,必须在读者中建立起良好的形象和必要的社会信誉。
第十条 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可依据本质量管理标准对报纸质量进行检查、评定,并根据查评结果,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报纸进行整顿提高,对发现违规行为者可依据《报纸管理暂行规定》,给予警告、罚款、停期、停业整顿、撤销登记等处罚。
第十一条 本质量管理标准由新闻出版署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本质量管理标准由新闻出版署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质量管理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报纸质量管理标准》实施细则(试行)
一、为具体实施《报纸质量管理标准》(试行),对报纸质量管理使用抽查出版质量和限定最低发行量的评定方法,以确定报纸质量是否合格。
二、报纸出版质量的评定采取打分制(满分100分)。
1.办报方针、宗旨、舆论导向即《报纸质量管理标准》(下称《标准》)第三条的质量评定标准(30分)。
报社必须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为社会主义服务、为人民服务的基本方针,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为全党全国工作大局服务的思想。正确宣传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报纸的新闻报道和所刊载的其他内容,不得背离办报宗旨和超越本报的专业分工范围,不得刊载国家规定的禁载内容。
报纸未达到以上要求时,按程度不同,酌情减去30分以下分数,质量问题严重的,可以全部减去30分,或按《报纸管理暂行规定》处理。
2.报纸依法出版情况的质量评定标准(20分)。
报纸的各项出版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报纸管理暂行规定》等报纸管理方面的行政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报纸的出版、印刷、发行、登记项目的变更、经营及各项有关活动,都必须符合行政管理方面的审批登记程序。
对执行新闻出版管理法规和遵守其他法律、法规方面不能达到质量标准要求的,按程度不同,酌情减去20分以下分数,一般性违规一次减5分,严重违法、违规的,可以全部减去20分,或按《报纸管理暂行规定》处理。
3.报纸版面的综合质量评定标准(30分)。
(1)报纸所载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对一般的失实内容,一次减去5分;对重要新闻报道和其他重要内容的失实,可全部减去30分。
(2)报纸稿件的选用要求具有指导性、新闻性、时效性、可读性、格调高雅、文章生动。达不到标准的,酌情减去5分以下质量分数。
(3)报纸版面容量标准,要求信息量大,内容丰富,充分利用各种新闻体裁和新闻手段。消息、图片、文章条数,对开报纸要求每版平均不应少于7篇(专、副刊除外),一版不应少于10篇;四开报纸要求每版平均不应少于5篇(专、副刊除外),一版不应少于7篇。同时要求每期报纸一般都应有消息、评论、通讯、图片,达不到标准的,酌情减去5分以下质量分数。
(4)报纸文章标题要求题文相符,表达准确,文字精练,生动形象。达不到标准的,酌情减去5分以下质量分数。
(5)报纸栏目设置要求合理、特色鲜明、丰富多采,符合办报宗旨和专业分工范围。达不到标准的,酌情减去5分以下质量分数。
(6)报纸文字校对要求严格准确,无明显差错。每期报纸文字差错率不得高于万分之三,达不到标准的,酌情减去5分以下质量分数。
(7)报纸印刷质量要求字体清晰、墨色均匀、套色准确、无缺笔断划、模糊不清的现象。达不到标准的,酌情减去5分以下质量分数。
4.报纸广告的质量评定标准(10分)。
报社经营广告业务,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报纸刊登任何形式的广告,均应用明显的广告形式刊出或在报纸明显位置注明“广告”字样,严禁刊登“有偿新闻”,以新闻形式刊登广告,收取费用。报纸刊登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可信,语言文字必须文明、规范,不得刊登虚假广告,不得违反社会公德或损害国家利益。报纸广告设计应美观、健康。达不到标准的,酌情减去10分以下质量分数。
5.报纸的社会信誉质量评定标准(10分)。
作为一种社会传播媒体,报纸应在读者中建立良好的整体形象和必要的社会信誉。报社必须满足读者和客户的正当要求,应具有良好的遵纪守法表现及记录。
对报纸的社会形象和信誉的综合质量标准,结合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的报纸审读、日常管理和社会综合反映(读者来信、社会调查)等手段给予评定。
对不符合社会信誉综合标准的,酌情减去10分以下质量分数。
三、报纸发行的质量评定。
报纸作为一种大众传播媒介,其发行量应达到与本报专业分工和读者对象范围相适应的水平。报纸的期发行量作为重要的质量标准,不规定打分标准,只规定最低发行量。并且采取最低期发量“质量一票否决”的方式。
各级各类报纸在出版两年后,其最低期发行量标准应达到:
(1)省级党委机关报10万份;地(市)级党委机关报3万份;县(市)级党委机关报1万份。
(2)中央、国务院各部委的机关报、专业报3万份。
(3)省级及省级以下专业、行业报2万份。
(4)晚报5万份。
(5)社会群体对象报纸:中央报纸5万份;地方报纸3万份。
(6)各类企业报纸1万份。
(7)各种生活服务类报纸5万份。
(8)各类文摘报纸5万份。
“发行量”指报纸的实际征订、零售数量,不包括赠送、交换的报纸数量。对未达到最低发行量的报纸,均判定为质量不合格报纸,应限期观察,或劝其停办。
解放军系统、外宣类报纸,少数民族地区、少数民族文字的报纸,以及一些特殊专业的报纸,执行此项标准时,可适当放宽。
四、报纸质量管理标准的评定,与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对报纸的年检工作结合进行。对存在质量问题的报纸,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可不予通过年检;对质量标准达不到60分的,即视为不合格的报纸,该报已经不具备办报条件,应予以停办并撤销登记。
五、报纸质量管理标准的评定,中央单位的报纸由新闻出版署和报纸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局共同依据报纸的全年期数按比例抽检评定;地方单位的报纸,由报纸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局依据报纸的全年期数按比例抽检评定。
六、本细则由新闻出版署负责解释。
七、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