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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服刑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在异地又犯罪应由何地检察院受理审查起诉问题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7:49:08  浏览:868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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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服刑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在异地又犯罪应由何地检察院受理审查起诉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对服刑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在异地又犯罪应由何地检察院受理审查起诉问题的批复

高检发释字〔1998〕5号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川检发研〔1998〕12号《关于服刑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在异地又犯罪应由何地检察院受理审查起诉的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对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在异地犯罪,如果罪行是在犯罪地被发现、罪犯是在犯罪地被捕获的,由犯罪地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如果案件由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地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也可以由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地的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如果罪行是在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罪犯被继续收监执行剩余刑期期间发现的,由罪犯服刊地的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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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关于启用新版《价值鉴定证书》及有关证单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关于启用新版《价值鉴定证书》及有关证单的通知



(国检务〔1997〕276号 一九九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各直属商检局:

  为提高价值鉴定工作和证书质量,使之符合国际规范,现将制定的新版《价值鉴定证书》、《价值鉴定报告》及相关的证单格式发给你们,请按国家局有关规定进行缮制。其中,新的《价值鉴定证书》采用现行的万能证书缮制。新版证单自1997年11月1日起启用。现行使用的证单,请各局按国家局有关规定统一收缴、销毁。

  新版证单完善了证书和报告的内容,统一了原始记录单。商检机构对于以验资为目的价值鉴定,将出具《价值鉴定证书》,如申请人要求,也可出具《价值鉴定报告》,但需注明以验资为目的。其他目的的价值鉴定,将出具《价值鉴定报告》,《价值鉴定证书和报告备注用语汇编》供鉴定人员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使用。

  附件一、价值鉴定证书及其缮制说明

    二、价值鉴定报告及其缮制说明

    三、价值鉴定证书和价值鉴定报告备注用语汇编

    四、价值鉴定原始记录单

  附件一

               价值鉴定证书

                                  No.

                                  日期申请人:

财产名称:

财产地点:

企业简况:

  (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或外商独资企业)(企业名)________系由(某一方)_______ 与(某一方)_______

  投资创办,根据“外经贸_______字_______号”批准证书的规定,投资总额为________,注册资本为_______。其中:(某一方)__________

  出资(金额、方式),占注册资本_______;(某一方)______出资(金额、方式),占注册资本__________;(企业名)______主要生产经营_________。

财产概况:

  申请鉴定的财产主要包括(鉴定范围)______,按有关章程、合同的规定由(某一方)______从(国家或地区)引进。上述财产于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进口(或运抵上述财产地点),经本局派员于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赴现场进行勘查,(现场检验鉴定情况)______,设备目前处于(何种状况)______状态之中。

鉴定目的:根据申请人要求,本证书仅供上述财产拥有人作为申请财产审验的价值证明。

价值基准日: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鉴定依据:

  应申请人要求,我局于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年_____月_____日依据财产的现时状况、使用情况及与之有关的证明材料、技术资料,并参照同类财产的市场价值对上述财产进行了价值鉴定。

鉴定方法:

鉴定结果:

  上述财产共______(部分)_____台,经本局鉴定其价值基准日的公平市价为_______,详见《鉴定明细表》。

附件:《鉴定明细表》

备注:

  1.《鉴定明细表》为本证书不可分割之部分。

  2.本证书正本供审验机构对国外投资者投入的或者受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在境外购进财产的价值审验之用。证书正本有效,其复印件和副本无效。

  3.(其它备注) 。

                    主任鉴定人:_____________(签字)

                    鉴定人:_____________(签字)

  附件

                鉴定明细表

                              单位:

┌──┬───┬─────┬──┬──┬────┬────┬──┐

│序号│ 名称│ 型号规格│数量│产地│ 申报价│ 鉴定价│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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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总计:

             价值鉴定证书缮制说明

  1.本样本规定了“价值鉴定证书”的基本栏目和规范表述,其中涉及栏目具体

内容的部分,样本中预留了空格,需由鉴定人员据实填写。

  2.申请人一栏应按申请单填写。

  3.财产名称一栏应简要概括财产的名称和项数。

  4.财产地点一栏应填写财产实际使用地,一般按邮政地址填写。

  5.本样本对空格处需填内容进行了提示,其中:企业简况一栏中第一个空格已

将中外合资、合作、独资全部列上,制证时需据实做出选择,按国家有关规定台商、港商等投资企业不宜用“中外”字样;第二、三个空格中提示的“某一方”系指合资、合作、独资的一方,如企业由多方组成,请逐一列上。财产概况一栏第一个空格“鉴定范围”可明确指出财产包含哪些内容、由多少台设备组成;第二个空格“某一方”系指企业中采购设备的一方;“现场检验鉴定情况”空格对鉴定时财产实际状况的简要概括,对生产线或成套设备须说明主要生产产品及生产能力,具体可就数量、产地、新旧、外观、品质等情况进行描述;“何种状况”空格系指鉴定当时财产的实际状况,如正在安装、试生产等。

  6.价值基准日是指确定财产价值标准的日期,可视不同鉴定据实确定。

  7.鉴定方法一栏应明确指出是采用成本法、市场法和收益法中的哪一种或几种



  8.鉴定结果一栏中,鉴定结果与申报价不相等时,公平市价的数值一般要求精

确到百位数,先小写后大写并注明币种。

  9.备注中“其它备注”内容提示:(1)对鉴定结果所包含的内容情况进行说明,即明确指出包含了哪些费用,不含哪些费用,便于正确指导财产价值的审验工作。(2)其它方面的说明,如假设前提、汇率等。对尚未完成安装调试申请人又有

足够理由要求先予出证的项目,可注明“上述财产(设备)尚未完成安装调试,本证书的鉴定结果是以上述财产(设备)按原先设计的用途完成安装调试,并能正常投入使用为前提条件的”等。

  10.《鉴定明细表》中若产地均相同,可在证书内列明而取消此栏目。

  11.证书的核签:由鉴定人签字,主任鉴定人审核签发。

  附件二

               价值鉴定报告

                                  No.

                                  日期申请人:

财产名称:

财产地点:

企业简况:

  (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企业名)______系由(某一方)______与(某一方)______

  投资创办,根据:“外经贸____字_____号”批准证书的规定,投资总额为_______,注册资本为______。其中:(某一方)______出资(金额、方式),占注册资本_____;(某一方)______出资(金额、方式),占注册资本_____;(企业名)______主要生产经营_____。

财产概况:

  申请鉴定的财产主要包括(鉴定范围)______,按有关章程、合同的规定由(某一方)______从(国家或地区)引进。上述财产于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进口(或运抵上述财产地点),经本局派员于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赴现场进行勘查,(现场检验复写情况)______,设备目前处于(何种状况)状态之中。

鉴定目的:

  本项鉴定的目的在于阐述对被鉴定财产所具有的公平市场价值的一种意见,供上述财产拥有人作为申请财产审验时的价值依据。

□□本项鉴定的目的在于阐述对被鉴定财产所具有的清偿价值的一种意见,供上述财产拥有人作为申请财产抵押贷款时的价值依据。

价值基准日: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基本假设:

  根据本项鉴定的目的及被鉴定财产目前的状况,本局认为宜在继续使用假设前提下对被鉴定财产的价值进行鉴定。

  继续使用假设是假定财产将是继续使用的,即财产仍按其当初设计、购建、或者目前正在使用的方法和目的继续使用下去并且这种使用能够持续相当的时间。

□□公开市场假设是假定财产可以在公开市场上出售,买卖双方地位平等,并且有足够时间搜集信息,财产可以由买者买去后用于其认为最合适的用途,其价格的高低取决于市场的行情。

□□清偿假设是假定在某种压力下,财产所有者被迫将财产整体或拆成部分,经协商或拍卖的方式在公开市场上出售。

计价标准:

  根据本项鉴定的目的及基本假设,本局确定以公平市场价值作为被鉴定财产的计价标准。

  公平市场价值是指被鉴定的财产在与同一运营实体中其它所有已安装财产一起继续使用条件下,在一个有竞争的公开市场上,在自由、平等交易中,被鉴定财产以金钱体现最可能的价格。

□□市场价值是指财产在一个竞争的公开市场上以金钱体现的最可能的价格。

□□清偿价值是指财产在公开市场上强制出售条件下,处理、拍卖可能实现的净售价格。

鉴定依据:

  应申请人要求,我局于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依据财产的现时状况、使用情况及与之有关的证明材料、技术资料,并参照同类财产的市场价值对上述财产进行了价值鉴定。

鉴定方法:

  鉴于(选用的理由)______,选择_________法进行鉴定。

  市场法:是指以相同或类似财产在较近时期内的公开市场售价为依据,通过比较修正得出被鉴定财产可能实现的合理价格,据此确定被鉴定财产现行价值的一种方法。

  成本法:是根据被鉴定财产的重置成本,扣除各种陈旧因素所造成的损耗(包括实体性损耗、功能性损耗和经济性损耗),从而确定被鉴定财产现行价值的一种方法。

  公开市场:交易双方目的明确,完全平等、自愿、不受任何限制,能够充分获悉各种资料、意见,存在多个卖方和多个买方,公开交易的市场。

  重置成本:分复原重置成本和更新重置成本两种。复原重置成本:指使用相同的材料,按照相同的制造或建筑标准和相同的工艺水平,在当前的价格条件下,重新购建相同的全新财产所需的成本;更新重置成本:指使用现代化的材料,并根据现代化技术标准,在当前的价格条件下,重新购建同样或同等功能的全新财产所需的成本。

  实体性损耗:是由于生产营运中的磨损或暴露于自然环境中所造成的浸蚀而引起财产价值的损失。

  功能性损耗:又称技术性陈旧。指的是由于新技术发展而导致的财产价值的贬值。在机器设备价值鉴定中,是指被鉴定设备与新一代相同用途的设备相比,由于在生产能力、结构、材料、设计、能源消耗及产品成品率等因素上的差异所导致的贬值。

  经济性损耗:也叫经济性陈旧,是指由于外界环境因素的变化而造成财产价值的损失,属于无形损耗,造成机器设备经济性损耗的因素通常有:对产品需求的减少,市场竞争的加剧,产品的更新造成市场的丧失,原材料、劳动力费用上涨,但产品本身价格没有相应提高,通货膨胀、高利率、政府法律法规限制的影响以及环境保护限制的影响等。

鉴定过程:

鉴定结果:

  上述财产共__________(部分)__________台,经本局鉴定其价值基准日的公平市场价值为____,详见附件《鉴定明细表》。

附件:《鉴定明细表》

备注:1.所附的附件为本报告不可分割之部分。

   2.(其它备注)

                     主任鉴定人:__________(签字)

                     鉴定人:__________(签字)

  附件

                鉴定明细表

                              单位:

┌──┬─────┬─────┬───┬───┬────┬───┐

│序号│  名 称│ 型号规格│ 数量│ 产地│ 鉴定价│备 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总计:

             价值鉴定报告缮制说明

  1.本样本规定了“价值鉴定报告”的基本格式、栏目和要求,样本内容是针对

外商投资企业财产以价值审验为目的进行鉴定时的规范表述,其中涉及栏目具体内容的部分,样本中预留了空格,需由鉴定人员据实填写。对于其它目的的鉴定本报告书可作参考,此时可对部分栏目及其内容作适当的调整。栏目内□□后的内容是对其它目的鉴定时的参考表述,供选用或参考。

  2.申请人(或委托人)一栏说明应谁的申请(或委托)而进行价值鉴定,应按

申请单(或委托书)填写。

  3.财产名称(或鉴定标的物)一栏应简要概括财产的名称和项数。

  4.财产地点(或标的物所在地)一栏应填写财产实际使用地或堆放地,一般按

邮政地址填写。

  5.本样本对空格处需填内容进行了提示,其中:企业简况一栏中第一个空格已

将中外合资、合作、独资全部列上,制证时需要据实做出选择,按国家有关规定台商、港商等投资企业不宜用“中外”字样;第二、三个空格中提示的“某一方”系指合资、合作、独资的一方,如企业由多方组成,请逐一列上;财产概况一栏(或标的物概况)必须对被鉴定财产的有关情况进行说明,第一个空格“鉴定范围”可明确指出财产包含哪些内容、由多少台设备组成;第二个空格的“某一方”系指企业中采购设备的一方;“现场检验鉴定情况”空格系对鉴定时财产实际状况的简要概括,对生产线或成套设备需说明主要生产产品及生产能力,具体可就数量、产地、新旧、外观、品质等情况,进行描述;“何种状况”空格系指鉴定当时财产的实际状况,如正在安装、试生产等。

  6.鉴定目的一栏必须阐明鉴定何种价值、鉴定结果将用作为何种用途,具体应

视不同的鉴定陈述。

  7.价值基准日是指确定财产价值标准的日期,可按申请人的要求日期或鉴定人

员视不同鉴定据实确定。

  8.具体鉴定涉及的基本假设(或假设前提)和计价标准(或价值概念)应按评

估理论进行解释。

  9.鉴定方法一栏必须对所选用的方法加以说明和解释。栏内小字是市场法、成

本法及涉及概念的参考解释。

  10.鉴定过程一栏要求鉴定人员对从现场勘查、检验,掌握财产的第一手现场资料始,到国内外市场同类设备的可比之销售信息资料的收集、分析、整理及与价值相关因素、费用之考虑等鉴定全过程进行简要概括的描述。

  11.鉴定结果一栏中,价值数据一般要求精确到百位数,先小写后大写并注明币种。

  12.备注是对报告书正文内容的补充和完善,不宜写入正文的内容而又必须说明的内容放入备注,有关内容提示如下:(1)鉴定结果包含的费用情况说明;(2)假设的前提即说明假设鉴定的原因以及作为鉴定前提的各项假设条件;(3)报告

书使用范围的限定;(4)未考虑哪些影响价值的因素;(5)本项鉴定必须说明的其它免责条款。

  13.鉴定人一栏由参与合作并同意报告书内容的所有鉴定人员共同签字。

  14.《鉴定明细表》中备注栏用于财产的新旧程度或其名称、数量、规格与合同(或发票、装箱单、申报单)不符等内容的注释。《鉴定明细表》中若产地均相同,可在报告书内列明而取消此栏目。

  15.对大型成套机器设备的鉴定,若内容较多又必须对主要(关键)设备的价值鉴定过程等作详细说明,可增设“附件2:鉴定说明。”

  16.报告的核签:由鉴定人签字,主任鉴定人审核签发。

  附件三

         价值鉴定证书和价值鉴定报告备注用证汇编

  1.上述鉴定价值已包含如下费用:

  (1)××方承担的生产线设计、设备选型购买及技术指导费用;

  (2)××方承担的技术人员安装、调试费用;

  (3)中间商营业税及合理公允的商业利润。

  2.上述鉴定价值未包括如下费用:

  (1)设备从××至××的运保费;

  (2)为使设备投入使用××方人员所投入的安装、调试等费用。

  (3)进口关税;

  3.由于客观条件限制,未能对上述财产的品质进行逐项检验,本项鉴定以上述

财产能够按预期用途正常持续使用为假设条件,在此并不能免除供货方对上述财产之品质缺陷必须承担的相应责任。

  4.由于客观条件限制,申请人无法安排设备的投料试车检验,本局对该项目的

价值鉴定以设备能正常投入生产使用为前提条件。

  5.上述设备实际名称、规格、型号与该公司合同(批文)中设备名称不尽相符

,以实地勘查为准。

  6.本证书仅供海关进行原材料进口登记核对使用,对用于其它用途,本局概不

负责。

  7.本项鉴定结果仅供×××(证书用途),正本有效,副本和复印件无效。申

请人(或委托人)用于其它任何目的或非申请人(或委托人)为任何目的而利用本鉴定结果,鉴定人不负任何责任。

  8.本项鉴定系在贷款人未作任何“特殊考虑”的情况下进行,对有关海关税收

、外汇兑换费用以及在清偿中的诉讼费、广告费、佣金、拆卸费、运输费等事项不做考虑。(贷款项目)

  9.设备今后可能的迁移、拆卸造成的损耗、贬值不在本项鉴定考虑范围之内。

(清偿拍卖项目)

  10.本项目的鉴定日期为××年××月××日,对今后该行业的兴衰,市场价格的起落不做预测。(贷款项目)

  11.不考虑由于投资双方在设备设计、制造、运输、安装、调试、投产、营运等活动中发生争议,进而影响标的物依原本设计目的连续使用价值之因素。

  12.本项鉴定没有考虑被鉴定财产在续用时可能产生的经济性损耗。

  13.本项鉴定不是制定财产的价格,而是在遵循公认的评估理论、评估方法和价值条件的一般性假设基础上,对被鉴定财产的价值提供一种有根据的意见,并限于鉴定人员的知识、经验、能力之所能及。

  14.本项鉴定没有对被鉴定财产的所有权进行调查,也没有考虑所有权可能产生影响的债权问题。

  15.本项鉴定所涉及的被鉴定财产系委托人所要求的,按有关资料所列,并经核实的财产;委托人未指定或故意隐瞒的任何财产不在本项鉴定定范围之内。

  16.我们与被鉴定财产及其鉴定价值,没有任何利害关系,对鉴定涉及的各方也没有任何偏见。

  17.我们向申请人收取的鉴定费用与鉴定得出的财产价值无关。

  18.申请人未提供×××。

  附件四

              价值鉴定原始记录单

  申请人:            申请号:

┌─────┬────┬─────┬─────┐

│ 财产名称│    │ 申请数量│     │

├─────┼────┼─────┼─────┤

│ 财产地点│    │ 进口日期│     │

├─────┼────┼─────┼─────┤

│ 申报价格│    │ 鉴定日期│     │

├───┬─┴────┼─────┼─────┤

│ 鉴定│      │ 基本假设│     │

│ 依据│      ├─────┼─────┤

│   │      │ 鉴定方法│     │

├───┴─┬────┼─────┼─────┤

│ 鉴定目的│    │ 鉴定价值│     │

├─────┴────┴─────┴─────┤

│企业概况;                 │

│                      │

│                      │

├──────────────────────┤

│财产概况:                 │

│                      │

│                      │

├──────────────────────┤

│鉴定过程:                 │

│                      │

│                      │

├──────────────────────┤

│备注:                   │

│                      │

│                      │

└──────────────────────┘

  鉴定人:   复核:   签发:

               项目鉴定分析          

  申请人:                      申请号:    

┌─────┬────┬─────┬─────────────────┐

│ 财产名称│    │ 鉴定方法│                 │

├─────┴────┴─────┴─────────────────┤

│现行市价(重置成本)选取依据                      │

│                                   │

│                                   │

├──────────────────────────────────┤

│有形损耗的分析测算                         │

│                                   │

│                                   │

├──────────────────────────────────┤

│无形损耗的分析测算                         │

│                                   │

│                                   │

├──────────────────────────────────┤

│调整因素(时间、品质、技术成套、产地、安装调试、技术服务等)的测算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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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法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


穗府〔2005〕30号 印发《广州市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法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5-8-10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州市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法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法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法人招标投标活动,进一步强化全市路桥建设项目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通过招标投标确定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企业法人的,适用本办法。但国家或省直接组织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企业法人招标投标活动的除外。

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是指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有经营性收费权的路桥建设项目。包括经营性公路、桥梁、隧道及其相关的安全设施、防护设施、监控设施、通信设施、收费设施、绿化设施、服务设施、管理设施等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工程。

第三条 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的投资者必须采用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依法核准后, 由招标投标方式确定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当依法成立或者明确公路企业法人。

  经营性公路项目由依法成立的公路企业法人建设、经营和管理,也可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具备法人资格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进行项目管理。项目法人应当按照项目管理的隶属关系,将其或者其委托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有关情况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 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法人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企业法人招标的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符合本办法招投标条件的企业法人或企业联合体都可以参加投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法人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 市交通委员会负责组织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招标投标活动,市监察局负责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市发展改革委员会负责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指导、协调和综合业务监督,市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招 标

第七条 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法人招标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项目收费方式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项目经国家或省、市发展改革委员会核准。

第八条 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法人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具备相应资格的不特定的法人投标。

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以发送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个以上具备相应资格的特定的法人投标。

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法人招标,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具备以下条件的,可自行组织招标:

(一)拥有与建设工程招标项目相应的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二)具有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三)具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不适宜公开招标选择企业法人的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按项目管理权限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或市发展改革委员会会同市交通委员会核准后,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技术要求复杂,或者有特殊专业要求的;

(二)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和时间与项目价值不相称,不符合经济合理性要求的;

(三) 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条件限制的;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提供贷款方要求进行邀请招标的;

(五)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

第十条 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法人招标,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确定招标方式。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报批。

(二)招标人编制投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报市交通委员会备案。

(三)发布招标公告,发售投标资格预审文件。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可直接发出投标邀请函,发售招标文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将资格预审结果报市交通委员会备案。

(五) 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六)组织投标人考察项目沿线,召开标前会。

(七)接受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公开开标。

(八)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

(九)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并将评标报告和评标结果按管理权限报市交通委员会备案。

(十)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一)招标人与中标人订立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合同。

第十一条 投标资格预审文件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项目的性质、规模和技术要求、经营性收费年限;

(二)资格标准和审查办法;

(三)提交资格审查申请书的时间、地点。

投标资格预审文件不得针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潜在投标人及其它潜在投标人设定不同的审查标准。

第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的招标文件,可以参照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的格式和内容进行编制,并可以适当简化。

招标文件应当载明以下主要内容:

(一)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须知;

(三)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意向书主要条款;

(四)招标项目适用的技术规范;

(五)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文件;

(六)省人民政府关于项目收费方式的批复;

(七)交通部或省交通厅关于工程可行性报告的批复;

(八)投标文件格式,包括投标书格式及投标书附录格式、投标书附表格式、投标担保文件格式、投资意向书格式等。

投标须知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评标标准和方法;

  (二)建设年限要求;

(三)提交投标文件的起止时间、地点和方式;

(四)开标的时间和地点。

第十三条 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技术标准、规模、工期、实施地点和时间;

(三)获取投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办法、时间和地点;

(四)对投标人的要求;

(五)招标人认为应当公告或者告知的其他事项。

招标公告不得含有限制具备条件的潜在投标人购买投标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的编制时间。

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开始发售投标资格预审文件之日起至潜在投标人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止,不得少于14个工作日。

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止不少于28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招标人如需对已出售的招标文件进行补充说明、勘误或者局部修正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并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市交通委员会备案。

第十六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补充说明、勘误或者局部修正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七条 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行资格审查制度。

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公告发布后,招标人应当根据潜在投标人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招标人只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采用邀请招标的,投标邀请书发出后,招标人应当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十八条 潜在投标人应当按照投标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向招标人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应当载明以下主要内容:

(一)营业执照;

(二)资信、财务能力的证明文件;

(三)资产构成情况及投标人投资参股关联企业的情况;

(四)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证明;

(五)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资金(须出具银行证明资料);

(六)公司成立来的类似工程投资经营业绩情况;

  (七)近3年来财务平衡表及财务审计情况;

(八)目前正在经营和正在参加投标项目的情况;

(九)招标人要求的其他相关文件。

第十九条 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无效:

(一)未按期送达;

(二)未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未加盖投标人印章;

(三)不符合本办法规定要求;

(四)内容虚假;

(五)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由投资参股招标项目的投资单位提交。

第二十条 招标人审查潜在投标人的资格,应当严格按照投标资格预审文件的规定进行,不得采用抽签、摇号等博彩性方式进行资格审查。

第三章 投 标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按照本办法规定通过资格预审取得投标资格,方可参加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标。

(一)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具有投融资能力的公司;

(二)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具有投融资能力的多个公司组成的联合体;

  (三)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具有投融资能力的公司与在境外注册的有大型基础设施融资能力的投资公司组成的联合体。

境外经济组织和企业实体投标资格的确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两个以上法人可以组成1个联合体,以1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企业法人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企业法人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按时参加招标人主持召开的标前会并勘察现场。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文件。投标方案包括以下主要材料:

(一)资历材料。

1.投标人的简介、营业执照及资信证书;

  2.近3年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3.近5年承担的主要投资项目概况;

4.近3年在经营活动中涉及的债务、债权简况及其信用评价;

5.履约行为情况表。

(二)资金保障方案。

1.投标人的法定代表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资金保障方案;

2.投标保函;

3.首期资本金到位保证函;

4.项目资本金按工程进度到位计划表;

5。银行省级分行对投标人出具的授信总额和项目贷款承诺书。

(三)响应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五条 投标文件应当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投标人印章。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进行投标的,须附具法律效力的授权书。

投标文件应当由投标人密封,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送达招标人。

第二十六条 投标文件按要求送达后,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如需撤回或者修改投标文件,应当以正式函件提出并作出说明。

修改投标文件的函件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形式、密封方式、送达时间,适用对投标文件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对投标人按时送达并符合密封要求的投标文件,应当签收,并妥善保存。

招标人不得接受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及未按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参加投标,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与其他投标人互相串通投标,不得采取贿赂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投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九条 开标时间应当与招标文件中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一致。

开标地点应当是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不得随意变更。

第三十条 开标应当公开进行。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省、市交通主管部门和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参加。

第三十一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予以公证。

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应当当众拆封,并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对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自开标之日起2日内将开标情况报省、市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评标由招标人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有关方面的专家及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所在区、县级市政府的代表若干人组成,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人数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专家由地市级以上交通、建设、财政等部门的专家库中抽取组成,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市政府批准确定。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三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三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三十八条 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招标的评标将采用综合评分法。

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复合标底计算公式和各项评价内容取分权重。

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应当对投标人的融资能力与资金筹措方案、经营年限、建设业绩与实施方案、运营目标与运营措施等四个方面按不同权重分别进行打分,按得分高低进行排序,推荐得分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第三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依据。

第四十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工作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

评标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名单;

(二)开标记录情况;

(三)评标采用的标准和方法;

(四)对投标人的评价;

(五)符合要求的投标人情况;

(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

(七)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1至3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第四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合格中标候选人排序先后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按排序先后确定中标人。

第四十二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作为废标处理:

(一)投标文件未经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者未加盖投标人公章;

(二)投标文件字迹潦草、模糊,无法辨认;

(三)投标人对同一招标段提交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未书面声明其中哪一份有效;

(四)投标人承诺的建设工期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或者对合同的重要条款有保留;

(五)投标人以不正当手段进行投标或干预评标工作;

(六)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担保;

(七)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其它情形。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一)一个项目少于3个投标人的;

(二)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所有投标均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三) 由于招标人、招标代理人或投标人的违法行为,导致中标无效;

(四)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签订公路工程投资意向书。

重新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将重新招标方案报市交通委员会备案,招标文件有修改的,应当将修改后的招标文件一并备案。

  第四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按项目管理权限将评标报告和评标结果报市交通委员会备案。交通主管部门自收到评标报告和评标结果之日起7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招标人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投标人退还投标担保。

第四十五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订立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意向书。

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意向书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订立。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四十六条 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法人招投标收费,其项目、标准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的行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5年9月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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