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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雇工合同“工伤概不负责”是否有效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20:57:33  浏览:82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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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雇工合同“工伤概不负责”是否有效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雇工合同“工伤概不负责”是否有效的批复

1988年10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7〕第60号请示报告收悉。据报告称,你市塘沽区张学珍、徐广秋开办新村青年服务站,于1985年6月招雇张国胜(男,21岁)为临时工,招工登记表中注明“工伤概不负责”。次年11月17日,该站在天津碱厂拆除旧厂房时,因房梁折落,造成张国胜左踝关节挫伤,引起局部组织感染坏死,导致因脓毒性败血症而死亡。张国胜生前为治伤用去医疗费14151.15元。为此,张国胜的父母张连起、焦容兰向雇主张学珍等索赔,张等则以“工伤概不负责”为由拒绝承担民事责任。张连起、焦容兰遂向法院起诉。
经研究认为,对劳动者实行劳动保护,在我国宪法中已有明文规定,这是劳动者所享有的权利。张学珍、徐广秋身为雇主,对雇员理应依法给予劳动保护,但他们却在招工登记表中注明“工伤概不负责”。这种行为既不符合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也严重违反了社会主义公德,应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至于该行为被确认无效后的法律后果和赔偿等问题,请你院根据民法通则等法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案具体情况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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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建立和改进综合性奖励制度的意见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建立和改进综合性奖励制度的意见

1959年11月25日,劳动部

1959年3月全国劳动工资计划会议提出在企业中建立综合性奖励制度以后,各地区已在许多企业单位开始试行。根据目前试行的情况来看,这种奖励制度对鼓舞职工群众的生产积极性,全面完成和超额完成国家规定的各项生产指标是有积极作用的。现在对建立和改进这一奖励制度,提出如下意见,供各地参考。
一、综合性奖励制度的性质和建立这种奖励制度的目的
综合性奖励制度是对于企业实行计时工资制的职工一种经常性的奖励工资制度,是体现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多劳多得”原则的一种分配形式。
这种奖励制度是在过去几年来企业所实行的奖励制度的基础上改进和发展起来的,它的特点是:(1)奖励条件既有重点又比较全面,并且由群众自己评奖,因而便于把物质鼓励作用和政治思想工作相结合;(2)得奖面宽,但是又有不同等级,可以避免平均主义;(3)灵活性大,即奖励条件和奖金率,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生产需要而变化。很显然,这种奖励制度比过去几年来企业所实行的奖励制度更加完善,更加适合我国生产大跃进的需要。
建立这种奖励制度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鼓舞职工群众,充分发挥他们的生产积极性,完成和超额完成国家规定的各项生产指标,并且有利于在劳动的实践中提高广大职工群众的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觉悟,加速社会主义建设。
目前许多企业单位试行的综合性奖励制度是符合上述要求的。但是也有少数企业单位所试行的综合性奖励制度是不完全符合上述要求的。如有些企业单位因为停工或者因为工效低而没有完成生产任务,企业干部为了照顾职工的情绪发了奖金;有些企业单位因为在去年生产大跃进期间取消了计件、奖励、津贴等,职工收入有所下降,为了补偿职工的收入,不管是否合乎奖励条件,不加区别地一律发奖;等等。应该承认,在试行这一制度的开始阶段,发生某些缺点是难免的,取得经验以后,是会逐步改正的。
二、实行综合性奖励制度的范围
各类企业中的职工,除了主要领导干部以外,一般的都可以实行这种奖励制度。但是在开始建立这种奖励制度的时候,应该区别不同的产业、企业和不同的人员,根据当前生产的需要,按照由窄到宽的精神逐步实行,其具体方案由省、市、自治区规定(铁道、航运系统由铁道部、交通部规定)。
对下述人员,应该根据下述原则处理:(1)学徒(练习生)在学习半年以后,根据企业当前生产的要求,本人确实能够单独进行生产的,可以参照工人评奖办法评奖;学习不满半年的不参加评奖。(2)临时工连续工作已满企业规定的生产工人评奖期限的,可以按照生产工人评奖办法参加评奖;工作不满一个评奖期限的,不参加评奖。(3)试用人员、监督劳动的人员不参加评奖。
三、奖励条件的规定
正确地规定奖励条件,是建立这种奖励制度的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确定奖励条件的原则应该是:(1)必须和企业的生产密切结合,使它完全适合生产需要,得奖者应该是完成和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的集体与个人;(2)必须有利于奖励先进和调动所有的积极力量;(3)对于各类不同的产业、企业和人员,应该根据他们不同的生产和工作,分别对待,不能一般化。因此,所规定的奖励条件,应该以产品的数量、质量,节约、安全等生产条件为主,对于遵守劳动纪律、互相协作等与生产有密切关系的条件也要适当地规定进去。各企业所规定的奖励条件不宜太多,并且要有主次之分,其中主要条件一般以一二个为好。当企业的生产需要变化了的时候,所有主次奖励条件,也应该相应地加以改变或重新规定。奖励条件要力求明确具体,使所有职工都知道如何作才能达到条件和得到这种奖励。
奖励条件应该规定有个人适用的奖励条件和集体(车间、工段、班、组)适用的奖励条件。个人和集体的奖励条件,都应该根据上述原则分别规定,作为评定是否得奖和奖金等级时的重要依据。工人、学徒、一般服务人员和科(室)人员的奖励条件,都应该根据他们不同的工作性质和特点,分别规定。
四、奖金率的规定
在开始建立这种奖励制度的时候,对于奖金率的规定,应该采取由低到高的方针,以免工作上被动。根据目前试行的情况来看,奖金率可以暂定每季以不超过实行这种奖励制度的职工的月工资标准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为宜。
各省、市、自治区在制定具体方案的时候,可以在上述奖金率的范围以内,根据不同产业、企业的具体情况加以适当调整。如对某些重工业企业的奖金率可以规定得稍高一点,对某些轻工业企业的奖金率可以规定得稍低一点;对生产成绩优良的企业,奖金率可以规定高一点,生产成绩差一点的企业,奖金率可以规定低一点;对原来未实行奖励制度的企业或新建企业的奖金率可以规定得稍低一点。
一般服务人员和科室人员的奖金率,应该低于生产工人的奖金率。
五、奖励面的控制
奖励面应该大一些。这是因为奖励面大一些,有利于多数职工树立信心,鼓足干劲,力争上游,搞好生产,争取得奖。奖励面小了,就可能影响职工争取得奖的信心和积极性,从而也就不能更好地发挥奖励对于搞好生产的积极作用。但是奖励面太大了,也容易把不该评上奖的人也评上奖,容易犯平均主义的毛病,从而降低奖励的作用。
在具体执行中,各企业单位的奖励面,根据生产情况的不同,可以有大有小,甚至随着生产的发展,在前后不同的评奖期限内,奖励面还可以时大时小。
鉴于企业规定的奖励条件有些是无法统计和核算的,在进行评奖时一松一紧,奖励面大小就会有很大的差别,弄不好,除了发生奖金超支和造成工资基金的浪费以外,还可能引起上下之间、各单位相互之间的不团结等情况。因此,对奖励面予以适当地控制则是需要的。根据奖励面大一些的精神和目前各地试行的情况,各企业的奖励面一般控制在百分之五十至七十,可能是较为合适的,当然稍多些或者稍少些,也是可以的。
对于得奖班(组)内工人的奖励面,一般的不必控制,只要认真按照奖励条件和对各个工人有关生产方面的统计资料,经过班(组)民主评定即可。
六、奖金等级的划分,评奖的方法和评奖的期限
集体奖和个人奖都应该划分几个等级,一般应该不少于三个等级,各等级之间要有适当的差距,对那些在生产上有特殊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还可以给予更优厚的奖金。
在集体或个人进行评奖的时候,首先应当认识到评奖过程实质上是一个对企业生产进行大检查的过程,同时也是一种对广大职工群众进行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思想教育的过程,因此企业领导上需要严肃而认真地对待这一工作。其次,在进行评奖的时候,要教育职工大公无私,发扬共产主义的风格,反对本位主义、互相抬高、互相打击等现象,力求做到公平合理。再次,评奖一定要走群众路线,切忌由少数人包办,要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办法,以生产成绩的统计资料为依据,并且和群众的评议结合起来进行。
关于工人评奖的期限,按月(一月一评一发)、按季(月评季发或者季评季发)、按节令(五一、十一、元旦、春节)、或按一个生产任务的终结来评,各企业单位可以根据企业不同的生产特点,经过工人群众讨论后由企业领导上决定。
关于一般服务人员和技职人员的评奖期限,原则上应该与工人有所区别,他们的评奖期限应该长一些,半年或一年评一次,具体方案由省、市、自治区规定(铁道、航运系统由铁道部、交通部规定)。
七、综合性奖励与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创造发明奖、合理化建议奖以及计件工资制的关系
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创造发明及合理化建议奖,都是一些较好的奖励制度,对发展生产有积极作用,应当继续执行。这些奖励制度与综合性奖励制度的关系根据目前试行的情况来看,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可以单独进行评比,也可以与综合性奖励合并在一起进行评比。至于创造发明、合理化建议奖,应该单独进行,这样做,对目前正在开展的群众性的技术革新、技术革命运动,将产生积极作用;同时因为这种奖励是不定期的,也不便与综合性奖励结合或合并。对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工人,不应该再实行综合性奖励制度。


关于印发宁波市优待老年人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甬政办发〔2006〕62号

关于印发宁波市优待老年人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优待老年人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宁波市优待老年人实施办法

敬老养老助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对老年人实行优待和照顾,是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行动。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进一步形成全社会敬老助老的良好社会风尚,根据全国老龄委办公室等21个部委局办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05〕46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下发的《浙江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凡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年满60周岁的公民,不分性别、职业、民族、宗教信仰,均属优待对象,发给《浙江省老年人优待证》(以下简称《优待证》),持《优待证》享受本实施办法及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待遇。
二、70周岁以上老年人在市属医院及各县(市)、区属医院、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看病,免收挂号费(包括急诊、复诊挂号费,不包括专家门诊挂号费及治疗费),并可优先挂号、就诊、划价、配药、化验、检查、住院等;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免费提供担架、推车和助步器等服务。
三、全市二级甲等以上综合性医院开设老年病门诊,其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积极创造条件开设老年病门诊;基层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应为患有慢性病或行动不便的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提供上门服务。享受城镇职工医保待遇的70周岁以上老年人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就医的,进入统筹基金支付段后个人自负比例降为10%;享受城镇职工医保待遇的80周岁以上且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按规定申请设立家庭病床后,将每周不超过3次的家庭病床巡诊费和护士上门注射服务诊疗费列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各地应创造条件办好惠民(慈善)医院,对贫困老年人按市有关规定予以优惠或医疗费用减免。
四、对百岁以上老年人,由县(市)、区民政部门发给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的长寿保健补助金;当地卫生部门定期组织巡诊,每年至少为他们免费体检一次。
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享受生活补贴的建国前农村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农村“三老”人员)以及属于重点优抚对象的老年人去世,凭相关证件,免普通火化炉火化费30%。
六、农村老年人不承担“一事一议”筹劳任务和筹资任务。
七、70周岁以上老年人凭《优待证》进入寺庙和政府投资主办或政府控股的公园、文化宫(馆)、图书馆、文保点、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纪念馆、科技馆和旅游景区(点)以及体育健身等公共场所,实行门票全免;其他老年人享受半价优惠(其中,对市属的文保点、博物馆、纪念馆享受门票全免)。非政府投资主办或政府控股的上述公共场所,应对70周岁以上老年人给予门票优惠,提倡对其他老年人给予适当的门票优惠。老年人在民光影城、宁波影都观看日场电影享受半价优惠。70周岁以上老年人在全市公共图书馆办理借书证,免收工本费。老年人免费使用全市收费公共厕所。
八、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客运码头应设置老年人优先购票标志,有条件的设立专窗。候车(船)室及城市公交车上应设置一定数量的老年人专座。老年人乘坐交通工具,凭《优待证》优先进站、检票、上下车(船);在宁波栎社国际机场乘坐飞机,可以优先办理乘机手续、安检和登机。70周岁以上老年人可办理高龄老人公交优待IC卡,凭IC卡免费乘坐市六区范围内所有公交线路(含民营)公共汽车,具体办法另行制订;各县(市)对老年人乘坐城乡公共汽车,可根据实际给予收费优惠或减免。
九、对无子女或子女皆不在本市居住的70周岁以上老年人,如居住在国家直管公房的,可凭《优待证》到房管部门、物业管理部门登记,房管部门、物业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其住房进行检查,及时维修;在住房拆迁安置中,根据房源可能和申请人数,优先照顾低层住房。取得民政部门签发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宁波市城区社会扶助证》的纯老年人家庭优先纳入廉租房保障范围。
十、对年龄均在70周岁以上的纯老年人家庭,免费进行家用电表的“一户一表”改造;对70周岁以上独居老年人,免费提供家用电表后线故障维修;对无子女或子女皆不在本市居住的70周岁以上独居老人,免费上门办理用电变更手续和交费服务手续。
十一、对持有海曙、江东、江北、镇海、北仑五区常住非农业户口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领取《宁波市城区社会扶助证》的纯老年人家庭的电信住宅固定电话,实行用户每月交20元月租费送10元通话费优惠(当月有效),对新装住宅固定电话实行一次性工料费减免50%。老年人凭《优待证》购买浙江移动公司宁波分公司提供的公益敬老卡,SIM卡卡费优惠,并免去来电显示费。
十二、对海曙、江东、江北三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家庭和领取《宁波市城区社会扶助证》的纯老年人家庭给予一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月租费减半优待;需要安装主机的,安装费用免20%。
十三、商业、供水、供气、邮政等其他行业和社区服务单位应为老年人提供优质、优惠、优先的服务和照顾;积极创造条件增设为老服务项目,扩大为老服务范围;提倡为有特殊困难的老年人上门服务,满足老年人的特殊生活需求。
十四、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积极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律师事务所对7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提供法律咨询;各级法律援助机构优先向老年人免费提供法律咨询,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老年当事人优先受理、优先审核、优先享受,免收法律服务费。老年人获得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公证机构办理扶养、助养、赡养老人的协议公证时,应根据老年人的经济情况,酌情减免公证费用。
十五、老年人作为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参加诉讼,需要交纳诉讼费又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孤寡老人可以申请免交诉讼费。老年人因赡养费、扶养费、养老金、退休金、抚恤金、医疗费等纠纷提起的诉讼案件,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应裁定先予执行。
十六、在春节和老人节(农历重阳节)期间,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为老年人办实事、做好事、送温暖活动,并注意帮助解决高龄老人、行动不便老人的生活照料和困难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十七、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优待办法精神,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实行优待的场所由当地政府或责任部门予以公告,并在场所设置明显标志。各有关部门和各级老龄工作机构加强督促检查,把老年人社会优待和服务工作落到实处。
十八、各地可在上述优待办法的基础上,根据当地实际,增加优待内容,提高优待水平,降低享受优惠的年龄。
十九、《优待证》分红、绿两种卡,其中红卡发放对象为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绿卡发放对象为60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的老年人。老年人应到户籍所在的行政村(社区)申请登记办理《优待证》;对行动不便且户籍与现居住地不在同一个县(市)、区的我市老年人,可在现居住地申请登记办理《优待证》。《优待证》由县(市)、区老龄办负责制作,接受省老龄办统一监制,免费向老年人发放,制作经费由县(市)、区财政承担。各地要加强对《优待证》发放工作的监督管理,发放对象应予公示。原已发放的《宁波市高龄老人优待证》使用至2007年6月底,过期废止。
二十、军队干休所休养老人以干休所为单位,到干休所所在地的县(市)、区老龄办集中申请登记办理《优待证》。
二十一、本省非甬籍老年人持《优待证》,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老年人持当地政府或老龄工作机构发放的老年人优待证或身份证及其他合法身份证明,来甬观光旅游、探亲访友等,享受本市老年人同等的优惠待遇。
二十二、对不按本优待办法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的单位或个人,由当地老龄工作机构提请其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拒绝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由当地老龄工作机构提请其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对直接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二十三、本优待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老龄委关于扩大7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优待服务范围和项目报告的通知》(甬政办发〔1999〕10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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