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海南省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基金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8:42:29  浏览:938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海南省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基金管理办法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基金管理办法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基金管理办法》已经1998年12月29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促进本省经济、社会和科技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海南省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对在本省内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项目予以奖励。
第三条 基金奖励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成立海南省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从科技、农业、工业、信息、财政、审计等部门以及科协中产生。
管理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委员若干名。
第五条 管理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一)制定基金的年度预、决算报告,并定期向省政府报告;
(二)决定基金管理和使用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三)对基金管理和使用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和评审中的弄虚作假等不公正行为进行纠正、查处。
第六条 管理委员会实行全体会议制度。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
管理委员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事项应当以全体组成人员半数以上通过方有效。
第七条 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承办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并向管理委员会负责。
第八条 基金的来源:
(一)财政专项拨款;
(二)基金增值部分;
(三)其它合法来源。
第九条 省财政主管部门设立基金专户并对基金专户进行管理。
评审工作费用可从基金增值资金中列支。
第十条 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基金的管理必须执行国家的各项财务制度,并接受审计、财政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二条 成立海南省科技成果转化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该奖的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由政府计划、工业、农业、科技、商贸等部门的代表和企业界、科技界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的人数应当是单数。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海南省科技成果转化奖项的推荐和评审等事宜由《海南省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办法》及实施细则规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人民政府1989年7月24日发布的《海南省“星火计划”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和《海南省专利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1999年1月8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太原市取缔乱涂乱写和规范张贴户外小广告的管理办法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


太原市取缔乱涂乱写和规范张贴户外小广告的管理办法

太原市人民政府令

第34号


《太原市取缔乱涂乱写和规范张贴户外小广告的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12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市长 李荣怀

二○○三年一月四日


太原市取缔乱涂乱写和规范张贴户外小广告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杜绝城市乱涂、乱写、乱张贴户外小广告行为,营造优美、整洁、文明、卫生的生活环境,塑造现代化城市形象,巩固我市综合整治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太原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管理、整治乱涂、乱写和规范张贴户外小广告的行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取缔乱涂、乱写、乱张贴户外小广告是指:在城市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公共设施立面乱涂、乱写、乱张贴小广告以及各类伪造、变造、买卖证件的小广告的行为;
本办法所指的规范张贴户外小广告是指:设置户外广告张贴阵地和户外广告张贴行为。
第四条 取缔和规范张贴户外小广告的责任划分
(一)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组织专业队伍对主要街道乱涂、乱写、乱张贴户外小广告的清理、整饰工作;负责市政府取缔、规范户外小广告专项资金的调控和管理工作;负责群众举报奖金兑现工作;负责对各城区乱涂、乱写、乱张贴户外小广告的检查、考核工作。
(二)市公安部门,负责取缔和打击各类伪造、变造、买卖证件小广告及制作窝点的立案查处工作;负责群众举报和当场将嫌疑人扭送到公安机关的受理查处工作;负责出具举报人、扭送人领取奖金的有效证明手续。
(三)城管执法队伍受市、区市容环卫部门的委托,负责对全市主要街道建筑物(构筑物)及公共设施立面户外小广告的监控管理工作;负责对乱涂、乱写、乱张贴户外小广告行为的查处工作。
(四)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公共户外广告张贴阵地的设置规划工作。
(五)电信部门应当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对乱涂、乱写、乱张贴户外小广告的单位和个人的查处工作。并协助公安机关对各类伪造、变造、买卖证件的户外小广告的打击活动。
(六)各城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内乱涂、乱写、乱张贴户外小广告的清理、覆盖和整饰工作;负责组织各街道办事处、社区按规划要求设置辖区内公共广告张贴阵地工作;负责对辖区内乱涂、乱写、乱张贴户外小广告的检查、考核工作。
(七)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部队、学校等,应对本单位管辖范围内出现的乱涂、乱写、乱张贴户外小广告,及时清理、覆盖和整饰,并指定人员负责对管辖范围内户外小广告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政府应保证对户外小广告管理和整治工作的资金投入,本着按级分担、专项列支的原则,各级财政每年应设立专项经费,用于打击取缔乱涂、乱写、乱张贴户外小广告的奖励和整饰工作。
第六条 各级政府启动奖励机制。对举报乱涂、乱写、乱张贴户外小广告行为的人,经公安部门认可的,每次奖励举报人人民币200元;对与乱涂、乱写、乱张贴户外小广告行为作斗争的人给予重奖。
第七条 对在本市乱涂、乱写、乱张贴户外小广告的行为人及制假窝点,除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外,情节严重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拒不按责任范围清理乱涂、乱写、乱张贴户外小广告的单位或个人,由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第八条 各管理部门和执法人员,应当恪尽职守、认真负责、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权舞弊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太原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市属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

国办发(2003)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各地工程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对推动国民经济增长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建设领域信用体系不健全,法制不完备和执法不严,建筑市场供求失衡,市场主体行为不规范,以及部分地区不切实际搞“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等,造成在建筑规模不断扩大的同时存在大量拖欠工程款问题。为切实解决这一问题,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明确工作重点和目标

  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现象不仅破坏了正常的经济秩序,严重影响了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而且进一步加剧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影响了社会稳定。各地区、各部门要从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将解决建设领域工程款拖欠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建筑业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切实抓紧抓好。

  各地政府要对当地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进行一次全面清理,采取有效措施,标本兼治,综合治理,重点解决房地产开发项目和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的工程款。要做到清理与防范并重,在清理已有拖欠的同时,严格项目审批和市场监管,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培育信用体系,健全法规制度,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从源头上防止发生新的拖欠。自2004年起,用3年时间基本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以及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二、加大工作力度,解决拖欠的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

  (一)解决房地产开发项目拖欠的工程款。各地政府要对本地区房地产开发项目拖欠工程款情况进行检查和清理。对有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包括其投资设立的项目开发公司),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记入企业信用档案,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督促其尽快还款。对拒不改正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加大处罚力度,不批准其投资设立新的项目开发公司;计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不批准其新开发建设项目、不为其办理用地手续;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在审批规划等方面采取措施,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尽快解决拖欠的工程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将企业拖欠工程款情况告知该企业的贷款银行,由贷款银行将其列为信用不良单位,依法减少授信额度或者不提供授信。

  (二)解决地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的工程款。各地要对政府及有关部门投资的工程项目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彻底清理发生拖欠工程款的项目。对于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已拖欠的工程款,各地要结合自身财力情况,制订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从本级财政每年安排用于城市建设的资金(包括土地出让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各种政策性收费等)中,划出一定的比例专项用于清偿拖欠工程款。对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包括国债投资)的项目,地方政府已经承诺的配套资金必须尽快落实。凡逾期未能基本解决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除极特殊的项目外,一律不再批准其新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

  (三)解决其他项目拖欠的工程款。对除上述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拖欠工程款问题,各地要明确负责检查和清理的部门,根据工程项目和工程款拖欠的具体情况,参照解决房地产开发项目和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的措施办理。

  (四)运用法律手段解决拖欠的工程款。鼓励建筑业企业主动运用法律手段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准确地向人民法院提供业主拖欠工程款的信息,帮助建筑业企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有关部门和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要积极采取措施,协助人民法院解决拖欠工程款案件诉讼时间和判决后执行等方面的问题。

  (五)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1号),加强监察执法,严厉打击以各种名目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违规行为,帮助农民工追讨工资。要对农民工集中的建筑业企业、在建工地进行逐一排查,检查用人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和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对有拖欠和克扣行为的企业,责令其立即补发;不能立即补发的,要制订清欠计划,限期补发。凡因工程项目业主拖欠建筑业企业工程款,致使建筑业企业不能按时发放农民工和工人工资的,要严肃追究业主的责任,责令其限期付清工程款,并向社会公布。已获得工程款的建筑业企业,要优先偿付拖欠农民工和工人工资。对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和工人工资的建筑业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通过媒体予以曝光,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综合治理,从源头上防止拖欠工程款的发生

  (一)严格审批管理,加强市场监督。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提高执法水平,把好各项审批关口,加强市场监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建筑业企业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继续完善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有效控制建筑业企业数量和从业人员总量,遏制建筑市场的恶性竞争;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批房地产开发企业,加强资质管理,避免自有资金不足的房地产企业进入市场,造成拖欠工程款的隐患。计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项目审批管理,对于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和政府投资的经营性工程项目,要严格执行项目资本金制度,项目资本金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比例,且后续资金来源应有保障。项目资本金不足的,不批准其立项,不颁发施工许可证。要防止一些地方利用拖欠工程款掩盖建设资金不足的矛盾,搞“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工商、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查处抽逃项目资本金的行为。

  (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各地要继续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通知》(国办发[2001]81号)要求,建立和完善监督机制,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切实加大建筑市场监管力度。要严肃查处规避招标和假招投标,综合整治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行为,大力发展劳务分包企业,防止非法用工行为导致拖欠工资问题。总承包企业分包工程必须使用有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企业。

  各地要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和调控作用,引入市场化运作方式,运用信息网络技术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力量,共同推进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要研究制定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信用标准,把按规定兑现工程款和工资作为重要的信用要求,科学评价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状况,完善业主、建筑业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要将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和市场监管制度结合起来,建立失信惩戒机制,约束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

  (三)完善各项法规制度,严格合同管理。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建设领域法律法规体系,尽快制定和完善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配套的有关法规、制度,规范业主和建筑业企业行为,保护建设工程项目双方合法权益。要进一步加大普法力度,深入开展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改革工程项目管理制度,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积极推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等风险管理方式。政府投资工程可结合投资体制的改革逐步推行项目代建制,也可由财政部门按照政府投资计划,直接向中标的建筑业企业拨付工程款。

  建设工程项目当事人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订立合同。建设方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结算和支付工程款。建筑业企业承揽工程前要进行充分的工程项目风险评估,增强合同意识和合同管理能力,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要严格按照合同加强工程质量、工期等管理,防止因工程质量、工期问题造成拖欠工程款纠纷。建筑业企业要依法与农民工和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劳动报酬等内容,并严格履行。劳动保障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拖欠工资举报制度和解决拖欠工资的工作机制,加强劳动监察、劳动争议仲裁,切实做到专人负责、申诉有门、处理及时、客观公正,认真负责地对侵犯农民工和工人权益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四)发挥行业自律作用,规范中介机构行为。建筑业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引导建筑业企业自觉抵制业主的不合理要求,防止不正当竞争,帮助和组织企业清偿债权债务。对于严重或恶意拖欠工程款的业主以及搞不正当竞争、签订“阴阳合同”的建筑业企业,要记入档案,定期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并向社会曝光其不良行为。

  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要依法据实为建筑业企业出具有关房地产企业的资信证明,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工程监理单位要依法对工程质量、工期、资金使用等实施监督,依据监理情况作出公正评判。造价咨询机构要为工程项目双方提供公平合理的造价咨询服务。有关仲裁机构要重视发挥质量监督、工程监理、造价咨询等机构在仲裁过程中的作用,对拖欠工程款和工资等纠纷依法裁决。

  四、明确责任分工,加强组织领导

  (一)明确分工,各负其责。有关部门要按照现行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层层落实责任制。要按照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统一要求。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在监管中不依法行政、不严格执法的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和个人,要严肃追究其行政责任。

  (二)加强领导,认真组织。为推动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有效解决,由建设部牵头,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人民银行、银监会等有关部门建立工作协商制度,指导各地开展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各地可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相应的协调机构,负责组织指导本地区开展建设领域清理和整治拖欠工程款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在2004年6月底前将落实本通知情况报国务院办公厅并抄送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