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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第二期工程(2001-2010年)规划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2:09:22  浏览:911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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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第二期工程(2001-2010年)规划

国家休育总局


〈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第二期工程(2001-2010年)规划

(体群字〔2001〕102号2001年8月14日)


经国务院批准颁布的《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第一期工程预期目标已经达到,具有中国特色的全民健身体系的框架初步形成。根据未来10年我国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远景目标和《2001-2010年体育改革与发展纲要》的要求,对《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第二期工程作如下安排。
一、指导思想
(一)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把增强人民体质,提高国民身体素质,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需求作为根本任务。
(二)继续坚持国家与社会共同兴办体育事业的格局,走社会化、科学化、产业化的道路。
(三)深刻汲取法轮功的教训,增强阵地意识、政治意识,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体,逐步建立健全政策法规,保障全民健身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四)抓住西部大开发的有利时机,积极扶持中西部地区和民族地区发展全民健身事业。同时鼓励经济发达地区不断完善居民开展健身活动的条件。
(五)继续抓好建身边场地、抓身边组织、办身边活动的"三边"工程,切实把全民健身事业的基础建设和制度建设放到重要位置,全面部署,突出重点,讲求实效,推动普及。
二、目标和任务
(六)经过10年努力,实现全民健身事业与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协调发展,全面提高国民身体素质,基本建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全民健身体系和面向大众的体育服务体系。
(七)群众体育普及程度明显提高,全社会体育意识普遍增强。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人数在现有基础上增加到占总人口的40%左右,国民体质普遍增强。人均体育场地面积显著提高,城市社区和乡镇建有方便居民进行健身活动的体育设施,青少年课外体育活动阵地在现有的基础上有较大的发展。群众体育健身活动的环境和条件明显改善。城市社区、农村乡镇普遍建立体育指导站(中心),社会体育指导员数量达到65万人以上。
(八)群众体育管理体制逐步完善。形成以地方政府为主的全民健身管理体制,国家与社会、个人共同兴办,充满生机活力的全民健身运行机制。
三、对策和措施
(九)进一步强化各有关部门共同推行全民健身计划的职责。体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工作.充分发挥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各行业和社会各界办体育的积极性。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大力发展各具优势和特色的地方全民健身事业.
(十)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切实把推行全民健身计划作为工作重点,加强领导,统筹规划。主要领导要亲自抓,研究解决实施中的问题。
(十一)加强以学校为重点的青少年体育工作.各类学校要坚持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方针,十分重视学生的身体健康,保证学生每天有不少于1小时的体育锻炼时间,按照教育性、科学性、趣味性、全面性的原则,坚持寓学、寓练于乐,使学生掌握基本的运动技能,养成锻炼身体的良好习惯。
(十二)加强以乡镇为重点的农村体育工作。要建立以乡镇为龙头,村民委员会为基础,农民体协为纽带的组织网络。大力开展"因地制宜、科学文明"贴近广大农民的体育活动。
(十三)加强以社区为重点的城市体育工作。要充分利用社区内各单位人才、资源和场地等条件,建立各类体育协会、健身俱乐部等便于居民就近就便参加体育活动的组织。社区体育要坚持业余、自愿、小型、多样。
(十四)关注老年人、残疾人体育。要依托社区开展老年人、残疾人体育,发挥社区体育组织在老年人、残疾人体育活动中的积极作用,加快社区老年人、残疾人体育设施的建设,公共体育场所要为老年人、残疾人提供优先优惠服务。
(十五)倡导民族传统体育。进一步发挥少数民族地区的优势,开发民族体育资源,做好民族传统体育项目的挖掘、整理和推广工作。
(十六)重视军队体育。军队体育由军队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组织,国家体育总局将继续使用体育彩票公益金支持部队开展体育健身活动。增强官兵体能,活跃部队文化生活,提高部队战斗力。
(十七)继续加大全民健身宣传工作的力度,各级体育宣传主管部门要推动和协助新闻媒体报道全民健身工作开展情况、典型经验和典型事例,重大活动要集中报道,扩大影响。
(十八)开展以青少年为重点的"五个亿万人群"(即:亿万青少年儿童,亿万农民、亿万职工、亿万妇女、亿万老年人)的健身活动。抓好每年全民健身周活动。大力开展形式多样,丰富多彩,适合不同人群参与的全民健身活动。不断提高全民健身活动的科学化、组织化、规范化水平。组织引导好广场体育、公园体育以及节假日体育。
(十九)积极推进群众体育科技进步,加强全民健身研究与服务工作。在继续开展国民体质监测系统研究基础上,有针对性地进行科学健身方法和手段的研究。重视群众体育研究成果的推广、应用与普及工作,反对伪科学。
(二十)加强城市街道和农村乡镇体育指导站(中心)建设,做到"有人员、有阵地、有经费、有活动"。建立健全群众体育社会团体和其他群众体育组织,形成社会化的全民健身组织网络。
(二十一)加快培养社会体育指导员的步伐,不断扩大队伍,对在营利性体育健身场所从事体育组织和指导工作的人员,逐步施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二十二)加快体育健身场地设施建设和开放。建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集中一定财力,有计划的建设社区、乡镇和居民区公共体育设施。全国公共体育场馆设施要做到全部用于开展全民健身活动,有条件的学校做到体育场馆在课余时间向社会开放。
(二十三)加强相关法规建设,积极制定社会体育工作、体育社会团体、体育场地设施建设与管理及保障不同人群参与体育活动等方面的法规制度。加强体育法制宣传和执法力度,保障人民群众合法的体育权利。
(二十四)各级人民政府要逐年增加对全民健身事业的资金投入,鼓励厂矿、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资助支持全民健身事业。
(二十五)国家体育总局在继续利用体育彩票公益金抓好全民健身工程建设的同时,实施"雪炭计划",扶贫帮困。从2001年开始,集中一定数量的体育彩票公益金,对如三峡库区、革命老区、老少边穷地区和遭受自然灾害严重的地区,援建公用体育健身设施,建设一批具有一定规模和影响的形象工程。
(二十六)施行国民体质监测制度,开展国民体质测定和监测工作,力争将国民体质监测指标纳入国家社会发展综合评价指标,并定期公布国民体质状况。发挥国民体质测定与监测工作的社会效益,争取逐步使国民体质测定标准成为学校和行业招生、招工的基础指标.
(二十七)实施对西部地区和经济落后地区全民健身事业发展的扶持政策,加大在全民健身设施建设、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建设和社会体育指导员培养等方面的支持力度.
四、实施步骤
(二十八)按照"整体规划、逐步实施"的要求,第二期工程分为二个阶段。2001一2005年为第一阶段,巩固完善已经建立的全民健身体系的基本框架,2006-2010年为第二阶段,全面推进全民健身体系建设;普遍提高全民健身体系各个部分的规模和水平,实现《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的目标和任务,基本建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全民健身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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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国开展航运市场整顿工作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水发[2001]346号



关于在全国开展航运市场整顿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

为了实施航运业结构调整,保障水上运输安全,为经营者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促进我国航运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交通厅(局)长会议精神,部决定用1—2年时间进行全国航运市场整顿。

现将《2001年全国航运市场整顿工作方案》(见附件) 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实施;有关省(直辖市)内水上运输市场整顿,由省(市)交通主管部门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整顿工作重点和目标后直接组织实施。请各有关单位于2001年12月31日前将本年度实施航运市场整顿情况总结报部。

  2002年的航运市场整顿工作部将另行布置。

  附件:《2001年全国航运市场整顿工作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一年七月四日


附件:
  2001年全国航运市场整顿工作方案


  为了实施航运业结构调整,保障水上运输安全,为经营者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促进我国航运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2001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交通厅(局)长会议精神,部决定在2001年至2002年开展全国航运市场清理整顿,现就2001年全国航运市场整顿工作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全国航运市场整顿目标与重点

用1—2年时间,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经营人是否取得合法经营资格、经营行为是否规范为重点,集中治理业内反映强烈、严重侵害承、托运人利益,扰乱市场秩序,严重影响运输安全的行为,创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使我国水路运输市场秩序和安全状况明显好转。

航运市场整顿的重点区域是长江川江航段、渤海湾和琼州海峡;重点船舶是客滚船、涉外旅游船、液化气船和散装化学品船;重点单位是境外航商代表处、国际集装箱货运站和国际船舶代理公司。

  二、全国航运市场整顿指导思想

  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原则,以改革开放为动力,以发展为主题,以法制建设为保障,有重点、有步骤地解决经营者的素质、船舶管理、船员素质、市场经营行为等方面的突出问题,从而保障运输生产安全,促进水运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三、全国航运市场整顿重点与工作计划

  (一)川江跨省汽车滚装船运输市场整顿

2001年3—6月,完成对川江跨省汽车滚装船运输市场的整顿。整顿后,川江跨省汽车滚装船运输全部由达到资质要求的法人企业经营;川江跨省汽车滚装运输船舶均应通过中国船级社或其分社检验合格;船员均应通过特殊培训和考试;运力配置由有关地方交通主管部门、长江航务管理局审核后,报部批准。2001年7月1日起,自然人以及不符合经营资质的企业不得再经营川江跨省汽车滚装船运输。

有关工作安排按照《关于加强长江汽车滚装船、客滚船运输市场管理的通知》(交水发[2000]498号)、《关于川江汽车滚装运输市场准入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交水发[2001]4号)和《关于印发川江跨省汽车滚装运输清理整顿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交水发[2001]89号)执行,由长江航务管理局和湖北、重庆两地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有关海事、船检机构配合。

(二)渤海湾和琼州海峡客滚船运输市场专项整顿

2001年5—12月,在2000年全国客滚船安全评估工作的基础上,继续对渤海湾和琼州海峡客滚运输市场进行专项整顿。整顿后,渤海湾和琼州海峡客滚船运输公司均应达到资质要求和安全评估标准;客滚运输航线审批程序符合我部规定,运营船舶符合船龄标准和技术规范并具有有效船舶证书。

2001年10月底前,有关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对渤海湾和琼州海峡的客滚船运输公司逐一审核,提出合格、整改、合并或重组等意见,报部审核批准后实施。2001年底前,所有经营渤海湾和琼州海峡客滚船运输的经营人均应达到《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的要求。

以上各项工作,由辽宁、山东、广东、海南等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对舟山群岛客滚船运输市场的整顿,由浙江省按上述精神负责组织实施,部将派出监督检查组进行督察。

(三)长江涉外旅游船运输市场整顿

2001年10月底前,对长江涉外旅游船运输市场进行整顿。结合《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和我部有关涉外旅游船运输的管理规定,对相关运输经营人进行资质评估。

2001年6—7月,委托有关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和部派出机构对长江涉外旅游船运输经营人进行调查、登记,按照专项整顿要求和办法组织对相关企业经营资质、船舶运输资质和管理水平进行评估,经部统一审核后,发布评估结果。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要求限期整改。

2001年10月底以前,完成长江涉外旅游船运输市场整顿工作。

(四)跨省液化气、散装化学品船舶运输市场专项整顿

2001年5—12月,对跨省液化气、散装化学品船舶运输市场进行整顿。整顿后,有关经营人均应达到资质管理的要求,有关船舶均应满足船舶技术规范;跨省液化气、散装化学品运输船舶挂靠经营问题得到根本解决。

2001年6月,统一布置跨省液化气、散装化学品船舶运输市场整顿工作,组织对现有经营人和经营船舶的调查、登记,对调查情况进行汇总。

2001年7月份,部将出台关于清理和整顿船舶挂靠问题的文件,由有关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结合资质管理规定进行审核,提出清理目标和意见。

2001年底前,完成对现有跨省液化气、散装化学品船舶运输企业、船舶进行逐一审核,不符合资质要求和安全管理规定的公司、船舶将一律退出运输市场;同时完成原挂靠经营的液化气、散装化学品船舶的资格重新审核批准工作;不满足要求挂靠经营的液化气、散装化学品船舶,将通过兼并、船舶购买、船舶光租和委托经营等方式转由符合条件的企业经营或专业船舶管理公司管理。

以上各项请有关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五)境外航商代表处整顿

2001年9月底以前,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在当地工商部门的配合下,对境外航商在华设立的代表处进行全面摸底调查,查清境外航商在我国设立代表处的数量、人员、代表的航运公司和批准机关等基本情况。

  2001年底前,对境外航商在华设立的代表处进行整顿。按照我国有关法规的规定,境外航商在华设立代表处,必须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

  代表处整顿工作要依据交通部《外国水路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管理办法》(1997年第10号部令)和交通部、国家工商局《关于加强和完善境外航商常驻代表机构和外商投资船务公司办事机构监督管理的通知》(交水发(1999) 534号)的规定办理,重点是检查境外航商在华代表处的设立是否合法,是否从事了揽货、签发提单、收取运费等运输经营活动。我部将联合国家工商局对各地的工作进行指导,依法组织对重大违规行为的调查,对查有实据的违规代表处,依法严肃查处。

  (六)国际集装箱货运站整顿

  按照我部和国家工商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对海运国际集装箱中转货运站管理的通知》(交水发[2000]480号)的要求,对国际海运集装箱中转货运站进行全面清理整顿,规范国际海运集装箱中转货运站的资质条件,改善国际海运市场经营环境,促进多式联运和综合物流的健康发展。

  2001年6月底以前,在当地海关、工商部门的配合下,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完成对集装箱货运站的摸底调查工作。查清我国集装箱货运站的批准机关、数量、投资者、业务范围、海关监管单位等基本情况,重点检查集装箱货运站的设立是否合法,中外合资集装箱货运站的外资比例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国务院1998年第243号令修订颁布)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是否与我国对外承诺相一致。

根据有关规定,对属于“三资企业”的集装箱货运站,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转报我部进行处理;其他类型的集装箱货运站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进行处理;属于工商、海关等部门管理职责范围内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提出建议后移交工商、海关部门进行处理。2001年底前完成集装箱货运站补办审批和变更登记的手续。

  (七)国际船舶代理企业整顿

  结合进一步开放国际船舶代理市场,加大对国际船舶代理企业的整顿,规范国际船舶代理企业经营行为,打击违规经营活动,为我国加入WTO创造良好条件,建立健康的国际船舶代理市场秩序。

  结合国际船舶代理公司的年检工作,对我国320多家国际船舶代理公司换发经营许可证。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对国际船舶代理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检查,重点检查超范围经营、违规出让经营权和擅自代理未经批准的班轮航线行为。对重大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2001年9月底前,依托新成立的国际船舶代理协会,会同国家价格管理部门,对国际船舶代理收费标准进行调整,并加强对国际船舶代理公司收费行为的监督管理。

除以上各项整顿内容外,部已颁布《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2001年交通部1号令)、《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2001年交通部2号令),还将在2001年内续出台《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等规章,并拟对实施上述各项规定分别做出安排和部署。贯彻实施上述有关规定也是航运市场整顿的重要内容,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将贯彻实施上述各项规定纳入相关市场整顿的工作计划中。

四、市场清理整顿组织机构

(一)部将成立“水运市场整顿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设在部水运司)和“水运市场整顿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设在水运司国内航运管理处)。

(二)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部派出机构应成立相应市场整顿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有关海事、船检部门派员参加。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地区、本系统的整顿工作方案,组织实施有关市场整顿工作并及时向部报告有关情况。

(三)加大新闻媒体的监督、宣传和社会监督力度。利用新闻媒体,宣传水运市场整顿的重要性和目的意义,及时报道整顿工作成果。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加强舆论监督。

  (四)市场整顿的考核、评估

  市场整顿工作结束后,部将对各地的市场整顿工作进行考核和评估。对于组织机构落实、措施得力、成效显著的地方或单位通过适当方式予以表彰。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下属单位市场整顿的组织领导,并建立相应的考核、评估和报告制度。

   

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编办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通知

教育部 财政部 人事部 中央编办


教育部 财政部 人事部 中央编办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通知


教师[2006]2号

内蒙古、湖北、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人事厅(局)、编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财务局、人事局、编办: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农村教师队伍建设,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18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以下简称“计划”)。通过公开招募高校毕业生到西部“两基”攻坚县县以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任教,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从事农村教育工作,逐步解决农村师资总量不足和结构不合理等问题,提高农村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

  实施“计划”,是创新教师补充机制,吸引高学历人才从事农村义务教育的重要改革;是扩大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促进青年人才健康成长的有效途径;是巩固“两基”攻坚成果,完善农村义务教育保障机制的必然要求;是提高农村教育质量,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有效措施。各级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这一计划的重大意义和作用。

  为妥善实施好“计划”,各级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努力。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将特设岗位落实到受援学校,并认真做好教师招聘、岗前培训、跟踪服务和评估等各项工作。省级财政部门要负责统筹协调特设岗位的经费保障,落实资金,规范管理。机构编制部门要加强中小学编制工作的监督、检查。省级人事部门要积极推动和支持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并按照事业单位人员公开招聘的要求,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共同做好教师招聘工作。设置特设岗位县的县级有关部门,要为特设岗位教师提供周转宿舍及其他必要生活条件。

  当前2006届高校毕业生毕业在即,请各地按照《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方案》(见附件)的要求,抓紧做好各项工作,并加大宣传力度,认真做好特设岗位教师招聘等工作,切实将工作做实、做细,务求开好局、起好步,确保按计划招聘的特设岗位教师,于2006年秋季开学前准时到校任教。

  当前,实施“计划”时间紧,任务重,各地各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落实,确保各项目标如期实现。并请将实施过程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及时向教育部、财政部等相关部门报告请示。

  联系人:

  教育部师范教育司 葛振江,电话:66096556,传真:66020522,E-mail:gezhj@moe.edu.cn。

  财政部教科文司 胡成玉,电话:68551208,传真:68551232,E-mail:mofjyc1342@yahoo.com.cn。

  附件: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方案

教育部 财政部 人事部 中央编办
二○○六年五月十五日


  附件: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18号)精神,积极稳妥地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以下简称“计划”),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计划”的目标和任务

  1.通过公开招聘高校毕业生到西部地区“两基”攻坚县县以下农村学校任教,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从事农村义务教育工作,创新农村学校教师的补充机制,逐步解决农村学校师资总量不足和结构不合理等问题,提高农村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

  2.从2006年起,用5年的时间实施。特设岗位教师聘期3年。

  二、“计划”的实施范围和资金安排

  3.“计划”的实施范围以国家西部地区“两基”攻坚县为主(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部分团场),包括纳入国家西部开发计划的部分中部省份的少数民族自治州,适当兼顾西部地区一些有特殊困难的边境县、少数民族自治县和少小民族县。

  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安排特设岗位时,要注意重点向藏区、“双语教学”区、少小民族聚居区倾斜。

  4.“计划”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以中央财政为主。

  中央财政设立专项资金,用于特设岗位教师的工资性支出,并按人均年1.5万元的标准,与地方财政据实结算。特设岗位教师在聘任期间,执行国家统一的工资制度和标准;其他津贴补贴由各地根据当地同等条件公办教师年收入水平和中央补助水平综合确定。凡特设岗位教师工资性年收入水平高于1.5万元的,高出部分由地方政府承担。

  省级财政负责统筹落实资金,用于解决特设岗位教师的地方性补贴、必要的交通补助、体检费和按规定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障待遇(政府不安排商业保险)应缴纳的相关费用,以及特设岗位教师岗前集中培训和招聘的相关工作等费用。

  三、“计划”的实施原则和步骤

  5.事权不变,创新机制。“计划”是中央对西部农村贫困和边远地区解决教师问题的支持,不改变事权划分。纳入“计划”的县(市),必须是教师总体缺编、结构性矛盾突出,财力比较困难,但工作基础好、积极性高的县(市),“计划”实施期内不得再以其他方式补充新教师。

  各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招聘特设岗位教师。

  6.中央统筹,地方实施。教育部、财政部牵头制订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特设岗位教师总量指导性意见。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研究制订实施“计划”的具体政策和落实办法,并精心组织实施。受援县(市)负责教师的日常管理和考核,并向省级有关部门报告。

  7.相对集中,成组配置。特设岗位教师的安排应注意结合当地实际需求,按照学科结构,科学搭配。岗位的设置要相对集中,避免过于分散。一般在1个县(市)安排100个左右,1所学校安排3-5人。

  8.侧重初中,兼顾小学。特设岗位教师原则上安排在县以下农村初中,适当兼顾乡镇中心学校。人口较少的边境县、少数民族自治县和少小民族县可安排在农村生源占60%左右的县城学校。

  9.先行试点,逐步扩大。“计划”的实施采取先试点,后推开的办法。2006年拟安排2-3万个特设岗位教师。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精心选择部分教师紧缺、工作基础好的“两基”攻坚县作为试点县,并认真抓好试点工作。

  2007年至2010年在不断总结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根据中小学生数量变动情况,每年另行确定招聘人数。中央财政视实际招聘人数据实核定经费。

  四、特设岗位教师的招聘

  10.特设岗位教师实行公开招聘,合同管理。合同中应详细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应聘人员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1.招聘工作由省级教育、人事、财政、编办等相关部门共同负责,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择优”和“三定”(定县、定校、定岗)原则,按下列程序进行:(1)公布需求。(2)自愿报名。(3)资格审查。(4)考试考核。(5)集中培训。(6)资格认定。(7)签订合同。(8)上岗任教。

  招聘可采取组织专场招聘会、网上招聘会、组织设岗所在地有关部门到高校招聘等多种方式进行。

  12.招聘对象和条件:

  (1)以高等师范院校和其他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为主,可招少量应届师范类专业专科毕业生。

  (2)取得教师资格,具有一定教育教学实践经验,年龄在30岁以下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往届本科毕业生。

  (3)参加过“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有从教经历的志愿者和参加过半年以上实习支教的师范院校毕业生同等条件下优先。

  (4)报名者应同时符合教师资格条件要求和招聘岗位要求。

  五、“计划”的相关保障政策

  13.特设岗位教师享受《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18号)和人事部等部门《关于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6号)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制定具体落实政策和措施。

  14.“计划”的实施可与“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相结合。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特设岗位教师,可按规定推荐免试攻读教育硕士。特设岗位教师3年聘期视同“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要求的3年基层教学实践。

  15.特设岗位教师在聘期内,由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对其进行跟踪评估。对成绩突出、表现优秀的,给予表彰;对不按合同要求履行义务的,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督促改正;对不适合继续在教师岗位工作的,应及时将其调整出教师队伍并相应取消其享受的相关政策优惠。

  16.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研究制定政策措施,鼓励特设岗位教师在3年聘期结束后,继续扎根基层从事农村教育事业。对自愿留在本地学校的,要负责落实工作岗位,将其工资发放纳入当地财政统发范围,保证其享受当地教师同等待遇。

  实施“计划”的地区要进一步创新教师补充机制,今后城市、县镇学校教师岗位空缺需补充人员时,应优先聘用特设岗位教师。

  对重新择业的,各地要为其重新选择工作岗位提供方便条件和必要的帮助。

  西部地区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实施“计划”的同时,要研究制订具体可行办法,将“计划”的实施与大力推进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积极稳妥地处理好代课人员问题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

  六、其他有关事宜

  17.聘任期间,特设岗位教师户口和档案关系的管理,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档案关系原则上统一转至工作学校所在地的县级政府教师人事档案管理部门。

  18.各受援县(市)和学校,要为特设岗位教师提供相应的周转住房和必要的生活条件。

  19.西部地区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各地实际,制订具体实施细则,报教育部、财政部备案。

  20.本方案由教育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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