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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地方税务发票管理机构行政执法事项的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3:47:16  浏览:993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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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地方税务发票管理机构行政执法事项的规定

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政府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地方税务发票管理机构行政执法事项的规定

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地方税务发票管理机构行政执法事项的规定》业经本溪市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冮瑞

                           二○○九年五月一日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地方税务发票
           管理机构行政执法事项的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发票管理,规范用票行为,堵塞税收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溪市地方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委托本溪市地方税务发票管理机构对地税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保管、缴销、发售、监督管理等实施行政执法。第三条市地方税务发票管理机构在发票管理中有权以本溪市地方税务机关名义对下列事项实施行政检查、立案、调查取证、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有关物品的处理: (一)检查印制、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发票的情况; (二)调出发票查验; (三)查阅、复制与发票有关的凭证、资料; (四)向当事各方询问与发票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五)在查处发票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像和复制。 本溪市地方税务发票管理机构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执法。第四条本溪市地方税务机关依法对本溪市地方税务发票管理机构实施的有关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对有关行政执法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本溪市地方税务发票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实施行政执法时,必须出示行政执法证。第五条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本溪市地方税务发票管理机构依法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第六条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由本溪市地方税务发票管理机构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条本溪市地税发票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故意刁难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或者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条本规定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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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贯彻落实全国农业和粮食生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紧急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贯彻落实全国农业和粮食生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紧急通知

内部明电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机、畜牧、兽医、农垦、乡镇企业、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近几年我国农业农村发展呈现历史少有的好局面,为改革发展稳定全局作出了重要贡献。但农业是国民经济最薄弱环节的状况没有改变,农业比较效益低的状况没有改变,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扩大的趋势没有改变,农业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的难度不断加大。特别是今年以来,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又出现很多新情况、新问题,农业灾害影响持续显现,农资价格大幅攀升,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任务十分艰巨,部分地区、部分品种生产效益出现下滑。针对当前农业生产面临的严峻形势,3月27日,国务院召开全国农业和粮食生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温家宝总理作了重要讲话,宣布出台更加明确、更加直接、更加有力的十项重要措施,并对今年农业和粮食生产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为认真贯彻落实这次会议精神,千方百计争取今年农业和粮食生产有个好收成,现紧急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

  今年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发展十分重要的一年。各级农业部门要充分认识到,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重中之重是农业。加强农业和粮食生产,确保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是抑制通货膨胀、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迫切要求,是应对国际农产品市场变化、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举措,是顺利推进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关键所在。农业和粮食生产要在去年高起点、高基数上继续实现更高目标,任务艰巨,挑战空前。必须清醒地看到形势的严峻性,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用更大的决心和力量促进农业和粮食生产稳定发展。要立足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着眼于我国人多地少、人增地减、人均农产品消费增加、水资源短缺的国情,必须始终坚持把确保粮食等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作为农业农村经济工作的首要任务,作为农业部门的首要职责;着眼于实现宏观调控“两个防止”的目标,必须千方百计争取今年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稳定发展;着眼于妥善应对国际农产品市场供求紧张和价格上涨,必须坚持做到立足国内实现主要农产品基本自给,通过进出口适当调剂余缺;着眼于充分调动农民和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必须坚持为农民和基层提供更多更好的支持和服务,切实解决农民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统筹兼顾、突出重点,进一步明确任务和目标

  各级农业部门要全面、准确、深刻把握这次会议的部署和要求,坚定目标,增强信心,坚持把确保农业和粮食生产不停滞不滑坡、粮食等主要农产品供给不脱销不断档、农产品价格不大涨不大落作为今年农业农村经济工作的中心任务,当前要坚决打好灾后恢复重建、春耕生产和重大动物疫病防控“三场硬仗”,着力实现“四个目标”:一是努力夺取夏粮丰收。力争今年小麦单产在去年307.7公斤的基础上再提高1%,确保国内小麦产需基本平衡。二是稳定粮食播种面积。确保今年粮食播种面积不低于15.9亿亩,粮食产量稳定在1万亿斤以上。三是积极恢复油料生产。努力扩大春油菜、花生、大豆等油料面积,着力提高油料单产水平,力争今年油料面积达到3.46亿亩,总产4700万吨,食用植物油自给率提高1-2个百分点。四是统筹抓好蔬菜等鲜活农产品和畜产品、水产品及其他农产品生产,努力实现主要农产品供给总量平衡、结构平衡、质量提升。

  三、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扎实推进各项工作

  目前,正值春耕备耕的关键季节,春耕生产已由南向北全面展开,春季农业生产时间相当紧迫,任务十分繁重。各级农业部门要集中精力,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切实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

  (一)狠抓各项政策落实。要立即行动起来,以最快的速度落实今年中央已出台和这次新出台的各项政策措施,确保早落实早见效,不走样不缩水。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多种渠道,采取干部进村讲解、印发宣传资料等多种方式,加大宣传力度,迅速使政策进村入户、深入民心,充分发挥政策的引导和激励作用。尽快制定和细化新增的良种补贴、基层动物防疫工作经费补助等政策的实施方案,完善操作管理办法,加快资金拨付进度,确保在春耕前将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兑现到户。加强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的宣传,稳定农民种粮预期,强化市场监测,及时提出启动粮食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建议。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和配合,积极争取地方政府支持,出台配套政策措施,努力形成促进农业和粮食稳定发展的政策合力。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做好新增的种子工程、旱作农业示范基地、油料和甘蔗生产基地等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加强监督检查,抓好项目建设和资金监管,不折不扣地把好处和实惠给予农民,确保政策措施发挥最大效应。

  (二)狠抓春季田间管理。要突出抓好春季田间管理,努力夺取夏季粮油丰收,以鼓舞士气、稳定人心。针对部分冬小麦苗小苗弱、返青推迟、表墒不足的问题,组织技术人员深入田间地头,查苗情、查墒情、查病虫情,提出不同地区、不同田块、不同苗情的分类技术指导意见,加强技术指导和培训,帮助农民落实田间管理措施,促进苗情转化升级,努力提高小麦单产。针对部分麦区的严重旱情,加大抗旱保春管力度,千方百计广辟水源,尽最大努力浇上小麦拔节灌浆水。针对冬油菜苗情差、冻害重的情况,进一步加强技术指导,加快灾后恢复,促进苗情转化,努力将灾害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三)狠抓春播面积落实。推动落实粮食省长负责制,强化行政推动,确保春播粮食面积不低于去年的水平。加强春耕生产督导,分地区、分作物落实春播种面积,引导和鼓励农民扩大春播粮食、油料、蔬菜等作物面积,努力把农民种植意向转化为实际播种面积。加强政策和信息引导,建立健全土地流转市场,搞好代耕代种等服务,坚决遏制耕地撂荒和水稻“双改单”。受旱地区要加大抗旱播种力度,采取有力措施,帮助农民种上地、种好地。因地制宜,充分利用光热、土地等资源,稳定扩大水稻、玉米、马铃薯、春小麦等粮食作物面积,适当扩种春油菜、花生、芝麻、向日葵、胡麻等油料作物,稳定棉花、糖料等经济作物种植面积,确保春播作物面积稳定增加,为实现全年农业和粮食生产目标打好基础。

  (四)狠抓菜篮子产品生产。推动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重点抓好蔬菜、生猪、奶牛、禽蛋、水产品等菜篮子产品生产,确保数量充足、品种丰富、质量安全、均衡供应。蔬菜要继续搞好灾后生产恢复,引导农民改种扩种速生蔬菜,抓紧蔬菜大棚等设施修复,加强南菜北运和北方保护地蔬菜生产基地建设,确保春夏季蔬菜供应。生猪要继续抓好生产恢复,大力推进标准化规模养殖,加强良种繁育体系和生猪优势基地县建设,同时保护和调动散养户春季补栏的积极性,力争生猪生产尽快恢复到正常水平。奶牛要加快推进养殖方式转变,加大品种改良力度,严格执行液态奶标识制度,建立健全企业与奶农的利益联结机制,提高养殖效益,保护奶农利益,促进奶业持续健康发展。蛋鸡要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种鸡生产能力,转变饲养方式,加快新品种培育和推广,迅速扭转效益下滑的局面,防止蛋鸡产业大起大落。水产要加快灾毁池塘设施修复,搞好亲本苗种调剂和供应,扩大增殖放流规模,加大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力度,深入开展水产健康养殖行动,促进水产养殖稳定健康发展。

  (五)狠抓防灾抗灾救灾。当前要在继续做好南方灾后恢复重建的同时,调动一切力量,采取针对性措施,切实把抗旱保春耕作为一项突出任务。抓紧做好农机具检修维护和作业准备,加大抢墒造墒播种力度,大力推广抗旱品种和催芽坐水种、膜下滴灌、全膜双垄集雨沟播等抗旱节水技术,力争一播全苗。针对今年气象年景中等偏差、春季可能发生严重干旱、“倒春寒”、干热风等自然灾害的情况,要牢固树立抗灾夺丰收的思想,抓紧完善各项防灾减灾预案,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及时发布灾情信息,适时启动应急响应,加大救灾支持力度,抓好各项防灾减灾措施落实,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损失。

  (六)狠抓病虫害防治。针对今年农作物重大病虫害偏重发生,特别是病害可能严重流行的严峻形势,要进一步完善防控预案,加大防治力度,搞好综合防治,强化应急防治,推行专业化防治,确保把病虫害损失控制在最低限度。要牢固树立“公共植保”和“绿色植保”理念,加强技术培训和指导,提高安全用药水平,坚决杜绝甲胺磷等5种高毒农药的生产使用,大力推广29种低度高效替代农药。要充分利用今年植保机械纳入农机补贴范围的有利契机,大力扶持发展植保专业化防治组织,努力扩大专业化防治规模,帮助农民解决缺劳力、缺技术的实际问题。当前,要把小麦条锈病和油菜菌核病的防控作为重点,做好农药、机械和技术准备,加强预测预报,及时开展应急防治,为夏季粮油丰收提供有力保障。

  (七)狠抓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要认真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力争今年特别是奥运会期间不发生大的动物疫情。扎实开展春季集中免疫,重点加强肉鸡、肉鸭、母猪和断奶仔猪的免疫工作,及时补免新补栏畜禽,做到“应免尽免、不留空当”,确保免疫密度和免疫质量。以落实基层动物防疫工作经费补助政策为契机,进一步健全疫情监测体系,完善村级防疫员和疫情报告观察员制度,坚持疫情举报核查制度,提高疫情分析监测的准确性和时效性。密切关注境外疫情动态,严防境外疫情传入。加强活禽市场监管,切实落实休市、消毒制度。要结合春季防疫,指导养殖场户加强防疫管理,及时对死亡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做好消毒灭源工作。加强对动物及动物产品屠宰、经营、运输、储藏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继续强化飞行检查、驻厂监督、批签发以及质量监督抽检等监管措施,确保疫苗供应和质量。

  (八)狠抓农业科技推广和服务。要扎实开展春耕科技入户行动,组织农业科研、教学、推广单位的专家和技术人员,深入生产第一线,进行现场培训和巡回指导,帮助农民解决生产中的技术难题,确保各项技术措施落实到位。要大力推广新品种新技术,特别要组织实施好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指导农民科学用肥,减少不合理施用。要按照农业部粮油高产创建活动方案的安排,加大创建工作力度,做给农民看,带着农民干,促进平衡增产。农垦在高产创建中要走在前面,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要充分发挥农机在春耕生产中的作用,组织开展机耕、机播、机插等作业,抢抓农时,加快播种进度,提高播种质量。

  (九)狠抓市场监管和产销衔接。要及时掌握种子、化肥、农药、农膜等生产资料的备耕进度,做好农资调剂调运工作,确保满足春耕生产的需要。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坚决取缔非法制售假冒伪劣农资的黑窝点,严厉打击无证经营等违法行为,确保农民用上放心农资。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农资价格监测,强化市场管理,严厉打击串通涨价、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坑农害农行为。推动落实“绿色通道”政策,确保在全国五纵二横国道主干线“绿色通道”上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得到免收通行费的实惠。加强农产品市场价格监测,发现价格异常波动要及时报告,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价格大起大落。针对今年鲜活农产品跨区域流通量增大的情况,积极组织多种形式的产销衔接活动,促进鲜活农产品市场流通。深入实施“保质量、保安全、助奥运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行动”,加强检验检测、全程监管、质量追溯,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十)狠抓责任落实。各级农业部门要把农业和粮食生产作为关系全局的大事要事,坚持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健全工作督导、专家指导和联席会议等工作制度,积极探索建立农业和粮食生产稳定发展的新机制。主产区要进一步发挥优势,努力扩大粮油种植面积,主销区和产销平衡区要坚决防止面积下滑,确保一定的自给率。要大力发扬求真务实、真抓实干、敢打硬仗的精神,深入基层,贴近农民,加强调查研究,扎扎实实地推动各项工作落实。

  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各级农业部门要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抓住机遇,勇于挑战,克服困难,扎实工作,确保今年夏季粮油获得好收成,为全年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打下坚实基础。

   农业部

   二○○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抚顺市客运出租汽车和小公共汽车治安管理规定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


抚顺市客运出租汽车和小公共汽车治安管理规定

市人民政府第44号文

1998-04-10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客运出租汽车、小公共汽车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经营者和乘客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从事客运的出租汽车(含微型小客)、小公共汽车营运的单位、个人(以下统称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乘客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公安局是我市出租汽车、小公共汽车业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门。市公安局治安分局根据市公安局授予的职责权限依法行使职能,具体负责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市从事出租汽车、小公共汽车营运,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办理营业执照后,到公安机关办理治安证件,从业人员经公安机关的治安培训后,方可上线营运。

本规定发布前已经从事出租汽车、小公共汽车营运的经营者,应从本规定发布之日起两个月内到公安机关补办有关手续。

第五条 凡在我市从事客运出租汽车、小公共汽车营运的经营者,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建立治安联防组织,积极协助公安机关维护客运治安秩序。

第六条 出租汽车、小公共汽车经营者,不得聘用下列人员:

(一)保外就医、假释、监视居住的;

(二)有现实违法犯罪行为的;

(三)在从事出租汽车、小公共汽车经营活动中,缺乏职业道德,欺行霸市,在群众中造成极坏影响的。

第七条 出租汽车、小公共汽车应有较固定的从业人员,如需变更从业人员,必须及时到公安机关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第八条 出租汽车出市通过公安机关登记服务站时,驾驶员必须出示证件主动登记。

第九条 出租汽车要安装符合安全防范要求的防护装置,落实防范措施。

第十条 出租汽车、小公共汽车从业人员在营运中,必须证、照齐全接受各行业主管部门的检查,不得拒绝、逃避和阻碍检查。

第十一条 出租汽车、小公共汽车交易、改型或改变颜色,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到市公交治安分局登记备案后方可营运。

第十二条 出租汽车、小公共汽车的从业人员对乘客遗留在车上的财物,应及时返还乘客;不能及时返还时,应交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治安管理部门,不准擅自处理。

第十三条 出租汽车、小公共汽车的从业人员在营运中,发现违法犯罪分子,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不得知情不报,隐瞒包庇,不得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服务。

第十四条 乘客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无正当理由不得拒付车费;

(二)不得强行拦截搭乘车辆;

(三)不得携带违禁品乘车和胁迫司乘人员运载违禁品;

(四)乘坐出租汽车出市必须随身携带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证件。通过公安机关登记服务站时,应出示有效证件主动登记。

第十五条 单位、个人办理治安证件,实行每年审验一次的制度。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可并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随车携带治安证件的;

(二)不按规定安装防护装置或安装后自行拆除的;

(三)擅自更换从业人员的;

(四)拒绝、逃避和阻碍各主管部门检查的;

(五)出租汽车出市不进行登记的;

(六)乘客无正当理拒付车费的;

(七)未按时审验治安证照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乘客携带违禁品乘车的;

(二)车辆交易、改型或改变颜色的,不到公交公安分局登记备案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有意隐匿遗留财物,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二)发现可疑人员及违法犯罪分子,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三)运载违禁品或胁迫司乘人员运载违禁品的。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明知是违法犯罪人员,而为其提供交通工具,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二)个人无治安许可手续而从事营运的;

(三)利用营运车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协迫司乘人员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条 无治安许可手续而从事经营的单位,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对拒绝接受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处罚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会同主管部门,责令中止车辆运行。

第二十二条 乘客乘出租汽车出市未随身携带有效证件或拒不进行登记的,不得乘坐出租汽车出市。

第二十三条 对在出租汽车、小公共汽车业治安管理中有贡献的从业人员及乘客,公安机关或有关部门应给予必要的表彰、奖励。

第二十四条 治安管理人员执行本规定时,应当秉公执法,不得徇私舞弊,违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抚顺市个体出租、私营汽车业治安管理暂行办法》

(1990年12月24日市政府17号令发布)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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