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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思明区区级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8:08:40  浏览:932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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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思明区区级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厦思政办〔2008〕39号
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思明区区级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区直各办、局,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区属各企事业单位:

  《思明区区级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八月一日

思明区区级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区级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参照《福建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闽政[2007]11号)、《厦门市市级财政性投融资社会事业建设项目代建管理试行办法》(厦府[2002]42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是指经政府职能部门批准立项,由各类财政性资金全额、部分投资,或由财政负责进行融资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

  (二)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城市维护建设投资项目;

  (三)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其他专项用于建设投资项目;

  (四)财政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安排的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发展建设等基本建设投资项目;

  (五)由财政负责采取各种形式融资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

  区级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实行代建是指项目业主在项目获准后将整个建设项目的前期准备、实施、竣工验收以及项目建设工程、质量、投资控制全部工作任务,委托给工程建设管理经验丰富的区属国有企业代建。

  第三条 代建单位是指受项目业主的委托,依据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代建管理合同,对区级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实施组织管理的单位。

  有上下隶属关系的两个法人单位不得同时承担一个项目的代建、设计、勘察、监理、施工任务。

  第四条 代建双方必须依法签订代建合同,代建费用纳入项目总投资概算。代建单位向项目业主负责,项目业主向政府负责。

  第五条 区级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工程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原则上实行代建(建设局作为业主除外),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下项目是否代建,由项目业主根据自己管理能力自定,并报主管部门核准。

  区政府认为需要委托的其他代建项目,亦执行本条规定。

  第二章 项目业主(甲方)和代建单位(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甲方依照代建合同对乙方的代建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即甲方有权派人负责监督乙方的工作、施工建设程序及工程“四大控制”管理力度,并有权随时提出监督意见,乙方在收到甲方提出的书面改正意见后应立即予以纠正并反馈。

  2、甲方负责监督工程资金的使用,甲方按本项目工程建设进度审查乙方的资金使用计划(包括项目建设融资计划),有权否决不合理的资金使用计划要求乙方调整;审查乙方资金使用计划执行情况,对乙方项目建设资金未能得到合理、有效使用的,有权要求整改。

  3、甲方对涉及工程建设标准、工期、质量、造价、主要材料和设备等重大变更进行认定,并依照国家现行的基建程序和本办法的规定报相关部门审批。

  4、甲方若发现乙方存在履行合同不力,严重影响工程建设,有权要求更换乙方参与代建管理的主要人员,直至终止合同;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作为不良记录报区建设局、财政局及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二)甲方的义务

  1、甲方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向乙方提供与工程需要相关的资料,明确建设内容、建设及装修标准、特种工艺设施设备要求。

  2、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须以甲方名义协调解决的建设手续,协调乙方与代建项目相关的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关系。

  3、按照相关部门确定的资金拨付审批流程及时审核、拨付项目建设资金。

  4、负责协调项目相关融资工作,协调本项目涉及的贷款归还问题,并按合同约定及时将相关款项及代建管理费拨付给乙方。

  5、在乙方负责处理代建工作范围内与乙方有合同关系或其他因工程建设引起的法律纠纷时,需要甲方协助的,甲方应予协助。

  (三)乙方的权利

  1、在甲方委托的代建范围内开展各项建设管理工作。

  2、有权要求甲方按合同约定核拨项目建设资金。

  3、有权要求甲方协调归还本项目涉及的贷款。

  4、有权按合同约定获得代建管理费。

  5、乙方发现甲方存在不履行合同的越权行为,严重干预及影响代建管理工作的,有权要求更换甲方参与工程建设的主要人员,要求甲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四)乙方的义务

  1、遇有项目需拆迁的,代表甲方行使项目拆迁人的职责,与项目所属街道办事处等相关部门沟通与协调,跟踪、督促、检查项目拆迁工作进展并定期报告甲方。

  2、乙方应选派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组建项目管理机构,建立健全的管理体系,配齐满足项目所需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制定项目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并督促其履行,职责到位,乙方应将建设项目具体的情况和履行情况报甲方认定备案。

  3、乙方应针对工程实际情况编制代建项目管理规划大纲和代建项目实施规划,并报甲方备案。在代建工作实施过程中,如实际情况或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项目管理规划大纲,应报甲方批准。

  4、代表甲方按有关基建要求,办理代建工作范围内的有关建设手续。

  5、经甲方授权,代表甲方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设备、材料的招标,选择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设备、材料供应商,并协调管理。

  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的招标文件及设备、材料的招标采购文件,乙方应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报甲方审核,经甲方认可后方可进行招标。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采购合同或协议在后应在10日内报甲方备案。

  6、乙方应按时向甲方提交项目代建月报,报告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造价、进度情况、设备、材料变更情况和各项控制措施的执行情况,报告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人员和设备到位情况,制定下个月的工作计划和工作重点。乙方应就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的质量、安全等重大事故以及其他重要事项及时向甲方和有关部门报告。

  7、乙方应负责处理代建工作范围内与乙方有合同关系或其他因工程建设引起的法律纠纷(双方相互诉讼,应由乙方承担纠纷处理的有关费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处理纠纷过程中需取得甲方授权的,由甲方授权。

  8、乙方应负责监督落实文明、安全施工等保障措施,保质保量按时完成代建任务。

  9、乙方按相关规定承担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包括按国家《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履行建设单位工程保修期内在工程质量保修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并对住户的投诉进行处理和反馈。

  10、组织工程建设质量的分户验收和竣工验收,负责办理工程决算资料的审核,并经甲方同意后,报区财政资金审核所审定,同时做好相关资料存档工作。

  11、乙方应在区财政资金审核所出具建设项目审核结论书后1个月内向甲方办理代建工程移交手续,提供完整、真实、准确的分部、分项工程竣工资料,工程价款结算资料、项目财产移交清单、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使用说明书等。

  12、乙方应制定项目资金需求和使用计划,报甲方批准后实施。

  13、未经甲方书面批准,乙方不得擅自以本项目为标的进行担保借款、抵押或签署任何有损项目或甲方利益的合同。

  14、负责施工合同范围内工程变更签证的初步审核。涉及工程、设计变更,需报甲方同意,同时在每月25日前将工程变更情况书面汇总报甲方备案。

  第三章 项目投资计划与资金管理

  第七条 代建费来源于工程概算中的建设单位管理费,代建费和建设单位提取的管理费用总和不得超过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建设单位管理费(厦财基[1997]01号和厦财基[2002]39号)。具体收费计取在代建合同中明确,代建费原则上不得随工程造价而变化,确实因业主单位原因,造成设计重大变更,增加代建内容的,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说明书的,项目业主应向代建单位支付补偿费,并报区财政资金审核所审核,区财政局批准。

  项目业主建设单位的管理费用从代建费中支付,其额度控制在代建费20%以内。

  第八条 代建管理费实行分期付款,具体付款方式在代建合同中明确。

  第九条 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控制投资,在施工图设计中实行限额设计。项目预算不得超过经批准的设计概算。严禁在施工过程中利用工作联系单或者补签其他协议随意变更设计,增加投资。

  第十条 工程变更按厦财基经[2002]48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工程变更均须经监理、甲方签证,项目建设过程中若发生1万元以上的设计变更,特别是隐蔽工程的变更,代建单位应及时通知区采购办及区财政资金审核所现场核实,并按正常程序提前报批方可施工。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变更的项目总概算的,由代建单位提出,经监理、甲方同意,区发改局审查批准后方可变更;涉及增加区财政专项投资的,区发改局应在审批前会同区财政局确定: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项目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因政府重大政策变化对项目造价影响较大的;

  (三)因资源、水文、地质、考古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建设方案的。

  第十二条 其余因项目前期工作不够深入、细致,导致工程变更、增项,经代建单位审定确实需要发生的,按程序进行报批。

  第十三条 不可抗力因素

  不可抗力因素包括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坠落或其他非甲、乙双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里氏震级7级以上地震、12级及以上台风、日降雨150mm及以上的雨灾等自然灾害。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损失而增加的费用,经财政资金审核部门审核后应列入工程总投资,并按程序报批。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奖惩规定

  第十四条 区财政局负责代建项目的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区发改、建设、审计、监察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项目代建过程中的相关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十五条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因代建单位工作出色,优化工程设计方案,施工技术方案科技含量高,节约投资或提高效益显著,工程造价、工期、质量得到有效控制,经区建设局、区财政局同意,甲方可对乙方进行奖励,奖金可以从工程投资结余款(控制在工程结余款的5%以内)中提取,突破项目总概算的,按突破数额的2%扣减乙方的代建费。

  第十六条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因乙方工作失误,未能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目标,并造成重大投资损失、浪费,工期延误,质量问题的,对单位和个人将分别予以撤销和解聘,扣减代建费,同时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视情节由有关部门建议取消或降低代建资质。

  第十七条 下列情况导致工程变更、增项的,查明原因,明确责任,依法处理。

  标底编制单位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误差不得超过5%,若发现严重漏项或误差,则暂停其在我区的财政性投融资项目的编标资格半年;连续三次发生重大误差取消其在我区的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的编标资格,情节更严重者,由其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勘察、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报行政主管部门做出相应的处理: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报行政主管部门做出相应的处理:

  (一)与建设(代建)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或虚报工程量的;

  (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三)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有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八条 项目代建业务的委托方与承接方必须在获准委托确认后30天内签署代建合同。

  第十九条 项目代建合同文本,应送交区财政局、建设局、发改局备案。

  第二十条 代建单位应在其资格许可范围内承接代建项目,并根据项目建设的需要,组建熟悉建设程序、管理能力强、业务精通、专业配套齐全、人员相对固定的代建管理机构。

  代建单位人员配置具体要求如下:

  (一)根据建筑分类,属一类建筑的建设项目代建单位的管理专业人员人数配置不少于12人,项目总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造价管理负责人应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经历。技术负责人、造价管理负责人应由具有相应专业高级职称的技术、经济专业人员担任。

  (二)根据建筑分类,属二类建筑的建设项目代建单位的管理专业人员人数配备不少于8人,项目总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造价管理负责人应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经历。技术负责人、造价管理负责人应由具有相应专业高级职称的技术、经济专业人员担任。

  (三)根据建筑分类,属三类建筑的建设项目代建单位的管理专业人员人数配备不少于5人,项目总负责人应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经历。

  (四)项目代建单位其它成员(除文秘人员外)应由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专业对口的技术人员担任。

  (五)项目总负责人对项目代建全过程负责,技术负责人、造价管理负责人可同时从事两个建设项目的代建工作,一般不允许中途更换,确实需更换的应报项目业主同意,项目代建单位其它成员也应保持相对稳定。

  为提高工作效率,结合区情,将项目金额较小,性质相似的项目归为一类,按文体类、教育类、基础设施类、安置房类等划分项目类别,参照一、二类建筑的建设项目配备班子成员。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及所属企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试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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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市区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杭州市市区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根据杭政办发犤2001犦219号文《杭州市市区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为更好地做好廉租住房的配租、管理等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请登记


(一)申请条件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居民户口且实际居住,并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市区城镇常住居民户口3年以上(含)。


2.现住房条件: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在6平方米及其以下,人均住房使用面积是指家庭每人占住房使用面积;


核定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的户内人口包括:夫妻、子女以及同住一处的夫妻双方的父母亲;


家庭成员中属农业户口的配偶、子女纳入核定家庭人均使用面积的人口数。


3.经济条件:已领取民政部门审核发放的《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特困、低保、困难)》的家庭。


(二)面积核定方法

1.下列住房面积须核定为申请家庭现住房面积:


(1)家庭成员的私有住房;(2)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住房;(3)现住父母或子女的住房;(4)申请家庭成员在申请前5年内已转让或出租的自用住房;


(5)待入住的拆迁安置住房;(6)领取拆迁货币补偿款的,其原已被拆除的住房;


(7)违章搭建的住房(在拆除后,可不核定为其现住房面积)。


2.下列住房面积不核定为申请家庭现住房面积:


(1)集体宿舍或借住的办公用房;(2)承租的私有住房;(3)现住父母或子女、属三代及以上同住家庭的住房;


(4)兄弟姐妹的住房;(5)朋友、邻居的住房。

(三)申请程序

1.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应推选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由申请人向所在区民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报家庭基本情况。


2.申请廉租住房需提交下列材料:(1)廉租住房申请表;(2)家庭实际居住人口(人户一致)的身份证、户口本、现有住房租赁证或产权证复印件;


(3)民政部门核发的《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


(4)夫妻双方及申请家庭人员所在单位是否解决住房或进行住房货币分配证明;


(5)符合实物配租条件且属烈属、残疾的申请家庭,提供现居住地的住房证明;


(6)其他相关证明。

(四)受理登记

1.申请人将《杭州市市区廉租住房申请表》和相关资料交各区民政部门,各区民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租金配租、实物配租意见,填写配租意见书,在每季第二个月末送市房改办。市房改办在收到审批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家庭的审批。


2.对经审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进行登报公示,公示时间安排在每个季度末,对不符合条件的注明原因退回各区民政部门。公示期为15日。公示期内无人提出异议的,市房改办予以核发《杭州市市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资格证》或《杭州市市区廉租住房租金配租资格证》,申请家庭进入轮候配租。


3.在轮候期间,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市房改办。经市房改办核实后,根据申请家庭变化情况,进行变更登记或者取消其本次配租资格。

二、配租方式


(一)实物配租

1.条件:夫妻双方年龄均在52周岁(含)以上的家庭和烈属、残疾等有特殊困难的家庭。


2.方法:(1)由市房改办提供廉租住房房源,区民政局提出拟配租意见,市房改办审核后按人均使用面积8平方米配租犤包含原居住的住房使用面积,按一户家庭(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的实际居住人口为计算口径(独生子女按一人计算);


(2)租金按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缴纳,超过配租标准部分的使用面积按公房租金缴纳房租。若人均使用面积已达到8平方米且总配租使用面积小于24平方米(含)的,按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缴纳房租;


(3)符合实物配租的申请家庭,也可选择租金补贴配租。


(二)租金补贴配租

1.租金补贴配租标准为人均使用面积8平方米犤包含原居住的住房使用面积,按一户家庭(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的实际居住人口为计算口径(独生子女按一人计算);


2.单人一户者按2人标准配租,2人户家庭按2.5人标准配租,3人户(含)以上家庭按实际人口配租;


3.补贴租金每半年发放一次。实际支付房租小于配租标准的,租金补贴按实发放。


(三)公房租金减免

申请家庭原居住公有住房的,可申请减免原公房租金为廉租住房租金。

三、配租家庭原有住房的处置


1.具有实物配租资格的家庭,原承租公房或私房上交后,可按全额配租标准给予配租。


2.具有租金补贴配租资格的家庭,原承租公房或私房上交后,可享受全额租金补贴或进行实物配租;原租住公房或私房不上交的,享受差额面积的租金补贴。


3.配租对象原所住房屋属承租公房的,上交后充实廉租住房房源;当该户经济、住房条件改善退出廉租资格时,现承租的廉租住房与原租住公房相等部分面积允许恢复公房租凭关系,超过面积部分在补交公有住房再次分配过户费后,允许按公房予以租赁,否则,超过部分按市场租金计租。


4.配租对象原所住房屋属私房的,可选择以下一种方式:


(1)上交私房由市房改办统一收购,收购房款专户存储;当该户经济、住房条件改善退出廉租住房配租资格时,专款用于购买住房。


(2)上交私房并实行产权调换,当配租家庭经济、住房条件改善退出廉租住房时,原上交市房改办的私房与廉租住房等建筑面积部分允许实行产权调换;超原私房面积部分的可在有偿取得使用权后按当年的房改政策进行房改。

四、配租协议


(一)配租家庭应与市房改办签订廉租住房配租协议。


1.实物配租的家庭在取得《杭州市市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资格证》后,与市房改办签订《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协议书》,市房改办给予配置合适的房源。申请家庭凭市房改办核发的《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联系单》和市房管局出具的《房屋产权交接单》,在十天内到房屋所在地的区房管部门办理廉租住房租赁手续,领取《廉租住房租赁证》,按规定缴纳廉租租金。


2.租金配租家庭在取得《杭州市市区廉租住房租金配租资格证》后,与市房改办签订《廉租住房租金配租协议书》。由配租人找到合适的房源后,与出租人签订杭州市房屋租赁合同,到所在区房产交易中心登记备案(备案费用凭配租资格证免收)。出租人凭配租人的《杭州市市区廉租住房租金配租资格证》、《杭州市房屋出租许可证》、《房屋租赁合同》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到市房改办办理手续并领取廉租租金补贴款。


(二)配租家庭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使用面积、金额、期限等履行协议。


(三)实物配租家庭无正当理由先后两次拒不接受配租方案的,市房改办将取消其配租轮候资格,并在1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四)租金配租家庭签订《杭州市市区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协议》后,在6个月内未落实租房的,视作自行放弃处理,并在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五、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和租金补贴标准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按照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确定,目前廉租住房租金为每平方米使用面积0.60元/月;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标准为20元/平方米。

六、配租管理


(一)实物配租承租期为2年。市房改办每年12月底会同各区民政局、区房产管理部门对实物配租家庭的年收入和住房情况进行核实。


租金补贴配租的家庭,于每年12月底向各区民政局提交特困家庭年收入和区房管局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由各区民政局审核后提出是否同意继续配租的意见并报市房改办。


市房改办对符合配租条件的家庭,继续保留其配租资格;对不符合配租条件的,将收回住房或停止发放租金补贴。


(二)配租期内,当家庭条件改善、户口迁出本市或家庭年收入超过最低收入线20%时,配租对象应迁出住房或向市房改办办理停止发放租金补贴手续,市房改办核实后注销其配租资格。


对实物配租立即迁出有困难的,市房改办给予6个月的过渡期,并按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收取房租;超过6个月仍未迁出的,按市场租金收取房租。

七、其他事项


廉租住房的配租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房改办责令其退出廉租住房,补交市场租金和廉租租金的差价,并取消其配租资格,3年内不得提出申请:


1.骗取配租资格的;2.改变廉租住房使用性质的;3.将廉租住房转租或变相转租、过户的;4.拖欠廉租租金达6个月以上的;5.办理租住手续后空关6个月以上的;6.强占廉租住房的;7.将租金补贴挪作他用的;8.政府管理部门认为应取消资格的其他行为。

八、本实施细则由杭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九、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浙江法院系统司法网拍首拍取得巨大成功后,不断总结经验、完善做法,司法拍卖改革在修正中稳步推进。在动产网拍全线铺开的同时,不动产网拍也迅速跟进,让我们看到了司法与时俱进的改革魄力和实事求是的工作智慧。但任何制度都不可能是完美无缺的,去年8月某法院的一次网拍中,买受人成交后未按约定支付价款导致该次拍卖失败。有媒体将该现象称为“流拍”,认为司法网拍的风险已经显现。笔者认为,此种说法存在认识上的错误,且有小题大做之嫌。

首先应该指出的是,拍卖成交后买受人违约不付款导致拍卖不成立的行为不能称为流拍。流拍是指在拍卖中,由于起拍价格过高,拍卖过程中无人竞价或者竞买人最高应价没有达到起拍价而造成的拍卖交易失败。可见,流拍时拍卖并未成交,流拍其实是拍卖行为的一种失败状态。但买受人成交后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行为,是拍卖成交后买受人的一种违约行为,与流拍有着截然不同的性质。

其次,买受人成交后未按约定支付价款导致拍卖失败的现象,并非司法网拍的特有产物,其在传统拍卖中也普遍存在。另外,传统司法拍卖中因买受人成交后未按约定支付价款导致拍卖不成立的现象也不罕见,传统司法拍卖同样也面临这样的问题。而且长期以来,为了杜绝这种现象,提高拍卖成功率,传统司法拍卖采取了预防措施,传统的做法是买受人违约后,按照《竞买合同》或《须知》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拍卖前买受人交付竞买保证金的,保证金予以没收,待再次拍卖成功后用于补足两次拍卖成交价的差额。但传统司法拍卖中的这些做法仍未彻底避免该行为的发生。若将此种现象作为司法网拍的新生风险对司法网拍进行质疑或者寄望于司法网拍在推行之初就完全杜绝该风险,未免对司法网拍这一新生事物的要求过于苛刻。

笔者认为,与传统司法拍卖相比,司法网拍在防范此类风险上更有优势:一是司法网拍借助淘宝网庞大的客户群更大幅度扩散拍卖信息,提高拍卖的参与度,一改传统司法拍卖参与人数较少的局面,更能有效挖掘诚信度高、履约能力强的竞标人,从而降低因买受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而导致拍卖不成立的概率;二是借助淘宝网网络信息汇总的统一性和传递的及时性,全国各级法院可以及时交流、分享违约买受人信息,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对策,避免诚信度较低的买受人多次出现违约行为。传统拍卖行业中曾有人士呼吁建立“行业黑名单”来缓解买受人违约问题,但因为各个拍卖行情况不同,对黑名单的态度也不同,所以行业黑名单在实行过程中困难重重。而且传统拍卖中买家是重要资源,在日益激烈的拍卖行业竞争中显得尤为珍贵,为了提高自己的竞争力,各拍卖行一般不愿公布。而司法网拍就不存在这种障碍,在信息共享上更有优势。

众所周知,任何一项制度的发展、完善,都需要克服现实中的种种障碍,司法网拍也是如此。针对拍卖中出现的买受人成交后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行为,传统司法拍卖中所采取的制约措施司法网拍也都进行了规定,例如司法网拍也要求竞买人交付竞买保证金,但同样无法完全杜绝此类现象的发生。对此,应进一步改革探索,建立有效的制约机制,促进司法网拍良性循环。笔者认为,可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探索:

一是借助淘宝网先进的科技平台,参考淘宝拍卖中已较为成熟的买家信用评价机制,打造司法网拍行业黑名单。所谓黑名单,即客户诚信档案,是对拍卖成交后恶意拒付款项致使拍卖不成立的买家进行不良信用记录,凡是存在此种不良信用记录的买家在一定时间内都将无法再次参与司法网拍。淘宝网有着统一的操作平台和强大的科技支撑,可通过技术研发,使司法网拍系统根据竞买人的网络竞买记录自动生成诚信档案并据此对司法网拍的报名买家进行自动筛选,将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买家拦截在网拍门外,低成本、高效率实现网拍参与人员信用记录共享,有效地防止违约行为的出现。

二是实行惩罚性违约金与赔偿性违约金相结合,加大买受人违约责任。拍卖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而实践中,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方式,就是其事先交纳的保证金不予返还,对再次拍卖产生的价款差额,从保证金中予以扣除,不足及差额部分再行追诉,从这种意义上说,竞买保证金具有违约金性质。从性质上看,此种违约金数额是既定的,不受实际损失数额的影响,属于惩罚性违约金。此种违约金在约束买受人的违约行为方面具有一定的约束作用,但受制于其数额的既定性,很多情况下不能有效弥补损失,难以对买受人的行为起到充分的震慑作用。因此,可以探索在拍卖中实行惩罚性违约金与赔偿性违约金相结合,除已有的交纳竞买保证金作为惩罚性违约金外,可在拍卖竞买协议中约定赔偿性违约金,用以弥补因买受人违约造成的损失,加重买受人的违约责任,降低违约风险。

三是法院系统共同探索建立司法网拍委托执行机制。司法网拍因打破了拍卖的地域限制而吸引了全国各地的竞拍人,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首拍的宝马轿车就最终被一名东北买家拍走,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网拍的起亚越野轿车则吸引了全国十几个省市的买家。如果买受人出现违约行为需法院强制执行,拍卖法院可能会受制于地理空间而难以对省外买受人进行执行,即便可以执行,其成本也较高。司法网拍委托执行机制建立后,拍卖法院竞拍结束后可通过淘宝获得买受人信息,一旦买受人发生违约行为,而拍卖法院不便进行调查或执行时,可根据买受人信息显示的地理位置,委托当地法院进行调查,避免因买受人地域范围过大而带来的实际执行困难。


(作者单位: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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