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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自治州政府网站州长信箱应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6:13:24  浏览:832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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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自治州政府网站州长信箱应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自治州政府网站州长信箱应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博州政办发〔2008〕6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阿拉山口口岸管委会,赛里木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

《自治州政府网站“州长信箱”应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州信访局要抓好督促检查,确保办法的顺利实施。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八日

自治州政府网站“州长信箱”应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自治州电子政务建设,规范人民群众来信办理工作,不断拓宽群众信访渠道,降低信访成本,及时妥善解决群众诉求,促进政府科学民主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以下简称《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州长信箱”是指以自治州人民政府最高行政职务命名的网上信访系统。

政府网站是指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为履行职能面向社会提供服务建立在互联网上的官方网站。

本办法所称来信,是指写信人通过政府网站“州长信箱”向自治州人民政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投诉请求,依据政策法规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处理的网上信件。

第三条 办信工作机构。

㈠“州长信箱”栏目由州信访局负责,根据《信访条例》的规定,及时处理群众来信。

㈡ 各县市人民政府、阿拉山口口岸管委会、赛里木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单位负责信件的办理并按要求将办理结果(含电子版)及时报州信访局。办理结果由州信访局、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后,呈州分管领导审批,确定答复方式。原则上能够向社会公开的,都要通过“州长信箱”栏目向社会公开发布办理结果,努力使“州长信箱”成为政府与群众沟通的桥梁和联系群众的“民情窗口”。

㈢ 州电子政务办公室主要负责“州长信箱”系统的技术支持,确保“州长信箱”运转正常、接发及时、反馈迅速。

第二章 受理范围

第四条“州长信箱”办理的主要信件:

㈠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州长信箱”向州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

㈡ 对下列来信事项不予受理:

⒈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

⒉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律途径解决的;

⒊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的;

⒋信访人不服处理、复查意见,又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查、复核请求的;

⒌信访人故意隐匿回复邮箱和地址及联系方式的;

⒍《信访条例》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

第三章 办理程序

第五条 “州长信箱”栏目采用前台受理,后台处理的模式,使用管理人权限为州信访局,其他任何人都无权进入“州长信箱”栏目后台处理程序,确保栏目受理信件的安全性。

第六条 接收。工作人员每天定时打开“州长信箱”栏目,对接收到的信件按照写信人姓名、内容等进行分类、登记,并删除广告、乱码等非“州长信箱”接收范围内的内容。

第七条 受理。收到的信件由州信访局整理并提出拟办意见呈州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第八条 告知。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收到州信访局转送或交办的信访事项,应按《信访条例》规定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还应告知救济途径。

第九条 报审。

㈠ 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收到州信访局转送或交办的信访事项,应按《信访条例》的规定或交办(转送)机关的要求,及时形成办理报告和答复意见予以报告。直接交办(转送)的,直接报告;逐级交办(转送)的,逐级审查,逐级报告。

㈡ 答复意见、办结报告内容要做到:对写信人反映问题要表述清楚、全面;调查过程完整、清晰;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标注明确;处理意见和落实情况明了;有关材料附全。答复意见、办结报告一式二份并附电子版,有特殊要求的按照要求办理。

㈢ 州信访局、政府法制办公室认真审查有权处理行政机关报送的材料,及时呈州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批,确定答复方式。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政策不当的,应退回原办理机关重新调查处理。

第十条 答复。州信访局根据确定的答复方式,宜在“州长信箱”公告栏上公布的答复意见,以有权处理行政机关的名义公开答复;不宜在网上公布的答复意见,由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书面答复信访人本人,并报州信访局备案。

第十一条 回复要求。

㈠ 按照《信访条例》规定,准确回复,做到不延误、不积压。

㈡ 涉及面广、带有共性的问题,在不涉及个人隐私的情况下,公开发布。

㈢ 对本人要求不予公开答复的,可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及时回复。

㈣ 如来信人询问正在办理信件的情况,应回复办理进度并说明原因。

第十二条 督查督办。“州长信箱”的督查督办工作由州人民政府督查室和州信访局负责,发现有关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及时督办:

㈠ 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件的。

㈡ 未按规定反馈信件办理结果的。

㈢ 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件的。

㈣ 办理信件推诿、敷衍、拖延的。

㈤ 不执行信件处理意见的。

㈥ 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第十三条 通报。

㈠ 每季度定期通报“州长信箱”来信办理情况,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报经州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在全州范围内予以通报。

㈡ 每年11月20日前将“州长信箱”信件办理情况汇总,报告州人民政府,经审核批准后,在全州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州信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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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教材定额补贴暂行办法

国家教育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出版局


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教材定额补贴暂行办法

1986年9月24日,国家教委 财政部 国家出版局


根据1986年4月19日国家教委等八个部、委、局《贯彻执行〈关于高等学校和中等学校教材价格问题的请示报告〉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对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教材实行低价、微利的原则和国家给予补贴的政策,进一步搞好教材建设,特制订本办法。
一、各种编写或翻译的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的教材、教学参考书和教学用工具书享受教材补贴。
二、享受补贴的教材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经国家批准建立的出版社的有书号的正式出版物;
2.教材的选题事先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并经国家教委或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同意;
3.列入新华书店或高等学校出版社编印的教材征订目录进行征订,执行国家规定的定价标准的教材。
三、为了简化补贴手续,鼓励出版社改善经营管理,教材补贴按各种教材定额补贴核算表(共24种)所列定额计算应补贴数额。但出版的教材实际销售收入盈利率超过10%以上的,从下期起要把价格降下来,否则应扣减补贴,以稳定教材价格。
四、各出版社计算教材补贴时,分下列四步进行:
第一步,各出版社出版的教材,根据其不同的类别和新华书店订货数(包括新华书店与出版社商定的储备数)或高等学校出版社征订的征订数(另加10%的储备数),按照《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教材定额补贴核算表》“对号入座”,计算出各种教材的盈亏额,再计算出盈亏相抵后的净盈额或净亏额。
第二步,按每种教材总印张乘以规定的每印张的最高定价再乘以70%算出教材的总实洋,总实洋乘以5%,计算出全部教材的销售利润额。
第三步,将应得5%的销售利润额,加上净亏额或减去净盈额,即为应拨给出版社的教材补贴额。净盈额大于5%销售实洋额的,不再享受补贴。
第四步,教材分春、秋两季进行补贴。每年8月开始计算当年秋季教材的补贴额,给予预拨;每年12月结算全年教材补贴额(含秋季教材已结算预拨的部分)与8月份预拨额相抵,多退少补。
五、教材用纸一律按照国家调拨价格供应给出版社。目前,为了解决纸张生产中的困难,可按国家物价局批准的统一临时价格供应,统一临时价格高于现行国家调拨价格(52克长纲凸版纸每吨为1500元,52克圆网凸版纸每吨为1400元,不包括定额运杂费)之间的差额及以后国家调拨价格正式调整后与现行国家调拨价格(同上)之间的差额,按现行财政体制分别由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根据各出版社的教材出版实际用纸令数(按版权页载明的实际印数、印张数折成“吨”,每吨按40.5令折算),给予补贴。
六、上述补贴由各出版社按隶属关系,按时向教育部门提出教材定额补贴申报表及教材耗用纸张差价补贴申报表。中央和国务院各有关部委所属出版社及各有关部委委托其他出版社出版的教材定额补贴由国家教委审核汇总报财政部,财政部审定后,拨给国家教委,由国家教委专款补贴给有关出版社。地方出版社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委托其他出版社出版的教材的定额补贴费用,由地方财政部门拨给教育行政部门,由教育行政部门补贴给有关出版社。
补贴款项,分别由中央和地方财政部门,在国家预算科目236款“国家批准的其它政策性价格补贴”中列支。
七、出版社出版的教材应单独核算,对于教材和教材用纸补贴,在现行《出版社会计制度》基础上,增列“321应补定额补贴”科目。并在本科目下设“教材补贴”,“纸张价格补贴”二个二级科目。在“311利润分配”科目下增设“应补定额补贴收入”二级科目。
出版社按规定核算出由财政拨补的教材补贴和纸张价格补贴额时,借记“应补定额补贴”科目,贷记“利润分配——应补定额补贴收入”科目;收到补贴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补定额补贴”科目。
在会出01表39行后加39—1行“未拨补定额补贴”项目,根据“应补定额补贴”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在会出01—1表28行之后加“8.定额补贴”项目,下分“年初未补数(29行)”,“应补数(30行)”,“已补数(31行)”和“月末未补数(32行)”四个项目。
在会出02表14行后加14—1行“应由预算拨补的定额补贴收入”项目,该行反映应由财政拨补的定额补贴。根据“利润分配——应补定额补贴收入”科目的记录填列。
每年三月,各有关出版社应向中央或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加编上年各种教材的“书刊成本计算表(会出04表)”,并在“补充资料7”中加“教材总印张”项目,作为考核出版社工作及研究改进补贴办法和补贴标准的参考。
八、国家教委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都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与财政部门密切配合,认真做好这项工作。
中央和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出版部门要经常检查各出版社的教材定价,用纸质量,印刷质量等情况,遇有违反有关规定的,要给予批评教育和必要的处理。
九、本办法自1986年秋季教材起试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投机倒把违法违章案件非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投机倒把违法违章案件非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通知
(工商检字[1989]第3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各地的要求和已经变化了的新情况,为了实事求是地处理案件,现对投机
倒把违法违章案件非法所得的计算方法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在生产经营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构成投机倒把违法违章行为
的,其非法所得的计算方法是:凡有进销价(包括批发价、零售价)的,以销价与
进价之差作为非法所得;属于生产加工的,以生产加工的产品的销价与成本价之差
作为非法所得。
二、为投机倒把违法违章活动提供货源、支票、现金、银行帐户等其它方便条
件,或者代出证明,代开发票,代订合同以及虽未直接参与违法经营活动,但在违
法活动中采用各种手段,牟取非法利益的,以全部非法收入作为非法所得。
三、投机倒把违法违章行为人如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处理决定之前已缴纳
税款的,在计算非法所得时应予以扣除,未交纳的不予扣除。
四、在计算非法所得时,如有商品已经售出,货款尚未收到的情况,也应包括
在内。
自本文发布之日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投机倒把和违章案件非法所得
的计算方法问题的复函》[(83)工商130号]停止使用。

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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