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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教育厅等三部门《四川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6 15:15:44  浏览:968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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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教育厅等三部门《四川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教育厅等三部门《四川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广元经济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

现将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三部门贯彻落实<四川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行办法>的通知》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教育厅等3部门《四川省生源地信用助学

贷款试行办法》的通知



川办函〔2008〕250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单位),有关金融机构: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四川银监局制订的《四川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用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国家助学贷款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国家助学贷款享有同等优惠政策,是利用财政、金融手段创新金融服务体系,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问题的重要途径。各地、各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按照“应贷尽贷、简化程序、方便群众、防范风险”的原则,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落实机构,密切配合,精心组织,确保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积极、稳步推进,扎扎实实地把这件惠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大事抓好。

各地在推进和落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同时,应继续做好所属各高校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确保原有国家助学贷款机制和协议继续有效实施。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四川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行办法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四川银监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7〕43号)、《财政部、教育部、银监会关于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财教〔2008〕196号)精神,进一步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切实推进我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经批准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经办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生源地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第三条 四川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以国家开发银行四川省分行为主承办。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经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四川银监局同意可以开展此项业务。



第二章 贷款对象与条件



第四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发放对象是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学生。

第五条 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3.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

4.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5.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第六条 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家庭应该符合以下条件:

1.无不良信用记录;

2.家庭经济困难一般应符合以下基本特征之一:

(1)农村贫困户和城镇低保户;

(2)孤儿及残疾家庭;

(3)无稳定收入的单亲贫困家庭;

(4)父母一方或双方失业的家庭;

(5)遭受重大灾害,造成严重损失,无力负担学生费用;

(6)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

(7)家庭主要收入创造者因故丧失劳动能力;

(8)家庭年现金总收入低于8000元的家庭;

(9)其他贫困家庭。



第三章 贷款政策



第七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每个借款人每年申请的贷款一般不超过就读学校收取的学费和住宿费的总和,最高不超过6000元,主要用于解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问题。

已经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同一学年内不得再申请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已经获得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同一学年内不得再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八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0年确定,最长不超过14年。其中,在校生按剩余学习年限加10年确定。学制超过4年或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的还贷期限。

第九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

第十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息按年计收。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共同负担。学生在校及毕业后两年期间为宽限期(只付息,不还本),宽限期后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息。



第四章 贷款贴息与风险补偿



第十一条 贷款学生在校期间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其中,考入中央所属高校和考入地方高校跨省就读的学生,其贷款贴息由中央财政承担。四川省籍学生考入四川省属高校就读的,其贷款贴息由省财政承担;四川省籍学生考入市(州)属高校就读的,其贷款贴息由高校所在市(州)财政承担。贷款学生毕业后利息全部由学生及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负担。

第十二条 建立风险补偿专项资金,风险补偿金比例按当年贷款发生额的15%确定。考入中央所属高校和考入地方高校跨省就读的学生,其风险补偿金由中央财政承担;四川省籍学生考入省属高校就读的,其风险补偿金由中央承担贷款发生额的7.5%,省财政承担1.5%,学生就读高校承担6%;四川省籍学生考入市(州)属高校就读的,其风险补偿金由中央财政承担贷款发生额的7.5%,高校所在市(州)财政承担1.5%,学生就读高校承担6%。

第十三条 贴息和风险补偿金分别由四川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市(州)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归集,每年12月20日前,向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经办银行及时足额划拨。

第十四条 经办银行收到风险补偿金,应确认为递延收益,待确认生源地助学贷款损失时,计入当期损益。已确认的生源地助学贷款损失,以后又收回的,相应回拨递延收益。风险补偿金若超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超出部分由经办银行返回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用于弥补不良贷款损失;若低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不足部分由经办银行和县级财政部门各分担50%,其中县级财政分担部分首先使用经办银行返回给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资金,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承担。



第五章 组织管理



第十五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各级教育、财政部门、银监部门和经办银行以及普通高中、高等学校要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建立良性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运作体系。

第十六条 省教育部门要周密安排,精心组织,督促各级教育部门及普通高中、高等学校共同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市、县级教育部门要在整合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安排专门的工作人员和必要的工作经费,保证必要的工作条件,积极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收集、整理、汇总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求等信息;对贷款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认定;建立学生信用和贷款资格评议小组,确定符合贷款条件的学生名单;测算贷款需求,编制贷款预案;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申请、初审等管理工作;接受高等学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的委托,建立与贷款学生家庭的联系制度,跟踪了解贷款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受开发银行省分行委托催还贷款;负责向上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高等学校和经办银行定期报送贷款学生的有关信息,加强与高校沟通,避免重复贷款。

有关普通高中要配合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经办银行,提供高考招生录取情况及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求情况,协助做好贷款申请、审批和发放工作。有关高等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培养学生的诚信意识,教育学生毕业后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并将学生贷款信息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管理。根据有关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需要,协助提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的相关信息和高校收费账户信息等资料。

第十七条 省、市(州)财政部门在年度财政收支预算中足额安排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金,加强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八条 经办银行负责按照国家信贷政策,科学合理设计贷款方式和期限结构,制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操作规程,负责审核、发放和管理贷款,确保贷款渠道畅通,使符合条件且有贷款需求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能申请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要会同财政、教育部门根据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承贷周期不同阶段的特点,建立以学生为中心的家庭、高校和就业单位三地的贷款产品、信息和信用联结,形成贷款学生借款期间全过程的信用管理。经办银行可通过委托代理方式由其它金融机构辅助结算管理,并按照委托协议支付代理手续费。代理银行及各分支机构要为生源地信用贷款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经办银行应建立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专职管理机构并配备足够的人员,根据国家助学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切实防范贷款风险,保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可持续发展。

第十九条 银监部门会同财政、教育部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进行指导,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价,督促经办银行完善金融服务,提高工作效率。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此前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等五部门制定的《四川省生源地助学贷款管理试行办法》已办理生源地贷款的,按原办法执行,从本办法执行之日起不再办理新的贷款。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四川银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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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五种医疗器械产品广告管理的通知

工商局、医药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五种医疗器械产品广告管理的通知
工商局、医药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区)及南京、成都市
工商行政管理局、医药管理局(总公司):
近来,名目繁多的医疗器械产品,如电子增高器、磁疗器、丰乳器、近视治疗器、A氏治疗机等的广告大量出现。这些产品有些没有经过医疗器械工业主管部门鉴定,恣意进行夸大疗效的广告宣传,有的甚至利用虚假广告推销伪劣产品,不仅给广大用户和消费者造成经济损失,而且危
害人民的身体健康,应当引起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医药管理部门的注意。
为了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保证消费者在康复保健防病治病中使用的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现对人体增高器等五种医疗器械产品的广告宣传,作如下规定:
一、所有广告经营单位应立即停止刊播人体增高器、磁疗器、丰乳器、近视治疗器、A氏治疗机五种医疗器械产品的广告(印刷厂亦应停止印刷)。
二、凡申请继续刊播上述产品的广告客户,必须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器械工业主管部门鉴定合格的证明和对广告内容审查批准的证明。广告经营单位(印刷厂),必须认真查验上述证明,对无合法证明、证明不全以及没有医疗器械工业主管部门签章的复制证明的广告,不得承
办。
三、国家医药管理局所属的中国医疗器械工业公司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局(总公司)发现进行医疗器械产品虚假广告宣传的,经调查核实后,有权通知广告经营单位停止刊播广告,并书面通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予以查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对医疗器械
产品广告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四、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立即会同医药管理局对生产、销售上述五种产品的单位的广告宣传情况进行一次清理检查,并将清理检查情况于一九八八年三月底以前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国家医药管理局。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
请将此通知转发各广告经营单位、印刷厂和生产、销售上述五种产品的单位。



1987年12月9日

关于印发《韶关市市级全民创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韶关市市级全民创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韶府办〔2008〕286号)


浈江、武江、曲江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省驻韶有关单位,有关企业:

《韶关市市级全民创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韶关市市级全民创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韶关市委、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全民创业促进富民兴市的意见》(韶市联[2007]12号)文件精神(以下简称《意见》),支持我市全民创业,特设立“韶关市市级全民创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并制定本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办法》所指的韶关市市级全民创业专项资金,是根据《意见》精神,从2008年起连续5年,由市财政每年在本级预算中安排1000万元用于支持市级及市辖三区的全民创业。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扶持企业必须符合市政府确定的产业政策、区域布局和我市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和社会监督,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四条 韶关市全民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韶关市中小企业局,以下简称“市创业管理部门”)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我市全民创业工作目标、部署、要求,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及重点,安排专项资金扶持计划,同时负责受理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审核、监督、检查、追踪等日常工作,每年定期向市政府汇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使用效果。



第二章 支持的范围、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及重点:

(一)支持新办三年内(含三年,以2007年10月8日为启始时间)在市及市辖三区登记注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处于成长期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国内民间资本独资(或控股)兴办的各类初创型中小企业。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文件规定执行。其中以进入产业转移工业园投资的创业企业为扶持重点,兼顾扶持其他创业企业。专项资金扶持创业企业的范围包括:

1、具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2、实现清洁生产、循环经济的成长型中小企业;

3、农业产业化、农业龙头企业,从事农林副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企业,旅游产品的生产、开发、销售企业;

4、社区服务型中小企业;

5、为支柱企业和产业集群服务、为产业链的形成填平补齐、延伸产业链的中小企业,按产业分类,进入产业集聚区的初创企业;

6、下海创业的机关事业单位及科研机构科技人员、农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大中专毕业生、退役士兵、外出务工回乡创业人员、归国留学人员、其他城镇失业自主创业人员所创办的中小企业。

(二)扶持国内民间资本独资(或控股)、规模以上的中小企业进行第二次创业。

(三)扶持全民创业服务体系建设。

(四)扶持中小企业创业(园区、孵化器)基地建设。

(五)扶持全民创业培训、宣传、推介等项目。

(六)鼓励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创业贷款。

(七)市委、市政府要求重点扶持的全民创业其它项目。

第六条 支持方式。专项资金采取贷款贴息、直接补助和风险准备奖励三种支持方式。贷款贴息是对创业企业从金融机构取得的用于在市辖区投资建设的贷款给予适当的利息补贴。风险准备奖励是对金融机构发放给中小企业创业贷款,给予金融机构的奖励。

对以自有资金为主进行投资创业的企业和为改善创业环境、提供创业服务的单位,以及开展技术研究与开发的机构,一般采取直接补助;以金融机构贷款为主进行投资创业的企业,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方式。风险准备奖励是对金融机构当年发放一年期限中小企业创业贷款计提的风险准备金部分,在本办法规定的扶持额度内给予适当的奖励(按当年新增贷款平均余额的1%计算)。

申请专项资金的创业企业可选择其中一种支持方式,原则上不得同时以两种方式申请专项资金。

本年度已获得市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和企业,当年全民创业专项资金原则上不重复支持。

第七条 专项资金贷款贴息的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确定。



第三章 申报条件、申报材料

第八条 市创业管理部门每年第二季度下发申报通知,并在全市范围内通过韶关人民政府信息网、韶关经贸信息网、中国中小企业广东韶关信息网等媒介刊登,公开申报的条件、内容、时限及相关事项,申报单位按要求办理申报,逾期不予受理。

第九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各中小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创业企业是在韶关市市辖三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注册,享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申报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市场前景好;

(三)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

(四)诚实守信、依法经营;

(五)依法足额纳税。

(六)为员工缴纳社保基金,无拖欠社保基金的不良记录。

第十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中小企业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原件备查);

(二)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包括经营范围、主要产品、生产技术、职工人数等;

(三)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年度财务报告(会计报表)或审计报告复印件(原件备查);

(四)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

(五)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的相关证明,为员工缴纳社保基金的相关证明;

(六)企业项目自我绩效报告(绩效报告包括自筹资金的到位凭证、资金使用计划,对经济、社会、税收的贡献目标)

(七)申报项目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必须依法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八)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个体工商户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原件备查);

(二)生产经营情况。包括经营范围、主要产品、生产技术、职工人数等;

(三)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创业协会出具的证明;

(四)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申请专项资金用于全民创业服务体系建设的项目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使用专项资金的申请报告,立项文件;

(二)项目可行性报告(包括项目投资概算及资金来源情况);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行政事业单位或社团组织法人证明;

(四)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申请专项资金用于创业培训、宣传、推介等活动的项目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使用专项资金的申请报告;

(二)项目安排及资金使用情况;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行政事业单位或社团组织法人证明;

(四)开展创业培训、宣传和创业推介活动的文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五)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 金融机构申请中小企业创业贷款风险准备奖励资金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使用专项资金的申请报告;

(二)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中小企业创业贷款的合同复印件、贷款的支付凭证复印件、创业企业贷款的进账单复印件。

(四)其他应提供的资料。

第十五条 申请贷款贴息方式支持的,除提供第十一条所要求的资料外,还需提供项目贷款合同及利息支出凭证(复印件)。申请直接补助方式支持的,除提供第十一条所要求的资料外,还需提供已投入项目建设的自有资金支出(如设备、材料购置费,外协加工费,技术咨询费,技术开发人员工资等)的有效凭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第四章 申报、审核、审批和拨付程序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实行一年一次申报制度。申报时间为每年第二季度,在同一年度内,一个企业只能申请一个项目、一种支持方式。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程序:

市属企业申请全民创业专项资金,由企业按照本办法申报要求,同时将申报材料报市创业管理部门,同时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区属企业申请全民创业专项资金,由企业按照本办法申报要求,将申报材料送区全民创业管理部门和区财政部门,区全民创业管理部门与区财政部门审核后,联合上报市创业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

市创业管理部门负责统一受理市级、各区全民创业管理部门所报送企业(个体工商户)、项目单位资格再核查工作,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企业)实行申报项目(企业)入库管理。

第十八条 全民创业专项资金的审核程序:

对列入市全民创业项目库的项目(企业),由市创业办组织成员单位对申报项目(企业)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一)资格审核:项目单位、企业是否符合要求;

(二)形式审核:报送的文件、资料、表格等是否齐全完整,文字及表格填写是否清楚符合要求;

(三)内容审核:项目单位、申请项目、推荐意见等内容是否符合《办法》要求。

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企业)将由市创业管理部门及时通过媒体公示,接受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所公示项目(企业)的真实性、支持额度等问题在公示期内提出异议。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的审批程序:申报扶持的创业项目(企业)经全民创业成员单位审核并经公示后,由市创业管理部门制定全民创业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报请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的拨付程序: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经市政府审查批准后,由市创业管理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下达“全民创业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并抄送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根据“全民创业专项资金使用计划”,下达预算资金指标文件;在收齐所有项目承担单位提供的项目绩效自评报告、账户资料后7个工作日内办理全民创业专项资金拨付手续。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截留和挪用。企业收到的贷款贴息项目资金,冲减财务费用;收到的补助项目专项资金,计入资本公积,由全体股东共享。

其它单位收到全民创业专项资金,按照财政部有关财务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根据财政资金使用绩效评价规定对专项资金使用的企业(项目单位)进行绩效评价,包括事前、事中和事后评价。事前评价是对申请专项资金扶持的企业(项目单位)在提出申请同时提出资金使用绩效目标进行评价;事中评价是对项目实施过程中资金使用绩效目标进行评价;事后议价是对项目完成后进行的总评价。

第二十三条 市创业管理部门在申报期间,如发现企业(项目单位)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情况,将取消其专项资金申报资格,并且两年内不予受理该企业(单位)专项资金的申请。

第二十四条 获得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单位(企业)对该项目支出必须单独核算,自觉接受市创业部门、市财政部门的监督;被检查的单位(企业)应主动配合检查人员做好相关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不得阻碍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如发现弄虚作假,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将采取通报批评、暂停拨款、收回资金、经济处罚等措施,该项目单位从下一年度起五年内不得申报市财政扶持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建立项目定期报告制度。获得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单位(企业)须在每个季度后20天内,定期向市创业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及时报送项目建设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建成后1个月内向市创业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如实报送项目建设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市创业管理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将适时组织评估小组对专项资金使用及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确保取得实效。

第二十六条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或撤消的,需及时向市创业管理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报告。对因故撤消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编制项目支出决算,并报市创业管理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剩余的专项资金必须如数及时退回市财政部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县(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对本县(市)全民创业的支持,并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县(市)全民创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和市创业管理部门共同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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