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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非营利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10:05:44  浏览:939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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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非营利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珠海市非营利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
  

《珠海市非营利性出版物管理办法》已经1997年11月7日市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黄龙云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日

                     珠海市非营利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非营利性出版物的管理,维护正常出版秩序,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版非营利性出版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营利性出版物,是指非经国家正式出版单位出版的非商品性印刷、音像、电子出版物。
  包括:
  (一)纪念性画册、专刊、特刊、招贴宣传画;
  (二)广告宣传性的挂历、台历、年历画、画册、手册、专刊、图片;
  (三)文史、修志类资料;
  (四)内部资料性出版物;
  (五)其他非营利性出版物。
  第四条市新闻出版局是本市非营利牲出版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贯彻实施。
  第五条非营利性出版物的出版实行许可证制度。
  第六条 非营利性出版物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泄漏国家秘密的;
  (六)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危害社会公德和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七条申请出版非营利性出版物,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出版单位必须是对出版物承担管理责任和经济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出版物的内容必须与出版单位的业务范围一致,
  (三)出版物必须是出版单位因工作需要出版而又无法在国家正式出版单位出版的。
  第八条申请出版非营利性出版物,由出版单位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新闻出版局审批。市新闻出版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7天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唯的决定。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出版单位、主管部门;
  (二)出版物名称、出版目的、主要内容、读者对象、发放范围;
  (三)出版物开本、印张、字数(或播放时间)、插图(含照片)页码、印数(或复制数量)、出版时间;
  (四)出版经费及经费来源,需要收取工本费的应当说明每本(张、盘)的工本费;
  (五)是否刊登广告和预计广告费收入;
  (六)承印或者承制单位(必须是持有《出版物印制许可证》或者《音像制品复制经营许可证》、《电子出版物复制经营许可证》的单位)。
  第九条申请出版非营利性出版物,出版物内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先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一)出版物用于对境外宣传的,必须报市对外宣传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
  (二)出版物内容涉及国家机密的,必须报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
  (三)出版物内容涉及宗教或民族问题的,必须报宗教或者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四)出版普通教育或成人教育的自编地方性教材、辅助教材、教学资料或者各种培训教材,必须报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条出版非营利性出版物的申请经市新闻出版局批准后,发给《珠海市非营利性出版物出版许可证》,凭证向承印或承制单位办理委托加工手续,否则印制单位不得承接委托加工。
  《珠海市非营利性出版物出版许可证》在核准的期限内一次性有效。同一内容,不同媒体、版本的非营利性出版物视为不同的非营利性出版物,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分别申请审批。
  第十一条非营利性出版物要收取工本费的,工本费标准由市新闻出版局核定后报市物价局批准。
  第十二条非营利性出版物要刊登广告的,必须先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广告经营许可证》,广告费收入仅限于弥补出版经费不足,总额不得超过出版经费的25%。
  机关出版社百营利性出版物以及凡由财政拨款出版的百营利性出版物要刊登广告或者要企业赞助的,在向市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前,必须先经市赞助筹资审批小组批准。
  第十三条非营利性出版物必须载明出版记录。出版记录内容包括:
  (一)出版单位、主管部门、主编、责任编辑;
  (二)《珠海市非营利性出版物出版许可证》编号;
  (三)出版时间;
  (四)出版物开本、印张、字数(或播放时间)、印数(或复制数量);
  (五)工本费金额(不收取工本费的应注明“赠阅”字样);
  (六)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名称;
  (七)《广告经营许可证》编号。
  第十四条出版单位应当自非营利性出版物出版之日起七天内,向市新闻出版局及有着行政主管部门各缴送样本一式五份。
  第十五条非营利性出版物的发放不得超.出核准的范围,不得公开征订、发行,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企业、个人摊派。
  任何单位不得以非营利性出版物牟利。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许可擅自出版非营利性出版物的;
  (二)超出核准范围塞放或公开征订、发行非营利性出版物的;
  (三)登载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禁载内容的。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执法人员进行处罚时必须依照法定程序,使用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收据,所罚金额全部上缴市财政。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1992年7月20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珠海市非营利性出版物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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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期货经纪公司股东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期货经纪公司股东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期货字[2004]44号


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

为了规范期货经纪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接受出资行为,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就公司股东资格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变更公司股东或者股权结构,拟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权或者拥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其股东资格应当事先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二、申请股东资格的条件

(一)具有中国公司法人资格,且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其向期货经纪公司出资;

(二)注册资本、净资产的最低限额均为人民币一千万元;

(三)连续经营两年以上并且最近两年连续盈利;

(四)注册资本、净资产均达到人民币五千万元以上的,对盈利不作要求,但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

(五)没有未决诉讼,或者未决诉讼标的金额低于其净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六)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七)没有逃废债务的行为;

(八)没有到期未清偿的债务;

(九)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和自然人控股股东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情形;

(十)期货经纪公司之间、期货经纪公司与其出资人之间不得相互交叉持股;

(十一)最近五年内不存在未经许可私自受让或者参股期货经纪公司的行为;

(十二)申请人及其重要关联方为非银行金融机构或者上市公司等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公司的,还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三、申请股东资格的程序

(一)申请公司股东资格的,申请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由中国证监会核准。对申请人及其重要关联方为非银行金融机构或者上市公司等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公司,中国证监会将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征求相关监管部门的意见。

(二)中国证监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申请人出具准予或者不予核准公司股东资格的决定,抄送中国证监会派驻拟参股期货经纪公司所在地的监管局(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三)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股东资格的决定有效期为六个月。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完成相关工商登记手续的,股东资格核准决定自动失效。

四、申请股东资格应报送的文件及相关材料

(一)期货经纪公司股东资格申请书(参考格式见附件一);

(二)期货经纪公司股东背景资料(参考格式见附件二);

(三)期货经纪公司拟变更情况一览表(参考格式见附件三);

(四)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人最近两年的审计报告原件并加盖骑缝章(复印件需由该会计师事务所重新盖章确认并加盖骑缝章);在下半年提出申请的,还需提供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人当年度上半年的审计报告原件并加盖骑缝章(复印件需由会计师事务所重新盖章确认并加盖骑缝章);

(五)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由申请人盖章确认;

(六)申请人的股东股权背景情况图(参考格式见附件四)。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证监会《关于期货经纪公司股东资格核准条件、程序和申报材料的通知》(证监期货字[2002]39号)、《关于期货经纪公司接受出资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期货字[2003]5号)、《关于报送期货经纪公司股东股权背景情况的通知》(证监期货字[2003]26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期货经纪公司股东资格申请书

二、期货经纪公司股东背景资料

三、期货经纪公司拟变更情况一览表

四、申请人股东股权背景情况图






二○○四年七月十九日



证监会办公厅 2004年7月20日印发



附件一:

期货经纪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申请书



××公司关于申请××期货经纪公司股东资格的请示



中国证监会:

由于……(原因),根据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的决议,我公司拟通过……(如受让股权、增资等)的方式参股××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占××期货经纪公司注册资本的××%。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特申请核准本公司的期货经纪公司股东资格。

本公司承诺: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章、政策办理相关手续。





申请人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抄送:中国证监会××监管局(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附件二:

期货经纪公司股东背景资料

填表日期:

申请人名称

成立时间


注册资本

净资产


经营范围


申请人的股东及其在申请人注册资本中所占比例


期货公司以外的其他股权投资(须填写投资金额及控股比例)


是否曾经或者正涉及诉讼?如是,请详细填写诉讼的事由,诉讼对方的名称、诉讼结果


是否存在逃废债务的行为?如是,请说明详细情况


是否存在到期未偿还的债务?如是,请说明详细情况


是否曾经从事期货业务或者拥有期货交易所的席位?如是,请详细说明情况


是否曾经因从事证券或者期货业务受证监会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调查或者处罚?如是,请详细说明有关部门的名称、调查事由及处罚结果。


申请人的自然人控股股东、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是否存在《公司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如是,请说明详细情况


前两年度的税后利润





申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承诺

兹保证上述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与申报材料一致,并承担与保证相应当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 (签字):

申请人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三:



期货经纪公司拟变更情况一览表

期货经纪公司名称:

项 目
原核准或者备案事项
申请变更事项

名 称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经营范围































































持股比例10%以上或者有实际控制权的新股东的名称











期货经纪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

期货经纪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此表必须使用A4纸,填写内容必须打印,不得手写。“原核准或者备案事项”每个栏目都必须按照中国证监会原核准或者备案的内容如实填写,不变更的也要填写;“申请变更事项”栏目中,只填写变更事项,不变更的请填写“无”。

2、“股东单位投资金额和比例”中“原核准或者备案事项”应当依次填写股东名称、股东在注册资本中所占金额及比例;“申请变更事项”中只填写发生变化的股东或者新增股东的金额和比例,金额和比例均不变的股东填写“股东名称,不变”。

3、涉及期货经纪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此表仍由原法定代表人签字。



附件四:

申请人股东股权背景情况图





(略)










河北省乡(镇)档案管理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乡(镇)档案管理办法


(1997年12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05号发布)

 

第一条 为规范乡(镇)档案管理行为,维护乡(镇)档案的完整、准确与安全,利用乡(镇)档案为乡(镇)管理、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河北省档案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乡(镇)档案,是指乡(镇)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在政治、经济、科学、技术、教育、文化等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历史记录。
第三条 乡(镇)档案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乡(镇)档案工作的领导,把乡(镇)档案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并为乡(镇)档案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乡(镇)设置综合档案室,综合档案室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领导和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具体负责乡(镇)机关、团体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统计、利用工作;指导所属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的档案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档案工作。
第六条 综合档案室应当配备专(兼)职档案工作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
档案工作人员必须经过档案业务培训,方可上岗。
第七条 保存乡(镇)档案应当有专用库房。
专用库房应当坚固并具有防盗、防火、防光、防尘、防潮、防有害生物和防污染等安全设施。
第八条 综合档案室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乡(镇)档案立卷归档、保管、销毁、利用、登记、统计和保密等制度。
整理乡(镇)档案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业务标准和规范。
第九条 综合档案室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编制必要的检索工具,开发乡(镇)档案信息资源,为乡(镇)工作服务。
第十条 综合档案室应当将自形成之日起满五年并属于进馆范围的乡(镇)档案连同有关的检索工具和参考资料一并向县(市、区)档案馆移交。因工作需要,经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期移交。
第十一条 综合档案室应当对超过保管期限的乡(镇)档案进行鉴定。经鉴定确认失去保存价值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报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予以销毁。
第十二条 城市街道办事处的档案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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