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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版权局关于电影著作权集体管理使用费收取标准等的公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8:19:50  浏览:922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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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版权局关于电影著作权集体管理使用费收取标准等的公告

国家版权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公告

2010年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规定,国家版权局现将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上报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章程》、《电影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使用费收取标准》和《电影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使用费转付办法》予以公告。

国家版权局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四日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公告(2010年第1号)》(原件)
http://www.ncac.gov.cn/cms/cms/upload/info/201010/704219/128678768623286407.pdf

2.《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
http://www.gov.cn/gzdt/2010-10/14/content_1722409_2.htm
3. 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章程
http://www.gov.cn/gzdt/2010-10/14/content_1722409_3.htm
4.《电影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使用费收取标准》
http://www.gov.cn/gzdt/2010-10/14/content_1722409_4.htm
5.《电影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使用费转付办法》
http://www.gov.cn/gzdt/2010-10/14/content_1722409_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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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争取中央在京科研、教学单位支持本市科技发展的几项规定

北京市政府


关于争取中央在京科研、教学单位支持本市科技发展的几项规定
市政府


为充分发挥中央在京科研、设计单位和高等院校( 以下称中央在京单位)的科技优势,争取中央在京单位支持本市技术、经济发展,特作如下几项规定:
一、中央在京单位与本市企业组成科研生产联合体,在享受本市《关于推动科研生产横向联合的若干规定》的优惠待遇的同时,执行下列优惠政策:
㈠中央在京单位与本市企业组成的科研生产联合体开发的新产品,可自定试销价格;符合高技术、新技术产品条件,国家尚无统一定价的产品,可自定销售价格。
㈡中央在京单位与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联合新开办的联营企业,从新开办的联营企业取得营业收入之日起,免征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一至二年。
㈢中央在京单位与现有乡镇企业联合兴办联营企业,以联营前乡镇企业实际完成的年销售收入和利润为基数,其新增收入,免征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一至二年。
二、中央在京单位在本市企业技术投入形成的外汇收入,按合同规定的比例分成,分得的外汇,以1987年为基数,从1988年起三年内,新增部分可全额留用。
三、中央在京单位单独或与本市企事业单位联合参加市重大科技项目、重大技术改造工程、重大引进消化技术工程的投标,市招标部门要在一视同仁的原则下,择优立项。




中央在京单位与本市企事业单位合作开发的重大科技项目,或在本市推广新技术、高技术成果,凡列入市科技开发计划的,本市各有关部门应在投资、贷款等方面给予支持。
四、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 由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五、本规定自1988年11月1 日起施行。



1988年10月4日

外国人在我国设置和操作业余无线电台管理暂行办法

信息产业部 国家体育总局


外国人在我国设置和操作业余无线电台管理暂行办法
信息产业部 国家体育总局



第一条 为加强国际间业余无线电台活动的交流和涉外业余无线电台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业余无线电台操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在华定居或工作一年以上,所在籍国家政府与我国政府签署了业余无线电协议的外国人或外国团体可申请在中国境内设置个人或集体业余无线电台。
第三条 设置业余无线电台的条件和程序如下:
(一)本人或团体拟操作电台人员必须持有所在籍国家业余无线电台操作证书;在所在籍国家没有取得操作证书的,须通过我国有关部门组织的考试,获得《外国人个人业余电台操作证书》或《外国人集体业余电台操作证书》;
(二)本人或团体向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递交书面申请,并附交我国接待主管部门(地、市级以上)或其所在籍国家驻华使领馆证明在华身份的文件、本人业余电台操作证书及护照影印件;
(三)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审核上述材料后,预先指配呼号;
(四)设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审核并办理设台手续,颁发无线电台执照,同时报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备案;
(五)申请者凭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发的电台执照设置电台。
第四条 临时来华人员(一年以下,不含一年)需要操作业余无线电台的应当在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办理《访问者操作证书》。
申请办理《访问者操作证书》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一)持本人护照和本国的业余电台操作证书(复印件)向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提出申请;
(二)由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核发《访问者操作证书》;
(三)持此证可以在我国集体业余电台或经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指定的个人业余电台进行操作。操作权限不得超出《访问者操作证书》及电台执照规定的范围;
(四)使用呼号为本人呼号/所在电台呼号。
第五条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署业余无线电协议的国家的外国人来华旅游,需临时使用VHF/UHF频段设备进行业余无线电通信时,应当向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提出口头申请,经批准可进行通信操作。其呼号为本人呼号/B+我国区号。
第六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设置和操作业余电台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从事危害中国国家主权、安全、荣誉和利益的活动。操作权限和地点不得超越指定的范围。
第七条 外国人携带业余无线电设备入境,须按有关规定到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进关审批手续。
第八条 港、澳、台地区人员来大陆设置和操作业余无线电台,参照此暂行办法办理。
第九条 外籍和港、澳、台在大陆就读的学生参加所在学校集体台的活动,和本校其他学生同等对待。
第十条 业余电台应当接受各级无线电管理机构、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和无线电运动协会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条 凡有违反本暂行办法和各项无线电管理规定者,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可给予停止操作或吊销《操作证书》的处罚。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可给予吊销无线电台执照、查封或没收设备的处罚。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国家体育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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