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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情况的通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7:21:08  浏览:834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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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情况的通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情况的通报

安监总厅管四〔2012〕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2011年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精神,针对工贸企业涉及面广、领域宽、数量多、差异大的行业特点和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实际情况,以全面开展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以下简称“两项建设”)为重要抓手,以落实工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主线,夯实安全管理基础,创新安全监管方式,取得了阶段性成效。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总体情况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两项建设”的工作部署,认真结合工贸行业实际,突出重点,总体推进,为全面开展“两项建设”工作奠定了基础。截至2012年5月,全国工贸行业共有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达标企业209家,二、三级达标企业共计33136家,正在评审的一级企业45家、二级和三级企业17930家(见附件)。主要工作情况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摸清工贸行业底数。围绕工贸行业“两项建设”工作,通过深入细致的专题调研,基本摸清了全国工贸企业现状,提出了“两项建设”的工作思路、工作目标、主要途径和保障措施。据统计,全国工贸行业共有法人单位320.4万家,从业人员12071.4万人,占全国企业法人单位总数、从业人员总数的60%以上,占安全监管监察系统直接监管企业总数的90%以上,其中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2000万元的规模以上企业28万多家。

(二)建立政策法规体系。印发了《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安委办〔2011〕18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通知》(安委办〔2012〕1号)等6个规范性文件,起草了《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管理规定》,编制了《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指南》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实施指南》,初步形成了“两项建设”的政策法规体系。

(三)建立健全标准体系。先后制定并公告了工贸企业27项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还有6项评定标准正在起草。这些评定标准基本覆盖了工贸行业中危险性较大的行业和重点行业,为工贸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提供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有关单位对北京市顺义区制定的6150条隐患查报标准进行了梳理汇总,为各地区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提供指导。

(四)建立考评管理体系。制定了《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安监总管四〔2011〕84号)和《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工作管理办法》(安监总管四〔2011〕87号)。目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确定了4家一级评审单位、348名一级企业评审员和590名评审专家。各地区确定了843家二、三级评审单位和11613名评审人员,初步建立了专家库和评审队伍。

(五)建立信息化管理体系。建立了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网上申报、评审受理、公告发布、证书管理等基本功能,实现一、二、三级考评的网上申报管理。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已开发完成,并正在试运行。这两个信息系统可以实现企业基本情况和企业隐患信息的同步和共享。

(六)创建试点示范地区和企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确定了宁波市、广州市、沈阳市、北京市顺义区、山东省诸城市等5个示范城市和宝钢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等24家典型企业,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树立样板,并多次召开经验交流会和现场推进会、座谈会,进行“两项建设”的经验交流、问题分析和对策研究,统一思想,全力推进“两项建设”工作。目前,各地区基本确定了本地区“两项建设”的试点样板地区和企业。

(七)营造“两项建设”的良好氛围。2011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共组织开展了21期安全生产标准化专题培训班,培训了近3000名安全监管人员、省级师资和评审人员。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设立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信息专刊,在政府网站设置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专栏,宣传“两项建设”的法规标准和各地区的好经验、好做法,营造“两项建设”的良好氛围。

二、主要做法

一年多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高度重视,在工作实践中探索总结了大量可学、可用的经验和做法,为全国全面铺开“两项建设”工作提供了有力支持。

(一)加强组织领导,坚持政府推动。大部分省(区、市)高度重视“两项建设”工作,北京、辽宁、湖南、福建、宁夏等地成立以省(区、市)政府领导同志为组长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领导小组,黑龙江、陕西等地成立以省政府领导同志为组长的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将“两项建设”工作作为当地政府的重点工作来推进。

(二)制定工作方案,统筹规划部署。各省(区、市)都制定了“两项建设”实施方案,明确了工作目标、工作任务、保障措施,层层落实责任,指导和推进工作。北京、辽宁、河北、山西、内蒙古、福建、上海、安徽、浙江、山东、江苏等省(区、市)以省级安委会或安委会办公室的名义印发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和工作方案;吉林省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北京、山西、内蒙古、辽宁和黑龙江等省(区、市)以省级安委会或安委会办公室名义印发了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三)加强宣传培训,提高思想认识。各地区大力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培训工作,利用经验交流会、现场观摩会、各类培训班、到样板示范地区学习调研等方式,提高对“两项建设”工作的认识和理解;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网站等媒体,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工作氛围。辽宁省组织专家制定了《辽宁省冶金机械等工贸企业标准化自评人员培训大纲和考试标准》,已举办培训班60期,培训企业2224家、自评人员5000余人。山东省诸城市对320名安全监管人员进行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轮训,为3408家企业培训员工16万余人次。

(四)强化考核机制,严格落实责任。吉林、辽宁、山东、湖南等省(区、市)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纳入政府部门和企业的目标责任考核,印发了有关的责任考核文件或者明确了具体量化考核指标,加大考核比重和力度,进一步强化了政府相关部门和企业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责任落实。北京市顺义区制定了安全生产考核办法及实施细则,对各镇、街道、经济功能区、各行业主管部门“两项建设”工作实施量化考核。

(五)抓好典型示范,发挥引领作用。各地区分别确定了“两项建设”试点样板地区,通过抓典型、树标杆,创新工作,不断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北京市顺义区创建了区县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模式,探索解决隐患排查标准与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的无缝衔接问题;结合隐患自查自报系统,确定小微企业以开展现场达标、岗位达标为主要内容的工作思路,要求2012年完成50%的小微企业达标任务。辽宁省沈阳市实施重心下移、权力下放,授权各区、县(市)协调指导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评审的相关工作。

(六)制定地方标准,完善标准体系。部分省(市)制定了符合地方实际的评定标准,使有关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更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山东省制定了日用玻璃制品、食品发酵、皮革皮件加工、塑料制品等10余个门类的考评标准。湖北省制定了葡萄酒、食品食用油加工、纸质包装印刷、空调安装维修、家具制造等地方考评标准。湖南省出台金属粉末生产、室内装修装饰等评定标准。四川省制定了通信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细则。广西壮族自治区制定了甘蔗制糖企业评定标准等。

(七)完善考评体系,加强评审管理。大部分省(区、市)规范了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确定了评审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建立了评审队伍,明确了评审工作程序,并对评审单位进行了管理和监督。浙江省宁波市出台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管理办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确定了18家工矿商贸企业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山东省诸城市创新评审管理,设立安全生产标准化专项基金,免费为企业开展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验收工作。广东省广州市以专家组考评的方式,免费为中小企业进行评审,并组织专家组对达标企业按10%的比例进行抽查。

(八)积极创造条件,强化保障措施。一是争取资金支持。部分省(市)设立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专项资金。吉林省每年列支300多万元,专门用于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黑龙江省设立2500万元安全隐患治理专项资金,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项目给予专项资金补助。二是制定激励政策。辽宁省沈阳市出台了《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意见》(沈政发〔2011〕45号),从企业担保和信贷融资、纳税抵免、工伤保险缴纳优惠、专项资金申请、投资项目审批(核准)等25个方面,实施联动的激励约束政策,推进全市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山东省诸城市制定了《鼓励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办法》等文件,出台了有关工作考核、保险费率浮动、现金奖励、评先挂钩等综合性激励政策措施。三是与行业部门联合推动。山西省安全监管局积极与省商务厅协商,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意见》(晋安监管四字〔2012〕14号)。四是通过班组活动促达标。河北省通过班组岗前宣誓、岗位安全生产标准化作业大练兵、技能大比武等活动,评选出一批省、市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班组,为企业整体达标起到了良好的引领和示范作用。五是探索小微企业达标途径。内蒙古自治区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简化了程序、提高了效率。六是探索关联企业达标。吉林省以一汽集团、长春轨道客车、通钢集团为突破口,指导3家企业以集团文件形式印发文件,要求关联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准化标建设工作。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总的看,各地区“两项建设”工作已经起步,取得了初步成效,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无合力、无抓手、无资金、无人才、无办法”的问题,但目前还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突出表现在:

(一)思想认识不到位。有的地区将“两项建设”当作一项活动、一种运动,缺乏长远的打算和考虑,或者视为企业的自愿行为,或者认为只是安全监管部门的工作,缺乏政府的统一领导,出现上面热下面冷的现象。一些企业把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当作简单的对标行为,缺乏持续改进的认识,达标积极性不高,存在观望和应付的思想。

(二)工作进展不平衡,评审管理矛盾突出。一是各地区工作进展不平衡。北京、辽宁、山东、浙江、广东、福建等地领导重视,措施得力,工作进展顺利,海南、西藏、陕西、青海、宁夏、云南等地工作进展缓慢,达标企业类型和数量差距也较大。二是评审机构和人员队伍力量的不足与企业数量、特别是中小企业数量巨大之间存在矛盾。一些地区未能结合实际、创新工作,而是等政策、要办法,工作积极性不高,推进力度不够,工作进展迟缓。

(三)缺乏有力抓手,激励约束机制不健全。在“两项建设”工作中,法规政策措施不够有力,全国性激励约束机制还没有形成。一些地区感到没有法律支撑,工作中抓手不多,人员和资金缺乏,出现畏难情绪。对于不达标和工作不积极的企业,制约手段不健全。

(四)分级分类基础差,信息系统不完善。一些地区尚未摸清本地区工贸企业的基本情况,无法有效实施分级分类管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基础欠缺。一些地区虽然出台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方案,但还没有真正建立信息系统。

(五)“两项建设”标准制修订工作相对滞后。“两项建设”工作涉及的行业门类多、企业情况复杂、现场工艺装备差异大,目前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和隐患排查治理查报标准尚不能完全满足工作的需要。

四、下一步工作要求

按照国务院安委会的部署,全国工贸行业规模以上企业和规模以下企业分别要于2013年和2015年底前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全面达标,并于2014年底前基本建立先进适用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任务十分艰巨,各地区要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狠抓工作落实,推进“两项建设”取得新的更大的进展。

(一)实施政府推动、企业为主,全面推进“两项建设”工作。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积极争取地方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实行政府推动、企业为主,立足创新、分类指导。一是争取“两项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地方政府领导同志担任,并制定出台地方政策措施;二是将“两项建设”工作纳入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目标责任考核,层层落实责任制;三是结合实际,创新思路,对三级及三级以下企业,以对照标准进行自查自报、自评自改为主,对中小企业“两项建设”工作,制定地方性通用标准、考评办法及隐患查报标准,简化工作程序,注重效果,减轻负担,把重点放在现场安全管理和岗位达标上。

(二)完善标准体系和评审管理,加强评审队伍建设,为“两项建设”提供有力支撑。各地区要按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要求,结合本地区产业特点,探索、制定地方性评定标准。要在北京市顺义区制定的6000多项隐患查报标准的基础上,查漏补缺,健全隐患排查治理查报标准体系,并积极探索和妥善处理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与隐患查报标准的衔接问题。同时,要切实加强对评审机构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指导,严格控制评审质量,严禁乱收费,确保正常的评审秩序。要加强评审队伍的建设,建立专家库,培养评审人员,不断提升评审业务水平。

(三)抓示范、树典型,发挥基层的创造力。各地区要从“等、靠、要”的思想中解放出来,一是积极学习借鉴广州、沈阳、宁波、顺义、诸城等先行示范地区和有关典型企业在“两项建设”中的先进经验和做法,抓好本辖区内“两项建设”示范样板地区、典型企业的创建工作,及时总结推广,以点带面,推动“两项建设”工作深入开展。二是各地区要在把握总体原则的前提下,实行重心下移、权力下放,充分发挥基层的首创精神,大胆探索,制定具体的政策措施,推动“两项建设”工作。

(四)加快信息化管理系统的建设和应用。各地区要结合本地区信息化系统现状,使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研发的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信息管理系统,建立符合实际的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管理系统,提高工作效率。

(五)广泛开展宣传培训。各地区要落实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内部的安全培训责任,深入开展“两项建设”的宣贯培训工作,加大对各级安全监管人员和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力度,解决思想认识、工作方式、具体操作等问题。各地区可借鉴辽宁省沈阳市等地充分利用工伤保险机制开展安全培训的做法,采取多层次、多形式、多渠道、全覆盖的培训措施,为“两项建设”提供有力保障和支持。

附件:全国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基本情况统计表
http://www.chinasafety.gov.cn/newpage/Contents/Channel_5330/2012/0718/173748/content_173748.htm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2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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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引进外商投资建设火电项目经济评价实施细则

电力部


电力工业引进外商投资建设火电项目经济评价实施细则
1996年9月22日,电力工业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贯彻改革开放政策,利用外商投资发展我国电力工业,做好项目可行性研究的经济评价工作,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是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制定的《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第二版)》(以下简称《方法与参数》)、财政部发布的《企业财务通则》及《企业会计准则》,结合电力工业的特点和有关财务制度编制的。本细则适用于中外双方利用现金合资、合作经营的新建、扩建火电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合营项目)。外商独资经营项目可结合项目的特点参照本细则进行经济评价。
第三条 合营项目在合营各方共同确认并向我国审批机关上报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均须进行财务评价,包括基本方案(或推荐方案)的财务分析和不确定性分析。中方合营者向国内审批部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时,还需报送项目的国民经济评价(单独成册)。
第四条 在财务评价时,外币与人民币的折算,采用基准年中国外汇管理机关公布的买入、卖出牌价的中间牌价。
第五条 外汇收支平衡是合营项目成立的重要条件,也是中外合营各方共同关心的问题,必须慎密计算。评价中要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书面依据。涉及两种以上货币时,基础数据表中需同时列出外币、人民币收支。计算项目综合指标一般应以人民币为计价货币,经合营各方商定也可以某种外币作为计价货币。
第六条 合营项目经济评价的计算期包括建设期和生产经营期,生产经营期年限取项目经济寿命期和合营生产期限中较短者。
合营期限从合营企业执照签发之日算起,它包括企业的建设期、投产期、正常生产经营期和解散清算。合营期限一般控制在项目建设期加经济寿命期限以内。
电力工程项目经济寿命期一般为投入商业运行后20年。
第七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是项目投资决策的主要依据,经济评价是其重要组成部分。项目经济评价要坚持科学态度,实事求是地反映客观情况,并经中外投资各方确认,保证其合法性、合理性及准确性,应阐明依据,附说明材料。

第二章 财 务 评 价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行业信息系统技术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烟法[2001]383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行业信息系统技术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公司),郑州烟草研究院,合肥设计院,南通醋酸纤维有限公司:
现将《烟草行业信息系统技术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烟草行业信息系统技术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烟草行业信息系统技术管理,有效利用信息技术资源,根据国家有关信息化管理规定和《全国烟草行业信息化工作暂行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是烟草行业信息技术管理工作的基本准则,用于指导行业各级信息化工作部门加强信息技术管理,指导信息系统建设,提高系统运行的安全性、可靠性和稳定性,保障行业信息化工作健康发展。
  第三条烟草行业信息系统技术管理工作的原则是:加强行业信息化建设的系列化、标准化、通用化,保障行业信息系统建设的实用性、可靠性、先进性、经济性和完整性。消除信息垃圾和信息孤岛,保证信息的实时、可靠、真实、安全。
  第二章技术管理体系
  第一节组织机构
  第四条烟草行业信息系统技术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各级信息化工作部门的技术管理工作接受上一级信息化工作部门的指导。
  第五条各级信息化工作部门应有专门科室或指定专人负责技术管理工作。技术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信息系统建设的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制定信息技术工作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制定信息技术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
  (四)负责信息系统硬件与软件的选型、配置、维护。
  (五)保障信息系统安全运行,负责业务数据及其它重要数据的备份管理。
  (六)负责信息技术人员的培训与考核。
  (七)负责技术资料的管理、归档。
  (八)研究、跟踪信息技术的发展动向,提供信息化建设的技术咨询。
  第二节人员管理
  第六条烟草行业信息技术人员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具有必备的计算机理论知识和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认真负责的服务意识。
  第七条定期对信息技术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技术培训,实行持证上岗制,不合格或未参加培训者不得上岗。
  第八条关键技术岗位应进行严格审查并保持人员相对稳定,离岗时必须严格办理离岗手续,明确其离岗后的保密义务,退还全部技术资料并立即更换信息系统的操作口令。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九条信息系统安全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加强烟草行业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制定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制度,广泛开展信息安全教育,定期或不定期进行信息安全检查,保证系统安全运行;制定安全防范设施和安全保障机制,有效降低系统风险和操作风险,采取切实可行的管理制度和办法,严防不法分子利用计算机作案。
  第十条机房安全管理制度
  (一)建立完整的设备运行日志、操作记录及其它与安全有关的资料。
  (二)机房值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岗。
  (三)定期检查安全保障设备,确保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四)建立并严格执行机房进出入管理制度,无关人员未经安全责任人批准严禁进入机房。
  (五)严禁将易燃易爆和强磁物品及与机房工作无关的物品带入机房。
  第十一条操作安全管理制度
  (一)采取严密的安全措施防止无关用户进入系统。
  (二)数据库管理系统和关键网络设备(如路由器、防火墙等)的口令必须由专人掌管,并要求定期更换。按分别管理、共同负责的原则,由不同人员掌管服务器操作系统口令、数据库管理系统口令和网络管理口令。
  (三)操作人员应有互不相同的用户名,定期更换操作口令。严禁操作人员泄露本人的操作口令。
  (四)各岗位操作权限要严格按岗位职责设置,并定期检查操作员的权限。
  (五)重要岗位的登录过程应增加必要的限制措施。
  (六)对数据备份和审计记录建立定期查验制度。
  第十二条网络安全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按《烟草行业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规定》(国烟办[1998]305号)和《烟草行业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国烟保[1999]373号)执行。
  第十三条建立信息发布与审查制度,审查工作由同级保密工作机构或业务工作机构根据有关专门规定负责执行。
  第十四条计算机病毒防范制度
  (一)指定专人负责计算机病毒防范工作,定期进行病毒检测,发现病毒立即处理并报告。
  (二)新系统安装前应进行病毒例行检测,禁止运行未经病毒检测的软件。
  (三)经远程通信传送的程序或数据,必须经过检测确认无病毒后方可使用。
  (四)采用国家有关部门许可的正版防病毒软件并及时更新软件版本。
  第四章硬件设施
  第一节机房
  第十五条机房建设应符合系统设计要求和国家有关标准。
  第十六条机房应配备不间断电源设备,其容量应保证机房设备在断电情况下,能完成数据保护、设备正常关机等操作,以保证系统安全,重要系统要维持到后备电源供电。
  第十七条机房设置保证机房设备安全运行的接地与防雷系统。
  第十八条机房环境
  (一)机房的温度、湿度、洁净度应满足设备运行的使用要求。
  (二)机房应保证良好的人机工作环境,保障工作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便于设备维护。
  (三)机房必须配备消防设施并配备必要的防潮、防尘、防盗、防磁和防鼠等设施。
  第二节计算机、网络、通信设备
  第十九条服务器的数据处理能力应能满足业务需求,具有充分的可靠性,硬盘留有余量,具有一定的容错特性,可采用镜像、阵列、双机、群集等容错技术,应有备品备件。
  第二十条工作站应具有良好的性能及可靠性,重要工作站应有冗余备份。
  第二十一条 配备安全可靠的数据备份设备,重要业务数据的存储应采用磁带或光盘进行备份后异地存放。
  第二十二条各级机构计算机网络的建设须遵循《烟草行业计算机网络建设技术规范(试行)》(国烟办[2000]575号)的要求,确保行业网络的互联互通;网络布线系统设计可参照CECS72:97《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网络结构应合理可靠;网络设备应兼具技术先进性和产品成熟性。
  第二十三条全国烟草行业卫星通信网省级B类站的建设须遵循《全国烟草行业卫星通信网端站通信机房和电视会议室技术要求》(国烟信办[1999]43号)的要求;地市级C类站的建设须遵循《全国烟草行业卫星通信网C类站通信机房技术要求》(国烟信办[2000]25号)的要求;卫星通信速率满足正常业务开展的需要,卫星通信系统应有可扩展性;卫星通信设备具有防干扰、防截取能力,具有加密传输功能。
  第三节设备管理
  第二十四条设备的选型、购置、维修、报废等必须严格按规定手续办理,并应建立设备运行和维护档案。
  第二十五条选用硬件设备应遵循标准化、通用化、系列化的原则,必须经过技术论证,满足行业信息网络互联的要求,具备可靠性、安全性与兼容性。新购置的设备应经过测试,测试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六条定期对硬件设备进行专业维护保养,如有故障,应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已开通运行的卫星通信端站,未经上级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关机,不得进行中断性测试,严禁擅自改变设备参数。
  第五章软件环境
  第一节系统软件
  第二十八条系统软件主要指操作系统软件和数据库系统软件。
  第二十九条系统软件的选用应充分考虑软件的安全性、可靠性、稳定性和健壮性,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应使用正版软件。
  第三十条系统软件应具备如下功能:
  (一身份验证功能,防止非法用户随意进入系统。
  (二访问控制功能,防止系统中出现越权访问。
  (三)故障恢复功能,能够自动或在人工干预下从故障状态恢复到正常状态,防止造成系统混乱和数据丢失。
  (四)安全保护功能,对信息的交换、传输、存储提供安全保护。
  (五)安全审计功能,便于应用系统建立访问用户资源的审计记录。
  (六)分权制约功能,支持对操作员和管理员的权限分离与相互制约。
  第三十一条 数据库系统软件应具有第三十条所描述的功能要求,还应具有完整性、一致性及可恢复性保障机制。
  第二节应用软件
  第三十二条应用软件指管理信息系统、决策支持系统、电子商务系统、办公自动化系统及其软件应用系统等。
  第三十三条应用软件系统应具有如下特性:
  (一)关键数据不以明码存放。
  (二)只能通过相应的应用程序界面查看或操作数据库。
  (三)系统管理与业务操作权限严格分离。
  (四)防止异常中断后非法进入系统。
  (五)具有超时键盘锁定功能。
  (六)业务数据在通信网络上能以加密方式传输。
  (七)应存储一年以上完整的系统运行记录。
  (八)提供系统运行状态监控模块。
  (九)提供数据接口,满足稽查、审计及技术监控的要求。
  (十)具有其它有助于控制业务操作风险的功能特性。
  第三十四条行业管理信息系统的开发须遵循《金叶信息系统工程管理信息系统技术规范》和国家局发布的行业信息分类与代码标准的要求。
  第三节软件管理
  第三十五条大型应用软件在开发或购买之前应报国家局正式立项,成立由技术人员、业务人员和管理人员共同组成的项目小组并建立软件质量保证体系。
  第三十六条 一般应用软件开发与购买应符合行业信息化工作的有关管理规定,避免重复开发,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根据应用系统对安全的要求,同步进行安全保密设计。
  第三十七条软件开发设计人员与操作人员必须实行岗位分离,开发环境和现场必须与生产环境和现场隔离。软件设计方案、数据结构加密算法、源代码等技术资料严禁流入生产现场、散失和外泄。
  第三十八条应用软件必须经过功能测试、试运行,确认达到设计要求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第三十九条规定软件的使用范围和使用权限;软件使用人员应经过适当的操作培训和安全教育;应建立应用软件文档管理制度、版本管理制度及软件分发制度,防止软件的盗用、误用、流失及越权使用;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应用软件的非法修改。
  第六章数据、资料管理
  第一节系统数据
  第四十条系统数据主要包括数据字典、权限设置、存贮分配、网络地址、网管参数、硬件配置及其它系统配置参数。
  第四十一条制定系统数据管理制度,对系统数据实施严格的安全与保密管理,防止系统数据的非法生成、变更、泄漏、丢失与破坏。
  第四十二条设置系统管理员岗位,对系统数据实行专人管理,并定期进行核对。
  第二节业务数据
  第四十三条业务数据主要包括统计、销售、生产、财务、烟叶、专卖等与行业生产、经营、管理有关的数据及其它相关数据。
  第四十四条建立业务数据管理制度,对重要业务数据实施严格的安全保密管理。
  第四十五条设置数据库管理员岗位,对重要业务数据实行专人管理。
  第四十六条数据备份
  (一)定期制作数据备份,保证系统发生故障时能够迅速恢复。
  (二)重要业务数据必须定期、完整、真实、准确地存储到不可更改的介质上,并要求集中保存。
  (三)备份的数据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由信息技术人员按规定的方法同数据保管员进行数据的交接。交接后的备份数据应在指定的数据保管室或指定的场所保管。
  (四)数据保管员必须对备份数据进行规范的登记管理。
  (五)备份数据不得更改。
  (六)备份数据保管地点应有防火、防热、防潮、防尘、防磁、防盗设施。
第四十七条 数据保密
  (一)数据不得泄露,未经批准,不得外借。
  (二)数据应仅用于明确规定的目的,未经批准不得它用。
  (三)保密数据不得以明码形式存储和传输。
  (四)根据数据的保密规定和用途,确定数据使用人员的存取权限、存取方式和审批手续。
  第三节技术资料
  第四十八条技术资料是指与信息系统有关的技术文件、图表、程序与数据等。
  第四十九条制定技术资料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技术资料管理工作。
  第五十条借阅、复制技术资料应办理必要的审批手续;重要技术资料应有副本并异地存放;报废的技术资料应有严格的销毁和监销制度。
  第七章技术事故的防范与处理
  第五十一条技术事故是指由于硬件故障、软件故障和操作失误等原因引起系统无法运行,经启动备用系统仍未恢复正常,导致系统中断并造成经济损失的事件。
  第五十二条技术事故的防范原则是:预防为主、处理及时,力争把事故的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第五十三条建立健全技术事故的防范对策,严格按本规范要求建设、维护信息系统的硬件设施和软件环境,定期进行事故防范演习,针对薄弱环节不断改进完善。
  第五十四条制定技术事故发生时的应急计划
  (一)应急计划应针对可能发生的故障制定紧急处理程序。
  (二)紧急处理程序应张贴在规定的地方。
  (三)对执行应急计划的全体人员进行专项培训,定期进行检查、测试。
  (四)根据测试结果不断完善应急计划。
  第五十五条发生技术事故后,应立即进行事故调查,提出书面调查报告,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专家鉴定,确定事故的原因和责任,对调查中发现的技术薄弱环节,应限期整改。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国家烟草专卖局负责对本规定的解释。
  第五十七条各单位可参照本规定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五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烟草专卖局
                                 2001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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