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文件
煤安监人字〔2003〕 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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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的通知
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有关省、自治区负责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部门:
为提高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素质和安全管理水平,依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安监管人字〔2002〕123号),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在煤安监人字〔2001〕100号文件印发的《煤炭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培训教学大纲》、《煤炭企业安全专职管理人员安全培训教学大纲》基础上,研究制定了《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煤炭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培训教学大纲》和《煤炭企业安全专职管理人员安全培训教学大纲》同时废止。
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定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的式样(以安监管司办字〔2003〕4号文件印发)执行,全国统一式样,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制作发放。《煤炭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资格证书》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停止发放,已颁发的证书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也可直接更换为新式样的安全资格证书。
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大纲
本大纲规定了煤矿(含煤系硫铁矿以及与煤共生、伴生矿山,以下统称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培训的目的、要求和培训内容。
1培训对象
煤矿主要负责人。
2培训目的
通过培训,使培训对象熟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掌握煤矿安全管理、安全技术理论(以“一通三防”为主)以及煤矿重大灾害事故防范、抢险救灾的专业知识;了解煤炭工业环境保护与职业危害防治的知识;具备较强的煤矿安全生产规划、组织、管理能力和重大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指挥能力,能依靠科技进步改善煤矿的安全生产条件,达到《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标准》的要求。
3培训要求
31安全培训工作应按照本大纲规定的培训内容、学时等实施。
32采用省级以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负责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部门推荐的培训教材。
33培训要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采用多种有效的培训方式,注重安全意识、安全技术理论和安全管理能力的综合培养。
34培训内容、学时可视煤矿类型、安全生产实际情况以及培训对象的不同等酌情调整。
35有条件时可按露天煤矿和井工煤矿两类分别进行;无法分类实施时,应在培训内容、方式及课时等方面区别对待。
4培训内容
41安全管理
411煤矿安全生产总论
——煤矿安全生产的特殊性、安全生产形势及对策;
——国外主要产煤国家安全生产状况及经验。
412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及技术规范。
主要包括《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矿产资源法》、《职业病防治法》、《劳动法》、《刑法》、《行政处罚法》、《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以及煤矿安全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等。
413煤矿安全管理的目的、内容和方法
414采煤行业准入制度与煤矿建设的管理
包括《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管理制度等。
415煤矿安全管理主要制度及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
416煤矿安全评估与安全评价制度
417伤亡事故管理与工伤保险
418煤矿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权利与义务
419现代安全管理理论和技术
包括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安全管理原理和方法、系统安全分析和评价方法、危险源辨识、安全计划和决策以及安全信息管理等。
4110案例分析与讨论
42煤矿安全技术理论
421露天煤矿开采安全
——露天煤矿开采安全的基本条件;
——露天开采境界及剥采比对露天煤矿安全生产的影响;
——开拓方式、开采程序和采剥工艺与煤矿安全生产的关系;
——露天煤矿对防治水和防灭火的安全管理要求;
——露天煤矿边坡管理技术,边坡破坏的类型、滑坡机理以及滑坡防治措施;
——露天煤矿常见事故的致因及预防措施;
——排土场选择、布置、堆置的安全要求,排土场常见事故的原因及预防措施;
——露天开采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及治理措施;
——典型事故案例分析与讨论。
422井工煤矿开采安全
——煤矿开采安全及主要灾害综述;
——煤系地层、地质构造对煤矿安全生产的影响;
——矿井开拓方式、开采顺序和常用采煤方法及其回采工艺的安全管理要求;
——矿井瓦斯煤尘爆炸、煤与瓦斯突出的机理及防治;
——矿井内、外因火灾的致因及防治;
——顶板灾害致因及防治;
——冲击地压防治;
——矿井水灾致因及防治;
——矿井通风管理;
——“一通三防”事故案例分析与讨论。
423煤矿爆破安全
——爆炸材料及起爆技术;
——爆破安全与管理;
——露天煤矿与矿井井巷掘进、回采工作面的爆破施工及安全;
——典型事故案例分析与讨论。
424煤矿机电安全管理
——煤矿电气安全基础,包括供电、触电、电气防爆、矿井监控等;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煤矿运输、提升事故及安全管理;
——机电事故案例分析与讨论。
43煤矿重大灾害的应急预案和灾害事故的抢险救灾决策与实施
431煤矿重大灾害应急救援的原则及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
432煤矿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的编制与实施
433煤矿重大灾害事故抢险救灾决策要点,包括瓦斯与煤尘爆炸、矿井火灾、顶板冒落、瓦斯突出事故、露天煤矿滑坡事故的应急处理
434煤矿救护工作的体系和实施程序
435煤矿事故报告、统计和上报程序
436案例分析与讨论
44煤矿职业危害管理、监测及预防
45煤矿安全管理技能
451组织煤矿安全生产的程序和方法
452主持制定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的程序和方法
453组织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工作
454制定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的程序和基本内容
455组织、指挥煤矿事故抢险救灾工作的能力
456伤亡事故调查处理的程序和方法
5再培训内容
再培训的主要内容涉及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和新案例。
51有关安全生产的新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技术规范或现有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技术规范在运用中的经验
52煤矿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及其安全技术要求
53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54典型事故案例分析与讨论
6学时安排
61煤矿主要负责人的培训时间,露天煤矿不少于48学 时,井工煤矿不少于72学时。鉴于煤矿主要负责人的培训时间较长,视培训对象的不同需求,可分别采用一段或二段式培训方式,具体培训内容和学时安排见参考表。
62现阶段乡镇煤矿数量仍较多,而其主要负责人文化水平较低,在编制培训计划(包括要求、内容、学时等)时可作适当调整,并采用与其文化水平相适应的教材。
63再培训时间,露天煤矿不少于16学时,井工煤矿不少于24学时。
附表
煤矿主要负责人培训课时安排参考表
项目培 训 内 容
学时井 工露 天
一、煤矿安全管理部分
(14/12)
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86
煤矿安全管理理论与技术64
案例分析与讨论22
二、安全生产技术部分
(38/24)煤矿开采安全2410
煤矿爆破安全22
煤矿机电安全管理48
案例分析与讨论64
三、应急预案、抢险救灾与职业病预防
(16/8)煤矿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42
煤矿重大灾害事故应急预案及抢险救灾决策82
煤矿职业危害及其预防22
案例分析与讨论22
复习22
考试22
合计7248
再培训部分
(24/16)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等
煤矿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及其安全技术要求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典型事故案例2416
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考核标准
1范围
本考核标准规定了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的方法、内容,以及再培训考核的内容。
本考核标准适用于煤矿(含煤系硫铁矿以及与煤共生、伴生矿山,以下统称煤矿)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培训考核。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款,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规程
GB6722爆破安全规程
3定义
煤矿主要负责人,是指对煤矿生产经营和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具体指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公司所属煤矿和其他独立生产经营煤矿的经理、矿长等。
4考核办法
41考核按露天煤矿和井工煤矿两类分别进行。
42考核分为安全生产基础知识考试和安全生产管理技能考核两部分。
43安全生产基础知识考试的命题范围应按本标准的“安全生产基础知识考试要点”,根据煤矿类型确定。考试时间为90分钟。考试采用百分制,60分为及格。考试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者需重新培训。
44经安全生产基础知识考试及格后,方可进行安全管理技能考核。
45安全管理技能考核应按本标准的“安全管理技能考核要点”确定,可通过现场实际处理问题的能力考核以及撰写论文、面试答辩等方法进行。考核成绩评定为优良、合格、不合格。考核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者需重新培训。
46安全生产基础知识考试和安全管理技能考核均达到及格或合格者为合格。
5安全生产基础知识考试要点
51煤矿安全管理
——了解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的特点、形势及对策;
——掌握我国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了解采煤行业准入制度与煤矿建设管理的规定;
——熟悉煤矿安全管理工作的任务和基本内容;
——熟悉煤矿主要安全管理制度以及主要负责人在安全生产中的职责;
——了解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权利与义务;
——了解煤矿安全评估与安全评价方法;
——了解伤亡事故管理和工伤保险知识;
——了解现代安全管理的理论和技术(含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
52露天煤矿开采安全
——熟悉露天煤矿安全生产的基本条件;
——了解露天开采境界及剥采比对露天煤矿安全生产的影响;
——掌握露天煤矿开拓方式、开采程序和采剥工艺与煤矿安全生产的关系;
——掌握露天煤矿开采工艺的安全管理要求;
——熟悉露天煤矿尘、毒的危害及防护措施;
——熟悉露天煤矿防治水和防灭火管理要求;
——掌握露天煤矿边坡管理技术,了解边坡破坏的类型,破坏机理以及滑坡防治措施;
——掌握露天煤矿常见事故的原因及预防措施;
——掌握排土场选择、布置、堆置的安全要求及排土场常见事故的原因和预防措施;
——了解露天煤矿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以及应采取的有关措施。
53井工煤矿开采安全
——熟悉矿井安全生产的基本条件;
——熟悉煤系地层、地质构造等地质因素对煤矿灾害的影响;
——掌握矿井开拓方式、开采顺序和常用采煤方法的安全管理要求;
——掌握常用的井巷工程施工、支护技术的安全管理要求;
——熟练掌握以下煤矿灾害事故发生的基本规律及防治措施,包括瓦斯与煤尘爆炸事故、矿井火灾事故、重大顶板冒落事故;
——掌握以下煤矿动力灾害事故发生的基本规律及防治措施,包括矿井水灾事故、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冲击地压事故;
——熟悉回采和顶板控制作业过程,熟练掌握其安全管理要求;
——熟悉矿井通风系统以及矿井安全生产对通风的要求。
54煤矿爆破安全
——了解煤矿常用爆炸材料和常用起爆方法的安全要求;
——掌握爆破作业的安全管理要求;
——掌握煤矿常见爆破事故发生的原因及防治措施;
——了解爆炸材料使用、储存、运输和销毁的安全管理要求。
55煤矿机电安全管理
——了解煤矿供电安全要求;
——了解触电、电网漏电、电网过流与电气火灾事故的原因及预防措施;
——了解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和安全警示标志;
——熟悉各型矿用电气防爆设备的适用条件与使用要求;
——了解矿井监控系统的组成、功能及安全要求;
——了解煤矿常用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要求;
——熟悉煤矿运输、提升事故的原因及预防措施。
56煤矿灾害的应急预案和重大灾害事故的抢险救灾决策
——熟悉煤矿重大灾害事故应急救援原则和预案要点;
——熟悉煤矿重大灾害事故预防和处理计划的编制原则和要点;
——掌握煤矿重大灾害事故抢险救灾决策要点;
——了解矿工自救和现场急救的基本知识;
——了解煤矿救护队的组织、任务与作用;
——熟悉煤矿事故的上报程序与事故调查组织及调查程序。
57煤矿职业危害及其预防
——了解煤矿职业危害的管理、监测及防治;
——了解各种粉尘的浓度标准及监测制度;
——了解煤矿职工健康监护的基本内容。
6安全管理技能考核要点
——能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能组织编制和审查煤矿安全生产措施计划和相关图纸;
——能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和爆破安全规程的要求,正确组织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能主持制定安全目标管理体系及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切实组织实施;
——能组织编制煤矿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预防、处理计划;
——能有效组织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
——能正确组织、指挥重大灾害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
——能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和协助调查事故。
7再培训考核内容
——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新法律、法规、标准或现有法律、法规、标准运用中的经验;
——了解煤矿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及其安全技术要求;
——了解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了解煤矿各种典型灾害事故发生的原因,掌握避免同类事故发生的对策和防范措施。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大纲
本大纲规定了煤矿(含煤系硫铁矿以及与煤共生、伴生矿山,以下统称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的目的、要求和培训内容。
1培训对象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培训目的
通过培训,使培训对象熟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掌握煤矿安全管理、安全技术理论、安全检查方法以及煤矿重大灾害事故防范、抢险救灾的专业知识;了解煤炭工业环境保护与职业危害防治的相关知识;具备较强的煤矿安全生产具体组织、落实和检查能力,以及现场隐患排查和事故处理能力,达到《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标准》的要求。
3培训要求
31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应严格按照本大纲规定的培训内容、学时等实施。
32采用省级以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负责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部门推荐的培训教材。
33培训要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采用多种有效的培训方式,注重安全意识、安全技术理论和安全管理能力的综合培养。
34培训内容、学时可视煤矿类型、安全生产实际情况以及培训对象的不同等酌情调整。
35有条件时可按露天煤矿和井工煤矿两类分别进行;无法分类实施时,应在培训内容、方式及课时等方面区别对待。
4培训内容
41安全管理
411煤矿安全生产总论
——煤矿安全生产的特殊性、安全生产形势及对策;
——国外主要产煤国家安全生产状况及经验。
412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及技术规范。
主要包括《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矿产资源法》、《职业病防治法》、《劳动法》、《刑法》、《行政处罚法》、《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以及煤矿安全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等。
413煤矿安全管理的目的、内容和方法
414煤矿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检查制度;
——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安全技术审批制度;
——安全标志管理制度;
——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安全办公会议制度;
——安全生产考评奖惩制度;
——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制度,工伤保险制度;
——安全评估与安全评价制度;
——劳动保护用品发放与使用制度;
——安全教育培训与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415煤矿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权利与义务
416现代安全管理理论与技术
包括安全管理原理和方法、系统安全分析和评价方法、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危险源辨识、安全计划和决策以及安全信息管理等。
417案例分析与讨论
42煤矿安全技术理论
421露天煤矿开采安全
——露天煤矿开采安全的基本条件;
——露天煤矿开采工艺安全,包括穿孔、采装、运输排卸及辅助作业的安全技术与管理要求;
——露天煤矿对防治水和防灭火的安全管理要求;
——露天煤矿与排土场边坡滑坡机理以及滑坡防治措施;
——露天煤矿防尘防毒,包括尘毒的来源、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露天煤矿典型事故案例分析与讨论。
422井工煤矿开采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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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
抚顺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
抚顺市人民政府
《抚顺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实施。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和扩大粉煤灰综合利用,加强对全地区粉煤灰综合利用的组织协调与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粉煤灰排放、储运、综合利用、科学研究以及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粉煤灰(含渣,下同)综合利用,是指粉煤灰制品的研究、设计、生产、使用粉煤灰替代其他材料的技术开发和推广以及利用粉煤灰筑路、回填造地等。
第四条 市经委是粉煤灰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贯彻、实施、监督管理和统一协调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有关粉煤灰综合利用的法律、法规和规定,组织监督检查;
(二)编制粉煤灰综合利用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依据有关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三)负责粉煤灰的排放、贮存、运输和开发利用的管理,协调各排灰、运灰、用灰单位之间的关系;
(四)负责排灰建设项目和粉煤灰综合利用项目的审查立项、评价论证、竣工验收,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粉煤灰制品的质量;
(五)负责粉煤灰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六)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粉煤灰综合利用项目的科研成果的推广与应用。
市计委、建委、科委、财政、税务、物价、环保、技术监督和国土规划等部门按各自职责,配合经委共同做好粉煤灰综合利用的推广和应用工作。
第五条 粉煤灰综合利用应打破地区、部门、所有制和企业界限,发展横向联合,积极推行承包制、租赁制等多种经营形式,坚持以用为主的指导思想,实行因地制宜、多种途径、各方协作、鼓励用灰和谁排放、谁治理,谁利用、谁受益的原则,不断扩大利用面,增加利用量,提高利
用率。
第六条 市政府将对直接从事粉煤灰综合利用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将粉煤灰综合利用列入行业发展规划,按年度组织实施,并将粉煤灰综合利用列入各级领导的环境保护责任目标。
第八条 粉煤灰排放单位应把粉煤灰综合利用工作纳入各级领导的任期目标责任制,加强管理,确保有关措施的落实。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电厂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增设粉煤灰综合利用专篇,市经委资源综合利用管理机构参予项目的审查,不安排粉煤灰综合利用项目的,不批准立项,不发放投资许可证和施工执照。凡批准建设的综合利用工程,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
投产,凡不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交付使用的,有关部门不得对主体工程组织验收。
第十条 排灰单位未具备粉煤灰综合利用条件的,必须将粉煤灰综合利用计划纳入企业发展规划;对有综合利用条件的应按干湿分排、粗细分排和灰渣分排的原则,配齐粉煤灰的输送贮运系统、控灰和装灰机具以及运输车辆,同时在贮运灰场周围建设外运灰道路。
第十一条 排灰单位对粉煤灰的处置应由以贮为主转向以用为主,加快本单位的粉煤灰综合利用并制定实施计划。无正当理由拒不采取综合利用措施或不配合其他单位及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粉煤灰综合利用工作的,不得扩建储灰厂。
第十二条 不得新建、扩建粘土砖瓦厂。从1999年5月1日起,已建的粘土砖瓦厂和生产有关建材产品的单位距排灰单位运输距离50公里以内的,以及筑路(路堤)、回填等工程必须掺用30%以上的粉煤灰。
第十三条 对已经达到国家和行业质量标准的粉煤灰(含制品)且又具备综合利用条件的,设计部门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必须纳入设计方案,优先采用,建设和施工单位不得拒绝使用,否则计划和建设管理部门不予立项。
第十四条 从2000年5月1日开始,市区建筑市场停止使用实心粘土砖,新型墙体材料和其它建材产品原料中应掺有不少于30%(指掺兑重量)的粉煤灰或其它工业废渣。有关设计、施工、建材等单位应尽快做好前期工作,如期搞好对接。
第十五条 粉煤灰建材产品和利用粉煤灰或其制品建造的道路、桥涵、大坝及其他建筑工程,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的有关质量标准,接受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质量技术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因掺用粉煤灰及其制品节约和代用原材料而降低成本的,经市粉煤灰综合利用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审批,可从节约原材料总价值中提取1%-5%作为节约原材料奖金,奖励有关人员。
第十七条 工矿采矿区造成的废弃地及矿井,应尽量利用粉煤灰回填覆盖,覆盖后其使用权仍归原土地使用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费和拒绝回填复垦。
第十八条 对取用未经加工的原状粉煤灰(含湿灰、调湿灰、第一电厂混合干灰)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费、变相收费或者阻拦装运。
第十九条 排灰单位经过加工并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半成品粉煤灰,根据用灰者利益大于排灰者利益的原则,适当收取费用,其产品价格由市物价部门核定。
第二十条 排灰单位应当为用灰单位取灰提供方便和服务,对自行运输原状粉煤灰的单位,由排灰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运输补贴,排灰单位协助用灰单位装载的,可酌收劳务费。运输补贴和劳务费标准由市物价部门核定。
第二十一条 加强粉煤灰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管理,资金来源有:
(一)排灰单位按火力发电量折算,扣除本企业综合利用部分后,由市物价部门核定,每排放一吨粉煤灰缴纳一定的费用,按季结算,此项资金委托环保部门征收;
(二)排灰单位新征土地建设灰场和生产实心粘土砖瓦的企业新征(占)土地取土,每亩缴纳1000元-2000元综合利用科研开发费用;
(三)从环保部门征收的排灰单位排污费总额中提取10%用作粉煤灰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由市粉煤灰综合利用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加强计划管理,严格审批手续,该项资金主要用于粉煤灰的科学研究、综合治理、推广与应用等。
第二十二条 综合利用粉煤灰及其制品的单位和个人享受下列各项优惠政策:
(一)有关部门对粉煤灰综合利用项目从投资政策、建设资金上给予支持;
(二)列入市科技发展计划或者本市的地方重点新产品试制、鉴定的粉煤灰综合利用科技开发项目,享受科研费用补贴、科技贴息贷款、产品试销价格、国外智力引进等方面的有关规定的优惠;
(三)凡列入计划的新建、改建、扩建并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粉煤灰综合利用项目,投资方向调节税享受国家规定的零税率,项目投产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增值税和所得税;
(四)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设立的炉渣、粉煤灰综合利用项目,经市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与市计委确认,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减免城市建设综合开发费和配套费。
适用优惠政策的单位须向市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申报,经审核认定以后,持有关手续到市计委、建委、科委、财政、税务、物价、国土规划等有关部门办理。减免税(费)款必须用于粉煤灰综合利用或者还贷,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市粉煤灰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具备综合利用粉煤灰条件的项目,其设计、建设、施工单位不采用粉煤灰及其制品的,对其责任单位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二、十三、十四条规定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处以2000元-5000元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收费或者变相收费的,视为违法所得,处以1-3倍的罚款,最高额不超过3万元,对阻拦装运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减免税(费)款挪作他用的,视情节轻重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从挪用之日起,按日加收1‰的滞纳金。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