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专利申请资助及发明专利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3:37:47  浏览:93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专利申请资助及发明专利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专利申请资助及发明专利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北海市专利申请资助及发明专利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北海市专利申请资助及发明专利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北海市机构和个人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鼓励发明创造,支持优势产业及重点企业创造自主知识产权,提高北海市专利申请量及拥有量,决定对专利申请进行资助,对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进行奖励。为规范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海市专利申请资助和发明专利奖励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纳入北海市本级财政年度预算,由市科学技术局(市知识产权局,下同)具体管理。
  
第二章 专利申请资助
  
  第三条 资助对象
  资助对象为《专利请求书》上载明的第一申请人(机构或个人,下同),且《专利请求书》上载明该第一申请人的地址在北海市行政辖区范围内。
  第四条 资助范围
  一、类型:国际发明专利申请,国内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及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申请费、实质审查费和部份专利代理费。
  二、期限:自上一年度7月1日起至本年度6月30日之间提交并获受理的专利申请,以《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上载明的时间为准。
  三、次数:1件专利只资助1次。对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申请资助及奖励暂行办法》所规定的资助对象,应先向自治区知识产权局申请资助。同一专利不重复资助。2件或2件以上的国际和国内专利申请,经市知识产权局审查认为申请内容明显雷同或重复的,视为1件专利申请,不接受重复申请。
  第五条 资助标准
  一、国际发明专利申请:在获PCT国际申请号和国际申请通知书并缴交官费后,每1件资助1500元;
  二、国内专利申请的申请费、实质审查费及代理费。个人申请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1700元,单位申请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1800元。单位或个人申请的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资助750元。单位或个人申请的外观设计专利每件资助450元。
  
第三章 发明专利奖励
  
  第六条 奖励对象
  奖励对象为获得国际、国内授权的发明专利权人。且《专利证书》载明专利权人(机构或个人,下同)的地址应在北海市行政辖区范围内。
  第七条 奖励范围
  一、类型:获授权国际发明专利,获授权国内发明专利。
  二、期限:自上一年度7月1日起至本年度6月30日之间获授权的发明专利,以《发明专利证书》上载明的时间为准。
  三、次数:每1件获授权发明专利仅奖励1次 ,不重复奖励。
  第八条 奖励标准
  一、获授权国际发明专利:每1件奖励2000元;
  二、获授权国内发明专利:每1件奖励1000元。
  
第四章 资助及奖励条件
  
  第九条 申请资助的专利申请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有关规定,且具有市场应用前景;
第十条 专利申请权属及专利权属明确;
  第十一条 申请发明专利授权奖励的应已获有关国家颁发的专利证书;属职务发明的,所在单位须支付给发明人或设计人奖励;
  第十二条 优先资助发明专利申请。
  
第五章 申请程序
  
  第十三条 资助申请程序
  一、受理
  (一)受理时间:每一年度的5月1日至11月30日;
  (二)受理地点:市行政服务中心科技局窗口;
  (三)所需材料:
  1.《北海市专利申请资助专项资金申请表》:可登陆市科学技术局官方网站bst.beihai.gov.cn下载。 “申请栏”中填写的专利申请名称、专利申请号、受理时间、专利申请类型、第一申请人名称、证件号码、地址等信息,应与《专利请求书》、《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上载明的一致,且第一申请人名称应与银行户名一致。原件2份,窗口签章受理后,1份不退,1份退回作为回执。
  2.《专利请求书》、《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传统纸质申请的:提交原件1份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复印件不退;网上电子申请的:提交在线打印件1份,受理后不退。
  3.有效证件:个人申请的专利提供居民身份证原件1份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复印件不退。机构申请专利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1份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复印件不退。
  4.缴费凭证:申请资助发明专利的提供申请费发票及实质审查费发票原件1份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资助申请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的提供申请费发票原件1份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
  二、审批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市知识产权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批。审批结果由市专利管理办公室负责通知申请人。
  三、发放资助款
  对获批的申请,《申请表》转交至市科技局财务部门。自批复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财务部门将资助款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汇往本《申请表》上填写的银行账户。银行出具的转账凭证,视为申请人收款凭证。
  第十四条 奖励申请程序
  一、受理
  (一)受理时间:每一年度的5月1日至11月30日;
  (二)受理地点:市行政服务中心科技局窗口;
  (三)所需材料:
  1.《北海市发明专利奖励专项资金申请表》:可登陆市科学技术局官方网站bst.beihai.gov.cn下载。“申请栏”中填写的发明专利名称、发明专利号、授权时间、发明专利类型、专利权人名称、证件号码、地址等信息,应与《发明专利证书》上载明的一致,专利权人名称应与银行户名一致。原件2份,窗口签章受理后,1份不退,1份退回作为回执。
  2.《发明专利证书》原件1份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复印件不退。
  3.有效证件:个人申请的发明专利奖励,提供居民身份证原件1份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复印件不退。机构申请的发明专利奖励,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1份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复印件不退。
  二、审批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市知识产权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批。
  审批结果由市专利管理办公室负责通知申请人。
  三、发放奖励款
  对获批的申请,《申请表》转交至市科技局财务部门。自批复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财务部门将奖励款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汇往本《申请表》上填写的银行账户。银行出具的转账凭证,视为申请人收款凭证。

第六章 专项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局应依据本《办法》,制定专项资金具体使用的工作细则或流程。
  第十六条 本资金以上一年的专利申请量及发明专利拥有量为基数,按照自治区要求的增长量考核目标计算下一年资金额度预算,并按当年月进度累计的专利申请量及拥有量计算所需资金额度划拨,每年的资助及奖励资金用于当年的专利申请及专利授权奖励。
  第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对得到资助和奖励的专利项目进行跟踪和统计,申请人在得到资助或奖励后三年内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提供一份专利授权和实施情况简要说明,上报市科学技术局,以便了解掌握此资金的使用效果、实施和情况和存在问题。
  
第七章 责任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市科学技术局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九条 申请资助和奖励的机构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已资助的费用全数追回,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第二十条 市科学技术局在申请资助的专利申请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开前,对其负有保密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信用证通知行权利义务透视---兼UCP600第九条权利义务分析

居松南


  摘要:信用证通知行在UCP600的规制下,承担的是转递信息的义务,通知行应当对外承担证明信用证真伪的义务,但是通知行也可以不履行通知的义务,前提是应当及时地通知各方。

  关键词:信用证; UCP600; 通知行

  UCP600是构建信用证法律关系的基本国际惯例,在信用证法律关系中,信用证通知行担任着同样重要的角色,并可能对当事方权利义务产生重要影响,笔者着力从以下权利义务角度解析通知行的权利义务。

一、通知行承担的首先是通知义务,而非保证兑付的义务。

UCP600 Article 9 Advising of Credits and Amendments a. A credit and any amendment may be advised to a beneficiary through an advising bank. An advising bank that is not a confirming bank advises the credit and any amendment without any undertaking to honour or negotiate. a. 信用证及其修改可以通过通知行通知受益人。除非已对信用证加具保兑,通知行通知信用证不构成兑付或议付的承诺。
  信用证通知行一般是开证银行的代理行,通知行承担的是通知信用证的义务,通知行和开证行之间是委托代理的关系,即开证行委托通知行将信用证通知给受益人。作为开证行的代理人,通知行的义务很简单,只需要履行告知的义务即可,而无须承担兑付或议付信用证的义务。本条中提到一个例外,如通知行同时担任保兑行的话,则通知行承担保兑行的责任,也就是第8条里所列明的责任和义务。

二、通知行负有保证信用证表面真实性的义务和责任
UCP600 Article 9 Advising of Credits and Amendments b. By advising the credit or amendment, the advising bank signifies that it has satisfied itself as to the apparent authenticity of the credit or amendment and that the advice accurately reflects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the credit or amendment received.
  该条意指:通过通知信用证或修改,通知行即表明其认为信用证或修改的表面真实性得到满足,且通知准确地反映了所收到的信用证或修改的条款及条件。
  通知行尽管只是开证行的代理人,代行通知的义务,但是通知行对受益人仍然是承担相应义务的。该义务表现为,通知行所通知的信用证或其修改应当是真实的,而且表面上是完整的。在现实的信用证交易中信用证的开出系开证行和通知行之间通过交换密押的方式来核实信用证的真伪,通过SWFIT系统开立的信用证则由系统自动核实真伪,通知行在电子终端上收到信用证文本时,应当核实信用证的真伪,如果开证行决定通知了信用证,则应当告知受益人该信用证的真伪性质。此外开证行还应当完整地将其收到的信用证通知给受益人,尽管UCP600在第35条中就电讯传递中信息的缺失不承担责任,但是通知行应当保证其通知的信用证和收到的信用证是一一对应的关系,若因通知行的失误未能将信用证完整地通知给受益人,则通知行显然是应当承担责任的。

三、信用证转通知行承担的和通知行一样的义务和责任。
UCP600第九条c. An advising bank may utilize the services of another bank (“second advising bank”) to advise the credit and any amendment to the beneficiary. By advising the credit or amendment, the second advising bank signifies that it has satisfied itself as to the apparent authenticity of the advice it has received and that the advice accurately reflects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the credit or amendment received.
  该条意指:c. 通知行可以利用另一家银行的服务(“第二通知行”)向受益人通知信用证及其修改。通过通知信用证或修改,第二通知行即表明其认为所收到的通知的表面真实性得到满足,且通知准确地反映了所收到的信用证或修改的条款及条件。
  UCP600在此条当中增加了第二通知行这一当事方,第二通知行的角色和第一通知行的角色是类似的。只不过第二通知行和第一通知行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第二通知行从第一通知行处获取信用证并向受益人做出通知,则第二通知行也得保证其和第一通知行之间的意思是真实的信用证转通知表示,若第二通知行不能保证该信用证的准确性,不能保证信用证的完整性而通知了信用证,则第二通知行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信用证开证行必须保证使用同样的路径发出信用证和随后的修改
d. A bank utilizing the services of an advising bank or second advising bank to advise a credit must use the same bank to advise any amendment thereto.   
  如一家银行利用另一家通知行或第二通知行的服务将信用证通知给受益人,它也必须利用同一家银行的服务通知修改书。
  UCP600强制性地要求信用证通知行一旦被选择,则信用证的修改等通知同样要经过此路径做出,不允许信用证开证行变更通知行,或者通知行变更第二通知行。值得说明的是,UCP600在此条当中,并未规定未能按照此项要求行事的银行须承担何法律后果,或对信用证的效力产生何影响。试想如一信用证修改未能按照原始途径发出,则受益人是按照后续的修改行事,还是仍按照原信用证行事,如果产生这样的纠纷,该如何判定当事方的责任?

五、通知行义务并不是强加的义务,通知行可以不通知信用证,但应当及时告知开证行

UCP600第九条e. If a bank is requested to advise a credit or amendment but elects not to do so, it must so inform, without delay, the bank from which the credit, amendment or advice has been received. e. 如果一家银行被要求通知信用证或修改但决定不予通知,它必须不延误通知向其发送信用证、修改或通知的银行。
  同保兑行承担保兑义务一样,尽管开证行将信用证发往了通知行,但这并不代表通知行必然确定地承担通知责任。开证行的要约如果没有得到通知行的同意,通知行仍然不需要承担通知行的义务。但是和普通民法里的要约承诺不同的是,UCP600规定如果通知行不同意开证行的指示,通知行应当负有立即通知开证行的义务。而在民法当中,一般均不承认默示承诺,被要约人如果不同意要约,则被要约人无须做出任何意思表示。UCP600的此项规定是为了保证交易能够正常进行,确保信用证能够及时地通知到受益人手中。

六、通知行不能确定信用证真伪时也应及时通知相关方
UCP600第九条f. If a bank is requested to advise a credit or amendment but cannot satisfy itself as to the apparent authenticity of the credit, the amendment or the advice, it must so inform, without delay, the bank from which the instructions appear to have been received. If the advising bank or second advising bank elects nonetheless to advise the credit or amendment, it must inform the beneficiary or second advising bank that it has not been able to satisfy itself as to the apparent authenticity of the credit, the amendment or the advice. f. 如果一家被要求通知信用证或修改,但不能确定信用证、修改或通知的表面真实性,就必须不延误地告知向其发出该指示的银行。如果通知行或第二通知行仍决定通知信用证或修改,则必须告知受益人或第二通知行其未能核实信用证、修改或通知的表面真实性。
  通知行在不能确定信用证真伪的时候,应当首先负有向发出指令的银行告知信用证真伪不能核实的义务,从这一点上来看,无论信用证是否为真伪,一旦信用证处于通知行手中,通知行首先应当核实真伪,其次即便在信用证不能确定真伪时,通知行仍负有立即将信用证的情况告知发出指令银行的义务。这里通知行承担的义务和民法上的义务有明显的不同,我们可以将UCP600的此条规定视为是对所有银行的强制性规定,方能保证信用证的正常运转。如果是一份伪造的信用证,则开证行根本就未指令通知行就信用证进行通知,从民法意义上讲这个开证行为是一个自始无效的法律行为,对任何一方均没有约束力,通知行也就没有义务通知信用证。这和UCP600的规定是明显不同的,UCP600强行要求所有银行按照其规定行事是有利于保护受益人利益的。
  本条同时规定了通知行对受益人的告知义务,在通知行不能确认信用证真伪的情况下,在通知行决定通知时,通知行负有告知信用证为不能确定真伪的义务。信用证交易和其他交易不同的是,信用证是开证行发出的单方意思表示,一旦信用证开立则脱离了开证行的控制,信用证能否得到运转和持续依赖于其他当事方的协助,在信用证开证行和受益人之间存在这多重可能出现的当事人。信用证交易下存在真实的贸易合同关系,贸易合同的正常结算依赖于信用证的执行,同时贸易合同的执行又脱离于信用证而独立运作,时效性的要求强调信用证能及时到达相应当事人处。而信用证的真伪确定是有着技术性的要求的,为了能够及时性地告知受益人信用证的运行状况,通知行如果决定通知信用证,则在不能确定真伪的情况下,需要将信用证的真伪通知受益人。这一方面保证了受益人的相关权益,又合理地保护了通知行的利益。

作者单位:江苏唯衡律师事务所
email: pinesouth@163.com
www.lawuser.com.cn
MSN ID: jusongnan@hotmail.com
13851473926

科学技术部、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支持重点科研机构进一步扩大国际科技合作意见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国家外国专家局


科学技术部、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支持重点科研机构进一步扩大国际科技合作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与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07)》,充分利用全球科技资源,加大引进国外智力工作力度,全面提升国际科技合作的质量,增强我国在前沿技术、竞争前技术和基础科学领域的科技创新能力,实现国际科技合作以项目合作为主向以机构间合作为主的转变,根据科技部《“十一五”国际科技合作实施纲要》和国家外国专家局《引进国外智力工作“十一五”规划》的要求,科技部与国家外国专家局将在全国重点支持一批科研机构,扩大国际科技合作,与国外相应的高水平科研机构建立合作研究开发中心或联合实验室,形成长期稳定的合作伙伴关系。


一.支持重点科研机构扩大国际科技合作是新形势下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迫切需要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创新型国家、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战略部署,在新的全球化形势下,我们将充分利用全球资源,加强引进国外智力工作,力争在拓展合作领域、创新合作方式、提升合作层次方面取得新的突破,把政府对国际科技合作的支持重点从以项目合作为主变为以机构间合作为主,实现项目、人才、基地相结合。通过将机构间合作纳入政府间双边、多边科技计划和引智计划,促进国际科技合作、引智工作与国内重点科研任务紧密结合,推动这些重点科研机构成为聚集人才的国际化研发基地。为此,科技部与国家外国专家局将支持一批重点科研机构作为扩大国际合作的试点,引导和推动全国科研机构进一步扩大国际科技合作,引进国际优秀人才,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二.支持重点科研机构开展扩大国际科技合作的方式和措施


1. 鼓励有条件的科研机构与国外一流科研机构建立中外联合试验室或研发中心,并选择一批纳入双边政府间科技合作协议,作为支持重点。


2. 将这些科研机构的重点合作项目纳入科技部国际科技合作计划,给予不少于3年的持续稳定支持。


3. 将这些科研机构人才引进工作纳入国家外国专家局引智计划,根据工作需要,给予连续支持。


4. 通过政府间科技合作渠道,争取使外方对相关科技合作与交流活动提供必要的支持。


5. 支持和帮助双方科研机构申请双边和多边科技合作计划项目。


三.国际科技合作重点科研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1. 研发方向应符合《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07年)》中确立的重点领域,并迫切需要通过国际科技合作解决制约我国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关键科技问题以及面向世界前沿学科和交叉学科的问题。


2. 应是国内重点科研机构、重点院校、创新型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中心、引智推广基地和引智示范单位等机构,并具有开展高水平合作研发的条件、能力、人才和经验,有相对稳定的合作渠道。


3. 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重大专项工作和政府间科技合作重点项目,是我国研究和开发的重要依托机构。


4. 有能力与世界一流科研机构和著名大学建立长期战略伙伴关系,有条件吸引海外杰出人才或优秀创新团队来华开展短期或长期的高水平合作研发工作,具有国际科技合作的良好基础。


5. 已与国外合作伙伴签订合作研发协议,外方合作伙伴应承诺相关技术、人力、设备和资金的投入,有明确的知识产权归属安排。


6. 有明确的国际科技合作目标、可行的国际科技合作实施方案,同时对本领域或本地区开展国际科技合作具有引导和示范作用。


四.国际科技合作重点科研机构遴选程序和管理办法


1. 从执行政府间科技合作协议项目的重点科研机构中产生。


2. 根据本意见第三部分规定的条件,由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及各省、市、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引智工作主管部门向科技部推荐。


3. 科技部将会同国家外国专家局组织专家对拟重点支持的候选单位进行评审。


4. 由科技部、国家外国专家局根据国家科技发展战略、对外科技合作政策、引进国外智力政策和专家评价意见确定支持的重点科研机构。


5. 科技部与国家外国专家局将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来规范和管理重点科研机构扩大国际合作的试点、示范工作。





联系人:甘肃省科技厅国际合作处


电话:0931-8412723 0931-8412739 0931-8871819








二○○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