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抚顺市工程建设房地产交易及预算外资金管理执法监督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0:38:55  浏览:849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抚顺市工程建设房地产交易及预算外资金管理执法监督暂行办法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


抚顺市工程建设房地产交易及预算外资金管理执法监督暂行办法
抚顺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完善、发展和规范我市工程建设房地产交易市场,强化预算外资金监督管理,查处工程建设房地产交易和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中违法、违规和违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价格法》、《城市房屋管理条例》、《辽宁省预算外资金稽查办法》、《抚顺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抚顺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房产开发招标发包、房地产交易和与其相关的行政审批、缴费及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抚顺市工程建设房地产交易及预算外资金管理执法监督领导小组协调工程建设房地产交易及预算外资金执法工作,下设办公室负责对工程建设房地产交易和预算外资金收支日常工作的执法监督。
办公室由市建委、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国土规划局、市房产局、市公用局、市城建局、市物价局、市收费管理局等单位派员组成。执法监督办公室实行分工负责制,对工程建设房地产开发交易活动的监督检查,由市建委组织;对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的监督检查,由市收
费管理局组织。
办公室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抚顺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抚顺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抚顺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集中管理的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负责对工程建设和房地产交易审批、交易和管理的监督检查;
(三)负责对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定位有关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负责对违法、违规的建设、施工单位进行依法查处;
(五)负责查处行政审批项目中的弄虚作假、利用职权为有关单位承揽工程等违纪行为;
(六)负责对办理工程建设和房地产交易项目的建设单位(含房地产开发单位)缴费情况的监督检查;
(七)负责对各部门、各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支出、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八)负责对违反工程建设房地产交易及预算外资金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查处;
(九)负责举报、信访案件的直接查处及相关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必须着装,并出示所在行政执法部门的检查员证、行政执法证、执法监督证、警务监督证等有关证件。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工程建设房地产交易及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举报有功人员,由执法监督检查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六条 监督检查的执法主体是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的各行政执法部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由成员单位各自依法进行,如遇多部门交叉或疑难问题,由执法监督办公室负责召集成员单位进行协调。对违法、违规、违纪的行为,分别由各行政执法部门做出处罚决定。
第七条 对有下列违法、违纪行为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没收非法所得、强制停水停电或拆除非法建筑;对直接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办理拆迁、报建、招标、施工合同等手续,无证开发和施工的;
(二)不进入市场,在场外进行审批、交易和收费的;
(三)对未经概、预算审查的政府投资基建项目,擅自进行审批和交易的;
(四)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费款,拖欠费款的;
(五)未按规定严格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缓制度的;
(六)乱立项、乱收费、滥罚款的;
(七)隐瞒、坐支、截留、挪用预算外收入的;
(八)未执行财务、会计核算制度,帐外设帐、公款私存的;
(九)伪造、涂改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的;
(十)未按市场运作程序审批,造成费款流失的;
(十一)违反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预算外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 未办理规划许可证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供水供电部门不予给水送电。发生严重违章需要停水、停电的,由执法监督领导小组办公室以办公室书面形式下达通知,供水、供电部门应积极配合。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工程建设房地产交易及预算外资金管理执法监督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抚顺市工程建设房地产交易及预算外资金管理执法监督领导小组

组长:魏东平(副市长)
副组长:王保民(市建委副主任)
郑 钧(市财政局纪检组长)
刘连生(市监察局副局长)
李东辉(市公安局副局长)
程占元(市国土规划局局长)
王 戈(市房产局副局长)
王振英(市公用局副局长)
赵华维(市城建局副局长)
赵 才(市物价局副局长)
李 涛(抚顺市电业局副局长)
孙嘉明(市收费管理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工
程建设房地产交易市场。
办公室主任:蒋君南 孙嘉明
副 主 任:高 平 王 建 高 凯 曹燕春
办公室成员从上述十个部门中抽调执法人员组成,名
单如下:
市 建 委:刘传盛
市财政局:刘玉光 李保华
市监察局:朴络军
市公安局:康福春 高有广
市国土规划局:和巧铃 刘 波
市房产局:于东元 张福芝
市公用局:孙立宝 孙 军
市城建局:张 娆 张荣梅
市物价局:杨福清 王占华
市收费管理局:武 健 张育红
抚顺市电业局:丁 力 于金凤



1998年5月21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常德市计划生育奖励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常德市计划生育奖励办法的通知(常政发〔2003〕2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常德市计划生育奖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常德市计划生育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推行计划生育,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计划生育的城乡居民,给予以下奖励和优惠:
  
  (一)城镇女职工住院合法生育第一个孩子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所需住院分娩费,参加生育保险前,由所在单位支付;参加生育保险后,其个人负担部分由所在单位支付。

  (二)独生子女父母从领证之月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五元至二十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所需经费,夫妻双方均有工作单位的,由双方工作单位各负担一半;一方有工作单位,另一方无工作单位的,由有工作单位一方负担;夫妻双方均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计划生育专项经费中列支。

  (三)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农民家庭,给予在发展经济方面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农村分配集体收益时,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在实行承包土地小调整时优先安排土地;在集体兴办的社会保障事业中,优先安排独生子女户;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建整扶贫实行定点联系扶助时,优先考虑计划生育贫困户。

  (四)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优先获得扶贫助学资金;优先推荐大专以上毕业的独生子女就业;农村贫困线以下和城市享受低保的贫困家庭独生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期间,其小学和初中阶段杂费全免,所需经费由所在学校承担。

  (五)2003年元月1日以后生育第一个子女,符合《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规定可以再生育子女的夫妻自愿不再生育的,落实绝育措施后,可一次性发给一定数额的奖金:农村居民按乡(镇)上年度人均纯收入的标准发给,确有困难的乡(镇),其奖励标准每户不得低于1000元;城市居民按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发给,确有困难的地方,其奖励标准每户不得低于3000元。所需经费,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支付,无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担。

  (六)依法领取退休金的独生子女父母,自法定退休年龄退休之月起,按本人基本工资百分之五的标准增发退休金(但最高不超过100%)。参加了社会养老保险的单位,由养老保险机构支付;未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仍由单位负责发放。企业破产时,应增发其退休金的投保经费,确保增发的退休金列入养老保险。夫妻双方系农村居民,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且为女孩的(含终身未生育只依法收养一个女孩的),在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可享受养老保险,其经费在社会抚养费中列支,具体标准由区县(市)人民政府规定。

  在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后,独生子女因伤残而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民政、残联等部门在社会救助、扶助、基本生活保障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第三条 实行晚婚晚育的城乡居民,给予以下奖励和优惠:

  实行晚婚的城镇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二天;农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可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一次性给予100-200元的奖励。

  实行晚育的城镇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农村居民晚育的,减免本人当年村内集体公益事业所筹资金;城镇无业居民晚育的,可由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奖励。

  以上增加的婚假、产假和护理假视为出勤。
  
  第四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下列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农村居民由各级财政核拨的计划生育事业费按比例分担;城镇居民按规定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或者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社会保险或者不属于社会保险基金支付项目的,由所在单位支付或者在计划生育事业费中支付:

  (一) 发放避孕药具和孕情环情监测;

  (二) 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其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三) 输卵(精)管结扎术及其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四) 人工终止妊娠术及其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五)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断和治疗。

  单位职工治疗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住院期间,以及实行计划生育手术按规定休假期间,视为出勤。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照顾。

  违反《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拒绝采用避孕节育措施导致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怀孕的终止妊娠费用,由受术者承担,不享受前款规定的待遇。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独生子女父母,是1979年5月以后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不再生育的夫妻。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后其子女死亡,未再生育且未收养子女的夫妻,以及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父母和子女,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奖励和优待。

  再婚夫妇再婚前一方只有一个孩子,另一方无子女,并已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再婚后新的家庭只有一个孩子或无子女,又不再生育或收养的,其子女和父母仍享受独生子女和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和优待。因丧偶、离婚而形成的单亲家庭中的独生子女,其父母原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的,在其父或母再婚前,继续享受奖励和优待。

  再婚夫妻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且都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再婚后新的家庭只有一个子女且不再生育或收养的,其子女可以享受独生子女奖励和优待,其父母不能享受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和优待。

  夫妻只生育一胎系双胞胎或者多胞胎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奖励与优待。

  第六条 享受本办法中奖励与优惠(除晚婚晚育)的城乡居民,应向所在县级计划生育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全省统一制发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

  第七条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后再生育子女的,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停止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奖励和优惠,追回原已享受的奖励金额。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OO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厦财企〔2004〕199号


各区财政局、各国有资产运营主体、国有资产占有单位:

现将《厦门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厦门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2、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3、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



厦门市财政局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厦门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令第14号)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厦门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厦门市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时,其评估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厦门市财政局负责市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区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工作。

第四条占有单位发生《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1991年国务院91号令)第三条规定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令第14号)第三条、第五条、第七条规定的经济行为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报经财政部门核准或备案后,方可使用。

国有企业内部员工持股改制的国有资产评估,应由国有资产投资主体(未明确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下同)直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占有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财务会计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五条厦门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第六条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有下列经济行为之一的,其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

(一)经市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

(二)净资产帐面价值≥5000万元的国有企业实施整体改制、股份制改造、破产清算涉及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

(三)帐面净值1000万元以上的非整体性资产转让、拍卖、置换、投资或产权变动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

第七条核准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占有单位、国有资产投资主体(含集团公司或有关部门,下同)在委托评估机构之前,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有关项目的工作进展情况以及拟委托的评估中介机构、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和范围等情况。

(二)占有单位收到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应当上报国有资产运营主体初审,初审同意后,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届满前两个月之前向财政部门提出核准申请。

(三)财政部门收到核准申请后,对符合要求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评估报告的审核,下达核准文件;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

财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组织有关专家参与审核。

第八条向财政部门提出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一)国有资产投资主体初审意见并同意转报财政部门予以核准的文件;

(二)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一式两份);

(三)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有效材料;

(四)经批准的资产重组方案或改制方案、发起人协议等材料;

(五)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评估说明、评估明细表、相应产权证明及资产评估各当事方的承诺函)。

第九条财政部门主要从以下方面予以审核:

(一)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是否合法并经批准;

(二)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备评估资质;

(三)主要评估人员是否具备执业资格;

(四)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报告有效期是否明示;

(五)评估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是否适当;

(六)评估委托方是否就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

(七)评估过程、步骤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八)其他。

第十条除实行核准制以外的所有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施备案制。

第十一条办理备案手续需报送以下文件材料:

(一)占有单位填报《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一式四份):

(二)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评估说明、评估明细表、相应产权证明及资产评估各当事方的承诺函)。

(三)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办理评估备案的程序:

(一)占有单位收到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应当上报国有资产运营主体,国有资产投资主体对评估报告无异议的,再将备案材料转报财政部门;

(二)财政部门收到占有单位报送的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自收件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对材料不齐全的,自收件之日起在7个工作日内退回,待补充完善有关材料后予以办理。

(三)评估备案后,需对评估结果进行调整的,占有单位应自调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重新办理备案手续,原备案表由财政部门收回。

第十三条财政部门下达的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文件和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是占有单位办理相关经济行为的必备材料之一。

第十四条占有单位发生依法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时,应以资产评估结果作为产权变动的作价依据。

第十五条财政部门对备案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抽查复核制度。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备案编号: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资产占有单位(盖章):

资产占有单位法人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字):

填报日期:







厦门市财政局制资产评估项目基本情况

资产占有单位企业管理级次单位性质1、国有独资;2、集团公司;3、股份公司;4、有限责任公司;5、中外合资合作公司;6、其它上级单位(股东、股权比例)集团公司(有关部门)资产所在地省(区、市)市(地)区(县)经济行为类型一、设立:1、股份有限公司;2、有限责任公司;3、中外合资企业;4、中外合作企业;5、其他。

二、企业:1、合并;2、分立;3、股权比例变动;4、租赁;5、产权转让;6、破产;7、解散;8、其他。

三、资产:1、出资;2、重组;3、转让;4、租赁;5、拍卖;6、涉讼。

四、其他:评估范围整体/部分资产主要评估方法账面值(万元)评估结果(万元)资产负债净资产评估机构名称资质证书编号1、注册评估师编号、姓名2、注册评估师编号、姓名评估基准日



年月日占有单位联系人电话通讯

地址上级单位联系人电话通讯

地址申报备案



资产占有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年月日同意转报备案



上级单位盖章

单位领导签字:



年月日已备案



厦门市财政局





年月日资产评估详细结果

评估报告编号:

评估基准日:200年月日

有效期:200年月日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项目账面

价值调整后

账面值评估

价值增减值增减率

(%)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其中:在建工程建筑物机器设备无形资产其中:土地使用权其他资产资产总计流动负债长期负债负债总计净资产注:本表一式四份。两份留存备案机关,一份送资产占有单位,一份送上级单位。附件三:



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

填表日期:年月日编号:资产占有单位企业管理级次上级单位集团公司(有关部门)资产所在地省(区、市)市(地)区(县)评估目的经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重大事项:评估范围整体/部分资产主要评估方法帐面值(万元)评估结果(万元)资产负债净资产评估机构名称资质证书编号注册评估师编号评估基准日申请核准



申报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年月日同意申请



上级单位盖章

单位领导签字:



年月日同意申请



集团公司、有关部门





年月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