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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5:47:57  浏览:838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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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已由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于1999年7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我省老年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美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 老年人的政治权利、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婚姻自由权利、受赡养扶助权利、享受社会发展成果的权利等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
第四条 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应将老年事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行政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使老年事业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老龄工作机构以及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第五条 全社会应广泛开展保障老年人权益法律、法规的普及宣传和敬老、养老、助老的宣传教育活动,加强舆论监督,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
提倡义务为老年人服务。
第六条 每年的重阳节为我省的敬老日。
第七条 老年人应遵纪守法,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二章 赡养与扶养
第八条 老年人依法享有受赡养的权利。赡养人必须依法承担赡养义务,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九条 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及时进行治疗。老年人生活不能自理的,赡养人及家庭其他成员必须给予关心、护理和照料。
第十条 赡养人应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擅自改变老年人自有住房的产权关系和承租住房的租赁关系。赡养人有维修老年人自有住房的义务。
第十一条 赡养人有义务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种植的林木和喂养的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第十二条 赡养人之间可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应征得被赡养人的同意,由村(居)民委员会或者赡养人所在组织监督履行。
第十三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四条 赡养人未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权要求赡养人给付赡养费。赡养费的标准不得低于家庭成员的平均生活费标准。
第十五条 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由兄、姊抚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姊有扶养义务。
第十六条 老年人享有婚姻自由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对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生活不得干涉。
赡养人不得因老年人婚姻关系的变化而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再婚老人有自由选择住所和支配个人财产的权利,子女或其他亲属不得干涉。
第十七条 老年人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生活用品和其他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抢夺、骗取或以其他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
老年人与子女在分家析产方面发生纠纷,可由村(居)民委员会以及相关组织进行调解并订立分家协议,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老年人有依法处分自有财产的权利。对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提出的物资及其他方面的要求,老年人有拒绝的权利。

第三章 社会保障
第十八条 老年人依法享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发展成果的权利。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离退休费(养老金)和医疗保健费及其他福利待遇,有关组织和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按时足额支付,不得克扣、削减和挪用。
有关单位和组织应根据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职工工资的增长逐步增加养老金。
第十九条 建立和完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及城镇居民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所在单位和个人应按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
第二十条 农村逐步实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后,仍应根据当地实际,采取多种形式的辅助养老措施,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第二十一条 农村老年人不承担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并按有关规定减免村提留款、乡镇统筹款。
城镇老年人不承担社会性集资和其他劳务负担。
任何组织、单位、个人及家庭成员不得要求老年人从事力不能及和有害身心健康的劳动。
第二十二条 城镇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抚养人的,或者其赡养人和抚养人确无赡养或扶养能力的,可由本人或者其所在的居民委员会向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后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
第二十三条 农村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无赡养或扶养能力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负担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五保供养。
第二十四条 乡村一级组织,可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企业事业单位,可划拨部分创收门店、场点设施给老年人组织管理经营,收益用于发展老年福利事业、老年人养老及解决老年人的特殊困难。
第二十五条 逐步建立和完善城乡各种形式的医疗保障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要。
农村老年人参加合作医疗,村集体经济组织应给予照顾,有条件的地方,老年人可免交合作医疗费。
第二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老年人医疗保险应优先办理,对已发生的医疗费用应优先报销。不得降低老年人的医疗待遇标准。
第二十七条 老年人患病,本人和赡养人或扶养人确实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或所在单位给予适当帮助,并提倡社会予以资助。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为老年人挂号、检查、取药、住院等提供方便。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开设老年人专科门诊和家庭病床,并开展为老年人巡回医疗服务等活动。所有医疗机构应将老年人医疗服务纳入社区医疗服务的优先项目。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重视和发展老年教育,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老年教育的组织领导和统筹规划,鼓励多层次、多渠道开办老年人学校。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应建立老年人活动场所,开展适合老年人特点的文体活动。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经济发展水平,逐步增加对老年福利事业的投入,兴办老年福利设施。积极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投资兴办老年人福利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老年医疗康复中心、老年活动中心及老年生活服务、疾病护理等设施。兴办
适应老年人需要的服务性和福利性事业,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减免税费。
第三十二条 老年人持有效证件可在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参观、游览、上公园以及参加文体活动等方面享受优惠照顾。具体优惠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候车(船、飞机)室、公共交通工具及有关公共场所,有条件的应设立老年人专用设施。
第三十三条 对一百周岁以上的高龄老人,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特殊生活照顾,按月发给不低于100元的长寿保健费和生活补助费,并组织有关医疗机构定期为其提供无偿的医疗保健服务。
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受理老年人因合法权益受侵害而提起的诉讼,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应依法减交或免交,不得以其无力支付诉讼费而拒绝受理。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需要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有关机构应提供法律援助。

第四章 参与社会发展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企业事业单位和老年人所在组织应重视、珍惜老年人才资源,发挥老年人的特长和作用。
第三十六条 鼓励老年人参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依法从事下列活动,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给予支持:
(一)兴办老年产业和社会公益事业,参与科技产品开发和应用;
(二)传授科技、文化知识,提供咨询信息服务;
(三)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和艰苦奋斗优良传统教育;
(四)著书立说、修史编志;
(五)参与维护社会治安,调解民事纠纷;
(六)参加其他有益的社会活动。
第三十七条 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职责的单位和个人,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或由其所在组织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负有赡养、扶养义务而拒不赡养、扶养老年人,或者虐待、遗弃老年人的,老年人或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和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行政处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条 家庭成员抢夺、勒索或以其他方式侵占老年人财产,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的,由有关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老龄工作机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7年12月19日湖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通过的《湖北省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规定》同时废止。



1999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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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11号(关于公布海关审定公式定价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有关规定)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11号(关于公布海关审定公式定价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有关规定)


为适应国际贸易中存在的以定价公式约定货物价格的贸易实际,规范对公式定价进口货物的海关完税价格审定工作,便利企业通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以下简称《审价办法》)的规定,现将海关审定公式定价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的公式定价,是指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所签订的合同中,买卖双方未以具体明确的数值约定货物价格,而是以约定的定价公式来确定货物结算价格的定价方式。

  按照定价公式确定的结算价格是指买方为购买该货物支付的价款总额。

  二、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进口货物,海关以买卖双方约定的定价公式所确定的结算价格为基础审定完税价格:

  (一)在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前买卖双方已书面约定定价公式;

  (二)结算价格取决于买卖双方均无法控制的客观条件和因素;

  (三)自货物申报进口之日起6个月内能够根据定价公式确定结算价格;

  (四)结算价格符合《审价办法》中成交价格的有关规定。

  三、纳税义务人进口列入《公式定价进口货物常见商品名单》(详见附件1,以下简称《商品名单》)中的货物,应当在公式定价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向进口地直属海关提出合同备案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经审核,海关向纳税义务人出具《公式定价合同海关备案表》(详见附件2,以下简称《备案表》)。对于符合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海关在《备案表》中注明以结算价格为基础审定完税价格;不符合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海关在《备案表》中注明不符合公告第二条规定。

  四、对已经海关备案的合同,如纳税义务人需要进行修改的,应当在修改合同后的10个工作日内,报备案海关重新审核。

  五、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口《商品名单》所列公式定价进口货物时,应当在报关单备注栏目内填报《备案表》中给出的备案号,并向海关提供《备案表》和确定货物完税价格所需的各项资料。

  六、对于经海关备案且符合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公式定价进口货物,在进口申报时,结算价格已根据定价公式确定的,海关以结算价格为基础审定完税价格;结算价格尚未确定的,纳税义务人在向海关提供税款担保后,可以先行提取货物,待结算价格确定后,海关以结算价格为基础审定完税价格。

  对于经海关备案,但不符合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公式定价进口货物,海关按照《审价办法》的相关规定,依次按照相同或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方法、倒扣价格方法、计算价格方法、合理方法等估定完税价格。

  七、对于未列入《商品名单》的公式定价进口货物,海关可比照本公告第二条和第六条的规定审定完税价格。

  八、海关总署将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调整《商品名单》,并对外公告。

  九、本公告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公式定价进口货物常见商品名单

2.公式定价合同海关备案表





   二○○六年三月六日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掖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规则等三个会议规则的通知

甘肃省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张政办发〔2008〕104号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掖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规则等三个会议规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各单位:
  《张掖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规则》、《张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规则》、《张掖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规则》已经市政府第十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七月七日






张掖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规则
  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府全体会议议事办理程序,提高会议效率和决策质量,根据《张掖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一、市政府全体会议是市政府部署全局工作、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重要会议。
  二、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市政府研究室、督查室主任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县(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市委、市人大、市政协领导,市中级法院院长、市检察院检察长,民主党派、工商联、群众团体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通报重要工作情况;部署半年或年度工作;讨论其它需要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四、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议题由市长提出,常务会议确定。
  五、市政府全体会议须有会议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到会方能举行。市政府领导、政府工作部门负责人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须向市长请假。县(区)政府、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参加或列席会议的,须向市政府秘书长请假,并委派其他负责人参加。
  六、市政府全体会议决定事项,必须获得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决定事项可采用无记名投票、举手表决或其他方式进行。
  七、市政府全体会议由秘书长负责组织,会议讨论通过的文件经秘书长审核后由市长签发。
  八、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承办。会前要充分准备,重大问题和各部门有不同意见的事宜,要事先做好协调沟通。提交会议审议的议题及相关文字材料,一般应提前3日送达会议组成人员。县(区)政府和部门(单位)接到会议通知后,应按要求及时上报参会人员名单,由市政府办公室汇总核对后,于会前向市政府秘书长和会议主持人报告出(列)席情况。
  九、市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由市政府领导按照工作分工负责督促落实,并根据部门职能职责确定主办单位和责任人限期办理。市政府办公室、督查室要加强会议议定事项的监督检查,定期将办理、落实情况向市政府领导报告、反馈。
  十、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会议新闻报道稿须经秘书长审定,必要时报市长审定。
  十一、市政府全体会议记录应当详细完整,如有不同意见应当载明。市政府办公室应妥善保存会议形成的文字、音像材料和原始记录,以备查询并向市档案馆移交。
  十二、本规则自讨论通过之日起施行,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张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规则
  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府常务会议(以下简称常务会议)议事办理程序,提高会议效率和决策质量,根据《张掖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一、常务会议是市政府讨论决定日常工作中重要事项的决策性会议。会议按照精简高效、严谨细致、充分准备、有序组织、保证质量的原则进行。
  二、常务会议坚持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全面履行政府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三、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组成。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和发展改革、监察、财政、人事、公安、法制办、研究室、督查室主要负责人固定列席会议。根据议题需要可安排县区政府、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市人大、市政协领导、群团组织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重要会议精神及决策部署,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二)研究讨论向省政府和市委报告请示的重要事项;
  (三)传达贯彻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讨论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决定市政府重要工作;
  (五)讨论决定由市政府发布的公告、通告、决定、重要规范性文件等;
  (六)听取县区政府、市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重要工作汇报;
  (七)研究市政府重要的奖惩决定;
  (八)研究市政府其它重要事项。
  五、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随时召开。
  六、市政府秘书长负责常务会议的组织协调工作,会务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承担。
  七、常务会议必须有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半数以上到会方能举行。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在会前向召集人请假。
  八、常务会议列席人员须为县区政府、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列席会议的,应向市政府秘书长请假,经批准后安排副职列席。
  九、提请常务会议讨论审定的议题,由主办单位呈报市政府办公室,经秘书长和分管副市长、市长审定同意后列题。部门下属单位需提报常务会议议题的,应由其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后,按相关程序向市政府提请。企业需提报常务会议议题的,应通过企业主管部门向市政府提请。
  十、常务会议议题在呈报市政府审定前,应由主办单位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完成征求意见、咨询论证等以下工作:
  (一)按议题涉及范围,征求县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必要时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意见。其中,涉及增加财政支出或者新增支出项目的,应当征求市财政部门的意见;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应当征求市机构编制部门的意见;涉及法律、法规问题的,应当征求市政府法制部门的意见。
  市政府部门之间、部门和县区政府之间以及县区政府之间意见分歧较大的,应由分管副市长或其委托秘书长、副秘书长进行充分协调,形成基本一致意见后方可上会。
  (二)涉及城市规划、交通、生态环境保护、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公共服务价格调整等关系公共利益的议题,应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公示或组织听证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三)涉及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产业发展、重大改革举措、重要资源配置和政府重大建设项目等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议题,应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未按本规则要求完成征求意见、公示、专家咨询论证、合法性审查以及会前协调等工作的事项,不得提请常务会议审议或讨论。
  十一、市政府办公室根据议题轻重缓急,在每次常务会议召开的5个工作日之前,提出常务会议议题安排方案,经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或召集会议的副市长确定,并预告常务会议组成人员。会议通知和有关材料,于会前3天送达常务会议组成人员。
  十二、常务会议议题方案确定后,主办单位应按市政府办公室要求报送会议审议或讨论的文本以及其它有关材料。主要包括:
  (一)提请审议的正式文本,如请示、报告以及代拟的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决定等。
  (二)议题有关情况的说明。应包括:提请决议事项的必要性和该事项的形成经过;议题主要内容;主要法律、政策依据和合理性、可行性;拟出台的措施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可能产生影响的评估分析;征求意见情况和专家论证情况等。
  (三)议题有关附件。主要包括:法律审查意见和专家论证报告;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说明;相关的法律和政策依据;其它对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的资料。
  十三、主办单位报送的议题文本等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市政府办公室应及时通知报送单位补正或者退回。
  十四、常务会议讨论议题时各组成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列席人员可根据会议主持人安排,结合本部门工作职责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会议议题最终作出通过、原则通过、不通过或其他决定。   
  十五、副市长因故不能参会时,原则上不讨论其分管工作方面的议题。议题有时限要求,须在规定时间作出决定的,分管副市长应提出书面意见或由办公室电话征求意见。
  十六、常务会议讨论议题有以下情形的,会议主持人可决定不予通过或者暂不作出决定:
  (一)内容论证不充分或者有遗漏,需要重新组织论证的;
  (二)讨论意见分歧较大,需要进一步协商和协调的;
  (三)不符合法律法规的;
  (四)其它不宜立即作出决定的情形。
  十七、常务会议记录应当完整、详细地记录议题的讨论情况和最终决定意见,如有不同意见应当载明。市政府办公室在会后3日内完成会议纪要起草,经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或召集会议的副市长签发,并按照规定范围及时印发。市政府办公室要妥善保存常务会议的文字、音像材料和会议记录,以备查询并定期向市档案馆移交。
  十八、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要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秘书长审定,必要时报市长审定。会议审议通过的规定、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市政府规章应及时在《张掖政报》、市政府门户网站或《张掖日报》公布。
  十九、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对会议审定通过需上报、下发的文件,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交办县区、部门落实的事项,有明确时限要求的,须按时限要求完成,并及时向市政府督查室反馈办理情况。特殊情况需延时办理的,应提前向市政府秘书长报告。明确由分管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牵头落实的事项,须在10个工作日内向市长汇报进展情况。
  二十、对常务会议确定事项,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办检查,并及时将办理情况向市政府领导报告。市政府督查室对常务会议决定事项办理、落实情况,要向下次常务会议专题报告。
  二十一、会议工作人员负责会场秩序、会场内外准备和衔接工作。非因重大紧急事项,会外人员不得擅自进入会场请示汇报工作、请出参加会议人员。
  二十二、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未经允许,不得将涉密文件或要求留在会场的讨论材料带出会场。
  二十三、本规则自讨论通过之日起实施,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张掖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规则
  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府市长办公会议议事办理程序,提高会议效率和决策质量,根据《张掖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一、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或副市长根据工作分工,对政府工作中不需要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讨论的重要专项事宜,主持召开会议协调解决。
  二、市长办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参加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三、市长办公会议议题由主持会议的市长、副市长提出,每次提交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一般应不超过3个。提交会议研究讨论的议题及相关文字材料,一般应提前1日通知参会人员。
  四、市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议题的主办单位会前要形成汇报提纲,明确具体汇报和请示的事项、提出的建议、准备采取的措施、需要市政府协调解决的问题,汇报发言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0分钟。
  五、参加市长办公会议的县(区)政府、部门(单位)原则上由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并汇报情况。因故不能到会的,应向主持会议的市长或副市长请假,获准后可委托副职参会。参加市长办公会议的部门(单位)负责人原则上不带随员。
  六、市长办公会议研究的事项,本着合法、合理、可行的原则,在充分讨论酝酿、基本达成一致意见的基础上,由会议主持人决定。
  七、市政府市长主持召开的办公会议由秘书长负责组织,会议纪要经秘书长审核后由市长签发。副市长主持召开的办公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分管副主任负责组织,会议纪要经办公室主任或分管副主任审核后,报主持会议的副市长签发。
  八、县(区)政府、部门(单位)要认真落实市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除会议有明确要求外,一般情况下市长办公会议确定事项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及时向市政府督查室反馈办理情况。特殊情况需延时办理的,应向组织会议的市政府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说明原因。
  九、对市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市政府督查室要加强督办检查,对列为督办的事项要跟踪问效,并及时将办理情况向市长或副市长报告。
  十、市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报道稿须经组织会议的市政府秘书长、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审定。
  十一、参加市长办公会议的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向外泄露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未经允许,不得将涉密文件或要求留在会场的讨论材料带出会场。
  十二、市长办公会议记录应当完整,详细记录议题的讨论研究情况和最终决定意见,如有不同意见应当载明。市政府办公室应妥善保存会议形成的文字、音像材料和原始记录,以备查询并向市档案馆移交。
  十三、本规则自讨论通过之日起施行,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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