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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正在劳改的犯人及正在接受劳教的人员申请结婚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2 03:56:09  浏览:973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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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正在劳改的犯人及正在接受劳教的人员申请结婚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正在劳改的犯人及正在接受劳教的人员申请结婚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重庆、哈尔滨、大连、沈阳、西安、武汉、广州市民政局:
最近,一些省、市、自治区民政部门请示正在劳改的犯人和正在接受劳动教养的人员申请结婚的处理问题。对上述人员的婚姻处理,司法部、公安部和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曾作过规定。为便于婚姻登记机关掌握,现将有关规定摘转你们,请参照执行。
(一)一九八二年公安部颁布的《监狱、劳改队管教工作细则》(试行)第八十五条规定:“犯人在关押或保外就医、监外执行期间,不准结婚。”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和第七十三条宣告缓刑、假释的犯罪分子,依照一九六三年八月三十一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徒刑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等罪犯的恋爱与结婚问题的联合批复》第二条的规定:“在缓刑或假释期间,他们的恋爱
与结婚问题,只要合于婚姻法规定的条件,是可以允许的,不必经过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审查批准”。
(三)正在接受劳动教养的人员在劳教期间的婚姻问题,一九六二年三月十三日公安部《关于解决部分劳教人员婚姻问题的请示报告的批复》规定:“对于劳教前确有婚约关系,现在双方要求结婚,或已经离婚双方又要求复婚,都应当允许向政府登记结婚或复婚。”“对未婚的或已正
式离婚的男女劳教人员,相互间在改造中建立了感情,并且要求结婚的,可根据情况劝他们解除劳教后结婚,如劝说无效,亦应准予向政府登记结婚。”



1986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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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崇明东滩鸟类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崇明东滩鸟类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2003年4月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发布)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崇明东滩鸟类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保护鸟类及其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含义)
  本办法所称崇明东滩鸟类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是指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为保护鸟类及其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在崇明东滩划定一定区域经上海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批准在崇明东滩划定的特殊保护区域,对鸟类及其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予以特殊的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保护区的规划、建设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农林局(以下简称市农林局)会同崇明县人民政府负责保护区规划的编制、保护区的建设及相关管理活动。市农林局所属的上海市崇明东滩鸟类自然保护区管理处(以下简称保护区管理处),负责保护区的日常管理工作。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负责保护区的综合管理,对保护区环境保护实施指导和监督检查。
  本市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保护区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保护原则)
  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应当以保护鸟类及其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为宗旨,实行科学规划、分区控制、动态保护,并妥善处理好与当地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
  第六条(保护区规划)
  市农林局应当根据鸟类资源、自然环境状况和保护的需要,会同崇明县政府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编制保护区建设和发展规划,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经规划部门平衡后,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保护区管理处应当制定与鸟类资源和自然环境保护有关的保护区年度控制计划,报市农林局批准后实施,并报市环保局备案。
  第七条(保护区功能区域的划分)
  根据鸟类栖息地管理的不同要求,保护区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三个功能区域。
  临海人工围堤以外的海三棱藨草带、盐渍藻类光泥滩以及吴淞高程零米线外侧一定水域,为白头鹤、小天鹅等珍禽以及迁徙水鸟集聚及其赖以生存的天然湿地,划为核心区。
  临海人工围堤至海三棱藨草带内侧的一定区域,为迁徙鸟类经常觅食和活动区域,划为缓冲区。
  保护区内除核心区、缓冲区以外的其他区域,划为实验区。
  第八条(保护区及区内功能区域范围的调整)
  保护区及区内功能区域范围的调整,应当根据滩涂淤涨和植被演替等造成鸟类栖息地变化的实际情况,由市农林局会同崇明县政府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方案,经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市环保局进行协调,提出审批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并予以公布。
  第九条(界标的设置)
  市农林局应当按照市政府批准并公布的保护区及区内功能区域范围,在保护区内各功能区域边界的显著位置,设置区域界标。
  第十条(保护区生产活动和设施的管理)
  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
  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的生产设施。已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应当低于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十一条(进入保护区的人员控制)
  核心区、缓冲区的人员进入,实行数量控制。
  每年9月至翌年4月的鸟类迁徙高峰期,保护区管理处对核心区、缓冲区采取封区管理措施,除科研人员和必需进入的相关管理人员外,禁止任何人员进入核心区和缓冲区。
  保护区管理处应当根据批准的年度控制计划,确定鸟类迁徙高峰期和非迁徙高峰期每日进入核心区、缓冲区的人员数量,报市农林局批准后,于每年8月上旬公布。
  第十二条(进入保护区进行科研教学活动的管理)
  凡需在核心区内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或者在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应当事先向保护区管理处提交书面申请;境外组织或者个人进入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的,应当向市农林局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预定活动的时间、内容、规模、人数、范围及使用的相关设备等;
  (三)计划捕捉动物或者采集动物标本的名称、数量。
  市农林局或者保护区管理处按照规定受理申请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经审批同意的,发给《保护区通行证》,其中涉及捕捉动物或者采集动物标本的,还应当发给相应的狩猎或者采集证件;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保护区管理处认为申请者开展的科研活动对鸟类资源保护有价值的,可以与申请者签订相关协议,约定科研成果的归属及使用等事项。
  第十三条(禁止行为)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保护区内从事下列行为:
  (一)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核心区、缓冲区;
  (二)采用投毒、网捕、射杀等方式猎捕鸟类,或者携带猎捕鸟类工具进入保护区;
  (三)破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保护区标志物及保护设施;
  (四)引入对鸟类及其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的外来物种;
  (五)其他损害自然环境的活动。
  第十四条(非常状态下的进入)
  因防汛抗灾或者灾害性天气影响紧急避险等进入保护区的,应当遵守保护区的各项规定。相关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退出保护区。
  第十五条(治安管理)
  保护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在保护区设置公安派出机构,维护保护区内的治安秩序。
  第十六条(经费)
  保护区的经费,来源于以下渠道:
  (一)财政拨给的专项资金;
  (二)接受的国内外组织或者个人的捐赠;
  (三)国家允许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十七条(表彰和奖励)
  对在保护区的保护、建设、管理和有关的科学研究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十八条(超标排污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实验区内建设的项目设施,超过国家和本市规定标准排放污染物的,由环保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损坏标志物或者保护设施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破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保护区标志物及保护设施的,由保护区管理处责令其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并可根据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猎捕鸟类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保护区内采用投毒、网捕或者射杀等方式猎捕鸟类的,由保护区管理处没收猎获物、狩猎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8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鸟类的,处以猎获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破坏自然资源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进入核心区、缓冲区或者从事其他可能影响鸟类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的活动的,由保护区管理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保护区自然环境造成破坏的,由保护区管理处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并可处以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印发清远经济开发区项目准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清远经济开发区项目准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经济开发区项目准入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清远经济开发区项目准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清远经济开发区建设步伐,规范区内各工业园区项目引入管理行为,促进开发区工业经济健康、快速、可持续发展,加快“环珠三角高端产业成长新区”和“清远桥头堡战略核心区”建设,把开发区切实打造成为“广东汽车及关键零部件和现代装备制造产业基地”、“广东光电子及新材料产业基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所有进区工业项目的准入管理。工业项目是指通过购买土地或租赁厂房在我区进行工业投资的项目(包括闲置土地回购后二次出让所安排的项目和闲置、空置厂房招租所引进的项目)。

第三条 进区工业项目应符合清远经济开发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充分发挥比较优势,突出自身特色,形成规模优势明显,集聚效应突出的发展格局。项目的引入管理要与科学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相结合,优化资源配置,实现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协调发展,建设成“循环型、科技型、集约型、生态型”工业园区。

第四条 项目的引入管理应符合清远经济开发区产业政策导向,重点引进以汽车及关键零部件生产为主导的装备制造业、新材料、新能源、生物制药、现代服务业等五大产业类型,一是大力发展以汽车及关键零部件制造业为特色的高端装备制造业,构建高端装备制造业生产基地;二是重点发展以LED产业为特色以及以稀土工程材料、高强合金材料为特色的新材料产业,积极创建广东省光电产业基地和新材料产业基地;三是重点培育以混合动力及新能源动力系统为特色的新能源产业;四是积极推动以基因药物及天然生物药物为特色的生物医药业;五是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高起点规划建设,高标准、前瞻性开展项目招商,形成以产业定位分明的发展格局。



第二章 准入基本条件



第五条 凡入园项目需同时达到以下要求:

(一)产业方向要求

1.汽车及关键零部件制造业:重点引进汽车整车生产;发动机及关键零部件、底盘关键零部件、电器关键零部件等部类生产;

2.新能源产业:重点引进混合动力能源、混合动力电池;晶体硅、硅片制作、太阳能光伏电池;风电、核电发电机组、发动机组;新能源汽车及关键零部件;太阳能逆变器及其他元器件部类生产;

3.新材料产业:重点引进LED照明产品、LED背光源、LED显示屏、LED驱动电源、LED管芯封装;高强轻型合金材料;新型动力电池材料;碳纤维复合材料;稀土功能材料、稀有金属材料等部类生产;

4.生物制药产业:重点引进应用重组DNA技术制造的基因重组多肽,蛋白质类治疗剂;基因药物,如基因治疗剂,基因疫苗,反义药物和核酶等;来自动物、植物和微生物的天然生物药物;合成与部分合成的生物药物等药品的生产;

5.现代服务业:重点引进现代物流业、现代会展业、金融保险业、科研技术服务业、文化创意产业、信息传输和计算机软件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房地产业。

(二)产出贡献要求

6.单位面积年产值在项目投产后前两年应高于250万元/亩,两年后应高于650万元/亩;

7.单位面积年工业增加值在项目投产后前两年应高于70万元/亩,两年后应高于180万元/亩;

8.单位面积年税收应高于25万元/亩。

(三)集约用地要求

9.工业项目投资强度应高于320万元/亩;

10.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建筑密度应高于40%以上,建设类项目用地容积率应高于1.0;

11.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禁止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12.工业企业内部一般不得安排绿地,但因生产工艺等特殊要求需要安排一定比例绿地的,绿地率控制在15%之内;

13.工业项目建设应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生产设备,节约使用土地。对适合多层标准厂房生产的工业项目,应建设或进入多层标准厂房。

(四)环保要求

14.工业项目以无污染或轻污染的一类工业为主,一般不得引入水污染型项目及三类工业项目。入园企业需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和“三同时”制度;

15.工业项目基本为无生产性废水外排的项目,确需外排少量废水的,需配套废水处理设施,达到国家和省下达的总量控制指标要求和相关标准后方可外排;

16.废气低排放。鼓励使用清洁能源,禁止使用燃料煤、重油,限制使用生物质燃料、柴油作为燃料。所有工业项目必须按环评批复要求配套废气污染防治设施,减少工业废气排放,严格控制无组织排放,外排废气需满足国家和省下达的总量控制指标要求和相关标准后方可外排。

(五)节能要求

17.生产过程中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1000吨标煤以上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或节能评估报告书;

18.工业项目万元增加值能耗不得高于我区“十二五”节能目标规定的标准。

(六)科研要求

19.工业项目技术先进,与现有技术相比有明显的创新与进步,市场发展潜力大,预期经济与社会效益显著;

20.具有相当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

21.项目建成投产一年后,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当年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建成投产一年后,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当年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

(七)建设周期要求

22.在符合合同约定时间土地交付办证后,三个月内提交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申请;

23.在办理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监理备案后三个月内动工建设。

(八)特殊工业项目要求

24.采用国内唯一的生产专利技术以及高新技术工业项目,在满足产出和税收贡献要求的同时,项目投资强度按国家标准执行。



第三章 综合评价



第六条 项目准入实行综合评价管理,根据准入项目的产业导向、投资规模、投资强度、产出和税收水平、科技含量、能源消耗和环境保护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价,建立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分基本分和附加分两部分,二项相加即为评价总分。所有同意进园项目综合评价总得分必须在60分以上,严禁低于60分的项目入园。对满足准入条件的同类项目总得分较高者在土地指标,产业扶持资金,行政审批绿色通道,上报省市重点项目,供电保障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

第七条 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内,基本分满分100分,包含的指标及对应分值如下:

(一)产业类别占12分,属于汽车及关键零部件生产为主导的装备制造业、新材料、新能源、生物制药、现代服务业等五大主导产业;

(二)投资强度占12分,其中固定资产总投资强度占6分,注册资金投资强度占6分;

(三)预计投产后三年平均增加值占16分,其中增加值规模占6分,单位面积产出强度占10分;

(四)预计投产后三年平均税收占30分,其中税收规模占10分,单位面积税收强度占20分;

(五)科技含量占24分,其中技术先进性占6分,知识产权占6分,研发机构占6分,科技计划占6分;

(六)其他占6分。建设类项目考核初步规划设计方案,包括容积率、建筑层数、建设风貌。租赁类项目考核租金水平(占3分)和租赁面积(占3分)。

第八条 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内,附加分中的附加内容可重复计算,但最高得分为20分,包含的内容及对应分值如下:

(一)工业项目投资主体为世界500强企业,世界著名跨国企业或大型央属企业及设立总部经济,加10分;

(二)投资主体为上市公司、国内行业龙头企业、省直属企业,或拥有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出口免检资格、省(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加8分;

(三)项目列入广东省现代产业500强、或项目投资主体为省内产业龙头企业、或拥有广东省名牌产品、广东省著名商标企业的,加4分;

(四)投资主体承诺在投产后三年内上市的,加8分。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九条 成立清远经济开发区进园项目评审领导小组,由区党委书记任组长,区管委会主任任常务副组长,有关领导任副组长,区经济发展局、规划建设环保局、财政局、国土分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专家为成员,对拟进园的项目进行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经济发展局,以下简称“区项目评审办”)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条 项目准入评审程序如下:

(一)项目申报。区经济发展局负责做好对申报进园项目的接洽、面谈和前期考察等工作,要求投资者提交项目有关资料报区项目评审办。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资料:

25.《项目进园申报表》(见附件1);

26.投资建设计划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27.产品或服务介绍(包括生产设备和工艺流程、主要产品或服务说明、研发成果鉴定及产品未来发展方向等);

28.投入产出强度、安全、环保、节能、税务评估(包括由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上年度企业财务报表、注册资金到位时间及安全、环保、节能等方面的情况说明);

29.用地规划图(规划总平面和鸟瞰图以及建筑单体设计方案),研发型项目除外;

申请人应对所提交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项目初审。区经济发展局牵头委托项目单位填写《项目进园初审表》(见附件2),并自行或委托区进园项目评审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申报进园项目有关情况进行初审。同时填写《项目进园综合评分表》(见附件3)自评分一栏,将自评分60分以上的项目列为复审项目。每月20日前将本月拟参加评审项目的初审表及自评分表送区项目评审办。

(三)项目复审。区项目评审办确定复审项目后,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实地考察。实地考察时,投资5亿元以下的项目由区有关领导带队考察,投资5亿元以上的项目由区主要领导带队考察。实地考察结束后,区项目评审办应根据投资者和引荐单位提交的有关资料、实地考察情况,及时填写《项目进园综合评分表》评审办评分一栏,对复审项目进行评分排序,并提出审核意见。

(四)项目审定。区进园项目评审领导小组原则上每月举行一次评审会,集中评审区项目评审办提交的项目。遇有特别重要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及时召开临时评审会对项目进行评审。评审会按以下程序进行:

30.主持人说明有关事项并提出评审要求;

31.投资者介绍项目情况并回答有关问题;

32.投资者退出评审会会场,参评人员发表评审意见;

33.主持人总结评审意见、宣布评审结果;

34.引荐单位将评审结果告知投资者。

评审会结束后,由区进园项目评审领导小组组长签署评审意见,作为区进园项目评审领导小组同意项目进园的依据。用地100亩以上的项目需按程序报区党政班子联席会议通过。评审通过的项目,由区管委会与投资者签订投资合同书。



第五章 项目监管及考核



第十一条 由项目评审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区经济发展局、规划建设环保局、财政局、国土分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分别对项目用地情况、建设进度、产出效益、容积率、环保节能等情况进行考核。考核情况定期由区经济发展局汇总报区项目评审办。

第十二条 在签订项目投资合同书的同时,由区管委会与投资者签订项目建设投产承诺书,明确项目投资强度、动工时间和建设进度、产出效益、建筑层数及立面风貌、容积率、科技、环保节能及违约责任等具体要求,加强项目后续监管,督促项目业主按合同约定开发利用土地。分期建设的,分批供地。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严格落实合同约定事项。项目未如期达到合同约定条件的,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一)项目业主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土地出让金的,区项目评审办解除投资合同,并收回该项目用地,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二)项目业主未按建设投产承诺书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另行约定日期动工建设和竣工(含分期竣工)的,按相关政策及建设投产承诺书约定要求执行。

(三)项目竣工达产并经验收后,项目承诺投资规模必须与备案证(外商投资批准证书)登记金额一致;项目投资强度、产出效益、容积率、环保节能等未能达到建设投产承诺书约定标准的,按承诺书约定要求及有关规定追究其违约责任,并有权要求项目业主继续履约,同时三年内不得享受地方出台的各项优惠政策,已获得的扶持资金由区相关部门予以追回。环保、国土资源、税务、工商、供电等部门将其列为重点监控对象,按要求及时提供相关监管信息。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清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期间,可根据国家政策变化和实施情况适时调整。



附件:1.项目进园申报表

2.项目进园初审表

3.项目进园综合评分表












附件1 :

项目进园申报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项目性质


总投资(万元/万美元)

注册资金(万元/万美元)


用地面积(亩)

用电负荷(万千瓦)


主要产品及产量


申报项目

承诺指标
年产值(万元)

年税收(万元)


创税率(万元/亩·年)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投资强度(万元/亩)


注册资金到位(万元/万美元)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吨标准煤)


建设期限(年)


项目简介











项目申请单位(盖章):



注:请提供《办法》第四章“评审程序”第十条,第一点“项目申报”中所涉及的各项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附件2:

项目进园初审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引荐单位
 

项目选址
 
产业类型(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土地出让或转让
用地面积(亩)
 
建筑面积(㎡)
 

土地价格
 
付款时间


建设周期
 
建成时间


厂房租赁
租赁面积(㎡)
 
拟租赁价格(元/㎡)
 

投资总额 (万美元)
 
其中:设备投资
 

投资计划
 

投资强度
 

年产值 (万元)
 
年税收(万元)
 

内销比例(%)
 
员工人数(人)
 

主要原材料
 

主要产品及产量
 

主要能耗
工业用水量(吨/年)
 
生活用水量(吨/年)
 

用电负荷(吨/年)
 
燃料类型(吨/ m3)
 

主要工艺设备及流程
 

环境影响
 



续表

区经济发展局

意见
日期: 年 月 日(盖章)

区规划建设环保局意见
日期: 年 月 日(盖章)

区财政局意见
日期: 年 月 日(盖章)

国土分局意见
日期: 年 月 日(盖章)

项目评审办意见
日期: 年 月 日(盖章)







附件3:

工业项目进园综合评分表



项目名称:

评价指标
指标值
得分
加权
权后
自评分
评审办评分

产业类别
汽车及关键零部件生产为主导的装备制造业、新材料、新能源、生物制药、现代服务业,得10分。
 
1.2
 



投资

强度
固定资产投资强度
达到准入基本条件得10分,每增加40万元/亩得1分,不达到准入基本条件计5分。
 
0.6
 

注册资金投资强度
每亩8万美元以上的,得10分,每增加1万美元得0.25分;每亩8万美元以下,按每万美元得0.75分计算。
 
0.6
 

投产后三年平均增加值
增加值 规模
达到准入基本条件得10分,不达到准入基本条件计5分。
 
0.6
 

产出强度
达到准入基本条件得10分,不达到准入基本条件计5分。
 
1
 

投产后三年平均税收额
税收规模
达到准入基本条件得10分,不达到准入基本条件计5分。
 
1
 

税收强度
达到准入基本条件得10分,不达到准入基本条件计5分。
 
2
 

科技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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