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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车车辆配件扩散生产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5:48:10  浏览:953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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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车车辆配件扩散生产暂行办法

铁道部


机车车辆配件扩散生产暂行办法
铁道部


打破部门界限,加强横向联系,利用社会力量生产机车车辆和配件,发展专业化生产协作,是保证运输急需,从根本上解决供需矛盾的有效途径。为做好产品扩散工作,特制定机车车辆配件扩散生产暂行办法如后,要求各有关单位密切配合,互相支持,保证产品扩散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产品扩散的原则
产品扩散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贯彻党组织提出的打破封闭式的铁路工业体制,推倒三堵墙,打好两个翻身仗的指示精神,各单位要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专业分工,发挥优势”,“长期合作、积极主动”,“保质保量,合同办事”的原则,鼓励竞争,发展横向联系,有计划,
有步骤地进行。
二、生产点的确认
向路外扩散产品,应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由计统局和物资管理局(包括办事处)、工业总公司(包括工厂)对扩散产品承接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机务、车辆局参与。承接单位应具备必要的生产手段、生产能力、检测手段和严格的产品检查制度,能对产品质量和承接的数量、交货
期负责。
三、技术服务
1、产品的设计图纸、技术条件和有关技术标准是产品扩散和验收的唯一技术依据,扩散中遇有需要修改时应按铁道部(82)铁工字1183号文规定办理。
2、扩散产品及生产所需要的图纸、技术条件、专业技术标准以及后续修改资料,由设计归口单位、标准归口单位向生产单位提供。上述技术资料可核收复制料工本费。提供资料单位应复核所提供的图纸是否为现行技术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技术文件负经济责任。
3、扩散产品的原有和现生产厂应接受扩散产品承接单位人员来厂考察,其他技术服务项目如提供本厂工艺条件、技术转让等,由供需双方签订合同,合理收费,实行有偿服务。
4、设计归口单位和扩散产品现生产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产品扩散工作的进行。
5、产品扩散的机车车辆及主要配件的技术履历簿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等均须符合铁道部的有关规定。
四、产品的验收与生产供应
对于扩散产品,本着重要部件要管住,主要零配件重点掌握,一般零配件放开的精神,对老产品实行边生产、边试用,但有关试验项目应符合路内工厂现行标准,对新产品和改进型的产品要进行鉴定和型式试验。
1、产品验收是部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的一种形式,不解除生产厂对产品质量应负的责任。
2、扩散产品一律按图纸、技术条件和合同条款进行验收。
3、对有性能要求的重要部件须先试生产少量样件,经验收合格后,由机务、车辆局组织进行型式试验,边装车考验,边小批量生产供应。运用考验期内因质量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生产厂负担,事故责任按(85)铁安监字212号文规定办理。考验期满,组织鉴定合格后,可批量生
产,经验收合格供应使用。
4、对结构复杂、影响安全的零件验收合格后,由机务、车辆局和工业总公司安排装车使用,进行运用考验,为保持生产的连续性,边考验边生产供应。在考验期结束后,如无反映,即可批量生产供应。
5、通过检测、试验手段,能确认已达到设计技术要求的,如机械、物理性能、化学成份、几何尺寸精度、光洁度、探伤等,可直接验收供应使用。
6、附表1(除附表1—1、1—2、13)所列产品不派验收员验收,凭生产厂产品合格证,直接交货使用,由收货单位组织进货检查,发现质量问题时有权向生产厂退货。
7、凡需打生产代号的铸、锻件,按现行规定统一给号。
五、责任分工
1、承担机车车辆修造任务以及配件生产任务量较大、长期定点或已成为该厂主要产品的路内外企业,由机务、车辆局负责派出驻厂验收室验收人员,编制费用等参照现行驻局、厂验收室办理。凡需去生产厂验收的产品,在收到验收通知一周内必须派出验收人员去厂验收。
2、各机车车辆工厂扩散的配件,由各厂检查部门自行验收。机务、车辆验收人员有权进行抽验。对抽验不合格的配件不准装车。
3、各铁路局、物资办事处扩散的配件,由机务、车辆局验收室指定就近的驻局、厂、段验收室负责验收。
4、计统局负责修、造车扩散,物资局负责路用配件扩散,工业总公司负责厂协配件扩散。负责扩散的各部门要互通信息,互供互用。既要防止盲目扩散,造成损失浪费,又要安排好尚未扩散产品的生产供应,按照先上后下原则和配、修、造顺序,保证路用和修造车的需要。
六、物资供应
1、路外企业修、造机客、货车和生产配件所需的国家统配、部管物资,由国家物资局按生产任务直接下达分配指标给生产企业的主管(归口)部门,按本系统物资供应渠道和现行物资申请分配和订货办法,自行组织供应。
2、路内各单位向路外扩散的配件需带料加工同本单位生产用料、列入物资计划,按正常申请供应渠道办理。
3、由物资管理局负责向路外扩散的配件所需原材料由物资管理局负责。
4、本办法未尽事宜或执行中遇到新问题时,请随时提出建议,待修改补充。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部物资管理局。
(附件、附表略)



1986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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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市直财政全额供养人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市直财政全额供养人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延政办发〔2007〕6号



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延安市市直财政全额供养人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一月十九日



延安市市直财政全额供养人员
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的规定,参照《陕西省省直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陕政发〔2005〕113号)执行标准,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享受医疗补助的范围是,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的市直财政全额供养单位的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

第三条 市财政每年预算500万元市直财政全额供养人员医疗补助资金,并按时足额划拨市医疗保险经办处。当年结余部分结转下年度使用,不足部分由市财政兜底。

第四条 财政全额供养人员医疗补助标准

(一)在一个参保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肾透析、器官移植后服抗排异药和恶性肿瘤放化疗门诊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报销后,个人负担累计超过3000元以上的部分,全额予以补助。

(二)鉴定为慢性病的人员,在一个参保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和慢性病规定报销后,个人负担累计超过2000元以上的部分,补助50%;累计超过5000元以上的部分,补助80%。

(三)在一个参保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和大病、特大病规定报销后,起付标准以上个人按比例自负的部分在职人员补助85%,退休人员补助90%;在实施财政全额供养人员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累计超过2000元以上的部分,补助50%,累计超过5000元以上的部分,补助80%。

第五条 医疗补助资金结算

市直财政全额供养人员医疗补助,由参保单位指定专人负责收集和预审补助人员的原始票据及市医疗保险经办处的费用结算单,于下年1月10日至1月31日到市医疗保险经办处审核报销。

第六条 医疗补助资金的管理监督

(一)医疗补助资金专户储存、单独建帐、专款专用。

(二)市医疗保险经办处要建立健全医疗补助资金的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报表和各项支出管理制度。

(三)财政、审计部门对医疗补助资金的使用及相关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四)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必须详细、真实、准确地记录享受补助人员的医疗明细费用,严格执行财政全额供养人员补助政策。不得弄虚作假,伪造病历,出具虚假报销凭证,如发现上述行为,按照国家、省和我市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06年12月1日起实施。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6月4日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甘肃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需要对本单位的计量检测体系和计量保证能力进行评价的,可以自愿向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提出,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的要求组织评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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