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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下热水资源管理的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7:36:11  浏览:858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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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下热水资源管理的暂行规定

北京市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下热水资源管理的暂行规定
市政府


为合理开发利用和科学管理保护本市地下热水资源,使之服务于城乡建设,特作如下规定。
一、本市地下热水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由北京市地质矿产局地热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地热处)统一规划,统一调度,统一管理。
二、在本市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发利用地下热水,均必须遵守本规定。
三、开凿地下热水井的单位,包括开凿探采结合井、回灌井、试验井的单位(以下简称用水单位),必须提出设计方案、利用计划和回灌措施,向市地热处申请,经审核同意,发给《开凿地下热水井批准书》。
用水单位凭《开凿地下热水井批准书》,向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凿井用地和地上建筑,经批准领得用地许可证和建设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施工。在规划市区和郊区的城镇、工矿区、文物保护区、风景游览区、水源保护区等规划范围以外的地区凿井,须经农村土地管理部门批准。
新凿地下热水井,应按技术要求施工,竣工验收合格后,由用水单位持验收报告向市地热处申领开采许可证。未领得开采许可证的,不得擅自开采。
四、用水单位要安装地下热水井水表,按规定向国家交纳水费。水费标准:70℃以上(含70℃)的热水,每吨八分;51℃一70℃的,每吨六分;50℃以下(含50℃)的,每吨四分。农、林、渔业,医疗以及营业性浴池、游泳场使用50℃以上的热水,每吨四分;不足50
℃的,每吨二分。
五、用水单位要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市地热处按年向各用水单位下达用水计划和节水指标。各用水单位按计划采水,并负责水井的维护和管理。对超计划用水单位,实行超量累计加价收费,超用量在计划指标百分之五十一至百分之九十九的,按原价的五倍收费。对过量开采,浪
费严重的,应责令其停止用水。
六、新凿地下热水井的单位,要在凿井施工时安装水表。本规定发布前已有的地下热水井,由用水单位在本规定发布后的半年内,安装水表,并向市地热处补办用水审批手续。对逾期不安装水表,不补办审批手续的,按其水泵额定流量计时收费。
七、有条件的用水单位应积极进行人工回灌热水。但回灌前要经环保、卫生部门对回灌水的水质进鉴定,并报市地热处批准。
经批准人工回灌热水的,可按回灌热水的温度、水量,相应减收水费。
八、用水单位要接受环保部门、卫生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严防污染。报废热水井,要报市地热处,按规定处理,防止污染和破坏热田;排放地热废水,要防止污染饮用水源和环境;热水用于医疗、洗浴、灌溉、养鱼和其他饲养业的单位,要按环保、卫生部门的要求,经常进行水质检查
,确保人民的健康。
九、凡批准开采的热水井,均应按计划利用。在半年内无故闲置不用的,要按市地热处的规定,由用水单位交纳闲置费。
十、对违反本规定,擅自开凿热水井,或未经批准擅自采水,或擅自改变采水用途的,由市地热处责令其停止施工,查封水井,并处以成井费用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百的罚款。同时,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按违章用地、违章建设论处。
罚款和超计划用水加收的水费、热水井闲置费,企业单位由税后利润中列支,不得计入成本;行政事业单位由包干经费中列支。
罚款一律上交市财政部门,用于本市地热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十一、本规定自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起实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地热处负责解释。



1985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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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西藏自治区特级教师评选办法》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西藏自治区特级教师评选办法》的通知
藏政办发〔2001〕6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西藏自治区特级教师评选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一年一月八日

西藏自治区特级教师评选办法
教育厅 人事厅 财政厅
(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第一条 为了表彰在我区中小学教育中有特殊贡献的教师,进一步提高中小学教师的社会地位,鼓励广大中小学教师长期从事教育事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级教师是为了表彰特别优秀的中小学教师而设的一种荣誉称号。特级教师应是师德的表率、育人的模范、教学的专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普通中学、小学、幼儿园、师范学校、盲聋哑学校、教师进修学校、教学研究机构、校外教育机构的教师。
  第四条 特级教师的评选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反对分裂,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坚持唯物论和无神论;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执行教育方针,积极推行素质教育;模范履行教师职责,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二)具有中小学高级教师职务。
  (三)在业务工作方面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l、对所教学科具有系统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教学经验,敬育教学效果特别显著。
  2、在班主任工作方面有突出的专长和丰富的经验,做学生教育、转化工作取得显著成绩,连续三年年度学额巩固率在100%或所带班级获得地、市级以上先进集体荣誉称号。
  3、在教育教学改革中勇于创新或在教学法研究、教材建设中成绩显著,得到同行专家的高度评价。
  (四)获得自治区级以上劳动模范、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优秀德育工作者、优秀教育工作者等荣誉称号之一。
  (五)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两篇以上具有较高水平、理论联系实际的教育教学科研报告或论文。
  第五条 中小学特级教师评选工作一般每三年进行一次。特级教师总数一般控制在中小学教师总数的千分之一点五以内。评选的重点是在普通中小学教育教学第一线工作的教师。
  第六条 为了确保特级教师评选质量,成立自治区特级教师评审委员会,负责全区中小学特级教师的评选工作。评审委员会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领导、特级教师、中小学教育教学研究专家、校长等13—15人组成。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 评选特级教师的程序:
  (一)在学校组织教师酝酿提名的基础上,地(市)、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可在适当范围内,广泛征求意见,通过全面考核,确定推荐人选,报自治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二)自治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地(市)、县的推荐人选审核后,送交评审委员会评审。
  (三)自治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确定正式人选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评选出的特级教师,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正式授予特级教师称号并颁发证书。
  学校、备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召开教师代表大会等多种形式宣传特级教师的优秀事迹,推广特级教师的先进经验。
  第九条 特级教师享受特级教师津贴,每人每月200元,所需经费从教育事业费中列支。在教育岗位退休后,继续享受,数额不减。
  第十条 特级教师应当模范地做好本职工作,不断钻研教育教学理论,坚持教育教学改革实验;研究教育教学中普遍存在的问题,积极主动地提出改进方法;通过各种方式培养提高年轻教师的教学水平。
  特级教师应当不断总结教育教学、教育科学研究等方面的经验,并向学校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汇报。
  第十一条 学校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特级教师发挥作用创造必要的条件,支持特级教师的教育教学改革实验和教育科学研究,积极为特级教师的学习提高和开展研究工作提供方便。
  第十二条 特级教师退休后,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可返聘继续从事教材编写、培养教师和其他有关工作。
  第十三条 特级教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撤销特级教师称号:
  (一)在评选特级教师工作中弄虚作假,不符合特级教师条件的;
  (二)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
  (三)其他应予撤销称号的。
  第十四条 特级教师调离中小学教育系统的,其称号自行取消;取消、撤销称号的,与称号有关的待遇即;行中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2008年度部门决算报表及编制说明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2008年度部门决算报表及编制说明的通知

财库[2008]76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2008年度全国部门决算编审工作即将展开。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加强培训,严格审核,确保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性。现将部门决算报表及编制说明印发你们,并对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2008年度部门决算按照“体系不变,格式微调”的思路进行了修订,各地区、各部门应认真学习掌握编制说明要求,特别是对修改国有资产及资产收益指标、调整中央部门政府性基金收支反映方式等主要变动内容进行重点培训和审核,保证决算数据质量。

  二、地方财政部门编制“财政代列资金支出决算表”的有关要求及软件参数将另行通知下发。

  三、中央部门应于2009年3月20日前,将部门决算汇总表(分科目打印至项级科目)、填报说明和分析报告,以及电子介质数据(含汇总及全部分户分科目数据、填报说明和分析报告)一并报送财政部部门预算管理司进行审核,并按照部门预算管理司审核意见进行决算调整。此后,中央部门应按照决算会审通知,携带调整后的部门决算数据和相关材料、部门预算管理司审核情况记录表参加财政部国库司组织的部门决算会审。

  省级财政部门应于2009年4月20日前完成部门决算的审核和汇总工作,并按照决算会审通知,携带部门决算汇总表(分科目打印至类级科目)、填报说明和分析报告,以及电子介质数据(含汇总及全部分户分科目数据、填报说明和分析报告)等材料,参加财政部国库司组织的部门决算会审。各计划单列市除向财政部报送部门决算材料外,还应提前将部门决算及相关材料报送所在省审核汇总,具体报送时间和方式由各省自行确定。省级财政部门报送财政部的部门决算汇总数中应包含计划单列市数据。

  财政部国库司组织中央和地方部门决算会审的时间将另行通知。

  附件:1.2008年度部门决算报表 http://gks.mof.gov.cn/guokusi/zhengfuxinxi/guizhangzhidu/200811/P020081120378746974613.xls

     2.2008年度部门决算报表编制说明
http://gks.mof.gov.cn/guokusi/zhengfuxinxi/guizhangzhidu/200811/P020081120378747384554.doc
  

                           财 政 部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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