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广州市科学技术普及基地认定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12:14:36  浏览:88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广州市科学技术普及基地认定办法

广东省广州市政府


广州市科学技术普及基地认定办法
广州市政府
穗府(2001)10号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科学技术普及(以下简称科普)工作,根据《广州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州市科学技术普及基地(以下简称市科普基地)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广州市人民政府批准认定的具有一定的科普教育示范基础、条件,向社会公众开放,广泛传播科学技术知识、科学方法和科学思想,进行科普教育的场所。
第三条 市科普基地的认定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科技行政部门是市科普基地认定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下列场所可以申请认定为市科普基地:
(一)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开展科普教育活动的科技、教育、文化、旅游等场所。
(二)由社会力量兴办的具有科普资源的科技、教育、文化、旅游等场所。
(三)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其他组织内部具有科普教育功能并有条件向公众开放的场馆、实验室、生产现场等。
第六条 申请认定为市科普基地,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基础设施建设。
1.用于开展科普活动的场馆建筑面积一般不少于5000平方米,其中属教育、文化场所的,不少于1000平方米;第五条(三)所列场馆、实验室、生产现场等场所的,应不少于500平方米。
2.具有固定的科普展览场地,并定期更新、补充科普知识的展示内容。
3.配备满足科普活动需要的音像、演示、实践设备和器材、模型等。
4.提供公众阅读和索取的科普教育文字、图片资料。
(二)管理制度建设。
1.所属单位有一名领导分管基地的科普教育活动工作,有部门及专人具体负责,配备专职讲解及辅导人员。
2.建立健全管理规章制度,实行科普活动项目责任制。
3.每年投入一定的经费用于组织开展科普活动。
(三)科普活动安排。
1.制定科普教育活动年度计划,每年组织两场以上有专业特色的、以青少年科普教育为重点内容的活动。
2.配合市、区和县级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各类科普活动。
3.常年向社会公众开放,其中本办法第五条(三)所列的场所向社会公众开放时间每年应不少于60天。
第七条 申请认定市科普基地的,应当提供如下材料:
(一)认定申请书。
(二)申请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材料。
(三)其它证明符合认定条件的有关材料。
第八条 市科普基地认定程序。
(一)申请单位将本办法第七条所列的材料报主管部门或所在地的区、县级市科技行政部门加具意见后,报市科技行政部门。
(二)市科技行政部门会同市科学技术协会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评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经批准的市科普基地,由市人民政府颁发《广州市科学技术普及基地认定证书》,授予“广州市科学技术普及基地”牌匾。
第十条 对市科普基地,每三年考核一次,对不符合条件的,按原认定程序取消其市科普基地资格待遇。
第十一条 市科普基地应当接受市科技行政部门对科普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不得开展反科学、伪科学的活动。
第十二条 市科普基地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享受市财政专项补助。
(二)基地内开展科普教育的用水、用电收费,有关部门参照公益、教育事业政策,按城市行政事业单位收费标准执行。
(三)基地的重大科普活动优先列入全市性大型科普活动计划,有关部门在活动经费上予以适当支持。
基地配合市有关部门开展科普活动,可以向市科技、教育行政部门、市科学技术协会申请科普经费支持。
第十三条 在全市性大型科普活动期间,市科普基地对公众应当实行门票优惠。
基地对中小学生的科普教育活动应当优先安排,并给予门票、场租的优惠,对有组织的学生团体参观门票应给予5折以下的优惠。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一年二月一日施行。


2001年1月5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国防科工委关于加强军工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关于印发《国防科工委关于加强军工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科工办〔2007〕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工委(办),各军工集团公司、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委属各单位,各共建高校,机关各部门:

  现将《国防科工委关于加强军工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国防科工委关于加强军工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二○○七年一月四日




国防科工委关于加强军工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和胡锦涛同志关于国防科技工业要坚持军民结合、寓军于民,坚持强化基础、自主创新,坚持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坚持以人为本、实施人才战略的“四个坚持”重要批示精神,充分发挥军工文化在推进军工行业平稳较快和谐发展中的积极作用,现就加强军工文化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军工文化建设的重要意义
1.军工文化的内涵。军工文化是国防科技工业系统在长期的建设与发展实践中形成的以“热爱祖国、无私奉献,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大力协同、 勇于登攀”的“两弹一星”精神和“特别能吃苦、特别能战斗、特别能攻关、特别能奉献”的载人航天精神为核心内涵的物质和精神文明成果,是渗透到全行业思想观念、价值取向、法规体系和行为规范等的集中反映,是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在国防科技工业战线的生动体现,需要全体军工人用自己的实际行动去继承、创新和发展。
2.加强军工文化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国防科技工业作为国家战略性产业,是武器装备研制生产的物质和技术基础,是先进制造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一支重要力量,肩负着促进国防建设与国民经济建设协调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和促进祖国统一的重任。先进的军工文化是国防科技工业改革发展的精神支柱和动力源泉。建设先进的军工文化,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企事业单位发展能力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推动力量;是不断提高军工人素质能力、促进军工人全面发展的必然选择;是全行业提高创新力、增强凝聚力和打造核心竞争力的战略举措。近年来,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认真开展军工文化建设,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探索,积累了丰富经验,取得了丰硕成果。但是,从国防科技工业整体来看,军工文化建设发展还不平衡、系统指导尚显不足、整体作用发挥不够,加强军工文化建设显得十分重要而紧迫。
二、加强军工文化建设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3.军工文化建设的指导思想: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和胡锦涛同志对国防科技工业“四个坚持”重要批示精神,以弘扬“两弹一星”精神和载人航天精神为重点,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增强核心竞争力为着力点,以提高军工人素质和能力、增强军工凝聚力和感召力、促进全行业改革和发展为目标,建立和完善新时期军工文化建设长效机制,最大限度地激发内在动力和发展活力,努力推进国防科技工业转型升级战略的实施,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4.军工文化建设的总体目标:经过五年左右时间的努力,建立一套较为完善的军工文化建设体系,促进军工人的素质和能力显著提高,企事业单位的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显著提升,全行业的凝聚力和感召力显著增强,最大限度地提高全行业热爱军工、建设军工、奉献军工的激情和全社会了解军工、关心军工、支持军工的热情,为实现国防科技工业平稳较快和谐发展提供有力的思想保障和精神动力。重点取得以下标志性成果:
——提炼一个符合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具有鲜明时代特征和军工特色的核心价值体系;
——建立一套协调有力、上下联动、科学高效的军工文化建设体制和运行机制;
——推出一批军工文化示范单位、教育基地、宣传阵地和模范群体人物等建设成果;
——形成一系列军工文化理论研究成果;
——培养一支理论水平高、实践能力强、勇于创新的军工文化建设人才队伍。
三、军工文化建设的基本内容
5.全行业军工文化建设的重点。总结、提炼和培育军工核心价值体系,体现爱国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要求,构筑军工行业精神;结合组织发展战略,形成各具特色、充满生机而又符合自身实际的先进管理理念,推动组织沿着正确的方向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寓先进的文化理念于制度之中,加强保密、安全、质量等特色文化建设,不断提高管理效能;加强思想道德建设,提高员工综合素质;建立视觉识别系统,加强文化设施建设,美化工作生活环境,提升文化品位,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紧密结合自身实际,建立和完善适应武器装备研制生产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军工文化建设体制和运行机制,不断提高军工文化建设水平。
6.企业军工文化建设的重点。军工企业作为国家先进制造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要结合自身发展战略,培育符合国防建设和国民经济建设要求的企业精神和核心价值观,制定和完善符合企业文化理念的各项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岗位职责,优化企业环境,突出产品保密、安全、质量、型号文化建设,积极实施品牌战略,持续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核心竞争力,促进武器装备生产水平和经济效益的提高。
7.科研院所军工文化建设的重点。军工科研院所作为国家武器装备研制的骨干力量和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力量,要结合行业发展的总体需求,结合科研战略方向的遴选、学科领军人才的选拔培养、科研管理等制度建设,大力创建科技创新文化,持续提高科技创新能力。
8.高校军工文化建设的重点。军工高校作为国防科技高层次人才培养、武器装备研究和服务社会的基地,要结合军工发展的总体要求和高等教育发展形势,进一步凝练办学理念,构筑大学精神,建设大学文化。鼓励自由探索和原始创新,搞好学术道德教育,教育师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荣辱观,培养热爱军工、奉献军工的高素质创新人才,促进国防科技创新成果不断涌现。
9.集团公司军工文化建设的重点。各军工集团公司要继续加强对成员单位军工文化建设的领导,充分发挥成员单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及时总结和推广型号文化建设成果,不断提高集团公司军工文化建设水平。
10.地方国防科工委(办)军工文化建设的重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工委(办)要结合本地区实际,优化本地区军工文化资源,交流军工文化建设经验,推进具有地区特色的军工文化建设。
四、军工文化建设的基本原则
11.坚持以人为本与和谐发展的统一。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形成有利于军工人成长和事业发展的组织科学、法规健全、管理有序的制度体系和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文化氛围。充分发挥军工文化具有的弘扬民族精神、振奋爱国热情的教育功能,大力培养军工人的爱国情怀、改革精神和创新能力,实现国家利益与员工利益、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和谐统一。
12.坚持继承传统与创新发展的统一。军工文化是马克思主义普遍真理指导中国当代军工实践的产物,是我党军工事业长期发展中的精神结晶。要立足自身实际,在继承军工优秀传统文化的基础上,坚持与时俱进,凝炼和培育军工精神,不断完善军工文化理论体系,丰富军工文化内涵,促进军工文化建设向纵深发展。
13.坚持共性文化和个性文化的统一。军工行业是一个由众多组织构成、相互兼容的有机整体。军工行业内各组织文化既要统一于以“两弹一星”精神和载人航天精神为核心内涵的文化体系之中,又要突出本行业、本地区和本单位特色,形成既有利于增强全行业整体合力、又有利于彰显个体活力的良好局面。
14.坚持自主建设和兼收并蓄的统一。要立足军工行业自身实际,从军工文化建设的长期性、渐进性出发,深入开展军工行业面临的神圣使命和历史责任教育,积极探索军工文化的自主建设机制,促进物质与精神产品质量的提高。同时要站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文化的战略高度,广泛吸纳国内外优秀文化成果,还要同其他行业文化实现优势互补、良性互动与和谐发展。
15.坚持有形载体和制度建设的统一。大力加强军工文化硬件建设,不断巩固、创新军工文化建设的有形载体。同时,加强军工文化软件建设,不断总结军工文化建设经验,建立完善促进军工文化建设的制度。通过硬件有形载体和软件制度建设的有机统一,推动军工文化建设体制机制的创新,使军工文化外化于形、内化于心、固化于制。
五、军工文化建设的组织实施
16.制定总体规划。各单位要按照继承优良传统、立足当前实践、展望未来发展的要求,制定符合实际、科学合理、便于操作、长远目标与阶段性目标相结合的军工文化建设规划,并在规划的实施过程中坚持与时俱进,不断加以完善。
17.设计实施步骤。要按照总体设计、分步实施的原则,制定工作计划和目标。要深入调查研究,结合实际,找准切入点和工作重点;确立文化建设具体项目;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系统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总结、交流和评估阶段性建设成果。
18.建设有效载体。进一步加强军工行业内新闻媒体、教育培训机构、文化体育场馆等宣传教育阵地建设,广泛开展形式生动活泼、群众喜闻乐见的军工文化活动,使之成为深入开展军工文化建设的重要载体。积极探索、建设军工文化理论研究和成果交流的平台,深入研究军工文化建设规律,为军工文化创新发展提供理论支持和方法指导。
19.完善激励机制。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军工文化建设评估体系,制定军工文化建设评估办法,形成有效激励机制。对军工文化建设进行评估,培育、树立、宣传和表彰先进典型,加强经验交流与借鉴,推动军工文化建设深入开展。
六、加强对军工文化建设的领导
20.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四个坚持”重要批示精神,促进军工人全面发展、提高军工整体实力与水平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军工文化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军工文化建设列入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和考核的重要指标,与其他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同奖惩,形成正职亲自抓、副职具体抓、主管部门组织、职能部门落实、全员积极参与的军工文化建设工作格局。
21.健全机构,完善体系。国防科工委统一领导、国防科技工业军工文化建设协调小组组织实施,指导全行业军工文化建设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工委(办)要成立相应的军工文化建设组织机构,加强对本地区军工文化建设工作的领导。各军工集团公司、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和军工高校要成立军工文化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和组织本单位(系统)开展军工文化建设工作。各级领导要率先垂范,成为军工文化建设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参与者,结合本单位(系统)实际,建立和完善军工文化建设工作体制和长效机制。
22.强化保障,确保落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工委(办),各军工集团公司、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和军工高校及其所属单位要制定切实可行的保障措施,将军工文化建设经费列入预算,落实机构、人员,确保军工文化建设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北京市拟建重要建筑项目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及“三新核准”审核管理办法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拟建重要建筑项目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及“三新核准”审核管理办法

【文号】京建法[2007]102号
【颁布单位】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颁布日期】2007-01-26
【生效日期】2007-03-01
【法律层级】规范性文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市拟建重要建筑项目的管理,保证重要建筑项目建设质量与安全,按照建设部《关于加强北京市拟建重要建筑项目监督管理的意见》(建法[2006]149号)、《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1号)、《“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行政许可实施细则》(建标[2005]124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重要建设项目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以及“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以下简称“三新核准”)审核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是指超出国家现行规范、规程所规定的适用高度和适用结构类型的高层建筑工程,体型特别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以及有关规范、规程规定应当进行抗震专项审查的高层建筑工程。

  第三条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依据职责负责本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及“三新核准”审核的工作。

  第二章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

  第四条 拟建重要建筑项目属于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其抗震设防应当满足《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1号)的相关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向市建委提出专项报告。

  第五条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内容包括:建筑的抗震设防分类、抗震设防烈度(或者设计地震动参数)、场地抗震性能评价、抗震概念设计、主要结构布置、建筑与结构的协调、使用的计算程序、结构计算结果、地基基础和上部结构抗震性能评估等。

  第六条 建设单位申报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建设单位申请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项报告;

  (2)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申报表;

  (3)设计的主要内容、技术依据、可行性论证及主要抗震措施,结构抗震薄弱部位的分析和相应措施;

  (4)工程勘察报告;

  (5)结构设计计算的主要结果;

  (6)初步设计文件(参考《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制定);

  (7)设计时参照使用的国外有关抗震设计标准、工程和震害资料及计算机程序;

  (8)对要求进行模型抗震性能试验研究的,应当提供抗震试验研究报告;

  (9)勘察、设计单位甲级资质证书。

  同时提供第(2)、(3)、(5)、(6)项材料的电子文档。

  第七条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八条 市建委自接到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全部申报材料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负责组织专家委员会提出书面专项审查意见,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建设单位。

  第九条 市建委负责将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等有关材料报建设部备案。

  第三章 “三新核准”审核

  第十条 拟建重要建筑项目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现行相关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直接涉及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且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没有规定又没有现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可依的,建设单位应当联合施工单位制定“三新”应用的施工技术方案,施工单位应当组织编写适用的企业标准(项目专项标准)。

  第十一条 施工技术方案应包括编制依据、分部(项)工程概况、施工安排、施工准备、施工方法、质量标准、试验检测和验收等内容及施工、安全防护、消防、临时用电、环保等注意事项。企业标准应包含施工工艺与验收两项内容,标准结构和编写规则应符合《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的相关要求。

  第十二条 施工技术方案及企业标准应经过专题技术论证会论证。

  专题技术论证会应由施工单位配合建设单位提出审查申请,并将专家组成及组织方案报市建委同意后召开。

  第十三条 专题技术论证会应有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共同参加,评审专家不得少于7人,专家组成员应具备高级技术职称并在相关领域有丰富的工作经验。

  第十四条 专题技术论证会应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当包括会议概况、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说明、可行性概要分析、结论及专家组成员签字。

  第十五条 市建委负责审核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提交的专题技术论证会议纪要和其他有关材料,出具对本项目的审核意见,并按照《北京市建设工程地方技术标准管理规定》对符合备案要求的企业标准进行备案。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按照建设部建标[2005]124号文件的规定,向建设部标准定额司提出“三新核准”申请。待建设部核准后,施工方案方可实施。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