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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地主在土改时隐瞒未报的房屋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函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9:48:32  浏览:842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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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地主在土改时隐瞒未报的房屋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函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地主在土改时隐瞒未报的房屋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函复
1992年3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陕高法发〔1991〕49号《关于韩树堂、韩兆升与泾阳县云阳镇供销社房屋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
据报告称:土改前韩树堂在三原县有房屋32间,土地68亩,在泾阳县云阳镇(当时是村)有房屋52间。土改时,韩树堂家庭被定为地主成份,本人系地主分子。当时,韩树堂在三原县的土地被分配,房屋未动;1965年社教期间,除留给韩家3间住房外,其余补分给贫下中农。土改时,韩树堂在泾阳县的房屋隐瞒未报,并由该县云阳镇供销社于1952年承租,并管理使用至今;在承租期间,院内增建了房屋、水塔等设施,房屋状况发生了较大变化。1987年10月,韩树堂、韩兆升父子以索要租金收回房屋为由,诉至泾阳县人民法院。
经研究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我们认为:对地主在土改时隐瞒、且一直未实际居住使用的房屋案件的处理,不适用我院1986年1月27日法(民)复〔1986〕5号批复①,应参照我院1990年6月13日(89)民他字第13号函复②的精神处理。即:根据土改时韩树堂被定为地主分子及三原县已为其保留住房的情况,其余房屋应在没收之列。云阳镇52间房屋,土改时未确权给韩树堂,一直由云阳镇供销社占有使用,应视为公产。但在具体处理时,要考虑本案形成的历史原因和实际情况,妥善处理。注:①见本篇房屋产权一节。
②见本篇房屋产权一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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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


乐府办函〔2005〕106号

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乐山市优待老年人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八月十日


乐山市优待老年人规定

  为进一步树立敬老、爱老、助老的社会风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四川省优待老年人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指老年人为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公民。身份证或老年人优待证均是确定老年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二、老年人进入全市国有或国家投资为主体的公园,门票实行免费;在国际老人节(10月1日)和重阳节,免费进入全市国有或国家投资为主体的游乐场所、旅游景点、纪念馆、博物馆;其余时间60周岁至69岁的老年人门票实行半价优惠,年满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实行免收门票。
  三、老年人到市境内各医院看病,优先挂号、就诊、化验、检查、取药、缴费、住院。各级医院要积极创造条件开设老年病门诊。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为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开展巡回医疗等方面的服务。
  四、免费使用收费公共厕所。
  五、公路、铁路、水路、航空客运售票点应设立“老年人优先购票标志”,老年人优先购票、检票、进站、上下车(船)。火车站候车室、长途客运站候车室(厅)内应设老年人专座。
  六、农村老年人不承担村级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筹劳义务。对失去劳动能力和特困户老年人可减免其村级“一事一议”中筹资部份。
  七、对百岁寿星,每人每月发给不低于100元的长寿补贴金,资金由市财政和当地财政共同负担。区、市、县、自治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组织医护人员为百岁以上老年人免费进行一次常规体检。
  八、老年人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缓交、减交或免交;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获得法律援助。公证机关办理抚养、助养、赡养老年人的协议公证时,可根据老年人经济情况按规定适当减免公证费。
  九、本规定自2006年元月1日起施行。《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对老年人实行敬老优待服务的通知》(乐府发[1999]109号)同时废止。此前发放的乐山市老年人优待证继续使用,效力不变。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行政效能投诉中心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盐政办发〔2006〕40号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行政效能投诉中心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盐城市行政效能投诉中心投诉处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六年四月七日


盐城市行政效能投诉中心投诉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工作,督促行政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提高工作效率,切实改进机关作风,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盐城市行政效能投诉中心(以下简称投诉中心),负责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投诉人)对本市行政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被投诉人)的行政效能投诉。法律、法规、规章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应当坚持依法处理、实事求是,分级负责、归口办理,惩防结合、纠建并举,以及维护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四条投诉中心在办理投诉事项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受理、组织调查、协调处理投诉人对被投诉人行政效能的投诉。
(二)协调、督促、检查、指导各县(市、区)以及市各部门、单位和省属驻盐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涉及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有关行政效能的投诉。
(三)对各县(市、区)、市政府各部门的行政效能投诉工作进行考核评比。
(四)受理不服下级行政效能投诉工作机构对行政效能问题办理结果的申诉。
(五)承办市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有关行政效能投诉事项。
(六)综合行政效能投诉处理结果,向上级机关报告,必要时,向有关部门通报。
第二章受理范围
第五条投诉中心受理投诉人对被投诉人下列行为的投诉:
(一)违法设立或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事项,应当受理而不受理或在受理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结的。
(三)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对工作推诿,敷衍塞责,效率低下,延误工作或造成损失的。
(四)不履行公开承诺,或违反政务公开规定,不履行公开和告知义务的。
(五)假公济私,利用职权吃、拿、卡、要的。
(六)故意纵容、庇护不正当竞争,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违反规定,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
(八)违反规定,强行指定购买商品或服务的。
(九)执行公务时滥用职权、作风生硬、态度蛮横、行为粗暴,甚至野蛮执法、故意刁难的。
(十)对群众的正当要求和合理意见置之不理的。
(十一)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和违反行政效能制度规定的行为。
不属于投诉受理范围的投诉事项,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移送相关机构处理,并答复投诉人。
第三章投诉
第六条对属于投诉中心受理范围的事项,投诉人可依照本办法进行投诉。
第七条投诉人应当依法据实投诉,遵守投诉的有关规定,不得干扰机关正常工作秩序。恶意歪曲事实、诽谤被投诉人的,对投诉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恶劣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投诉人可以采用书信、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投诉,也可以采用电话、走访等口头形式投诉。
投诉人采用口头形式投诉的,投诉中心须制作笔录。
第九条多人采用走访形式共同投诉的,应当推选l至5名代表。
第十条提倡投诉人署实名投诉,投诉人不愿署实名的,可以匿名投诉。
第十一条投诉人投诉时应当说明下列事项:
(一)被投诉机关的名称或者有关人员的姓名。
(二)投诉事项的事实和理由。
(三)投诉要求。
第十二条投诉人投诉时可以说明下列事项:
(一)投诉人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
(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三)投诉事项所涉及的文件和有关证据等材料。
(四)投诉人自愿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办理
第十三条投诉中心收到投诉后,应认真进行审查,并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投诉中心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后,能够通知投诉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投诉人。决定不予受理的,须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十四条投诉中心受理投诉后,按下列情况处理:
(一)对有关本级人民政府部门、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投诉和上级部门交办的投诉,由投诉中心直接组织调查处理。
(二)对除本条第(一)项外的投诉,可转有权机关处理,必要时也可以直接组织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投诉中心受理行政效能投诉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及时准确地作出自办、交办和督办的处理。自办件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转办和督办件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投诉人要求答复的,承办单位应当及时给予答复。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结的,在征得主管机关或分管领导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并告之投诉人。
第十六条投诉中心交办投诉件时,要出具交办函,并加盖投诉中心印章。对需要报送办理结果的投诉件,须在交办函中注明。
第十七条对投诉中心交办的投诉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在收到交办函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中心反馈承办情况,15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中心书面反馈办理结果;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当说明理由和办理进展情况,征得投诉中心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并告知投诉人。
第十八条投诉中心应对交办投诉件的调查处理情况进行督查。对处理不当的,可以责成承办单位重新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投诉中心和承办投诉事项的有权机关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时,被投诉机关和有关人员应当主动向投诉中心提供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执法依据、台帐、文件、票证、财务账册等材料,并就被投诉问题作出解释或者说明。
第二十条投诉事项由投诉中心自办的,在办理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向投诉人反馈;交由有关单位办理的,在办理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直接向投诉人反馈,同时,将办理情况和结果形成书面材料报市投诉中心。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事项,可以中止办理:
(一)在投诉受理过程中投诉人就投诉事项申请仲裁、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
(二)投诉人自愿撤回投诉的。
(三)投诉人不与投诉中心联系配合、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协调活动的。
(四)匿名投诉且投诉问题的事实无法查证的。
(五)有其他中止办理情形的。
第二十二条行政效能投诉办理结果,应在适当范围内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并作为各级行政机关或单位行政效能评估和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奖惩的一个依据。
第五章相关责任
第二十三条投诉中心工作人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做好投诉事项的保密工作:
(一)未经批准,不得将投诉材料转给被投诉人。
(二)需要将投诉事项转被投诉人所在单位核实、了解时,应当摘要转出,不得直接转出投诉材料。
(三)未经投诉人同意,不得公开投诉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等情况。
第二十四条投诉中心应明确专人负责受理投诉人的投诉,并认真做好投诉的受理登记、拟办、分办、转办、交办、督办、反馈、立卷、归档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有关单位对交办的投诉事项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对弄虚作假,歪曲事实真相,包庇被投诉人的违法违纪行为和推诿扯皮、敷衍了事、查处不力,致使投诉人重复投诉,造成不良影响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承办机关和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六条被投诉人有本办法第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其职务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视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分别给予有关责任人员批评教育、组织处理和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投诉中心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秉公办事,热情服务,客观公正,清正廉洁,提高效率。对违反规定处理投诉,或者对投诉事项拖延不办、查处不力,造成投诉人、被投诉人合法权益受损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投诉人的投诉进行阻拦、压制,不得打击报复投诉人。对违反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职务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和省属驻盐单位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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