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外派海员协议范本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30 02:53:50  浏览:855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外派海员协议范本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外派海员协议范本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




中国外派海员协调机构各成员公司:
为促进我国外派海员业务的发展,规范经营公司的经营行为,维护外派海员的合法权益,使我外派海员的经营管理体制逐步与国际惯例接轨,中国外派海员协调机构在1995年《外派海员协议范本》(〔1995〕外经贸合函字第61号)的基础上,参照国际通行做法,起草了《海
外雇主和外派海员协议范本》(中英文本)和《国内经营公司与外派海员协议范本》。
上述文件经中国外派海员协调机构四届三次理事会讨论并征求各有关部委、经营公司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在开展外派海员业务时参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告我部(中国外派海员协调机构)。
1995年《外派海员协议范本》及1997年四届全体成员大会对该范本的补充修改(〔1997〕外经贸合字第9号)等文件仍继续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一:海外雇主与外派海员雇佣协议范本
_______国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外派海员________(海员证号码______,以下简称“乙方”),就甲方雇佣乙方到其所属的__________轮担任_______(职务)工作,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聘用期限
甲方对乙方的聘用期限为__________个月,根据航行情况可适当提前或延后,但一般不少于9个月不超过14个月。聘用期满,船舶仍在航行或所在港口不便下船,甲方可延长本合同至该航次结束。延长期内乙方基本工资增长__________%。
二、工资及支付
乙方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固定加班费(星期六和星期日)和休假金(从乙方离开中国之日起),从乙方上船之日起至返回中国之日止按月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计算。具体标准根据职务见附件1。
乙方工资分家汇和在船领取两种支付方式,家汇薪为_________美元/月,其余工资在船领取,领取日为每月_______日。甲方应完全保障乙方获得租船人或其他有关方面给予的利益。
三、工作时间及加班费
乙方通常工作时间为每天8小时,每周40小时,星期六、星期日为固定加班,每周56小时为正常工作时间,超过56小时之外的工作为额外加班。但通常情况下,每24小时内乙方应至少连续休息8小时。如确因工作原因不能保证,该情况每七天内只能出现一次。
乙方如系持证高级海员则只有固定加班费,如系普通海员,除固定加班费外,额外加班时间应按小时支付费用。固定加班费及额外加班费标准根据职务见附件1。
中国国内法定节日每年10天(春节3天,“五一”节3天,元旦1天,国庆节3天),乙方在上述法定节日的工资按双倍日基薪计算。
四、伙食费
乙方的伙食费标准为每天不低于4.5美元,具体的食物和物品供应依据甲方规定。
五、劳保用品
甲方按附件2的标准,为乙方提供安全生产所必须的劳保用品。
六、医疗及病假工资
乙方在合同期内受伤或生病,甲方负责承担住院、治疗、食宿等一切费用,并发给基本工资。如经一年的治疗后乙方仍不能康复,甲方可按照保赔协议的规定,一次性支付乙方费用后免责。
七、伤亡保赔
甲方按不低于“香港雇员赔偿条例”(香港法规282章)的规定标准,向有声誉的船东互保协会投保乙方自离开中国国境起至返回中国国境止的一切人身意外(包括疾病)险,并负责事后追偿。甲方保证将所有赔偿如数交付派出乙方的代理公司,并由代理公司全数交还乙方或乙方的
法定继承人。
如乙方在合同期内死亡,甲方除按上述保赔标准赔偿外,还须付清乙方所有应得收入、返还遗物、妥善安置骨灰并支付丧葬费。
八、航行区域
乙方服务的船舶应在 航区航行,如需要改变航区,应事先与乙方代理公司及乙方商量。
如甲方的船舶需驶往战争或类似于战争的区域或有战争危险的区域,甲方须与乙方协商一致,并对乙方的基薪和本合同第七条款中的所有保险和赔偿加倍。如乙方不同意航行,甲方负责将乙方转船或安排回国。
“战争或类似于战争的区域或有战争危险的区域”的界定以本合同第七款的船东互保协会的最新规定为准。
九、登船及遣返费用
甲方负责乙方因登船产生的费用,但乙方在船发生弃船、漏船事件时,需自行负担上船的费用。
甲方负担乙方下述情况的遣返费用:合同到期;因病或因伤提前结束合同;因雇主原因结束雇佣合同;船舶灭失、搁浅或卖船;船舶被扣超过14天;航程中配偶、子女或父母生命垂危或死亡。但甲方不负担下述情况的遣返费用:乙方要求提前结束合同;乙方漏船、弃船;乙方因违约
行为、违法行为以及任何不当行为而遭遣返。
十、规章制度的遵循
乙方应诚实、守信,恪尽职守,服从船长或上级的合理指令,并遵守以下规定:履行自己的岗位职责;不能保存任何凶器或枪支弹药;不得有任何不文明或不健康的行为,如吸毒、打架、酗酒、吵架等;遵守雇主为船舶正常航行而制定的规章制度,包括安全制度。
十一、合同终止及解雇费
甲乙双方均可提前一个月书面要求提前解除合同。
甲方因船舶灭失、搁浅、卖船等不可抗力作用,可提前解除与乙方的合同,但需支付乙方解雇费用,费用标准为:乙方在船工作不足6个月,发给2个月的工资;超过6个月,发给1个月的工资。如不可抗力作用导致乙方物品损害或灭失,甲方应予以赔偿,但数额不超过 美元。
乙方违法或有 等严重或实质性违约行为时,甲方可要求提前解除合同,并不需支付解雇费。
十二、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首先应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乙方的代理公司有权代表乙方及家属出面协调。如果协商不成,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按照该中心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十三、合同文本及生效
本合同正式文本及附录一式两份,各用中文和英文书就,双方各执一份。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自双方共同签署之日起生效,至合同双方规定的一切责任、义务履行完毕后结束。
雇主授权签字: 海员签字:
(公司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1、海员月薪最低标准
2、劳动保护用品最低标准

附件1:干货船、散货船月薪最低标准

单位:美元
等 级 职 务 基本工资 固定加班 休假金 月薪总额 超额加班费(小时)
1 船 长 1,452 286 145 1,883
2 轮机长 1,342 264 134 1,740
3 大 副 1,012 198 101 1,311
大管轮 1,012 198 101 1,311
4 二 副 781 147 78 1,006
二管轮 781 147 78 1,006
电报员 781 147 78 1,006
电机员 781 147 78 1,006
5 三 副 605 110 61 776
三管轮 605 110 61 776
6 水手长 407 77 41 525
机匠长 407 77 41 525
铜 匠 407 77 41 525
泵 四 407 77 41 525
大 厨 407 77 41 525
大台服务员 407 77 41 525
7 木 匠 363 70 36 469
8 一 水 319 60 32 411
加 油 319 60 32 411
二 厨 319 60 32 411
9 二 水 275 53 27 355
清洁工 275 53 27 355
服务生 275 53 27 355
油轮、化学品船月薪最低标准
单位:美元
等 级 职 务 基本工资 固定加班 休假金 月薪总额 超额加班费(小时)
1 船 长 1,670 329 167 2,166
2 轮机长 1,543 304 154 2,001
3 大 副 1,164 228 116 1,508
大管轮 1,164 228 116 1,508
4 二 副 898 169 90 1,156
二管轮 898 169 90 1,156
电报员 898 169 90 1,156
电机员 898 169 90 1,156
5 三 副 695 127 70 892
三管轮 695 127 70 892
6 水手长 468 88 47 603
机匠长 468 88 47 603
铜 匠 468 88 47 603
泵 四 468 88 47 603
大 厨 468 88 47 603
大台服务员 468 88 47 603
7 木 匠 417 81 41 539
8 一 水 367 69 37 473
加 油 367 69 37 473
二 厨 367 69 37 473
9 二 水 316 61 31 408
清洁工 316 61 31 408
服务生 316 61 31 408

附件2:劳动保护用品最低标准

序 号 品 名 甲板部 轮机部 事务部
01 单工作服 2件/人 2件/人 2件/人
02 防寒衣 2件/人 2件/人 2件/人
03 工作鞋 1双/人 1双/人 1双/人
04 橡胶雨鞋 1双/人 1双/人 1双/人
05 雨 衣 1件/人 1件/人 1件/人
06 安全帽 1件/人 1件/人 1件/人
07 棉手套 根据需要 根据需要 根据需要
08 防护手套 根据需要 根据需要 根据需要
注:其中4、5、6三项为发给海员使用,海员在离船时必须移交接班海员,如已不能使用
需以旧换新。

附件二:MODEL OF CREW-EMPLOYMENT AGREEMENT

It is mutually agreed by and between_________________(Employer) of
____________(Country)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Party A) and
____________(Seaman, the Seaman book No is__________________,hereinafter
refered to as Party B)that Party A shall employ Party B to work as______________
(Rank) on board__________________(Name of the ship) of Party A in accordance with the
following terms and conditions.
1.Period of Employment
Party B shall serve on board for a contract time of_______________months This
period may be shortened or extended depending on the voyage situation, but it shall not be
shorter than 9 months and longer than 14 months. If the ship is still sailing or the anchoring
port is not convenient for Party B to disembark when this agreement expires, Party A has the
right to extend this Agreement until the end of the voyage In this case. the basic wage of Party
B shall be increased by __________% during the extended period.
2.Wages and Payment
The wages of Party B shall include basic wage, fixed overtime pay (on Saturday and Sun-
day), and leave pay (accrue from the date when Party B leaves China). The wages shall be paid
from the date when party B joins the ship to the date when Party B returns to China The wage
shall be calculated on the monthly basis or on the daily basis when the working days are not e-
qual to 30 days. Please refer to attachment 1 for the concrete standards of wage.
The wage of Party B shall be paid in both home allotment and on-board payment The
home allotment shall be ________________(US Dollar)per month and the balance of the
wage _____________(US Dollar) shall be paid on board on the ________________(date) of each
month. Party A shall ensure Party B will be entitled to the full benefits which may be payed by
ship charterers or other parties involved.
3.Normal Working Hours and Overtime Work Allowance.
Ordinary working hours shall be 8 hours per day, totaling 40 hours per week, plus 16 hours
of fixed overtime for Saturday and Sunday, making 56 hours per week as normal working hours
The work in excess of 56 hours a week shall be deemed as extra overtime. Under usual circum-
stances, Party B shall be entitlid to an uninterrupted rest of at least 8 hours in every period of 24
hours should there be jobrelated situation that makes it impossible for Party A to guarantee the
minimum period of rest (i.e.8 hours in every period of 24 hours), the circumstance can only oc-
cur at most once a week.
If Party B being an officer with certificates. shall be entitled to only fixed overtime al-
lowance IfParty B being a rating shall be entitled to an extra overtime allowance paid on hourly
basis in addition to a fixed overtime allowance. Refer to attachment 1 for the standards of fixed
overtime and extra overtime allowance
Party B's daily basic wage shall be doubled for the 10 Chinese national holidays annually
st nd rd
(i.e, 3days for spring Festival, 3days for International Labor Day on 1 , 2 and 3 of May,
nd rd
1day for New Year's Day, and 3 days for Chinese National days on 1st, 2 and 3 of Oct.)
4.Victualling Expense
Party B shall be entitled by party A to an victualling expense allowance which should not
be less than US $ 4.5 a day.
5.Protection Gear
Party A shall provide party B with necessary protection gear specified in Attachment 2.
6.Medical Care and Sick Pay
If Party B is sick or is injured during the contract Party A should not only bear all
expenses including hospitalization, medical treatment, food and lodging, but also pay the basic
wage to Party B. If Party B is not recovered after one-year's treatment, Party A may give Party
B a lump sum of payment according to the stipulations of insurance and be exempted from any
obligations after.
7.Injury and Death Indemnity
From the date when Party B departs China till the date when he returns back to China,
Party A shall effect insurance for Party B against all risks including sickness with renowned P
& 1 Club on terms and conditions at least equal to Chapter 282 of Hong Kong Workmen's
Compensation Ordinance Party A shall be responsible for the recovery of the aforesaid P & 1
Club, and shall remit all compensation covered by P & 1 to the agent of Party B, that shall then
hand over the exact amount of the compensation to Party B or the legal heir of Party B.
If Party B is dead in the contractual time. Party A should not only make compensation in
accordance with the standards stated above, but also hold such responsibilities for Party B as re-
mitting all due income of the deceased Party B, transferring the belongs of Party B, making de-
cent arrangement of his bone and ash, and paying the burial expenses.
8.Trading Areas
The ship that party B services may trade to any port within the range of
navigation area. If party A has to sail the ship out of the navigation area stipulated in this agree-
ment, Party A is required to ask Party B for approval.
If Party A has to sail the ship to a war or war-like or war-risk zone. Party A should get ap-
proval from Party B, and should double Party B's basic wage, insurance and compensation in
Article 7 If Party B does not agree to sail to the above-mentioned zone, Party A shall arrange
Party B to work on board another ship of its fleet, or arrange his repatriation to China and be
responsible for the expenses incurred.
"War or war-like or war-risk zone" is defined by the p & 1 Club in Article7.
9.Sign-on and Repatriation Expenses
Party A shall bear the sign-on expense of Party B. However, Party B shall bear the ex-
penses if he abandons, or if Party B fails to catch the ship on time.
Party A shall bear the repatriation expenses of Party B under the following circumstances:
a)The contract expires:
b)The contract terminates before the expiry date due to Party B'S sickness or injuries;
c)The employer terminates the contract;
d)The ship disappears, strands, or is sold by the owner;
e)The ship is detained for more than 14 days;
f)The death or dying of Party B's spouse, children or parents;
But Party A shall be exempted from the repatriation expenses deriving from the following
reasons:
a)Party B asks for earlier termination of the contract;
b)Party B misses the ship or leaves the ship without permission;
c)Party B is repatriated due to such reasons as violation of the contract, or violation of rules
and regulations or laws of the local places, or any other illigal actions or faults.
10.Service Regulations
Party B shall abide by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 of Party A and conduct himself in an order-
ly, faithful and honest manner, be diligent in his duties and shall observe the following rules:
a)Party B shall fulfill his duties and responsibilities;
b)Party B shall not have in his possession any deadly weapons or any firearms;
c)Party B shall not commit any unsocial act such as taking drugs, fighting excessive drink-
ing, quarrelling etc. which may obstruct the voyage of the vessel;
d)Party B shall faithfully observe all the rules and regulations making by Party A to ensure
the normal sailing of the ship, which include safety regulations.
11.The Termination of the Agreement and the Dismissal Expenses
Either Party A or Party B has the right to ask in writing for the early termination of the
contract by giving one-month notice to the other party
Party A is entitled to terminating the contract before the expiry date of the contract with
such force majeure causes as the disappearance stranding and sale of the ship, but Party A shall
Pay Party B the dismissal expenses, the standards of which are as follows:
a)if Party B works on board less than 6 months, Party A shall pay Party B wages of two
months;
b)if Party B works more than 6 months on board, Party A shall pay Party B wage of one
month;
If, due to the force major causes, Party B'S possessions, are damaged or lost, Party A shall
be responseble for the compensation of the possessions, but the compensation shall be no more
than us $.
If Party B has any breach of law or any material breach of the agreement, Party A may ask
for earlier termination of the agreement, and in this case, Party A need not pay any dismissal ex-
penses.
12.Disputes and the Solutions
Any disputes in connection with this Agreement or the exexution of the Agreement thereof
shall be settled first and foremost by the two parties through negotiations, The Agent of Party
B has the right to represent him and his family members to coordinate the disputes with Party
A. In case no settlement can be reached through the negotiations, the two Parties agree that any
dispute arising out of the Agreement or touching upon the Agreement shall be submitted to the
Hong Kong Arbitration Center, which shall conduct the arbitration in accordance with the valid
rules and regulations of the Hong Kong Arbitration Center The decision of the arbitration shall
be accepted as final and binding upon both parties
13.Text and Validation of the Agreement
This agreement and the attachments have duplicate texts in Chinese and English and both
has equal effect, This Agreement shall come into effect when the authorized representatives of
both parties sign this Agreement, and shall remain effective until both parties complete the du-
ties and obligations stipulate in the contract.
Party A Party B
(Signed by ,for and on behalf of ) (Signed by the seaman)
Date: Date:

Attachment1 (2 pages) LOWEST MONTHLY WAGE SCALE FOR GENERAL CARGO VESSEL CREW

Unit:US$
CLASS RANK BASIC FIXED LEAVE MONTHLY EXTRA
WAGE O/D PAY PAY OVERTIME
1 CAPT 1,452 286 145 1,883
2 C/E 1,342 264 134 1,740
3 C/O 1,012 198 101 1,311
1/E 1,012 198 101 1,311
4 2/O 781 147 78 1,006
2/E 781 147 78 1,006
R/O 781 147 78 1,006
E/E 781 147 78 1,006
5 3/O 605 110 61 776
3/E 605 110 61 776
6 BSN 407 77 41 525
NO1 OLR 407 77 41 525
FITTER 407 77 41 525
PUMPMAN 407 77 41 525
C/CK 407 77 41 525
STWD 407 77 41 525
7 CARPT 363 70 36 469
8 AB 319 60 32 411
OLR 319 60 32 411
2/CK 319 60 32 411
9 OS 275 53 27 355
WPR 275 53 27 355
M/B 275 53 27 355

LOWEST MONTHLY WAGE SCALE FOR GENERAL CARGO VESSEL CREW

Unit:US $
CLASS RANK BASIC FIXED LEAVE MONTHLY EXTRA
WAGE O/D PAY PAY OVERTIME
1 CAPT 1,670 329 167 2,166
2 C/E 1,543 304 154 2,001
3 C/O 1,164 228 116 1,508
1/E 1,164 228 116 1,508
4 2/O 898 169 90 1,156
2/E 898 169 90 1,156
R/O 898 169 90 1,156
E/E 898 169 90 1,156
5 3/O 695 127 70 892
3/E 695 127 70 892
6 BSN 468 88 47 603
NO1 OLR 468 88 47 603
FITTER 468 88 47 603
PUMP 468 88 47 603
MAN
C/CK 468 88 47 603
STWD 468 88 47 603
7 CARPT 417 81 41 539
8 AB 367 69 37 473
OLR 367 69 37 473
2/CK 367 69 37 473
9 OS 316 61 31 408
WPR 316 61 31 408
M/B 316 61 31 408

Attachment2:THE MINIMUM STANDARD FOR WORKING PROTECTION GEAR

DECK ENGINE CATERING
NO ITEM
DEPT DEPT DEPT
1 WORKING SUIT 2 PER MEN 2 PER MEN 2 PER MEN
2 PARKA 2 PER MEN 2 PER MEN 2 PER MEN
3 SAFETY SHOES 1 PER MEN 1 PER MEN 1 PER MEN
4 SEABOOTS 1 PER MEN 1 PER MEN 1 PER MEN
5 RAINCOAT 1 PER MEN 1 PER MEN 1 PER MEN
SAFETY
6 1 PER MEN 1 PER MEN 1 PER MEN
HELMET
COTTON Depending Depending Depending
7
PADDED MITTENS On necessity On necessity On necessity
PROTECTIVE Depending Depending Depending
8
EMITTEN On necessity On necessity On necessity
Notes: Items No.4, No, 5 and No.6 shall be distributed to and kept by crew. When
the crew leave the ship, the aforesaid items shall be banded over to the next joining
cuew. These items shall be renewable when they are out of use.

附件三:国内经营公司与外派海员外派协议范本
__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外派海员________(海员证号码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就甲方外派乙方到_________国的____________公司所属的__________轮任_________(职务),经双方
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同期限
甲方与乙方的合同期限根据《海外雇主与外派海员雇佣合同》的期限确定,为_________个月。根据航行情况可适当提前或延后,但一般不少于9个月不超过14个月,聘用期满,若船舶仍在航行或所在港口不便下船,则甲方有权延长本合同至该航次结束时止。延长期内乙方
基本工资增长____________%。
二、工资及支付
乙方工资根据《海外雇主与外派海员雇佣合同》的约定确定,分基本工资、固定加班费(星期六和星期日)和休假金(从乙方离开中国之日起)三部分,从乙方上船之日起至返回中国之日止按月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计算。具体标准为____________美元/月,其中,家汇
部分为__________美元,实际船付现金为____________美元。除工资外,海外雇主发给的所有其他额外收入全部归乙方所有并在船上直接领取。
三、工作时间及加班费
乙方的工作时间根据《海外雇主与外派海员雇佣合同》的约定确定,每天8小时,每周40小时,星期六、星期日为固定加班,每周56小时为正常工作时间,超过56小时之外的工作为额外加班。
乙方如系持证高级海员则只有固定加班费,如系普通海员,除固定加班费外,额外加班时间应按小时支付费用,费用标准为__________。乙方在国内法定节日工作的工资按双倍日基薪计算。
四、劳动保护用品
乙方在船工作时,由海外雇主按《海外雇主与外派海员合同》中的有关条款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保用品,乙方离船回国时,根据海外雇主规定将部分劳动保护用具留船。
五、医疗及伤亡保险
合同期内,由海外雇主按《海外雇主与外派海员合同》有关条款内容,为乙方办理医疗、人身意外事故等险种的保险。乙方发生工伤、疾病、死亡事故时,甲方负责协助乙方或乙方的法定继承人督促海外雇主,按《海外雇主与外派海员合同》规定的赔偿条款履行合同,并将从海外雇主
处索回的保险金额全数交乙方或乙方的法定继承人。
六、服务费的收取
甲方每月从乙方家汇工资中提取 美元作为服务费。
七、担保金
乙方同意在签订本合同时,向甲方一次性缴付履约保证金人民币 元(不超过合同工资总额的20%)。乙方因违反本合同规定或在外滞留不归,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由甲方从保证金中扣除。若造成的经济损失超过了保证金的金额,乙方应赔偿超额部分的经济损失。乙方履行完与海
外雇主的合同并按期回国,甲方应一次性退还乙方履约保证金本息。
八、双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了解海外雇主的资信情况,向乙方解释海外雇主的各项要求和管理规定,指导乙方与海外雇主签定合同。
2、为乙方办理外派所必需的有关证件和相关出国手续。
3、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海外雇主的要求派出前对乙方进行集中培训。
4、安排乙方登船的有关事宜,并负担乙方由居住地到集结地的国内人民币差旅费、派前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培训地点到国内上船地点的交通旅费。
5、监督海外雇主履行合同条款,敦促海外雇主为乙方投保,维护乙方在船的合法权益。
6、听取乙方对在船情况的反映,会同海外雇主及船舶领导妥善解决乙方提出的问题。
7、乙方合同期满离船回国时,负责做好旅途安排和接机工作,在国内离船时,协助乙方办理离船手续。
(二)乙方责任
1、向甲方提供海员服务簿、本职务海员必备的专业训练合格证书、适任证书(高级海员),以及有效的海员健康证书和预防接种证书。一水、加油应提供当值证书。
2、向甲方提供办理出国手续所需的各种必要的证明材料及照片等。
3、准时到达甲方指定的地点集中,接受派前培训教育并做好登船准备。
4、在船期间严格履行合同,认真完成岗位职责及船舶领导安排的工作,执行船长及海外雇主的指令。
5、严格遵守我国的外事纪律、国家对对外劳务合作的各种管理规定、船舶所到国法律以及港口海关规定。
6、及时向甲方反映船舶情况,通过甲方协调解决遇到的困难。
7、乙方在国外港口未经船长同意离船或漏船而被解雇,应承担甲方替换海员所产生的交通、食宿、办证等各种费用。
8、除乙方因病(不含潜在性疾病和慢性病)、工伤、工作需要或海外雇主可以理解的原因外,凡因个人过失被中途遣返及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由乙方负担,其费用从乙方航贴或履约担保金中扣除。
九、争议解决条款
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当事人可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自双方共同签署之日起生效,至合同双方规定的一切责任、义务履行完毕后结束。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授权签字: 乙方签字:
(公司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1999年10月22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试行)

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余府办发〔2011〕2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试行)》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四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为,切实预防腐败,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秩序,确保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共江西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几个重点领域预防腐败工作的决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执行。使用其他国有资金、集体资金的项目参照执行。国务院各部门审批或直接管理的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政府投资是指运用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建设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和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按照规定用于建设的资金、上级部门下达的专项补助资金、国有开发投资公司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融资建设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以及其他政府性资金或资产。



本规定所称行政监督部门,是指省、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行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职责的部门。各部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江西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分工履行监督职责。



第三条 严格招标事项核准。工程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负责可研报告审批的政府部门在审批可研报告时,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招标人提出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招标事项进行核准。行政监督部门应督促招标人严格按照批准的招标方案进行招标。



严格审批邀请招标和不招标。符合《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的邀请招标和不招标,应当经政府或项目审批部门批准。



第四条 严格招标情况告知。招标人在发出项目招标信息前,应填报《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情况告知书》,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确认后,送达同级监察机关。监察机关原则上须在《告知书》送达当日受理并办结告知事宜。



第五条 严格招标事项备案审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合同等进行审查备案。要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㈠招标文件的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设置过高资质等级、超额提交投标保证金等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倾向特定投标人,是否存在显失公平的条款;



㈡在评标办法中所列明的废标、无效标、拒收条款是否合法合规;



㈢所签订的合同是否与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有实质性的背离。



第六条 统一进场交易。对于《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规模标准规定》规定的规模以上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必须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对因条件所限,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无法承接的招标投标事项,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出具证明之后,招标人可以另选地点。另选的地点必须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并向监察机关告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必须派员进行现场监督。



对于规模以下的项目,应当进入当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乡镇公共资源交易站进行公开交易,可采用简易程序或实行多个同类项目捆绑方式进行发包。



第七条 实行招标控制价评审制度。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或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等方式,根据招标文件和施工图纸等资料,对工程建设的招标控制价等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报告。



第八条 严格控制暂列金额和暂估价。招标项目中的暂列金额和暂估价原则上不得超过招标控制价的20%,并不得作为投标让利竞争费用。暂列金额和暂估价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共同依法组织招标。以上招标活动均须接受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 推行合理低价法或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凡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招标人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工程施工招标,原则上采用合理低价法或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需要采用其他评标方法的,须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



第十条 明示详细评标办法。所有废标、无效标、拒收条款应在招标文件中用显著标识集中列出。不得设置不合理废标条款。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除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为废标、无效标、拒收条款的重大偏差外,其他偏差均为细微偏差,不得评定为废标。



第十一条 改进招标投标流程。公开招标取消报名环节,由潜在投标人从网上自行下载招标文件或资格审查文件。因特殊原因工程图纸不能上网的,由潜在投标人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无记名领取纸质图纸。招标人必须将投标人应具备的资格条件在招标公告中全部载明。潜在投标人自行踏勘现场。特殊项目无法自行踏勘现场的,报经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后,可采取其他方式进行。潜在投标人网上无记名质疑,招标人在网上统一答疑。



第十二条 严格资格审查。凡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招标人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投资规模在2000万元以下的省属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实行资格后审,资格审查在投标文件递交后进行。投资规模在2000万元以上的工程可以由招标人自主采用资格预审或资格后审方式。招标人不得制定与《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计委等七部委令第30号)第二十条所列投标人条件无关的审查内容。资格审查工作由专家委员会负责,专家委员会由招标人从江西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可自主确定本辖区内政府投资项目的资格后审相应投资规模额度标准。



第十三条 投标保证金统一收退。实行资格后审的项目,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财政部门在银行开设专门的投标保证金托管账户,用于投标保证金的收退。在开标前有关方面应对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情况保密。投标保证金必须由投标人在规定期限内从其企业基本账户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地本单位账户(不含企业的分公司或办事处的账户)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出,交易活动结束后退回原转出账户。



第十四条 规范评标委员会组成。由省发改委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尽快组建江西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必须全部从江西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抽取活动必须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不能满足需要的,招标人提出申请,经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后,可以从其他专家库中抽取或直接聘请。招标人代表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委员会,须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原则上不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



需组建清标工作组进行清标的,工作组由招标人代表和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专家组成,其中招标人代表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五条 推行电子化招标投标和计算机辅助评标,加快推进招标投标工作的网络化进程。以业务流程为基础,以互联网信息技术为支撑,逐步实现信息发布、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直至合同签订、价款支付等全过程网络化。



第十六条 严格项目施工和监理人员管理。实行项目经理、主要技术管理人员(施工员、质量检测员、安全员、材料员、造价员等)、驻场监理人员押证上岗制度。中标人必须将与投标文件承诺一致的上述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原件按现行规定和操作办法,交由业主或相关行政监督部门保存,之后方可签订施工和监理合同。完成合同工程量80%以上后,才能将执业资格证书原件退回。推行由项目经理担任投标人的授权委托人,对项目的投标与实施全过程承担责任。



严格日常考勤,确保上述人员每月在工地工作的时间达到合同所要求的时间。项目业主要每日对上述人员到岗情况进行核查登记,建立台账。



项目经理、主要技术管理人员、项目总监、驻场监理人员原则上不得更换。因不可抗力确需更换的,须经业主同意后,报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并分别在施工现场、行政监督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布。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承包人未经同意私自变更上述人员的违约责任。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押证上岗、施工考勤、主要技术管理人员变更等情况的督促检查,将承包人的违约行为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并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的市场限制措施,对违约的个人依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第十七条 严格设计变更管理。业主应严格按照项目批准的设计方案、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设计的,应由设计单位提出设计变更报告,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变更审批程序。



第十八条 建立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制度。招标公告必须在国家或省指定的媒介上发布,同时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免费发布。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在其门户网站上设立公开栏,提供信息公开服务。项目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行政审批情况;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网上答疑情况;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有关情况(包括项目经理、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监理人员名单和执业资格证书,在投标中出示的荣誉、业绩等);中标结果(包括中标人、中标价格等);中标人项目经理、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监理人员名单及变更情况;重大设计变更和增加工程量情况;竣工验收情况;企业不良行为记录等。以上信息必须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同步公布。



项目建设期间,要在项目建设地点设立公告牌,将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等单位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监理人员的姓名、照片、执业资格证书等信息向公众公示。



项目竣工后,要在项目建设地点设立永久性标识,将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等单位负责人及项目责任人等信息向公众公示。



第十九条 健全工程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制度,建立信用管理信息平台。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建立企业名录和违法记录信息库,对工程建设从业单位进行信用评价,并将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工程建设市场准入、招投标活动和市场监管的重要依据。认真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发改法规〔2008〕1531号)的规定,对招标投标和工程实施过程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企业和个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记入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并在处理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网站上公布。



第二十条 规范招标投标投诉举报处理。对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等7部委2004年第11号令)有关规定处理。对于恶意投诉,应依法予以严惩。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招标投标活动存在违法违规问题,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举报,行政监督部门应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视情况作出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根据本规定,制订具体的操作办法,并抓好落实。各级监察机关要对本规定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股份有限公司暂行规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股份有限公司暂行规定
上海市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地位,保障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指依据本规定而设立,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公司的名称应当标明“股份有限”字样。
第四条 公司以其全部资本为注册资本。
第五条 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第六条 公司不得成为其他经济组织的无限责任股东。
公司作为其他经济组织的有限责任股东时,持有其他经济组织的股份额,不得超过本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经国家批准的以投资为专项业务的公司,可不受此限。
第七条 公司的财产和生产、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八条 公司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在本市范围内,各行业可依据本规定设立公司,但国家规定不得设立公司的行业除外。

第二章 设 立
第一节 设立方式
第十条 公司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设立。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自行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招募而设立公司。
设立有外商投资的公司,一般应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
以募集设立的方式设立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低于公司应发行股份的百分之三十。
第十一条 以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公司的,在公司设立一年后需要增资的,经批准可以向社会公开招募股份。
第十二条 以募集设立的方式设立公司的,公司职工可以认购股份,但所认购股份数额不得超过公司向社会公开招募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二十。
第二节 发起人资格
第十三条 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是法人,但另经许可的除外。
第十四条 设立公司应有三个以上发起人,其中至少应有一个为注册地在本市的企业法人。
经特别许可,公司的发起人可仅为一个注册地在本市的企业法人。
第十五条 企业法人作为唯一的发起人发起设立公司时,应投入其全部资产,并有连续三年盈利的经营业绩和良好的资信。
前款发起人为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合营各方应就公司设立后各自的权利、义务达成协议。
第三节 注册资本
第十六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实收的股金总额。
股金总额为公司每一股份金额与股份总数的乘积。
第十七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但有外商投资的公司,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第四节 设立程序
第十八条 发起人设立公司应先达成协议,共同推举一个注册地在本市的发起人申请设立公司;发起人为一人的,发起人即为申请人。
第十九条 申请设立公司的程序是:
(一)发起人向其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设立公司的申请书,并附送发起人协议、发起人的注册证件和资信证明、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
(二)经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发起人应将公司章程连同本款一项所列文件报送公司审批机构审批;现有资产作价入股的,还应提交资产评估报告和资产评估确认证书。
设立有外商投资的公司,发起人在向公司审批机构报送公司章程及有关文件以前,应征得主管外商投资的机关的同意。
第二十条 设立公司的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设立公司的原由;
(二)拟定的公司名称;
(三)设立公司的方案;
(四)公司的宗旨及经营范围;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发起人签订的设立公司的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发起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国籍、住所、职务;
(二)公司的宗旨及经营范围;
(三)股份总额、股份类别、每股金额、招募股份的对象及方式;
(四)发起人认缴股份的数额、形式及期限;
(五)设立公司的费用预算;
(六)与设立公司有关的其他事宜;
(七)签订协议的地址、日期,发起人的签名、盖章。
第二十二条 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公司的名称、住所;
(二)公司的宗旨、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三)公司的设立方式;
(四)公司的注册资本、股份总额、股份类别和每股金额;
(五)股东的权利、义务,股东大会或者股东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股东大会”)的职权和议事规则;
(六)董事会、监事会及经理的设置、职权和议事规则;
(七)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产生的程序和职权;
(八)公司的财务、会计、审计制度的原则;
(九)公司的税后利润分配(包括股息、红利分配)原则;
(十)违反章程的责任;
(十一)章程修改的程序;
(十二)公司的终止和清算办法及程序;
(十三)公司的公告办法;
(十四)发起人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十五)订立章程的日期,发起人的签名、盖章。
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相抵触。
第二十三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载明的内容,由公司审批机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发起人提交的各项文件,无论用几种文字书写,均以经审批生效的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十五条 公司印制、发行股票须经证券主管机关批准。
第二十六条 设立公司的申请经公司审批机构批准后三十日内,发起人应向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公司筹建登记。
设立有外商投资的公司,发起人应于批准设立公司后十日内,向主管外商投资的机关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于领取批准证书后三十日内申请办理公司筹建登记。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募足后,发起人应于四十日内召集创立大会,通知全体认股人出席。创立大会的议程是:
(一)听取、审查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建情况的报告;
(二)通过发起人拟订的公司章程;
(三)选举产生公司的首任董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
(四)决定与设立公司有关的其他事项。
前款各项议程,须由创立大会的决议通过。
创立大会作出决议,应有代表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认股人出席,并由出席大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认股人表决权的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应于成立后三十日内向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公司开业登记。
第二十九条 申请办理公司开业登记应当报送下列文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审批机构批准设立的文件;
(三)公司章程;
(四)创立大会会议记录;
(五)验资证明;
(六)其他必要的文件。
采取募集设立的方式设立公司的,除报送前款各项所列文件外,还应提交证券主管机关同意向社会公开招募股份的文件。
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并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公司即告成立。
第五节 发起人责任
第三十条 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发行的股份未能认足或已认而未能缴足时,负认缴股金的连带责任;
(二)公司如未能成立,对认股人负返还股金及法定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公司如未能成立,对因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赔偿的连带责任;
(四)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而致使公司受到损害的,对公司负赔偿的连带责任。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认股方式
第三十一条 公司的全部资本应划分为等额股份。每一股份的金额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三十二条 发起人在设立公司时可以以资金认股,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为公司所需要的资产作价认股。

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所折股份,其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
第三十三条 发起人在设立公司时以现有资产作价认股的,应对该项资产进行评估。
前款情形中属于以国有资产作价认股的,须按《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办理资产评估、验证、确认手续。
第三十四条 发起人认购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不得转让。
第三十五条 公司在设立时或者成立后向社会公开招募股份的,以资金认股为限。
第二节 股份类别
第三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分为普通股和优先股。
普通股的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公司对普通股分配红利。红利根据公司的盈利确定。
优先股的股东无表决权。公司对优先股支付股息。股息按公司章程规定的息率支付。
第三十七条 公司支付优先股的股息先于分配普通股的红利;公司因终止进行清算时,优先股先于普通股取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同类股份中每一股份的权利相等。
第三节 股 票
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以股票形式表示。
第三十九条 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按其所持股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书面凭证。
第四十条 公司的股票应为记名股票。
第四十一条 股票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发行股票的公司的名称;
(二)公司设立登记的文号及日期;
(三)股份类别和股票种类;
(四)公司的注册资本额、每股金额、股票面额;
(五)本次发行的股份数;
(六)股东姓名或名称;
(七)股票号码;
(八)发行日期;
(九)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公开发行的股票,还应加具证券主管机关批准招募股份的文号及日期。
股票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后生效。
第四十二条 公司经批准可以发行人民币特种股票。
第四十三条 股票的发行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的票面金额。
第四十四条 股票可以依照证券交易管理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转让,但自公司开始清算之日起不得转让。
股票可以赠予、继承和抵押。
第四节 增 资
第四十五条 公司根据需要可以增加注册资本(以下简称“增资”)。
公司增资可以由公积金转增,或者由原股东认购股份,或者以应分配的股息、红利增发股份,也可以向社会公开招募股份。
公司增资须由董事会提出方案,经股东大会的决议通过,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公司审批机构批准后,按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办理增发股票手续。
第四十六条 公司申请增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营状况良好,有稳定的盈利记录;
(二)预期收益可达同行业平均利润率之上;
(三)投资项目符合国家和本市的产业政策。
第四十七条 公司增资时距上一次发行股票的时间不得少于一年。
第四十八条 公司增资时新股的票面总额不得超过原有注册资本的总额。
第四十九条 公司增资后应向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手续。增资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五节 减 资
第五十条 公司因资本过剩或者经营状况不佳时,可以减少注册资本(以下简称“减资”)。
减资可以分别或者同时采用减少股份数额和减少每股金额的方法。
第五十一条 公司减资须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召集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二)编制财产目录;
(三)将减资的决议和资产负债表及财产目录通知或者公告各债权人,自通知或者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债权人可提出异议;
(四)对于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的债权人,公司应于减资前清偿债务或者提供偿债担保,不得以减资对抗债权人;
(五)减资申请经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送公司审批机构批准;
(六)向证券主管机关办理减资手续;
(七)向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手续。减资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二条 公司减资后的股份总额,不得低于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注册资本的限额。
第五十三条 公司因减资需更换股票时,应于变更登记后通知或者通告股东在九十日内换领新股票。股东逾期不换领股票的,视为放弃股权,股票由公司拍卖后将其所得退还股东。
第五十四条 公司除减资的目的外,不得收购本公司已发行的股票。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 东
第五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持有人为公司股东。股东按其持有股份的类别和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五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可以是国家、法人和个人。
国家作为公司的股东,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部门和机构代为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的各项权利。
法人作为公司的股东,以其依法可支配和国家允许用于经营的资产投资入股为限。
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团体或者个人,也可以成为公司的股东。
第五十七条 在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中,国家作为公司的股东,所持的股份应当保持控股数额。
第五十八条 个人作为公司的股东,所持的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额的千分之五,但本规定第五十六条第四款所列情况除外。
第五十九条 股东主要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或者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二)依照本规定和证券交易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股份;
(三)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帐目,监督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并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按其股份领取股息、红利;
(五)公司终止后取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前款第一项的规定不适用于优先股的股东。
第六十条 股东主要有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股份缴纳股金;
(三)依其所持股份承担公司的亏损及债务;
(四)维护公司的合法利益;
(五)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节 股东大会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本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其权力。
第六十二条 股东大会会议分为年会和临时会。年会每年召集一次,临时会于必要时召集。
股东年会应于每一会计年度终结后六个月内召集。
第六十三条 股东大会会议除本规定另有规定外,由董事会召集。
召集股东年会,应于二十日前通知或者通告股东;召集股东临时会,应于十日前通知或者通告股东。
通知或者通告应当载明召集事由。
第三节 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第六十四条 股东大会的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有代表股份总数半数以上的股东出席,并由出席会议的半数以上股东表决权的同意方可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有代表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出席,并由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股东表决权的同意方可通过。
第六十五条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时,每一股份有相同的表决权。
第六十六条 下列事项应由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年度预算、决算报告;
(三)董事会提出的股息、红利分配方案以及弥补亏损方案;
(四)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可以由普通决议通过的事项。
第六十七条 下列事项应由特别决议通过:
(一)签订、变更或者终止关于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公司的部分财产的合同;
(二)转让公司的部分财产;
(三)兼并其他企业;
(四)公司增、减资本和发行公司债;
(五)公司合并、分立、终止和清算;
(六)对公司章程作重要修改;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需要由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会议应作成会议记录,决议通过的事项应作成会议纪要。会议记录、纪要应与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签名簿一并保存。
第六十九条 本规定第六十三条至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不适用于优先股的股东。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时,优先股的股份数不计入已发行股份总额。

第五章 董事会和经理
第一节 董 事
第七十条 董事会是股东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董事会由董事组成,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第七十一条 董事可以由股东和非股东的其他人士担任。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七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董事:
(一)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者;
(二)对企业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破产负有主要责任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自原有企业被注销登记之日起未满三年的;
(三)刑满释放、假释或者缓刑考验期满以及解除劳教人员,自刑满释放、考验期满或者解除劳教之日起未满三年的;
(四)其他由法律、法规规定不能担任或者不适宜担任企业领导职务者。
各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证券业从业人员,非经派遣不得兼任董事。
第七十三条 董事的报酬由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由股东大会决定。
国家及法人作为股东所委派的代表,因担任董事职务而获取的报酬,按委派部门或者单位的规定处理。
第七十四条 董事不得在公司之外从事与本公司有竞争或者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七十五条 董事会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大会的决议履行职责。
第七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决议;
(三)审定公司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计划;
(四)拟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
(五)拟订股息、红利分配方案以及弥补亏损方案;
(六)拟订公司增、减资本和发行公司债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发行股票方案或者公司股票上市交易方案;
(八)拟订公司合并、分立、终止和清算的方案;
(九)任免经理、财务主管人员,并根据经理提名任免副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决定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十)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公司的重要业务活动,除本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决定外,均应由董事会决定或者董事会授权决定。
第七十七条 董事会开会时,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全权代表,代表出席董事会会议。
第七十八条 董事会的决议,应由董事会过半数董事的同意方可作出。但本规定第六十七条各项所规定的事项,应由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意,方可作为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的议案。
第七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作成记录,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签字。
董事应依照董事会会议记录承担决策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本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害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应以个人财产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曾表示异议的董事,可免除责任。
第三节 董事长
第八十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必要时可设副董事长一至二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全体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选举产生和罢免。
凡国家或者法人作为股东而实际控股的公司,董事长由代表国家或者法人的部门或者机构提名,经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八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应于十五日前通知各董事出席。通知应书面载明召集事由。
遇有紧急事项时,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可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第八十二条 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八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三)在董事会闭会期间,对公司的重要业务活动给予指导;
(四)签署公司股票和其他重要文件;
(五)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时,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但此项权力的行使必须符合公司的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
第四节 经 理
第八十四条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设经理一人,必要时可设副经理若干人。经理由董事会任免。
凡国家或者法人作为股东而实际控股的公司,经理由代表国家或者法人的部门或者机构提名,经董事会任免。
经理一般不得由董事长兼任。
第八十五条 本规定第七十二条关于董事的任职资格的规定,适用于经理、副经理。
第八十六条 经理依照公司章程或者经董事会授权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全面负责公司的日常行政、业务、财务管理工作;
(三)拟定公司的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税后利润分配方案;
(四)任免和调配公司管理人员;
(五)决定对公司职工的录用、奖惩和辞退;
(六)代表公司对外处理重要业务;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副经理协助经理工作。
第八十七条 经理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决议或者超越授权范围。
第八十八条 经理不得在公司之外从事与本公司有竞争或者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第六章 监 事 会
第八十九条 公司设立监事会,对董事会及其成员和经理等管理人员行使监察职责。
监事会向股东大会以及职工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九十条 监事会由监事组成,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应为公司职工担任,由职工大会选举产生和罢免;其余成员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九十一条 监事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监事不得兼任董事、经理及公司其他职务。
第九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董事会会议,监察董事和经理有无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行为;
(二)随时了解、调查公司业务状况,要求董事会和经理报告公司的业务情况;
(三)检查公司财务、资产状况,查阅帐簿和会计资料;
(四)核查董事会为提交股东大会而制作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营业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等财务资料;
(五)建议召集或者在必要时召集股东临时会;
(六)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与公司的利益有抵触时,代表公司与董事和经理交涉,或者对董事和经理提起诉讼。
第九十三条 监事会的决议,应由监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监事的同意方可作出。
第九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可聘请律师、注册会计师、审计师等专业人员协助工作,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十五条 监事因不认真履行监察职责,致使公司遭受损害的,以个人财产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第七章 财务与会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九十六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制订公司的财务与会计制度。
第九十七条 公司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财政、税务、证券管理等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第九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年会的三十日前,将公司的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以及营业报告、股息和红利分配方案等,备置于公司的住所,供股东和债权人查阅。
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应按规定公布各项报表和文件。
本条第一、二款所列各项报表和文件,须经中国的注册会计师验证。
第九十九条 公司的年利润必须全部公布,不得非法另立帐户、基金。
第一百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缴纳各种税、费、基金。
第一百零一条 公司实现利润缴纳所得税后的盈余,应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提取公积金;
(二)提取公益金;
(三)支付优先股股息;
(四)支付普通股红利。
股息、红利不得在成本中列支。
第二节 公积金、公益金
第一百零二条 公司提取的公积金分为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包括:
(一)盈余公积金,按盈余的百分之十提取,但当其已达注册资本总额时可不再提取;
(二)资本公积金,由下列资产构成:
1、股票超过面额发行所得的溢价额;
2、接受赠与的所得;
3、其他应列入资本公积金的款项。
任意公积金可按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从盈余中另外提取。
第一百零三条 法定公积金的用途限于下列情况:
(一)弥补亏损。公司弥补亏损时,应先使用其盈余公积金,仍有不足时,方可以其资本公积金补充。
(二)转增资本。公司可以经股东大会决议,将法定公积金转增资本,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发给新股。但法定公积金转增资本时,以该项公积金超过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的部分为限。
(三)国家规定的其他用途。
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在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前,不得分配股息、红利。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时,公司的债权人有权要求赔偿因此所受的损害。
第一百零五条 公益金用于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三节 股息、红利分配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无盈余时,不得分配股息、红利。但盈余公积金已超过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的,公司为维持其股票信誉,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其超过部分,按不超过一年期银行储蓄存款利息的金额支付股息、红利。
第一百零七条 股息、红利应按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进行分配。
国家作为公司的股东,其股息、红利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织收取,并解缴国库。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可以支付现金或者增发股份的方式分配股息、红利。
以增发股份的方式分配股息、红利的,应按本规定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经股东大会通过。
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应当依照税务机关的规定代扣、代缴个人股息、红利收入的应纳税金。

第八章 合并与分立
第一节 合并、分立原则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的合并与分立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的合并与分立,应依照本规定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由董事会拟订合并或者分立方案,并依照本规定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后,始得进行。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的合并与分立涉及发行或者变更股票的,应事先征得证券主管机关的同意。
第二节 合 并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的方式。
吸收合并,是指公司接纳一个或者数个其他公司(企业)加入,加入方解散,接纳方存续。
新设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公司(企业)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原有各公司(企业)解散。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决定合并的,应即通知或者公告各债权人,自通知或者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债权人可提出异议。
债权人在规定期限内对公司合并提出异议的,公司应当清偿债务或者提供偿债担保。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合并前,应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合并协议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合并各方的名称、住所;
(二)合并后存续公司或者新设公司的名称、住所;
(三)合并各方的资产状况;
(四)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处理办法;
(五)存续公司或者新设公司股份的总额、类别和数量;
(六)合并的具体日期;
(七)合并各方认为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一十六条 存续公司或者新设公司全部继承因合并而解散的公司(企业)的债权、债务。
因合并而解散的公司(企业)不得隐匿债权、债务。
第一百一十七条 合并各方应于合并协议签订后向其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合并申请,经同意后报送公司审批机构审批。经批准后,应在三十日内持下列文件向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设立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同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登记、重新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一)合并申请书;
(二)公司审批机构的批准文件;
(三)股东大会同意合并的决议;
(四)合并协议;
(五)存续公司或者新设公司的章程;
(六)证券主管机关同意发行股票或者变更股票的文件;
(七)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在完成前款手续后应进行公告。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与外国公司合并,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节 分 立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司分立可以采取派生分立或者新设分立的方式。
派生分立,是指公司以其部分资产另设一个新的公司(企业),原公司存续。
新设分立,是指公司将其全部资产分别归入两个以上的新设公司(企业),原公司解散。
第一百二十条 公司决定分立的,应即通知或者公告各债权人,自通知或者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债权人可提出异议。
债权人在规定期限内对公司分立提出异议的,公司应当清偿债务或者提供偿债担保。
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司分立前,应由分立各方签订分立协议。分立协议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原公司的名称、住所;
(二)分立后存续公司或者新设公司的名称、住所;
(三)原公司的资产状况;
(四)分立后债权、债务的处理办法;
(五)存续公司或者新设公司股份的总额、类别和数量;
(六)分立的具体日期;
(七)分立各方认为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二十二条 存续公司或者新设公司(企业)按照分立协议分担原公司的债权、债务,但对原公司的债权人负清偿债务的连带责任。
第一百二十三条 公司应于分立协议签订后向其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报送公司审批机构审批。经批准后,应在三十日内持下列文件向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设立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同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登记、重新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一)分立申请书;
(二)公司审批机构的批准文件;
(三)股东大会同意分立的决议;
(四)分立协议;
(五)存续公司或者新设公司的章程;
(六)证券主管机关同意发行股票或者变更股票的文件;
(七)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在完成前款手续后应进行公告。

第九章 章程修改
第一节 修改原因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可根据需要修改其章程。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如作下列变动之一时,即构成对公司章程的修改:
(一)更改公司名称;
(二)更改、扩大或者缩小公司的经营范围;
(三)增加或者减少公司发行的任何类别股份的总量;
(四)更改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类别,以及更改全部或者任何部分的优先权;
(五)增设新的股份类别;
(六)增设或者取消可转换证券;
(七)改变股票面额;
(八)其他公司章程条款的变更。
第二节 修改程序
第一百二十六条 修改公司章程,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董事会拟订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二)由股东大会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
(三)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经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送公司审批机构审批;
(四)将经批准的公司章程报送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有外商投资的公司,在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报送公司审批机构以前,应征得主管外商投资的机关的同意。
修改公司章程,如变更名称、住所、经营范围及注册资本等事项的,应向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司因减资而修改章程的,须在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中规定减资方法。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章程修改完毕后,公司应当通知或者通告股东。
修改公司章程,如变更名称、住所、经营范围及注册资本等事项的,应予以公告。

第十章 终止与清算
第一节 终止原因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如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予终止并进行清算: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
(二)公司据以设立的宗旨业已完成,或无法实现;
(三)股东大会决定解散公司;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销;
(五)宣告破产。
第二节 普通清算
第一百三十条 公司根据本规定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二、三项的规定终止的,董事会应将公司终止事宜通知各股东,并召开股东大会,确定清算组织人选,通知债务人和已知的债权人,同时发布终止公告。
公司应于终止公告发布之后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织。
清算组织应当有债权人代表参加。
第一百三十一条 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三十日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向清算组织申报债权。
债权人未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债权的,不列入清算之列。但债权人为公司明知而未通知者,不在此限。
第一百三十二条 清算组织履行以下职责:
(一)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
(二)处理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三)追收公司债权;
(四)结缴纳税事宜;
(五)偿还公司债务,遣散公司从业人员;
(六)处分公司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进行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进行清算后,不得再从事经营活动。任何人未经清算组织批准,不得处分公司财产。
第一百三十四条 清算组织在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应立即停止清算,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后,清算组织应向人民法院移交清算事务。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财产优先拨付清算费用后,清算组织应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二)所欠税款和法律、法规规定应予缴纳的税款附加、基金等;
(三)其他债务。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清偿后,清算组织应当将剩余财产偿还、分配给股东。偿还、分配顺序是:
(一)对优先股的股东按所持股票面额偿还股金;如不能足额偿还的,按股东所持股份的比例分配。
(二)对普通股的股东按所持股份的比例分配。
第一百三十七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织应提出清算报告,并编制清算期间收支报表和各种财务帐册,经注册会计师验证,报公司审批机构批准后,向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和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公司终止。
第三节 破产清算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根据本规定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终止的,以及根据同条第一、二、三项的规定终止时出现本规定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的情形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一百三十九条 有外商投资的公司,凡外商投资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额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的,可以享受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优惠待遇。
第一百四十条 本规定颁布前已经设立的公司,应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根据本规定检查其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制度,并作必要的修订。
第一百四十一条 本市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订实施办法或者实施细则,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四十二条 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公司审批机构负责解释。
公司审批机构由市人民政府另行确定。
第一百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二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1992年5月18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