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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5 13:40:36  浏览:858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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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国务院各有关
部门、集团公司,总后基建营房部:
为加快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体制改革,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办发〔1999〕101号)。
《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要求全国勘察设计单位由现行的事业性质改为科技型企业,成为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要参照国际通行的工程公司、工程咨询设计公司、设计事务所、岩土工程公司等模式进行改造,并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并同时
进行管理体制的改革。
《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是当前我国勘察设计改革中非常重要的政策文件,既为勘察设计单位的改革指明了方向,又给予了勘察设计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统筹、调整设计收费、减半征收所得税的扶持政策。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办发〔1999〕101号
文件精神,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推进我国勘察设计行业的改革与发展。
附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略)



2000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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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关于团费缴纳、管理和使用的规定

共青团中央


共青团中央关于团费缴纳、管理和使用的规定
(1979年3月7日)

 

  根据共青团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团章第一条、第十条、第二十二条精神,对团费的缴纳、管理和使用作如下规定:

  一、团员缴纳团费,凡有固定工资收入者,按照工资比例缴纳:

  工资收入每月在五十元以下者,缴纳工资额的百分之零点三;

  工资收入每月在五十一元到一百元者,缴纳工资额的百分之零点五;

  工资收入每月在一百零一元以上者,缴纳工资额的百分之一。

  二、农村中的团员,每三个月缴纳团费一次。有劳动收入的团员,每次缴纳团费五分,没有劳动收入的团员,缴纳团费的数额由其自愿。农村中县、社办企业中的团员,除有固定工资收入的按第一条规定缴纳外,其余均按农村团员的数额缴纳。

  三、在高等学校学习的团员,每月纳缴团费一次,每次五分。带薪学习的团员,按第一条规定缴纳团费。

  四、在中等学校,小学学习的和其他没有固定收入的团员,每月缴纳团费一次,缴纳数额由本人自愿。

  五、团员按照每月固定的工资收入及经常劳动收入缴纳团费外,其他临时性的收入可以不缴纳团费,自愿缴纳者不限。

  六、无力缴纳团费的团员,经过团支部委员会批准,可以免缴团费。

  七、共青团员同时又是中国共产党党员或预备党员的,免缴团费。

  八、团的基层组织应该教育团员主动地按照规定缴纳团费。团的基层组织必须定期向团员征收团费。对于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缴纳团费的团员,应该按照团章规定进行适当教育、处理。

  九、团的基层委员会收得的团费,可留用百分之五十,其余逐级上缴。团县、地委可留用上缴数的百分之五十,其除上缴。团省、市、自治区委不再上缴给团中央。铁道系统,团的基层组织留用百分之五十,其余逐级上缴。各铁路局所收团费,除留用百分之五十外,上缴部分的百分之六十交全国铁道团委,百分之四十交所在省、市、自治区团委。部队团费上缴比例,由总政组织部规定。中央和国家机关团费上缴比例,由各部、委团委自行决定。

  十、各级团组织应有专人负责团费的收缴管理工作,建立必要的制度,并经常进行督促、检查。对团费管理混乱的现象和贪污团费行为,必须及时纠正,严肃处理。各级团委在收到下级团组织上缴的团费时,应开团费收据,并加盖公章。

  各级团委应按期、按规定数额上缴团费。

  十一、各级团组织留用的团费,主要用于团的活动和团员教育方面的必要开支,如编印、购买团员学习马列、毛主席著作和学习文化科学知识有关的材料或书籍;订阅团的报刊;团员、团干部训练班的费用等。不能把团费用于团员、团干部的生活福利,严禁用团费请客送礼。团费的开支应注意节约、合理使用。

  十二、本规定自接到文件起实行,过去有关团费的上缴、管理、使用的规定,凡与此规定相抵触者,以本规定为准。

  

 


财政部关于商业银行呆坏帐和投资损失核销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商业银行呆坏帐和投资损失核销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了促进商业银行加强经营管理,建立自我约束机制,并强化一级法人地位,现对商业银行呆、坏帐等损失核销的财务管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在财政部批准的坏帐损失核销计划数和总行下达的坏帐损失核销分解指标内,符合条件的各银行分行的坏帐损失(包括单个企业金额超过500万元的坏帐损失),由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统一的规定进行审批;对总行本级和直属机构
的坏帐损失,由总行按规定审批,年终决算时一并报财政部备案。
二、对总行本级和直属机构贷款呆帐的核销,由总行根据呆帐核销条件和国家下达的呆帐核销计划进行审批,年终决算时一并报财政部备案。各银行分行贷款呆帐的核销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实施以前的对外投资发生的损失,由总行按规定严格审核后,在投资风险准备金中核销,不足部分在成本中列支,并在年终会计决算中说明,由财政部审核认定。
四、本通知自下达之日起执行。凡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的规定为准。
各商业银行应加强对呆、坏帐和投资损失的审核管理,严格掌握呆、坏帐核销条件,提高风险经营意识,维护自身资产安全。



1998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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