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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扩大白马雪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3 09:52:32  浏览:981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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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扩大白马雪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扩大白马雪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国家环保总局、国家林业局: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扩大白马雪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请示》(云政发〔1999〕114号)和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批准云南白马雪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扩界调整的请示》(环发〔2000〕63号)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通知如下:
一、同意调整扩大白马雪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扩大后白马雪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面积为27.64万公顷,范围为北纬27°25′—28°36′、东经98°47′—99°21′之间,东临金沙江河谷至德钦县奔子栏乡后接格里雪山山脊线到维西县塔城乡的马跨底,南
至维西县白济汛乡的安一,北起德钦县羊拉乡的巴杂丫口,西以白马雪山山脊线至维西县叶枝乡海拨2120米以上的山腰为界。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有关规定,请抓紧制定完善该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合理确定功能分区并经论证和审定后,标明区界,予以公告。
三、加强领导,切实搞好自然保护区的各项保护工作。坚决制止在自然保护区内滥捕乱猎野生动物、滥采乱挖野生植物的违法行为,停止一切林木采伐。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不得开展旅游等任何生产经营活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的旅游开发、生产经营和建设活动,必须严
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有关审批手续。
四、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并在政策、资金、科学研究等方面对该自然保护区给予支持和帮助,共同把这一自然保护区管理好、保护好、建设好。



200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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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人事部 建设部


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人发[2002]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与施工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人事部、建设部决定对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现将《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提高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素质,规范施工管理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施工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国家对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和施工管理关键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 建造师分为一级建造师和二级建造师。英文分别译为:Constructor和Associate Constructor。

  第五条 人事部、建设部共同负责国家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实施工作。

  第二章 考 试

  第六条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人事部、建设部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

  第七条 建设部负责编制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和组织命题工作,统一规划建造师执业资格的培训等有关工作。

  培训工作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第八条 人事部负责审定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考试试题,组织实施考务工作;会同建设部对考试考务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

  第九条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分综合知识与能力和专业知识与能力两个部分。其中,专业知识与能力部分的考试,按照建设工程的专业要求进行,具体专业划分由建设部另行规定。

  第十条 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4年。

  (二)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3年。

  (三)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

  (四)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

  (五)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博士学位,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

  第十一条 参加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建设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十二条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命题并组织考试的制度。

  第十三条 建设部负责拟定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大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委)按照国家确定的考试大纲和有关规定,在本地区组织实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第十四条 凡遵纪守法并具备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中等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可报名参加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第十五条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由人事部、建设部统一格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所在行政区域内有效。

  第三章 注 册

  第十六条 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登记,方可以建造师名义执业。

  第十七条建设部或其授权的机构为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为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

  第十八条 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二)无犯罪记录;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建造师岗位上工作;

  (四)经所在单位考核合格。

  第十九条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由本人提出申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初审合格后,报建设部或其授权的机构注册。准予注册的申请人,由建设部或其授权的注册管理机构发放由建设部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注册证》。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颁发辖区内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并报建设部或其授权的注册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条 人事部和各级地方人事部门对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和使用情况有检查、监督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一般为3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持证者应到原注册管理机构办理再次注册手续。在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单位者,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再次注册者,除应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外,还须提供接受继续教育的证明。

  第二十二条 经注册的建造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原注册管理机构注销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因过错发生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有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脱离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及其相关工作岗位连续2年(含2年)以上的。

  (五)同时在2个及以上建筑业企业执业的。

  (六)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第二十三条 建设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和注销情况。

  第四章 职 责

  第二十四条 建造师经注册后,有权以建造师名义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及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建适师在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第二十六条 建造师的执业范围:

  (一)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

  (二)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工作。

  (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七条 一级建造师的执业技术能力:

  (一)具有一定的工程技术、工程管理理论和相关经济理论水平,并具有丰富的施工管理专业知识。

  (二)能够熟练掌握和运用与施工管理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

  (三)具有丰富的施工管理实践经验和资历,有较强的施工组织能力,能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四)有一定的外语水平。

  第二十八条 二级建造师的执业技术能力:

  (一)了解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有关行业管理的规定。

  (二)具有一定的施工管理专业知识。

  (三)具有一定的施工管理实践经验和资历,有一定的施工组织能力,能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第二十九条 按照建设部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一级建造师可以担任特级、一级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二级建造师可以担任二级及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

  第三十条 建造师必须接受继续教育,更新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国家在实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之前,对长期在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岗位上工作,具有较高理论水平与丰富实践经验,并受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可通过考核认定办法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考核认定办法由人事部、建设部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建造师的专业划分、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关键岗位的确定和具体执业要求由建设部另行规定。

  第三十三条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办法,组织实施,并分别报人事部、建设部备案。

  第三十四条 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外籍及港、澳、台地区的专业人员,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也可报名参加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以及申请注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人事部和建设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30日后施行。


国家林业局印发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印发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
 
2004年6月25日
国家林业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加强行政许可工作管理,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林业局实施行政许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林业局实施行政许可实行“统一管理和监督,受理、送达与审查决定分开”的工作制度。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国家林业局设立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归口管理行政许可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起草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制度;
(二)负责行政许可听证工作;
(三)负责有关行政许可的信息统计、公开工作;
(四)负责办理对行政许可工作的申诉和检举;
(五)负责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工作;
(六)负责提供行政许可工作法律咨询服务;
(七)指导地方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许可。
第五条 国家林业局实施行政许可的承办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受理、审查行政许可申请;
(二)负责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三)负责提供公众查阅行政许可工作档案服务;
(四)负责提供行政许可工作业务咨询服务;
(五)负责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承办单位应当确定一个处室或者工作人员(以下称“受理送达室”)负责办理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与管理办公室进行工作联系。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七条 管理办公室和承办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分工,制定具体管理工作制度。
第八条 管理办公室应当在国家林业局政府网站上公开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信息,并组织逐步推行网上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第九条 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和国家林业局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必须通过承办单位的受理送达室统一受理和送达,承办单位的其它处室不得擅自受理和送达。
第十条 承办单位应当明确行政许可事项审查人员的岗位职责,实行岗位目标责任制。
第十一条 承办单位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实施行政许可的有关内容。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承办单位应当说明、解释。
第十二条 承办单位受理送达室应当了解行政许可事项办理进程,适时督促承办业务处室按期办结行政许可事项。
第十三条 承办单位在审查行政许可申请过程中认为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应当将延期办理的理由报主管局领导批准,由承办单位受理送达室告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承办单位受理送达室应当按规定的期限和程序向申请人送达有关行政许可决定文书。
第十五条 需要举行听证的行政许可事项,承办单位应当提出具体意见和理由,由管理办公室决定是否听证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承办单位受理送达室应于每月10日前向管理办公室报送本单位上月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情况。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承办单位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应当遵守法定程序和本办法规定的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特别程序。
第十八条 对申请材料齐全、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按照以下简易程序办理:
承办单位受理送达室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立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受理送达室应当当场(日)办结,并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决定文书。
第十九条 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须经调查核实、不能当场作出许可决定、需向申请人承诺办结期限(承诺的期限不得超过法定期限)的行政许可事项,按照以下一般程序办理:
(一)承办单位受理送达室收到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后,应于当日或者次日将申请材料移送承办业务处室审查,承办业务处室于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由受理送达室开具《国家林业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国家林业局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或者《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
(二)对已经受理的行政许可事项,承办业务处室必须在承诺期限届满前一个工作日将许可决定或者《国家林业局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移送受理送达室,由受理送达室按期送达申请人。
(三)对不能按期作出许可决定的事项,承办业务处室应当于法定期限前五个工作日内办结《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的审批手续,交由受理送达室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 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负责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按照以下特别程序办理:
(一)主要承办单位受理送达室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立即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1、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主要承办单位受理送达室应当即时向申请人开具《国家林业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
2、申请材料不符合条件的,主要承办单位受理送达室应当即时向申请人开具《国家林业局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或者《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
3、主要承办单位受理送达室认为申请材料需要进一步审查的,应商其他承办单位于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由主要承办单位受理送达室向申请人开具《国家林业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国家林业局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或者《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
(二)对已经受理的行政许可事项,由主要承办单位与其他承办单位联合进行实质性审查,并于法定期限届满前一个工作日内将行政许可决定移送主要承办单位受理送达室。
1、主要承办单位应于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许可意见,送其他承办单位;
2、其他承办单位应于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许可意见,并将意见反馈主要承办单位;
3、主要承办单位对该许可事项进行最终审查,办理许可决定文书,于承诺期限届满前移送受理送达室。
(三)主要承办单位认为不能在承诺期内作出许可决定的,应当于法定期限届满前五个工作日内办结《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可以在承办单位承诺的办理期限届满后到承办单位的受理送达室领取许可决定文书,或者由承办单位受理送达室在许可决定作出后十个工作日内邮寄给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 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将办理完毕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材料送交档案管理部门归档。

 

第五章 收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 承办单位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承办单位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件,不得收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管理办公室和承办单位实施行政许可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国家林业局预算,并按照有关规定核拨。
第二十五条 承办单位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所收取的费用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管理办公室和承办单位发现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纠正;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承办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依照法律、法规授权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许可的组织,其行政许可管理适用本办法,行政许可文书参照本办法规定的格式印制。
第二十九条 因实施行政许可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由国家林业局行政复议办公室(政策法规司)受理和组织承办,该行政许可的承办单位应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因实施行政许可对国家林业局提起的行政诉讼,由政策法规司配合该行政许可的承办单位作好应诉工作。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附: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文书格式
1、国家林业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
2、国家林业局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
3、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
4、国家林业局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5、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

 

 

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文书格式:

国家林业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

林 许可字[ ] 号

 

______ _:

你提出的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的申请,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我局依法予以受理。请你于 年 月 日到 ___ _领取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行政许可证件。

 

特此通知。

(加盖专用印章)

 

年 月 日

 

 

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文书格式:

 

国家林业局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

林 许可字[ ] 号

________:

你提出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申请,经审查,该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者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不予受理。

 

特此通知。

 

(加盖专用印章)

 

年 月 日

 

 

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文书格式:

 

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

林 许可字[ ] 号

 

______:
你提出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申请,经审查,该申请欠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请予以补正。补正后,再行申请。

 

特此通知。

 

(加盖专用印章)

 

年 月 日

 

 

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文书格式:

 

国家林业局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林 许可字[ ] 号

 

_________:

你提出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申请,经审查,我局认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规定,决定不予许可。

你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____日内,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____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加盖国家林业局印章)

 

年 月 日

 

 

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文书格式:

 

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

林 许可字[ ] 号

 

________:

 

你提出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申请,由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予以延期__天审核,请你于____年__月__日到________________领取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行政许可证件。

 

特此通知。

(加盖专用印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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