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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退伍军人安置工作若干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21:53:34  浏览:882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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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退伍军人安置工作若干规定

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政府


烟台市退伍军人安置工作若干规定
烟台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做好退伍军人安置工作,根据国务院《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实施<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退伍军人,指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复员干部。
第三条 退伍军人安置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各级人民政府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下设的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以下简称退伍办),负责办理退伍军人的接收和安置等日常工作。
第四条 退伍军人安置工作贯彻“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
第五条 各级接收安置退伍义务兵所需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纳入预算,主要用于解决特、一等革命伤残军人和经济困难户的退伍义务兵的建房补助费,退伍军人两用人才的开发使用培训费,以及退伍义务兵在国家统一安排工作待分配期间患病医疗费用等。
第六条 对符合安置工作条件的退伍军人,其安置计划由民政、劳动、人事三个部门联合下达。企业单位和机关、事业单位分配计划,分别由劳动、人事部门制定,由退伍办负责派遣。
中央、省属单位有义务按照省和当地政府下达的退伍军人安置任务,及时接收安置,不得以任何理由延期或拒绝接收。
第七条 非在本地入伍的退伍义务兵,其父母在其服役期间户口迁入本地,本人要求到本地安置,属外省入伍的,由市退伍办审查,报省退伍办审批;属本省其它市地入伍的,由市退伍办审批;属本市其它县市区入伍的,由各县市区退伍办审批。
第八条 转业志愿兵和复员干部需要在本市安置的,由各县市区退伍办凭省、市退伍办的书面安置通知接收安置。
第九条 符合安置工作条件的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后,按规定的时间到退伍办办理报到和预备役登记手续。三个月不到退伍办报到的,或不服从工作分配,六个月不到接收单位报到的,不再予以安置工作,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第十条 分配到企业的退伍军人,实行劳动合同制。分配到尚未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单位的退伍军人,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对按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退伍军人,需再就业时,用人单位要优先录用。
第十一条 服役期间立二等功以上和连年被评为优秀士兵的城镇退伍军人,分配工作时,在计划内优先照顾本人志愿。
第十二条 入伍前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含农民合同制工人)的退伍军人,退伍后应安置到原单位复工复职。
第十三条 退伍军人在待分配期间,可以到各级职业介绍机构竞争就业。要求自谋职业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义务兵入伍前是农民合同制工人或在服役期间其父母办理了山东省地方城镇居民户口,股役期满退出现役后,经当地劳动、公安部门批准可为其落为山东省地方城镇居民户口。
第十五条 在本市服役的非本市入伍的义务兵被军委和大军区授予荣誉称号或荣立一等功的,退出现役时,本人要求在本市落户和安排工作的,由退伍办落实工作单位后,公安部门为其办理城镇居民户口。
第十六条 对农村退伍义务兵中的两用人才,应多层次、多形式、多渠道开发使用。有关单位向农村招工时,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退伍军人。
第十七条 对农村籍孤儿退伍义务兵,当地政府可根据条件在乡镇企业或集体企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但本人户口性质不变。
第十八条 入伍前系农业户口因战因公致残的二、三等伤残军人,在安置地转为城镇户口,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因病致残的,不能安排工作,但可办理城镇居民户口,并按国家规定发给伤残抚恤金。
第十九条 城镇退伍军人分配工作后,填写《退伍军人安置工作登记表》,装入本人档案,退伍军人持退伍办的介绍信在半个月内到接收单位主管部门报到。退伍军人报到后,接收部门应在半个月内为其落实好工作岗位。
第二十条 退伍军人上岗后,执行所在单位的工资制度。其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得低于他们入伍时参加工作的同工龄、同工种职工的平均水平。
第二十一条 退伍军人自批准入伍之日起至退出现役止为服现役军龄,满十个月的(志愿兵满六个月)按周年计算。其军龄和待分配时间一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并视为交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入伍前有工作的,其工龄、投保年限也一并计算)。
第二十二条 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在增加工作人员时,要优先录用符合条件的退伍军人。
第二十三条 对完成安置任务好的单位,给予下列奖励:
(一) 当地政府给予通报表彰。
(二) 同等条件下优先评为“双拥先进单位”或“双拥模范单位“。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 对延期或拒绝接收安置退伍军人的,接收单位从退伍办开出退伍军人分配工作介绍信的次月起,补发退伍军人在延期或拒收期间的全部工资和福利待遇,并由退伍办责令其限期接收。
(二) 拒不接收安置退伍军人的,由有关部门按上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并由当地政府给予通报批评。
(三) 限期仍不完成任务的,各有关部门暂停办理与其有关的业务。
第二十五条 各系统、部门和单位在接收安置退伍军人工作中,不得征收任何附加费用。对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当地政府要予以制止和纠正。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烟台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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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立即制止乱设卡、滥罚款、滥收费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立即制止乱设卡、滥罚款、滥收费的通知(已废止)



1989-12-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立即制止
乱设卡、滥罚款、滥收费的通知工商市字〔1989〕第3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最近一个时期,一些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乱设卡、滥罚款、滥收费现象比较突出。有的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在公路、码头设卡收费;有的为防止本地农副产品外流,以收取生产扶植金、发展基金为名,设卡收费;有的对农民自产自销、个体工商户贩运农副产品,甚至国营、集体商业调拨农副产品,也雁过拔毛,巧立名目乱收费;有的对途经的运输车司机以未带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副本为由进行罚款;有的任意扩大市场管理费的收取范围,等等。这些行为引起了群众的强烈不满,如不迅速制止,不仅阻碍了商品生产与流通,加剧了买难卖难,而且还会严重损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形象。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地应在近期内对设立检查站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确有必要设立检查站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对未经批准设立的检查站,要立即撤销。
东南沿海四省设立的辑私检查站,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根据《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规定,市场管理费只能在集市和提供了服务的交易场所收取,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任意扩大收费范围。对农民自产自销和贩运户贩运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农副产品以及国营、集体商业之间的调拨农副产品路过当地的,一律不得收取市场管理费。
三、对过往运输车司机,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以未带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副本为由进行罚款。凡违反〔85〕工商企字第15号、企综字第16号文件规定罚款的,要调查处理。
四、对省际间商品运输,除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必须办理有关出境手续的外,其它运输车辆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随意扣留,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或罚款。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认真贯彻执行上述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结合治理整顿、迅速刹住乱设卡、滥罚款、滥收费现象,对罚扣款确属不当的,应予处理纠正。
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一日




高等学校化工类及相关专业教材编审出版工作暂行办法

化工部


高等学校化工类及相关专业教材编审出版工作暂行办法

1988年6月1日,化工部

根据国务院国发(1978)23号批转的《关于高等学校教材编审出版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国家教季(87)教材图厅字003号《印发“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教材建设工作的几点意见”等文件的通知》,为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化工类及相关专业教材建设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化工类及相关专业包括:化学工程、无机化工、有相化工、高分子化工、煤化工、精细化工、生物化工、工业分析、电化学生产工艺、腐蚀与防护、高分子材料、橡胶工程与塑料工程、化工设备与机械、高分子材料加工机械、生产过程自动化、应用化学、工业化学、工业催化等18个专业。
本办法中所指教材系上述专业中专业基础课、专业课教材,包括理论课教材、教学参考书、实验教材、实习指导书、习题集等。
一、选题和规划
(一)各专业(或课程)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提出化工类及相关专业教材的基本选题方案,由化学工业部教育司审定,纳入化学工业部基本教材编审出版规划,并下达教材编审出版任务书。
(二)为进一步促进教材的多样化、多版本,各教学指导季员会可会同出版单位自行组织教材选题,报化学工业部教育司备案,列入指导性教材编审出版规划。各出版单位在自定选题中凡作为教学参考书使用的,需报化学工业部教育司审核,列入指导性教材编审出版规划。
二、编写
(一)凡列入化学工业部基本教材编审出版规划的教材,其主编人由相应专业(或课程)教学指导季员会提名,报化学工业部教育司审批。
(二)凡列入化学工业部基本教材编审出版规划的教材,其编写工作一般应实行主编人负责制。
(1)主编人负所编教材的主要文责。
(2)主编人负责教材的编写组织工作,并负责提名参编人员。为保证教材的质量,参编人员一般不超过2人。
(3)主编人应执笔编写全书三分之一以上内容,并负责全书的统稿工作。
(4)主编人应与参编人员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如有意见分歧,以主编人意见为主。
(三)教材内容应体现少而精的原则,一般以3500~4500字计为1学时(包括图表公式)。
三、审稿
(一)凡列入化学工业部基本教材编审出版规划的教材,均应有审稿环节。审稿可采取个人审定或集体审阅方式。凡采用集体审阅方式的,一般应实行主审人负责制,即主审人负责确定参审人员、审稿方式,并负责审稿组织工作。主审人(或审定人)由相应专业(或课程)教学指导委员会提名,报化学工业部教育司审批。
(二)审稿人应仔细、全面地对书稿进行审查,纠正书稿中的错误,提出进一步修改意见,并就此书是否具备出版条件提出意见。
(三)编写人员应根据主审人的意见对书稿进行认真修改。凡审稿人指出的书稿中在政治性、科学性和是否符合编写大纲等方面存在的明显错误,编写人必须就此进行修改,并将修改的执行情况通报主审人。
(四)审稿费应从编者稿酬中扣除,由出版单位审稿人对书稿审阅修改的工作量和审稿质量而定,一般占基本稿酬的5%,最多不超过7%。审稿费由编者在收到稿酬后一个月内付给审稿人。
四、修订
(一)教材的修订应由原书主编人或原书出版单位向相应专业(或课程)教学指导委员会申报。有关专业(或课程)教学指导委员会应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拟修订教材书目,报化学工业部教育司审批。
(二)修订教材原则上应由原教材编写人员和主审人负责修订的编写和审阅工作。若原书参编人员过多,为保证教材修订质量,主编人可考虑适当精简,但需报相应专业(或课程)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批。修订教材的书名不得变更。
(三)提出修订教材申请的时间,与上一版出版时间间隔,一般不少于3年。
五、出版
(一)列入化学工业部基本教材编审出版规划的教材,主要由化学工业出版社出版。如该社承担有困难时,愿意承担出版任务的其他出版单位,可向化学工业部教育司申报。
(二)由出版单位根据任务执行情况,编制下年度教材出版计划,于每年10月底以前,报化学工业部教育司备案,并告各有关专业(或课程)教学指导委员会。
(三)出版单位在接到经审阅过的全部书稿后,即开始进行审读工作。审读期限为2个月。在此期间内,出版单位应将审读意见正式通知主编人。凡认为书稿不合出版要求的,应及时将全部书稿退还主编人修改。编者在审读期限内未接到出版单位的正式审读意见,可视为审读合格,出版期限生效。
(四)出版周期原则上定为1年。即凡每年1月1日以前审读合格的书稿,应作为次年春季用书;凡每年7月1日以前审读合格的书稿,应作为次年秋季用书。
(五)凡列入化学工业部基本教材编审出版规划的教材,应根据教材类别,在封面上印有“高等学校教材”或“高等学校教学参考书”字样。纸张应使用合格的52克凸版纸或60克书刊胶印纸。开本应为16开本或大32开本。教材应注意不断提高封面设计和装帧质量。
(六)教材出版后,由出版单位提供样书。
(1)主编人30本:包括本专业(或课程)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和主审每人1本,参编人若干本,由主编人寄给。
(2)化学工业部教育司2本。
本办法由化学工业部教育司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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