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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7:45:00  浏览:881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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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直属企业、事业单位,各行属高等院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进一步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5〕17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一九九五年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通知》(财清〔1995〕1号)精神,总行决定,1995年在全行范围内,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人民银行系统的清产核资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因此,各级行、各单位必须加强组织领导。
总行成立中国人民银行清产核资领导小组,组长:殷介炎(人民银行副行长);副组长:梁英武(会计司副司长);成员:邵长年(办公厅副主任)、钟起瑞(计划资金司副司长)、张怀良(机关服务局局长)。领导小组下设清产核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会计司,办公室主任:姚桂琴
;副主任:符盛丰、仪桂贞;成员:杨松潮、黎振兴、余征兵。办公室联系电话:6016412,6016785。
各级行、各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领导小组由一名主管行长任组长,会计、行政、资金、外汇等部门负责人参加。办公室由以上部门抽调懂业务、责任心强的同志组成,并明确各自的工作职责,各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同心协力,齐抓共管,推动清产核资
工作的开展。
根据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的有关规定,结合人民银行的实际,总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清产核资工作方案》和《中国人民银行清产核资办法》,明确了清产核资工作的意义、任务、工作内容、工作范围、时间和步骤以及具体作法,现随文下发,请认真遵照执行。各分行、各单位可
根据本《方案》和《办法》,结合本行的实际,制定补充规定,认真抓好各个阶段每一项工作的落实、检查和督促,促进清产核资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
人民银行的资产是国有资产,要认真查清核实。对用财产方式或资金方式进行投资的资产,要在查清的基础上按规定政策确定产权关系,一时难以确定的,要及时反映,由上级行研究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以任何名义,将国有资产化大公为小公(集体),更不能化公为私,如有
违反的要严格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查处。

附一:中国人民银行清产核资工作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财政部关于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有关精神,确保人民银行清产核资工作有计划、有步骤、有组织地进行,根据财政部制发的《一九九五年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结合人民银行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清产核资的目的
人民银行系统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就是通过对资产和债权债务的清查、产权的界定、资产价值的重估和产权登记,来准确掌握各级行及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价值总量、结构及经营情况,以便对资产的经营和优化配置做出正确的决策。通过清产核资,把各方面存在的问题和矛盾充分地暴露
出来,进而研究对策,完善制度,加强管理,防止损失,提高资产的经营使用效益。同时,通过核实资金、产权界定和产权登记工作,从法律上确定所有者对资产拥有的所有权和对经营者实施产权管理的法定地位。通过清产核资,解决目前存在的“家底”不清、管理不严、不良资产增加等
问题,以利于推动各级行转换中央银行职能,为国家货币政策的实施和金融宏观调控服务。
二、清产核资的工作范围
按财政部的部署,全国范围内的所有企业、单位1995年要全面完成清产核资工作。人民银行清产核资的工作范围是:人民银行各级分支行及所属单位,包括银行学校、融资中心、外汇交易中心和培训中心、招待所等;总行机关及国家外汇管理局;总行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直属院
校,各企事业单位投资兴办的经济实体;总行驻外机构和总行附属企业的对外投资企业。
三、清产核资的主要任务和内容
根据全国清产核资工作的总体要求,人民银行清产核资工作的主要任务:一是彻底清查人民银行的资产,清理债权债务,摸清“家底”;二是界定产权,明确人民银行占有财产的产权界限;三是对主要固定资产价值进行重估和对土地进行估价,使资产帐面价值与实际基本相符;四是核
实各行、各单位财产占用量,核定国家资本金;五是推动国有资产优化组合和合理流动。
其具体内容如下:
(一)资产清查。对人民银行系统各单位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对和查实。
(二)产权界定。把应属于人民银行的资产确定清楚,纳入国有资产管理轨道,切实解决国有资产及其权益被侵占流失的问题,促进人民银行逐步理顺财产归属关系,达到产权清晰,权责明确。
(三)价值重估和土地估价。对主要固定资产价值进行重估,对占用的国有土地进行清查估价,解决资产帐面价值与实际价值相背离的问题。
(四)资金核实。对各行、各单位的法人财产占用总量进行核实,核定国家资本金。
(五)产权登记。对占用的国有资产按核实的资产总额和核定的资本金进行产权登记,从法律上确立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者地位和人民银行经营者经营国有资产的权利与责任,保障所有权,落实经营权。
(六)建章建制。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的基础监督管理制度,资产合理流动、资产结构优化组合等制度,促进各行、各单位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境外企业、机构清产核资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清查财产、清理损溢、核实权益、登记产权、建章建制。
四、清产核资的时间和步骤
清产核资工作从1995年3月开始,到年底基本结束。人民银行各级行、各单位的资产清查时间点定在1995年3月31日,具体工作主要分为:前期准备、具体实施和总结检查三个阶段进行。境外机构清产核资原则上采取境外自查、境内核实的方法进行,其资产清查登记的时间
点为1994年12月31日。
清产核资基本工作步骤如下:
(一)前期准备阶段
1.成立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总行成立清产核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清产核资办公室,各分行、各单位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和办事机构,并配备、充实进行具体工作的骨干人员。
2.拟定工作方案和实施办法。依据全国清产核资有关文件精神,总行拟定人民银行清产核资工作方案和清产核资办法,并报财政部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各分行要贯彻落实总行下发的方案与办法,并可根据本行的实际制定补充规定,报总行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3.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清产核资工作的政策、业务技术培训。
4.进行广泛的宣传工作,提高对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目的意义的认识,增强做好此项工作的信心。
前期准备阶段从3月份开始到4月底完成。
(二)全面实施阶段
1.对本行及所属单位的各项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进行全面地清查、核实。
2.对本行、本单位投入到股份制、联营、集体等各类企业单位的应归人民银行所有的资产进行清理和界定,明确财产归属关系。
3.对帐面价值与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主要固定资产进行价值重估,对占用的土地进行估价。
4.根据清查、界定、重估的结果,核实各级行、各单位占用国有资产价值总额,核定国家资本金。
5.对各级行、各单位应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依法进行产权登记。
6.录入、汇总和分析清产核资工作的各项数据,按规定的报表格式,层层汇总上报。
全面实施阶段的工作从5月初开始到11月底结束。其中:清查工作从5月初到6月底结束,清查汇总报表于7月上旬报总行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产权界定、价值重估工作从7月初到8月底结束;资金核实工作从9月初到10月底结束,资金核实报表、资产负债简表于11月上
旬上报总行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总结检查阶段
1.建立、完善各项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根据财政部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中国人民银行财务制度》等规定,针对清产核资暴露出来的问题,边清边改边建制,制定整改措施,加强管理,堵塞漏洞,建立和完善我行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2.做好清产核资检查验收工作。各级行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都要组织对所辖行的清产核资工作进行重点抽查,并检查各项政策的执行情况和清产核资工作质量,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要求二级分行对县支行的检查验收面不低于30%,省级分行对二级分行的检查验收面不低于2
0%。总行也将对部分省级行进行检查验收。
3.各级行、各单位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在检查验收的基础上,对清产核资工作进行全面的总结,并写出书面报告上报上级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分行的总结报告于12月中旬上报总行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涉及重大政策问题的专题工作研究报告应随时上报。
总结检查阶段的工作从11月开始到12月底结束。
清产核资工作任务完成后,总行将召开清产核资专题会议,总结和交流工作经验,表彰先进单位和个人。
五、清产核资的组织领导
总行的清产核资工作在财政部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指导下进行。人民银行系统的清产核资工作在总行的统一领导下,按照隶属关系,有组织地进行。
(一)总行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负责领导和组织本系统清产核资工作和总行直属企事业单位的清产核资工作,并与财政部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工作联系。
(二)各级行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领导和组织辖区内的清产核资工作,并与上级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工作联系。各级行的清产核资办公室要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有关工作。如:计划资金部门负责信贷资产清理核实;行政部门负责实物资产的清理核实;会
计部门既要负责本专业的清产核资工作,又要负责全行的情况综合和报表的填制及汇总工作等。在办公室的协调下各职能部门要相互配合、密切合作、共同对整个工作负责。
(三)各级行的直属企业、事业单位应在主管行清产核资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开展清产核资工作。总行直属院校的清产核资工作由总行教育司具体组织。
(四)各级行、各单位要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汇报工作,定期将工作开展情况、发现的问题、好的经验和作法、改进意见或建议通过专题报告或其他形式向总行反映。
六、清产核资的政策原则
(一)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清产核资十条政策”(即国办发〔1993〕29号文)及财政部、国家计委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有关清产核资政策的通知》(财清〔1994〕15号)及其他补充规定。
(二)坚持“谁的问题,谁负责处理”的原则,结合历史状况,对各种损失和挂帐,在查明原因、严格区分新旧问题的基础上,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对在清产核资中主动清查出来的各项帐外资产,各级行只要如实反映,在财务检查和审计中不再追究责任;对清查中发现的因失职、渎职造成资产严重损失浪费,或以贪污盗窃、弄虚作假等手段侵犯国有资产权益的,必须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对未按规
定进行清产核资及不如实填报报表的,应责令改正,并追究主要领导和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附二:中国人民银行清产核资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有资产管理,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提高国有资产经营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制发的《一九九五年清产核资办法》和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及《中国人民银行财务制度》等规定,结合人民银行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应范围为:人民银行各级行及所属单位,包括银行学校、融资中心、外汇交易中心和培训中心;总行机关及国家外汇管理局;总行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直属院校及各企事业单位投资兴办的经济实体;总行驻外机构和总行附属企业的对外投资企业。
第三条 清产核资的目的是解决人民银行系统目前存在的国有资产状况不清、帐实不符、资产闲置浪费及被侵占流失等问题,明确国有资产产权管理关系,促进资产的优化组合,提高资产效益,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管理办法奠定基础,促进人民
银行的职能转换。
第四条 清产核资的内容是清查资产负债状况、界定资产所有权、重估资产价值、核实国有资产占用量、核定国家资本金和登记国有资产产权。

第二章 资产、负债的清查
第五条 资产负债清查是指对人民银行的各级行、各单位占有的各类资产(包括现金资产、固定资产、信贷资产、其他资产及投资、在建工程等)、各种负债及各项国家资金进行全面的清理、登记、核对和查实。
第六条 现金资产的清查范围包括:库存现金、金银、外币、有价证券、存放境外及国内同业款项以及其他形式的现金资产。对现金资产要查清现金、外币、有价证券等帐面余额与库存是否相符,存款及存放同业款帐面余额与银行和同业的帐面余额是否相符。
第七条 固定资产清查的范围包括:各种房屋、建筑物、运输工具、电子设备、机器设备和工具用具等。对人民银行与其他单位联合购建的房屋、建筑物、运输设备、器具设备等(含历年机构分设中保留的固定资产),要逐一登记核对。凡产权不清,帐实不符的,都应查清情况和原因

,经充分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可报上级行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协商解决。仍解决不了的,可按法律程序进行处理。
对固定资产要查清固定资产原值、计提折旧时已提折旧额、待报废和提前报废固定资产的数额,以及损失、待核销数额等。
租出的固定资产由租出方负责清查,没有登记入帐的要将清查结果与租入方进行核对后,登记入帐。
对借出和未按规定手续批准转让出去的固定资产,要认真清理收回或补办手续。
第八条 经过清查后的各项固定资产,要按照固定资产目录和《中国人民银行财务制度》的规定,进行重新登记,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实物帐卡,严格登记固定资产原值、技术状态、使用部门和存放地点等内容。
第九条 各级行对各职能部门用各类资金自行购置、接受捐赠的帐外财产,没有按有关社会集团购买力管理办法规定办理购置手续的物品,经清产核资办公室查实并报经批准后,由行政部门和会计部门按财产类别列帐并逐项登记建卡。
第十条 信贷资产的清查范围包括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再贷款、再贴现和各项专项贷款及应收未收利息。各级行要对贷款进行全面清查核实,做到帐实相符,并对信贷资产的质量进行清查。
第十一条 对投资要查明管理情况和投资效益,明确产权关系。投资的清查范围和内容包括以资金、房屋设备、土地等对其他单位(含境外)的投资、合资、入股参股、联营等形成的债权、股权或资本金等各项资产。人民银行各级行原以投资形式投入到融资公司、证券公司等单位的信
贷资金,按脱钩办法已经收回资金的,应冲销投资;尚未收回资金的,应采取措施收回投资。
第十二条 在建工程清查的范围是在建房屋、建筑物、职工宿舍等工程项目,包括完工未交付使用、交付使用未验收入帐的工程项目。在建工程由建设单位负责查清项目、已投入资金和管理状况。由于人民银行会计核算未设立在建工程科目,在各分行清查完毕上报报表后,由总行另行
0研究会计核算办法。
第十三条 土地清查登记的范围包括各级行、各单位房屋、建筑物、场院、职工宿舍等依法占用的土地。土地清查登记工作包括申报、地籍调查、权属审核、注册登记、颁发土地证书五个阶段。人民银行各级行、各单位使用的土地,凡已领取土地证的,按土地证上的数量上报;没有领
取土地证的,可向土地管理部门申报,办理领取土地证的手续;来不及办理手续的,可先自行对土地面积丈量上报,以后再申报办理领取土地证的手续。对土地归属关系不清或有争议的列为“待界定”。
第十四条 其他资产的清查范围包括暂付款项、应收利息及其他应收款等,对应收款项和各种挂帐款项要认真清理积极收回。对职工的借款和占用的资产,要限期收回。
第十五条 各级行对清查出的各项盘盈(含帐外)、盘亏资产,要认真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逐项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各项负债的清查包括各项财政存款、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邮政储蓄转存款、保险公司存款、中央银行债券、各种暂收款项及其他负债。对负债清查时,要与债权单位逐一核对帐目,达到双方帐面余额一致。
第十七条 对各级行的各项帐外基建借款和金融电子化专项借款应作为负债进行专项清查。在清查中,帐外基建借款应落实借款数额、借款形成的资产入帐情况、债权人单位等情况;金融电子化专项借款应落实向中国金融电子化公司、清算总中心、外管局等单位历年办理的借款总额、
还款付息情况、未归还借款额及形成资产的入帐情况。专项清查后要逐级汇总,向总行写出专题报告。
第十八条 所有者权益的清查,主要清查形成人民银行资本金的信贷基金和固定资产基金。信贷基金应按总行历年拨入数进行核对,并与总行控制数一致。固定资产基金是固定资产的价值表现形态,其清查应与固定资产的清查紧密结合。
第十九条 清查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清查工作要依靠群众,发动广大职工、干部,对全部资产,包括帐内外、库内外、单位内外、本埠外埠,都进行全面彻底的清查。在清查中要把实物盘存同核查帐务结合起来,把清理资产同检查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结合起来。以物对帐,以帐查物,查清资金来源、去向及管理情况
,做到见物就点,是帐就清,对帐物不清的资产,要追忆查找,做到不留死角,不打埋伏,不重不漏,实事求是。
(二)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财产关系不清或有争议的问题,按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下发的《关于清产核资中全民所有制企业资产清查登记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国资法规发〔1992〕52号)和国家有关规定认真进行清查。
(三)清查工作在各级行、各单位自查的基础上,由上级清产核资机构组织抽查。
(四)各级行、各单位要将资产清查结果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清产核资报表格式填报报表,并按规定时间上报上级清产核资机构;有条件的要按国家统一制定的《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及总行的有关规定建立科学、规范的实物资产管理、统计监督制度。

第三章 产权界定
第二十条 产权界定是指对人民银行各级行、各单位占用、使用的属国家所有的资产,实行依法确认其产权归属的法律行为。通过产权界定,划清资产的归属关系,把应属国家所有的资产,纳入到国有资产管理的范围。
第二十一条 人民银行的产权界定工作,按照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国有资产管理局印发的《一九九五年清产核资有关产权界定工作的具体规定》(财清办〔1995〕11号)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进行。
第二十二条 各级行、各单位因接受馈赠或其他收益形成的各项帐外资产,均属于人民银行资产的一部分,其资产的国有性质不变。
第二十三条 产权界定中对于因情况复杂,一时难以确定的资产,可作为“待界定资产”单独登记。“待界定资产”在未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之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处理和转移。

第四章 资产价值重估和土地估价
第二十四条 资产价值重估是指人民银行的各级行、各单位在清产核资过程中,对帐面价值与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主要固定资产进行价值重估,以正确反映国有资产的价值量。
第二十五条 人民银行各级行、总行直属企业的资产价值重估,以独立核算的各级行、企业为单位,非独立核算的由其上级负责进行。各行政、非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院校不进行资产价值重估。
第二十六条 资产价值重估工作,由各级行、各单位根据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制定的《清产核资价值重估统一标准目录》(1995年用)进行。
第二十七条 资产价值重估具体工作方法、范围、申报审批程序,按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下发的《一九九五年清产核资资产价值重估实施细则》(财清〔1995〕4号)进行。
第二十八条 对资产价值重估工作,各级行、各单位的清产核资领导小组要组织有关专业技术、财务、设备管理人员参加的重估小组进行,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按有关规定政策执行,不得随意多估或少估。
第二十九条 清产核资中的土地估价,是指各级行、各单位对其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依据国家统一规定的土地估价技术标准,由各级行、各单位自行或委托具有土地估价资格的机构进行估价。
第三十条 土地估价工作的方法、组织、实施和结果审批,按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清产核资中土地估价实施细则〉的通知》(财清〔1994〕14号)进行。

第五章 资金核实
第三十一条 资金核实是指对人民银行各级行、各单位在资产清查、产权界定、资产价值重估和土地估价后实际占用的全部财产价值总量和国家资本金进行重新核实。
第三十二条 各级行、各单位在资产清查中查出的各项资产盘盈(包括帐外资产)、资产损失(包括资产盘亏)、资金损失或挂帐等,要按照有关规定程序报批后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 清产核资中各级行、各单位的资金核实工作的组织、实施、申报审批程序具体按照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下发的《一九九五年清产核资有关资金核实工作的具体规定》(财清〔1995〕9号)进行。
第三十四条 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结果,经上级清产核资办公室批准后,对于新入帐或因产权关系改变需增加或减少的国有资产,要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或调减有关帐户。
第三十五条 各级行使用原专用基金买入的国库券、基本建设债券、电力债券、及专用基金存款等,要全面核对,做到结转帐户正确、占有资金有记载、库存证券有登记、券帐相符。
第三十六条 资产价值重估结果经批准后,各级行、各单位对固定资产重估增加的价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相应调整固定资产帐面价值。土地估价结果经批准后,按有关规定进行帐务处理。
第三十七条 资金核实工作,由各级行、各单位的清产核资办公室组织进行,并将资金核实的结果按统一要求,写出书面报告,填制规定的报表,由各级行主管领导签字后,报上级行确认。

第六章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第三十八条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对各级行、各单位占用的国有资产按核实的资产总额和核定的资本金进行产权登记,取得所有权凭证和确认企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经营权的法律行为。经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批准,人民银行总行为受托单位,负责承办人民银行系统的国有
资产产权登记审定工作。
第三十九条 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级企业,不论全民或集体,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均应进行产权登记。
第四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的产权,由总行向国有资产管理局统一进行登记,各级分支行不单独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第四十一条 在产权登记过程中,要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申办产权登记。各级清产核资领导小组,要对登记单位的产权登记情况进行初审,并签注审查意见,报上一级行复查。
各产权登记单位的法人代表,要对本单位的产权登记负责,确保登记真实、全面、准确。初审行要认真审查,核对签注意见并加盖公章,各主管部门除了审查核对登记内容外,还要对所辖行的签注意见进行审查,准确无误后,加盖公章汇总上报。

第七章 检查验收与总结
第四十二条 各级行、各单位的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下一级行、单位的各项清产核资工作进行严格审查验收。各级行、各单位的清产核资工作经审查验收通过后,由上级清产核资办公室办理审批手续。对验收不合格的企业、单位,要责令其限期纠正。
审查验收的内容是:
(一)已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清产核资的各项工作内容,各项工作符合国家统一规定的方法、政策和要求,各项审批手续齐备。
(二)对各种闲置资产和积压物资进行了登记填卡,并采取了处理措施。
(三)认真进行了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对“待界定资产”已单独记帐,妥善管理。
(四)对资产盘盈、盘亏、资产损失和资金挂帐等,按国家有关规定经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进行了相应处理或制定了经批准同意的处理方案。
(五)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清产核资报表格式及资产目录填制各类报表,要求数据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六)对清产核资数据资料进行了全面分析,提出了改进管理的具体措施和建议,建立健全了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度。
第四十三条 各级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本行、本单位的清产核资工作结束后,要对清产核资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总结报告报送上一级清产核资机构。

第八章 组织领导和工作纪律
第四十四条 清产核资工作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要在总行的统一部署下,有领导有组织地进行。
各级行、各单位要成立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并由一名主管行长(主管领导)任组长,负责领导和组织协调本行及下属单位的清产核资工作。清产核资领导小组下设清产核资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由会计、行政、计划资金、外管等有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

第四十五条 在清产核资工作中,各级行要切实加强领导,严格执行财政部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及总行制定的各项制度办法。对于在工作中积极努力,成绩显著,为维护国有资产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
第四十六条 各级稽核、监察、纪检部门要加强对清产核资工作的法律监督和纪律检查,特别是要对国有资产损失、产权界定等工作进行监督,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第四十七条 对清产核资中发现的由于失职、渎职造成的管理极为混乱,“家底”严重不清,财产物资、资金丢失浪费严重的,要查明原因,根据情节轻重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行政责任;化大公为小公或化公为私或逃避产权管理和监督,低价变卖、转移国有资产,以及贪污盗窃等
问题,要由有关部门查处,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进行处理。
第四十八条 对未按照规定进行清产核资以及不如实填报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由上级行和上级单位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在清产核资工作中涉及的有关问题,除本办法有特殊规定外,均按现行的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总行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1995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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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沈阳、哈尔滨、长春、武汉、南京、成都、西安、广州市分行:
为了加强信用社信贷管理,提高信贷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的意见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的需要,壮大信用社资金力量,使信贷资产质量优化、结构合理,提高信贷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信用社融通资金,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清形势,提高对加强信贷管理的认识
近年来,各地农村信用社顺应农村经济和金融体制改革的要求,不断加强信贷管理工作,试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改进贷款方式,优化信贷投向,盘活资金存量,完善信贷制度,充实信贷人员,提高信贷资金效益,取得了显著的成效。截止1994年7月末,全国农村信用社各项存款
余额达到5115亿元,各项贷款余额达3911亿元,有力地支持了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
但是,我们应当看到,在信贷管理上还存在不少问题与不足,明显不适应当前信用社改革和发展的形势需要。
一是信贷管理制度不完善。如现有的贷款审批制度只考虑数量多少,风险考虑不够;审贷分离等贷款制约机制薄弱,“一支笔”批贷款的现象较为普遍;特别是农村流通体制和乡镇企业机制转换过程中,信用社缺乏相应的信贷管理办法。二是信贷管理工作粗放。“重放轻收”的现象仍
很突出,贷款担保、抵押推行不够,落实不力,存在连环保、图名保、担而不保的现象;有的贷款手续不完备、借款合同不规范、凭证要素不全;对信贷制度的执行缺少必要的监督,致使有章不循、违章不纠的问题大量存在。三是信贷队伍建设滞后。信用社信贷人员少、素质差的问题已非
常突出,有的未经培训就上岗,有的是靠关系、走后门从事信贷工作,以贷谋私等不正之风屡禁不止。四是信贷资产质量较差。截止1994年7月末,信用社逾期贷款余额已达1227亿元,占各项贷款余额的31.4%,资产质量不高严重制约了信用社的经营效益,削弱了同业竞争的
能力。
因此,各级农行和信用社必须提高认识,从农村信用合作事业长期、稳定发展的高度来重视和加强信贷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把信用社信贷资产质量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大力吸收存款,扩大信贷资金来源
各级信用社要牢固树立“存款立社”和竞争的思想,把资金组织工作摆在首位,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措施,努力保持各项存款良好的增长势头,提高信用社存款占金融机构存款总额的比重。
(一)加强服务。针对客户的不同心理需求,开发新储种,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是信用社吸收存款的根本措施。一是要适时开辟储蓄种类和增加档次,开办电脑储蓄、电话储蓄、建房储蓄等新储种;二是积极开展代发工资、代发信用卡、代收税款、代收水电费和代收电话费等多种形式
的代收、代付业务,以吸纳更多的存款;三是要努力改善服务态度,延长开门时间,对一些特殊储户应提供上门服务。
(二)要抓住储源丰富的部门和环节,深挖吸储潜力。对农村各类商品集散地以及现金流量大的地区,要设立网点跟踪服务,做好吸存工作。对个体工商户要加强信贷服务,实行存贷挂钩、以贷引存。对乡镇企业及其他工商企业,要督促其建立风险补偿基金和应付息保证金制度,以增
加低成本的存款。
(三)加强重点网点、样板网点的建设,改善和提高信用社网点的档次和形象。网点建设的方针是一要巩固,二要提高,在巩固的基础上抓好提高。当前,在城区、城郊、工矿区及农村集镇,要按高标准、高规格的要求改造好一批网点,搞好装修,增设电脑,有条件的要发展电脑联网
,推出自动柜员机等,努力改善硬件设施。要千方百计开辟和增加网点建设经费,安排使用上要突出重点,体现倾斜政策。
(四)继续完善组织存款的激励机制。要加大组织存款的奖惩力度,推行储蓄效益工资办法,将职工收入分成基础工资和效益工资两部分,扩大效益工资的份额,并根据吸收存款多少和存款结构优劣合理分配。储蓄代办手续费的发放也应依据上述原则,区别对待,奖优罚劣。总行准备
年终对存款搞的好的省按月平均余额增长率,评出前6名,对计划单列市评出前3名进行奖励,各省市对下也可根据情况进行奖励,奖励重点应向低息存款倾斜。
三、落实贷款债务,努力盘活贷款存量
(一)做好乡镇企业转换经营机制过程中贷款债务的落实工作。
一是对原乡村集体企业改造成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原所欠的贷款应落实到新的服份合作制企业承担;对由于资不抵债造成难以落实的旧贷款,要通过原企业主管部门,落实到其他有经济实力的单位或由原企业股金分红中归还;对把企业的部分资产转让给个人收取现金的,以其新扩的个
人现金股首先归还贷款。
二是对以兼并、合并等形式改造的企业,实行“有偿转让,债随物走”的原则,被兼并或被合并的企业所欠贷款的本息应由兼并或合并的企业承担和归还。
三是对实行拍卖的欠贷企业,信用社要参与企业拍卖的全过程,督促企业履行“公开招标、钱货两清”的原则。对企业拍卖的资产已作为贷款抵押物的,应事先征得信用社的同意,才能依法进行拍卖。拍卖所得款项要首先用于偿还贷款本息,不足部分由贷款担保单位归还,或通过企业
主管部门落实承还。
四是对实行租赁经营的欠贷企业,信用社要参与对承租人的考评、租金的测算、合同的拟订等工作。企业租赁前所欠的贷款,租赁合同规定由承租人归还的,信用社可以与承租人重新签订贷款合同,并由出租人担保或资产抵押;未规定由承租人归还的,贷款仍由出租人归还,也可以通
过签订协议的形式,明确用承租人上交的租金归还旧欠贷款的部分或全部。
五是对已向法院申请破产的企业,信用社要及时申报债权,提供贷款抵押、担保的证明,参加破产企业的财产处理。
(二)努力盘活贷款存量。各地信用社要结合对信贷资产的清理、核实、努力清收旧贷。要层层下达清收任务,把清收逾期贷款、催收贷款作为信用社的主要经营指标和评选先进单位的主要条件,并与职工的工资、奖金和福利挂钩,加强检查、稽核。要借助行政、法律、经济手段进行
清收。要开展“无催收贷款信用社”的评赛活动,对无催收贷款的信用社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认真搞好贷款风险管理,提高信贷资产安全性
(一)推行贷款风险度管理。贷款风险度管理是信贷资产风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此,要运用有效的方法,对贷款对象、贷款方式和贷款形态等方面存在的风险进行量化,并按照量化指标对贷款进行审定、控制和监测。贷款审批权限的确定要考虑到风险度的高低,改变单纯以贷款
额度大小确定审批权限的做法。为逐步推行这一做法,总行制定了《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风险管理示范办法》,各地可根据此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提出具体操作意见,可先在联社营业部和企业贷款比重较大的信用社试点,逐步推广。
(二)逐步推行贷款审贷分离。实行审贷分离制度,有利于信贷运行内部的横向制约,有利于提高信贷科学管理水平和减少贷款风险。审贷分离要统一目标,分步实施。业务量大、信贷人员多的信用社可试行审贷岗位分离;一般地区的信用社,主要是实行“三查”分离,防止自查、自
批和自贷现象的发生。各地可以根据本地实情,大胆探索有利于增强横向制约,减少贷款风险的审贷分离方式。
(三)落实岗位责任,严格奖惩。信贷资产风险管理的奖惩,要本着“奖优罚劣、奖勤罚懒”的原则,并与信用社资产风险管理责任制相衔接,把信贷资产质量的好坏作为信贷员奖金分配,工资晋级、职务晋升和职称评聘的主要考核指标。
(四)广泛推行抵押、担保贷款方式。从今年起,除部分农业贷款仍可实行信用放款外,对其他贷款全面推行抵押、担保贷款方式。要认真审查抵押、担保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在办理抵押贷款手续时,如企业有多个债权人,不应将其全部财产作抵押。要把企业参加财产保险作为贷款的
一个重要条件,对有些贷款可以实行抵押、担保双重方式,逐步把贷款管理纳入法制化的轨道。
(五)建立贷款风险补偿机制。首先,要促进和帮助企业建立风险基金,凡是建立风险基金并在信用社专户储存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贷款要优先支持。其次,要督促企业参加社会保险,对未参加保险的企业,贷款掌握要严一些。配合有关部门试办贷款保险。第三,完善贷款呆帐准
备金制度,按各项贷款余额的1.5%提取呆帐准备金,保持稳定适度的准备金余额,要进一步加强呆帐准备金的使用管理工作,完善内部处理手续,加快对已认定的贷款呆帐的处理工作。第四,建立企业履约保证金和贷款利息备付金制度,以利于贷款按期结息。
五、加强信用社固定资产贷款管理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是当前信用社信贷管理的薄弱环节。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和信贷结构的调整,信用社设备性贷款比重不断提高,急待加强管理。为此,一是要严格贷款政策和贷款条件。当年新增固定资产贷款要控制在全年乡镇企业贷款增加额的30%以内。企业申请固定资产贷款
,必须拥有30—50%的自有资本金和足够的铺底流动资金。地方和企业自筹资金不落实的,不能发放贷款。严禁变相用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固定资产项目。二是要增强贷款管理的科学性。信用社在发放固定资产贷款前,要根据企业提送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在企业调查和项目调查
的基础上,对贷款项目在技术上、财务上、经济上的可行性进行全面和深入细致的分析评估,撰写真实的项目评估报告。评估中,要注意收集、整理、储备各种产业、产品市场信息,把握行业、产品发展态势,注意从宏观上论证项目的经济效益,符合确定项目的可行性。对续建项目,要加
强中、后期的信贷跟踪管理,严格按计划控制发放贷款。对确属因政策调整,物价上涨等正常因素超概算的,其超概算部分原则上要按50%比例落实自筹资金,方可追加贷款计划。对于因管理不善导致项目超概算的,信用社不提供追加贷款。
六、进一步做好对个体工商户贷款的管理和服务
目前,个体工商户发展很快,已逐步成为信用社贷款的主要客户和重要的资金来源。因此,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要大力给予贷款支持,尽量简化贷款手续,积极提供结算和支取现金上的方便。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申请贷款,其自有资金不得少于30%。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
,确定个体工商户贷款的最高限额,贷款应主要用于解决其生产、经营过程中流动资金的不足。发放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贷款必须实行担保或抵押贷款方式,并保证抵押物具有足够的变现能力。每笔贷款必须经信贷员、社主任两人以上审查签字。会计人员要加强临柜监督,对不符合规定
的贷款,有权拒绝发放。对重点个体工商户贷款要建立经济档案进行管理。
七、正确执行利率政策,提高信用社竞争能力
利率是重要的金融杠杆,信用社要在正确执行规定利率政策的前提下,根据不同的产业、贷款对象和效益高低,实行区别掌握。农业贷款的利率要根据信用社自身的承受能力,尽量少浮或不浮。乡镇企业贷款利率的浮动由信用社根据资金成本、贷款项目、贷户信用等级以及同业竞争的
需要,灵活掌握;对特一级企业贷款的利率,应做到不上浮或少上浮。信用社应努力降低资金成本,增加各项业务收入来逐步降低贷款利率的总体水平,缩小与专业银行在利率上的差距,增强竞争能力。各级信用合作管理部门和县联社要加强对信用社执行利率的指导和管理。
八、切实加强信贷队伍建设
(一)进一步充实和调整信贷人员。近几年,随着信用社信贷业务的迅速发展,信贷人员不足的矛盾日益突出,加上人员素质较低、管理工作粗放,明显制约了信贷资产质量的提高。各级农行和信用合作管理部门要认真解决这一问题。要充实信用社信贷人员,可按照贷款规模和贷款户
数等业务量需要来进行配备,一般5人以上的信用社应配备专职信贷员,信贷业务量较小的信用社,可由信用社主任兼任。各地在下达信用社招工指标时,要首先保证用于信用社充实信贷员。各级信用合作管理部门和县联社,要根据信贷管理的需要,坚持条件,尽快调整和充实信贷人员,
争取分年达到信用社总人数的20%。
(二)加强信贷员岗位培训。各级行要把培训信用社的信贷员作为岗位培训的重点,制定具体培训规划,分期分批进行。对新进人员,重点搞好应知应会岗前培训,坚持不达标不能上岗。对在职信贷员,要按照信贷工作岗位规范的要求进行培训,培训后要进行统一考试或考核,达到岗
位标准的继续上岗,否则调离信贷岗位。要重视对信贷员进行新业务、新技能的适应性培训。特别是企业改制后给信贷工作带来新情况、新问题方面的培训,提高信贷人员对企业经济活动分析能力。要重视对信贷员的政治思想、法制、法律和职业道德的教育,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和为人民
服务的思想。坚持不懈地开展反腐倡廉活动,防止以贷谋私等不正之风,提高信用社信贷队伍的整体素质。
(三)试行信贷员等级管理制度。目前,有些地方对信用社信贷人员的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工作业绩、职业道德三个方面进行考评,确定信贷员等级,并按照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对不同等级的信贷员,确定不同的职权和待遇。这一方法,有利于促进信贷员积极进取、自我管理
、自我约束,有利于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因此,已经实施信用社信贷员等级管理的地方,要继续实施,并不断总结完善,没有搞的地方,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进行试点,在试点过程中,要进一步完善信贷员岗位责任制,使信贷员的岗位责任制和信贷员的等级管理制度相配套。



1994年8月21日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株政办发〔2010〕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
  《株洲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执行。

     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株洲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开展全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政府关于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意见》(湘发〔2009〕26号)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是指为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促进农业规模经营、人口集中居住、产业集聚发展,推动城乡统筹协调发展,以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为平台,统筹规划,聚合资金,整村推进对田、水、路、林、村实施综合整治的项目。
  第三条 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综合协调。县级人民政府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市国土、财政、规划、农办、发展改革、建设、交通、水利、农业、林业、电业、教育、卫生、民政、环保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综合整治的要求,各负其责,共同做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项目选址、规划、建库、立项

  第四条 项目选址条件。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和新农村建设规划。其中,省、市新农村建设示范点和已实施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或未实施但符合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申报条件的优先安排。
  (二)项目区土地权属清晰,界址清楚。
  (三)能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耕地质量,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四)有利于减少农村粗放低效建设用地,节约用地指标,置换用于城镇建设。
  (五)有利于推动农村土地流转,促进土地规模经营,加快发展现代农业。
  (六)领导重视,项目所在地村民自治组织班子强,村民积极性高,项目所在地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签字同意。
  第五条 项目规划编制:市国土资源部门统筹协调,县级人民政府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主要内容包括:
  (一)村域国土资源状况。村域自然地理条件和社会经济条件,土地利用特点和存在的问题。
  (二)村域土地利用结构调整。落实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域内各类用地的总体结构与布局。重点是耕地、基本农田、农村居民点建设用地的结构布局。
  (三)村域建设布局。包括农村居民点建设总体布局、风格、规模、次序安排;村域内交通、电力、通讯、饮水、燃气、商贸、文化卫生站点等公共基础设施布局建设安排。
  (四)村域国土综合整治。主要是村域内以土地开发整理为平台的山、水、田、路、林、村综合整治的布局与安排;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增减挂钩置换方案等。
  (五)村域产业发展。主要是村域内农业结构调整和现代农业发展布局;村域内其他产业发展安排(如农产品加工业、旅游休闲观光产业、矿产资源开发等)。
  (六)村域生态环境保护。主要是村域内生态用地的布局与生态系统的建设,包括村域环境污染整治和地质灾害治理安排。
  (七)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第六条 建立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库。项目规划完成后,由市国土资源局提请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进行审查。审查符合要求的,市国土资源局将其纳入全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库。
  第七条 项目立项条件。
  (一)基础条件。项目区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基础设施较好,耕地相对集中连片。
  (二)规划条件。项目规划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并通过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的审查,已纳入全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库。
  (三)增减挂钩条件。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建设用地置换指标潜力较大,项目实施后集体建设用地减少。
  (四)新增耕地条件。项目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新增耕地率不得低于3%(扣除用于增减挂钩和农民住房安置占用的耕地)。
  (五)其他条件。符合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规划产业发展要求,体现规模经营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内容等。
  第八条 项目立项申报材料。
  (一)县级人民政府立项申请。包括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项目申报文件。内容包括项目概况、项目规模、投资概算、新增耕地、建设用地置换指标估算、产业发展、规模经营、农民意愿等。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摘要书。
  (三)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规划。
  (四)县级国土、财政、农业、水利等项目涉及部门及所在乡镇政府论证意见。
  (五)县级财政部门整合农业、交通、水利等部门相关工程配套资金的承诺或社会投资者投资综合整治的具体实施方案。
  (六)产业化经营方案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意向书。
  (七)项目涉及地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项目实施的签字表。
  (八)县级人民政府房屋拆建方案、拆建资金预算文件,农户同意按县政府房屋拆建方案进行拆建、调整承包地的签字表。
  (九)相关土地权属调整初步方案(涉及土地权属调整的)。
  (十)其他有关材料。
  第九条 立项报批。市国土资源部门初审后提交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进行会审。会审通过后按规定程序进行立项报批。

第三章 项目设计和预算编制及审查

  第十条 项目立项后,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资质的测量单位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对项目区现状进行测绘,测绘比例尺一般不少于1:2000。
  第十一条 项目区测绘工作完成后,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依据项目立项批复和有关技术规范编制项目设计和预算。
  第十二条 设计方案形成后,县级人民政府在项目区进行公告,并召开听证会,征求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和村民的意见。
  第十三条 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项目设计预算进行审查(初审)。市各有关部门按资金来源渠道具体负责相应子项目设计预算的审查(初审),或按规定程序进行送审。共同对整个项目设计和预算审查把关。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准备。县级人民政府根据下达的项目建设任务书和预算,制定项目实施计划,完成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报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项目实施方案包括:项目建设目标和主要技术指标、工程公开招投标方案、工程监理组织形式、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计划、财务、权属、档案管理等制度。
  第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全面及时掌握项目实施情况,协调解决项目实施的问题。防止以行政命令方式搞违背农民意愿的大拆大建,切实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应实行公告、工程招投标、项目法人、工程监理等管理制度。项目建设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项目实施的各项工作。
  第十七条 项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项目设计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建立质量责任制,明确工程及标段的项目经理,对出现质量问题和验收不合格的工程,负责返修或返工。中低产田改造等涉及耕地质量建设的项目要按耕地质量的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对因违反项目设计、施工合同延误农时或造成其它损失的,依法负责赔偿。
  第十八条 工程监理单位要依照项目设计、有关技术标准和相关合同进行工程监理,对工程投资质量和进度进行控制,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对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管理,控制工程投资、质量和进度;组织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协调处理项目实施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做好工程设施移交工作。

第五章 项目权属管理
 
  第二十条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土地,其土地所有权性质不变。项目土地权属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平、公开的原则,确保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二十一条 项目立项和设计阶段,应明确土地权属和土地利用现状,有权属争议且一时无法调处的土地不能纳入项目区范围。需要调整土地权属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征求有关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和村民意见,编制土地权属调整方案,经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和相关部门同意后,依法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土地权属调整方案批准后,应按规定在项目所在地进行公告。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批准立项后,应冻结土地权属变更,一般不作权属调整和土地利用现状变更。
  第二十三条 项目竣工后,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土地权属,及时移交土地和有关设施,明确管护责任,落实耕种,进行变更调查和登记发证工作。

第六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资金在市、县政府的统筹下,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专项管理、统筹安排、各计其功”的原则,聚合土地整理、增减挂钩、农村公路建设、农业综合开发、农田水利等涉农资金集中使用,以项目设计和预算为依据,按照土地整理、基础设施建设、村庄整治等实际工程量确定。具体按《株洲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项目资金实行预算管理,专款专用,专帐核算。资金拨付和使用必须控制在项目预算范围之内,不得办理超范围、超预算和虚列的支出。
  第二十六条 项目资金拨付工作应遵循严格管理、实事求是、追踪问效的原则,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和有关规定拨付,县级人民政府要建立项目财务管理制度和项目专帐,准确反映项目资金使用和会计核算情况。

第七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七条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从开始实施到竣工验收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年(续建工程除外)。工程竣工后,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工程结算审计。
  第二十八条 项目初验。项目完成后,县级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村民代表以及农业、水利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项目初验。初验合格的,向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项目工程验收。
  第二十九条 项目工程验收。项目初验合格后,市国土、农业、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按资金来源渠道对相应子项目进行工程验收。市财政、审计等部门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三十条 项目行政验收评估。项目工程验收合格后,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国土、规划、农业、交通、水利等相关部门进行项目行政验收评估。申请项目行政验收应当提供申请报告、工程验收报告、土地权属报告、工程监理报告、财务决算报告、项目资金使用审计报告等资料。
  第三十一条 项目验收合格后,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项目验收评估意见。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对挂钩周转指标和新增耕地面积予以确认。

第八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要建立项目管理责任制,明确项目实施和管理的责任目标,并对责任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奖惩。
  第三十三条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对项目实施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廉政建设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主动接受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所需资料。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依法追究其行政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绩效考核

  第三十四条建立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绩效考核制度,将县市区政府及市直相关部门的工作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内容。对县市区政府及市直相关部门建立综合整治组织领导机构、落实工作责任、完成项目规划编制任务、资金整合配套项目资金落实情况、土地综合整治各子项目同步组织实施情况、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土地综合整治等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价,其结果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五条市政府安排专项经费,对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好的县市区政府、相关部门予以奖励。
  第三十六条项目未能按期按质完成的,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直至验收合格。整改期内不再安排新的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并适度核减下年度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株洲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等相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计算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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