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湘工商企字〔1997〕143号请示的答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1:07:06  浏览:817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湘工商企字〔1997〕143号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湘工商企字〔1997〕143号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请求界定湖南正达新产业开发公司经济性质的请示》(湘工商企字〔1997〕14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企业的经济性质,应由该企业原登记主管机关依法重新核定。
二、经审查,申请开业登记时提交的申请文件真实、有效,但当事人没有依法履行义务的,应当责令有关当事人限期履行义务,并依企业登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有关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义务的,应重新核定企业的登记注册事项。对不具备企业法人
条件的,应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三、经审查,申请开业登记时提交的申请文件为虚假,出资人没有出资,企业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应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不必再对企业的经济性质进行核定。



1997年9月29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乍得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一九九三至一九九四年执行计划

中国政府 乍得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乍得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一九九三至一九九四年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93年7月22日 生效日期1993年7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乍得共和国政府为加强两国之间的友好关系,促进文化交流,根据一九八九年十月二十八日在北京签订的文化协定,以及一九九0年八月二十五日在恩贾梅纳签订的一九九一至一九九二年文化协定执行计划,决定签订一九九三至一九九四年执行计划,条款如下:

  第一条 文化艺术
  一、中国政府文化代表团(四人)于一九九三年访问乍得,为期五天左右;
  二、中国派遣小型艺术团(十人)于一九九四年赴乍得访问演出,为期十天左右;
  三、中国派遣二名舞蹈家于一九九四年赴乍得举办舞蹈编导培训班,为期三个月;
  四、乍得派遣国家歌舞团(十五人)于一九九三年访华,为期二周;
  五、双方交换和交流考古及保护名胜古迹方面的资料和经验;

  第二条 新闻、广播电视
  一、双方互派记者、技术人员和影视制片人员;
  二、双方交换有关广播节目的资料;

  第三条 教育
  一、双方鼓励教育方面的负责人建立密切合作;
  二、双方交换教学资料;
  三、在本计划执行期间中方每年向乍得提供七名奖学金;

  第四条 青年、体育
  一、双方鼓励青年组织进行交流与合作,并交换有关青年的资料;
  二、双方鼓励并支持体育机构建立直接联系,互派体育代表团队以及专家、教练,交换体育方面的资料,具体事宜另行商定;

  第五条 费用
  一、执行计划的费用负担划分如下:
  ——人员交流:派遣国负担往返国际旅费;接待国负担当地食宿交通和医疗费用;
  ——展览:派遣国负担往返国际运输费和保险费;接待国负担当地的组织费用;
  二、中方负担乍得留华奖学金学生赴华和学成回国的国际旅费;
  三、中方向乍得派遣艺术教员,所需费用另行商定;

  第六条 总则
  一、本计划执行细节将由双方有关部门商定;
  二、本计划以外的新合作计划或出现的问题可通过双方协商解决;
  三、本计划于一九九三年七月二十二日在恩贾梅纳签订,于签字日生效,一式两份,以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乍得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高运甲           恩戈泰
    (签字)          (签字)

电子振兴基金管理办法

北京电子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等


电子振兴基金管理办法

北京电子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各工业总公司(局、办)及有关单位:
为推动北京市电子计算机的应用和电子信息产业发展,自1986年以来建立了电子振兴基金,对科研与生产结合及计算机的推广应用起到了一定作用。为了进一步加强电子振兴基金的管理(以下简称“基金”),现对管理办法规定如下:
一、基金的管理
该项基金由北京电子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工管处共同管理,由北京电子振兴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审查项目,基金的发放由市财政局工管处委托市财政性资金管理分局办理。
二、使用基金的对象
纳入北京市电子计算机应用规划的重点项目;属于电子计算机应用和电子信息产业的前期调研和启动的项目;与电子计算机应用或电子信息产业的发展直接有关的其它项目。
三、基金的使用方式
该项基金采取拨款和低息贷款的方式。
对有典型意义并有较好的社会效益,但经济效益不明显的项目,软课题研究及调研项目,以及工业试验或产业起动项目可采取拨款方式,其余均为低息贷款。
对贷款项目一般金额限定在20万元以下,对于重点项目资金额度适当放宽。属于软课题及调研项目拨款限于5万元以下,贷款期限为一至二年期,最长不超过三年,采取合同制方式。
四、基金的办理程序
电子振兴办与市财政局对申报项目会审后由电子振兴办、市财政局与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保证单位签定振兴基金项目合同书,合同一经确定,市财政局据此通知市财政性资金分局将贷款直接拨入项目承担单位的开户银行,由承担单位按合同规定使用。
五、贷款使用与本息结算
1、对贷款项目借款单位必须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专款专用。
2、电子振兴办、市财政局有权监督和检查贷款单位的贷款使用情况。
3、项目按合同规定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分别向电子振兴办及市财政局提交书面报告,并按合同规定期限及时还款,过期不还由市财政局采取措施,督促归还。
4、对贷款金额按月收取4‰占用费,并随贷款本金一并偿还。还款来源由企业自有资金和贷款项目增加的利润归还。(还款请汇:市财政局财政性资金分局,帐号014-0144219-73,开户行:工行百万庄分理处。还款请注明:“归还电子振兴基金”)
5、中止或拖延合同履行时,事先报电子振兴办及有关部门审查,确系不可预见或不可抗拒的客观因素所致,可做为合同正常中止或展延处理。如无正当理由,对违约单位按月息1.32‰加收罚金。贷款挪作他用时,停止用款并追回贷款。罚金和罚还贷款只能从贷款单位的自有资金
中支付。
6、电子振兴基金银行存款利息、回收贷款、占用费和罚金等收入存入“电子振兴基金”专户,继续用于电子振兴基金项目。



1991年3月1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