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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有形建筑市场运行和管理示范文本》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4 08:22:02  浏览:984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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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有形建筑市场运行和管理示范文本》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印发《有形建筑市场运行和管理示范文本》的通知

建市[2003]231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

  为进一步规范各地有形建筑市场的运行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中的作用,现将《有形建筑市场运行和管理示范文本》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发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附件:有形建筑市场运行和管理示范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有形建筑市场运行和管理
示范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3年11月 26 日



目 录


一、有形建筑市场运行和管理制度…………………………(1)
(1)有形建筑市场工作职责 ……………………………(1)
(2)有形建筑市场各职能部门工作职责 ………………(2)
(3)有形建筑市场工程交易流程图 ……………………(6)
(4)有形建筑市场档案查询和保密制度 ………………(6)
(5)有形建筑市场公文处理制度………………………(11)
(6)有形建筑市场信息工作制度………………………(13)
(7)有形建筑市场公开承诺制度………………………(14)
(8)有形建筑市场信访工作制度………………………(15)
(9)有形建筑市场会计监督制度………………………(16)
(10)有形建筑市场行风监督制度………………………(18)
(11)有形建筑市场首问责任制度………………………(20)
(12)有形建筑市场责任追究制度………………………(20)
(13)有形建筑市场廉洁自律管理制度…………………(22)
(14)有形建筑市场文明礼貌制度………………………(24)
(15)有形建筑市场文明窗口制度………………………(25)
(16)驻场各部门职责……………………………………(25)
(17)监察部门制定的进驻有形建筑市场执法监察制度
………………………………………………………(26)
二、有形建筑市场工作人员管理制度……………………(27)
(1)工作人员职业守则…………………………………(27)
(2)有形建筑市场工作人员行为准则…………………(27)
(3)有形建筑市场工作人员工作纪律(十不准)………(28)
(4)窗口工作人员管理考核办法………………………(28)
三、有形建筑市场各方交易主体管理制度………………(30)
(1)入场交易资格………………………………………(30)
(2)评标委员会组建及评标……………………………(31)
(3)进场交易程序………………………………………(32)
(4)进场交易各方应当遵守的场内守则………………(37)
(5)监督管理……………………………………………(38)
四、有形建筑市场工程交易活动管理制度………………(40)
(1)招标公告发布工作制度……………………………(40)
(2)信息发布工作制度…………………………………(41)
(3)中标结果公示制度…………………………………(42)
五、有形建筑市场评标专家管理制度……………………(43)
(1)评标专家守则…………………………………… (43)
(2)评标专家抽取管理程序……………………………(44)
(3)评标专家名册管理规定……………………………(45)
(4)评标专家考核制度…………………………………(45)
(5)评标室管理制度……………………………………(46)
六、有形建筑市场举报投诉管理制度……………………(48)
(1)举报投诉管理办法…………………………………(48)
(2)有形建筑市场确保实施的三项措施………………(49)
(3)驻场纪检监察工作制度……………………………(50)
附图1有形建筑市场工程交易流程图(A)……………………(51)
附图1有形建筑市场工程交易流程图(B)……………………(52)
附图2有形建筑市场联合办公流程图 ………………………(53)
附表1有形建筑市场窗口办公人员考核表 …………………(54)
附表2有形建筑市场窗口办公人员替岗通知书 ……………(55)
附表3有形建筑市场窗口办公人员批评通知书 ……………(56)
附表4有形建筑市场窗口办公人员警示通知书 ……………(57)
附表5有形建筑市场窗口办公人员离岗通知书 ……………(58)









有形建筑市场运行和管理示范文本


一、有形建筑市场运行和管理制度
(一)有形建筑市场工作职责
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及本地区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等。
2、为工程发包承包交易的各方主体提供招标公告发布、投标报名、开标及评标的场地服务以及评标专家抽取服务,为交易各方主体办理有关手续提供便利的配套服务。
3、为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机构派驻有形建筑市场的窗口提供办公场地和必要的办公条件服务,实现有形建筑市场“一站式”管理和服务功能。
4、依法办事,遵守建设程序,按规定办理建设工程有关手续,严守秘密,创造公开、透明的市场竞争环境。
5、建立和完善计算机管理系统和信息网络,实现信息收集、发布功能,为交易各方主体及驻场部门提供高效的网络化办公系统。
6、提供法律、法规、政策、基本建设程序等咨询服务,提供有关企业资质、专业人员和工程建设相关信息的查询服务。
7、建立和完善评标专家抽取系统,对评标专家的出勤情况和评标活动进行记录和考核。
8、负责进场交易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备案文件等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和统一管理,并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按规定为有关部门及单位提供档案查阅服务。
9、对进场交易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及发包承包交易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协助开展调查。
10、建立有形建筑市场发包承包交易活动中企业和执业资格人员的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并形成档案,按规定提交给有关部门或向社会公布。
11、加强对交易场所的管理和维护,对驻场部门的服务质量和工作效能进行考核评比,组织实施社会公示制度,抓好督办整改工作。
12、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不乱收费,不随意减免费用。
13、承担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二)有形建筑市场各职能部门工作职责
有形建筑市场办公室工作职责
1、负责有形建筑市场对内对外的组织协调工作:
(1)落实、督促各项工作的执行和完成;
(2)拟订有形建筑市场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
(3)协调、完善各部门工作岗位责任制;
(4)负责信访、提案的归口管理以及对外接待工作;
(5)负责对外宣传工作。
2、负责有形建筑市场文秘工作:
(1)文书往来和印信管理;
(2)起草有形建筑市场工作总结、报告文件、记录和整理工作会议、大事记等;
(3)负责文书核稿工作,并分类收集归档。
3、负责人事、劳资管理工作:
(1)职工人事档案以及职工调配、辞聘与岗位考核;
(2)、审核、调整和报批职工劳动工资;
(3)职工业务培训、职称评聘等有关工作;
(4)职工劳动纪律和在岗工作礼仪的考核。
4、负责行政后勤和安全保卫工作:
(1)固定资产的购置、登记和保管;
(2)车辆的安全运行、维修等工作;
(3)负责房产管理、维护等工作;
(4)职工福利、低质易耗办公用品的管理;
(5)职工食堂、医疗保健、环境卫生的管理;
(6)安排值班室的值班、检查保安人员工作;
(7)安全消防、保卫等管理工作。
5、完成有形建筑市场领导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有形建筑市场招标投标服务部门工作职责
1、负责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等发包承包交易的入场登记服务。
2、负责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公告的发布服务。
3、负责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的投标报名服务。
4、负责将投标报名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有关部门。
5、负责投标企业数据库的建立、维护等管理:
(1)录入投标企业相关资料,建立投标企业数据库;
(2)对投标企业数据库实施动态维护,办理数据资料变更。
6、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的开标、评标服务工作:
(1)负责开标、评标场地安排服务;
(2)负责开标过程中的数据输入和现场记录服务;
(3)负责将开标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到有关部门。
7、负责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的使用管理、评标专家的抽取服务。
8、负责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项目的相关数据整理、资料收集工作。
9、完成有形建筑市场领导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有形建筑市场信息管理部门工作职责
1、建立和管理有形建筑市场的内部管理网络,实现有形建筑市场和政府主管部门及相关机构派驻有形建筑市场各窗口单位办公的信息化、网络化和自动化。
2、建立与有形建筑市场各相关部门、专业市场、区县分市场的工作信息交换平台,建立本地区有形建筑市场信息网络系统,并进行必要的维护、业务指导和协调,负责对相关部门的人员进行培训。
3、根据建设部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负责本地区建设工程信息网站的运行维护和管理。
4、建立有形建筑市场发包承包交易活动中企业和执业资格人员的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并形成档案。
5、负责有形建筑市场的报表统计工作。
6、完成有形建筑市场领导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有形建筑市场咨询服务部门工作职责
1、宣传、贯彻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活动及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对发包承包交易活动中的问题进行咨询。
2、分析、研究建筑市场的发展动态,针对发包承包交易活动中出现的问题,开展专题性研究。
3、根据需要,组织或协助有关部门开展人员岗位培训、业务技能培训等工作。
4、完成有关课题的调研工作。
5、完成有形建筑市场领导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有形建筑市场行风监督部门工作职责
1、加强有形建筑市场自身的行风建设,促进有形建筑市场各窗口单位提高服务质量,保障有形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2、受理对招标投标和发包承包交易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和投诉,并向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调查工作。
3、邀请或接受人大、政协代表、特邀监察员、新闻媒体等对有形建筑市场的检查和监督。
4、 完成有形建筑市场领导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有形建筑市场财务部门工作职责
1、负责有形建筑市场的会计核算工作。
2、按有关规定收取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
3、编制有形建筑市场财务预算和财务计划,并监督分析执行情况。
4、负责有形建筑市场日常财务开支工作。
5、参与拟定有形建筑市场的经济活动计划,依法对经济活动实行会计监督。
6、为有形建筑市场的资金运用提供方案。
7、制定有形建筑市场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和办法。
8、完成有形建筑市场领导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三)有形建筑市场工程交易流程图(见附图1—2)
(四)有形建筑市场档案查询和保密制度
有形建筑市场档案管理工作制度
1、对招标投标过程中的档案应当进行收集、整理、保管。
2、有形建筑市场文书、人事、财务、物业、党群、工会等资料应当归档、立卷和保管。
3、为有关部门和有形建筑市场提供档案借阅服务。
4、对档案的保存期进行鉴定,对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提出存、毁意见。
5、定期对具有永久和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进行必要的分类、统计和保管。
6、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做好对档案的防盗、防火、防尘、防潮、防虫等管理。
7、做好日常文件材料的立卷和保管。
有形建筑市场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1、会计人员要按照国家和上级关于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对本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单位预算和重要的经济合同等会计资料定期收集、审查、核对。
2、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都由财务部门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当年会计档案,在会计报表年度终了后,可暂由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保管一年,期满之后,由财务会计部门编制移交清册,并移交到本单位的档案管理部门保管。
3、调阅会计档案要严格办理手续,本单位人员调阅会计档案要经会计主管人员同意,外单位人员调阅会计档案要有正式介绍信,经单位领导或会计主管人员批准方可调阅。同时要详细登记调阅档案名称、调阅日期、调阅人员的单位和姓名、调阅理由、归还日期等。调阅人员一般不得将会计档案携带外出,需要复制的要经本单位同意。
4、对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要按照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由财务部门和档案部门共同鉴定,报经批准后,进行处理。对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要填写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统一移交到财务部门一同销毁,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会计档案清册要长期保存。对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其原始凭证应单独抽出,另行立卷,由档案部门保管至结清债权债务为止。
5、对会计档案必须进行科学管理,做到存放有序、查找方便,同时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得随意堆放,严禁毁损散失、泄密。
6、会计档案的保管要符合防潮、防虫、安全等要求,配备库房和与档案数量相适应的档案柜,做到存放有序、查找方便、安全保管。
7、实行会计电算化处理的档案管理,按照会计电算化的管理制度执行。
有形建筑市场机要秘密文件管理规定
为加强有形建筑市场机要秘密文件、资料的管理,提高工作人员的保密意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防止在文件管理工作中泄露国家秘密事件的发生,根据国家《保密法》、《保密法实施办法》及本地区有关保密工作的规定,结合有形建筑市场的具体情况,作如下规定:
1、机要秘密文件包括:中央、国务院及省、市政府等上级机关下发的各种机要文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正式印发的机要文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机关之间来往的涉密文件等。
2、有形建筑市场办公室作为有形建筑市场机要秘密文件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来往的机要秘密文件,实行统一管理,并负责保密工作。
3、有形建筑市场办公室选派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的同志,负责本部门的机要文件管理工作,对机要文件实行专人、专柜管理。机要文件管理人员要自觉遵守国家保密纪律。
4、机要秘密文件应由机要人员拆封,拆封时要清点、核对份数。凡指定由领导同志亲自拆封阅办的文件,他人不得拆阅。
5、机要公文的收发和内部运转,要建立登记制度,严格执行交接签字手续。
6、除绝密和注明不准转发、翻印、复制的机要公文外,其余机要文件,因工作需要翻印时,必须严格按照批准权限办理,按规定登记,并注明翻印、复制的机关名称、日期、份数和印发范围,妥善保管。
7、机要公文的传阅应及时,传阅人要向机要人员履行签字手续,杜绝横传,阅后及时退回。
8、借阅涉密文件,须经有形建筑市场主管领导批准,在指定地点和人员范围内阅读,并对文件内容承担保密义务。任何人不得随意扩大秘密文件阅读范围,也不允许向规定范围以外的人泄露文件内容。
9、外出参加重要会议人员带回的秘密文件和资料,一律到办公室机要部门登记,工作中如需用文件,应办理借阅手续。
10、各部门主管业务活动或制发公文内容,属于保密范围内的事项时,均负有不得泄露其内容的责任。
11、以有形建筑市场名义制发涉密公文,应严格根据国家保密范围,确定密级,注明定密根据及保密期限。传递秘密文件,必须采取保密措施,确保安全。秘密文件的传递,要专人取送,严格手续。取送秘密文件,必须装在文件包或文件箱内,不准把文件放在衣服口袋里,不允许携带秘密文件去公共场所或探亲访友。利用计算机、传真机传递秘密文件,必须采用加密装置。
12、外事活动和出境期间,严禁携带涉密文件、资料、内部刊物和有涉密内容的笔记本。因工作需要,经有关部门批准携带的资料,应注意保管,严防丢失。
13、各单位编印文件汇集时,按国家《保密法》及有关规定办理。
14、有形建筑市场办公室保管的秘密文件,要定期清查、按期销退、归档。发现泄密和丢失文件,要立即追查,及时逐级上报,采取补救措施,并依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5、机要人员调动工作,必须将所管文件进行认真清理,详细开具目录或按文件的原有登记簿办理移交手续。
16、需要销毁的秘密文件和内部资料,须经有关领导批准,由有形建筑市场办公室登记造册,派专人、专车到本地区政府保密委员会指定的造纸厂监护销尽,严禁个人自行销毁或向废品收购部门出售秘密文件。
有形建筑市场保密工作制度
1、不该说的机密不说,不该看的机密不看,不该问的机密不问,不该打听的机密不打听。
2、不得将保密资料带出本单位或带回家。
3、在公共场所不要随便谈论业务项目具体细节和进展情况。
4、个人不得随意打探标底,更不得泄露标底。
5、任何人不得泄露评标专家库的内容或具体工程的评标专家名单。
6、在招投标服务过程中,不得随意向投标单位透露不该透露的细节情况。
7、对可能影响招投标公正性的记录、台帐、资料等,要注意保管好,该销毁时要及时用碎纸机销毁,不得随意扔进废纸篓。
(五)有形建筑市场公文处理制度
1、有形建筑市场办公室是有形建筑市场公文处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有形建筑市场公文运转全过程的管理。公文处理工作要严格依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本地区有关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实施。
2、公文传递要以有形建筑市场办公室为中枢,公文的每次进出都应该在办公室的统一管理下进行,直至办理完毕,各部门不得随意传递文件。
3、领导审批公文,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签署姓名和批示日期;其他审批人圈阅,视为同意。
4、有形建筑市场制发公文要严格坚持行文程序:经领导交办,部门有关人员撰稿、负责人审核修改、有关部室会签、办公室核稿、送主管领导签发、办公室编号、组织打印;公文付印之前,认真校对;印出之后,再次核对确认公文准确无误后,方可盖印发出。
5、公文行文的格式应严格依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本地区有关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的要求执行。
6、严格执行制发公文的会签和核稿制度,以免造成矛盾和不必要的公文往返。
7、有形建筑市场办公室派专人负责公文的收发工作,以确保上传下达渠道的畅通。
8、严格按时限要求办理,有形建筑市场办公室送请领导批示的公文,领导同志应当在3日之内作出批示;送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应在7日之内作出处理;对请示批准事项的公文,应在收文后的10日之内答复来文机关。无法如期办复的要及时说明情况。
9、做好公文归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将有归档保存价值的公文及有关资料,定期归档。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私自保存应当归档的公务文书。
10、明确检查催办工作办理程序,做到有章可循。交有形建筑市场办公室承办的催查件,都要经过办公室登记、有形建筑市场领导批示、部门承办、核稿反馈的办理程序,做到催办件件件落实。
11、建立部门负责制。各部门都要强化检查催办意识,明确责任,按期完成本部门承办件的处理工作。
12、急事急办、特事特办,提高工作的时效性。对急、难事项的催办,由办公室牵头,召开有关承办单位协调会,促进贯彻执行。
13、建立检查催办工作的考核评比制度。每年年终总结全年工作时,评比考核检查催办工作,总结交流先进经验,对拖拉扯皮的要通报批评。
(六)有形建筑市场信息工作制度
1、信息报送制度。有形建筑市场办公室应派专人负责信息撰写和发送工作,及时准确地将有形建筑市场的重大事项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2、信息审核制度。有形建筑市场办公室对报送的信息,审核把关后再签发。重要信息材料须经领导审阅过目后,方可签发。
3、对领导批示信息的催办制度。有形建筑市场办公室有专人负责办理,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及时上报。
4、积极组织信息稿件的撰写,及时反映本地区近期建设工程交易工作的动态。
(七)有形建筑市场公开承诺制度
1、公开事项:
(1)招投标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
(2)工作流程、职责、责任人;
(3)工程信息、工作时限、招标公告、中标结果;
(4)综合收费标准和依据;
(5)对违法、违规的处理结果。
2、承诺:
(1)态度和蔼、细心周到、服务热情;
(2)能办的事即办,在规定的办理时限内办结,急事急办、不拖拉、不推诿,确保及时、高效、无差错;
(3)廉洁自律,不谋私利,杜绝乱收费,自觉接受监督;
(4)投诉渠道顺畅,并认真接待处理,口头投诉的口头答复,书面投诉的书面答复,对有效投诉做到件件有落实。
3、承诺责任:
(1)凡有违公开事项及承诺的,发现一次,批评教育,发现两次,通报批评并作出书面检查,连续发现三次以上者,给予相应处罚,直至辞退;
(2)群众投诉工作人员违反公开事项及承诺,调查属实的,视情节轻重,分别对责任人给予作出检查、向服务对象赔礼道歉、罚款、下岗等处罚,直至辞退。
(八)有形建筑市场信访工作制度
1、本着化解矛盾、调解纠纷、听取群众意见、改进有形建筑市场工作、促进安定团结的原则,认真接待和处理群众来信来访,不得敷衍。
2、建立信访工作登记簿,准确摘要信件基本内容及承办运转过程,做到来信件件有着落,办理过程有案可查。
3、坚持“及时、高效”的办理原则,凡有领导批示和群众关注的重要信件,当日转出,责成承办单位限期办结。一般信件两日内转出,由承办单位函复来信人,不能分流的信件,由有形建筑市场负责人视情况处理。
4、遵守信访工作制度,保护来信人权益,对未经查实或虽已查实,但组织上未做结论的问题不得泄露。
5、树立实事求是、深入调研的工作作风,多方面听取意见,高质量办理来信及来访。
6、做好信访情况综合统计工作,每季度按期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九)有形建筑市场会计监督制度
有形建筑市场会计部门、会计人员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会计监督。
1、会计人员进行会计监督的依据:
(1)财经法律、法规、规章;
(2)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
(3)本地区财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或者补充规定;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制定的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
(5)各单位内部预算、财务计划、经济计划、业务计划等。
2、会计部门、会计人员应当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和监督。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在不予受理的同时,应及时向单位领导人报告,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责任。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
3、会计部门、会计人员对伪造、变造、故意损毁会计账簿或者账外设账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主管领导报告,请示做出处理。
4、会计部门、会计人员应当对实物、款项进行监督,督促建立并严格执行财产清查制度。发现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超出会计部门、会计人员职权范围的,应当立即向主管领导报告,查明原因,做出处理。
5、会计人员对下列财务行为,应当进行监督并加以制止和纠正:
(1)审批手续不全的财务收支;
(2)违反规定不纳入单位统一核算的财务收支;
(3)违反国家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
(4)严重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财务收支。
6、会计部门、会计人员对违反单位内部会计制度的经济活动,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
7、有形建筑市场会计部门和会计人员要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机关的监督,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8、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应当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并配合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不得要求注册会计师出具不当的审计报告。
(十)有形建筑市场行风监督制度
有形建筑市场行风工作责任制
1、成立行风建设领导小组,组长由有形建筑市场负责人或党建负责人担任,成员由有形建筑市场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和驻场部门相关人员组成。
2、行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行风建设的日常宣传教育和上级有关会议精神的传达贯彻,抓好具体工作的落实。
3、严格按照上级要求,组织开展好阶段性的行风评议工作,认真发动、精心指导、细心整改、严格规范、自查自纠、不走过场。
4、组长主要是抓好行风工作总体方案制定和实施过程中的原则性指导。
5、成员负责日常行风工作的具体实施,以及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文件起草、工作记录,行风情况的检查、督办等。
6、行风建设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组长负总责,副组长负重要责任,成员负连带责任,其他负管理责任。
有形建筑市场行风监督评议制度
1、坚持开展行风评议活动,主动接受社会对工程交易服务工作的监督评议。
2、积极参加本地区开展的行风评议活动。
3、设立行风评议箱,主动要求建设、施工等单位,对工程交易服务工作进行评议。
4、配合有关监管部门建立面向社会的行风监督员队伍,并组织行风监督员开展经常性的行风评议活动。
5、与行风监督员建立正常工作联系,经常向行风监督员发送工作信息,加强沟通;并和监督员所在单位建立良好联系,取得其对行风监督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6、定期召开行风监督员工作例会,每半年通报一次行风监督工作的情况,征求行风监督员的意见和建议,做好会议记录,并对上次会议的意见和建议整改情况进行反馈。
7、组织行风监督员学习培训,针对行风监督小组工作的不同侧面,组织行风监督员开展招投标业务知识学习,提高监督员参与监督的能力和水平。
8、实施日常跟踪监督,每年挑选一些具有代表性的重点工程和大、中型招标项目,配合招投标监管部门邀请行风监督员进行开标、评标全过程的监督;并组织每位行风监督员一年内走访一到两家建设、施工单位(提供素材,行风监督员自选项目),听取对招投标服务工作的建议和意见,同时向有形建筑市场及时反馈。
9、开展年度行风综合评议,每年底要求各位行风监督员对有形建筑市场的全年工作,进行一次综合性书面评议。
(十一)有形建筑市场首问责任制度
1、第一位接待群众来电或来访的工作人员为第一责任人,对群众来电或来访要认真负责。
2、对群众来电或来访,第一责任人必须主动热情接待,详细填写来电、来访记录单,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
3、第一责任人的主要职责:
(1)受理应由本部室办理的来电、来访;
(2)转办应由本单位其他部门办理的来电、来访;
(3)对符合政策、法规的来电、来访,明确答复来电、来访人办复时间,并确保兑现;
(4)对不符合政策、法规的来电、来访,耐心宣传解释;
(5)对转办事项进行跟踪,直至答复来电、来访人;
(6)将受理办复情况填报。
4、对重大疑难问题,第一责任人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或直接向主管领导汇报,经请示后批转有关部门限期答复。
5、对受理的群众来电、来访,凡涉及两个以上承办部门的,有关部门都必须积极配合,必要时由分管领导组织协调。
(十二)有形建筑市场责任追究制度
1、在工程交易服务过程中,违规干预招标投标活动,并受到举报,经核实无误的,责令当事人进行检查,给予必要的经济处罚,并记入当年考核档案;情节严重或屡犯的调离原岗位,或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辞职、免职、解聘、辞退等组织处理。
2、工作人员违反廉洁自律管理制度,一经发现,责令检查,立即退还或折价退还非法所得,并视情节轻重,是党员的按照党纪政纪处分规定给予处分或责令辞职、免职、解聘、辞退等组织处理;非党员的参照行政处分的规定给予处分或者责令辞职、免职、解聘、辞退等组织处理;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在工程交易服务过程中,工作人员串通有关单位人员,利用计算机或其他手段设定评委圈,或评标前泄露评标专家名单,给他人提供舞弊帮助的,一经确认,停职反省,并给予经济处罚;情节特别严重,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报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4、在工程交易服务过程中,工作人员打探并泄露招投标有关情况以谋取私利的,一经确认,停职反省,并给予经济处罚;情节严重造成招标人或投标单位重大损失的,报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5、财会人员玩忽职守,给本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对有意损毁账目,侵吞单位资产的,报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6、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安全事故,并给单位财产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对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有形建筑市场廉洁自律管理制度
有形建筑市场廉洁自律管理规定
1、认真学习有关廉政建设的重要文件,加强反腐倡廉的法制教育和管理,增强各级领导和职工的法制观念和反腐能力。
2、公开办事程序和工作制度,接受社会监督,按法定程序做好工程承发包交易服务。
3、自觉抵制物质引诱和不良思想侵蚀,在对外公务活动中,谢绝对方给予的礼金、有价证券等,不便或难以拒绝的应及时送交行风监督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4、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准利用工作方便参与推荐施工单位、厂家或产品等活动;不参加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不准借服务便利提供影响公正竞争的信息。
5、不准从事有偿中介活动,不准到关系单位和其它企事业单位索取物品或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6、因公外出办事,应按规定标准吃工作餐,不得要求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其他有关单位设宴招待。
7、有形建筑市场人员应严格遵守本规定,如出现社会举报,经调查属实,将根据情节及社会影响给予直接责任人及有关领导相应的党纪或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本管理规定,纳入职工年终岗位综合考核、考评内容。
有形建筑市场十条禁令
1、严禁有令不行,有法不依,确保政令畅通。
2、严禁不按程序和时限办事,刁难服务对象,“生冷硬顶、推诿扯皮”。
3、严禁利用职权违规开展有偿服务。
4、严禁向建设单位推荐施工队伍和建筑材料、设备、制品等。
5、严禁利用职权干预和插手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6、严禁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对建设单位、企业和基层单位“吃、拿、卡、要”。
7、严禁接受被管理、服务单位和个人邀请参加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
8、严禁接受建设单位和企业以任何名义赠送的礼金、礼品。
9、严禁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为个人、亲友和小集体谋取私利。
10、严禁从事第二职业,未经批准不得到企事业单位兼职或担任顾问,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兼职者不准领取酬金。
有形建筑市场十条保廉措施
1、实行政务公开制度。
2、建立部门岗位责任制度。
3、工作人员实行轮岗制度。
4、建立招标投标项目回访制度。
5、实行开门整风及上门服务制度。
6、制定、完善办事守则和工作承诺。
7、开展树新风,学先进,争创文明窗口、文明岗位的活动。
8、自觉接受驻场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9、聘请社会监督员。
10、执行“禁令”的措施及处理办法:
(1)建立礼品、纪念品申报登记制度。无法谢绝的纪念品、礼品要填报申报单,按有关规定处理。
(2)实行工作餐交费制度。需要在外就餐的,按有形建筑市场规定的标准付给餐费。
(3)凡违反“禁令”一次,扣发当月奖金等。
凡违反“禁令”二次,除扣发奖金外,并给予通报批评。
凡违反“禁令”三次,由现岗转为待岗,时间半年,待岗人员的工资及其他待遇标准由各地有形建筑市场自行制定。
(十四)有形建筑市场文明礼貌制度
1、服务用语提倡讲普通话,在接待服务对象时,要使用“您好”、“请”、“对不起”、“谢谢”、“再见”等文明用语,禁止使用伤害感情、激化矛盾、损害形象的语言。
2、服务态度必须热情和蔼。
(1)接待服务对象时,应当主动打招呼、让座。
(2)对待服务对象,应当做到:领导与群众一样,生人和熟人一样,外地人和本地人一样。
(3)服务对象咨询有关问题时,要主动热情、耐心周到、解释全面、不得推托冷落、刁难训斥和歧视。
(4)服务对象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时,要耐心听取,不与其争辩,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5)服务对象出现误解,出言不逊时,要做好相关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不得与其争吵,应及时向领导汇报,妥善解决。
3、工作人员服装仪表整洁,举止端正、文明,有条件的有形建筑市场应统一规定着装。
(十五)有形建筑市场文明窗口制度(略)
(十六)驻场各部门职责(由各驻场部门自行制定)
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略)
设计审查部门职责(略)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职责(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略)
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职责(略)
安全监督部门职责(略)
市政建设管理部门职责(略)
工程建设管理部门职责(略)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职责(略)
公证部门职责(略)
城建监察部门职责(略)
纪检监察部门职责(略)
其他驻场部门职责(略)
(十七)监察部门制定的进驻有形建筑市场执法监察制度
有形建筑市场执法监察工作制度
为强化各级建筑市场执法监察部门的队伍建设,确保执法监察人员秉公执法,特制定有形建筑市场执法监察工作制度。
1、设立专职人员
2、例行检查制度
3、执法监察工作的检查内容
4、登记汇总制度
5、抽查和复查制度
6、监察及办案制度
7、违法登记制度
8、自我约束制度
9、责任追究制度
10、驻有形建筑市场执法监察人员考核制度


二、有形建筑市场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一)工作人员职业守则
有形建筑市场工作人员必须遵守“严、廉、勤、俭、团”五字职业守则。
1、严(严肃)即:严肃纪律,执行规章制度;
坚持原则,按章秉公办事;
遵纪守法,违纪严肃处理;
2、廉(廉洁)即:廉洁奉公,谢绝请客送礼;
洁身自爱,不准索要礼品;
规范服务,文明礼貌接待;
3、勤(勤劳)即:勤奋上进,精研本职业务;
坚守岗位,工作随来随办;
环境整洁,争创文明单位;
4、俭(俭朴)即:俭朴务实,不比办公条件;
精打细算,防止铺张浪费;
勤俭节约,努力增收节支;
5、团(团结)即:团结合作,搞好内外配合;
发生矛盾,多做自我批评;
同心协力,完成各项工作。
(二)有形建筑市场工作人员行为准则
依法办事,不随心所欲和主观臆断;
公平公正,不偏听偏信和感情用事;
严格监督,不马虎从事和放弃原则;
遵章守纪,不玩忽职守和各行其是;
严守秘密,不泄漏消息和到处打听;
实事求是,不弄虚作假和隐瞒真相;
诚实可信,不随意表态和失信于人;
耐心指导,不刁难他人和草率应付;
文明礼貌,不举止粗俗和给人难堪;
廉政自律,不以权谋私和索拿卡要。
(三)有形建筑市场工作人员工作纪律(十不准)
不准态度生硬,不准随意许诺;
不准参与中介,不准推荐产品;
不准介绍队伍,不准暗示索礼;
不准操纵评标,不准暗中干预;
不准泄露机密,不准优亲厚友。
(四)窗口工作人员考核管理办法
有形建筑市场窗口办公考核管理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有形建筑市场办事窗口的管理,充分发挥模范窗口的示范作用,全面规范窗口工作人员的工作标准,提高整体工作水平,更好地为交易各方主体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1、窗口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安排,填写窗口单位授权委托书,送有形建筑市场备案。
2、遵守劳动纪律,严格作息时间。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无故空岗。因工作需要或病事假不能到岗的,必须由所在部门领导安排工作人员替岗,并填写“替岗通知单”报有形建筑市场备案。
3、窗口工作人员应当按要求统一着装。
4、保持办公环境整洁、卫生,禁止吸烟。
5、信守服务承诺,使用文明礼貌用语,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
6、遵守廉政规定,谢绝办事单位或人员的宴请和馈赠礼品。
7、认真做好安全防范工作,注意防火防盗。
8、坚持业务学习和业务培训。
9、认真做好窗口评比活动,评比分为月份流动“优质服务示范区”、季度“服务明星”和年度“优质服务岗”。
10、考核形式分为随机抽查、月份考核和年度考核。
有形建筑市场窗口办公人员考核表(见附表1—5)






三、有形建筑市场各方交易主体管理制度
(一)入场交易资格
1、招标人的招标资格
凡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者,即可自行在有形建筑市场办理招标事宜:
(1)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从事同类工程招标的经验,并熟悉和掌握有关工程招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及招标程序的有关人员。
(3)有专门的招标组织机构并有与工程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满足建设部令第79号第8、9条第二款规定)的工程技术、概预算(专业应配套)、财务以及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含聘请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应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的名单、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及工作经历证明)。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具备上述条件者,招标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2、投标人的投标资格
(1)具备相应的企业资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并在工程业绩、技术能力、工程质量保证、技术装备、安全生产、财务状况等方面能满足资格预审或招标公告的潜在投标人有权申请投标。
(2)跨地区企业应取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3)投标期间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等。
(4)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
具备相应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受招标人自愿委托,可在资质许可和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按有关规定从事招标代理业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招标人委托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任何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也不得以任何理由强行代理。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应向有形建筑市场出具招标人的委托合同及授权协议书。
4、按规定必须进场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场外进行招标的,一律视为无效。
(二)评标委员会组建及评标
1、评标委员会依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令第12号)、《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令第30号)、《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令第2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的有关规定组建。
2、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推举产生或由招标人确定。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3、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4、评标期间除评标委员会成员、监督人员和有形建筑市场见证服务人员外,任何人不得擅自进入评标工作室。为了减少干扰,监督人员可通过监控设施监督。
5、评标期间监督人员、有形建筑市场工作人员及评标委员会成员均不得对评标工作有诱导、启发、干预等行为。评标出现异议或投标文件出现差错等,均由评标委员会独立形成书面评审意见,并对形成的书面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6、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期间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
(三)进场交易程序
1、招标人应持立项等批文(在立项下达后的一个月内)向进驻有形建筑市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2、招标人持报建登记表向有形建筑市场索取交易登记表,填写完毕后在有形建筑市场办理交易登记。
3、按规定必须进行设计招标的工程,进入设计招标流程;非设计招标工程,招标人向进驻有形建筑市场的有关部门办理施工图审查手续。
4、招标公告应在指定的信息发布媒介和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上同时发布;招标公告发布时间至报名截止时间最低期限为五个工作日。
5、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应向驻有形建筑市场的招投标监管部门备案;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应包括评标方法、资格预审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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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2007〕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最近,在山西省部分地区发生了无合法证照的小砖窑非法用工和黑恶势力拐骗农民工、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使用童工、故意伤害甚至致人死命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侵害了劳动者合法权益,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为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工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劳动保障部、公安部、监察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卫生部、工商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和全国总工会制订了《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集中力量于2007年7月至8月,以乡村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为重点,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为期2个月的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
  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关系到维护人民群众特别是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关系到维护国家法制权威,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关系到国家的形象和声誉。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把专项行动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政治责任感,精心组织,认真搞好专项行动,依法惩处违法犯罪分子,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社会公平正义。
  现将劳动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的《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确保取得实效。
                国务院办公厅
                  2007年6月26日


附件:

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

劳动保障部 公安部 监察部 民政部 国土资源部
卫生部 工商总局 安全监管总局 全国总工会

  为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工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集中力量于2007年7月至8月在全国范围内以乡村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为重点,组织开展为期2个月的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如下:
  一、全面排查,重点打击非法用工和违法犯罪行为
  专项行动要对全国乡村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等场所的下列情况进行全面排查:
  (一)依法领取证照的情况,包括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及资源许可、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等;
  (二)劳动用工的基本情况,包括招用人员的数量、来源、招用渠道等;
  (三)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包括合同签订、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工作时间、生产安全、职业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等;
  (四)违法犯罪情况,包括拐骗农民工、使用童工、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故意伤害等。此项内容要重点查实、依法处理。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充实一线检查人员,明确工作区域和工作责任,对所辖区域内的乡村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等进行全面排查,发现问题,依法严肃处理。要将主动检查、受理举报投诉和社会舆论监督结合起来,指定专项行动投诉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认真受理投诉举报。充分发动和依靠乡镇、村等基层组织的力量,加强组织协调,力争做到排查全面彻底,不留死角。
  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受害人要提供一切可能的救援和帮助,做好医疗救治、工资兑现和经济补偿等工作,认真核实受害人员情况,确保他们安全顺利返乡。对智障人员等特殊受害人员,民政部门要及时提供救助。对经查实的涉嫌拐骗、使用童工、限制人身自由、强制劳动、虐待伤害等违法犯罪分子,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惩处。对参与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利用职权谋取非法利益,甚至充当黑势力“保护伞”的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要按照法纪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迁就。
  二、分工负责,落实责任
  劳动保障部门对乡村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等非法用工及违法使用童工等案件要及时进行调查,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并将无合法证照的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等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取缔;对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方面的违法违规问题要依法处理。公安部门要对违法扣留各种身份证件,或者以暴力、威胁、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农民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农民工,拐骗农民工,拖欠工资涉嫌逃匿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查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检查并取缔无合法证照的乡村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等。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无证采矿行为,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的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进行相关的安全检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法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关闭。卫生部门要检查并查处用人单位违反职业健康监护有关规定的行为,会同劳动保障部门坚决惩处非法雇用未成年工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行为。要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监察机关要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公职人员失职渎职、参与非法经营,以及涉嫌搞权钱交易、充当“保护伞”等腐败问题进行调查,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工会组织要加强乡镇、村、企业的基层组织建设,开展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活动,对拒绝改正违法行为的,要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专项行动中受害农民工的善后安置工作。
  三、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执法检查
  由劳动保障部牵头,公安部、监察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卫生部、工商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参加,组成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劳动保障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机构,按照本方案的要求,研究制定本地区专项行动的目标任务、工作部署。实行联合执法并明确一线执法人员的任务,提供必要的培训。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解决,重大问题要随时向国务院报告。要加强对基层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的督促检查。国务院有关部门将组成联合督查组赴有关省份就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四、强化法制宣传教育,搞好舆论引导
  要结合专项行动,采用多种方式,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普及企业经营、劳动保障、未成年人保护、刑法等法律法规知识,引导乡村基层组织处理好发展地方经济和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关系,提高各部门特别是基层组织及人员的法律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强化各类用工单位特别是个体、私营企业守法诚信、依法用工的意识,增强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努力在全社会营造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氛围。
  要加强与党委宣传部门的沟通配合,搞好舆论引导,坚持正面宣传,维护社会稳定。同时,要重视舆论和社会监督,认真对待媒体揭露和社会举报的问题。动员社会对企业用工行为进行监督。专项行动的进展情况、发现问题的查处结果、企业和基层单位的整改情况等都要及时、全面、客观地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报道。
  五、建立长效机制,切实提高基层政府的公共管理能力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完善制度,建立长效机制,提高政府管理能力。要搞好扶贫开发,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确保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此次专项行动要与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结合起来,与整顿规范矿山资源开发秩序结合起来,与打击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结合起来,堵住源头。要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用工管理,切实落实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登记核查制度和劳动用工备案制度。要针对劳动保障监察的薄弱环节,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队伍建设,市、县两级要建立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监管、卫生、教育等部门也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制度建设和机构队伍建设,探索长效机制,切实维护农民工、女工和未成年人等的合法权益。
  专项行动结束后,各地要及时进行总结,并将书面材料于2007年8月31日报劳动保障部。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府[2010]193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十二月八日



三亚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建筑、水利水电、交通运输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实施工作,建立预防和解决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保护农民工的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及管理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国土环境资源、规划、发展和改革、公安、监察等职能部门以及中国建设银行三亚分行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适用范围

  第三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室内外建筑装修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


  第四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建设的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的项目法人和参加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的施工企业。


  第五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施工的公路、桥梁、港口(水运工程)、管道等所有交通运输行业施工工程项目的项目法人和参加交通运输行业工程项目的施工企业。

  第三章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项目施工许可必备条件

  第六条 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或代建单位)在办理工程项目施工许可必须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一)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开具的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或代建单位)和施工企业按规定足额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费证明;


  (二)由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或代建单位)书面承诺如出现拖欠工程款导致施工单位无法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时,可由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从工资保证金中先予支付;由施工单位书面承诺当拖欠农民工工资时,同意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按规定从其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中划支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三)由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或代建单位)书面承诺承担因拖欠工程款导致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而造成工期延误的责任。

  第四章 施工企业参加工程项目投标必备条件

  第七条 施工企业在参加工程项目投标资格审查时,必须同时提交以下三项内容的材料:


  (一)书面说明以前所承建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


  (二)书面承诺中标后按规定足额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并同意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可按规定从其工资保证金中划支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三)提交对其以前所承建工程项目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出具的《未拖欠农民工工资证明》,证明其在截止竞标之日止不存在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行为。


  工程项目投标申请人未提交的,在资格审查时,由市交通、水利等行政部门对其实行“一票否决”。经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调查,发现施工企业在参加工程项目投标时未如实反映工资支付情况,存在隐瞒事实、出具伪证的,应向主管该项目的行政部门通报,由主管该项目的行政部门禁止其在2年内参与工程项目竞标。


  第五章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标准

  第八条 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或代建单位)和施工企业必须在工程开工前分别按工程中标价的2.5%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帐户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第九条 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的,由总承包施工企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参与该工程项目分包的施工企业应向总承包企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第十条 已先予划支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或代建单位)或施工企业,必须在接到划支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原帐户交存已先予划支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数额2倍的工资保证金。

  第六章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程序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或代建单位)与施工企业签订正式合同后,按规定及时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足额存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帐户。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或代建单位)与施工企业持银行出具的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凭证、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到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审核备案,领取由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出具的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证明书。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或代建单位)与施工企业持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出具的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证明书和银行缴款凭证到相应的行政部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无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开具的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证明书的,一律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或代建单位)或施工企业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后的5个工作日内应提供施工许可材料的复印件交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备案。

  第七章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或代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市住房与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行政部门认定后,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按规定从其存入的工资保证金先予划支,不足部分由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或代建单位)从应付的工程款中划支:


  (一)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或代建单位)不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或增加工程项目的工程款,导致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二)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或代建单位)违法与施工企业签订垫资合同,造成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三)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或代建单位)因未与施工企业进行结算,或者因结算产生争议未向施工企业支付工程款,造成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四)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或代建单位)直接发包未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由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或代建单位)负拖欠工资的全责。当出现此类直接发包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时,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或代建单位)应先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的工资,再向直接发包施工单位追偿支付款额。



  第十六条 施工企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可按规定从其存入的工资保证金中先予划支,不足部分由承担用工主体单位支付:


  (一)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分包单位已向总承包单位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其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二)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进行分包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三)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四)施工企业未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造成“包工头”携款逃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第十七条 除省直属单位、在省级工商局注册登记的企业、外省(自治区、直辖市)驻琼机构的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纳与管理由省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外,其他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纳与管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


  第十八条 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指定银行设立专户存放保证金,专款专用。市住房与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行政部门每季度向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报送上一季度已批准建设工程项目的相关信息;同时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向各职能部门通报一次保证金的缴纳、动用和退还情况,并接受纪检监察机关、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十九条 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按以下程序先行划支工资保证金:


  (一)农民工因拖欠、克扣工资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



  (二)经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调查认定施工企业有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或者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施工企业确因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或代建单位)拖欠工程款而无法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由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下达《划支拖欠工资通知书》,在5个工作日内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中先予划支。


  (三)加强对工资保证金的追缴补充。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或代建单位)和施工企业原交纳的工资保证金,支付被拖欠、克扣的农民工工资后,必须在30日内补充交存已划支金额2倍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四)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不足以支付被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不足部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等行政部门责成施工企业支付,或从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或代建单位)在应付工程款中支付,在工程结算时扣除。

  第八章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清算退还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或代建单位)和施工企业在工程项目竣工后,方可向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申请退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第二十一条 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退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前必须核实是否有工资拖欠、克扣的情况。如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暂不予退还:



  (一)审查该工程项目的工资发放情况表时发现有工资拖欠、克扣行为的;



  (二)正在办理涉及该工程项目的工资拖欠、克扣案件的;


  (三)工程竣工后在工地张贴公示,在公示期内接到拖欠、克扣工资的投诉举报的;


  (四)通过其他途径发现该工程项目存在工资拖欠、克扣现象的。


  第二十二条 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核实该工程项目没有拖欠工资行为或在处理该工程项目拖欠工资案件结案后5个工作日内向农民工资保证金存入银行出具证明。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或代建单位)和施工企业凭此证明到存入保证金银行办理退款手续,银行应在1个工作日内将其所存入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本金或余款及其相关利息一并退还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或代建单位)或施工企业所指定的帐户。

  第九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等行政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部门间沟通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建立及有效运转。


  第二十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或代建单位)或施工企业有未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行为,有权向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


  第二十五条 对有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记录的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或代建单位)、施工企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将该企业通报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行政部门,各职能部门依法将其记入企业不良信用档案,列入黑名单。同时充分发挥新闻媒介的舆论监督作用,宣传积极主动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信誉良好的企业;对恶意拖欠、整改缓慢的企业,要予以曝光,营造有利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的社会舆论氛围。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或代建单位)或施工企业未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按劳动保障监察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按《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其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并通报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行政部门,由其责令停工整改。


  第二十七条 对已被划支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或代建单位)或施工企业,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原帐户交存已被划支保证金数额2倍的工资保证金的,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通报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行政部门,由其责令停工整改。


  第二十八条 对拖欠工资数额在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影响恶劣的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或代建单位)或施工企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行政部门给予黄牌警告,记入企业诚信档案。两年内被两次黄牌警告的,或者拖欠工资数额在50万元以上、引发群体性上访案件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依法记录在其诚信档案内并予以公告,两年内不得参与工程建设投标活动。


  第二十九条 对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致使工资难以追偿引发严重影响公共秩序事件的建设施工企业,公安部门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依法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不符合条件的施工企业坚决不予开具《未拖欠农民工工资证明》。对没有经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开具《未拖欠农民工工资证明》和《缴纳工资保证金证明》的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或代建单位)和施工企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经办个人不得超越本规定,私自发放施工许可证和批准开工报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行政部门批准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企业开工建设的工程所发生的拖欠、克扣工资等引发群体案件造成恶劣影响的,将追究该行政部门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法管理和使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做到专款专用。对各职能单位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由市监察部门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查处,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政府及其部门作为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视情节轻重,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依法追究主要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第三十三条 银行工作人员出具虚假凭证、挪用工资保证金或由于其他原因造成工资保证金流失的,未在规定时间内退还保证金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流失的保证金,由银行予以赔偿。


  第三十四条 施工企业分包给专业及劳务分包企业的,必须依法订立承包合同,明确专业工程及劳务价款的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


  第三十五条 禁止将建设工程发包给无用工资质的组织和个人,凡因无用工资质的组织、个人承包建设工程造成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由发包方承担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年 月 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三亚市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办法》(三府办〔2005〕155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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