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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铅锌矿石应如何监督管理的请示》的答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1:00:08  浏览:974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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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铅锌矿石应如何监督管理的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铅锌矿石应如何监督管理的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局


答复
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铅锌矿石应如何监督管理的请示》(甘工商发〔1991〕168号)收悉。经商地质矿产部,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规定,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由地质矿产部门负责主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在职责范围内协助地质矿产部门工作。
二、铅锌矿是我国优势矿产,迄今为止,国家对铅锌矿的销售无特别规定。
三、对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铅锌矿石开采、销售等经营活动或未经批准擅自超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铅锌矿石开采、销售等经营活动的,可分别按无照经营或超越经营范围予以处罚。



1991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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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矿山企业采矿登记发证实施细则

核工业部


放射性矿山企业采矿登记发证实施细则

1988年4月28日,核工业部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务院《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搞好放射性矿山企业采矿登记发证工作,在核工业部《放射性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基础上,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采矿登记单位
进行放射性矿山企业采矿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的单位,应当是直接从事放射性矿产采矿生产经营,并实行独立核算的矿山企业或矿山水冶厂联合企业。
二、新建矿山企业的采矿登记申请
1.申请建设单位在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计划任务书前,必须向办理放射性矿山企业登记发证的管理机关报送下列资料各1份:
(1)矿产储量审批机构对地质勘探(储量)报告的正式批准文件。
(2)矿山建设项目的可行性报告。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材料:
a.明确的开采范围图;
b.矿区范围图;
c.处理与周围毗邻者采矿权益关系的协议文件和图件;
d.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伴生组分的矿产,应有综合利用的专题论证材料,对暂不利用的矿产,应有说明和采取保护措施的材料;
e.有关主管部门对上述问题的审查意见书。
(3)初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及审查意见。该报告书应按核工业部1985年11月7日颁发的《核工业部核生产设施基本建设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审制度》编写和审查。
2.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复核后,签署复核意见,转送审批计划任务书的机关和申请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并抄送原报送单位。
审批机关根据有关规定和复核意见,下达批准计划任务书的文件。
3.筹建单位收到批准文件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下列材料,申请办理采矿登记。
(1)根据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重新绘制的矿区范围图,七份(如矿区范围跨越一个以上的县境,报送份数应相应增加);
(2)采矿申请登记表,附必要的文字说明,六份;
(3)计划任务书批准文件,二份;
(4)登记管理机关在复核时提出需要的其他材料。
三、生产和在建矿山企业的补办采矿登记申请
生产、在建矿山企业的补办采矿登记手续,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1.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核的标有坐标点的矿区范围图,各七份(如矿区范围跨越一个以上的县境,报送份数应相应增加);
如存在矿山企业之间的矿区范围的争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七条处理;
2.采矿登记申请表,六份;
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说明材料,六份;
4.有关储量报告、计划(设计)任务书等的批准机关、批准文件号和日期,六份。
四、开采孤立小矿点的矿山企业的采矿登记申请
1.核工业铀矿冶系统以外的矿山企业开采的孤立小矿点应是:
(1)金属储量小于100吨;
(2)该小矿点的开采不会影响毗邻的或今后钿矿冶系统所建矿山的开采。
2.开采孤立小矿点的矿山企业申请采矿登记时报送的材料,原则上按上述二、三条规定执行。
新建的小矿点矿山企业报送登记管理机关的材料:
(1)至少要有地质详查报告,并有省级或省级以上地矿管理或矿产储量审批机构的正式批准文件或评价意见;报送资料中应有矿区远景评价和说明与毗邻矿床关系的文字图纸资料,以免影响毗邻的今后开发利用。
(2)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还应有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钿矿资源的措施。
(3)地方办的钿矿山企业的初步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审,也可按当地县以上政府有关环保规定执行;核工业系统的小钿矿点矿山企业应执行〔1985〕核安字145号文件。
3.正在生产的小矿点矿山企业的采矿登记材料,先由所在省的核工业处(广东)或矿冶局(湖南、江西)审查,然后报登记管理机关。
新建的小矿点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直接由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五、采矿许可证的颁发
登记管理机关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复核后,凡符合条件的,应发给申请办理或补办采矿登记的矿山企业采矿许可证,并向国务院地质矿产部门备案,同时发文通知下列部门和单位:审批机关,有关主管部门,省(区)国防科工办、地质矿产局,矿山企业所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公安局、土地局,有关银行,矿山企业。对地方办的铀矿山企业,还要通知相应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登记管理机关随颁采矿许可证通知,将矿区范围图等材料分送有关主管部门和矿山企业。对核工业铀矿冶系统的矿山企业,由省级主管部门将通知和矿区范围图转送矿山企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
六、关于对报送材料的要求和说明
(一)开采范围图
1.开采范围是井田或采剥境介(含崩落区)的平面范围和开采的深度。
2.开采范围图应是以国家坐标点标绘出的、含崩落区的开采范围的地形图,并注明开采深度。图上应列出各坐标点的编号及其坐标值。
(二)矿区范围图
1.矿区范围是指矿山企业生产生活活动的范围,包括开采区(含崩落区)、工业区、生活福利区和开采扩建区、接续区。
2.矿区范围图应是以国家坐标绘出的矿山企业矿区范围的地形图。图上应列出各坐标点的编号及其坐标值。不同区的边界应以不同线条或颜色表示。
(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说明材料
包括矿山企业简单发展沿革,储量增减和利用,开采损失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水冶回收率,主要有用成分和共生、伴生组分回收利用情况。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显著不合理的,应有改进的计划和措施。
(四)采矿申请登记表
1.详细地址:矿山企业所在地(省、市、县、区、乡、镇)的详细名称。
隶属关系:本企业的主管部门的全称,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工业部矿冶局。
3.矿山规模:生产矿山除填写设计规模外,还要填写实际的生产能力。
4.服务年限:新建矿山填设计年限,生产矿山填保有年限。
5.工业地质储量:分别填写原地质队提交的地质储量、设计利用地质储量、消耗的地质储量和本年初保有的地质储量。
放射性矿产储量计算单位:矿石量为万吨,精度到小数点后一位;品位精度到十万分之一;金属量单位为吨,精度也为吨。
6.开采方式:指对整个矿床使用的开采方式,如露天开采、地下开采、占孔浸出开采等。
7.平均剥采比:系指露天开采境界内的全部废石量与矿石量之比,单位为立方米/立方米或吨/吨。
8.采矿回采率:即(1—采矿损失率)。
9.如有几种开采方式,则有关项目按每一种开采方式分类统计填写。
10.环境保护措施:环境保护的措施和设施,包括矿坑水、污水的处理、尾矿坝、废石场的设置等。
11.开采范围最大最小坐标、最大开采深度:如一个矿山有几块不相连的开采区,则每块应分别填写。
12.矿区范围最大最小坐标:如一个矿山的几块不相连的区域,则每块应分别填写。
13.其它:凡矿山企业有需要补充说明的问题或其它特殊情况均可以写入此栏内。
14.生产矿山各项实际生产技术指标,填写最近三年的平均值。
15.本表由申请单位用毛笔或钢笔填写,字迹工整清楚。
(五)各种资料应按核工业部1985年9月12日发的〔85〕核密字20号文的规定来确定密级。大型铀矿山的储量、开采量应列为机密级,中型铀矿山的储量、开采量应列为秘密级。
七、办理采矿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应按地质矿产部、财政部1987年7月1日发的地发〔1987〕289号文的规定缴纳登记费用。
正在生产的放射性矿山企业的大中小型按工业普查时划分的等级。开采小矿点的矿山企业划为小型企业。
八、核工业铀矿冶系统矿山企业办理采矿登记发证的省级主管部门
1.湖南、江西、新疆、广东、甘肃由省(区)矿冶局负责;云南由云南矿冶公司、河北由长城企业总公司负责。
2.四川、陕西委托省核工业局负责。
3.广西、贵州、河南委托省(区)国防科工办(具体由核工业处)负责。
九、核工业部矿冶局是放射性矿山企业采矿登记发证工作的管理机关,负责本《实施细则》的组织实施。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证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证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1998年1月4日,财政部


党中央各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解放军总后勤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会计证管理办法》自1997年1月1日实施以来,对加强会计人员管理,提高会计队伍素质和会计工作水平,发挥了积极作用。根据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一年来的实施情况,我部就会计证管理中的有关问题制定了补充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会计证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附件:会计证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为了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会计证管理,加强会计队伍建设,根据《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和《会计证管理办法》执行情况,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及解放军总后勤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颁发的会计证(不含预备会计证),经年检考核后,在有效期内全国通用。任何地区、任何部门不得拒绝受理和拒绝承认其他发证机关颁发的会计证。
二、持证会计人员跨地区、跨部门调动时,应当向调入方发证机关申请换发所在地或部门的会计证,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持证会计人员调动时,应首先向调出地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办理有关注销手续,然后持调出方发证机关移交的会计证档案及有关证明文件,到调入方发证机关申请办理换发新会计证手续并注册登记。军队系统持会计证的会计人员转业到地方后,可比照以上原则办理。
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发证机关在办理换发新会计证时,对符合《会计证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应按照有关文件规定进行程序性审核后,直接办理换发手续换发新会计证,不应要求参加所在地或部门会计证考试。
各发证机关应定期办理换发、注册手续并向社会公告。
四、各地区、各部门发证机关对在《会计证管理办法》实施以前发放的会计证,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应直接换发新会计证。
五、会计证档案资料应包括以下信息:姓名、姓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学历、工作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及取得时间、取得会计证时间、会计证号码、年检情况、奖励处分情况、继续教育情况、岗位变动情况等。
六、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按照《会计证管理办法》关于颁发会计证条件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得自行提高或降低标准。
七、会计证的颁发和管理,原则上实行属地原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的管理办法。铁路系统、军队系统分别由铁道部、解放军总后勤部负责会计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北京地区的会计证颁发和管理,除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解放军总后勤部按有关规定执行外,其他单位会计人员会计证的颁发、管理和年检一律由北京市财政局负责。
八、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于每年第四季度向财政部报送会计证颁发、管理、年检等情况。
九、本补充规定与以前有关办法、规定相低触的,以本补充规定为准。
十、本补充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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