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中国银行关于发送《中国银行长城国际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07:25:27  浏览:806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国银行关于发送《中国银行长城国际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行


中国银行关于发送《中国银行长城国际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
市、南京市、武汉市、广州市、成都市、西安市、杭州市、济南、浦东分行:
为进一步完善中国银行长城国际信用卡的各项服务和功能,规范业务操作,加强统一管理,总行对在中银卡[1998]14号文中下发的原《中国银行长城国际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暂行)》进行了补充、修改,现将新的《中国银行长城国际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发送各行
,请各行严格遵照执行,原暂行办法同时失效。随文发送《中国银行长城国际信用卡(商务卡)领用合约》和修改后的《中国银行长城国际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请一并遵照执行。本“办法”和“领用合约”由总行零售业务部负责解释。
经总行授权开办“长城国际卡”业务的20家分行收到本办法后即可按本办法规定办理长城国际商务卡业务。其他分行若准备开办“长城国际卡”业务,必须按“办法”要求向总行零售业务部提出申请,经总行审批、授权后开办此项业务。有关开办长城国际卡业务时的几点要求仍按中银
卡[1998]14号文执行。
特此通知。

附:一 中国银行长城国际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满足国内居民对国际信用卡日益增加的需求,总行决定由香港中银信用卡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银卡司)提供电脑系统和业务技术支持,并授权国内分行(以下简称开办行)扩大发行长城国际信用卡(以下简称长城国际卡)。为规范业务操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长城国际卡系中国银行一级法人所有的金融产品,总行零售业务部负责审批各分、支行开办长城国际卡的有关业务。
(二)总行零售业务部对国内分、支行和中银卡司之间因本业务而发生的各种纠纷拥有最终仲裁权。
(三)本管理办法仅适用于国内分行与中银卡司在中国大陆地区合作办理长城国际卡的各项业务,原使用中国银行BINNUMBER的国际长城卡将换发新的长城国际卡。
二、长城国际卡的属性和业务流程
(一)长城国际卡的属性
1.定义;长城国际卡是由中国银行发行的,供持卡人在中国银行及其所参加的国际组织所属会员银行的分支机构和特约商户中使用的信用凭证。
2.功能:长城国际卡可在世界范围内办理取现和直接购货业务。长城国际商务卡不论每张卡享受的信用额度多少,每日可提取的现金最高额为港币2,000元或美元250美元。长城国际商务卡在中国境内不得取现。
3.清算货币:持卡人可选择美元或港币作为清算货币。
4.种类:发行万事达和威士(VISA)系列的国际个人信用卡和国际商务卡,使用中银信用卡国际有限公司的BINNUMBER。长城国际卡按清算货币分为美元卡或港币卡,按发卡对象分为商务卡和个人卡,按有效期分为短期卡(有效期六个月)和长期卡(有效期两年),按等级分为金卡和普通卡? I涛窨ú簧瓒唐诳ā? (二)长城国际卡的业务流程
1.中国银行国内分行负责发展客户,受理并审批客户办卡申请,将已批准发卡的客户申请表等资料寄送中银卡司。开办行留存申请表原件,寄送清晰、完整的复印件予中银卡司。
2.中银卡司在电脑系统中建立客户档案,负责打卡并将打制好的信用卡寄回开办行。开办行通知客户领卡。
3.中银卡司负责处理持卡人日常用卡交易的授权请求、与收单银行的清算等工作。
4.中银卡司每月将持卡人的月结单经由国内开办行寄送持卡人,持卡人在开办行办理还款业务。开办行收妥持卡人的还款后须在规定时间内贷记中银卡司,并通知中银卡司已作还款处理。
5.开办行与中银卡司协同处理其他事项。
三、长城国际卡的发卡
(一)发行长城国际卡的条件和审批制度
1.发行长块国际卡开办行的条件。
(1)地处外向型经济较发达地区,有较多的外商投资企业、境外驻华机构和外贸、外事企业及有相当数量具有稳定外汇收入且有申领国际卡需求的国内居民。
(2)已发行人民币长城信用卡,具备发行、经营与管理信用卡业务的专门机构,并配备较高政治觉悟、较好的专业业务基础知识,具有一定外语和电脑知识的业务人员和营业场所。
(3)能在电脑系统中建立长城国际卡保证金、备用金账户,并进行业务处理;符合发行长城国际卡的其他技术、业务、管理要求。
2.长城国际卡开办行的审批制度。长城国际卡开办行的审批权归总行零售业务部。申请发行长城国际卡的分行应首先向省级管辖分行递交报告,将人员配备、人员素质、市场预测、系统情况等作详细说明并积极做好各项发卡的筹备工作,省级分行审批同意后报总行,由零售业务部研究
后作出批复。
(二)申领对象
1.个人卡申领对象: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或在中国境内有居留权,持有国籍所在国正式护照和中国公安部门签发的居留证(申办短期卡须有不少于一年的居留证,长期卡须有不少于两年的居留证),并在国内有固定职业和稳定收入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同胞均可申领长城国际
个人卡。长期卡主卡持卡人可为其配偶、父母或年满18周岁经济未独立的子女申领附属卡,附属卡最多不得超过两张。短期卡无附属卡。
2.商务卡申领对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账户的单位和外国在华常驻机构均可申领长城国际商务卡。
3.个人和机构均可在异地申领长城国际卡,开办行要对客户的资信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并视审查情况收取保证金,核定客户的信用额度。
(三)领卡条件
1.填妥长城国际卡申请表,提供申请人和联系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商务卡还需提供营业执照或其他证明文件复印本。申领国际卡须签订领用合约。
2.申请人无不良行为纪录,申请表格填写的资料和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真实可靠。
3.开办行对申请人的资信情况进行审查,决定其是否须缴存保证金及缴存金额的大小。申请人必须按要求缴存保证金,未经开办行同意,保证金存款在长城国际卡有效期满后45天内不得支取或提前支取。
4.申领长城国际卡金卡信用额度必须达到5,000美元或4万港币。
5.长城国际卡每卡最高信用额度不得超过5万美元或等值港币。若有大型出国团组或其他原因,客户要求提高信用额度并有正当外汇来源,开办行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信用额度。
(四)审批手续
1.信用额度的确定。信用额度指中国银行向持卡人提供的无需缴存长城国际卡备用金即可用卡消费、取现的授信额度。
开办行必须根据本行情况制定长城国际卡申请人资信评定和信用额度核定办法,并报总行备案。开办行要对申请人的资信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确定其信用额度。
开办行根据需要可要求申请人缴存一定金额的保证金作为担保,客户可缴存外汇或外钞(经开办行审查并批准,客户也可缴存人民币作为保证金,但此类情况应从严掌握)。
个人卡主卡和附属卡共同使用主卡的信用额度。同一机构可申领多张商务卡,银行根据客户的要求分别确定各卡的信用额度,各卡的信用额度仅限该卡使用。
客户办卡所需的最低信用额度是:长期卡不得低于500美元或4,000港币;短期卡不得低于300美元或2,400港币。开办行根据客户资信情况所确定的信用额度若低于下限则应拒绝此项申请。
2.初审:审查所填申请表是否完整、清楚,所提供的证明文件是否齐全,并对资料、证明进行核实。根据发卡条件,由中国银行签字样本上C级有权签字人员签字,提出初审意见,并根据客户资信情况确定其信用额度和是否须缴存保证金。
3.复审:开办行有关负责人员对申请人全部资料及初审意见进行复核,并对合格的申请表进行签批。复审后若须缴存保证金,即通知申请人开立保证金账户。开办行必须确定不少于3名的负责人员为有权复审和签批人。开办行要于业务开办前将复审签批人员的名单、电话和本人签名样? 咎峁┯柚幸ㄋ尽? 信用额度超过2万美元的国际卡必须由副处级及以上有权复审和签批人员签批,地市级开办行信用卡部门级别低于此要求的,必须同时经过分管行长的签批。
4.开办行将审批后的申请表格原件及有关证明文件存档。
(五)发卡
1.开办行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审批合格的清晰、完整的申领表格复印件和身份证影印件以快件寄送中银卡司,同时以传真形式通知中银卡司本批寄出的申请表份数、申请人姓名。
2.中银卡司根据开办行审批后的申请表在电脑系统中建立客户档案并制卡,中银卡司每周向国内开办行寄送一次打制好的卡片,同时以电传或传真通知开办行本批寄出的卡片数,开办行若10天内未收到这批卡,即通知中银卡司未收到并冻结这批账户。
3.国内开办行要建立国际卡的签收、管理制度,打制好的国际卡视同现金管理。开办行收到中银卡司寄送的国际卡并核对无误后,填写“长城国际卡签收单”回寄中银卡司。若所收卡张数不符或有其他问题要在两个工作日内与中银卡司联系。
4.开办行通知持卡人本人前往银行领卡,验证客户身份无误后,请持卡人签名领取国际卡。5.若持卡人60天内未领卡,开办行将卡剪毁后,传真通知中银卡司。
四、长城国际卡清算业务流程
(一)清算手续
1.境外和香港地区用卡清算。长城国际卡在境外和香港地区消费取现,当地收单银行将交易数据通过国际组织传送给中银卡司进行清算,手续费收入归中银卡司。
2.中国大陆地区用卡清算。长城国际卡在境内特约商户直接购货或在中国银行各分支机构取现的操作程序均与外卡相同。
3.持卡人还款的清算。
(1)长城国际个人卡持卡人可选择部分还款或全额还款,但还款金额不应低于月结单上载明的最低还款额。持卡人在月结单到期日前还清全部欠款即可免收非现金交易的利息,否则中银卡司将按透支利率收取罚息。长城国际商务卡不设循环信用,持卡人必须在月结单到期日前一次性还? 迦壳房睢3こ枪噬涛窨捎晒炯谢箍罨蛴沙挚ㄈ烁霰鸹箍睿痹谡饬街智榭鱿戮裳≡褡远嘶箍罨蛑鞫箍罘绞健? (2)开办行将持卡人的还款和存款直接通过“港澳及国外联行往来”贷记中银卡司,同时将还款明细情况通知中银卡司(为加强管理,开办行处理持卡人还款也可为其在电脑系统中开立长城国际卡备用金账户,持卡人全部还款都应通过备用金账户与中银卡司清算)。
(3)还款方式。持卡人可选择自动转账还款和主动还款两种方式。
a.自动转账还款。长城国际卡开办行必须为持卡人提供自动转账还款服务。持卡人申领国际卡时在申领表还款方式栏选择“自动转账还款”方式,授权开办行根据月结单直接从其活期外币存款账户或其他账户扣款。
开办行收到中银卡司寄送的月结单和月结单总报表后,在六个工作日内(或在到期日当天)按自动转账还款部分的月结单总报表直接从持卡人提供的账户中扣款,同时在月结单总报表上注明还款金额。若账户余额足以偿还全部欠款则作全额还款;若账户余额不足,则全部扣除作部分还款
;若账户余额低于月结单的最低还款额,则作未还款处理。开办行主动从持卡人活期外汇账户中扣除所还款项,同时通过“港澳及国外联行往来”贷记中银卡司。开办行要于当日(最迟不得超过到期日的第二天上午)将填写了还款金额的“月结单总报表”加盖业务公章后传真至中银卡司。
商务卡提供的自动转账用的账户若余额不足以支付全部欠款,开办行要立即与公司或持卡人联系,通知其尽快补款,在其补足款项后再贷记中银卡司。若公司或持卡人确因特定情况要求部分还款,银行经审查后可予以办理,但集中还款的公司必须明确所还款项在各张商务卡间的分配情
况。
b.主动还款。持卡人收到月结单后前往开办行办理还款手续,可用现金、支票或转账方式还款(支票必须收妥作实)。开办行收入款项的同时,通过“港澳及国外联行往来”贷记中银卡司,并于当日填写“卡户还款表格”,加盖业务公章后传真至中银卡司。
商务卡还款额低于全部欠款时,开办行应要求公司或持卡人全额还款。若公司或持卡人确因特定情况要求部分还款,银行经审查后可予以办理,但集中还款的公司必须明确所还款项在各张商务卡间的分配情况。
(4)还款手续。
a.中银卡司按月打印持卡人月结单,在结单日起两日内将全部结单和月结单总报表以快件寄送各开办行(自动还款户的月结单总报表与其他结单的总报表分开)。
b.开办行收到月结单后先将全部月结单复印留存,在一个工作日内将持卡人中文地址贴在月结单上,封装后转寄持卡人;在六个工作日内(或在到期日当天)根据“自动转账还款”方式的月结单总报表将款项从持卡人提供的账户中扣除,同时通过“港澳及国外联行往来”贷记中银卡司,
并于当日向中银卡司发出已还款通知(最迟不得超过到期日的第二天上午)。
c.开办行收妥持卡人的还款后即通过“港澳及国外联行往来”贷记中银卡司,并于当日向中银卡司传真“卡户还款表格”(主动还款部分)或“月结单总报表”(自动还款部分),中银卡司根据开办行通知的还款情况,及时恢复持卡人的信用额度。
(二)会计核算
1.开户。持卡人申领长城国际卡经银行审核若需存入保证金,则必须按要求存入一定金额的保证金,美元卡、港币卡缴存的保证金既可以是美元,也可以是港币。保证金户可以是现汇户,也可以是现钞户(特定情况下经开办行审定,客户也可以人民币缴存保证金)。保证金户按同期存款
利率计息。
(1)以现金存入时:
借:701现金 美元、港币、人民币
贷:8274个人卡保证金存款或8273公司卡
保证金存款 美元、港币、人民币
(2)转账存入时:
a.以美元或港币存入时:
借:818活期外汇存款或其他科目 美元或港币
贷:8274个人卡保证金存款或8273公司卡
保证金存款 美元或港币
b.以美元或港币以外的其他货币存入时:
借:818活期外汇存款 其他货币
贷:930系统外汇买卖(汇买价) 其他货币
借:930系统外 汇买卖(汇买价) 人民币
贷:930系统外汇买卖(汇卖价) 人民币
借:930系统外 汇买卖(汇卖价) 美元或港币
贷:8274个人卡保证金存款或8273
公司卡保证金存款 美元或港币
c.经开办行审定,以人民币存入时:
借:个人或单位活期存款 人民币
贷:8274个人卡保证金存款或8273
公司卡保证金存款 人民币
2.消费。持卡人持长城国际卡在国外消费,经国际组织由中银卡司负责清算,清算手续费收入归中银卡司。
持卡人在国内消费,国内特约商户将长城国际卡有效签单交开户银行审核无误后,办理转账,会计分录:
(1)特约商户开有外汇存款账户时:
借:901港澳及国外联行往来 美元或港币
贷:825外商投资企业活期存款或其他账户 美元或港币
贷:953-(04)信用卡手续费收入 美元或港币
(2)转入特约商户人民币存款账户时
借:901港澳及国内联行往来 美元或港币
贷:930系统外汇买卖(汇买价) 美元或港币
借:930系统外汇买卖(汇买价) 人民币
贷:825外商投资企业活期存款或其他账户(汇卖价) 人民币
贷:953-(04)信用卡手续费收入 人民币
3.取现。持卡人持长城国际卡到国内代办行支取现金,经银行审核无误后,办理付款手续。代办行对长城国际卡柜台取现必须用手工操作,与中银卡司清算(目前不得通过EDC办理取现业务)。会计分录:
(1)个人卡。
a.支取同一种清算货币时:
借:901港澳及国外联行往来 美元或港币
贷:701现金 美元或港币
贷:953-(04)信用卡手续费收入 美元或港币
如同一天支取的外币超过一万美元以上部分(或等值外汇),按汇买钞卖价折算。
b.支取清算货币以外的外币时:
借:901港澳及国外联行往来 美元或港币
贷:930系统外汇买卖(汇买价) 美元或港币
借:930系统外汇买卖(汇买价) 人民币
贷:930系统外汇买卖(钞卖价) 人民币
借:930系统外汇买卖(钞卖价) 其他外币
贷:701现金 其他外币
贷:953-(04)信用卡手续费收入 其他外币
(2)商务卡。
借:901港澳及国外联行往来 美元或港币
贷:930系统外汇买卖(汇买价) 美元或港币
借:930系统外汇买卖(汇买价) 人民币
贷:930系统外汇买卖(钞卖价) 人民币
借:930系统外汇买卖(钞卖价) 美元、港币或其他外币
贷:701现金 美元、港币或其他外币
贷:953-(04)信用卡手续费收入 美元、港币或其他外币
4.还款。开办行应为持卡人提供多处还款地点。持卡人异地办理还款业务,受理行要求其提供自动转账还款用的活期外币存款账户,并按汇款业务办理。
开办行收到持卡人还款后,通过“港澳及国外联行往来”贷记中银卡司,同时应在当日向中银卡司发出还款收妥通知(先传真再寄发)。中银卡司收到开办行还款通知传真件后,即日恢复持卡人的信用额度。会计分录:
开办行收妥持卡人款项,同时贷记中银卡司。
(1)以现金存入:
借;701现金 美元或港币
贷:930系统外汇买卖(钞买价) 美元或港币
借:930系统外汇买卖(钞买价) 人民币
贷:930系统外汇买卖(汇卖价) 人民币
借:930系统外汇买卖(汇卖价) 美元或港币
贷:901港澳及国外联行往来 美元或港币
(2)转账存入时:
a.以同一种清算货币存入时:
借:818活期外汇存款或其他科目 美元或港币
贷:901港澳及国外联行往来 美元或港币
b.以清算货币以外的其他货币存入时:
借:818活期外汇存款 其他货币
贷:930系统外汇买卖(汇买价) 其他货币
借:930系统外汇买卖(汇买价) 人民币
贷:930系统外汇买卖(汇卖价) 人民币
借:930系统外汇买卖(汇卖价) 美元或港币
贷:901港澳及国外联行往来 美元或港币
(3)持卡人无款支付信用额度以内的款项,发生风险时:
借:7302各类保证垫款 美元或港币
贷:901港澳及国外联行往来 美元或港币
5.计付保证金利息:
账户计息:若开办行开立了长城国际卡备用金账户,则该账户不计利息,保证金账户按同期存款利率计息。
借:960(02)利息支出 美元或港币
贷:827信用卡保证金存款 美元或港币
6.收取各种费用。
(1)收取年费和补发卡费用。长城国际卡持卡人应向银行支付年费和补发卡费用,由中银卡司通过月结单向持卡人收取。中银卡司每半年一次将开办行应得部分划开办行,开办行收到后列手续费收入。会计分录:
借:901港澳及国外联行往来 美元或港币
贷:953-(04)信用卡手续费收入 美元或港币
(2)收取挂失手续费、月结单查询费。持卡人在境内遗失长城国际卡,向国内行办理挂失手续时,应同时缴纳挂失手续费。持卡人索取月结单副本,由开办行凭留存的复印件提供,则国内行按人民币收取手续费。会计分录:
借:701现金或其他科目 人民币
贷:953-(04)信用卡手续费收入 人民币
五、长城国际卡的业务处理
(一)长城国际卡的使用
长城国际卡可在境内外办理直接购货和取现业务。
持卡人境外用卡由中银卡司负责有关业务处理。境内用卡由代办行按外卡业务办理。
(二)长城国际卡的挂失
1.中国大陆地区挂失
(1)持卡人在中国大陆地区丢失长城国际卡应立即向开办行或当地的中国银行办理挂失手续,填写“长城国际卡报失登记表”一式三份。受理行签章后一份交持卡人,一份留存,另一份寄中银卡司。对持卡人的报失请求,各行均要受理。
(2)开办行或代办行收到持卡人的挂失请求后要立即通过电传或传真方式将报失登记表上的有关资料传送中银卡司,中银卡司与电脑资料核实无误后冻结该账户,并立即通过电传或传真通知挂失受理行挂失已生效,同时以此两种方式通知开办行(国内开办行)该卡已挂失。
(3)持卡人在无法履行书面挂失的紧急情况下,可向其开办行以电话方式挂失。开办行经办人员应对电话挂失做记录,填写“中国银行长城国际卡电话挂失登记表”,立即通过电传或传真方式将有关资料传送中银卡司,中银卡司与电脑资料核实无误后冻结该账户,并立即通知受理行和? 煨泄沂б焉А5缁肮沂游挚ㄈ苏焦沂В沂奔湟钥煨械缁肮沂У羌鞘奔湮肌T诎炖淼缁肮沂保煨杏μ崾境挚ㄈ嗽?0天内到开办行或附近中国银行分支机构补办书面挂失手续。
(4)持卡人对办妥挂失手续(包括书面挂失和电话挂失)之前及办妥挂失手续当天和次日的一切风险损失承担责任。持卡人办理挂失手续次日之后的一切风险损失由中银卡司承担。
(5)若电话挂失的持卡人未在30天内前往中国银行办理书面挂失手续,由此产生的经济纠纷或损失由持卡人负责。
2.境外和香港地区挂失。
(1)持卡人在境外和香港地区失卡可直接致电中银卡司挂失,具体业务由中银卡司办理。持卡人也可致电国内开办行挂失,开办行按中国大陆地区挂失处理方法再与中银卡司联系处理。持卡人应在30天内补办书面挂失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经济纠纷或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2)持卡人若在国外银行挂失,由中银卡司处理,国外银行收取的手续费由持卡人承担。
(3)持卡人对办妥挂失手续(包括书面挂失和电话挂失)之前及办妥挂失手续当天和次日的一切风险损失承担责任。持卡人办理挂失手续次日之后的一切风险损失由中银卡司承担。
3.挂失补发卡。持卡人办理挂失止付后,挂失卡不能继续使用,必须更换新卡。持卡人在境内挂失时可要求补发新卡,中银卡司应于一星期内补妥新卡并寄送开办行或代办行,后者通知持卡人领卡。持卡人在境外和香港失卡可以按紧急补发卡手续办理,回国后由中银卡司重新补发新卡

(三)长城国际卡的查询和资料修改
1.持卡人要求查询、拒付时,开办行要联系中银卡司办理。持卡人若须索取签购单等单据副本,由开办行向中银卡司联系办理。索取月结单副本,由开办行根据留存的复印件提供。
2.持卡人要求修改资料须到开办行办理手续,并填写“办理长城国际卡事项通知书”,姓名、身份证号码不得更改。商务卡更改资料须由公司授权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
(四)信用额度调整
1.持卡人要求长期增加信用额度必须到开办行办理手续,填写“长城国际卡信用额度调整申请表”一式三份。开办行审核无误后由复审签批人员予以核批,在申请表上填写新的信用额度,签章后一份交持卡人,一份存档,一份寄中银卡司调整其信用额度。公司要求调整同一公司账户下
各张商务卡的信用额度,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由公司负责人签字,加盖公司章,开办行审批后通知中银卡司办理。
2.持卡人若同时持有两张或以上不同种类的长城国际卡,其中一张或几张办理了销户手续,开办行要及时通知中银卡司调减持卡人的总信用额度。
3.持卡人要求调减信用额度也须填写“长城国际卡信用额度调整申请表”,开办行通知中银卡司调减其信用额度。
4.中银卡司在调整持卡人信用额度后要将新的信用额度尽快通知开办行。
(五)临时增加信用额度
持卡人若要求在短期内增加信用额度,须填写“长城国际卡临时增加信用额度申请表”一式三份。开办行经审查同意客户临时增加信用额度的申请后,由复审签批人员予以核批,在申请表上签章后一份退持卡人,一份存档,一份寄中银卡司调整其信用额度(开办行可应客户要求通过传? 婊蚩斓莸确绞教峁┘蛹狈?。临时增加信用额度的有效期可由客户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180天,180天以上应办理长期增加信用额度的业务。有效期满后,中银卡司要在电脑系统中自动取消客户临时增加的信用额度。中银卡司在调整持卡人信用额度后要将新的信用额度尽快通知开办行。

(六)换发卡
长期国际卡到期前30天,中银卡司制好新卡寄送开办行,开办行电话通知持卡人领卡。若60天无人领取,由开办行将卡剪毁,并传真通知中银卡司。
(七)长城国际卡销户
1.持卡人要求提前销户必须到开办行办理,交还信用卡并填写“办理长城国际卡事项通知书”一式两份。经办人员要当持卡人的面将卡剪毁,在三个工作日内同“办理长城国际卡事项通知书”之一份寄送中银卡司,中银卡司取消该户。同时,中银卡司要于持卡人递交销户申请之日起的
45天内,以传真形式向开办行正式发出同意销户申请书,并将持卡人国际卡结欠情况以正式表格签章后传送开办行。开办行收到中银卡司传真后,待持卡人递交销户申请之日起已足45天后为其办理正式销户手续,在此之间该卡发生的一切债务仍由持卡人承担(若持卡人开有保证金或备用金? 嘶В苯崆逭庑┱嘶?。
2.清理持卡人账户时,若持卡人已偿清全部国际卡欠款,则按持卡人要求结清其保证金账户;若持卡人在中银卡司有存余,中银卡司要主动向开办行发贷记报单,开办行收到款后按持卡人要求转入其他账户或提取;若持卡人在中银卡司有欠款,中银卡司主动向开办行发借记报单,开办
行向持卡人收取或从保证金账户扣取;若持卡人不能支付全部欠款,发生风险损失,按风险处理部分的规定办理。
六、长城国际卡的计息与收费
(一)年费
1.商务金卡:港币卡300港币,美元卡40美元。
2.商务普通卡:港币卡200港币,美元卡26美元。
3.个人金卡主卡/附属卡:港币卡200港币,美元卡26美元。
4.个人普通卡:
(1)长期卡/附属卡:港币卡115港币,美元卡15美元。
(2)短期卡:港币卡80港币,美元卡10美元。
5.开办行分润年费收入的2/3,中银卡司分润年费的1/3。
(二)利息
1.月结单的结单日起20天内为免息期,持卡人在结单标明的到期付款日或以前付清全部欠款可免收非现金交易(购物、消费、利息和费用等)的贷款利息。如在到期日前未付清结单上的欠款总金额,中银卡司按月息24‰的利率计收利息,利息由透支之日起以实际欠款金额计算,至还清全
部欠款为止(以银行记账日为准)。
2.持卡人支取现金发生透支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中银卡司按月息24‰向持卡人收取从透支之日起至还款日止的贷款利息(以银行记账日为准)。
3.免息还款到期日若遇法定节假日,免息期相应往后顺延。
4.以上利息收入归中银卡司。
(四)取现手续费
在中国境外地区取现中银卡司收提现额4%的手续费;在中国大陆中国银行分支机构取现收提现额1%的手续费,全归代办行所有(代办行将1%手续费直接加入持卡人的取现额,中银卡司向持卡人另收3%手续费);在香港地区取现中银卡司收提现额4%的手续费。现金透支手续费最低收费标准
为:港币卡40港币,美元卡5美元。
(五)挂失卡
国内挂失由受理行向持卡人收取80元人民币的手续费;境外通过外国银行挂失时,外国银行收取的手续费由持卡人承担。中银卡司对挂失业务不收费。
(六)补发卡
持卡人因失卡、损坏卡及其他原因要求补卡,手续费为港币卡32港币,美元卡4美元,国内代办行和中银卡司各分润50%。
(七)查询费用
1.签购单副本(每张):港币卡为10港币,美元卡为1美元。超过两个月,港币卡为20港币,美元卡为2美元(中银卡司收取)
2.月结单副本(每张):由开办行直接提供月结单复印件,开办行按每份人民币3元收取费用。
(八)逾期费用
持卡人若全月未有任何还款或还款不足月结单上载明的最低还款额,中银卡司按最低付款额的5%向持卡人收取逾期费用,最低收费为港币卡24港币,美元卡3美元。
七、风险处理
(一)风险责任
在开办行为持卡人核定的信用额度以内出现的持卡人无力偿付等风险损失,由各开办行承担,超出信用额度以上的损失全部由中银卡司承担。
挂失卡产生的风险损失,除按规定应由持卡人承担的部分,其余损失均由中银卡司承担。
(二)催收和关户
中银卡司负责监控持卡人的用卡情况,开办行按月将持卡人的实际还款及时划中银卡司。若持卡人还款情况不理想,中银卡司将催收报表发往开办行,开办行要积极催收持卡人还款。若持卡人60天未付款、联系无回应,中银卡司即冻结该账户。若开办行发现持卡人资信状况发生重大变
化,开办行应立即通知中银卡司冻结该账户,冻结该户达30天后对该卡作销户处理(若开有保证金账户,开办行将持卡人的保证金一次性扣除用于偿还欠款,结余部分退持卡人)。开办行要保证向中银卡司支付信用额度以内的风险损失金额,超出部分作为中银卡司的风险损失。
(三)其他风险与纠纷处理
1.开办行和中银卡司要遵照国际惯例共同加强对风险的控制,出现风险后,国内开办行要积极配合中银卡司追收欠款,必要时协助中银卡司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2.本办法未明确的各类业务问题和风险与纠纷按现行办法和国际组织规定处理。
3.中国银行零售业务部对国内开办行、代办行与中银卡司之间因长城国际卡业务而产生的各种纠纷拥有最终仲裁权。

附:二 中国银行长城国际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
中国银行(以下简称甲方)与长城国际信用卡申领人(以下简称乙方),就乙方向甲方申请领用长城国际卡(以下简称国际卡)达成如下合约。
一、为保证甲、乙双方合法经济权益,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合法的用卡环境,乙方自觉遵守并督促其附属卡持卡人遵守《中国银行长城国际信用卡章程》(以下简称国际卡章程),履行本合约。
二、乙方同意甲方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了解乙方有关资金、财产和其他方面的情况,甲方应为乙方保密。
三、乙方须支付并为附属卡持卡人承担使用国际卡的各种费用。附属卡持卡人在乙方无力偿还附属卡的债务时承担还款责任。
四、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领用国际卡时,应在卡背面签上与本人身份证件相同的姓名,该姓名须与申请表上的签名相符,否则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乙方负责。
五、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因使用国际卡而发生的各种收付款项,均由甲方记入乙方国际卡账户,乙方对该账户的债务无条件地承担偿还责任。
(一)发卡银行所存一切有关国际卡的交易记录,均为该卡使用的真实凭据,对持卡人具有绝对的约束力。甲方每月向乙方寄发月结单,如乙方自月结单寄出日起20天内,对月结单所列交易未提出异议,即视同乙方认可全部交易。
(二)持卡人非现金交易(购物、消费、利息和费用等)日至到期还款日为免息还款期,乙方若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全部透支款,则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贷款利息,否则,须从银行记账日起按月息24‰支付从透支之日至还款日止的贷款利息。
(三)持卡人支取现金发生透支,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并应按上述利率支付透支部分从取现交易日至还款日止的贷款利息(以银行记账日为准)。
(四)持卡人若在到期还款日前未能偿还月结单上标明的最低还款金额,除须支付贷款利息外,还须按最低还款额的5%支付滞纳金(以银行记账日为准)。
六、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超过甲方核定的信用额度和还款期限。如乙方经多次催收仍未还款,甲方将视同乙方涉嫌恶意透支,甲方有权收回乙方的国际卡,并可提请司法部门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七、乙方因转借、转让国际卡或违反国际卡章程及使用规定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负责。
八、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与特约商户或受理银行发生交易纠纷时,应由双方自行解决,乙方不得以纠纷为理由拒绝偿还因使用国际卡而发生的债务。
九、乙方持卡人使用的国际卡有效期满,如乙方不再更换新卡,应在国际卡有效期满前45天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否则,甲方视同乙方将继续用卡,并为乙方重新制卡。
十、乙方或其附属卡持卡人使用的国际卡遗失或被窃,乙方应立即向甲方书面或电话挂失,并在30天内补办书面挂失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十一、乙方或其附属卡持卡人的国际卡遗失或被窃,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乙方或其附属卡持卡人未办妥挂失手续或办妥挂失手续当天和次日所发生的交易;
(二)乙方或其附属卡持卡人与他人合谋共同欺诈或有其他不诚实行为;
(三)甲方调查情况,遭乙方或其附属卡持卡人拒绝的。
十二、如遇国际卡单据有误和内容不全,但经确认交易确实存在,乙方不得拒绝支付该交易款项。若持卡人对其发生的交易有疑问,要求银行协助查询并索取有关单据证明,需承担国际信用卡组织规定的有关查询费用。
十三、乙方在申请表中所填写的内容有所变更时,须立即通知甲方,否则,由此引起的任何延误或损失均由乙方负责。
十四、甲方受理乙方销户申请45天后方可为其办理销户手续。乙方自申请销户之日起45天内须继续承担被注销卡产生的风险损失。
十五、若甲方要求乙方缴存保证金,则乙方应在甲方开立定期保证金存款账户,其存期须与国际卡有效期一致。未经甲方同意,其保证金存款在国际卡有效期满后45天内,不得支取。乙方国际卡有效期满办理更换新卡时,其保证金存款须相应延期或办理转期手续。当乙方经甲方多次催
收仍未偿清其国际卡的欠款时,甲方有权随时将乙方国际卡保证金存款一次性转入其国际卡账户,以归还其欠款。
十六、乙方若选择自动转账方式还款,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提供的账户中扣款,转入其国际卡账户,用于偿还乙方的欠款。
十七、本合约自乙方在国际卡申请表上签字并领取国际卡后即告生效。乙方领用国际卡后要求退卡和解除本合约时必须在清偿了国际卡的一切债务,按甲方规定办理销户手续后,本合约方可解除,否则,本合约继续有效。乙方国际卡期满换领新卡后,本合约继续有效。
十八、甲方的国际卡章程和本领用合约一经修改、公布,无论乙方是否得到通知,修改后的国际卡章程和领用合约即为有效,并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十九、乙方领用国际卡后,即被认为乙方已全部阅读和了解了国际卡章程和本合约。
二十、乙方使用国际卡时须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二十一、本合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未尽事宜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外,则依据甲方业务规定和金融业惯例办理。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三 中国银行长城国际信用卡(商务卡)领用合约
中国银行(以下简称甲方)与长城国际信用卡(商务卡)申领单位(以下简称乙方),就乙方向甲方申请领用长城国际信用卡(商务卡)(以下简称国际商务卡)达成如下合约:
一、为保证甲、乙双方合法经济权益,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合法的用卡环境,乙方自觉遵守并督促其持卡人遵守《中国银行长城国际信用卡章程》(以下简称国际卡章程),履行本合约。
二、乙方同意甲方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了解乙方有关资金、财产和其他方面的情况,甲方应为乙方保密。
三、乙方自愿支付并为其持卡人承担使用国际商务卡的各种费用。
四、乙方持卡人领取国际商务卡时,应立即在国际商务卡背面签名栏内签上与本人身份证件相同的姓名,该姓名须与申请表上的签名相符,否则,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乙方负责。
五、乙方持卡人因使用国际商务卡而发生的各种收付款项,均由甲方记入乙方国际商务卡账户,乙方对该账户的债务无条件地承担偿还责任。
(一)甲方所存一切有关国际商务卡的交易记录,均为该卡使用的真实凭据,对乙方具有绝对的约束力。甲方每月向乙方寄发月结单。如乙方自月结单寄出日起20天内,对月结单所列交易未提出异议,即视同乙方认可全部交易。
(二)乙方持卡人非现金交易(购物、消费、利息和费用等)日至还款到期日为免息还款期,乙方若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全部透支款,则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贷款利息,否则,须从银行记账日起按月息24‰支付从透支之日至还款日止的贷款利息。
(三)乙方持卡人支取现金(每卡每天最高取现额为2,000港元或250美元)发生透支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国际商务卡在中国境内不得取现),并应按上述利率支付透支部分从取现交易日起至还款日的贷款利息(取现交易日和还款日均以银行记账日为准)。
六、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超过甲方核定的信用额度和还款期限。如经多次催收乙方仍未还款,甲方将视同乙方涉嫌恶意透支,甲方有权止付和收回乙方的国际商务卡,并可提请司法部门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七、乙方及其持卡人应承担因违反本合约而产生的诉讼费用和其他一切费用。
八、乙方持卡人因转借、转让国际商务卡或违反国际卡章程及使用规定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负责。
九、乙方及其持卡人与特约商户或受理银行发生交易纠纷时,应由双方自行解决,乙方不得以纠纷为理由拒绝偿还使用国际商务卡而发生的债务。
十、乙方持卡人使用的国际商务卡有效期满,如乙方不再更换新卡,应在国际商务卡有效期满前45天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否则,甲方将视同乙方继续用卡,并为乙方重新制卡及收取相应的费用。
十一、乙方持卡人使用的国际商务卡遗失或被窃,乙方应立即向甲方书面或电话挂失,电话挂失应在30天内补办书面挂失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十二、乙方持卡人的国际商务卡遗失或被窃,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乙方持卡人未办妥挂失手续当日和次日所发生的交易;
(二)乙方持卡人与他人合谋共同欺诈或有其他不诚实行为;
(三)甲方调查情况,遭乙方或其持卡人拒绝的。
十三、如遇乙方的国际商务卡单据有误和内容不全,但经确认交易确实存在,乙方不得拒绝支付该交易款项。若乙方持卡人对其发生的交易有疑问,要求银行协助查询并索取有关单据证明,须承担国际信用卡组织规定的有关查询费用。
十四、乙方在申请表中所填写的内容有所变更时须立即通知甲方,否则,由此引起的任何延误或损失均由乙方负责。
十五、甲方受理乙方销户申请45天后方可为其办理销户手续。乙方自申请销户之日起45天内须继续承担该被注销卡所发生的所有交易。
十六、若甲方要求乙方缴存保证金,则乙方应在甲方开立定期保证金存款账户,其存期须与国际商务卡有效期一致。未经甲方同意,其保证金存款在国际商务卡有效期满后45天内不得支取。乙方国际商务卡有效期满办理更换新卡时,其保证金存款须相应延期或办理转期手续。当乙方经
甲方多次催收仍未偿清国际商务卡的欠款时,甲方有权随时将乙方国际商务卡保证金存款一次性转入其国际商务卡账户,以归还其欠款。
十七、乙方若选择自动转账方式还款,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提供的账户中扣款,转入其国际商务卡账户,用于偿还乙方的欠款。
十八、本合约自乙方在国际商务卡申请表上签字并领取国际商务卡后即告生效。乙方领用国际商务卡后要求退卡和解除本合约时必须在国际商务卡的一切债务清偿完毕,并按甲方规定办理销户手续后,本合约方可解除,否则本合约继续有效;乙方国际商务卡期满换领新卡后,本合约继
续有效。
十九、甲方的国际卡章程和本领用合约一经修改、公布,无论乙方是否得到通知,修改后的国际卡章程和领用合约即为有效,并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二十、乙方领用国际商务卡后,即被认为乙方及其持卡人已全部仔细阅读和了解了国际卡章程和本合约。
二十一、乙方使用国际商务卡时,须遵守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十二、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未尽事宜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外,则依据甲方业务规定和金融业惯例办理。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1998年7月23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城镇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城镇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政办发〔2008〕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常德市城镇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常德市城镇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镇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控制蚁害隐患,延长房屋使用寿命,确保城镇房屋使用安全,根据国家建设部《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白蚁防治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凡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的城镇房屋都应实施白蚁预防处理。

  第四条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做好建设工程白蚁防治工作。

  第五条设立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及场所;

  (三)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四)有生物、药物检测和建筑工程等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

  第六条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白蚁防治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

  (二)严格按照委托合同要求实施预防处理和灭治处理;

  (三)建立防治项目定期回访复查制度,在合同包治期内免费复治;

  (四)接受委托人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健全白蚁防治药物安全保管使用制度,防止药物危害社会。未经国家批准使用的药物不得用于白蚁预防和灭治。

  第八条对白蚁预防工程,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白蚁防治质量体系,严格按照国家《房屋建筑白蚁预防工程施工技术规范》施工,确保防治质量。

  第九条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与白蚁防治单位签订白蚁预防合同。白蚁预防合同中应当载明防治范围、防治费用、质量标准、验收方法、包治期限、定期回访、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将白蚁防治费列入建设工程概、预算。

  第十一条白蚁防治费应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经济适用房的白蚁预防费按收费标准的50%收取。

  第十二条白蚁防治单位应将收取的白蚁防治费的20%建立后备基金,存入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专户,用于包治期内的回访复查和灭治,并接受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条原有房屋和超过白蚁预防包治期限的房屋发生蚁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房屋管理单位应当委托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灭治。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以及房屋管理单位应当配合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白蚁检查和灭治工作。

  第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商品房销(预)售时,应当向购房人出具该项目的《白蚁预防合同》或者其他实施房屋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必须包括白蚁预防质量保证的内容。

  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时,应当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按照本办法实施房屋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白蚁防治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从事白蚁防治业务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白蚁防治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使用不合格药物和不按技术规范操作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建设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进行白蚁预防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责任人处以1000元的罚款。

  第十九条白蚁防治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从事白蚁防治工作,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循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权利释义学体系初探
                ——基本权利研究之方法论批判

               作者:郑贤君


摘要: 早期基本权利研究的突出特点是模糊学科之间的范围与界限,导致相对于法学的方法偏离。基本权利释义学是一个致力于规范含义发现的解释事业,是在遵循基本权利普遍原理的前提下,参考特定学说,依据本国概念,服从宪法解释方法确定基本权利含义。基本权利释义学具有相对的中立性,一定程度上规避了政治现实。这一规避在政治与学术之间树起了一道墙,在确保政治与学术安全的同时蕴涵着双重风险,即过多借用普遍性原理或者域外理论有可能影响基本权利的本地化程度及僵化基本权利,使其成为远离政治现实的封闭体系。为克服这些风险,应促使基本权利概念的本地化,通过外弛弥补体系化的内证之不足,确立权利义务相一致为基本的解释原则。
关键词: 基本权利;宪法释义;方法论



基本权利是一个方法论问题,方法论是一个宪法问题,在双重意义上涉及学科与基本权利实践的成立、存在、运行与发展,以及由此产生的学术任务与宪法实施之间的关系,故而对基本权利研究的批评也是对基本权利方法论的检讨。承认能力的有限性是学术研究的前提,每一学科都是基于共同体成员持有相同信仰、价值及遵循共有程序规则技术前提下对特定领域所进行的探索,它在携带相对狭窄与封闭这一固有缺陷的同时,也成就了其专业性,并保证所得结论、经验与教训为其他学科所不能替代与可接受性,故而试图在方法论上建构一个可囊括与容纳一切方法及解决所有问题的努力虽然不乏学术雄心,但其在根本上有违学科专业分工,导致研究界限的模糊与方法的偏离。

一、基本权利研究界限的模糊与方法的偏离

体系化是判定一门学科成熟与否的标志。由于体系化基本权利研究起步较晚,上述三要素的发展较为迟滞与缓慢。有学者对中国基本权利概念的形成与发展进程进行了梳理,认为“作为学术概念的基本权利”是“直至20世纪80年代后,随着宪法学的恢复与发展”才“重新回到中国宪法学者的学术视野之中”的,而对于“基本权利概念的系统化研究开始于20世纪90年代”,“体系化的研究则始于2000年以后”。

从研究对象来看,早期基本权利研究局限于个别基本权利条款,没有抽象、提炼和概括具有普遍性的基本权利原理。有些个别基本权利条款的研究已经达到相当深入的程度,如言论自由、平等权等,其他基本权利如人身自由、住宅自由、通讯自由与通讯秘密、人格尊严、财产权等的研究尚不深入。从研究对象来看,基本权利的释义体系不仅包括个别条款,亦应包括适用于所有条款的普遍性原理,即总论与个论。以中国现有宪法学教科书体例与内容为例,可知基本权利所占比重较少,且缺乏原理性的总论,即使偶有教材安排总论,个论与总论难成比例,往往总论只有寥寥几笔。实践发展、研究队伍、学术视阈、方法锤炼等多重因素决定中国前期研究多局限于个别基本权利的讨论,且各基本权利的研究深入程度亦不相当。

一门学科的发展史是方法的发展史。[1]在基本权利的发展历史中,可见不同时期占支配性的研究方法。这些方法均打上政治烙印,是政治与学术交互影响的产物。其突出特点是,使不同学科间的研究范围与界限模糊了,导致相对于法学的方法偏离。主导前期研究方法的是政策性阐释、普通法律分析、一般社会科学方法的综合运用。政策性阐释是对个别基本权利的理论、功能与现实意义的阐述与分析,它是社会学而非法学的;普通法律分析见于对个别基本权利条款进行刑事法律与民事法律的分析,着重于法律效力与责任的判断;综合性方法是运用历史、政治,乃至经济学分析特定基本权利规范产生的原因、背景等。这些方法的共同特点有四:一是没有关注基本权利规范本身,不将规范作为研究对象;二是没有将基本权利规范置于宪法关系的框架中分析宪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三是没有运用基本权利原理分析规范,诸如主体、限制理论、效力、宪法责任(即如何处置违宪法律、规范性文件及其他公权力)、国家保护义务等;四是没有运用宪法解释分析基本权利规范,特别是视情况而定分别或者综合运用文意、原意、体系与目的解释的方法习得规范含义。

体系化以其内部各组成部分之间的相互联系与统一为特征,是一种相对自洽与封闭的状态。[2]在该状态下,特定学科具有固定的研究对象,使用特定与共通的研究方法,寻求对某一问题的解答。体系化可化约为实体与程序两个方面:固定的研究对象属于实体内容,共通的研究方法属于程序规则。日本行政法学者铃木义男曾言:“行政法学姑且假定其分别为总论与各论……其主要之任务,乃由庞杂之各个法规中,抽出其共通之法理,予以得为其前提之基本法理,而为行政法规解释适用上之基础工事。”[1]“既负有学科之名……最低限度须应其‘学’的要求,而保有相当的体系。”[2]体系化的目的在于以其封闭与独立拒斥不良因素的侵入与干扰,纯洁其内涵,使学术与政治现实保持一定的距离,进而完成本学科独有的学术任务,因而体系化具有学术与政治的双重诱因。学术诱因在于将特定学科独立于相邻学科之外,政治诱因在于使学术尽可能免受不良政治的干扰。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宪法发展曾苦于不良现实的政治牵绊,刻意发展宪法释义学,将宪法研究的对象树立于规范之上,使用宪法解释方法推导规范条款的含义,以此抵制政治现实对真理与公义的压制与歪曲。德国拉班德采用法律形式主义将法学研究确立为对宪法规范的阐释,试图建立一个不与伦理道德、政治、历史以及其他东西掺和在一起的“纯净的”科学法学,建造“一个适合创新建构实在法和旨在对这些实在法进行解释的概念和原则体系”;[3]日本美浓部达吉吸取拉班德的理论,树立法学的宪法学研究方法,指出“宪法学的研究方法,常常应该是法学的,这是不容争辩的事情”;[4]中国台湾地区宪法释义学的发展等,[5]无不是在政治与学术双重意义上使宪法学脱离一般社会科学方法并解脱政治压力的一种学术努力。

简言之,判定基本权利体系化的标准是法学方法的释义学贯彻的程度。“基本权利研究”并非单纯的学术用语,而是与基本权利释义或者体系等同的一个概念。如同严格意义上的法律与法律学、法律方法与法学方法、法律解释与法律解释学意指相同,宪法解释等同于宪法解释学。基本权利研究是在遵循基本权利普遍原理的前提下,参考特定学说,依据本国基本权利规范,服从宪法解释方法,确定基本权利含义。坦率而言,尽管寻求中立的基本权利规范含义一定程度上规避了政治现实的侵扰,释义学的体系化在实现其自洽的同时未尝不是一种逃遁,或曰对政治现实的回避,颇有些不得已。[6]连德国学者也承认,“那些在方法允许的范围内研究现行法律教义的人,在政治与学术上会觉得更安全”[2]。这种逃遁蕴涵着双重风险,即对普遍性原理或者域外理论过多的借用有可能影响基本权利本土化的程度,以及僵化基本权利。

二、基本权利概念的本土化

首要的问题是基本权利概念的本土化。规范与政治现实疏离的另一面是宪法释义学脱离宪法文本的可能。基本权利概念本土化是指以中国基本权利规范为中心,依据基本权利的一般原理,结合中国的实践状况,通过宪法解释寻求特定基本权利规范含义的过程。其将目光集中于中国基本权利规范,选择外国法上可与中国既有理论与现实融通的原理与判例规则做旁证,确定规范含义,提炼中国基本权利的普遍原理。当下,不少学者依然表现出较为严重的弃中国基本权利规范于不顾,以域外概念解释中国基本权利事实的现象。

以外国法上的概念分析中国基本权利事实,在很大程度上缘于中国基本权利理论的贫弱,对于法治后发国家而言实属自然,但不意味着这一现象的合理性。中国台湾地区学者认为,台湾宪法学释义学存在脱离宪法文本的情况,并非因为“直接移植”外国宪法学理与概念,而是受到长达四十多年政治历史因素制约而成。他认为,宪法释义学的移植,是为了避免政治环境对宪法成长的局限与妨碍;相对的,也正是宪法释义学的移植,而造就“不利”宪法本土化环境的形成。[7]1947年,著名法理学家蔡枢衡曾感言:“今日中国法学之总体,直为一幅次殖民地风景图:在法哲学方面,留美学成回国者,例有一套Pound学说之转播;出身法国者,必对Dugiut之学说服膺拳拳;德国回来者,则于新康德派之Stammler法哲学五体投地。”[4]它虽然反映了当时中国法学研究主体地位缺乏的状貌,但今日中国基本权利研究未臻此境。海外留学归国人员的规模尚弱,其学术代表性不突出,对相关国家理论的吸收、消化与借鉴也未见彻底。对一些基本概念认识的混乱与悖谬依然是中国目前基本权利研究中的客观实存。“借鉴”与“拿来”流于空泛,特色与流派形成亦未必有根基。如何基于中国宪法理论与实践,在合理吸收外国相关原理的前提下,实现基本权利概念的本土化,便成为一个问题。兹举两例予以说明。

作为一个权利概念,“生存权”至少有三种不同含义:一是日本宪法上作为生活照顾的“生存权”,源于1946年《日本国宪法》第25条的规定,“全体国民都享有健康和文化的最低限度的生活的权利。国家必须在生活的一切方面为提高和增进社会福利、社会保障以及公共卫生而努力。”二是国际人权法上作为第三代人权的生存权,即以民族和国家为主体的集体权利。三是一些国际权利文件中的“相当生活水准权”,如《世界人权宣言》的规定。中国部分学者在研究社会保障问题时,罔顾语境与规范含义之差异,即中国宪法第44条与第45条规定的物质帮助权与社会保障权,不同程度上机械援引日本宪法与第三代意义的生存权解释中国的物质帮助与社会保障。学界对一些基本权利概念尚未获得共同认识,学者宪法文本规范意识缺乏,是中国基本权利研究未获得主体地位的明证。

又以“隐私权”为例,虽然已有学者尝试以宪法解释厘定中国宪法第38条“人格尊严”的规范含义,但部分学者依然存有照搬国外宪法隐私权的倾向。英美与欧洲国家的隐私权有其独特的价值基础、发展历程和规范内涵。美国宪法没有隐私权的明示规定,隐私权属于司法创制的新权利。在1965年的Griswold v. Connecticut案中,道格拉斯大法官提出“伴影理论”(penumbras),认为隐私权存在于《权利法案》第1条、第3条、第4条、第5条及第9修正案(即保留条款)的伴影交互重叠所创造的区域内,从而把对婚姻家庭隐私的保护纳入宪法权利保护之中。“权利法案所列的具体保证有自己的阴影地带,它的形成来自支撑权利法案存在的条款的辐射,几个明示条款的伴影交叠创造出隐私区域。”[8]伴随着安乐死与同性婚姻,美国隐私权已逐渐发展成为有关个人私生活的自我决定权。这与德国以人的尊严为基础的隐私权形成很大区别。德国宪法没有明确规定隐私权,但是宪法法院确认对个人隐私的宪法保护,其基础是德国基本法第1条尊严条款,及第2条规定:“在不侵害他人权利及违反宪法秩序或公共秩序规定的范围内,任何人均有自由发展其人格的权利。”以人的尊严为基本原则及最高价值,结合第2条人格权利,德国联邦最高法院作出了有关隐私权的一系列判决。在1954年的“读者来信案”中,德国联邦最高法院认定对人格尊严、自治、隐私的权利是《德国民法典》第823条I中的“权利”,加上随后的1958年“骑士案”、1961年“高丽人参案”等,推动隐私权作为一项人格权利得以确立。依据德国法上的基本权利双重属性理论,隐私权保护既包括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侵权,也包括公权力侵权,形成了德国隐私权公私法一体的法律保护模式[5]。

中国宪法文本没有明示的隐私权条款,以解释学方法阐释中国宪法第38条“人格尊严”即可容纳对隐私权的保护。盲目将西学奉为圭臬,既说明学者宪法文本意识匮乏,亦无助于对基本权利概念的普遍理解,难以促成基本权利概念的中国化。

三、克服僵化:范式的革命

范式革命可破解因体系封闭导致的基本权利僵化。作为常态的范式研究是在一个固定和相对封闭的结构中进行的,它由三种要素组成,即信仰、价值与技术,亦即某一科学共同体成员持有共同信仰,奉行相同价值,沿用共有技术服务于某一问题的研究,此谓科学。反之,若某一学术团体内部成员缺乏相同信仰与共同的价值信奉,不遵循既定的学科技术规范,则该团体不能称为科学共同体,而只能是“草台班子”。

库恩将科学分为常态科学与非常态科学,其中常态科学为范式研究。范式为学科共同体。“一种范式是,也仅仅是一个科学共同体成员所共有的东西。反过来说,也正是由于他们掌握了共有的范式才促成了这个科学共同体。尽管这些成员在其他方面并无任何共同之处。”[6]范式存在的前提是科学(学科)共同体的独立存在。在特定科学共同体内,所有成员默认并遵循共同规则,循此方法得出的结论被视为可接受的。一门科学的研究工作,“在常态情形下,具有共同遵守的基本假定、价值系统以及解决问题的程序”[7]。突破范式的研究为非常态,意味着范式危机或革命,此时结构内部已经无法提供解决新问题的方法。常态基本权利研究是在遵守范式三要素的前提下进行的。宪法学人信奉基本权利,将之视为价值,运用宪法解释技术证成某一基本权利的规范含义。信仰、价值与技术各不相同。信仰是精神领域中的事情;价值从属于行动,是一套行为规则体系,具有评价作用,是评价法律规范乃至公权力有效性的标准,属于形而上;技术是形而下的,是通过践行价值达至并满足信仰的必由之径。这决定了基本权利研究是在认同而非质疑基本权利规范正当性的前提下进行的,也决定了宪法释义学是一种内敛而非外弛的研究方法。

外弛属于库恩的范式革命。新问题的出现使学科共同体内部要素无从应对,需寻求外部要素支持,此时使用非本学科专属方法服务于问题解决成为必然。这属于学科上的“突破”。“所谓突破,则指一种科学传统之既久,内部发生困难,尤其是对于新的事实无法作出适当的处理。当这种困难达到了一定程度时,这门学科的性质便不可避免地要发生基本性的变化,换言之,即‘科学革命’。科学革命是‘危机’,它一方面突破旧传统,另一方面又导向新传统的建立,使研究工作进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7]基本权利释义也存在着内敛与外弛交互使用的现象。美国曾经将宪法解释分为“解释派”与“非解释派”两种(现已废弃这一提法)。解释派是指从宪法文本寻求依据以为裁决基础,非解释派是指从文本之外寻求裁决纠纷的规范[8]。严格而言,两者都是在解释宪法,只不过以何者作为佐证确定宪法规范含义:是拘泥于宪法文本文字本身,还是从生活事实中提炼规范;是服从“死的宪法”文字,还是依从“活的宪法”中的价值。前者是法律形式主义的,后者属于法律现实主义之一种,也是外弛方法在宪法解释上的表现。非解释方法的使用有两个前提:一是创制新权利;二是文本没有明确规定。非解释派体现在隐私权的宪法保护中。隐私权是一项新权利,美国宪法文本文字并未规定这一权利,该权利是在1965年的“格里斯沃尔德诉康涅狄格”一案中确立的。在证成该权利的过程中,法官除使用伴影理论之外,还以社会现实与大众心理为基础,确定私人领域的事务属于自主范畴,它们是基本的,也是州公权力所不能染指的。其后,在涉及差别对待与歧视妇女的平等保护案件中,最高法院再次突破传统证据规则,使用社会科学与心理学方法证明工作场所对妇女施加的不公平待遇侵害了妇女的身体与心理健康。

一切常态科学都是在一定“范式”(典范)的指引之下发展的,但是新的科学事实不断出现必有一天会使一个特定“典范”下解决问题的方法失灵,而最终发生“技术上的崩溃”。[9]在此情形下,引入其他方法证成并确定宪法规范含义实属必然,此即综合方法在宪法解释过程中的运用。需要说明的是,寻求一般社会科学方法服务于宪法解释与运用社会科学方法研究基本权利有本质差别。前者归根结底属于宪法解释,是法官在法庭上为纠纷解决寻求规范支持的一种方法,是关于从何处“找法”,以及是否允许运用道德哲学与政治理论进行宪法解释的分歧,体现了基本权利条款性质的规则与原则之争;后者的目的不在于寻求与确定规范含义,而是讨论某一规范产生的背景、历史、作用等。例如,除文本主义方法之外,其他方法都是在结合宪法文本文字辅之以其他方法确定特定规范含义的过程。历史方法就是典型的例证。通过分析制宪史,研究开国之父在制宪会议上的发言记录,法官确定某一宪法规范或基本权利规范的原初含义。宪法历史解释方法不等同于宪法史研究。那种以宪法发展史作为对象的研究不能称之为宪法解释意义上的历史方法。虽然两种研究的对象与目的截然不同,但所使用的方法与材料有相同之处。目前,学界多重方法的运用只是社会科学方法“幽灵”在基本权利领域中的徘徊,对规范含义的证成并无多少助益,只能视为基本权利规范的社会学、历史学或经济学分析。从研究对象与方法两方面来看,一切集中于宪法与基本权利规范的背景、历史源流与功能作用的研究都应归入相应的历史学、政治学与社会学范畴,既不属于为确定意义寻找的解释学的法学方法,亦不能称之为“外弛”。也就是说,脱离了规范含义寻求与确定的研究都非法学方法,纯粹意义上的法学方法是解释学上的事情,属于宪法释义。

创制新权利是对封闭体系的突破,需要运用超出文本的方法,包括道德哲学与政治理论,但这些方法的运用须服从规范含义的发现。易言之,只要方法的运用没有服务于规范含义的证成,就不能称其为法学方法意义上的宪法解释。有学者在分析劳动权时提出了创新性的观点,呼吁在中国基本权利规范中增加阶层权[9]。在社会学意义上,的确存在一个以工人和劳动者为主体的社会阶层,但宪法上阶层权存在的证成要复杂得多。观察言者的论说脉络,其只是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处境表达不满与同情,并非立意寻找劳动权的规范含义,故可将其归为劳动权的法社会学分析之列。且弱势群体或低收入阶层的存在是制度与经济政策使然,已超出法律范围,属于政治与社会问题。

四、解释原则:权利义务相一致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