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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无锡市社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3:47:33  浏览:89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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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无锡市社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决定

江苏省无锡市人大常委会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无锡市社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5月26日无锡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无锡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对《无锡市社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六条修改为:“设置社会医疗机构必须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二、将第七条修改为:“申请设置社会医疗机构,应当向所在市、不设区的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置申请书;
(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三、将第十六条修改为:“社会医疗机构开展下列业务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一)计划生育技术、婚前检查、产前检查、鉴别胎儿性别、人工授精、接生;
(二)传染病、精神病、性病诊疗业务;
(三)医学整形手术、戒毒。”
四、将第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外地执业医师来锡从事诊疗活动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五、将第二十三条第(三)项修改为:“医疗机构审核或者评审合格证书;”第(四)项修改为:“上一年医疗服务工作数量、质量、效率和医疗安全等各项统计信息资料。”
六、将第二十四条第(一)项修改为:“执业期间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第(五)项修改为:“管理混乱,有章不循,存在事故隐患未得到改进的;”第(六)项修改为:“停业整顿期限未满的。”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无锡市社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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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2006〕206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厦门市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O六年六月二十五日

厦门市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海域使用金的征收和管理,维护国家海域所有者权益和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海域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和《厦门市海域使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管辖海域内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海域使用金纳入财政一般预算管理。

  第四条 市财政部门会同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市财政部门和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海域使用金的征收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审计机关应加强对海域使用金征收与管理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  海域使用金的征收标准

  第六条 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根据海域区位、海域级别、用海类型、海域价值、用海需求情况、对海域生态环境所造成的影响程度以及国民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确定。

  第七条 市财政部门会同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采取征求意见会、专家论证会和听证会等方式征求意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执行。

  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根据国家规定和本市实际适时修订。

  第八条 对以申请审批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的,应当按照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征收海域使用金。

  对以招标、拍卖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的,应当按照招标、拍卖的成交价款征收海域使用金。招标标底、拍卖底价不得低于按照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核算的数额。

  第九条 使用海域超过6个月不足1年的,按年度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计征;使用海域不超过6个月的,按年度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的50﹪计征。

  临时用海按年度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的25﹪计征。

  第三章  海域使用金的征收

  第十条 海域使用金由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厦门市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见附件)代征,直接缴入国库。

  海域使用金征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海域使用金专用票据。

  第十一条 填海、围海等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项目用海以及临时用海应当一次性缴纳海域使用金,其它项目用海由海域使用权人选择一次性缴纳或者按年度逐年缴纳海域使用金。

  按年度逐年缴纳海域使用金的,若缴纳期间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发生变化,则按新标准缴纳海域使用金。

  第十二条 一次性缴纳海域使用金的,应当在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手续前缴清。

  按年度逐年缴纳海域使用金的,第一年度的海域使用金应当在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手续前缴清;其余年度的海域使用金,应当在海域使用金已缴年度届满前30日内缴清。

  第十三条 依法经批准改变海域用途的,海域使用权人应按改变后的海域使用类型缴纳海域使用金。

  第十四条 海域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海域使用金的,应限期缴纳,并按规定缴纳滞纳金;在限期内仍拒不缴纳海域使用金的,依法注销海域使用权证书,收回海域使用权。

  第四章  海域使用金的减免

  第十五条 下列用海,免缴海域使用金:

  (一)军事用海;

  (二)公务船舶专用码头用海;

  (三)非经营性的航道、锚地等交通基础设施用海;

  (四)教学、科研、防灾减灾、海难搜救打捞等非经营性公益事业用海。

  第十六条 下列用海,可以免缴海域使用金:

  (一)不以赢利为目的,不对外收取任何费用的公用设施用海;

  (二)遭受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经济损失经核实达正常收益的80﹪以上的养殖用海。

  第十七条 下列用海,可以减缴海域使用金:

  (一)不以赢利为目的,对外收取一定费用的公用设施用海;

  (二)遭受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经济损失经核实达正常收益的50﹪以上80﹪以下的养殖用海;

  (三)军用和民用结合的项目用海。

  第十八条 海域使用权人在使用海域期间,因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或重大意外事故等原因,一时缴纳海域使用金有困难的,可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缓缴最长期限为两年。

  第十九条 海域使用金的免缴、减缴或缓缴,由海域使用权人向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经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部门批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养殖用海正常收益是指在我市管辖海域内,使用条件相当的海域从事同类养殖活动的海域使用权人上一年经营收益的平均值。

  第二十一条 对渔民使用海域从事养殖活动的海域使用金收取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部门和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印发的《厦门市海域使用费征收管理办法》(厦价﹝1997﹞费字110号)同时废止。

  附件:厦门市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



关于积极推进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的意见

交通运输部


关于积极推进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的意见

交运发〔2011〕4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有关精神和战略部署,积极推进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进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城乡道路客运是联系城乡、服务居民出行的重要纽带,是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的重要基础,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推进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实现城乡道路客运资源共享、政策协调、衔接顺畅、布局合理、结构优化、服务优质,是实践科学发展观、贯彻中央统筹城乡协调发展战略、落实中央“三农”政策的重要举措,是加快转变城乡道路客运发展方式、提升行业可持续发展能力、发挥行业比较优势的迫切需要,对推进城乡道路客运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在各级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创新推动,广大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积极奉献,我国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步伐加快,成效初现。但城市公共交通、城际客运、农村客运发展不平衡,网络不协调,衔接不顺畅,政策不配套等问题仍很突出,制约了城乡道路客运公共服务能力和保障水平,影响了城乡道路客运的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任务、完善体制、健全制度、落实责任、增加投入、加强引导,积极推进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逐步实现城乡道路客运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二、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推进城乡道路客运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保障城乡居民“行有所乘”基本需求为目标,以转变城乡道路客运发展方式为主线,坚持“公交优先、城乡一体”的发展理念,将统筹城乡道路客运协调发展作为为民办实事的重大工程,充分发挥政府主导和部门联动、政策引导和市场互动的组合作用,努力为城乡居民提供安全、便捷、经济、高效的出行服务。
  (二)主要目标。力争用5年左右时间,全国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取得重要突破,城乡道路客运发展更加协调、网络衔接更加顺畅、政策保障更加到位,服务广度和深度逐步提升,服务质量显著改善,可持续发展能力明显增强。具体目标包括:一是基本建成分工明确、衔接顺畅、保障有力、安全高效的城际、城市、城乡、镇村四级客运网络。二是建设一个管理规范、服务优质、衔接顺畅、方便灵活的城际客运系统,有效衔接城市公共交通、农村客运及其他客运方式,不断巩固道路客运的保障能力、竞争优势及其在综合运输体系中的主体地位。三是基本建成能力充分、方便快捷、安全舒适、节能环保的城市公共交通系统,实现地市级以上城市公共交通网络覆盖郊区主要乡镇。四是加快构建覆盖全面、运行稳定、安全规范、经济便捷的农村客运系统,实现全国乡镇通班车率达到100%,建制村通班车率达到92%,100%的中心镇建成客运站、候车亭或招呼站;积极推进农村客运线路公交化改造,力争实现县域内20公里范围内的农村客运线路公交化运行率达到30%以上。
  (三)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城乡协调。以满足城乡居民出行需求为根本出发点,逐步消除城乡二元结构,加强城乡联动,有序衔接,促进城乡道路客运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坚持政府主导,政策引导。确立城市公共交通和农村客运的公益属性,争取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支持,将城市公共交通和农村客运服务纳入政府公共服务范围,加大公共财政、土地等公共资源保障力度,不断满足城乡居民“行有所乘”的基本公共服务需求。
  ——坚持因地制宜,分步推进。从实际出发,根据不同的发展条件和需求特征,探索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模式和推进路径,不搞“齐步走”和“一刀切”。选择有一定工作基础的地区分批开展推进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试点工作。在试点基础上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配套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在全行业推广应用,逐步建立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长效推进机制。
  ——坚持统筹协调,资源整合。统筹协调城市公共交通、城际客运和农村客运发展。在普通公路上,人员往来比较频繁的毗邻城市之间以班线客运公交化改造为主,地市级以上城市周边地区以城市公共交通线路延伸为主,县域内特别是乡镇以下地区以农村客运线网优化为主,并积极推进公交化改造;在高速公路上,以发展班线客运直达运输为主。注重整合城乡道路客运企业、线路、场站等资源,提高集约化、组织化水平,强化市场监管,规范经营行为,维护经营者和乘客的合法权益。
  三、主要任务
  (一)加快完善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法规和标准规范体系。加快建立以《道路运输条例》、《城市公共交通条例》为龙头,以部颁规章为基础,以地方性法规为补充的城乡道路客运法规体系,为城乡道路客运科学发展提供法规保障。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快完善城乡道路客运法规体系,特别是加快制定或完善城市公共交通的地方性法规,解决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无法可依的问题,并完善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标准规范体系,实现城乡道路客运服务的有效衔接。
  城市公共交通线路延伸的管理按照城市公共交通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实施;公交化运行的城际客运和农村客运管理按照道路客运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实施;对政府支持力度较大、推行“镇村公交”的线路管理,可参照城市公共交通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实施。
  (二)加快建设城乡道路客运服务保障网络。
  1.加强规划统筹,优化资源配置。科学制定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规划,打破部门、区域和行业分割,统筹规划城乡道路客运服务设施和运营线路,合理调控城乡道路客运资源。坚持“无缝衔接、方便换乘”的原则,充分利用城市公共交通、城际客运和农村客运的各种站点设施,统一规划功能层次合理的换乘枢纽和城际、城市、城乡、镇村四级客运网络,优化城乡道路客运网络衔接。交通运输部门要主动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将城乡道路客运站场建设纳入本级城镇体系或城乡总体规划,并同步编制、修编和实施。
  2.加强城乡道路客运枢纽场站建设。争取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支持,将城乡道路客运枢纽场站作为重要基础设施,推动国家、区域性、集散性公路运输枢纽场站建设,完善建设标准,增强资金和土地保障,引导形成与城镇布局相协调、方便群众安全便捷出行的城乡道路客运枢纽场站网络。
  3.推进城市公共交通和城市周边短途班线客运的融合。根据城乡毗邻地区居民出行需求特点,充分考虑城市公共交通与城市周边短途客运班线的服务差异,明晰各自功能和服务范围,完善体制机制,逐步消除同一条线路城市公共交通和短途班线客运并存和不平等竞争的现象。争取政府和有关部门支持,逐步统一公交化运行的农村客运与城市公共交通在税费、补贴等方面的政策,实现服务标准和政策保障的有效衔接。
  (三)加快落实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
  1.确立城市公共交通的公益性定位。贯彻落实国家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战略和有关政策措施,争取城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支持,实行政府主导,从资金投入、路权保障、用地安排、设施建设等方面给予城市公共交通优先保障。
  2.扩大城市公共交通网络覆盖面。稳步拓展城市公共交通服务网络,鼓励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化程度较高的城市,公共交通线网向城市周边的县城、重点乡镇以及主要人流集散点延伸,逐步实现城市公共交通在城市城区和郊区范围内的全覆盖,为城乡居民提供均等化的公共交通服务。
  3.提升城市公共交通服务质量。制定城市公共交通安全运营和服务质量评价标准,加强公众出行信息服务和运营监管,加快提升城市公共交通服务水平。开展城市公共交通智能调度与管理、动态停车诱导等智能化系统的示范建设与推广应用,大力推广普及城市公共交通“一卡通”。
  4.加强行业中介组织建设。加快完善城市公共交通行业中介组织,理顺中介组织管理体制,充分发挥中介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
  (四)加快提升农村客运普遍服务能力。
  1.完善农村客运基础设施。稳步推进农村公路建设,提高农村公路建设标准,加快已建成农村公路通行条件改造,完善农村公路安保设施。加快完善农村客运站场布局,根据各地农村地区生产、生活、生态的客观条件和需求特点规划建设标准适宜的乡镇客运站(候车亭、招呼站)。在城乡公路干道沿线规划建设港湾式停靠站、沿途招呼站,并配套完善候车亭、站牌等设施。坚持路、站(亭)、运一体化发展,在新建、改扩建农村公路项目时,将农村客运站(亭)纳入计划并与农村公路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参照农村公路管养模式,研究建立农村客运站(亭)管养的长效机制,落实各方责任,解决农村客运站特别是简易站和港湾式停靠站建成后的日常养护管理问题。
  2.完善农村客运服务网络。争取政府和有关部门支持,采取综合措施提高乡镇和建制村班车通达率,提供农村客运普遍服务,解决农村地区居民的基本出行问题。通过新辟、改线、延伸现有农村客运班线,扩大农村客运的覆盖和服务范围,提高建制村通班车率。改革农村客运线路管理方式,依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客流情况,稳步推广农村客运片区经营模式,探索开行隔日班、周班、节日或赶集班等固定或者非固定的班次。大力支持城镇化水平和居民出行密度较高的地区持续推进农村客运线路公交化运行,推广规范化、标准化的服务。对实行公交化运行的农村客运线路,在保证基本服务质量的前提下,运输企业可以根据客流情况调整班次和运力。支持“镇到村”农村客运网络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结合本地实际,有重点、分阶段在镇域内发展“镇村公交”。
  3.完善农村客运扶持政策。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研究制定农村客运公共财政保障制度。积极争取公共财政支持,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鼓励提高农村客运通达深度、广度和服务水平,引导农村客运公司化、集约化、规范化经营,增强农村客运可持续发展能力。
  (五)加快推进道路客运经营结构调整。
  1.加强道路客运线路结构调整。科学制定道路旅客运输线网发展规划,合理规划和调整客运线网布局、运力规模及结构等,增强线路和运力发展的科学性。推进与其他运输方式差异化发展战略,优化城际客运班线线网布局,稳步拓展短途、多样化与个性化客运市场,严格控制地市级以上城市间新增直达客运线路,优先安排至民航、铁路枢纽场站的集疏运线路,大力发展精品班线、机场快线、商务快客、短途驳载等特色客运业务,形成与其他运输方式合理分工、优势互补、协同发展的良性格局。
  2.引导毗邻地区客运班线公交化改造。建立和完善跨区域的城际客运协调机制和联合审批机制,探索并完善城际客运公交化运行的管理机制和运营模式。在客运量大、距离较近的毗邻城市间可以借鉴城市公交的运营服务方式,对客运班线运营实行公交化改造,方便群众出行,有效覆盖沿途乡镇,逐步实现客运线网的跨市、跨区融合。通过实行股份制、企业收购等手段整合经营主体,并保护好既有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对群众出行需求大的毗邻县间跨省线路进行公交化改造,原则上实行“一线一审”,为运力投入和运营调度提供方便。具体审批办法由相关省份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商确定。
  3.提升道路客运信息服务水平。选择部分省份开展省域或跨省域客运联网售票和电子客票系统试点工程,按照统一建设标准,规范数据代码和交换标准的要求,加快建设省域、跨省域道路客运联网售票系统,方便群众出行选择,并实现道路客运信息共享和运行动态的及时监控;完善百城百站客运信息报送制度,加强数据统计分析,提升道路客运运力投放的科学性和信息发布的时效性。
  4.统筹城乡道路客运经营结构调整。鼓励和引导城乡道路客运经营主体以资产为纽带实施公司化改造,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加强规范化、规模化运营,提高发展质量。整合城际客运经营主体,引导成立城际客运线路公司。打破地域壁垒,积极引入规模、资金、管理、服务有优势的企业投资经营城乡道路客运,有条件的地区可积极推进城市公共交通、短途班线客运经营主体的统一,优化资源配置,培育骨干运输企业和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服务品牌,形成区域内业务整合、服务统一、组织集约、竞争有序的格局。完善城乡道路客运的质量信誉考核体系,引导企业提升服务质量、承担社会责任。
  (六)加强城乡道路客运安全管理。
  1.进一步提升农村客运安全保障能力。认真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安监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道路客运安全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0〕210号)要求,通过各级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提请地方政府明确由乡(镇)政府实施农村客运安全监管,实行“县管、乡包、村落实”的政策。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完善车型标准、通行条件、安全监管等方面的制度,加强农村客运车辆、站场、企业资格、线路审批等源头管理。对于县域内等外公路需开通客运班车的,由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会同当地公安交管和安全监督部门对客运线路进行实地调查,联合提出通车车型、载客限载、运行限速、通行时间等安全控制指标后,方可审批。
  2.完善城际客运公交化运行安全管理措施。联合有关部门,加快完善城际客运班线公交化运行的线路长度、车辆标准、安全监管、站点设置、服务质量考评、运营市场管理等方面的制度、标准和规范,为客运班线公交化运行提供基础支撑。严格车辆技术标准审查,运营车辆应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车载终端和视频监控设备,并缴纳法定保险;对线路走向不途经高速公路、且运营线路长度较短的车辆,可以商请有关部门试行双开门车型;对途经高速公路的城乡道路客运车辆,不得批准设立站席;进一步明确安全监管责任,落实属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安全源头监管职责,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相关经营者切实加强对所属车辆、驾驶员和乘务员的管理。
  (七)建立科学合理的城乡道路客运票制票价体系。
  城市公共交通实行成本定价,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积极会同价格部门,综合考虑社会承受能力、企业运营成本和交通供求状况,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并根据服务质量、运输距离以及公共交通方式间的换乘等因素,建立多层次、差别化的价格体系;结合公共财政补贴补偿情况,研究建立城市公共交通低票价政策,增强公共交通吸引力。城际客运和农村客运票制票价按照《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和《汽车运价规则》的规定执行,对公交化运行的城际客运和农村客运,可结合地方公共财政补贴情况,实施特定的票价优惠政策,但不宜实行过低票价。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推进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既是一项当前亟待加强的重要工作,又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系统工程。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支持,探索建立在地方政府领导下由交通运输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城乡道路客运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对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的统筹指导,研究制定城乡道路客运发展规划,加快完善城乡道路客运地方性法规和扶持政策,为城乡道路客运统筹协调发展提供政策法规和组织保障。
  (二)完善体制机制。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争取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进一步推进地方交通运输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破除二元管理体制,推行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管理。要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加强道路运输管理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1〕468号),加强道路运政队伍建设,提高统筹管理和指导城乡道路客运发展的能力,不断提升城乡道路客运公共交通服务效能和质量。
  (三)增加资金投入。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积极协助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城市公共交通投资政策,加快完善城市公共交通和农村客运的公共财政保障制度,拓宽资金来源渠道,构建多级公共财政保障体系,并探索因地制宜的税费、用地等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1008号),准确全面统计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消耗数据,按时足额发放成品油价格补助资金。对纳入部推进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试点的地方和经营者,在部支持项目和政策中给予优先安排,并纳入交通运输节能减排示范工程,在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补贴上给予倾斜;落实成品油价格改革方案,继续实施原客货运附加费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基数不低于70%用于道路运输枢纽场站建设的政策,并保持城乡道路客运枢纽场站建设资金的稳步增长。
  (四)实施考核评价。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快建立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水平评价制度,研究制定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评价标准和评价办法,定期对辖区内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情况实施考核评价,并向社会公布。总结不同地域、不同类型的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模式和发展经验,并积极推广。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精神,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保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的各项任务和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各地具体实施方案和推进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中的具体问题请及时报部。
                          二○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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