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商标法》有关问题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2:25:50  浏览:924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商标法》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商标法》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贯彻实施<商标法>中有关问题的请示》(苏工商〔1994〕18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商标注册人自行改变其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的,即属于擅自改变注册商标的行为。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在未经核准注册的商标上加注注册标记,包括在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范围之外的其它商品上使用该商
标并加注注册标记,则属于冒充注册商标的行为。
如何掌握和区分“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和“冒充注册商标”二种行为之间的关系和界限,需针对具体商标案件个案认定。其基本原则是:对注册商标作局部或较轻微的改动,如改变商标文字部分的字体,或在不改变图形主体的前提下对图形部分作某些变动或增
减等,则属于《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述的行为;如果对注册商标的主体部分(包括文字和图形)进行大的或根本性的改变,则该商标应视为一个新的商标,在此商标未经注册前就在使用中加注注册标记,则属于冒充注册商标的行为。



1994年9月23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实施高等学校与法律实务部门人员互聘“双千计划”的通知

教育部 中央政法委员会 最高人民法院等


教育部 中央政法委员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与法律实务部门
人员互聘“双千计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党委政法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党委政法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教育部直属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 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教高〔2011〕10号),加强高校与法律实务部门的合作,探索建立高校与法律实务部门人员互聘制度,提高法律人才培养质量,经研究,决定实施高等学校与法律实务部门人员互聘“双千计划”(以下简称“双千计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任务

  1. 推动高校与法律实务部门人员互聘,促进高等法学教育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实践的结合。2013年至2017年,选聘1000名左右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法律实务部门专家到高校法学院系兼职或挂职任教,承担法学专业课程教学任务;选聘1000名左右高校法学专业骨干教师到法律实务部门兼职或挂职,参与法律实务工作。

  二、选聘条件

  2. 选聘到高校法学院系兼职或挂职任教的法律实务部门专家,应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具有10年以上法律实务工作经验,较高的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实绩突出;法学理论功底扎实,对本专业领域法律问题有较深入研究;爱岗敬业,能够在聘期内完成相应的教学任务。

  3. 选聘到法律实务部门兼职或挂职的高校法学专业骨干教师,应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模范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师德师风好,教书育人的荣誉感和责任感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较强的业务能力,能够帮助法律实务部门分析解决疑难复杂案件;忠实履职,能够在聘期内完成相应的实务工作。

  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兼职或挂职的,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条件和资格。选聘担任法律实务部门行政领导职务的,还应具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任职条件和资格。

  三、选聘程序

  4. 各省(区、市)教育厅(教委)会同党委政法委统筹负责本地“双千计划”聘任工作,按各省(区、市)总名额(分配方案见附件)分年度向省域内高校和法律实务部门下达互聘推荐名额,对“双千计划”的互聘人选进行备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与相关高校的互聘人选自行商定。

  5. 优先支持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建设高校与法律实务部门人员互聘工作。各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建设高校5年内须累计选聘不少于5名法律实务部门专家来校兼职或挂职任教,派出不少于5名法学专业骨干教师到法律实务部门兼职或挂职。

  6. 到高校兼职或挂职任教的法律实务部门专家,应按照高校相关规定进行聘任,安排教学任务,并在聘期期满后终止聘任或转聘。到法律实务部门兼职或挂职的高校法学专业骨干教师,应按照相关任职的法定程序与要求进行审批或任命,并在聘期期满后免去其挂职职务。

  四、聘用期限

  7. 建议聘期为1-2年。期满如需延长聘用时间、继续参加“双千计划”,须考核成绩优秀,经派出单位、聘用单位、受聘人员同意,并报所在省(区、市)教育厅(教委)和党委政法委备案。

  五、考核管理

  8. 互聘人员以派出单位管理为主,不改变与派出单位的人事行政关系。建议在聘期开始时,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相关协议,明确聘期工作目标和任务安排。聘期结束后,由聘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对受聘人员工作做出书面鉴定,反馈给派出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存入本人档案。

  9. 受聘到高校兼职或挂职任教的法律实务部门专家,应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善于把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实践的最新经验转化为优质教学资源。受聘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兼职或挂职的高校法学专业骨干教师,应依法执行有关规定,在聘期内不得兼任律师或从事其它与职务相抵触的活动。

  六、政策保障

  10. 教育部、中央政法委根据高校与法律实务部门人员互聘情况,公布年度“双千计划”互聘结果,颁发高校与法律实务部门人员互聘“双千计划”入选证书。互聘人员在聘用单位工作期间,派出单位保留其原职务级别、岗位,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将其专业技术职务年限连续计算,工作量互相冲抵。鼓励派出单位将派出人员纳入本单位的人才培养计划,并在职级晋升、职称评定等方面予以政策倾斜。支持有条件的聘用单位为受聘人员提供适当的工作量津贴和住宿、交通补贴,并对工作成绩突出者进行表彰奖励。

  请各省(区、市)教育厅(教委)、党委政法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将本通知转发至所属高等学校和政法部门。各省(区、市)教育部门、政法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推动省域内各高校法学专业骨干教师与法律实务部门专家互聘工作,确保2013年秋季开学前,首批“双千计划”互聘人员到位到岗,有力有序有效推进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实施。

  附件:高等学校与法律实务部门人员互聘“双千计划”各省(区、市)总名额分配方案.doc
http://www.moe.gov.cn/ewebeditor/uploadfile/2013/08/12/20130812141644901.doc



教育部 中央政法委员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2013年7月19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公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办法》终止实施时间的决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公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办法》终止实施时间的决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五日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经过审议认为: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并同时废止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后,自治区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
议于1991年8月31日依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制定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法(试行)〉办法》因失去制定依据而即行失效。据此,会议公告:自1998年11月4日新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颁布实施之日起,《新疆维吾尔
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办法》同时终止实施。



1999年3月25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