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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慈心一日捐捐赠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20:51:48  浏览:939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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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慈心一日捐捐赠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慈心一日捐捐赠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威政发〔2004〕40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威海市慈心一日捐捐赠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九月五日


威海市慈心一日捐捐赠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上级有关规定,我市每年组织一次“慈心一日捐”活动。为加强对捐赠资金的使用管理,做好困难群众的救助帮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
  (一)每年全市开展“慈心一日捐”活动接受的捐赠款。
  (二)捐赠资金产生的利息。
  二、资金使用
  (一)捐赠资金的使用坚持量入为出、统筹兼顾的原则,70%用于当年的慈善支出,30%用于资金积累和周转。
  (二)捐赠资金由市及各市区、开发区分别管理,统一使用,主要用于全市范围内特困家庭、特困学生的救助,市儿童福利院、老年公寓、聋盲哑学校等慈善公益事业。
  (三)使用捐赠资金,由市民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慈心一日捐”领导小组审批。
  (四)发放使用捐赠资金,应在媒体上公布。每年3月份集中公布上年度资金使用情况。
  三、资金管理
  (一)接受个人捐款应张榜公布。
  (二)接受捐款应逐笔登记,并出具“山东省公益事业接受捐赠统一收据”,由缴款经办人签字后存档;每年集中捐助活动结束后,通过媒体公告捐赠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三)捐赠资金由市和各市区、开发区民政部门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坐支、截留、挪用、私分。
  (四)捐赠资金的募集和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监督。
  (五)从事捐赠资金管理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坐支、截留、挪用、私分捐赠资金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办法由威海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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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绵府办发[2009]20号


科技城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

《绵阳市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行政问责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绵阳市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行政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改善人居和发展环境,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确保依法履行职责,提高工作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问责,是指对问责对象在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中,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力,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依照本办法对其追究责任。

第三条 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原则,以块为主、条块结合。

第四条 问责坚持实事求是,权责统一,有错必究,责任与过错相对应,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问责对象和内容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有关的各级行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第六条 各县市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一)主要领导不重视,没有建立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机构,人员和经费不落实的;

(二)对实施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部署不力,不制定和落实具体实施方案的;

(三)没有建立实施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工作例会制度的;

(四)未建立和落实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目标责任管理和奖惩制度,没有层层签订责任书,落实责任制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五)没有建立实施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长效管理机制的;

(六)没有开展实施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宣传,或宣传工作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七)对因城乡容貌管理秩序混乱而引发的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瞒报、谎报、漏报或者救援、处置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城镇周边、道路沿线、景区周围地震废墟清理行动迟缓,清理不彻底,见效不明显的;

(九)未完成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主要任务和指标,对督办事项整改不力,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十)其他依职责应当作为而不作为、消极作为或不当作为,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第七条 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一)违反城镇规划或管理规定审批建(构)筑物,影响市容市貌整洁美观,或者妨碍道路交通等社会管理秩序的;

(二)查处摊点乱摆行为不力,影响街道、广场、市场环境整洁和妨碍交通的;

(三)查处车辆乱停和行人违反交通安全法规的行为不力,影响城乡交通秩序的;

(四)查处垃圾乱扔等行为不力,造成公共场所环境卫生脏乱现象严重的;

(五)查处广告乱贴行为不力,影响市容市貌的;

(六)查处工地乱象不力,影响市容市貌和居民生活环境的;

(七)对未经审批搭建搭盖违法建(构)筑物的行为管理治理不力,影响市容市貌整洁或妨碍道路交通的;

(八)指导农民新建农房不坚持先规划、再建设,不严格执行灾后重建规划和突出地域、民族、文化风貌的;

(九)行政执法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法定权限的;

(十)其他依职责应当作为而不作为、消极作为或不当作为,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第八条 市级其他机关、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和路段、街道治理“五乱”(即摊点乱摆、车辆乱停、垃圾乱扔、广告乱贴、工地乱象)工作责任区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一)不签署、不执行“门前三包”责任制,致使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无法顺利实施的;

(二)不能完成城乡市容环境综合治理的主要任务和指标,效能低下的;

(三)依职责应当配合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工作而不配合或消极作为,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第三章 问责方式和程序

第九条 实施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问责方式包括:

(一)责令改正;

(二)责令作出检查;

(三)暂扣、吊销行政执法证件;

(四)通报批评;

(五)限期调离工作岗位;

(六)告诫、诫勉;

(七)责令辞职;

(八)辞退、解聘。

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行政过错行为构成违纪的,依法依纪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条 出现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第一次对直接责任人实行问责;同一责任人第二次被问责,同时对分管领导、联系领导实行问责;同一责任人第三次被问责,同时对党政主要领导实行问责。

第十一条 有下列涉及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问责情形之一的,由市机关效能建设办公室组织进行调查核实: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投诉的;

(二)新闻媒体曝光的;

(三)市城乡环境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纪检监察、信访等部门建议的;

(四)工作检查和考核评定中发现的;

(五)上级机关和领导指示、批示的。

第十二条 根据调查结果应当适用第九条第一项至第四项问责方式的,由市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直接对责任人进行问责;根据调查结果应当适用第九条第五项至第八项问责方式的,由市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实施问责的建议,报市城乡环境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后,由有关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处理。

第十三条 有关部门作出问责决定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问责决定书面送达问责对象及有关单位。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实施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提起、调查、责任认定、处理、权利救济等工作程序,依照《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和《绵阳市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负责办理问责事项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有关机关依照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各园区、市属有关单位对其所属乡(镇、街道办事处)、部门实施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问责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铁路车辆化验工作规则

铁道部


铁路车辆化验工作规则

1984年7月17日,铁道部

第一章 车辆段化验室的任务
货车段化验室的任务
第1条 贯彻执行铁道部、铁路局与化验有关的规章、命令,加强化验室的管理,组织好本段的化验工作。
负责轴瓦白合金的化学成份分析、硬度试验、白合金调配的技术指导和白合金的质量监督工作。
负责车轴油的试验、车轴油的再生、调配的技术指导和质量监督工作。
根据实际需要和化验室的设备条件对泡沫塑料的部分技术指标进行检验。
对车辆用润滑脂的部分技术指标进行检验工作。
根据需要开展钢铁化学成份分析和硬度试验工作。
对铸铁闸瓦质量有疑问的要进行含磷量及硬度测定。
开展轴瓦体、白合金的金相分析。
负责固定锅炉水分析;固定锅炉水处理,动力设备水处理;锅炉结垢情况的技术鉴定和酸洗的技术指导工作。
根据本地区对环境保护的要求,开展“三废”处理的技术检验工作。
负责木材干燥含水率的测定工作。
负责三通阀油的技术检验工作。
负责喷洗用火碱水浓度的测定工作。
根据生产实际需要和设备条件开展其它化验项目和科研工作。
按时提出工作计划、总结和表报,经常分析与化验有关的质量和安全情况、及时提出改进措施。
配合技术室搞好报废车、事故车及轮对超探波形的照像分析工作。
客车段化验室的任务
第2条 贯彻执行铁道部、铁路局与化验工作有关的规章、命令,加强化验室的管理,组织好本段的化验工作。
负责客车蓄电池硫酸和纯水的技术检验工作。
负责电镀液的分析工作。
根据生产实际需要,对车辆用润滑脂的部分技术指标进行检验。
根据需要对钢铁化学成份、硬度进行分析测试。
对铸铁闸瓦质量有疑问的,要进行含磷量及硬度测定。
负责固定锅炉水分析;固定锅炉水处理、动力设备水处理;锅炉结垢情况的技术鉴定和酸洗的技术指导工作。
根据本地区对环境保护的要求开展“三废”处理的技术检验工作。
负责三通阀油的技术检验工作。
根据生产的实际需要和设备条件开展其它项目的化验和科研工作。
及时提出工作计划、总结和表报,经常分析与化验有关的质量和安全情况,及时提出改进措施。
客、货车辆混合段化验室的任务
第3条 客、货车辆混合段,按照货车段和客车段化验室的任务开展化验工作。
机械保温车辆段化验室的任务
第4条 贯彻执行铁道部、铁路局与化验工作有关的规章、命令,加强化验室的管理,组织好本段的化验工作。
负责冷冻机油、柴油的化验工作。
负责蓄电池硫酸、纯水的技术检验工作。
负责电镀液的化验工作。
根据生产的实际需要对车辆用润滑脂的部分技术指标进行检验。
根据需要对钢铁化学成份、硬度进行分析测定。
对铸铁闸瓦质量有疑问的,要进行含磷量及硬度测定。
负责固定锅炉水分析;固定锅炉水处理、动力设备水处理;锅炉结垢情况的技术鉴定和酸洗的技术指导工作。
根据本地区对环境保护的要求,开展“三废”处理的技术检验工作。
根据生产实际需要和设备条件开展其它项目的化验工作。
及时提出工作计划、总结和表报,经常分析与化验有关的质量和安全情况,及时提出改进措施。
客、货车辆运用段化验室的任务
第5条 客、货车辆运用段根据各段的具体情况分别按照客车段、货车段化验室的任务开展化验工作。
洗罐站化验室的任务
第6条 贯彻执行铁道部、铁路局与化验工作有关的规章、命令,加强化验室的管理,组织好本站的化验工作。
负责轴瓦白合金的化学成份分析,硬度试验;白合金调配的技术指导和白合金的质量监督工作。
负责车轴油的试验、再生、调配的技术指导和质量监督工作。
根据实际需要和化验室的设备条件对泡沫塑料的部分技术指标进行检验。
负责固定锅炉水分析;固定锅炉水处理、动力设备水处理;锅炉结垢情况的技术鉴定和酸洗的技术指导工作。
负责“三废”处理的技术检验工作。
根据生产实际需要和设备条件开展其它项目的化验工作和研究工作。
及时提出工作计划、总结和表报,经常分析与化验有关的质量和安全情况、及时提出改进措施。

第二章 组织管理
车辆部门化验室的组织管理
第7条 铁道部车辆局主管全路车辆部门的化验工作。
制定化验工作的规章制度,组织培训化验人员,总结推广先进经验,研究解决重大技术问题,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工作。
第8条 铁路局车辆处由总工程师负责领导化验工作,并设专职或兼职人员主管化验工作。
贯彻执行铁道部制订的化验工作规章制度,制订本局化验细则,建立健全局的化验组织机构,按照各段应开展的化验项目,培训化验人员,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检查督促各段化验工作的开展情况。
第9条 铁路分局车辆科要把化验工作列入工作日程,检查督促各段对铁道部、铁路局制订的化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认真抓好各车辆段的化验工作。
第10条 车辆段的化验工作由段总工程师负责。认真组织学习贯彻铁道部、铁路局颁布的化验工作规章制度,结合本段具体情况,采取积极措施,加强化验室的管理,全面完成各项化验任务。
化验机构,人员配备要求和职责范围
第11条 担任段修任务的客、货车辆混合段,客、货车辆段的化验室受段领导。
第12条 客、货车辆运用段、机械保温车辆段、洗灌站(所)的化验室和化验人员受技术室领导。
第13条 化验室应根据生产需要,配备化验室主任、化验工程技术人员、化验员和化验工。
第14条 化验室主任应具有相当于中专毕业以上文化程度,从事实际化验工作三年以上,有一定的化验专业技术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
第15条 对化验人员按铁道部车辆局(84)辆技字56号,政治部干部部干通字209号《关于车辆部门化验员按干部管理的补充说明》的规定合理使用,对符合晋升技术职称条件的化验员,经过考核授于相应的技术职称。
第16条 新配备的化验员应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学习化验专业一年,经铁路局车辆处考试合格后方能担任化验工作。
第17条 为保证化验工作质量,化验人员的工作岗位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18条 化验室主任的职责范围
1、负责化验室的领导工作,按时提出工作计划和总结报告,领导全室人员贯彻执行化验规则和上级要求,按时完成各项化验任务。
2、组织全室人员学习专业技术,根据生产发展的需要扩大化验项目,担任重要项目的化验工作,开展科学研究,积累技术资料并审查日常化验结果。
3、负责财务计划的编制和资金的使用。掌握仪器和试剂的使用情况。
4、负责技术安全管理。
第19条 化验工程技术人员的职责范围
1、负责化验室所担负的各种化验项目的技术理论指导。担任主要项目的化验工作。
2、重点抓好白合金、车轴油、润滑脂、钢铁的分析项目,深入生产实际,解决生产的技术质量问题。
3、对锅炉水和废水的处理及化验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4、试验推广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
第20条 化验员的职责范围
1、按操作规程对所担负的化验项目做到分析及时、准确,并认真填写化验记录。
2、对化验试剂进行配制和标定。
3、负责化验仪器、设备和试剂的使用和保管。
4、按规定要求,保存好化验试样,以备抽查。
第21条 化验工的职责范围
1、负责锅炉水处理和化验,及时正确提出化验数据,指导司炉排污。
2、认真配制软水剂,按时投药,保证炉水质量。
3、按工艺规程操作离子交换器,保证软水质量和设备完好。
4、负责污水处理和化验,按国家标准进行废水排放。

第三章 技术管理
化验室的管理
第22条 化验室要面向生产,为生产服务。化验工程技术人员要经常深入车间班组,解决与化验有关的技术问题。
第23条 各项化验工作应按照本《规则》或相应的国标和部标规定的化验方法进行化验。
第24条 车辆段化验室应按需要配齐标准的仪器、设备(应配备主要仪器设备如附录3)。
第25条 化验仪器要经计量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不合格或超过定检期的仪器禁止使用。
第26条 化验人员对化验试样要及时化验,准确、迅速地提出化验报告单(各种样品的化验时间见附录4)。
第27条 标准溶液配制后,必须经过标定方可使用,标定后的标准溶液在使用或保存一定时间后,要重新进行标定。重新标定的时间间隔以化验结果能达到规定的准确度为标准。标准溶液配制,标定后要进行登记,记录配制者姓名、日期、浓度或滴定度。
第28条 化验人员要认真填写化验记录簿和化验报告单,不得遗漏、涂改。化验报告单一式二份,送交生产班组和验收室。
第29条 化验后的试样必须保存一段时期以备检查。保存时间如下:
1、白合金 4个月;
2、车轴油 4个月;
3、润滑脂 一个段修期;
4、钢铁 一个段修期;
5、其他化验试样保存的时间可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第30条 化验工作报告,车辆段每季报铁路局一次,铁路局每半年报铁道部一次。呈报时间定为每季后五日内,每半年后十日内报出。
第31条 化验报告单按本《规则》规定格式填写,并加盖化验室公章和化验员章。
第32条 有关化验的规章、命令、技术资料要进行登记,妥善保管;化验记录簿应作为化验资料长期保存。
第33条 建立健全化验室和化验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及仪器维护、试剂管理、安全操作等制度,并认真执行。
第34条 化验室的建筑要求
1、化验室的位置应选择在距生产车间、锅炉房、铁道线路销远一些的地方,以免烟尘的影响和精密仪器受到振动。
2、房屋建筑结构要尽量能防震、防火、隔热、空气流通、光线充足。
3、化验室应设分析间、物理试验间、精密仪器间、暗室、试剂存放间和办公间等。
4、化验室的温度要考虑仪器使用和化验过程的要求,设置取暖、通风设备。
校验管理
第35条 白合金检验
1、新购白合金必须附有出厂化验合格证;新购进白合金或旧白合金必须经车辆段化验室化验合格后方准使用,不合格者需经调配并化验合格后方能使用。
2、白合金化验必须进行铅、锑、锡、铜成份分析和硬度试验。
3、由轴瓦熔脱下来的旧白合金铸锭后必须按年统一编号,并在铸锭上刻打标记。铸锭编号和试样、化验报告单必须一致。
4、挂瓦室要建立白合金熔化、调配记录簿,登记熔化、调配者姓名、日期、铸锭编号。
5、由质量检查员负责每周定期从浇注口取样抽验一次,检验其成份是否合格。
6、白合金取样由挂瓦室工长负责,按规定标准取样并经机械加工后送交化验室化验。
7、化验室对轴瓦白合金金相分析要创造条件,逐步开展。
第36条 车轴油检验
1、新车轴油和再生车轴油,必须经过化验合格后方准使用。
2、新车轴油有出厂化验单,车辆段可不再化验,但必须经有关部门验收方准使用。有疑问时应取样化验,不合格者禁止使用。
3、新车轴油应按“SY2001—77石油产品取样方法”规定采取试样。再生车轴油应取过滤后的油作为试样,由油线室工长负责取样送交化验室化验。
4、车轴油应化验其技术标准的全部项目,有特殊要求的样品,根据需要确定化验项目。
5、每周检验一次旧油卷洗涤质量情况,由质量检查员按《货车检修工艺规程》规定取样,送化验室化验。
第37条 固定锅炉水处理及化验
1、根据本单位的炉型和水质情况确定适当的水处理方法,使固定锅炉给水、炉水符合国标《低压锅炉水质标准》GB7615—79的要求。
2、根据本单位炉型和水质情况每年制订一次锅炉水质标准(蒸发残渣最大含量,氯离子,碱度范围)每月核对一次,用以指导水处理工作。
3、实行炉内水处理的单位,每班化验炉水二次,给水质量发生变化时及时变更投药量,并根据炉水化验情况,正确控制排污量。
4、水样应在锅炉注水前采取,注水后需经5分钟方能采取。
5、实行炉外水处理的单位要设专职化验工,负责软水设备的操作、再生,软水、炉水的化验,根据水处理的工艺流程规定经常检验软水质量,确保软水水质符合规定标准。每班要化验炉水二次,根据炉水分析情况及时调整排污百分率,确保炉水氯含量及碱度符合标准。
6、对炉外水处理设备,由化验室制定操作规程,由设备专职制订日常保养、定期检修制度,以保证设备状态良好。
7、锅炉洗检时化验工程技术人员要参加锅炉结垢、腐蚀和状态的检查,以便改进水处理方法。
8、锅炉需要酸洗时要由段长(或付段长、总工程师)、设备车间主任、化验室主任或化验工程技术人员、设备专职、锅炉工长共同检验锅炉状态后确定。
第38条 废水处理应按废水处理工艺要求进行处理及化验。
第39条 新购轴承润滑脂,三通阀油必须有化验报告单,对质量有怀疑时对其部分或全技术指标进行检验。
第40条 蓄电池用硫酸,纯水由车电班组按规定方法取样,送交化验室进行质量检验。
第41条 新配或调配后的电镀液,或生产中有疑问时,应取样送化验室化验。
第42条 对淬火、渗碳等表面硬化处理工作,须进行硬度试验。
第43条 定期对喷洗用火碱水的浓度进行测定。
第44条 其他车辆用料和设备用料,由各车辆段自行制定技术检验管理制度。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45条 按劳动保护的规定,给予化验人员必要的保健待遇和劳动保护用品。
第46条 化验人员要认真贯彻执行各项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过程,不得违章作业。
第47条 化验室对易燃易爆、有毒及腐蚀性药品应有专人负责,妥善保管。使用剧毒品的化验室要认真执行剧毒品使用保管规定,并建立使用登记簿。大量的试剂需要放在试剂存放间中,不许放在化验间。酸、碱、氧化剂、易燃试剂要分别放置。
第48条 油脂和易燃物品,加热时要在水浴中或电热板上进行,禁止用明火加热。
第49条 在使用电气设备前应进行严密检查,使用时不能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使用完毕时应及时关闭电源。电器设备发生故障时,切断电源后方可检修。
第50条 化验室应有良好的通风、照明、采暖及安全防火设施。
第51条 新职人员应经安全技术考试合格后方准独立工作。
第52条 下班前,应切断电源,检查门窗、水源是否关闭。
(附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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