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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藏铁路建设期间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1:01:26  浏览:836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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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藏铁路建设期间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藏铁路建设期间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1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青藏铁路建设,根据2001年第105次国务院总理办公会议纪要以及《国务院关于组建青藏铁路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02〕66号)的精神,现就青藏铁路建设期间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营业税
对中标的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和勘察设计企业从事青藏铁路建设的施工、监理和勘察设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青藏铁路公司在建设期间取得的临时管理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关于增值税
对中标的加工生产企业为青藏铁路建设加工生产的轨枕和水泥预制构件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三、关于印花税
对青藏铁路公司的营业帐簿免征印花税;对青藏铁路公司与中标的建设单位所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免征签订合同双方应缴纳的印花税。
四、关于资源税
对青藏铁路建设工程单位为建设青藏铁路自采自用的砂、石等材料免征资源税;对青藏铁路建设工程单位自采外销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开采销售给青藏铁路建设工程的砂、石等材料应照章征收资源税。
五、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青藏铁路线路使用的土地以及青藏铁路公司和中标的建设单位在青藏铁路建设期间因施工、生产的需要而使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六、关于耕地占用税
对青藏铁路线路占用的耕地以及青藏铁路在建设过程中因施工、生产临时占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对生活区占用耕地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
七、关于企业所得税
对青藏铁路公司在青藏铁路建设期间从事临时管理运输业务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中标的施工企业、加工企业、监理企业和勘察设计企业从事青藏铁路建设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如兼有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与免税的生产经营活动分别核算,否则应全额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青藏铁路公司和中标的建设企业凡按本通知一至六条规定免征的税金及附加,可不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八、青藏铁路正式运营的税收政策另行明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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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城镇集体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广东省深圳市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


深圳市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实施《深圳市城镇集体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1年9月21日)

深集体办〔2001〕2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管理规定》、《深圳市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管理规定》及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城镇集体企业管理的实际情况,我办制定了《深圳市城镇集体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城镇集体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深圳城镇集体企业产权(以下统称城镇集体资产产权)管理,健全城镇集体资产管理制度,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登记暂行办法》和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圳市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集体资产产权登记,是指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对城镇集体企业的资产、所有者权益及其他产权状况进行登记,核发城镇集体资产产权登记证的行为。
  产权登记分为产权设立登记、产权变更登记和产权注销登记。
  第三条 市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市级集体企业以及中央、省级集体企业的集体资产产权登记工作;各区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区级(含区)以下城镇集体企业的产权登记工作。
  第四条 产权界定后,集体企业应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产权设立登记。
  产权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
  (一)集体资产所有人的名称、依据和组织形式;
  (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
  (三)集体资产所有人的实收资本及资本构成;
  (四)企业资产总额。
  第五条 企业产权归属关系不清楚或者发生产权争议的,可以申请暂缓办理产权登记。
  企业应当在暂缓办理产权登记期限内,将产权界定清楚或妥善处理产权争议,并及时办理产权登记。
  第六条 产权设立登记,应当向集体资产产权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二)企业章程;
  (三)集体资本各出资者的出资证明文件;
  (四)企业清产核资的有关批复文件;
  (五)经中介机构审查的企业上年度财务报告;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 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一)企业的名称、住所或法定代表人变更的;
  (二)企业合并、分立或组织形式改变的;
  (三)资本数量、资本构成变更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八条 企业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应当向集体资产产权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集体资产变动产权登记申请表》;
  (二)产权变动审批文件;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四)变动当期企业的财务报表;
  (五)企业的产权登记证;
  (六)企业增资、减资的证明文件;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资料。
  第九条 集体资产产权登记证遗失或者毁坏的,应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申请补领集体资产产权登记证。集体资产产权登记证遗失的,应即时登报声明遗失作废。
  第十条 申请补领集体资产产权登记证,应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补领集体资产产权登记证申请表;
  (二)集体资产产权登记证遗失或者毁坏的情况说明;
  (三)刊登集体资产产权登记证遗失声明的报纸。
  第十一条 企业发生破产、解散、撤销或其他终止情形的,应当在30日内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办理集体资产产权注销登记。
产权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产权注销登记申请表》;
  (二)企业发生破产、解散、撤销或其他终止情形的法律文书;
  (三)企业终止时的财务报表;
  (四)资产清理及评估报告;
  (五)资产处置结果报告;
  (六)资产产权确认证书;
  第十二条 集体资产管理部门收到企业提交的符合规定的产权设立登记、产权变更登记或者产权注销登记的文件、资料后,应当即时发给《受理通知书》。
  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三十日内对企业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核。文件、资料符合法律规定的,分别作出产权设立登记、产权变更登记或者产权注销登记,并颁发城镇集体资产产权登记证;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不予登记,并向申请人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三条 城镇集体资产产权登记证由市集体办统一制定,市、区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分级核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卖或者出借集体资产产权登记证。
  第十四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提请政府有关部门对企业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一)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产权登记的;
  (二)隐瞒真实情况,未如实办理产权登记的;
  (三)伪造、涂改、出卖或者出借集体资产产权登记证的。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门市农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江门市农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府办[2004]75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江门市农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七月六日  



江门市农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江门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转发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的通知》(江机编[2004]14号)和《关于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江机编[2004]15号)精神,市农业局是主管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加挂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

  一、职能调整

  划出的职能:将乡镇企业管理职能交给市经济贸易局。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农业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种植业、畜牧业、农业机械化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研究拟订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拟订农业综合开发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研究拟订全市农业有关产业方面的管理办法、规定等,引导农业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农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农产品品质的改善;研究提出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的价格及财政补贴的政策建议。

  (三)研究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指导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的建设;稳定和完善党在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和政策,指导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和集体资产管理,调节农村经济利益关系;管理农业劳动力和指导其合理转移;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工作。

  (四)拟订农业产业化经营有关措施和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组织协调和实施“菜篮子工程”建设;研究提出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的进出口和农业利用外资的建议;组织、指导农业展览活动;预测并发布农业生产、农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供求情况等农村经济信息。

  (五)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农业环境和生态资源保护、生态农业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工作;指导农用地、农村可再生资源的开发利用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六)拟订农业科研、教育、技术推广及其队伍建设的发展规划、实施科教兴农战略;组织重大农业科研和技术推广项目的遴选及实施;指导优质、高产、高效农业基地建设;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

  (七)做好农业有关产业技术标准的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农业有关产业产品及绿色食品的质量监督、认证和农业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工作;拟订饲料生产的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协调种子、种苗、农药、肥料、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的质量监测、鉴定和执法监督管理;组织市内生产及进口种子、种苗、农药、肥料、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产品的登记工作。

  (八)负责种畜禽管理、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工作;组织实施对市内动植物的防疫和检疫工作,组织对疫情的监督、控制和疫病的扑灭工作。

  (九)组织种植业、畜牧业对境内外的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十)管理农业机械化事业,组织农机推广应用和安全监理,指导农业机械化服务体系建设。

  (十一)负责机关并指导直属单位人事、劳动工资和国有资产管理;指导有关社会团体的工作。

  (十二)承办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和革命老区建设管理工作。

  (十三)承办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对农村工作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检查监督、综合协调和指导服务。

  (十四)承办市人民政府和国家农业部、省农业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农业局设12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工作,协调局机关政务工作;负责会议组织、文电、政务信息、新闻宣传、保密、信访、档案、保卫和后勤等工作;组织起草综合性报告、文件;拟订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协调办理人大政协议案建议提案。

  (二)政策法规科

  组织研究拟订全市农业产业方面的管理办法、规定等;引导农业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农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农产品品质的改善;负责对全市农业产业政策法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其他部门规范性文件起草中涉及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条款的审核;指导农业执法体系建设和农业法制宣传教育,维护农资市场正常经济秩序;负责农业行政复议工作;组织政策性和综合性调研,承担规范性文件的起草;研究提出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价格、进出口等政策建议;主管有关农业产业许可证审核、登记和发证;组织协调种子、种苗、农药、化肥、农机、兽药、饲料添加剂等产品的质量监测、鉴定和执法监督管理,负责农业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

  (三)计划财务科

  组织拟订农业与农村经济发展规划,负责农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及农业技术改造项目的计划管理;负责农业统计工作;承办扶持具有示范效应的产业化项目的工作;负责编制市财政拨给农业各项经费以及本部门各项经费的预算、决算,监督局管各项资金的使用;指导农业行业和直属单位的财务管理;监督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保值增值;研究提出我市有关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财政、税收、信贷和保险等的政策建议;负责局的财务管理工作。

  (四)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科(挂江门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江门市强镇富民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

  组织实施国家、省、市有关农村工作和农民问题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完善以家庭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农村双层经营体制工作;指导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拟订农业产业化规划,指导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业现代化建设;指导镇、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设;指导镇、村集体资产管理;指导农村土地承包、使用权流转和承包合同管理等工作;组织对农村经济收支、农民收入与农民负担情况的监测,管理、监督减轻农民负担的工作;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建设;负责实施强镇富民战略,促进镇级经济发展。

  (五)市场与经济信息科(挂江门市绿色食品办公室、江门市“菜篮子工程”办公室牌子)

  负责农情的收集上报工作;拟定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推进农业产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规划并实施“菜篮子工程”,负责“菜篮子工程”发展基金的管理使用;组织协调农业投入品的质量检验及农业有关产业产品的技术和质量标准的拟订;负责绿色食品的审查、推荐和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和管理农业部门信息系统建设,收集、整理、预测并发布农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供求情况等农业经济信息;组织种植业、畜牧业、乡镇企业、农业机械对境内外的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拟订农业利用外资和农业招商项目规划及有关政策,指导农业外资企业发展,推动农业对外开放。

  (六)科技教育科

  拟订农业技术、教育、技术推广及队伍建设的发展规划;管理、指导农业科研、技术推广和教育培训体系建设;实施科教兴农战略工作;组织重大科研和技术推广项目的遴选及实施;管理、申报和推荐科技成果;指导农业和农民教育工作,组织农民技术职称评定;负责农业技术宣传和组织指导农业展览活动;负责涉农各有关协会、学会的管理和指导工作。

  (七)种植业管理科(挂江门市植物检疫站牌子)

  研究提出种植业发展规划和重大技术措施;指导种植业结构和布局的调整;负责种植业生产项目建设的实施和管理;组织农作物适用先进技术的试验、示范和推广工作;引进农作物优良品种和先进技术;拟定农作物良种培育繁殖和种子工程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救灾备荒种子、化肥等生产资料的储备和调拨;指导农作物病虫草鼠螺害的防治;负责植物检疫工作。负责农业生物物种、野生植物保护。

  (八)农业机械化管理办公室(挂江门市农机安全监理所牌子)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农业机械化的方针、政策、实施有关农业机械化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拟订农业机械化发展规划;引进国内外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做好示范推广工作,引导农业机械产品结构调整;拟定农机作业规范和技术标准;实施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安全监理和农机人员的安全教育;组织农业机械人员的业务培训;指导农机化推广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管理国家和地方政府投资兴建的各类农业机械化服务设施和农业机械化专项资金使用;组织农业机械参与农业综合开发、农田基本建设和抗灾救灾活动;负责农业机械化统计、信息服务和技术咨询工作。

  (九)畜牧兽医办公室(挂江门市饲料工作办公室牌子)

  指导畜牧业的结构调整,研究提出畜牧业(饲料生产)发展规划及重大技术措施;负责兽医医政、兽药药政和种畜禽、牧草、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工作;负责畜禽优良品种和先进生产技术的引进、改良、推广;组织实施动物防疫、检疫工作;组织动物疫病控制和扑灭工作;组织兽医、兽药、牧草、饲料、饲料添加剂、畜禽品种国家、行业、地方相关标准的监督实施;组织实施畜产资源和牧草地资源保护工作;负责有关业务统计;组织和指导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负责各级畜牧兽医部门的业务指导工作。

  (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拟订农业综合开发中长期规划;开展项目前准备和申报工作;按上级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批准的计划组织项目实施,对竣工项目组织全面验收;拟定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指导各市(区)、镇农业综合开发工作和项目区干部业务培训工作;负责农田基本建设的规划和组织实施;提出耕地保护、补偿与改良的措施、办法;对全市农田实行地力监测,实施“沃土工程”提高土壤地力;指导、管理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工作;负责农用地、宜农湿地的保护;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

  (十一)人事科

  负责局机关及指导直属单位人事、劳动工资、劳动保险、工会、共青团、妇女、计划生育、教育培训和离退休老干部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组织工作和行业特有的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党群、纪检、监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十二)江门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江门市老区建设办公室)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扶贫开发的方针政策,拟订扶贫开发规划;组织指导贫困地区的扶贫开发工作;组织协调市对口帮扶贫困县和支援三峡库区工作;负责扶贫资金和扶贫基金的划拨、管理、监督工作。负责制定支援老区建设计划,办理老区建设的日常事务。

  四、人员编制

  市农业局机关行政编制43名,事业编制12名(含市植物检疫站事业编制3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不含纪检组长),调研员或助理调研员2名,正副科长(主任)24名,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12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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