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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产重型燃气轮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7 18:55:35  浏览:895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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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产重型燃气轮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产重型燃气轮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3]1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对国产重型燃气轮机实行以下税收政策:
一、对国内企业生产销售型号为PG9351FA、PG9351FA+E、M701F的重型燃气轮机增值税实行零税率。即,生产企业在销售上述3个型号重型燃气轮机时免征增值税,同时允许为生产该重型燃气轮机所发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在其他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抵扣。具体执行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二、对国内企业生产重型燃气轮机所需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对进口原材料照章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具体免征关税文件另行下达。如“十五”期间国家税收制度没有重大调整,则上述税收政策继续执行至2007年底。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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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嘉峪关市女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嘉峪关市女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嘉政发[2009]56号


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
《嘉峪关市女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已经2009年6月2日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九年六月十七日


嘉峪关市女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辖区内的各类企业、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下简称单位),一律纳入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社会统筹范围。
第三条 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收缴、支付和管理。生育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条 用工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实行浮动费率,浮动范围为0.1%—0.6%。企业缴纳的女职工生育保险费,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缴纳的女职工生育保险费,在社会保障费中列支。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条 凡应参加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统筹的单位,必须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金。对逾期不缴,弄虚作假,隐瞒少缴的单位,除追回拖欠款项外,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条 缴纳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的单位破产、关、停、并、转时,应及时向劳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或停保手续。
第七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经办机构要加强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工会等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八条 女职工连续工龄满一年以上,结婚、生育符合《婚姻法》及有关法规规定的,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九条 参加生育保险基金统筹的单位,女职工享受的待遇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女职工所在单位负担。
第十条 女职工在分娩前先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到定点医疗机构因生育而发生的下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一)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
(二)分娩前后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治疗费和医药费等。
(三)人工流产术、绝育术、节育费等。
未列入支付范围项目的其它有关费用仍按有关规定,由原单位负担。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第十一条 女职工在产假期内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的标准为本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第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它疾病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女职工生育产假为90天(含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增加产假15天。怀孕不满3个月(含3个月)流产的,根据医疗机构的建议,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3个月以上流产或死胎者产假为42天。
第十四条 女职工休满产假后,在60天内由职工本人或直系亲属持身份证、户口簿、准生证、出生证(或婴儿死亡证明)、独生子女证、医院证明(流、难、顺、剖腹产)、单位介绍信等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待遇拨付手续。生育保险待遇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经办机构一次性支付给职工本人或直系亲属。
第十五条 个人虚报冒领产假期间工资和生育医疗补助的,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冒领的全部金额,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六条 医院提供虚假证明的,情节严重的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直至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对个人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单机配套用机电产品供应管理办法

铁道部


单机配套用机电产品供应管理办法
铁道部


第1条 根据国家深化物资体制改革的精神和物资部有关单机配套的规定,为做好铁路工业产品所需机电产品的配套供应工作,结合我部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 单机配套用机电产品的管理和供应工作,由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以下简称物资总公司)负责。
第3条 单机配套的范围
1、铁路机车、客车和货车(国家规定的单机配套范围);
2、列入部工业生产计划的其它主机产品。
第4条 生产机、客、货车所需国家指令性计划分配的电线、电缆及国家合同订购产品[轴承、电动机(我部含机车发电机)、铅酸蓄电池、内燃机、客车空调机等],由物资总公司负责审核并汇总需要计划报送物资部,并依据物资部下达的订货指标,在部内进行平衡分配,不足部分
负责从其他渠道进行解决。
第5条 机、客、货车以外我部安排的产品,不属于国家管理的单机配套范围,其主机所需配套的机电产品,由物资总公司及物资总公司的地区公司(以下简称地区公司),争取资源,满足配套需要。
第6条 各单位应按《铁道部单机配套主要机电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提报计划,《目录》外的产品如有需要亦可提出。
第7条 每年单机配套计划提报的时间和具体要求由物资总公司通知有关单位。
第8条 机、客、货车需要国家指令性计划分配和国家合同订购的机电产品需要计划,要根据铁道部确定的生产任务量和主机消耗定额,向物资总公司提出配套核算表、需要计划各一份,合同卡片一式六份。
机、客、货车配套需要的产需衔接和自由购销产品,以及其它部定工业产品需要的各类配套产品,只提需用计划一份,合同卡片一式五份。根据《目录》分工,分别报送物资总公司和有关的产区公司。
第9条 各单位提出的订货卡片要符合订货要求,产品型号、规格、技术条件等各项内容要填写清楚,受理订货卡片的单位要进行复核,发现问题及时与用户进行联系,并做出记录,不得随意更改。收卡后如有转移,要由原接卡单位通知用户卡片的去向。
第10条 对机车车辆配套用的机电产品,必须严格检验制度,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防止购进粗制滥造产品。用户对新开发的与行车安全有关的产品(包括新开辟的生产厂点的产品),必须经过铁道部有关技术主管部门和物资总公司参加的技术鉴定,方可提出订货。
第11条 参加全国性的订货会由物资总公司负责组织安排,地区性的订货会议由产区或有关地区公司负责召集。凡是召集订货会议的单位,均应在会后及时做出总结,报物资总公司。
第12条 订货时如发生产品型号、规格等需要变更的,订货单位要及时向用户说明情况,并根据用户意见对合同做妥善处理。公司订货后要及时将签订的合同返给用户。用户收到合同后要认真审核,发现问题及时反映。
第13条 对订货合同的催交由产区公司负责。产区公司还要协同用户和供货企业解决供需双方因产品质量,发运及承付货款等方面发生的问题。
第14条 在合同执行中,用户如提出变更或撤销合同,除通知生产厂办理外,还必须通知产区公司,属于物资总公司安排的国家指令性和国家合同订购的产品合同,还应提前通知物资总公司。因变更或撤销合同而产生的经济损失由用户承担,因订货错误造成的损失由订货单位负责。


第15条 对《目录》内产品的储备,分别由物资总公司和有关产区公司根据供货及使用规律确定,并根据实际需要随时调整进货量,做到既保证供应又避免积压。
产区公司对各种储备,要妥善保管及时轮换。
第16条 根据用户要求,产区公司可通过协议为用户建立专项储备。
第17条 为加速资金周转,解决产品余缺,物资总公司和地区公司可根据需要组织各种调度调剂活动。各单位应密切协作,防止因产品更新换代造成积压报废。
第18条 本办法自部公布之日起实施。1987年制订的铁物351号文《铁道部机电产品供应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略)



1989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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