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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尔巴尼亚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向阿尔巴尼亚供应一般物资的议定书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1:34:55  浏览:817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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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尔巴尼亚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向阿尔巴尼亚供应一般物资的议定书

中国政府 阿尔巴尼亚人民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尔巴尼亚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向阿尔巴尼亚供应一般物资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75年7月3日 生效日期1975年7月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尔巴尼亚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一九七五年七月三日在北京签订的《关于中国向阿尔巴尼亚提供长期无息贷款的协定》的规定,签订本议定书。条文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一九七六年到一九八0年期间,供应阿尔巴尼亚人民共和国政府的一般物资,按照本议定书所附货单办理。该货单为本议定书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 本议定书第一条所规定的中国供应阿尔巴尼亚货物的价款以及从中国港口到阿尔巴尼亚港口的货物运输所需的费用,由一九七五年七月三日签订的《关于中国向阿尔巴尼亚提供长期无息贷款的协定》第一条规定的贷款金额内支付。为此,阿方将使用该项贷款三亿二千万元。

  第三条 中国贷款项下供应阿尔巴尼亚一般物资的价格,按中阿两国贸易价格计算。

  第四条 本议定书的有效期限,自签字之日起至执行完毕为止。
  本议定书于一九七五年七月三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阿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货单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阿尔巴尼亚人民共和国政府
   全 权 代 表            全 权 代 表
    李 先 念             查 尔 查 尼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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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
大连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大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招标、投标(以下简称招投标)代理机构 ,是指受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的委托,负责承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建筑设备供应等招投标业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
凡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招投标代理业务的机构,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大连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招投标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对招投标代理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申请成立招投标代理机构,须向市建委提出申请报告,填写《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代理机构审批表》,提交符合申报级别资质条件的证明材料,接受资质审查。
第五条 招投标代理机构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其设立标准按国家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申请甲、乙级代理机构的,经市建委初审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申请丙级代理机构的,由市建委审批,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经批准的招投标代理机构由审批机关通过新闻媒介向社会发布公告,发给资质等级证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第七条 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和外省市来大连从事招投标代理业务的,须到市建委办理资质认证手续,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从事招投标代理业务。
第八条 市建委每年初对招投标代理机构进行年度审核。对年审不符合资质标准的招投标代理机构,收回资质证书或降低资质等级。
招投标代理机构应定期向市建委招投标管理机构报送统计和财务报表。
第九条 招投标代理机构主要代理如下业务:
(一) 甲级代理机构可以代理总投资额不限的建设工程的招投标业务;乙级代理机构可以代理1000万(不含10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的招投标业务;丙级代理机构可以代理总投资额在300万(不含3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的招投标业务。
(二)代为解答工程招标或投标有关事宜,提供招标或投标方案。
(三)代编标底、工程预(概)算、标书等招投标文件;
(四)其他与建设工程招投标有关的咨询服务。
第十条 招投标代理机构可受理招标或者投标全过程代理业务,也可受理部分代理业务。但不得同时代理同一工程项目的招标和投标业务工作。以投标方式取得建设工程设计的单位,不得代理由本单位设计的工程项目的招投标代理业务。
第十一条 招投标代理机构与委托方应按国家规定,在自愿、公平的原则基础上签订代理合同,并到市建委招投标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双方必须遵守合同规定的权利与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职权和行政隶属关系强行代理或指定代理。招投标代理机构取得代理业务后,不得
转包或分包。
第十二条 招投标代理机构接受委托后,可按国家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有批准权限部门批准发布的标准收取代理费。
第十三条 招投标代理机构对代理业务中的各种数据和资料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擅自引用、发表或提供给#13第三者。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大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罚款一律上交财政。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国务院《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拒绝、阻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主管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9月30日

深圳甘肃抗震救灾对口支援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深圳市对口支援甘肃省受灾严重地区恢复重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甘肃抗震救灾对口支援领导小组


深圳甘肃抗震救灾对口支援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深圳市对口支援甘肃省受灾严重地区恢复重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深甘〔2008〕2号
各区及光明新区委管会,市直各单位,市各人民团体,市属各企业:
经市抗震救灾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小组和深甘抗震救灾对口支援领导小组同意,现将《深圳市对口支援甘肃省受灾严重地区恢复重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甘肃抗震救灾对口支援领导小组
二○○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深圳市对口支援甘肃省受灾严重地区恢复重建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国务院令第526号)、《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对口支援方案》(国办发〔2008〕53号)和《深圳市对口支援甘肃省受灾严重地区恢复重建工作框架协议》,为规范恢复重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确保对口支援恢复重建工作有力、有序、有效进行,经甘肃省和深圳市友好协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深圳市对口支援甘肃省受灾严重地区(限定于甘肃省文县、康县、舟曲县和武都区等“三县一区”)恢复重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重建固投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重建固投项目的规划期限为2008—2010年,资金来源为深圳市对口援建资金。

第四条 重建固投项目分为直接援建项目和间接援建项目两类,实行分类管理。

第五条 直接援建项目由深圳市负责项目实施,包括勘察、设计、招标、采购、资金拨付、施工、监理、质检、安监、竣工验收和审计监督等,甘肃省相关部门予以协助。

甘肃省负责直接援建项目的选址、征地拆迁和补偿等工作,为项目建设提供建材加工点、机械和材料堆放,以及施工人员居住等必须场所和各类资源信息。甘肃省负责建设项目的用地、规划、环保、产权登记等相关手续办理,本着特事特办的原则,保证项目顺利实施。甘肃省灾后重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甘肃省重建办)或受甘肃省重建办委托的中介机构可对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等进行抽查复核。

第六条 间接援建项目由甘肃省负责项目实施,包括勘察、设计、招标、采购、资金拨付、施工、监理、质检、安监、竣工验收、产权登记和审计监督等。甘肃省应及时办理项目的用地、规划、环保等相关手续。

甘肃省会同深圳市负责间接援建资金使用情况审核,确保建设资金投向国家限定对口支援的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等范畴。甘肃省应及时将项目建设进展情况、有关审批意见,抄送深圳市抗震救灾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小组。深圳市抗震救灾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深圳市对口支援办)或受深圳市对口支援办委托的中介机构可对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等进行抽查复核。

二、立 项

第七条 重建固投项目须经申请并批准立项后方可进行建设。受灾地区各建设单位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恢复重建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提出立项申请,申请项目立项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深圳—甘肃抗震救灾对口支援领导小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

(二)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方案;

(三)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初步分析;

(四)建设模式(采用直接援建还是间接援建);

(五)其他事项。

第九条 重建固投项目立项申请由甘肃省重建办审查,在商深圳市对口支援办后,将符合立项条件的项目定期汇总上报深圳—甘肃抗震救灾对口支援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条 甘肃省和深圳市发展改革部门,应根据深圳—甘肃抗震救灾对口支援领导小组的审定情况,分别及时批复直接援建项目、间接援建项目立项。

第十一条 立项申请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立项要求进行初步设计和编制项目总概算,并应当对建设项目在技术、工程和经济上是否合理可行及环境影响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达到国家所规定的工作深度。

甘肃省和深圳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需要安排必要经费予建设单位,进行重建固投项目前期工作。

初步设计应当报相关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一切费用。

项目总概算须经发展改革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评审,并由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三、计 划

第十三条 由甘肃省重建办编制重建固投项目年度计划,并纳入受灾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恢复重建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重建固投项目年度计划作为“三县一区”年度援建安排计划的重要组成内容,经深圳市对口支援办审核、确认,报深圳—甘肃抗震救灾对口支援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第十四条 重建固投项目年度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投资总额;

(二)新开工项目名称、建设规模、项目总投资、建设周期、年度投资额和建设内容;

(三)续建项目名称、年度投资额和建设内容;

(四)拟安排的重建固投项目前期费用;

(五)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重建固投项目年度计划应当于当年2月底前编制完毕并下达。

第十五条 新开工项目的初步设计已获批准,项目总概算已经核定,方可列入重建固投项目年度计划。

第十六条 需要列入当年重建固投项目年度计划,但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项目,可以在重建固投项目年度计划中预留相应的资金,作为待安排项目列入重建固投项目年度计划,待项目符合规定条件时,由甘肃省重建办或深圳市对口支援办提请深圳—甘肃抗震救灾对口支援领导小组审查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 重建固投项目年度计划须按照《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规定,纳入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第十八条 重建固投项目在年度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的,甘肃省重建办和深圳市对口支援办应当制定调整方案,报深圳—甘肃抗震救灾对口支援领导小组审查批准。

第十九条 重建固投项目年度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未履行相关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四、建设管理

第二十条 重建固投项目年度计划批准后,甘肃省和深圳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及时向各建设单位下达投资计划。

项目预算包括施工图预算和项目建设所需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一条 施工图设计由有关部门审批,项目预算由审计部门审核。

项目预算不得超过已批准的项目总投资。确需超过的,由甘肃省重建办或深圳市对口支援办审核后,报深圳—甘肃抗震救灾对口支援领导小组审查批准。

第二十二条 深圳市抗震救灾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小组前方指挥部项目建设组应当开立专户,负责直接援建项目的资金拨付,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 甘肃省财政厅应当开立专户,负责间接援建项目的资金拨付,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十四条 直接援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招标、采购、施工、监理、质检、安监、竣工验收和审计监督等,按照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产权登记按照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间接援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招标、采购、施工、监理、质检、安监、竣工验收、产权登记和审计监督等,按照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甘肃省和深圳市应加强重建固投项目投资管理及监督工作,可聘请和委托工程咨询、造价、会(审)计等中介机构进行协助,具体办法按照甘肃省和深圳市有关规定执行。

五、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深甘对口支援办负责解释,并抄报国务院抗震救灾总指挥部和国家发改委。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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