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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1:47:12  浏览:95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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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达市府办〔2007〕5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完成依法行政的各项目标任务,规范年终评议考核,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达州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七年五月十八日



达州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加强对推进依法行政,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评议考核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达州市人民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2004—2008年)》、《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结合达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推进依法行政,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的评议考核工作。

第三条 评议考核的目的是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促进依法行政,推进“法治政府,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效能政府”的建设。

第四条 评议考核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政府法制局、市政府督查室负责组织实施,评议考核结果纳入市政府总体目标考核结果当中,作为评价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领导政绩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五条 评议考核应当严格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六条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应当根据市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年度安排,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

第七条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的行政首长为第一责任人,对推进依法行政、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目标完成负全面责任。

第八条 评议考核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平时检查与年终检查相结合,内部评议考核与外部评议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九条 评议考核的内容(具体考核内容和分值见附件):

(一)组织领导情况;

(二)依法决策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情况;

(三)行政执法配套制度制定和实施情况;

(四)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情况;

(五)行政执法队伍培训、教育管理情况;

(六)抽象行政行为实施情况;

(七)具体行政行为实施情况;

(八)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情况;

(九)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情况;

(十)行政执法监督和行政救济情况;

(十一)推进依法行政,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其他工作情况。

第十条 评议考核可以选择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

(一)召开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其他机关人员参加的情况汇报会、座谈会听取意见;

(二)对有关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法律素质测试;

(三)检查或者抽查有关文件、资料、行政执法案卷;

(四)发放调查表、测评表、互评表了解情况;

(五)设立公众意见箱,组织网上评议;

(六)其他方式。

第十一条 评议考核原则上采取百分制。

根据评议考核的情况,基础分为100分,各小项没有扣分因素即得分,如有扣分因素该小项即不得分。

根据评议考核情况,某项工作特别突出、成效显著或获得上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表彰奖励的,按小项分值加分。

第十二条 对经评议考核评为先进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先进个人的表彰、应列入公务员年度考核档案。

第十三条 对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纠正,并对责任人根据《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达州市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考核办法》(达市府办〔2005〕112号)同时废止。



附件:达州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内容和分值。







附件:

达州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内容



一、对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考核内容

序号
评议考核内容和分值
自查分
考评得分

一、组织领导情况(10分)

1
《纲要》的宣传工作情况(2分)



2
制定本地依法行政工作年度安排(3分)



3
制定本地依法行政目标考核办法(2分)



4
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有专(兼)职法制工作人员(3分)



二、依法决策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情况(10分)

1
制定和实施政府内部决策规则和决策程序(3分)



2
人民群众对本地重大决策的参与(3分)



3
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4分)



三、行政执法配套制度制定和实施情况(4分)

四、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情况(8分)

1
完成“三项清理”工作,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4分)



2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2分)



3
落实奖惩,严格追究执法过错责任(2分)



五、行政执法队伍培训、教育管理情况(12分)

1
完成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4分)



2
制定和实施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3分)



3
规范《行政执法证》管理(2分)



4
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十不准”(3分)



六、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情况(10分)

1
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合法(3分)



2
规章、规范性文件内容合法、适当(3分)



3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时按规定报送备案(4分)



七、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情况(10分)

1
复议工作纳入政府的绩效考核体系(2分)



2
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案件(2分)



3
复议机构、人员和经费配备到位(3分)



4
坚持行政首长出庭应诉(3分)



八、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情况(10分)

1
制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5分)



2
开展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5分)



九、行政执法监督与行政救济情况(16分)

1
依法受理行政执法投诉、举报(2分)



2
审查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规范性文件(5分)



3
及时纠正本级和下级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3分)



4
依法协调行政执法争议(2分)



5
及时办理上级交办事件(2分)



6
依法处理信访事项(2分)



7
依法处理行政赔偿事项(2分)



十、推进依法行政、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其他工作情况(10分)

1
无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行政事件发生(4分)



2
按时向市政府报告当年依法行政工作(4分)



3
准确、及时报送政府法制工作统计表(2分)



十一、某项工作特别突出、成效显著的加分情况

1




2




3







二、对市级执法部门的考核内容

序号
评议考核内容和分值
自查分
考评得分

一、组织领导情况(10分)

1
《纲要》的宣传工作情况(2分)



2
制定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年度安排(2分)



3
领导干部带头学法、守法(2分)



4
依法行政工作机构、人员、经费落实(3分)



5
将依法行政工作列入部门工作目标(3分)



二、行政执法配套制度制定和实施情况(4分)

三、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情况(8分)

1
以适当的形式落实执法责任到机构、人员(4分)



2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2分)



3
落实奖惩,严格追究执法过错责任(2分)



四、行政执法队伍培训、教育管理情况(12分)

1
按规定参加全市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5分)



2
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十不准”(4分)



3
严格执行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按规定申领、换发、年审《行政执法证》(3分)



五、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情况(10分)

1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合法(3分)



2
规范性文件内容合法、适当(3分)



3
规范性文件及时按规定报送备案(4分)



六、具体行政行为实施情况(10分)

1
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适格(1分)



2
适用执法依据准确(1分)



3
行政执法程序合法(1分)



4
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合法、适当(2分)



5
执法案卷质量情况(1分)



6
无行政不作为情况(2分)



7
实行罚缴分离情况(2分)



七、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情况(10分)

1
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案件(4分)



2
坚持行政首长出庭应诉(3分)



3
专职行政复议人员到位(3分)



八、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情况(10分)

1
制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5分)



2
开展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5分)



九、行政执法监督与行政救济情况(16分)

1
依法受理行政执法投诉、举报(2分)



2
审查下级规范性文件(3分)



3
及时纠正本级和下级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3分)



4
及时办理上级交办事件(3分)



5
依法处理信访事项(3分)



6
依法处理行政赔偿(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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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总所关于印发《<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行政处罚参考标准》的通知

卫生检疫总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总所关于印发《<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行政处罚参考标准》的通知


          (卫检总法字〔1989〕第244号

            1989年12月21日)    

 

各卫生检疫所:

  为使各卫生检疫所对违反国境卫生检疫法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做到基本一致,有利于统一对外,使执法工作做到规范化、科学化、标准化,以保证执法的严肃性。总所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行政处罚参考标准》。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件:《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行政处罚参考标准

 

      《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行政处罚参考标准    

                                单位:元@表@                                   ──────┬─────┬─────┬─────┬─────┬─────┐

细则109规  │违反检疫法│违反细则 │细则110条 │警告或罚款│罚款   │

定处罚行为 │有关条款 │有关条款 │规定处罚 │100-500  │501-1000 │

──────┼─────┼─────┼─────┼─────┼─────┤

一、应当受入│  20   │25、 31  │1、警告  │1、初次违 │第二次违反│

境检疫的船舶│     │     │2、罚款  │反    │     │

不悬挂检疫信│     │     │100-5000 │2、经查证 │     │

号的    │     │     │     │因不可抗拒│     │

      │     │     │     │自然原因损│     │

      │     │     │     │坏检疫信号│     │

      │     │     │     │没有立即修│     │

      │     │     │     │复的   │     │

──────┼─────┼─────┼─────┼─────┼─────┤

二、入境出境│4、7、8  │4、13、26 │同上   │1、初次擅 │1、初次擅 │

的交通工具,│9、20   │35、39、46│     │自上下人员│自上下人员│

在入境检疫之│     │49    │     │1人次   │2-5人次  │

前或者在出境│     │     │     │2、初次擅 │2、初次擅 │

检疫之后,擅│     │     │     │自装卸行李│自装卸行李│

自上下人员,│     │     │     │货物、邮包│货物、邮包│

装卸行李、货│     │     │     │等物品5吨 │等物品占总│

物、邮包等物│     │     │     │以下   │数6-10吨 │

品的    │     │     │     │     │     │

──────┼─────┼─────┼─────┼─────┼─────┤

三、拒绝接受│4、7、8、9│4、7、8、9│同上   │1、人员初 │1、人员第 │

检疫或抵制卫│12、13、14│10、12、13│     │次违反本条│二次违反本│

生监督,拒不│16、17、18│27、28、31│     │2、交通工 │条    │

接受卫生处理│19、20  │33、39、40│     │具、有关单│2、交通工 │

的     │     │41、45、49│     │位初次违反│具、有关单│

      │     │51、52、54│     │情节较轻 │位初次违反│

      │     │57、58、60│     │3、集装箱 │情节较重 │

      │     │62、64、65│     │一批1-10 │3、集装箱 │

      │     │66、67、71│     │箱初次违反│一批10-20 │

      │     │72、73、74│     │4、货物一 │箱初次违反│

      │     │78、79、80│     │批10吨以下│4、货物一 │

      │     │81、82、83│     │     │批11-50吨 │

      │     │85、87、89│     │     │     │

      │     │90、91、92│     │     │     │

      │     │93、95、96│     │     │     │

      │     │99、100、 │     │     │     │

      │     │101、102、│     │     │     │

      │     │105、106、│     │     │     │

      │     │107、108、│     │     │     │

──────┼─────┼─────┼─────┼─────┼─────┤

四、伪造或者│10、16、18│8、15、24 │1、警告  │1、伪造或 │1、伪造或 │

涂改检疫单证│20    │30、33、38│2、罚款  │涂改国务院│涂改国务院│

      │     │     │     │卫生行政部│卫生行政部│

不如实申报疫│     │39、48、59│100-5000 │门规定的检│门规定的检│

情的    │     │64、100  │     │疫单证,初│疫单证,第│

      │     │     │     │次违反  │二次违反 │

      │     │     │     │     │     │

      │     │     │     │2、不如实 │2、不如实 │

      │     │     │     │申报疫情 │申报疫情 │

      │     │     │     │(细则第6 │(细则第8 │

      │     │     │     │、15、24、│、15、24、│

      │     │     │     │38、48条规│38、48条规│

      │     │     │     │定)初次违│定)初次违│

      │     │     │     │反情节较轻│反情节较重│

──────┼─────┼─────┼─────┼─────┼─────┤

五、瞒报携带│20    │11    │同上   │初次违反情│初次违反情│

禁止进口的微│     │     │     │节较轻(微│节较重(微│

生物、人体组│     │     │     │生物、人体│生物、人体│

织、生物制品│     │     │     │组织、生物│组织、生物│

血液及其制品│     │     │     │制品、血液│制品、血液│

或者其他可能│     │     │     │及其制品 │及其制品6 │

引起传染病传│     │     │     │1-5份、动 │-10份、动 │

播的动物和物│     │     │     │物1只)  │物2-5只) │

品的    │     │     │     │     │     │

──────┼─────┼─────┼─────┼─────┼─────┤

六、未经检疫│7、8、9、 │4、22、26 │罚款1000 │     │     │

的入境出境交│20    │     │-1000   │     │     │

通工具,擅自│     │     │     │     │     │

离开检疫地点│     │     │     │     │     │

逃避查验的 │     │     │     │     │     │

──────┼─────┼─────┼─────┼─────┼─────┤

七、隐瞒疫情│10、20  │8、15、24 │罚款1000 │     │     │

或者伪造情节│     │30、38、48│-10000  │     │     │

的     │     │59、100  │     │     │     │

      │     │     │     │     │     │

      │     │     │     │     │     │

──────┼─────┼─────┼─────┼─────┼─────│

八、未经卫生│18、20  │78、79、80│罚款1000 │     │     │

检疫机关实施│     │105    │-10000  │     │     │

卫生处理,擅│     │     │     │     │     │

自排放压舱水│     │     │     │     │     │

移下垃圾、污│     │     │     │     │     │

物等控制的物│     │     │     │     │     │

品的    │     │     │     │     │     │

      │     │     │     │     │     │

──────┼─────┼─────┼─────┼─────┼─────┤

九、未经卫生│12、14、20│7、57   │罚款1000 │     │     │

检疫机关实施│     │     │-10000  │     │     │

卫生处理,擅│     │     │     │     │     │

自移运尸体骸│     │     │     │     │     │

骨的    │     │     │     │     │     │

      │     │     │     │     │     │

──────┼─────┼─────┼─────┼─────┼─────┤

十、废旧物品│4、20   │4、10   │罚款5000- │     │     │

废旧交通工具│     │56    │30000   │     │     │

未向检疫机关│     │     │     │     │     │

申报,未经卫│     │     │     │     │     │

生检疫机关实│     │     │     │     │     │

施卫生处理和│     │     │     │     │     │

签发卫生检疫│     │     │     │     │     │

证书而擅自入│     │     │     │     │     │

境出境或者使│     │     │     │     │     │

用拆卸的  │     │     │     │     │     │

──────┼─────┼─────┼─────┼─────┼─────┤

十一、未经卫│4、7、12、│4、6、71、│罚款5000- │     │     │

生检疫机关检│17、20  │78、89、 │30000   │     │     │

查,从交通工│     │95、99  │     │     │     │

具上移下传染│     │     │     │     │     │

病病人,造成│     │     │     │     │     │

传染病传播危│     │     │     │     │     │

险的    │     │     │     │     │     │

──────┴─────┴─────┴─────┴─────┴─────┘

 

                              续上表

─────┬─────┬────┬──────┬─────┬──────

罚款   │罚款   │罚款3001│罚款    │罚款10001 │罚款

1001-2000 │2001-3000 │-5000  │5001-10000 │-20000  │20001-30000

─────┼─────┼────┼──────┼─────┼──────

第三次以上│     │    │      │     │

违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初次擅 │1、第二次 │第二次以│      │     │

自上下人员│以上擅自上│上擅自装│      │     │

6人次以上 │下人员  │卸行李、│      │     │

2、初次擅 │2、初次擅 │货物、邮│      │     │

自装卸行李│自装卸行李│包等物品│      │     │

货物、邮包│货物、邮包│    │      │     │

等物品占总│等物品占总│    │      │     │

数11-50吨 │数51吨以上│    │      │     │

     │     │    │      │     │

─────┼─────┼────┼──────┼─────┼──────

1、人员第 │1、交通工 │1、交通 │      │     │

三次以上违│具、有关单│工具、有│      │     │

反本条  │位第三次以│关单位违│      │     │

2、交通工 │上违反  │反情节严│      │     │

具、有关单│2、集装箱 │重   │      │     │

位第二次违│第二次以上│2、集装 │      │     │

反    │违反   │箱违反情│      │     │

3、集装箱 │3、货物一 │节严重 │      │     │

一批20箱以│批101吨以 │3、货物 │      │     │

上初次违反│上    │违反本条│      │     │

4、货物一 │     │情节严重│      │     │

批51-100 │     │    │      │     │

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伪造或 │     │    │      │     │

涂改国务院│     │    │      │     │

卫生行政部│不如实申报│不如实申│      │     │

门规定的检│疫情(细则│报疫情 │      │     │

疫单证,第│8、15、24 │(细则8 │      │     │

三次以上违│38、48条规│15、24、│      │     │

反情节较重│定)第三次│38、48条│      │     │

2、不如实 │以上违反 │规定)情│      │     │

申报疫情 │     │节严重 │      │     │

(细则第8 │     │    │      │     │

15、24、38│     │    │      │     │

48条规定)│     │    │      │     │

第二次违反│     │    │      │     │

     │     │    │      │     │

─────┼─────┼────┼──────┼─────┼──────

初次违反情│第二次违反│第三次以│      │     │

节较重(微│     │上违反 │      │     │

生物、人体│     │    │      │     │

组织、生物│     │    │      │     │

制品、血液│     │    │      │     │

及其制品11│     │    │      │     │

份以上,动│     │    │      │     │

物6只以上 │     │    │      │     │

)    │     │    │      │     │

─────┴─────┴────┼──────┼─────┼──────

 初次违反情节较轻       │1、初次   │     │

                │违反情节  │     │

                │较重    │     │

                │2、第二次以 │     │

                │上违反   │     │

────────────────┼──────┼─────┼──────

隐瞒疫情、伪造情节、情节较   │隐瞒疫情  │     │

轻,经查证为非传染病      │伪造情节  │     │

                │情节较重  │     │

                │经查证为  │     │

                │传染病   │     │

────────────────┼──────┼─────┼──────

初次违反情节较轻        │1、初次   │     │

擅自排放压舱水5000吨以下    │违反情节  │     │

                │较重、擅  │     │

                │自排放压  │     │

                │舱水5001  │     │

                │吨以上   │     │

                │2、第二次  │     │

                │以上违反  │     │

────────────────┼──────┼─────┼──────

经查证擅自移运的尸体骸骨    │经查证擅  │     │

为非传染病死亡,情节较轻    │自移运的  │     │

                │尸体、骸  │     │

                │骨为传染  │     │

                │病死亡情  │     │

                │节较重   │     │

─────┬─────┬────┼──────┼─────┼──────

     │     │    │初次违反  │初次违反 │第二次以

     │     │    │情节较轻  │情节较重 │上违反,

     │     │    │废旧物品  │废旧物品 │情节较重

     │     │    │1-1000   │1001-5000 │废旧物品

     │     │    │吨以下,  │吨废旧船舶│5001吨以

     │     │    │废旧船舶  │10001吨  │上

     │     │    │10000吨   │以上   │

     │     │    │以下    │     │

     │     │    │      │     │

     │     │    │      │     │

─────┼─────┼────┼──────┼─────┼──────

     │     │    │移下监测  │移下监测 │移下监测

     │     │    │传染病人  │传染病人 │传染病人

     │     │    │情节较轻  │情节较重 │造成监测

     │     │    │      │     │传染病传

     │     │    │      │     │播危险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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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本标准所称“以上”“以下”含本数在内。

@/表@


贺州市驻军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人民政府


贺政发〔2007〕3号


贺州市驻军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副处级以上单位:



  《贺州市驻军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二届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一月二十九日



贺州市驻军部队随军家属
就业安置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做好本市驻军部队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工作,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保持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劳动保障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00〕19号)和国务院、中央军委2004年8月1日颁发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  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随军家属是指驻贺州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中,经师(旅)级以上政治机关批准随军的现役军官配偶、文职干部配偶和士官配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置包括指令性安置、双向选择安置和经济性补偿安置三种。



  第四条 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是军队和地方的共同责任,是全社会的政治任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不分所有制性质的一切经济组织,都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和责任。



  第五条 各级党委、政府,各部门和用人单位,要把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作为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纳入“一把手工程”,纳入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内容,层层建立责任制,确保安置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第六条 市驻军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在市委、市人民政府和贺州军分区的领导下,负责全市驻军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协调工作。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贺州军分区、海军信都导航台、武警贺州市支队、武警贺州市消防支队和广州军区第二通信总站通信连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各县(区)人民政府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驻军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八步区所辖的在市城区范围内的单位,有接收市人民政府安置的随军家属的责任和义务;信都镇政府有接收上级政府下达的安置海军信都导航台随军家属的责任和义务。



  第八条 编制、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是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随军家属的就业咨询、就业培训、发布就业信息、举办“自主择业”洽谈会和向用人单位推荐就业等工作。人事部门负责安置干部身份的随军家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安置工人身份的随军家属。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拟安置到机关事业单位的随军家属的用编审核和报批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无工作的随军家属就业培训费和基本生活保障经费的核拨。民政、双拥等部门负责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计划的报送和协调工作。



  第九条 随军家属安置工作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驻贺各部队于每年2月底和9月底前,将本部队需要就业的随军家属名单按指令性安置和双向选择安置分类报驻军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协调办公室)。各部队所报的随军家属名单需附有师(旅)以上机关批准的随军审批表,并统一经部队党委签章,送贺州军分区签章确认后,再报协调办。



(二)协调办公室对随军家属名单进行初审后,会同人事、劳动保障、机构编制部门进行复审,并制定安置方案报市驻军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审核。



(三)协调办公室将审核通过的方案报市委、市政府审批后,以市人民政府文件公布。拟安置到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随军家属由市编办按程序报市编委会审批。经市编委会审批同意后,办理有关安置手续。



(四)协调办公室牵头组织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召开随军家属双向选择会。



(五)随军家属接到就业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到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 现役军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其家属列入指令性安置计划:



(一)现任副团级以上领导职务的;



(二)荣立二等功以上的;



(三)其家属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



(四)在边远地区连续工作10年以上或直接从事飞行、潜艇工作5年以上的。



  第十一条 随军家属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列入人才交流双向选择安置计划:



(一)所在单位破产倒闭的;



(二)人事档案关系挂靠军人服务社、人才交流中心或职介中心的;



(三)非本人因素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不符合指令性安置条件的。



第十二条 随军家属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列入安置计划:



(一)已在本市城区内工作的;



(二)配偶已转业到地方工作的;



(三)作为随军家属已作安置而本人不服从安置的;



(四)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并已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的;



(五)其他原因不宜安置的。



  第十三条 两地分居的随军家属,随军前属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的,市各级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专业对口或单位性质行业相同的原则,依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相关管理办法,积极协调拟接收单位办理调动手续。对列入指令性安置计划的随军家属,拟接收单位无特殊理由,不得拒绝接收。



  第十四条 随军前没有工作单位的随军家属,市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并按照国家及自治区相关政策,在征求本人意见后作出相应安排;对申请自谋职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第十五条 鼓励随军家属自找接收单位,对到非公有制企业就业的随军家属,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应当监督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做好随军家属的劳动权益保障工作。



  第十六条 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用人单位,在同等条件下,应当在工种、班次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随军家属。用人单位不得无故辞退随军家属。



  第十七条 随军家属经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推荐进行双向选择安置后,仍无单位接收,本人也无法找到工作的,按本市、县(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上浮20%发给生活补助,作为经济性补助安置,并按桂政发〔1997〕101号文件和国发〔2005〕38号文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直至随军家属上岗就业或配偶调离本市或配偶退出现役为止。



  第十八条 无法落实工作的随军家属生活补助费、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由财政部门列入年度预算。



  第十九条 无法落实工作的随军家属生活补助费由所属部队向市双拥办申报,市双拥办按月造册交市财政部门审核,由财政部门核准后拨至部队,由部队负责发放给随军家属。



  第二十条 随军家属失业期间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统一按全区在岗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水平的60%核定,以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随军家属失业期间养老保险费,由所属部队向市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市社保经办机构按月造册交市财政部门审核,由财政部门核准后拨至部队,再由部队负责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



  第二十一条 随军家属失业期间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上年度统筹地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具体操作办法按《贺州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贺署〔2000〕56号)和相关配套文件执行。随军家属失业期间基本医疗费,由所属部队向市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月造册交市财政部门审核,由财政部门核准后拨至部队,由部队负责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



  第二十二条 市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参保的随军家属建立个人帐户。随军家属重新就业或随军转移时,市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或市档案托管中心发出的通知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或转移手续。



  第二十三条 鼓励随军家属将其人事关系挂靠在政府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或就业服务中心,对现役军人家属挂靠人事关系的免收挂靠管理费。



  第二十四条 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税务、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要优先给予办理有关手续,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政策优惠。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经税务部门审查认定,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五条 随军家属的就业培训工作,由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



  第二十六条 无工作的随军家属可凭团以上政治机关的证明,到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或经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进行两次免费培训,并按规定发给相应的合格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七条 负责培训的部门应当根据社会人才需求合理设置专业课程,加强择业观念教育和定向职业技能培训,以更新随军家属的择业观念和提高就业竞争能力。



  第二十八条 随军家属就业每年需要的培训经费,由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专题报告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第二十九条 各级党委、政府应当加强对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在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拒绝接收指令性安置的部门和单位,要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三十条 各县(区)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认真抓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落实。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驻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贺州市驻军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暂行办法》(贺办发〔2003〕10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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