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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铁道行业税目税率注释》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9:46:51  浏览:841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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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铁道行业税目税率注释》的通知

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铁道行业税目税率注释》的通知
计投资[1993]412号

1993-03-19国家计划委员会

  (通知略)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铁道行业税目税率注释
  一、铁道线路、枢纽、客货站段的新、改扩建,税率0%
  铁路线路系指在实施铁路客货运输中,为机车车辆安全运行提供的轨道、路基、桥涵、隧道、明峒等,以及相应的通信、信号、电力、电气化、标志、电子终端及传输设备、给排水、防护、绿化等工程和设施。
  铁路枢纽系指为了合理调度、组织运输生产,在铁路交叉或干线客货运业务繁忙地区设置的由若干不同功能的线路、站、段、厂、所等设施及相应的指挥、服务部门所组成的一整套系统。
  铁路客货站系指进行客货运输服务、作业的场所。
  铁路段系指为实施运输作业而设置的各种生产、配套单位。主要包括车务段、列车段、客运段、机务段、车辆段、工务段、电务段、供电段、水电段、通信段、大修段、工程段、房产(建筑)段、公安段、生活供应段。
  以上各项的新建、改建、扩建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路基工程:(1)路基土石方工程;(2)路基附属工程;(3)路基加固及防护。
  2.桥涵工程(含立交桥):(1)下部工程;(2)上部工程;(3)引桥工程;(4)附属工程。
  3.隧道及明峒:(1)正峒开挖及衬砌;(2)压浆及防排水;(3)明峒及棚峒;(4)辅助坑道;(5)峒门;(6)整体道床;(7)附属工程。
  4.轨道工程:(1)正线;(2)站线;(3)线路有关工程。
  5.电气化工程:(1)接触网工程;(2)牵引变电所;(3)分区亭;(4)开闭所;(5)自耦所;(6)电力调度所;(7)供电段;(8)其它与电气化工程直接有关的工程及设备。
  6.通信及电子计算机传输通道工程:(1)通信线路;(2)通信设备;(3)通信电力供应;(4)电子计算机终端及传输通道设备。
  7.信号工程:(1)行车指挥设备;(2)闭塞设备;(3)联锁装置;(4)驼峰信号;(5)其他信号设备;(6)信号电力供应。
  8.电力工程:(1)供电线路;(2)车站地区照明;(3)电源设备。
  9.给排水工程:(1)给水工程;(2)排水工程。
  10.机务建筑及设备:(1)运用整备设备;(2)检修设备;(3)救援设备。
  11.车辆建筑及设备:(1)车辆段;(2)客车整备所;(3)列车检修所、站修所;(4)机械保温车加油站及红外线轴温探测设备检修所。
  12.客货运建筑及设备:(1)站场设备;(2)站区建筑;(3)机械化装卸设备;(4)铁路轮渡建筑及设备;(5)集装箱设备。
  13.工务建筑及设备。
  14.运营调度管理系统现代化设备。
  15.物资、公安部门建筑及设备。
  16.临时工程:(1)大型临时设施;(2)过渡工程;(3)临时房屋及小型临时设施。
  17.生产房屋:(1)通信房屋;(2)信号房屋;(3)电力房屋;(4)电气化房屋;(5)给排水房屋;(6)机务房屋;(7)车辆房屋;(8)客货运房屋;(9)工务房屋;(10)其他生产房屋。
  二、机车、车辆、铁路专用设备购置及机车、车辆修理,税率0%
  机车、车辆、铁路专用设备购置及机车、车辆修理,系指:
  1.在铁道线路上使用的各类型机车、车辆、车组、轨道车、救援车等以及为铁路运输服务的牵引动力设备、轨道机械、筑路机械、养路机械、工务机械、施工机械、救援机械及设备,编组站机械化、自动化设备,铁路通信、信号、电力设备,装卸运输机具设备,铁路行车指挥仪器、器具、设备,轻重型轨道及配件、集装箱(设备),混凝土制品、防腐木材、铁路桥梁设备、轮渡渡轮,行车安全设备、装置等(均含零部件、配件等)的购置以及为以上设备大、维修所需设备的购置和修理厂的新建、扩建、改建。
  2.现有机车车辆制造厂、机车车辆机械厂、机车车辆配件厂、铁路专用设备及专用器材厂的扩建、改建。(名单附后)
  三、机车车辆制造,税率5%
  机车车辆制造系指新建的机车车辆制造厂、机车车辆机械厂、机车车辆配件厂、铁路专用设备厂及专用器材厂。
  其新建的主要工程内容包括生产主体工程、生产配套及厂区公用工程等。
  附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铁道行业详目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铁道行业详目





项  目


主要单项(单位)工程


税率

 一、铁路线路,枢纽,客货站、段新建、改扩建工程   0%
1.路基工程 (1)路基土石方工程铁路区间、站场、货场及通往机务段、车辆段、工务段石碴场、材料厂、三角线、回转线、套线、石碴线、安全线、厂库线、牵引变电所专用线及其他站、段管线等路基填筑及夯压、路堑开挖、基底处理、换填土壤、整平路面及边坡工程。
(2)路基附属工程铁路路基之天沟、吊沟、排水沟、缓流井、防水埝、平交道(含路面、涵管等)的土石方和圬工工程。
(3)路基加固及防护路基锚固桩、沙井、沙桩、盲沟、片石垛、反压护道;因修筑路基引起的改河、河床加固;因防护边坡而采取的铺草皮、种草籽、护坡、护墙,各种圬工挡土墙;为防雪、防沙、防风而设置的防护林带的植树工程。 0%
2.桥涵程(含
  立交桥) (1)下部工程:包括水中筑岛、围堰修筑及拆除工程,明挖、沉井、钻孔桩、挖孔桩、打入桩、管桩等各种基础工程和基坑回填河道清理工程、墩台身修筑工程。
(2)上部工程:包括各种桥梁制作及架设、桥面系、桥梁检查设备,公路路面。
(3)引桥工程:铁路、公路引桥的上、下部建筑及桥头建筑物。
(4)附属工程:导流堤、排水堤等调节建筑物、河床加固及河岸防护、桥头锥体护坡等的土石方和圬工工程,桥头及桥上永久照明工程和设备。

0%

3.隧道及明峒 (1)正峒开挖及衬砌工程(包括回填)。
(2)压浆及防排水设施。
(3)明峒及棚峒。
(4)辅助坑道:竖井、斜井、横峒、平行导坑。
(5)峒门:包括仰坡及与峒门连接之挡墙。
(6)整体道床(包括短枕)。
(7)附属工程:排水沟、泄水沟、溶洞填筑、峒内桥涵及通风、照明等工程及设备。 0%
4.轨道工程 (1)正线:包括新建、改建之铺轨、铺道岔、铺枕、铺道床安设道岔转撤机防爬设备、调整器、轨距杆、轨撑及整体道床(指峒外)工程。包括线路和道岔拆除、起落拆铺及抽换或补充钢轨、轨枕、扣件及加固设备;道床的扒除、清筛、回填及补充道碴。
(2)站线:各种车站之到发线、编组线、安全线、避难线、牵出线、货物线、门吊走行线、联络线、迂回线、外包线机车走行线、列车停留线及各种进行技术作业的线路和通往机务段、车辆段、工务段、材料厂的线路以及三角线、回转线、套线、石碴线、厂库线、牵引变电所专用线,其他站、段管线之铺轨、铺枕、铺道床、铺道岔、安设防爬设备、调整器、轨距杆、轨撑。
(3)线路有关工程:区间和站内之平交道及其棚栏、栏杆道口铺砌车档、线路标志、正站线的线路备料及钢轨架和正站线的沉落整修。 0%
5.电气化工程 (1)接触网工程: A.区间及站内各种支撑结构:软横跨、硬横跨、站内支柱、路基支柱、隧道悬挂点、桥梁支持点、挡墙支撑。 B.架线:包括链式悬挂(含承力索、吊弦)、简单悬挂。 C.供电线:包括支持结构和架线。 D.回流线:包括支持结构和架线。 E.其他:限界门和滑行试验。
(2)牵引变电所建安工程及设备。
(3)分区亭建安工程及设备。
(4)开闭所建安工程及设备。
(5)自耦所建安工程及设备。
(6)电力调度所建安工程及设备。
(7)供电段建安工程和设备。
(8)其他与电气化工程直接有关的工程及设备。 0%
6.通信及电子计 
  算机传输通道
  工程 (1)通信线路:包括干线和地区线路之架空电线路,架空电缆(或光缆)、地下电缆(或光缆)、水底电缆(或光缆)和微波工程。
(2)通信设备:包括干线通信、局内通信、区段通信、地区通信、站场通信等电话、电报、电传、无线电话、扩音装置、电源设备及其他通信设备等建安工程和设备。
(3)通信电力供应:专为通信工程修建的发电、配电工程及设备。
(4)电子计算机终端及传输通道工程及设备。 0%
7.信号工程 (1)行车指挥设备:包括调度集中、调度监督、行车指挥中心及其他遥信、遥控设备。
(2)闭塞设备:包括自动闭塞、半自动闭塞建安工程及设备。
(3)联锁装置:电气集中、电锁器联锁之建安工程及设备
(4)驼峰信号:包括驼峰自动化(含电子计算机及外围设备)、机械化、非机械化的建安工程及设备。
(5)其他信号设备:桥、隧道、道口、坍方等信号、机车信号、自动停车装置及大站遥控、遥信等特殊信号工程之建安工程和设备。
(6)信号电力供应:专为信号工程修建的发电、配电工程 0%
8.电力工程 (1)供电线路:包括高压、低压电线路及电缆。
(2)车站地区照明:包括灯柱、灯塔、灯桥及灯具配线。
(3)电源设备:包括发、变、配电设备和杆间变压器和动力配线设备。 0%
9.给排水工程 (1)给水工程:含水源工程之堤坝修筑、引水设备的护岸及加固,各种井室、坑道、水源井、集水井,供水管路(包括地下水管、水管桥)给水建筑物之聚水、贮水、软水、净水建筑及水鹤(包括泄水、渗水井)、水泵、过滤池、冲洗场。
(2)排水工程:排水管路(含检查井)、污水提升站、调节处理池、污水废水处理建筑物、排水阴沟及机械排水之设备安装。 0%
10.机务建筑及
  设备 (1)运用整备设备:包括转车盘、清灰、给煤、给沙、上油、上水、检查坑及擦洗设备。
(2)检修设备:包括架、定(轮、洗)修段、折返段。架、定(轮、洗)修库、中检库、准备库内设检查坑及压缩空气、水、蒸汽、乙炔、电力供应管路和配备相应的机械设备。
(3)救援设备。 0%
11.车辆建筑及
  设备 (1)车辆段:含客车段、货车段、混合段、罐车段、机保段。
(2)客车整备所。
(3)旅客列车检修所、货物列车检修所、站修所。
(4)机械保温车加油站、红外线轴温探测设备检测所。 0%
12.客货运建筑
  及设备 (1)站场设备:包括站台、货坪、雨棚、天桥、地道、平过道、检票口、站名牌、装卸台、加冰所、量载规、轨道衡、给冰台、储冰台。(2)站区建筑:通站公路、站内道路(包括路面、桥涵等)、围墙及大门、棚栏、站区排水(排水沟、检查井等)、车站广场(包括广场排水)、绿化布置。
(3)机械化装卸设备:包括蒸汽吊、轨道吊、装砂机、卸煤机、机械化漏斗仓库及其配套设备。
(4)铁路轮渡建筑及设备
(5)集装箱设备 0%
13.工务建筑及
  设备 包括苗圃、碴场和其他工务建筑及设备(包括工务修配设备、长轨焊接设备)。大型养路机械及设备。 0%
14.运营调度管
  理系统现代
  化设备   0%
15.物资、公安
  部门建筑和
  设备   0%
16.临时工程 (1)大型临时设施:铁路便线、便桥、临时铁路岔线、汽车运输便道(包括桥涵建筑)、渡口、码头及通行汽车的浮桥、吊桥、天桥、栈桥、地道;临时通信干线、临时电力干线、临时给水干管路、临时发电站、变电站、临时砂石场、轨节拼装场、存梁场、混凝土及制品厂、材料厂、临时钢结构制造场。
(2)过渡工程:便线、便桥、通信、信号过渡工程及其他过渡工程。(3)临时房屋及小型临时设施 0%
17.生产房屋 (1)通信房屋:包括电话所、电报所、机械室、检查所、电源室、电务段、电务修配厂、通信工区、领工区、修理房及检修所、队专供通信用的发、变、配电所、贮藏室、料具间、料棚、厕所。
(2)信号房屋:包括机械房、信号楼、信号工区、领工区及专供信号电力用的发、变、配电所、信号检修所、测试队。
(3)电力房屋:包括水电段、电力工区、领工区、发、变、配电所、试验室、计量所。
(4)电气化房屋:包括供电段、牵引变电所、开闭所、分区亭、接触网领工区。
(5)给排水房屋:包括给水段泵房、水鹤看守房、给水修理工厂、给水领工区、工区、净软水及污水处理所(间)。
(6)机务房屋:包括蒸汽、内燃、电力之机务本段、定修段、检修段、运用段、派驻机车折返段、折返段、整备所、换乘所及各种生产车间和值班室、清碴工室、干沙房、投煤炼习室、给煤工室、站修基地专用仓库。
机车库和机车修配厂及其专门建筑如检查坑、落轮坑、库内线。
(7)车辆房屋:包括车辆段、站修所、客车整备所、列检所、红外线轴温检测站、分局轴温监测中心、车辆检修所、边修线、红外线监测设备检修所、车轮厂、机保车加油站之各种生产车间、车辆技术作业房屋、罐车蒸洗库、空气压缩机站、客车消毒库、空调、冷藏车辆库。 车辆库及车辆修配专门建筑。
(8)客货运房屋:站屋、乘降所、候车室、问询室、旅客食堂、售票房、电话室、行李房、包裹房、存物处、厕所。 仓库:货物仓库、换装库、冷藏室、贮盐室、贮冰室、冷却机室、制冰厂、锅炉房。 生产技术服务房屋:专运段、车务段、客运段、列车段、工务段、建筑段、生产技术服务房屋、乘务员接待室、运转室、列车段调度所、道岔清扫房、扳道房、磅秤修理所、消毒冲洗站、兽医所、生物研究站、篷布修理所、调度中心(所)、试验中心(所)、装卸机械修配厂(所、车间)。
(9)工务房屋:包括材料库、工具库、铁工厂、工务修配厂及线路、路基、桥梁、隧道、房屋建筑工区及领工区,大型养路机械化作业基地、焊轨厂基地、轨道车库、各种看守房屋、苗圃、林场及永久石碴场的房屋。
(10)其他生产房屋:包括材料厂、材料棚、危险品地窖、油库。国际行车公寓、行车公寓、乘务员公寓、待班室。电子计算机自控系统之房屋、统计工厂。 0%
二、机车车辆修理厂新建、扩建改建,现有机车车辆制造厂、机车车辆机械厂机车车辆配件厂扩建、改建,铁路专用设备及专用器材厂扩建、改建   0%
(一)生产主体工
   程 机车解体车间,机车准备间,机车组装车间,机车整备间,机车水阻试验间,机车交验间,机车漏雨试验间,机车油漆间,冲压备料车间,钢材预处理车间,锅炉车间,煤水车车间,部件车间,车轮车间,附件车间,附件试验站,机械车间,机械一车间,机械二车间,机械三车间,机械四车间,机械五车间,热处理车间,表面处理车间,电镀车间,磷化车间,铸工车间,铸钢车间,铸铁车间,有色铸造车间,锻工车间,弹簧车间,车架车间,起重机车间,下部车间,钢结构车间,车体车间,机体焊接车间,电子器件车间,配件车间,柴油机车间,柴油机试验站,液力传动车间,液力传动试验站,电机车间,电机浸烘间,电机试验站,线圈间,电器间,水压机车间,受电弓车间,转向架车间,轴承间,挂瓦室,油线室,变压器车间,变压器试验站,线圈车间,电器车间,电机解体车间,大电机车间,小电机车间,电机油漆间,整流子车间,元件车间,元件试验站,电控车间,电控试验站,绝缘车间,换向器车间,客车冲洗消毒间,客车解体车间,铝合金窗车间,客车抛丸底漆间,客车组装车间,客车漏雨试验间,客车油漆间,客车交验间,墙板车间,高包车间,准备车间,玻璃钢车间,修配车间,金属件车间,制材车间,木材干燥室,木工车间,木配件车间,木配件油漆间,缝纫间,隔热料间,地铁车辆车间,空调机组检修车间,空调机组试验站,制冷车间,保温车解体车间,保温车冲洗准备间,保温车抛丸底漆间,保温车组装车间,保温车漏雨试验间,保温车油漆间,保温车交接站,冰箱车间,三机(柴油机、电机、冷冻机)车间,三机(柴油机、电机、冷冻机)试验站,货车解体车间,货车冲洗准备间,货车抛丸底漆间,货车组装车间,货车漏雨试验间,货车油漆间,货车交验间,罐车车间,罐修车间,车钩制动车间,模锻车间,自由锻车间,重锻车间,轻锻车间,轴锻车间,轴承热处理车间,滚动轴承车加工车间,滚动轴承磨加工车间,滚动轴承组装车间,增压器车间,增压器试验站,调速器车间,扫气泵车间,扫气泵试验站,齿轮车间,油泵油嘴车间,气阀车间,阀类车间,紧固件车间,缸头车间,缸套车间,活塞连杆车间,活塞环车间,万向轴车间,轴瓦车间,制动机车间,三通阀车间,车钩缓冲器车间,闸瓦车间,高摩合成闸瓦车间,电子计量车间,拖车车间,组装车间,机车信号车间,电气件车间,油漆车间,粉喷车间,印制板车间,信号加工车间,内燃电控车间,转辙机车间,热压车间,驼峰车间,抻拔车间,玻璃车间,磁铁车间,钣金车间,冲压车间,铸造车间,零部件车间,仪表车间,无线车间,科研试制车间,电缆车间,信缆车间,力缆车间,辐照电缆车间,辐照塑料车间,拉丝车间,盘具车间,轨枕车间,电杆车间,混凝土搅拌楼(站),上料斜道,散装水泥仓(库),骨料仓(库),砂石加工车间,钢筋车间,钢模车间,钢结构车间,锚塞、锚套加工间,热处理间,环氧树脂制品车间,玻璃钢制品车间,板材车间,梁柱车间,混凝土连锁块车间,木材车间,素材间(库),选材工段,电杆剥皮工段,枕木剥皮刻痕车间,胶合枕木车间,蒸制车间,混合间,机械间,操作控制室,防腐作业间,油枕棚,油枕质量检查室,木材防腐剂车间,各类制板车间,竹胶垫板生产车间,镁砂砖生产车间,耐火砖注油防腐车间,造纸及纸制品车间,制梁车间,桥梁钢结构车间,桥梁修模车间,桥梁防水层车间,综合车间,轧钢车间,钢轨淬火车间,冷拔、下料车间,酸洗间,弹条扣件车间,道钉车间,螺栓车间,减速顶车间,机车车辆配件车间,闸瓦钢背车间,起道机车间,客车电扇车间,钢梁车间,抛丸室,油漆间,烘干室,专用紧固件车间,高强螺栓车间,钉栓车间,道岔车间,道岔机加工车间,锰叉机加工车间,锰钢辙叉热处理间,水韧炉, AT轨根锻成型间,开卷下料车间,压型间,集装箱车间,拼焊间,抛丸间,淋雨试验车间,精铸车间,造型间,轨道车试验站,工程作业车试验站,轨上机械车间,轨道吊车间,汽油机车间,汽油机装配间,汽油机试验站,叉车车间,叉车试验站,钢模板车间,脚手架车间,机加工车间,附件车间,小件车间,压力容器车间,乙炔瓶车间,制瓶车间,填料车间,修理车间,密封环车间。 0%
(二)生产配套及
   厂区公用工
   程 机修车间,机修铆焊间,动修车间,电修车间,维修车间,工具车间,工具热处理间,锻工间,模具车间,模型车间,建筑车间,木工间,钢筋混凝土构件预制场,利材车间,废油再生间,切削处理站,落锤站,缝纫间,中心计量室,鉴定站,钢材质检站,中心试验室,各类工艺及产品试验室,计算站,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站),运输车间,汽车间,汽车加油站,机车库,机车加油站,消防车库,汽车修理间,铁路专用线,试车线,厂区道路,厂区铁路,电瓶车库,蓄电池充电间,叉车间,动力车间,压缩空气站,制氧站,乙炔站,煤气站,煤气调压站,二氧化碳站,发电机站,锅炉房,热交换站及回水泵房,动力计量分配站,给水泵房及水源井,水塔,蓄水池,污水泵房,雨水泵房,循环水泵房,污水处理站,废汽利用站,电能回收站,环保监测站,降压站,总变配电室,变电室,配电室,冷冻站,电话站,厂区公用管网,铁路专用线等。厂区给水排水,地中衡,轨道衡,仓库,储料(液)罐及储油罐,料场及堆场,技术档案用房,技术图书用房,计算机房。(其他未列配套和附属工程的税率与主体工程相同。) 0%
三、新建机车车辆制造厂、机车车辆机械厂、机车车辆配件厂、铁路专用设备厂及专用器材厂   5%
(一)生产主体工
   程 机车组装车间,机车整备间,机车水阻试验间,机车交验间,机车漏雨试验间,机车油漆间,冲压备料车间,钢材预处理车间,锅炉车间,煤水车车间,部件车间,车轮车间,附件车间,附件试验站,机械车间,机械一车间,机械二车间,机械三车间,机械四车间,机械五车间,热处理车间,表面处理车间,电镀车间,磷化车间,铸工车间,铸钢车间,铸铁车间,有色铸造车间,精铸车间,锻工车间,弹簧车间,车架车间,起重机车间,下部车间,科研试制车间,钢结构车间,车体车间,机体焊接车间,电子器件车间,配件车间,附件试验站,柴油机车间,柴油机试验站,液力传动车间,液力传动试验站,电机车间,电机浸烘车间,电机试验站,线圈间,电器间,水压机车间,受电弓车间,转向架车间,轴承间,挂瓦室,油线室,变压器车间,变压器试验站,线圈车间,电器车间,电机解体车间,大电机车间,小电机车间,电机油漆间,整流子车间,元件车间,元件测试室,电控车间,电控试验站,绝缘车间,换向器车间,客车抛丸底漆间,客车组装车间,客车漏雨试验间,客车油漆间,客车交验间,墙板车间,高包车间,准备车间,玻璃钢车间,金属件车间,制材车间,木材干燥室,木工车间,木配件车间,木配件油漆间,缝纫间,隔热料间,地铁车辆车间,制冷车间,保温车抛丸底漆间,保温车组装车间,保温车漏雨试验间,保温车油漆间,保温车交接站,冰箱车间,三机(柴油机、电机、冷冻机)车间,三机(柴油机、电机、冷冻机)试验站,货车抛丸底漆间,货车组装车间,货车漏雨试验间,货车油漆间,货车交验间,罐车车间,车钩制动车间(钩缓车间),模锻车间,自由锻车间,重锻车间,轻锻车间,轴锻车间,轴承热处理车间,滚动轴承车加工车间,滚动轴承磨加工车间,滚动轴承组装车间,增压器车间,增压器试验站,调速器车间,扫气泵车间,扫气泵试验站,齿轮车间,油泵油嘴车间,气阀车间,阀类车间,紧固件车间,缸头车间,缸套车间,活塞连杆车间,活塞环车间,万向轴车间,制动机车间,三通阀车间,车钩缓冲器车间,闸瓦车间,高摩合成闸瓦车间,叉车车间,电子计量车间,拖车车间 5%
(二)生产配套工
   程 机修铆焊间,动修车间,电修车间,维修车间,工具车间,工具热处理间,锻工间,模具车间,模型车间,建筑车间,木工间,钢筋混凝土构件预制场,运输车间,汽车间,汽车加油站,机车库,机车加油站,汽车修理间,电瓶车库,蓄电池充电间,叉车间,动力车间,压缩空气站,制氧站,乙炔站,二氧化碳站,锅炉房,热交换站及回水泵房,厂区公用管网,地中衡,轨道衡。 5%
利材车间,废油再生间,切削处理站,污水处理站,废汽利用站,电能回收站,环保监测站。(其他未列配套和附属工程的税率与主体工程相同。) 0%


 附注:表中未列的铁路工程项目的税率比照暂行条例相同专业执行。



附件二:
  

铁路工业有关工厂名单







一、路外为铁路生产机车车辆的企业
  1.内蒙古第一机械制造厂货车项目
  2.晋西重型机械厂货车项目
  3.重庆重型铸锻厂货车项目
  4.华山冶金车辆修造厂
  5.长沙重型机器厂客车项目
二、铁道部现有部属机车车辆、铁路专
  用设备及器材制造、修理厂
  1.齐齐哈尔车辆厂
  2.哈尔滨车辆厂
  3.牡丹江机车厂
  4.长春客车厂
  5.沈阳机车车辆厂
  6.大连机车车辆厂
  7.唐山机车车辆厂
  8.石家庄车辆厂
  9.天津机车车辆机械厂
  10.北京二七机车厂
  11.北京二七车辆厂
  12.南口机车车辆机械厂
  13.昌平机车车辆机械厂
  14.太原机车车辆厂
  15.大同机车厂
  16.永济电机厂
  17.济南机车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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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第26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特殊标志保护规定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64号


  《深圳第26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特殊标志保护规定》已经市政府四届五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许宗衡
二○○七年五月十一日
 
深圳第26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特殊标志保护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第26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以下简称深圳大运会)特殊标志的保护,保障深圳大运会特殊标志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深圳大运会特殊标志是指:
  (一)国际大学生体育联合会(以下简称国际大体联)会徽、国际大体联国际大学生运动会商标、国际大体联颂歌、大运会圣火、国际大体联项目命名、国际大体联项目徽章;
  (二)深圳第26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及其简称等专有名称;
  (三)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大体协)的名称、徽记、标志;
  (四)深圳第26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深圳大运会组委会)的名称、徽记,深圳大运会的吉祥物、会歌、口号,深圳第26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及其简称等特殊标志;
  (五)深圳第26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申办委员会的名称、徽记、标志。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深圳第26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特殊标志权利人,是指国际大体联、中国大体协和深圳大运会组委会、经合法授权的被许可人和其他合法权利人。
  国际大体联、中国大体协和深圳大运会组委会之间的权利划分,依照《国际大体联章程》和《2011年第26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主办合同》确定。
  第四条 深圳大运会特殊标志权利人,依据本规定对深圳大运会特殊标志享有专有权。
  未经深圳大运会特殊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为商业目的(含潜在商业目的,下同)使用深圳大运会特殊标志。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商业目的,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下列方式利用深圳大运会特殊标志:
  (一)将深圳大运会特殊标志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
  (二)将深圳大运会特殊标志用于服务项目中;
  (三)将深圳大运会特殊标志用于广告宣传、商业展览、营业性演出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四)销售、进口、出口含有深圳大运会特殊标志的商品;
  (五)制造或者销售深圳大运会特殊标志;
  (六)可能使人认为行为人与深圳大运会特殊标志权利人之间有赞助或者其他支持关系而使用深圳大运会特殊标志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 深圳大运会组委会应当依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的规定,及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登记申请,办理特殊标志登记手续;依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规定,及时向海关总署提出备案申请,办理相关知识产权备案手续。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本规定,负责深圳大运会特殊标志保护工作,并协助深圳大运会组委会办理特殊标志登记手续。
  第七条 为商业目的使用深圳大运会特殊标志的,深圳大运会特殊标志被许可人应当依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的规定,自签订使用许可合同之日起一个月内将使用许可合同副本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存查。
  依照前款规定订立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范围、期间内使用深圳大运会特殊标志。
  第八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经依法使用深圳大运会特殊标志的,可以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
  第九条 侵犯深圳大运会特殊标志专有权应依法赔偿,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犯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深圳大运会特殊标志许可使用费合理确定。
  第十条 对侵犯深圳大运会特殊标志专有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深圳大运会特殊标志有关的情况;
  (二)查阅、复制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帐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当事人涉嫌侵犯深圳大运会特殊标志专有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深圳大运会特殊标志专有权的物品,依法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依法没收侵权的商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在2000元以下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使用与深圳大运会特殊标志相同或者近似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的标志的;
  (二)未经深圳大运会特殊标志所有人许可,擅自制造、销售特殊标志或者将特殊标志用于商业活动的;
  (三)未经深圳大运会特殊标志权利人许可,被许可人擅自许可他人使用特殊标志的。
  第十二条 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包庇侵犯深圳大运会特殊标志权利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进出口货物涉嫌侵犯深圳大运会特殊标志专有权的,由海关依法查处。
  第十六条 深圳大运会特殊标志除依照本规定受到保护外,可以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法律的规定获得保护。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少先队辅导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 教育部 人事部等


共  青  团  中  央
教     育     部
人     事     部
全  国  少  工  委

中青联发[2007]24号


关于印发《少先队辅导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教育厅(教委),人事厅(局),少工委:

  少先队辅导员是少年儿童的亲密朋友和指导者,少先队的各项工作和任务都要依靠少先队辅导员具体实施。为深入贯彻落实共青团中央、教育部、人事部等中央八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少先队工作的意见》(中青联发〔2005〕22号)和第五次全国少代会精神,按照“全队抓基层,全队抓落实”的工作要求,提高少先队辅导员素质,进一步加强少先队辅导员队伍建设,推进少先队事业深入发展,共青团中央、教育部、人事部、全国少工委研究制订了《少先队辅导员管理办法(试行)》。这是加强少先队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的重要文件。现将《少先队辅导员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共青团中央
                        教育部
                        人事部
                        全国少工委
                        2007年6月11日



少先队辅导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少先队辅导员是少先队员的亲密朋友和指导者,是我国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力量。为加强少先队辅导员队伍建设,规范辅导员的工作,根据《中国少年先锋队章程》以及团中央、教育部等部委关于加强少先队工作的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少先队总辅导员、少先队大队辅导员、少先队中队辅导员和少先队志愿辅导员。

  第三条 各级少先队组织要认真贯彻本办法的要求,努力引导少先队辅导员做少先队员人生追求的引领者、实践体验的组织者、健康成长的服务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者和良好发展氛围的营造者。

第二章 辅导员的任职条件

  第四条 辅导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具有坚定的政治方向,能自觉实践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

  2.热爱少年儿童,热爱少先队工作,品行端正,作风正派,具有奉献精神,竭诚为少年儿童健康成长服务。

  3.掌握教育规律和当代少年儿童成长规律,引导少年儿童在实践体验中提高全面素质。

  4.综合素质比较全面,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和一定的理论研究能力。

  第五条 农村学校的大中队辅导员和乡(镇)总辅导员应具有中师以上(含中师)文化程度。城区中小学校的大中队辅导员和省(区、市)、市(地)、县(市、区)总辅导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含大专)文化程度。

  第六条 大队辅导员和乡镇总辅导员应具有2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省(区、市)、市(地)、县(市、区)总辅导员应具有3年以上的少先队工作经验。

  第七条 少先队大队辅导员上岗前必须参加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少工委组织的专业培训,并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少工委颁发由全国少工委制定统一格式的《少先队辅导员培训合格证书》。

第三章 辅导员的配备与管理

  第八条 省(区、市)、市(地)、县(市、区)、乡(镇)少工委应设少先队总辅导员。总辅导员应由长期从事少先队工作,具有丰富经验、较强组织协调能力和较高理论研究水平的人士担任。省级、市级总辅导员应设在同级团委,县(市、区)级总辅导员可设在同级团委,也可设在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省(区、市)、市(地)、县(市、区)总辅导员应按不低于同级团委或教育行政部门中层副职的标准配备。乡(镇)总辅导员由中心校少先队大队辅导员兼任。

  第九条 大队辅导员由所在学校推荐、上级团委聘请、从事学校少先队工作的优秀教师担任。在配备与管理上应做到:

  1.有15个教学班以上的小学,初一、初二两个年级有8个教学班以上的中学,应配备一名少先队大队辅导员。中学的大队辅导员可由中学团委(总支)书记或团委副书记兼任。

  2.大队辅导员在已与学校明确了聘用关系的人员范围内,按照队章的规定聘请,三年一聘,聘请的第一年为试用期,试用期间考核如不合格则随时解聘,工作业绩突出者可续聘。学校对大队辅导员进行调整时,需征求上级团委意见,并做到随缺随补。团组织聘请辅导员应举行仪式,颁发聘书。

  3.大队辅导员按学校中层管理人员进行管理和使用,列席校务会议。从事少先队工作多年,且成绩特别突出者,可列入教育系统后备干部培养序列。

  4.符合《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或《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要求的大队辅导员可按有关规定评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5.大队辅导员每周兼课一般不超过6课时,从事少先队的工作时间每周不低于10课时。大队辅导员的工作量要折算成相应的教学工作量。大队辅导员节假日组织开展少先队活动,学校应给予适当调休。

  第十条 初中和小学以班级为单位成立少先队中队,中队辅导员一般由班主任兼任,也可由其他课任教师兼任。聘请中队辅导员要举行仪式,颁发聘书。

  第十一条 学校和社区少先队组织要至少聘请一名志愿辅导员。少先队志愿辅导员应从各行各业的先进人物、优秀青年学生、志愿者和解放军指战员、武警官兵、公安民警以及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社会各界热心少年儿童工作的人士中聘请。聘请志愿辅导员要举行仪式,颁发聘书。县(市、区)少工委要对志愿辅导员及时进行登记注册,并对他们进行培训。

第四章 辅导员的职责

  第十二条 各级总辅导员的职责是:在同级少工委的领导下,参与团委、教育行政部门、少工委对本区域内少先队工作计划的研究、制订和重大活动的设计、实施;参与对基层辅导员的工作指导和业务培训;及时向上级少工委和有关部门反映基层辅导员在工作、学习、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并参与会同有关部门协商解决。

  第十三条 少先队大队辅导员的职责是:抓好学校少先队基础建设;组织开展少先队大队的各项活动;指导和协调中队辅导员工作;培训中队辅导员;关注队员的身心健康,反映他们的意见和成长中的需求,争取学校、家长、社会的支持和配合;维护少年儿童的合法权益,促进他们健康成长全面发展;协助学校行政管理工作;协助社区少工委工作。

  第十四条 少先队中队辅导员的职责是:在大队辅导员的领导下,指导中队委员会制订计划、开展工作、组织活动;指导中队集体建设,帮助队员学会当家作主。

  第十五条 少先队志愿辅导员的职责是:充分利用自身的优势和专长,辅导少年儿童开展丰富多彩的实践体验和文娱活动;维护少年儿童的合法权益;为学校和社区的少先队工作创造条件,提供支持。

第五章 对辅导员的培训

  第十六条 各级少工委要把对辅导员的培训作为重要的工作任务,制订年度培训计划,利用寒暑假和节假日对辅导员进行培训,并为他们参加培训创造条件。

  第十七条 辅导员培训以“实际、实用、实效”为宗旨,应着重做好上岗前的专业培训、在岗期间的业务培训和更新知识的专项培训等。

  第十八条 辅导员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政治理论、少先队业务、少先队重大工作项目等。辅导员培训大纲、计划、教材要由省级以上(含省级)少工委组织专家编写。

  第十九条 辅导员培训按照分级培训、分类负责的原则实施,分为全国、省、市、县四个层次。全国和省级少工委的培训以总辅导员、骨干大队辅导员及专项培训为主,市(地)、县(市、区)两级培训要扩大到中队辅导员,县级少工委培训要以中队辅导员为主。

  第二十条 各级少工委要努力创造条件为辅导员受训提供经费支持。要落实各级团费的10%用于少先队辅导员的培训的要求,同时积极争取财政和相关方面的支持。各中小学校应把辅导员的培训纳入教师继续教育体系。

  第二十一条 新任或拟任辅导员的优秀教师,参加上岗培训的时间一般不少于3天。在岗的大中队辅导员、总辅导员每年累计参加各类培训(含以会代训)的时间一般不少于5天。培训结束要颁发相应的证书。

第六章 对辅导员的业绩考核

  第二十二条 省(区、市)、市(地)、县(市、区)、总辅导员由同级团委、教育行政部门、少工委负责考核。乡(镇)总辅导员、大队辅导员由县(市、区)少工委按照《少先队辅导员工作纲要(试行)》的要求进行考核。中队辅导员由学校少先队大队委员会和大队辅导员共同考核。

  第二十三条 对各级总辅导员的考核可结合单位工作考评一年进行一次。对大、中队辅导员的考核每学期进行一次,并建立考核档案。

  第二十四条 对大、中队辅导员的考核主要应包括以下环节:(1)个人进行工作总结;(2)在所在学校进行民主测评,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3)确定考核等次。考核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考核结果要作为辅导员聘请、评选先进的重要依据,考核不称职者应予解聘。

  第二十五条 考核应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辅导员的考核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并报上级少工委备案。

第七章 对辅导员的奖励

  第二十六条 对经正式聘请,工作有显著成绩或作出特殊贡献的各级总辅导员、大中队辅导员和志愿辅导员,由各级团委、少工委联合教育行政部门等共同表彰,并授予“十佳少先队辅导员”、“十佳少先队志愿辅导员”、“优秀少先队辅导员”的荣誉称号。

  第二十七条 受到表彰的大中队优秀辅导员和乡(镇)优秀总辅导员应享受同级优秀教师的待遇。

  第二十八条 辅导员在少先队工作中获得的各种奖励和研究成果,应与中小学教师在教学方面获得的奖励和研究成果同等对待,并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聘用、职务和工资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共青团组织表彰的先进工作者,教育行政部门表彰的优秀教师,少先队辅导员要占一定比例。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共青团中央、全国少工委、教育部、人事部共同制定,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发文部委。省级少工委可联合相关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或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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