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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6 02:54:53  浏览:896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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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

广东省阳江市人民政府


阳江市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

2003年1月13日


第一条 为加强乡镇船舶的安全管理,明确责任,理顺管理关系,维护水上交通秩序和通航环境,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广东省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管理规定》,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阳江市行政区域内水域从事航行、停泊、作业、游览的乡镇船舶以及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乡镇船舶是指乡镇和农村中的企业、事业单位的船舶和个体、联户、承包户从事客货运输的船舶以及农民专门用于农业生产、日常生活交通的船舶,但不包括渔业船舶。乡镇船舶包括乡镇运输船舶和乡镇自用船舶。
第三条 县(区)、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加强对乡镇船舶的安全管理,逐级签定安全管理责任书,建立健全县(区)、乡镇、村、船主四级安全责任制,逐级签订安全责任书。
第四条 县(区)人民政府对乡镇船舶安全负有领导和管理的责任,其职责是:
(一)负责贯彻国家和上级有关乡镇船舶管理的方针、政策,组织实施水上交通安全法规;
(二)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广泛的安全宣传教育,制定有关的安全防范措施;
(三)组织、协调交通、海事、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部门,不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乡镇船舶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落实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根据辖区乡镇船舶数量和分布,设置乡镇船舶管理机构或专职管理人员,直接负责乡镇船舶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设置的乡镇船舶管理机构或专职管理人员的职责是:
(一)负责乡镇船舶日常管理和乡镇渡口、码头现场巡查;
(二) 结合当地乡镇实际情况,制定乡镇船舶管理方案;
(三)摸清辖区乡镇船舶底数,查明情况,做好乡镇船舶普查、注册工作;
(四)教育群众提高安全意识,协助海事部门对船员进行技术培训和考核,督促船主按规定办理船舶证件。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认真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经常对船员、村民开展安全宣传教育,积极协助船舶管理机构或人员做好乡镇船舶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督促本村乡镇船舶登记、注册和乡镇船舶从业人员接受培训;
(二)教育群众注意提高水上安全意识,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制止水上非法交通行为;
(三)墟日、节假日、学生过渡高峰期组织人员到渡口、码头维护秩序,制止超载。
第八条 交通主管部门要对乡镇船舶交通安全实施行业管理,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其职责是:
(一)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审批运输船舶的营运资质,防止低标准船舶、低管理水平经营者进入市场。
(二)负责多渠道筹集资金,加速渡口、渡船更新改造步伐。
(三)落实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制、经营管理模式,监督实施定渡口、定渡船、定渡工、定客额、定制度的“五定”方针。其它行业管理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贯彻落实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规,促进乡镇船舶安全生产。第九条 海事部门是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对乡镇船舶实行技术、行政监督,并对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管理实施业务培训和业务领导,其职责是:
(一)加强对船舶、船员和通航环境的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应当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二)监督实施打击船舶超载、非法载客;
(三)主管船员技术培训和考试发证工作,确保运输船舶船员持证上岗;
(四)负责水上交通安全事故调查、取证工作,依据调查事实和证据作出书面调查结论;
(五)对违章船舶,可依法采取责令停航、滞留、禁止进出港、强制卸载、拆除动力装置、暂扣船舶等措施。
第十条 水库、湖泊、公园和风景区水域的乡镇船舶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单位负责实施,禁止超载和非法载客。
第十一条 乡镇船舶从业人员要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所有责任和义务,直接对船舶的交通安全负责,其职责是:(一)自觉接受各级人民政府和船舶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想方设法做好船舶安全工作;(二)加强对船舶技术管理,定期进行检修、保养,使之处于适航状态;(三)遵守航行规范,根据船舶技术性能、限定航区和水文气象条件,合理操纵船舶,不得违章操作。
第十二条 乡镇自用船舶应当遵守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不得非法载客和从事营业性运输。
(一)自用船舶的所有人必须服从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的管理,并与其签订《阳江市自用乡镇船舶安全责任保证书》(附件一),保证不搭载自家人以外的其他人,航行时船上人数不得超过3人,不得超越核定航行区域。(二)凡搭载10人以上的自用船舶,除强制滞留直至拆解船舶外,应将操作人员、船主移交公安机关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乡镇自用船舶须经注册后才能投入使用,乡镇自用船舶变更所有权、报废、灭失和重大改建需要重新办理注册或者注销手续。乡镇自用船舶所有人凭船舶合法来源证明、《阳江市乡镇自用船舶安全责任保证书》、身份证件,如实填写《阳江市乡镇自用船舶注册申请表》(附件二),由乡镇政府审核批准后,签发《阳江市乡镇自用船舶注册卡》(附件三)。
第十四条 下列船舶作为“三无”船舶予以强制滞留,船舶技术状况差的一律拆解。
(一)未签订《阳江市自用乡镇船舶安全责任保证书》或未持有《阳江市乡镇自用船舶注册卡》的乡镇自用船舶。
(二)持有《阳江市乡镇自用船舶注册卡》的自用船舶搭载超过3人或从事营业性运输。
(三)无船名、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乡镇运输船舶。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交通、海事、公安、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清理 “三无”船舶,维护正常航运秩序。
第十六条 乡镇渡口的设置、迁移或撤销,应当符合人民群众生活需要,由设置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申请,征求海事部门意见后,报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审批。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设渡口。
第十七条 渡船必须经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和到海事部门办理船舶登记,并经交通主管部门许可,方可投入营运。
第十八条 渡工必须具备的条件:年龄18至60周岁,身体健康,经海事部门考试合格并签发适任证书。第十九条 乡镇渡口、渡船实行谁经营、谁负责、谁管理的原则,直接经营者对渡口、渡船的安全负责,并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一) 渡口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务院《渡口守则》和有关安全规定,渡口两岸应当设置明显的渡口守则,乘客须知等告示牌,渡船应标明载客定额。
(二)凡不交费强行登船、无端生事、不听劝阻者,必须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责任。必要时,由渡工扭送其到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船舶发生交通事故或遇到危急情况时,应当全力自救,并立即报告海事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
(一)接受事故调查、取证的有关人员,应如实地提供有关情况和证据,不得弄虚作假。
(二)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做好事故的善后工作。
第二十一条 对非法乡镇船舶修造厂,由县乡人民政府组织工商、技监、公安、海事、安全生产监督部门予以取缔。
第二十二条 在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管理不力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乡镇自用船舶非法载客或从事营业性运输,而村委会未采取措施制止的,由镇政府通报批评。
(二)海事部门不依据法定的安全条件进行审批、许可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乡镇船舶发生重大水上安全事故的,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规定,追究当地政府、村委会和有关部门人员责任,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建议罢免。
(四)“三无”船舶或不服从管理的船舶发生安全事故,直接经营者必须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阳江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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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生违法犯罪情况探究

闵涛


  近来年,刑事犯罪出现低龄化的趋势中学生涉足犯罪的时常发生,其中盗窃、抢劫、伤害、敲诈勒索居多,也有的属于非常严重的暴力犯罪,如:杀人、放火、强奸等我市曾发生过一名高中生因学习压力而杀害父母、孩子因要钱而杀害爷爷等令人震惊的案件。中学生的违法犯罪问题怩引起了社会有关部门和每一个家庭的关注,探究中学生的犯罪原因,寻找防御对策,已成为社会的迫切需要。笔者认为中学生犯罪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家庭原因

  家庭是人生的第一个驿站,父母是人生的第一任老师。家庭环境及家庭教育对一个人的一生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家庭教育是人生的基础缺乏良好的家庭教育是学生犯罪的共性问题。对违法犯罪的学生家庭背景进行分析,主要有以下几种家庭类型:
  一是盲目溺爱型。从社会现状看,独生子女已成为我国青少年的主流。有些家长对子女过分溺爱,认为树大自然直,不重视家教,或教育方法不当,加之有些家庭夫妻双方父母的隔代宠爱,使很多青少年从小养成任性、“唯我独尊”的不良恶习。稍遇挫折或不顺,他们都会受不了,情绪波动大,加之青少年心智不够成熟、易冲动,很多学生因琐事打架斗殴,引发伤害案件就属于此种类型。
  二是满足欲望型。此种畸形突出表现就是家长们在物质上最大地满足子女的欲望,有求必应,忽略了必要的艰苦朴素思想教育,从而养成了过度追求物质享受、好逸恶劳的坏习惯。目前中学生存在着穿着讲究名牌,骑自行车要赛车,就连发型也要符合时尚等不良风气。有些学生一旦欲望无法满足他们就会不择手段,采取一些过激的行为,进而触犯法律,走上犯罪的道路。这种类型的学习犯罪多以侵财为主。有的学生平时花惯了钱,一旦没钱,就抢同学的钱,少则几元钱,多则几十元钱,严惩影响了校园的安全和秩序。
  三是缺乏关爱型。这种类型的家庭主要是单亲家庭近年来离婚率不断上升,单亲家庭的子女教育问题已成为现实生活中不容忽视和不可回避的重要问题。这些家庭的学生得不到应有的父母之爱,他们的行为没有人监护,多数学生缺少家庭温暖,不愿意在家,而过早地接触外界,很容易受社会上不良行为的诱导而走上邪路。在我们承办的一起抢劫团伙案件中,6名成员中最大的16岁,最小的12岁,他们的共同特点是属于父母离异、监管不严、无心读书的情况。也有一部分是父母工作忙无暇顾及或托付老人照顾,虽然衣食无愁,却缺少父母之爱,子女便自己寻找乐趣。
  四是过高期望型。学而优则仕,望子成龙是中华民族的传统观念。近年来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经济转轨,社会普遍存在就业难的现象,加之人们的就业择业观念还比较保守陈旧,学生家长将考大学视为唯一出路,学生们千军万马过独木桥,心理、生理上承受着巨大的压力,“考不上大学就没有出路”困扰着学生思想负担过重导致逆反心理,甚至对父母的唠叨也极端仇视,亲儿弑双亲的悲剧就是这样产生的。有些学生感到如果考学无望,则学习无用,对学习产生厌烦,对外面的世界充满好奇,极易使思想和行为偏离正常轨道。

二、社会原因

  人是社会的主体,人类改造社会社会同样也以其自身功能改造着人类,保有这两种改造有机结合起来,相互作用人类社会方有可能共同发展、共同进步,在这种相互作用中,不论哪一方出现失误其作用就会变为反作用。就中学生违法犯罪成因看,社会的反作用是不容忽视的。
  一是社会不良文化的影响。改革开放后,我国的民族的、传统的文化与外来文化的事例拦击促进了文化的繁荣与发展,同时也伴随产生了与社会的发展背道而驰的精神糟粕,反映在当前文化中非常突出。色情、暴力、奢侈贪欲成了这些“文化”的主题。而正处在成长发育时期的青少年学生对新事物有着强烈的好奇心,盲目模仿和盲从,又缺乏辨别是非的能力,容易使青少年学生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如:早恋问题、性犯罪行为和结伙暴力犯罪的产生都与这些精神污染有关。
  二是社会不当经营的影响。突出体现在电子游艺厅、网吧上。虽然我省已经明令禁止未成年人进入这些场所但是这些场所的经营者受经济利益驱动,仍有禁不止,有关部门的管理、检查也是一阵风过后,特别是有的网吧在学生假若内大赚黑心钱,约有70%是中小学生,网上的内容不加限制,黄色网站随意登陆。有的人在网上污言秽语,甚至旁若无人地公开对骂,网吧内秩序混乱、声音嘈杂。有的学生整日沉湎于虚拟的网络世界中,有的甚至夜不归宿,严重影响了学生的身心健康。还有的网吧赊钱让没钱的学生进入,学生家长对此深恶痛绝。网络给学生带来的负面影响令学校和家长担忧。
  三是不安宁的环境的影响。道德是校园的周边秩序存在着一定隐患,突出表现在有些不法之徒经常在学校周围徘徊,他们有些是辍学生,又勾结社会不法青少年,有时在学校周围寻衅滋事,抢劫或抢夺在校生的财物,打仗斗殴,有的勾引在校生参与他们的不法行为,把在校生“拉下水”。其次是学生们的校外活动空间、学习场所太少,学生的业余时间的利用缺乏正确的引导和组织,很多学生放任自流,就出入游艺厅、录像厅、网吧,容易接触不良信息。第三就是农村的学生大量到城镇就读,有的租房,造成管理上的失控,一些不良习惯得不到家长的及时纠正,有的滥交朋友、留他人住宿,一旦与不法之徒交往,很容易走下坡路。

三、学校原因

  学校,是培育青少年成长的最关键的环节。古人语:养不教,你之过,教不严,师之惰。学校教育对人生的影响不容忽视。有些家长常说:老师的话就是圣旨。可见教书育人的重要然而当前的学校教育存在着诸多的弊端。主要体现在:
  一是目前学校教育过分突出应试教育。评价学生的标准是考试成绩,很多学生视学习为负担,不是“我要学习而是要我学习”,学生的学习负担和心理负担过重学习方面吃力的学习得不到应有的认可和必要的鼓励,使得有些学生看不到自己的前途希望有的自暴自弃,有的逃学,还有的甚至离家出走,流落社会这种现象的出现不能不说是一种很危险的前兆。
  二是分类教育刺激了部分学习的自尊心。现在学习为了追求升学率,实行分类教育,有尖子班、提高班,由于缺乏积极的引导和思想政治工作部分学生的自尊心受到伤害认为自己是差生,产生自卑心理,丧失了继续学习的信心,出现闹课堂、滋事等现象,不但影响了教师正常授课,影响了要求上进的学生的学习而且还便利了有不良习性的学生和拉帮结伙,有的甚至成立帮派,推举“老大”影响了大部分学生的学习乃至整个学校秩序。
  三是学校对思想道德教育及法制教育还不够片面追求升学率,不仅使学生们承担了巨大的学习压力,老师们也围绕着主课下功夫,不注重培养学生们高尚的道德情操,对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缺乏引导,有的学生自私、狭隘、唯利是图,受不了挫折,加之法制观念的淡薄,遇事很容易走极端。如:有一名初中生,仅因为其叔酒后干扰其学习就与其叔争吵进而撕打,撕打过程中随手持水果刀刺中其叔胸部,致人死亡,赞成严重后果,追悔莫及。
  目前抓好学生的素质教育已经引起国家有关部门的重视,很多学生家长也认识到仅有高分是不够的,培养身心健康并能够适应社会需要,才是最重要的。笔者认为今后应着力抓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抓好学校教育,占领思想阵地

  学生的大部分时间都在学校度过,学校教育是学生接受知识的主要渠道,因此抓好学校教育是关键。
一是加强学生的德育、法制教育,培养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养成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告的良好习惯。学校要将对学生的思想道德建设,社为关系到一个民族的兴衰、国家的发展的大事,摆到重要日程,要采取丰富多彩的形式寓教其中,如:读书会、演讲赛、故事会等充分利用学校的板报、墙报等宣传阵地,加强基础知识宣传教育,使学生具有积极向上的健康心理,知法、守法。还要请政法部门经常进行以案说法进行典型教育,增强学生的法制观念。在学生中选树优秀典型,多进行正面宣传,使学生们从身边的典型中受到启发和教育。
  二是加强学生的素质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学生要培养他们具有崇高的理想较强的法律意识、健康的体魄,热爱劳动的品德。创造性地改进传统的教学模式,变学生的被动的“要我学习”为主动的“我要学习”,在学习中找到乐趣,激发学习的热情。同时学校要积极倡导学生参加健康有益的活动针对学生时期活泼好动的特点,开展好体育活动,组织各项比赛,在比赛中激发学生的拼搏向上、顾全大局的团队精神、互相帮助的奉献精神。多为学生提供便利条件,提供活动场所如:图书室、乒乓球室,课余时间也能开放学校操场等,最大限度的给学生创造活动的空间,让健康有益的活动占领住学生的业余空间,避免和减少社会不良住处的侵入。

二、社会联动,齐抓共管

  对学生的教育是全社会共同关心的大事,是一项系统工程也需要全社会共同行动、共同努力。
  一是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协调。教育部门无疑承担着教育学生的主要任务,但是仅这一个部门还不够教育部门要善于调动共青团、妇联、宣传、基层党政组织、政法部门等的力量共同关心青少年的成长,使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将关心青少年健康成长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全社会形成一股合力,形成各部门互相配合、齐抓共管的局面。
  二是建立学校、家长联系制度。“师者、传道、授业、解惑。”老师应全方面地了解学生,应加强与家长的相互沟通了解学生的家庭环境缩短学生与老师的距离,增强思想教育的针对性。家长也应积极主动配合,多关心子女的在校情况,经常与老师联系,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同时家长也要不断加强自身学习,缩小与子女的代沟,增强彼此间的交流,使学生健康、快乐地成长。

三、加强防范预防和减少犯罪

  青少年违法犯罪已经引起全社会的普遍关注,打击惩罚不是目的,重要的是要实现标本兼治,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犯罪。要实现预防和减少犯罪的目的,笔者认为应作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净化社会环境,为青少年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扭转首先是要清理整顿文化市场,把那些渲染色情、暴力、扭曲人性等内容的书籍、音像制品清除文化市场。文化管理部门要经常会同公安、工商管理部门联合进行检查,加大打击力度,查处违法犯罪决不手软,而且一查到底,深挖违禁书籍、音像制品来源,从源头上狠狠打击。其次要经常检查网吧、游艺、录像厅等娱乐场所,对带有不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内容的,要坚决取缔、销毁、查封。要将网吧作为检查重点,对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要处以重罚,屡教不改的要坚决取缔,只有这样,才能堵住不良信息对青少年的侵害,才能使学生们心无旁骛、专心致志地认真读书学习。
  二是整顿校园周边秩序,为学生们创造安宁的学习环境整治的重点应是扰乱正常教学秩序、乱设摊床的商贩,滋扰学生上课、拦劫学生的不法之徒。辖区的公安派出所应加强在学校附近的巡逻值勤,随时打击查处侵害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增强学生的安全感,也能够断绝一些学生与外界不良人员的接触,防止一些学生被“拉下水”。
  三是建立帮教制度切实作好失足学生的教育挽救工作。对于学生涉足违法犯罪的,要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宽严相济。对偶犯、初犯、胁从犯和主观恶性不深的,应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尽可能不予收监、劳教、少管,给予他们改过的机会,帮助他们继续完成学业。对于恶习较深、屡教不改、必须惩处的,要依法惩处。政法各部门成立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办案组、少年法庭,运用符合青少年特点的有针对性的方式,进行审理案件,要求作到处理一起案件,挽救一个少年同时建立帮教档案,加强案后考察和案后回访。建立帮教联系点,与家长、学校共同作好失足学生的教育、感化工作,使他们能在多方的共同关心、教育、帮助下痛该前非、重新做人。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南渠大李沟整治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襄政办发[2001]115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南渠大李沟整治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襄樊市南渠大李沟整治开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予以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襄樊市南渠大李沟整治开发管理暂行办法



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划法》、《城市’房屋拆迕管理条例》等量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南渠、大李沟范围内的整治开发及管理。


第三条南渠范围:上起襄城区凤凰村,下至襄城区观音阁村入汉江处,全长14公里,宽度以规划红线为准;大李沟的范围以城市总体规划划定区域为准。任何单位、个人或其它组织不得侵占南渠、大李沟堤防用地。


第四条南渠、大李沟整治开发工程建设,必须坚持确保城市防洪安全与城市整体规划相协调的原则。


第五条成立由市水利、规划、土地、房管等相关部门和属地政府领导参加的南渠、大李沟整治开发指挥部,负责整治开发工程建设的统一指挥与协调。


第六条按照“以开发换治理,以减免换投、入”的模式整治开发南渠、大李沟,面向社会招商引资,实行公开竞标。


第七条指挥部根据不同渠段,采取多种形式综合开发。同一渠段招商引资,竞标相同,优先考虑临渠单位开发使用。


第八条中标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按照水利部门的防洪设计要求和规划部门的规划实施开发建设。


第九条渠地出让资金,由市财政设立专户统一管理,做到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用于南渠、大李沟整治开发。


第十条南渠、大李沟沿线各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防洪大局,切实按照整治开发工程规划的需要,配合南渠、大李沟整治


开发指挥部做好拆迁工作。


第十一条南渠、大李沟堤防用地红线范围内的所有建筑,按有关规定必须无条件拆除。


第十二条因南渠、大李沟整治开发需要征用的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由有评估资格的房屋价格评估机构依法进行丈量评估,


由南渠、大李沟整治开发指挥部指定有拆迁资格的专业拆迁单位实施拆迁补偿和安置。


第十三条为提高办事效率,方便投资商,市南渠、大李沟整治开发指挥部可以帮助投资商统一办理开发南渠、大李沟必需的上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房屋产权证等证件,投资商亦可自行办


第十四条南渠、大李沟整治开发建设过程中的所有行政性收费,由南渠、大李沟指挥部统一收取,归口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均不得再以任何借口另行收费。指挥部对开发商行


政性收费实行综合价,按80元,M2收取,用于南渠、大李沟整治开发。同时,免收原容量部分的水、电增容费。


第十五条襄樊市城市重点工程建设的所有优惠政策均适用于南渠大李沟整治开发工程建设。


第十六条南渠、大李沟的管理(包括开发建设后的物业管理)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七条严禁在南渠、大李沟堤身和禁脚范围内任意取土、挖沟、埋坟、铲草皮、耕种、堆放物料、倾倒垃圾、违章建房、开筑明


口、修建排水设施、架设管道、埋设电缆、栽设电杆和其它标杆、标牌等,以保证堤身完整和堤防安全。违者,除令其限期拆除、恢复


原状外,并根据有关法规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八条确因建设需要,在南渠、大李沟堤身和禁脚范围内修建排水设施、开筑明口、架设管道、埋设电缆、栽设电杆和其他标


杆、标牌等,须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缴纳一定的土地有偿使用、工程补偿、维护费。


第十九条南渠、大李沟整治开发工程建成后,在渠顶经商居住的单位、个人,必须自觉爱惜和保护堤防工程,遵守堤防管理规定,服从堤管部门的管理。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南渠、大李沟整治指挥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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