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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2005年度区县卫生工作综合目标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3 10:21:01  浏览:932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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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2005年度区县卫生工作综合目标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2005年度区县卫生工作综合目标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号:淄政办字〔2005〕48号 印发时间:2005-11-18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落实2005年度卫生工作目标任务,迎接全省卫生工作考核,结合市政府与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签订的《淄博市2005年度区县卫生工作综合目标责任书》,市卫生局制定了《淄博市2005年度区县卫生工作综合目标考核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突出重点,务求实效。
  从今年开始,省政府将对各市卫生工作进行考核,并专门印发了《2005年各市卫生工作考核方案》。这次印发的《细则》,在兼顾卫生全面工作的基础上,重点突出了省考核内容中相关指标的权重。各区县、高新区要根据年度工作目标,认真对照《细则》要求,加强领导、强化措施,突出重点、狠抓落实,确保全年卫生工作目标任务圆满完成。
  二、考核采取平时考核、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实行千分制。
  平时考核占总分数的30%,年终考核占70%。考核分数纳入市工作目标考核办公室对区县、高新区工作考核内容,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对在全省卫生考核中造成重大失误、发生重大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医疗事故(完全责任)及不能按时完成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两个体系”建设、乡镇卫生院改貌、村卫生室建设任务之一者,不能评为卫生工作单项考核先进集体;对完成任务成绩突出的单位授予“年度卫生工作综合目标考核先进单位”。本年度综合目标考核拟于12月上旬进行,具体时间另行通知,望各区县、高新区根据通知和《细则》要求,积极做好准备工作。
附:1.淄博市2005年度区县卫生工作综合目标考核实施细则
2.考核细则有关指标的说明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十月十八日


考核细则有关指标的说明

  1、卫生(中医)事业费占财政支出比重=本区县卫生(中医)事业费燉本区县经常性财政支出×100%。
  2、卫生(中医)事业费增长率=(本区县本年度卫生(中医)事业费-本区县上年度卫生(中医)事业费)燉本区县上年度卫生(中医)事业费×100%。
  3、工程按时竣工率=已竣工项目个数燉建设项目总个数×100%。
  4、承诺资金到位率=政府拨付到位资金额燉计划政府承诺资金额×100%。
  5、农民参合率=区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数燉区县列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农民总数×100%。
  6、区县、乡镇补助资金到位率=区县、乡镇政府实际补助参合农民总费用燉区县、乡镇政府按规定应补助参合农民总费用×100%。
  7、区县、乡镇级管理机构合格率=区县、乡镇级已建合格管理机构数燉市级试点区县、乡镇数×100%。
  8、乡镇卫生院上划县级管理率=已上划县级管理的乡镇卫生院数燉区县乡镇卫生院数×100%。
  9、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覆盖率=已实行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的村卫生室数燉区县行政村卫生室数×100%。
  10、平均住院日=出院者占用总床日数燉出院人数。
  11、门诊患者人均医疗费用增长率仅考核各区县综合医院。门诊患者人均医疗费用增长率=(本年度门诊患者人均医疗费用-上年度门诊患者人均医疗费用)燉上年度门诊患者人均医疗费用×100%。门诊患者人均医疗费用=(医疗门诊收入+药品门诊收入)燉总诊疗人次数。
  12、住院患者人均医疗费用增长率仅考核各区县门综合医院。住院患者人均医疗费用增长率=(本年度住院患者人均医疗费用-上年度住院患者人均医疗费用)燉上年度住院患者人均医疗费用×100%。住院患者人均医疗费用=(医疗住院收入+药品住院收入)燉出院人数。
  13、艾滋病防治工作有关指标:艾滋病防治知识知晓率=答对总题数燉(问卷题数×答题人数)×100%;换水游戏开展率=已开展换水游戏的班级数燉本区县中学以上学校的班级总数×100%。
  14、结核病人发现指标完成率=结防机构发现的新涂阳病人燉国家下达的新涂阳病人数×100%。
  15、“五苗”(卡介苗、脊灰、百白破、麻疹、乙肝疫苗)免疫接种率=调查合格接种人数燉调查人数×100%。
  16、孕产妇死亡率指某地年内每10万名活产儿中孕产妇死亡人数,计算公式:孕产妇死亡率=区县年内孕产妇死亡人数燉区县年内活产数×100000燉10万。
  17、婴儿死亡率指某地年内每1000名活产儿中未满1岁的婴儿死亡人数,计算公式:婴儿死亡率=区县年内婴儿死亡人数燉区县年内活产数×1000‰。
  18、药品纳入集中招标采购率=医疗机构集中招标药品采购支出额燉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总支出额×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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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安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吉安市人民政府


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安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吉府发〔2009〕13号


井冈山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吉安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规则(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九月二日

  吉安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切实抓好工作落实的意见》(国办发[2008]120号),进一步提高政府工作的执行力、公信力和操作力,创新政府管理,确保政令畅通,推动作风转变,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全市政府系统政务督查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吉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有关要求,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系统政务督查工作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围绕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市领导交办的重要事项,开展督促检查工作,确保各项工作及时得到贯彻落实。

  第三条 市政府系统政务督查工作是各级政府及其各部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政府系统全面落实党和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关键环节,必须遵循“围绕中心、依法督办、实事求是、分级负责、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督查工作任务和程序

  第四条 督查工作任务

  (一)对市委和市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进行督促检查;

  (二)对市政府文件的贯彻落实进行督促检查;

  (三)对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例会、市长办公会(现场办公会)等重要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进行督促检查;

  (四)对《政府工作报告》工作任务分解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五)对市政府领导批示事项的贯彻落实进行督促检查;

  (六)对政府系统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七)对市政府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的贯彻落实进行督促检查。

  第五条 督查工作程序

  (一)对市政府全局性、长期性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会议精神的督查。

  1、立项。市政府作出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后,市政府办公室督查科及时拟定督查工作方案,进行分解立项、明确责任、量化任务、突出重点,提出具体要求,经市政府办公室领导审核后报市政府领导审定。

  2、交办。督查工作方案经市政府同意后,以市政府或市府办文件下发各责任单位执行落实。

  3、督办。通过电话、面商、或开会等方式掌握动态,确立重点,实行跟踪督查。必要时,发《督办通知单》给相关责任单位进行督办,或组织督查组开展实地督查。

  4、反馈。责任单位按时限要求书面报告工作落实情况,市政府督查科及时进行分析汇总,作出评估总结向市政府专报。

  (二)对省市领导批示件和其他查办件的督查。

  1、登记。领导批示件或其他查办件立项后,将日期、名称、主要内容、承办单位、办结时限等登记在统一印制的《领导批示件督查登记簿》。

  2、承办。主要采取两种方式进行:(1)转办。通过发《督办通知单》或交办单的形式转承办单位。承办时限一般要求7个工作日内反馈,个别特殊事项不得超过1个月。(2)自办。对内容特别重要、机密性强、时间要求紧或不宜转办的事项,明确市政府办公室领导及督查科直接组织力量办理。

  3、督办。市政府办公室督查科要采取电话、面商等形式定期进行催办,及时掌握进展情况。电话询问应做好详细电话记录备查;对重点查办件,必要时派人到承办单位现场督办;对紧急情况随时催办并及时掌握办理进展情况。

  4、审核。审核办理结果主要看:事实是否查清、问题是否解决、任务是否落实、结论是否准确、处理是否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对不符合要求的,责令承办部门重新办理。按照“谁主办、谁反馈;谁交办、报告谁”的原则,承办部门及时将办理情况书面反馈市政府办公室督查科。办理结果审核后,及时向市政府领导专报。

  5、归档。按照一事一卷的要求,督查办结报告有关领导阅知后,没有提出新的意见,即可办结归档;个别对全局工作有指导意义的,通过《督查与通报》、印发文件、参阅件等形式进行刊载。

  (三)对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开展有针对性的调研督查。

  1、确定督查调研题目,拟制调研提纲。重点围绕决策落实运行过程开展调研,抓住决策不落实问题和决策落实过程存在的问题开展调研。

  2、搞好联络接洽,深入实地调查。可采取座谈会听取情况介绍,深入基层察访、发放调查表、实地抽查等多种形式进行,力求掌握真实、准确、详尽的第一手材料。

  3、资料搜集整理,撰写调研报告。善于发现苗头性、倾向性、全局性和根本性问题,总结经验,提出对策和建议。

  (四)对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落实工作的办理督查。

  1、交办。市政府办公室在接到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后,由市政府办公室督查科与交办单位、承办单位协商沟通,提出拟办意见,市政府召开交办会,进行专门布置并交办任务。

  2、承办。各承办单位接到办理任务后,及时开会研究,确定办理目标,分解办理任务,指定办理人员,确保办理效果。

  3、答复。对“两会”期间或闭会期间的建议、提案,承办单位应在受领办理任务后3个月内办理完毕。办理过程中要加强沟通,并以正式公文形式向建议人或提案人作出书面答复,同时附上《征询意见表》(一式三份)。

  4、督办。市政府办公室督查科对办理过程进行全程跟踪,通过电话或会议调度办理进度,协调办理中存在的问题;对不满意件,组织协调承办单位“二次办理”,力争提高满意率和转化率。

  5、总结。承办单位在办理工作结束后15日内,将书面总结材料一式两份分别报同级人民政府办公室督查工作部门和人大常委会选任联工委或政协提案委。

  第三章 承办职责和承办时限

  第六条 各级承办单位应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按照“交必办、办必果、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的要求,认真办理所承办的督查事项。

  第七条 凡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督查事项,承办单位应按期办结并写出书面报告,不能按期办结的,要及时说明原因。对未明确办理时限的,应视情况适时报告办理进展落实情况,年终做出书面综合报告。

  第八条 对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办理的督查事项,由交办单位明确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主办单位应主动与协办单位衔接、协商,协办单位应积极配合,若意见不一致,主办单位应及时提请交办单位协调。办理结果由主办单位书面报告交办单位。

  第九条 对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例会、现场办公会议定事项,市政府办督查科要及时抓好督查落实。市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事项一般要求3个工作日内督查落实;市长例会议定事项一般要求7个工作日内督查落实;市长办公会(现场办公会)议定事项一般要求10个工作日内督查落实。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条 责任制度。市政府系统督查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各级政府、各部门是对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进行督查的主体,主要负责人是抓督查落实的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负责人是分管工作抓落实的直接责任人,并明确一名负责人分管督查工作。建立督查工作领导责任制度和督查人员岗位责任制度,确保督查工作责任落实。

  第十一条 报告制度。反馈报告督查事项的办理情况,要形成制度,必须严格按照督查事项办理要求报告进展落实情况。市政府办公室督查科负责编印《督查与通报》、《督查专报》及时反映重要工作进展情况,做到快速及时、全面客观、实事求是。

  第十二条 通报制度。市政府办公室督查科要及时汇总整理、分析综合督查事项情况,及时通报。

  第十三条 联系制度。各级政府督促检查机构要建立工作联系渠道,加强沟通协调,形成便捷、畅通、高效的督查工作网络。

  第十四条 考核制度。政务督查工作纳入市政府系统政务工作综合考评的内容,主要为:政府系统督查工作任务的落实情况,督查工作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工作任务落实情况报告、调研课题的质量和采用情况,督查工作机构和人员配备情况,督查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十五条 保密制度。在督查过程中,要严守机密,对于失泄密的责任单位和个人,要根据保密工作制度严格追究责任。

  第五章  督查工作机构和职责

  第十六条 政务督查工作的主体是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督查工作机构、各部门办公室要明确督查专职人员,根据工作职责和授权,代表本级政府和部门,在本地区、本系统范围内开展督促检查工作。

  第十七条 市政府办公室(督查科)是市政府政务督查工作的主管部门和工作部门,负责开展市政府的政务督查工作,并指导协调市政府系统政务督查工作。

  第十八条 市政府办公室督查科负责承办市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市长主持召开的各类会议(市长例会、现场办公会)、调研、指示的督促检查工作。市政府办公室其他专业科室负责分管市领导主持召开的各类会议、调研、指示的督促督查工作。

  第六章 组织领导和队伍建设

  第十九条 市政府及其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政务督查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督查部门的职能作用,赋予督查部门必要的综合指导、组织协调、情况通报、问责建议等方面的权力,鼓励、支持督查部门积极主动地开展督查工作。市政府办公室及各部门办公室要把督促检查作为一项重要职责,秘书长、办公室主任要成为领导同志开展督查工作的主要助手,加强对督查工作的组织协调与指导。

  第二十条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把督查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确定一名负责同志分管,定期研究督查工作,了解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形成“大督查”工作机制,提高督查工作实效。

  第二十一条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选配具有实践经验、较高政策理论水平和组织协调、分析研究、文字综合能力,热爱督查工作的同志从事专职督促检查工作。为保持督查工作的权威性、连续性、实效性,专职督查工作队伍应相对稳定。

  第二十二条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为督查工作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督查工作人员可列席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例会、市长办公会(现场办公会)等重要会议,阅览工作需要的文件和资料,跟随领导同志下基层调研、检查工作。保障督促检查活动必需的通讯、交通工具和必要的工作经费。

  第二十三条 各级政府督查工作机构要主动与同级党委督查工作机构加强联系,积极配合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适用全市政府系统督查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菏泽市地表水源地保护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政府


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菏泽市地表水源地保护办法的通知

菏政发〔2010〕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菏泽市地表水源地保护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菏泽市地表水源地保护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地表水源地保护,保障生活和生产用水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地表水源地,是指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供集中饮用、工农业生产使用的水库、河流拦蓄工程等。
  本办法所称地表水源地保护区,是指为防治地表水源地污染、保证地表水源地环境质量而划定,并要求特殊保护的一定面积的水域和陆域。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地表水源地的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地表水源地进行统一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地表水源地污染防治进行统一监督管理。 
 国土资源、规划、城乡建设、农业、林业、畜牧、卫生、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做好与地表水源地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地表水源地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优先、防治污染、保障水质安全的原则。
  第二章地表水源地保护区划定
  第六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环境保护、规划等有关部门,按照水资源综合规划、水功能区划及取水工程建设情况,确定地表水源地的具体位置。
  第七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在地表饮用水源地和工业集中取水水源地设立保护区。保护区范围应包括地表水源地的设计蓄水水域、主要汇流河道、沿岸陆域及汇水区域的耕地、林地等。
  第八条地表水源地主要水体应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相应标准: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应符合Ⅱ类水质以上标准;农业供水水源地应符合Ⅴ类水质以上标准;工业供水水源地应符合Ⅳ类水质以上标准。
  第九条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水利、规划、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根据地表饮用水水源地所处的地理位置、水文条件、供水量、取水方式和污染源的分布等情况,提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划定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 
 第十条工业集中取水水源地保护区的具体范围,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保等有关部门划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一条经批准的一级、二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设置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及防护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移动、占用、损毁界标、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 
 第三章水源地保护措施
  第十二条在地表饮用水水源地准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排污口; 
 (二)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 
 (三)建设向水体或者河道排放污染物的项目; 
 (四)非法采矿、毁林开荒、破坏植被; 
 (五)使用炸药、高残留农药及其他有毒物质; 
 (六)堆放、存储、填埋或者向水体倾倒废渣、垃圾、污染物; 
 (七)对水体造成污染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在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除进行水利工程建设和保护水源地水质安全的建设项目外,禁止任何污染水体或者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各类活动。
  第十四条对已建成不能达标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区人民政府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所有危及地表水源地水源安全的排污口须限期治理,限期治理不达标的,采取封堵措施; 
 (二)二级保护区内排放水污染物和存在水环境污染隐患的建设项目,一级保护区内与保护地表水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依法责令限期关闭或者拆除;  
(三)准保护区内的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以及水上餐厅等污染水体的项目,二级保护区内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有害物质的场所,依法责令限期停业或者关闭;  
(四)直接向水体排放超标准污水的项目,依法责令限期治理或接入城镇污水管网,逾期仍不达标的,依法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保护区内已有的旅游景区,具备条件的,应当接入城镇污水管网排放污水;不具备条件的,必须实施中水回用,确保零排放。  
第十五条保护区内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地表水源保护岗位责任和操作规章制度,制定防止水污染事故的应急预案和落实措施,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二)保证水污染治理设施的正常运转,污染治理设施的预处理能力不得低于接入城镇污水管网标准和相应生产系统的处理量。水污染治理设施需暂停使用的,须提前1个月书面报经所在地水利、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三)经水污染治理设施处理后的水质,应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不得将未经处理或者处理后仍不达标的污水排入保护区水体。  
第十六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地表水源地保护巡查制度,发现设置排污口等污染源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还应当向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报告或通报。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限期清理地表水源地保护区内的排污口,治理陆域上造成水质污染的污染源。 
 第十七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科学调配水资源,保持地表水水源地的合理水位,保护水体的自净能力。
  第十八条地表水源地保护区内发生水体污染事故,取水单位应当立即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有关责任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采取措施防止污染或者减轻污染。
  第十九条环保、水利、卫生等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水质监测的国家技术规范和标准,建立地表水水源地监测档案,逐步实现水质自动监测。
  第二十条环保、水利等部门,应当积极受理对破坏地表水源地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在投诉、举报的2日内应向有管辖权的部门移交。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擅自移动、占用、损毁地表水源地界标、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保护区内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治理仍不达标的,吊销排污单位取水许可证,并对入河排污口进行封堵;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第二十三条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在地表水源地保护区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进行污染水体或者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各类活动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地表水源地保护相关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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