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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30 08:47:34  浏览:893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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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6年1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233号通知印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第六条第一款现改为“企业一律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原手工专用发票和电脑专用发票不得再行使用。在该系统推行初期,企业的销售业务全部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确有困难的,经地、市级国税局批准,对其百万元以下的销售业务在一定时期内,可采用原开票办法,原手工专用发票和电脑专用发票仍可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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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

甘肃省定西市人大常委会


第 18 号

《定西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已经2004年11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二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武文斌
二○○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定西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

第一条 为鼓励和表彰对我市经济建设、社会公益福利事业、对外交流合作等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非定西籍人士,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非定西籍人士是指华侨、港澳台同胞、外籍华人、外国人、无国籍人和非定西户籍、籍贯、出生的中国人。
第三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诚实信用、品行端正,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非定西籍人士,可以被授予“定西市荣誉市民”称号:
(一)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为推进我市对外交往,建立友好城市关系,开展交流合作做出重大贡献,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
(三)为我市城镇规划建设、环境资源保护、生态建设和重大技术政策方面提出重要建议,并做出突出贡献的;
(四)为我市开拓国内外市场,发展工业经济,促进外贸活动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为我市引进资金、人才、先进技术和装备做出突出贡献的;
(六)为我市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计划生育等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
(七)为我市扶助残疾人、孤寡老人和儿童、救灾等社会慈善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
(八)为我市扶贫开发做出突出贡献的;
(九)在其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四条 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推荐。由有关单位征得本人同意并组织事迹材料,填写有关推荐表格,依隶属关系经县(区)政府或市直主管部门初审加注意见,属华侨、港澳同胞、外籍华人、外国人、无国籍人的,报市外事侨务部门审查;属台湾同胞的报市对台办审查;属本国人的报市直有关部门审查。
(二)审定。市外事侨务部门或市直有关部门收到推荐材料后,视情况分别征询相关单位的意见,审查同意后报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形成意见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
(三)表彰。经决定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人士,由市人民政府举行授荣仪式,由市长或委托副市长为其颁发“定西市荣誉市民证”,并通过各种传媒对其事迹进行宣传。
第五条 荣誉市民享受市政府规定的有关礼遇和优惠待遇。我市举办重大庆典活动,应视情况邀请荣誉市民参加。在编纂地方志时,应将荣誉市民载入。荣誉市民应受到全市人民的尊敬。
第六条 荣誉市民因触犯法律受到刑事追究或者有其他与荣誉市民称号不相称的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由市外事侨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提出撤销荣誉市民称号的意见,经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报市政府撤销其荣誉市民称号,注销“定西市荣誉市民证”,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条 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活动一般不定期举行。“定西市荣誉市民证”由市政府统一制作,由市长签署。
第八条 授荣仪式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市外事侨务等部门承办,相关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第九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荣誉市民的资料管理,有关单位负责日常联络、接待、服务等工作。
第十条 市政府授予、撤销荣誉市民称号的一切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有关内设机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分工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有关内设机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分工的规定

2002年4月28日 


  为明确检察机关有关内设机构预防职务犯罪职责,落实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责任制,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决定》和其他有关规定,确定检察机关有关内设机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分工如下:
  一、反贪污贿赂部门、渎职侵权检察部门

  1、结合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针对发案单位在管理和制度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检察建议;

  2、在侦查活动中对犯罪嫌疑人、证人、知情人、犯罪嫌疑人家属等进行法制教育;

  3、结合查办案件,以案释法,进行警示教育和法制教育;

  4、定期分析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情况,研究职务犯罪的发案规律和特点,对预防职务犯罪问题提出对策意见。

  二、公诉部门

  1、结合对法院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针对审判活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检察建议;

  2、在审查起诉活动中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法制教育;

  3、结合出庭支持公诉,剖析被告人犯罪的原因,揭露职务犯罪造成的社会危害,开展法制宣传和警示教育;

  4、定期分析起诉、不起诉、抗诉以及判决无罪等案件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对预防职务犯罪问题提出对策意见。

  三、侦查监督部门

  1、结合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针对侦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检察建议;

  2、结合对侦查机关的立案监督,针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情况,发现可能产生职务犯罪的问题,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检察建议;

  3、在审查逮捕环节注意发现可能产生职务犯罪的漏洞和问题,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4、定期分析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中发现的情况和问题,对预防职务犯罪问题提出对策意见。

  四、监所检察部门

  1、结合对监狱、看守所和劳教所等监管机关的执法活动实行监督,针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检察建议;

  2、结合查办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职务犯罪案件,认真分析发案单位在管理和制度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检察建议;

  3、配合监狱、劳教所对正在服刑的罪犯和劳教人员,特别是职务犯罪罪犯进行认罪服法教育,提高改造质量;

  4、与监狱管理部门加强协调配合,组织在押职务犯罪罪犯现身说法,开展警示教育。

  五、控告(举报)检察部门、刑事申诉检察部门

  1、开展举报宣传,鼓励具名如实举报、控告职务犯罪,发动人民群众积极同职务犯罪作斗争;

  2、对职务犯罪举报线索进行系统分析,掌握职务犯罪的发生和变化规律,对预防职务犯罪问题提出对策意见;

  3、在接待工作中,向控告人、举报人、申诉人提供法律咨询,解答他们提出的法律问题;

  4、结合办理刑事申诉案件、国家赔偿案件,认真分析发生错案的原因,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检察建议。

  六、民事行政检察部门

  1、结合对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针对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检察建议;

  2、结合办理抗诉案件,分析有关单位在管理和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检察建议;

  3、定期分析民事、行政审判开展情况,发现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等职务犯罪问题,对预防职务犯罪问题提出对策意见。

  七、职务犯罪预防部门

  1、统一组织、协调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2、负责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规划和工作总结;

  3、对检察机关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进行宏观指导,总结和推广预防工作经验;

  4、统一掌握检察机关开展预防工作情况,负责预防统计,评估和考核预防效果;

  5、进行系统、宏观预防对策研究;

  6、归口管理预防职务犯罪的检察建议;

  7、系统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宣传、教育和咨询;

  8、统一组织开展预防理论研究;

  9、统一负责与预防社会网络组织的联系;

  10、负责预防职务犯罪信息的收集、研究和利用;

  11、负责预防综合技术的推广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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