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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09:06:30  浏览:906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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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2007年5月31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和捕捞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等渔业生产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渔业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加强水域、滩涂的统一规划和综合利用;保护渔业生态环境,合理利用渔业资源,促进渔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渔业工作。

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于养殖业的水域、滩涂进行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

第六条 在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和遗传育种价值的水产种质资源的主要生长繁育区域建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省、省辖市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由省、省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和遗传育种价值的水产种质资源的品种名录,由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经费投入,安排专项资金,组织有关部门在天然水域采取增殖放流等措施,增殖渔业资源。

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重要经济价值渔业资源的产卵场进行增殖放流;禁止向天然水域放流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物种。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物种的名录,由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使用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下列规定条件的,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

(一)申请养殖的范围符合水域综合利用规划;

(二)养殖品种、规模和方式符合水产养殖规划;

(三)有相应的生产经营能力;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承包集体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依法签订承包合同后,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养殖证。

核发养殖证,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养殖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养殖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许可决定,逾期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鼓励、支持生产优质水产品,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水产质量安全标准的水产品。 从事水产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水产养殖的技术标准、规范,养殖水体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渔业水质标准。不得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饵料、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国家规定禁止使用的药物。

第十条 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生产场地,水源充足,水质符合国家渔业水质标准;

(二)用于繁殖的亲本来源于原、良种场,质量符合种质标准;

(三)生产条件和设施符合水产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

(四)有与水产苗种生产和质量检验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一条 从事水产品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

管部门申请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定,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


主管部门,由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定证书,具体认定办法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定证书、标志。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生动物的防疫工作,监测、预防和控制渔业疫病的发生和蔓延,并建立、完善水产品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加强监督管理,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

第十三条 渔业船舶必须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后,方可下水作业。

渔业船舶的检验、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渔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在河流、湖泊、水库等水域从事水生动物、水生植物捕捞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船舶登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捕捞许可证。

具备下列条件的,方可发给捕捞许可证:

(一)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二)有渔业船舶登记证书;

(三)符合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凡在本省水域采捕天然生长和人工增殖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专门用于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

第十五条 禁止在河流、湖泊、水库使用禁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进行资源破坏性捕捞。

禁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由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并公布。

第十六条 在河流、湖泊、水库从事捕捞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保护渔业资源。渔获物中幼鱼比例按尾数计不得超过百分之五。

未经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

(二)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

(三)未经批准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渔业资源的苗种和怀卵

亲体;

(四)制造、销售禁用渔具;

(五)在养殖水域内清洗、浸泡有毒器皿和有害渔业资源的其他物体。

第十八条 在重要经济鱼类洄游通道建闸、筑坝,对渔业资源有严重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建造过鱼设施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十九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渔业水域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工业废水和城市生活污水排入渔业水域的,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造成渔业污染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地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生产水产苗种的,没收苗种和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从事捕捞活动的,责令立即停止捕捞,没收渔获物和渔具,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三


万元以下罚款;

(二)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


规定进行捕捞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


所得,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


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

(四)制造、销售禁用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一


万元以下罚款;

(五)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四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权限核发养殖证、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捕捞许可证的;

(二)未按规定履行渔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三)违反规定使用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的;

(四)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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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律师行业人力资源与人力资本发展策略的思考
——“理和”用人三准则

作者:赵宏瑞 徐海凌

律师行业是“知识经济时代”典型的 “知识行业”,人才的培养和争夺一直是律师事务所之间业务竞争的核心。如何积累人力资本、开发人力资源是每个律师事务所负责人首先要面对的问题。在总结本所用人经验的基础上,北京理和律师事务所提出了“理和”用人的三准则:转变、定位、发展。

一、 “转变”准则
现代的社会是“职业生存”的社会,除了极少数食利者,每个人成年以后都得辛勤工作几十年,成为以工作为核心的“职业人”。 “职业人”最大的希望是能在一个持续发展盈利的单位不断积累经验、稳定提升收益。但要创造“永续发展”的工作平台,员工就得很快转变为“以执业发展为导向的职业人”。

同其他的经营实体一样,律师事务所的员工来自四面八方,经历各异:有从学校才毕业的,有换过很多工作单位的;有经历辉煌的,也有带着创业伤痕的。学校才毕业的员工要将“学生思路”转化为“工作思路”,积极实践,尽快使自己“社会化”,融入律师事务所;有过工作经历的员工要尽快忘掉旧习惯,形成新加盟的律师事务所需要的新思维和新习惯,这些都叫“转变”。只有消除各种思维和行为习惯方面的差异,律师事务所的每个员工才能同心同德,共同创造全新的律师事务所文化,打造永续发展的品牌。

要完成“转变”,员工就必须把自己的原有的生活重心转化为以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工作为中心,在每天的工作中理解和实践本律师事务所的目标准则和执业理念。

“转变”的核心问题是时间管理,理和律师事务所提倡员工每天从工作八小时外挤出一小时,从双休日挤出半天时间用于“转变”:用于适应律师事务所的思路,思考律所的文化,融合同事关系,提升执业能力。任何律所都不欢迎“居家男人(女人)”,这样的人每天都从工作时间内挤出一两个小时考虑居家问题,考虑装修房屋、娱乐休闲和家庭生活问题;一下班就急急忙忙地去实现这些“设计”:投入个人生活的小圈子、转商场、泡吧厅、访朋友。一句话,他们的生活是以“家庭为中心”,而不是以“职业为中心”,他们在“职业社会”不会有所成就。

二、“定位”准则
这一原则可以总结成十六个字:反复调整、发挥所长、找准定位、稳健发展。

1、反复调整
理和律师事务所提倡“轮岗制”,改变了传统用人的“纯静态模式”。因为是一个新创立的律师事务所,所以员工也是优化过的资源新组合。在新经济变动不居的大环境中,理和律师事务所发现,律所必须发复调整自己的定位,每个员工也得反复调整自己的定位。在调整过程中,律所的领导根据每个人的专长不断调整工作岗位,每个员工也不断自我调整。这是良性发展的矛盾解决过程,员工学会了主动,不再僵化地被动应对。每个人都开始主动适应,在动静组合中尽快寻找最适合自己的工作定位。

2、发挥所长
人有所长,也各有所短。理和律师所的原则是“舍短用长”。“长”的定义是特殊技能,是能迅速应用在工作中的特长,不能与本职工作结合的只能是“爱好”,不是“长”。“长”的幅度是“一丁点”,只要能比竞争者强一丁点,那就是自己的“长”。“理和”要积累员工的“众长”,“积小胜为大胜”,最后在律所之间的竞争中高出对手“一大截”(head and shouders above)。这就要求员工在日常工作中不断发现自己的“长”,并在工作中积极应用和发展自己的“长”。

3、找准定位
理和律师事务所实行一定范围内的“轮岗制”,目的就是提高每个员工个人的全方位的工作技能,使律所的岗位职责制更加扎实和丰满。律所会在轮岗中发现每个员工的长项;每个员工也要积极配合,主动发现和表现自己的长项,并在工作中不断学习创新,逐步定位。


4、稳健进步
“定位”后的下一步就是在既定的岗位上稳定发展。 “稳健发展”是律所向国际大型律师事务所进军的指导原则,“稳健进步”则是律所对员工的相应要求。每个律师都要有长远目标,在定位清楚后逐步提高自己的执业能力,实现稳定基础上的“稳健进步”。

三、“发展”准则
律所要发展壮大,每个员工也要发展成长。员工的“发展”原则总结为:立志发展、学习创新、目标明确、协同进步。

1、立志发展
“人无志不立”,每个律师事务所成员要积极有为、奋发向上。律所都不欢迎“享乐主义者”,也不希望自己的员工发展成只会被动评价和消极选择却没有创新能力的经典“小资”。

2、“学习创新”
对个人而言,发展的准确含义是“学习创新”。在这里,“学习”的内容是“技能”,而不是“知识”。律师事务所不是法学院,律师也不是研究生,所以每个员工都应该积极工作,在工作中锻炼执业技能,在每个细节上追求完美和卓越。

“创新”指的是“业务创新”,以“能够赢得经济利益”为目标,只有为律所和个人带来经济利益的创新才是“发展原则”指导下的创新,此外不叫创新,叫“流行”。

创新的基础是“岗位创新”,在每个业务环节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以案卷整理工作为例,它是律师创新业务的一个重要的工作平台,每个律所都有自己的经验,国内和国际也大异其趣,到底什么样的案卷整理方法才能既符合律师工作的职业特色又能满足中国当事人的需求呢?经过多年实践,理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提出了“四分法”,将每个案卷分成四大部分:相关法律汇编、涉案事实、律师工作记录、律师工作结果,这就是一个很大的进步和创新。

律师的学习创新首先体现在执业能力方面,其次是人生态度。每个律师都要不断改造自己的世界观和人生态度,产生新的世界观和行为规则,再不断重复新的行为规则,形成新习惯,然后用新习惯创造新命运。学习创新的具体方法是就近取则,向身边优秀的律师学习,向行业内的精英人物学习。

3、目标明确

河北省城市卫生管理暂行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城市卫生管理暂行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前言
为把全省城市建设成为文明、优美、清洁的城市,不断增进人民健康,以适应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令和我省具体情况,特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城市卫生管理,必须贯彻“预防为主”和“加强领导,动员群众,措施得力,持之以恒”的方针,实行块块领导、条块结合、各尽其责的原则。各级各部门都要加强爱国卫生运动的领导,建立爱国卫生运动组织,广泛开展宣传活动,制订各项卫生制度和公约,不断提高城市卫
生水平。
第二条 要把爱国卫生运动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市都要建立清洁卫生日制度。驻市机关、团体、部队、工厂、学校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学生、指战员和街道居民,在坚持目常保洁的基础上,每人每月要参加一天卫生义务劳动。要分区负责,建立责任制,搞好卫
生清扫、种草、种树、种花等工作。
第三条 要结合城市统一规划,制订卫生基本建设的短期和长期计划。城市维护费和各项附加,要拿出一定比例用于公用卫生设施和防疫医疗事业的建设。要有计划地增设公共厕所、垃圾场台、上下水道设施,加强清扫和卫生检查队伍建设,装备清扫和运输工具,逐步提高机械化水平
。在主要街道、公共场所、商店、医院等人群集中的地方,要设果皮箱、痰盂。对各种公共卫生设施,任何人均不得随意破坏和侵占。
第四条 市区环境卫生,实行专业清扫队伍(包括民办清扫队)和群众保洁相结合的办法,分片包干,定人、定时、定点清扫;车站、码头、影剧院、体育场(馆)、文化宫(馆)、公园、医院、菜场、绿化地带等公共场所,由各主管单位指定专人巡回清扫;马路两旁的门面橱窗、画
廊等,有关单位要注意维修,保持整洁。要统一选定和设置广告栏,不得在街巷乱写、乱贴标语、广告和传单等。不经市政、公安部门批准,不得在街巷两侧堆放物料支搭棚屋、施工作业。经批准的房屋建筑和开挖路面等工程,要做到工完场清。
第五条 城市粪便和生活垃圾,由环境卫生部门统一管理、清运,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运动或出卖。要争取做到日产日清和无害化处理。运载粪便、垃圾的车辆,装载要适量和严密,不得在运输途中遗撒。各市要建立垃圾处理厂,搞垃圾综合利用,变废为宝。
第六条 市区居民不准饲养猪、兔、牛、狗。养鸡要圈养,严禁散养,要加强卫生管理,防止蚊蝇孽生。
第七条 发动群众,采取多种办法,消灭苍蝇、蚊子、老鼠、臭虫,创造“四无户”和“四无单位”。对厕所、垃圾、下水道、防空洞等蚊蝇孽生和栖息场所,要定人、定时、定点、定措施,搞好卫生管理,控制蚊蝇孽生。经营皮毛、杂骨、禽蛋、酱品、食品、饮食以及屠宰、废品回
收的单位,粮食仓库,菜场等,要及时处理污物,建立消毒制度,力争做到无蝇、无蛆、无鼠。
第八条 商业、供销和粮食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务院颁发的《食品卫生管理条例》和《食品卫生标准》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卫生组织和岗位责任制,切实抓好食品卫生管理。食品生产、加工、贮存、运输和销售等单位(包括集体食堂),要落实食品卫生“五四”制,要有防蝇、防鼠
、防尘、防腐和消烟设备。从业人员要搞好个人卫生,严格食具消毒制度,把住“病从口入”关。
第九条 旅馆、理发、浴池等服务行业,要建立健全卫生制度和必要的卫生设施,保持被褥、茶具、用具、毛巾等的清洁卫生,做到无虱、无臭虫。学校、托儿所和幼儿园,要做到室内整洁,注意采光和通风,使广大青少年和儿童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健康地成长。
第十条 各厂矿企业单位,要认真执行国家颁发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工业“三废”排放标准》及有关环境保护的法令、条例和规定,坚持文明生产,做好防伤、防尘、防毒、防病工作,控制职业病和职业中毒的发生。对工业废水、废气、废渣、噪音和烟尘等,各主管部门
要订出规划,首先抓住重点厂矿,进行认真治理,逐步消除危害。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要与卫生设施和治理“三废”工程同时设计、施工、投产。环境保护和卫生部门要加强检查督促,对不符合标准的不准施工和投产,各医疗卫生单位对用后的敷料污物、动物尸体等,必须进行焚烧处
理,不得倒入垃圾堆。对传染病患者的排泄物和实验室排出的有毒有害物质,必须做无害化处理。
第十一条 加强水源卫生保护,有计划地扩大自来水供应点。不准在水源防护戒严地带(自来水井周围三十米至五十米内)修建安装与取水、净化和消毒无直按关系的房屋和设备。严禁将粪便、垃圾和有害物质倾倒、排放到河流、水井附近。城市污水排泄渠道要与用水渠道严格分开,
以防止污染水源。
第十二条 城市园林部门要搞好城市绿化规划,有计划地进行绿化和美化工作,保养好树木、草坪、花卉、并鼓励各单位和居民在门前、庭院植树、养花、种草。严禁破坏绿化美化环境的公共设施和花草树木。
第十三条 广泛开展卫生宣传教育活动,使广大群众树立“以卫生为光荣,以不卫生为耻辱”,不随地吐谈,不乱泼污水、乱扔污物,不在礼堂、影剧院、体育馆、幼儿园、医院等公共场所吸烟,爱护树木、花草等良好风尚。
第十四条 公安部门要根据人民警察职责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刑法中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公共卫生和市容的管理。卫生防疫站和环保部门,要加强卫生监测监督工作。各市要从卫生防疫人员、市场管理人员和食品人员中挑选一定数量的“卫生监督员”,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日
常卫生监督任务。
第十五条 对在城市卫生工作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可由市政府或市爱卫会授予“卫生先进单位”或“卫生先进工作者”称号。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批评教育;屡教不改、情节恶劣或造成恶果者,要令其停业,赔偿经济损失,或给予警告
、罚款处分,直至交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卫生罚款由市爱卫会指定有关部门掌握,用于卫生工作奖励基金和建设卫生设施。
第十六条 公安、城建、卫生、环保、环卫、园林、市政、房产、商业、供销、工商管理、建筑、水利等有关部门,要在市、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分工负责,搞好城市卫生管理工作。各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具体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各县人民政府可参照本规定,制订城镇卫生管理规定。



1981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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