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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1:23:03  浏览:87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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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

建设部


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



建市[2006]248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山东、江苏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为了认真贯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指导和督促工程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做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理工作(以下简称“安全监理”),切实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监理委托合同实施监理,对所监理工程的施工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具体内容包括:

  (一)施工准备阶段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

  1、监理单位应根据《条例》的规定,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和相关行业监理规范的要求,编制包括安全监理内容的项目监理规划,明确安全监理的范围、内容、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以及人员配备计划和职责等。

  2、对中型及以上项目和《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理单位应当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当明确安全监理的方法、措施和控制要点,以及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

  3、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审查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1)施工单位编制的地下管线保护措施方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2)基坑支护与降水、土方开挖与边坡防护、模板、起重吊装、脚手架、拆除、爆破等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4)冬季、雨季等季节性施工方案的制定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5)施工总平面布置图是否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办公、宿舍、食堂、道路等临时设施设置以及排水、防火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4、检查施工单位在工程项目上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监管机构的建立、健全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督促施工单位检查各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情况。

  5、审查施工单位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

  6、审查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合法资格,是否与投标文件相一致。

  7、审核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是否合法有效。

  8、审核施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措施费用使用计划。

  (二)施工阶段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

  1、监督施工单位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及时制止违规施工作业。

  2、定期巡视检查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情况。

  3、核查施工现场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

  4、检查施工现场各种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并检查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情况。

  5、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自查工作,并对施工单位自查情况进行抽查,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

  二、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工作程序

  (一)监理单位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相关行业监理规范要求,编制含有安全监理内容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

  (二)在施工准备阶段,监理单位审查核验施工单位提交的有关技术文件及资料,并由项目总监在有关技术文件报审表上签署意见;审查未通过的,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不得实施。

  (三)在施工阶段,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对发现的各类安全事故隐患,应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并督促其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监理单位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并同时报告建设单位。安全事故隐患消除后,监理单位应检查整改结果,签署复查或复工意见。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工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以电话形式报告的,应当有通话记录,并及时补充书面报告。检查、整改、复查、报告等情况应记载在监理日志、监理月报中。

  监理单位应核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等验收记录,并由安全监理人员签收备案。

  (四)工程竣工后,监理单位应将有关安全生产的技术文件、验收记录、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监理月报、监理会议纪要及相关书面通知等按规定立卷归档。

  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理责任

  (一)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未进行审查的,监理单位应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未经监理单位审查签字认可,施工单位擅自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并将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未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并报告的,应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二)监理单位在监理巡视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达书面指令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监理单位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没有及时下达书面指令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的,应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三)施工单位拒绝按照监理单位的要求进行整改或者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将情况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报告。监理单位没有及时报告,应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四)监理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应当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监理单位履行了上述规定的职责,施工单位未执行监理指令继续施工或发生安全事故的,应依法追究监理单位以外的其他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四、落实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主要工作

  (一)健全监理单位安全监理责任制。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对本企业监理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全面负责。总监理工程师要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负责,并根据工程项目特点,明确监理人员的安全监理职责。

  (二)完善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在健全审查核验制度、检查验收制度和督促整改制度基础上,完善工地例会制度及资料归档制度。定期召开工地例会,针对薄弱环节,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指定专人负责监理内业资料的整理、分类及立卷归档。

  (三)建立监理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和安全监理人员需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后方可上岗,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继续教育档案。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监理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对监理单位实施安全监理给予支持和指导,共同督促施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六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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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人民群众建议评审奖励制度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政发〔2002〕24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人民群众建议评审奖励制度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人民群众建议评审奖励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二年七月九日(刊登《吉林日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人民群众

  建议评审奖励制度

  为了更好地贯彻“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践行为人民谋利益的根本宗旨,落实“为民执政、科学理政、依法行政、从严治政”的施政方针,在转变作风年中切实改进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拓宽联系群众的渠道,充分集中民智、反映民意,调动广大人民群众推进和实现吉林省跨越式发展的积极性、创造性,决定实行人民群众建议评审奖励制度。

  一、鼓励人民群众对政府工作建言献策。要把听取人民群众的建议作为践行宗旨、改进作风的实际行动,作为科学民主决策的重要内容,作为政府工作的一项基本职责,纳入政府工作日程。各级政府和部门都要以各种方式和形式,认真倾听和积极采纳人民群众的建议,广开兴省之言,广谋富民之策。

  二、开展人民群众建议征集活动。省政府热忱欢迎和积极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围绕全省改革开放、经济社会发展和政府自身建设等各个方面的工作提出建议。围绕中心工作,还可以就某一方面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专题征集人民群众的建议。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可以利用“118”省长公开电话、省政府公众信息网、电子信箱,通过电话、来信、电子邮件等各种形式,对政府工作提出建议。

  三、省政府成立人民群众建议评审奖励委员会。评审奖励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省政府领导担任,成员由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和省政府智力支撑体系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政府办公厅(省长公开电话办公室),负责日常活动组织和具体办理工作。

  四、认真研究和积极采纳人民群众的建议。对收到的人民群众的建议,先由省政府评审奖励委员会办公室(省长公开电话办公室)进行登记、分类,提交有关部门和地区办理。有关部门和地区要认真研究,提出意见,并向省长公开电话办公室反馈。对其中的重要建议的采纳情况,省长公开电话办公室要及时向省政府有关领导报告。

  五、实行评审制度。省政府对人民群众建议每年评审奖励一次。对进入省政府决策,或被省直部门和各地采纳并产生重要作用的群众建议,先由省长公开电话办公室汇总人民群众建议采纳情况,提出初步意见。由省政府人民群众评审奖励委员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讨论研究确定。

  六、给予表彰奖励。对进入政府决策并产生重要作用的人民群众建议的表彰奖励设一、二、三等奖。其中:一等奖为进入省政府决策,对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作用的建议;二等奖为进入省政府部门和地区决策,对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作用的建议;三等奖为纳入省政府部门和地区工作,对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有积极作用的建议。省政府对获奖建议,发放证书和奖金。

  七、建立人民群众建议奖励基金。按每年评审奖励一次的要求,由省财政拨专款50万元,设立人民群众建议奖励基金,专项用于人民群众建议奖励。

  八、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用于贸易结算电能表强制检定监督管理的通知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用于贸易结算电能表强制检定监督管理的通知

质技监局量发[1999]1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

为深入贯彻实施《计量法》,落实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三定”规定,认真履行承担用于贸易结算的电能表强制检定的职能,加强对用于贸易结算电能表的计量监督管理,保证电能的公平交易,维护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现对用于贸易结算的电能表强制检定和监督管理通知如下:

一、根据计量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贸易结算的电能表和企、事业单位建立的电能表最高计量标准装置属于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依据计量法律、法规加强对电能表以及电能表最高计量标准装置、计量检定人员的监督管理。

二、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统筹规划,组织开展本地区电能表的强制检定工作。依法授权有关技术机构开展电能表的强制检定,并加强对经授权执行强制检定技术机构的日常监督。要发挥电力部门计量技术机构现有检定电能表的技术力量,避免重复建设。

三、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计量标准考核办法》、《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各企、事业单位建立的电能表最高计量标准装置、经授权执行电能表强制检定的技术机构的计量检定人员组织考核,考核合格后颁发计量标准考核证书、计量检定员证。原电力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并在有效期内的电能表计量标准考核证书、计量检定员证继续有效,到期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复查换证。

四、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能,加强对在用电能表的计量监督,对因电能计量引起的纠纷,按《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

五、属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他部门管理的用于贸易结算电能表的计量监督管理,由有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上述办法执行。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一九九九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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