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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促进加油站非油品业务发展的指导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23:51:55  浏览:98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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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促进加油站非油品业务发展的指导意见

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促进加油站非油品业务发展的指导意见

商商贸发[2010]41号


  近年来,随着我国汽车保有量的快速增长,加油站非油品服务需求日趋旺盛,石油经营企业不断增加产品和服务,非油品营业收入实现较快增长。发展非油品业务不仅符合加油站发展趋势,为加油站带来新的利润和效益、提升企业品牌和市场竞争力,而且对于方便消费、扩大内需、增加就业、提升土地和设施综合利用效率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促进我国加油站非油品业务健康、有序发展,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借鉴国际惯例,加强政府引导,发挥加油站网络优势,创新经营模式,完善服务功能,积极发展非油品业务,满足消费者综合性、多元化、个性化服务需求,努力扩大消费、增加就业,促进经济增长与社会和谐。

  (二)发展目标

  “十二五”期间,各地要因地制宜,利用加油站网点布局优势、地理位置优势、企业品牌优势和客户资源优势,积极发展非油品业务,逐步形成功能完备、服务配套、具有较强竞争力和品牌价值的营销网络,为拓展综合性经营服务提供支撑。

  二、工作任务

  (三)提高对非油品业务的认识。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石油经营企业要转变观念,增强服务意识,从扩大内需、拉动消费出发,充分认识发展非油品业务的重要意义,抓住当前有利时机,推动非油品业务加快发展。

  (四)因地制宜地推进非油品业务发展。加油站非油品业务的发展与当地经济、文化等因素密不可分。要做好周密的市场调研及盈利分析,根据当地的经济状况、客户群体、消费习惯、购买能力等具体情况,确定不同地区加油站便利店设立的规模、档次、商品品种和服务内容,因地制宜、因站制宜,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加油站非油品业务发展。

  (五)完善加油站服务功能。要进一步提升加油站的整体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以发展加油站便利店为契机,建立健全集加油、购物、用餐、休息、汽车保养与维修等为一体的综合服务体系,为消费者提供系列化、便利化服务。

  (六)规范非油品业务经营管理。石油经营企业应对加油站非油品业务的经营行为、内部管理、利润指标等提出明确要求,并制订相应的考核评价指标,完善激励机制。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经营行为,坚决杜绝各种违法违规、不正当经营行为。

  (七)创新加油站经营模式。逐步建立并完善加油站非油品业务制度体系。加强供应链管理,完善加油站便利店商品采购、销售及库存管理制度。创新加油站经营模式,大力发展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加强信息系统建设。建立高效的物流配送体系,优化物流程序,降低物流成本。

  (八)保障消费者权益。规范加油站便利店商品进货渠道,严把产品质量和服务标准关,为消费者提供安全、保质、保量的商品和服务,注重消费者权益保障,树立诚实守信的品牌形象。

  (九)加强非油品业务培训。非油品业务涉及面广、专业性强,要积极借鉴国内外非油品经营的成功模式,学习优秀商业和服务企业经营管理经验,加强经营管理人员培训,引进专业人才,打造油品业务、非油品业务经营管理复合型人才队伍,实现非油品业务的专业化管理、规模化发展。

  三、保障措施

  (十)整体规划加油站非油品业务。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制订《加油站行业“十二五”发展规划》时,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统筹规划加油站便利店等非油品服务设施,特别是对在营的、毗邻社区的加油站要优先考虑,因地制宜、科学布局,促进加油站非油品业务进一步发展。

  (十一)鼓励新建加油站开设非油品业务。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审批新设立加油站时,应积极鼓励、协助新建加油站开展便利店等非油品服务。特别是在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和大型停车场附近的加油站,更适宜建成包括非油品业务在内的功能完善、服务便捷的综合服务区。

  (十二)健全非油品业务服务标准。完善加油站服务技术规范体系,调整充实加油站非油品业务的经营范围、营销手段、商品配送、场地陈列、服务规程、支付结算、售后服务、监督投诉等内容,促进加油站非油品业务科学发展。

  四、组织保障

  (十三)加强对非油品业务的组织领导。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石油经营企业要认真加强对加油站非油品业务的组织领导,健全非油品业务经营管理机构,落实目标任务,推进加油站非油品业务健康有序发展。

  (十四)加强舆论宣传。依托新闻、广告等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做好企业品牌形象、商品及服务宣传,把加油站便利店等非油品经营业务纳入品牌营销范畴,努力把人们对加油站的定位从简单的加油转换到多功能服务上来。培养消费模式,创建和谐消费环境,通过各种促销、便民服务引导消费者体验并习惯在加油站享受商品和服务。

  加油站非油品业务是成品油零售体系整体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石油经营企业要充分认识促进非油品业务发展的重要意义,建立健全组织保障体系和工作机制,因地制宜地组织实施,落实各项工作任务,确保加油站非油品业务发展取得实效。有关工作进展情况及存在问题,请各单位于3月底前报商务部(商贸服务管理司)。

    联系人:怀欣       联系电话:010-85093745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一〇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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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城市市容规定(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


湖政发〔2006〕51号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城市市容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湖州市城市市容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八月十七日






湖州市城市市容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容貌管理,美化城市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湖州中心城区各街道和杨家埠镇。各县区、建制镇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主要道路是江南工贸大街、人民路、劳动路、红旗路、威莱大街、益民路、苕溪路、青铜路、龙溪北路、凤凰路、陵阳路。



  第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设计、建造,应讲究建筑艺术,注重城市美学和城市景观,其造型、装饰等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禁止违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第五条 现有建筑物、构筑物应保持外形完好、整洁。主要道路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外墙和其他外部设施应当无明显污迹,无残损、脱落、严重变色等,并做到定期清洗或粉刷。玻璃、金属板类的至少每年清洗一次,贴面砖、石材类的至少每二年清洗一次,水泥、涂料等其他材质类的至少每三至五年清洗或粉刷一次。



  第六条 主要道路临街公共建筑和住宅楼阳台、窗台、平台、外走廊,不得擅自搭建挂台、雨棚等,物品堆放有序,并不超过护栏高度。



  阳台外不得吊挂有碍观瞻的物品。



  第七条 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面应保持完好、整洁,不得擅自书写、张贴标语及广告性文字。危险、破损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及时拆除或整修;经批准的临时建筑使用期满后应及时拆除。



  第八条 城市道路应保持平整、完好、排水通畅,便于通行。路面出现破损等情况,应在规定限期内修复。无障碍设施应保持完好。各种地下管网井盖应保持齐备完整。雨、污排水口和管道应定期清捞、疏通。



  第九条 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各种车辆应保持车容整洁;运载散体、流体物品的应采取密闭或覆盖措施,运输途中不得有飞扬、撒落、滴漏现象。



  第十条 人行道板应铺筑平整、牢固,彩板应色彩均匀、和谐,线条和图案清晰;道路隔离护栏等设施设置整齐、规范,出现缺失、变形或损坏,应及时修复或更换。



  第十一条 城市道路应保持整洁,定期冲洗,减少扬尘。主要道路路面的果皮、纸屑、烟蒂、痰迹等废弃物的控制指标,应符合建设部制定的《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第十二条 城市道路挖掘施工按照《湖州中心城区城市道路挖掘修复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施工中的废弃物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清运;施工期间废水、泥浆不得流出浸漫路面、堵塞管道,泥浆不得直接排入下水道。



  第十三条 主要道路临街建筑物外墙空调室外机安装,不得破坏建筑物立面,空调室外机支架应采用耐锈性材料,安装牢固安全,高度不低于2米,并保持其外观清洁;空调冷凝水应接入排水管道。



  第十四条 沿街建筑物不得安装外挑式防护栅栏,防盗窗安装时不得超过窗台外沿,其式样不得影响建筑景观和整体要求,颜色与周边环境相协调。锈蚀、变色、陈旧、破损的防盗窗要及时油漆或维修更换。



  第十五条 主要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前应采用花窗透景围墙、半透景围墙或者绿篱、花坛、栅栏和攀援植物等形式分界,并保持整洁、美观。



  第十六条 遮阳(雨)篷的设置按照《湖州市中心城区临街遮阳(雨)篷设置规定》执行。



  沿街商店不得跨越店门经营。



  第十七条 机动车应停在指定的车辆停放泊位,非机动车辆应按指定停放点划定的停放区域有序停放。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人行道及公共场地上施划车辆停车泊位。



  第十八条 车辆清洗场地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不得影响周围环境与交通。场地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配备污水处理设施和泥沙沉淀设施,污水接入城市污水管网,保持经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整洁。



  第十九条 在城市桥梁、道路两侧的栏杆、路灯杆、电线杆、透景栅栏和临街建筑立面上不得擅自设置条幅、布幔、彩旗、气拱门和气球等宣传物品。在公共汽车及其他交通车辆车身设置的广告不得覆盖整个车体立面,画面应美观大方。



  第二十条 条幅、布幔、彩旗、气拱门和气球等户外广告,应当按批准的时限、地点和空间设置。设置期间设置者应加强巡查、整修,期满后自行拆除。



  第二十一条 户外广告牌、宣传画栏、招贴栏、读报栏等设置应经批准,位置应适当,造型规格应与街景协调,并保持整洁;有破损、脱落、变色、锈蚀的,应及时修复或拆除,灯光等附属设施保持完好。



  户外广告不得与交通标志相混淆,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不得防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



  第二十二条 沿街店面店牌(店招)的设置规格应与店面整体结构相协调,一个店面一般设置一个店牌(店招)。店牌设置可能影响周围其他用户的,应该征得其同意。



  第二十三条 店牌名称及各种广告的文字使用应正确、规范;文字缺损的,应及时恢复。



  第二十四条 城市交通信号灯、交通护栏、隔离墩、路名牌、道路指引标志、公交站亭等城市交通设施,设置在地面的邮政、各类通信(传媒)设施,以及各类市政公用设施应设置规范、标示醒目、保持完好、整洁;架空线缆和杆架无废弃、多余线缆缠绕、悬挂。



  道路两侧路灯的高度、间距、悬挑长度、照度等应符合相关规范。



  第二十五条 道路两侧果壳箱、垃圾收集点等环卫设施应保持完好、洁净,有缺损的,应及时修复。主要道路两侧禁止设置垃圾桶。



  公共厕所应合理布局,标志明显,保持内外整洁、完好。主要道路和景观区域内的公共厕所设施等级应达到一类水平,其他地区不低于二类水平,建筑造型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二十六条 车站、码头、立交桥、体育馆、学校、医院、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应无违章设摊、无人员露宿。



  经批准在公共场所设置的夜市和早餐点等,应在不影响市容、交通前提下,统筹安排,定时定点经营,保持经营摊点及周围的整洁卫生。



  第二十七条 在公用设施、公共场所和行道树上不得吊挂、晾晒杂物。



  第二十八条 城市绿化、古树名木分别按《湖州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和《湖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城市河道、驳岸、河岸景观通道及河道设施应保持完好。



  河道两岸禁止堆放、倾倒各类废弃物品;禁止擅自堵塞或填埋河道;禁止搭建有损驳岸的构筑物及损毁河岸通道、河道设施。



  第三十条 河道景观地带禁止洗涤、垂钓和用网箱等工具从事捕捞作业。船只应停靠在固定位置。废弃船只不得滞留在河道中。禁航区域不得有船只通行或滞留。



  第三十一条 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各成员部门及城市管理工作有关部门具体负责本规定实施,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应给予指导纠正;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劳动部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检查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检查的通知
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根据我部1995年工作要点的要求,为配合今年5月份将在全国开展的“安全生产周”活动,现决定在4月15日至5月31日期间,对全国建筑施工单位的安全情况进行检查,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以贯彻《劳动法》为主线,深入推动安全普法教育。提高建筑企业经营者、职工的安全意识,完善安全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安全基础建设,建立安全生产的自我约束机制和自查体制。检查重点为:
(一)针对全国建筑工地普遍存在脏、乱、差的状况,这次检查要对工地场容场貌从严要求,不符合文明生产的,必须限期整顿,达到显著的实际效果。
(二)围绕建筑施工中,高处附落、触电、物体打击、机械伤害事故突发、高发的严重状况,重点检查在措施、工序、施工方面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况,环境的不安全条件,狠抓施工现场危险源点的控制,治理事故隐患,保障安全。
(三)抓好对成建制乡镇建筑企业、农村建筑队分包的建筑工程施工工地的检查。
(四)土石方施工过程中,要把减少坍塌、爆炸事故作为检查的主要内容。
(五)检查伤亡事故的报告、处理和结案情况,伤亡事故漏报、瞒报的除补报外,没有结案的督促限制结案。
(六)已经开展建筑企业安全资格认证和施工现场安全达标活动的地区,应围绕这次检查活动,检查企业遵守执行情况,了解取得的效果和存在的问题。
二、时间安排
4月份建筑企业进行自查,5月初建筑安全检查组开始检查。
三、组织与方法
(一)以企业自查为基础,地、市要加强指导和检查。
(二)以行政大区为单位成立检查组,组长单位由我部推荐,我部派人参加,具体组织另行安排。
(三)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检查不少于2个地(市)、3个县;每个市(县)检查不少于4个工地。
(四)各检查组检查活动结束后写出总结,并请于6月中旬上报。



1995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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