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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人行舟山市中心支行关于舟山市金融系统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业绩考评奖励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1:47:58  浏览:926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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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人行舟山市中心支行关于舟山市金融系统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业绩考评奖励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舟政办函〔2006〕110号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人行舟山市中心支行关于舟山市金融系统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业绩考评奖励办法的通知

舟政办函〔2006〕11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人行舟山市中心支行关于《舟山市金融系统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业绩考评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月十二日



舟山市金融系统支持地方经济发展

业绩考评奖励办法



人行舟山市中心支行

(二○○六年九月十八日)



为鼓励和促进金融机构进一步扩大信贷总量,拓展融资渠道,加大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力度,更好地促进舟山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考评奖励办法。

一、考评对象

市级国有商业银行、农发行,省信用联社舟山办事处,市各保险公司。

二、考评标准

考评实行100分制,分两大块内容,信贷增长指标考核70分,活动参与和工作配合考核30分。根据考核分数评出一、二、三等奖进行奖励。

(一)信贷增长指标考核(70分)。

1.信贷总量增长考核。按当年新增贷款月均余额的亿分之二计分,零增长和负增长则不得分。(40分)

2.存贷比考核。年末新增存贷比达到95%及以上得5分,90%-95%以下得4分,85%-90%以下得3分,80%-85%以下得2分,75%-80%以下得1分,75%以下不得分。(5分)

3.重点项目信贷投入考核。按当年新增贷款月均余额的亿分之一计分。年度重点项目以市政府公布的名单为准。(8分)

4.成长型企业信贷投入考核。按当年新增贷款月均余额的亿分之一计分。成长型企业包括2005年市经贸委与人行舟山市中心支行等单位联合评选出的50强成长型企业和2006年全市“金融支持成长型企业”工程的82家企业。(4分)

5.支持渔农村小康社区建设考核。按当年新增三农和乡镇基础设施贷款月均余额的亿分之一计分。(3分)

6.水产品加工业、船舶修造业和海运业信贷投入考核。按当年新增贷款月均余额的亿分之一计分。(6分)

7.引入市外信贷资金考核。按各市级银行机构争取上级行或市外兄弟行当年对企业直接贷款月均余额增量的亿分之二计分,当年信贷资产转让给市外兄弟行的按当年转让贷款月均余额的亿分之二计分。(4分)

以上每项得分最高不得超过该项的考核分值。

(二)活动参与和工作配合考核(30分)。

1.参加经济和金融活动情况考核。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参加市政府和全市有关经济金融活动,包括工业经济服务、市及县(区)银企合作交流、渔农村小康社区建设、中小企业服务等活动。(10分)

2.认真贯彻执行货币政策,及时准确反映货币政策执行情况和各类信息。(5分)

3.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开展各种金融宣传活动。(3分)

4.积极参与信用工程建设,认真开展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等工作。(2分)

5.积极进行金融创新,支持经济发展,取得较好的效果。(2分)

6.金融机构相关职能部门协调配合考核。按各金融机构配合程度打分,不予积极配合的不得分。(8分)

(三)市农发行第一部分考核按金融机构的平均数计分,第二部分按实际情况考核。

(四)保险业在经济发展中保障力指标的考核。按照《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舟山市保险行业协会关于舟山市保险业促进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办法的通知》(舟政办函〔2005〕148号)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列入人行舟山市中心支行提出的对金融机构的年度考核报告。

三、考核奖励

(一)每年度末,市级各金融机构按照本办法要求进行测算,测算表于次年1月15日报人行舟山市中心支行货币信贷管理科。

(二)支持市政府重点项目,引入上级行直贷、信贷资产转让、呆账核销等情况须列详细清单。各银行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必须准确,若有虚假,则取消评奖资格。

(三)人行舟山市中心支行依据本办法审核各银行机构上报的资料,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办法,汇总计算出全年各金融机构的考核分数,提出考核报告和考核奖励等次,报市政府审定。

(四)奖励对象。主要是金融机构领导班子,人行舟山市中心支行和舟山银监分局按金融机构的平均数奖励。

四、其他

(一)本办法所指的贷款包括各项本外币贷款。

(二)本办法有关数据除要求各行(社)提供外,最终按人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人民银行金融统计综合信息监测系统以及其他重要的统计数据为准。

(三)本办法由人行舟山市中心支行制定并负责解释。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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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严禁截留坐支挪用和拖欠应缴行政性收费收入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严禁截留坐支挪用和拖欠应缴行政性收费收入的通知
财政部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行政性收费收入纳入预算管理,是整顿国民收入分配秩序,严格预算管理,加强财政监督,促进国家机关廉政建设的重要手段,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非常重视。1994年,财政部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对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的规定》(中办
发〔1993〕19号)精神,明确规定部分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以下简称收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但是,从今年我部组织的对中央主管部门预算外资金检查情况看,截留、挪用和拖欠收费收入的问题比较严重,有些部门和单位没有认真贯彻中办发〔1993〕19号文件的
有关规定,擅自用收费收入购买宿舍、汽车和投资经营,严重违反财经纪律。为维护国家政策的严肃性,确保已纳入预算管理的各项收费收入及时上缴中央财政,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央主管部门的收费收入,凡国家明确规定纳入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无论是主管部门直接收取还是基层单位收取后汇缴中央主管部门的,都属于应缴中央财政的预算收入,中央主管部门应严格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中央财政,不得拖欠,更不得截留、挪用、坐支。
二、中央主管部门上缴收费收入,要严格执行我部有关文件的规定,在取得收费收入三日内上缴中央国库。零星收入需要延长缴款期限的,报经财政部同意,可每15日上缴一次。未经财政部同意,各部门不得擅自变更缴款的规定。
今后,凡过期不缴应缴收费收入的,财政部将不予批准设立新的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对有预算拨款的收费单位拖欠收费收入的,财政部将从当年尚未拨付的预算拨款中扣款,不足部分,抵扣下年预算经费;对无预算拨款的收费单位拖欠收费收入的,财政部等部门将依法处罚并强
制执行。
三、进一步加强收费票据的管理,并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建立由财政部统一印制或监制中央单位收费票据的管理制度。作为过渡措施,中央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的有关规定,使用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票据,不得使用本部门印
制的收费票据。中央主管部门要采取有效手段,加强收费票据的内部管理,年终应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当年收费票据的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清理,并将清理结果以书面材料的形式上报财政部。
四、建立收费收入缴款情况报告制度。为便于财政部及时了解情况,监督中央主管部门按时上缴收入,今后,中央主管部门除应在规定时间内向财政部编制报送收费收入预、决算报表外,还应按季向财政部报告本部门应缴收费收入收缴情况。即应于每季初10日内,以文字材料的形式
,向财政部报告上季度应缴收费收入的收入情况及每次的缴款数额。告必须如实反映情况,不得隐瞒。
五、各中央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加强行政性收费缴入国库的管理,完善监督机制。要在遵守国家统一规定的前提下,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尽快制定有关具体管理办法,下发有关单位执行。制定的各项办法要报请财政部同意并报财政部备案。要经常性地开展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
纠正。检查中发现有关人员违反财经纪律的,要严格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六、为了加强财政监督,确保行政收费收入上缴,财政部和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中央主管部门和驻地方的中央执收单位的应缴收费收入进行检查,中央主管部门和驻地方的中央收费单位,应积极配合,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七、中央主管部门应缴收费收入上缴中央财政后,与此相关的业务支出,一律纳入主管部门的经费预算,由主管部门向财政部申请拨款解决。财政部将根据各部门应缴收费收入的上缴情况,结合部门开展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及时核拨经费。
八、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凡不按规定时间上缴应缴收费收入,截留、坐支、挪用和拖欠的,均属违反财经纪律行为,财政部将依照《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从严处理。
九、中央主管部门应结合这次预算外资金检查,对本部门应缴收费收入进行一次全面认真的清理。对应收未收的,要及时收回,各项不合理开支,要予以剔除。清理结束后的应缴收费收入收支结余,应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30日内一次全额上缴中央财政。
对于动支的1996年应缴收费收入,中央主管部门应将其坐支收入的原因和情况详细向财政部提交书面报告,财政部将根据具体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以上通知,请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1996年12月13日

关于同意山东省费县为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建设单位的批复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关于同意山东省费县为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建设单位的批复

山东省中医管理局:

  你局《关于申请将费县列为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建设单位的请示》(鲁中医医字〔2001〕3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费县为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建设单位,建设周期自2002年7月至2005年7月,为期3年。

二、请组织建设单位依据我局制定的《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市、区)建设标准与评审细则》(国中医药医〔2000〕6号),全面开展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建设,并按照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市、区)建设工作的通知》(国中医药医〔2000〕10号)要求,切实做好对建设工作的督促与检查。

三、请建设单位按照所制定的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扎扎实实开展工作,并要注重学习借鉴其他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市、区)的建设经验。在建设期内,每年将建设进展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请你局审核后报我局医政司。另外,建设单位在建设中采取的重大措施以及出现的重大问题也要及时通报你局和我局医政司。

四、建设周期结束后,建设单位须及时向你局提出申请评审验收的报告。通过你局组织的预评审后,由你局向我局提出正式评审申请。

                                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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