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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市县(市区)乡(镇)三级党政机关招考录用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和法检机关工作人员笔试工作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2:58:51  浏览:869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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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市县(市区)乡(镇)三级党政机关招考录用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和法检机关工作人员笔试工作实施办法

甘肃省酒泉市人民政府


酒泉市市县(市区)乡(镇)三级党政机关招考录用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和法检机关工作人员笔试工作实施办法(2004/10/27)

2004-10-27



笔试是公务员录用考试的重要环节,是实施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的关键。为了保证笔试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和省上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有关规定和《酒泉市市县(市区)乡(镇)三级党机关招考录用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和法检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特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笔试工作原则

笔试工作全面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体现规范性、科学性和公正性。

二、组织领导及监督

笔试工作在市招考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在省人事厅的指导下由市招考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考务组具体负责承办笔试有关事宜的落实。笔试工作全程将请省人事厅和市人大、纪检监察部门以及招考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进行巡视和监督,并邀请新闻媒体对有关情况及时进行报道、监督。

笔试中有关公务回避以及违纪责任按照《方案》第十三条之规定办理。

三、笔试科目、分值及考试时间

1、笔试公共科目为:《公共基础知识》、《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和《申论》三科,各科分值均为100分,总分为300分。专业科目为《公安基础知识》和《法律基础知识》,分值分别为100分。

2、笔试时间定于2004年10月30日----10月31日。10月30日上午8:30--10:00考《公共基础知识》,10:00--11:30考《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下午14:00--16:30考《申论》。10月31日上午8:00--10:00考《公安基础知识》和《法律基础知识》。

四、准考证的填写发放

准考证由考务组在10月27日前制作填写完毕,并于10月28日至29日在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发放。准考证领取时由领取人在准考证存根上签字。10月29日下午6:00仍未领取准考证的考生,考务组要尽可能与考生取得联系。

五、试卷的命制

根据《关于全省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实行省级统考的通知》(甘人事[2003]52号)精神,笔试试题的命题、制卷以及成绩通知,均由省人事厅统一负责。

笔试成绩将通过张贴公布、市政府公众信息网和市人事人才网公布。

六、试卷的接送及保管

试卷按有关规定从省人事厅押送人员处交接后,由招考办选派专人(2人以上)保管,实行昼夜24小时值班,全封闭管理。直至笔试结束,将试卷清点交还省上试卷押送人员。

试卷的运送、交接、清点、回收按《酒泉市党政机关招考录用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考试试卷运送、交接和保管规则》之规定办理。

七、考场设置

这次招考共有考生2036人,设置68个考场。其中报考党政机关职位的共1500人,按每个考场30人设置,需设置50个考场;报考公安职位的454人,共设15个考场,其中1--14考场每个考场30人,第15考场34人;报考法院职位的16人,设一个考场;报考检察院职位的共66人,设2个考场,每个考场33人。考试地点统一设在酒泉职业技术学院新校址。

考场内考桌按考试有关规定要求放置,全部纵向贴号排列。30人考场每列按7、8、8、7张桌子排列;33人考场按8、8、8、9张桌子排列;34人考场按8、9、9、8张桌子排列;16人考场按5、6、5张桌子排列。考点宣传横幅、指示标记、考场设置示意图、考场布置以及清洁卫生等准备工作由酒泉职业技术学负责,并在10月29日下午5:30前完成。

八、工作人员构成

笔试工作需巡视、监考和工作人员168人。从市、区组织、人事、教育、纪检监察、公检法部门和考点学校教师中抽调组成。

1、按照考场设置,共需监考人员136名,其中考点学校抽调教师68名担任主考,市、区组织、人事、教育、纪检监察部门抽调68人担任监考。每个考场主考1人,监考1人。

2、考点设总负责、总监考及监察人员,考区设考场巡视人员若干名,邀请省人事厅巡视人员和招录考领导小组成员实施巡考。

设考点主任1名,副主任2名,工作人员16名(机关9名、教师3名、保安4名)。考点机关工作人员由考务组安排,保安从保安公司聘请。

抽调人员应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相关工作经验。

九、笔试时间安排及实施步骤

(一)铃声设置

10月30日:

8: 15(短音)———考生入场

8: 30(长音)———《公共基础知识》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考试开始

11:30(长音)------《公共基础知识》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考试结束

13:45(短音)------考生入场

14:00(长音)------《申论》考试开始

16:30(长音)------《申论》考试结束

10月31日:

8: 15(短音)———考生入场

8: 30(长音)———《公安基础知识》

《法律基础知识》考试开始

10:00(长音)------考试结束

(二)实施步骤

1、10月29日下午4:30全体监考和工作人员在市职业技术学院阶梯教室进行考务培训,学习考试的有关文件和考场须知、监考人员守则和违纪人员处理规定,明确监考工作的重要性、工作任务和职责。

2、10月30日早7:30全体监考和工作人员在考点办公室集中点名,监考人员按桌子上的考场号依次就坐,强调考试的重要性,重申监考纪律、考场规则,明确责任。同时发放监考证、工作证等证件,并统一核对时间,抽签确定监考人员监考考场。

8:00 监考人员领取《公共基础知识》、《行政职业能力测验》试题本和答题卡。

8:15 听到短音铃声,监考人员组织考生进入考场,认真核对考生身份证、准考证,要求考生按顺序对号入座。监考人员宣读考场规则及其它有关注意事项,当众开封试卷袋和答题卡袋,并检查试卷科目、数量情况。

8:25 监考人员发《公共基础知识》试题本、答题卡和草稿纸,要求考生填写(或填涂)答题卡上姓名、准考证号、报考部门等内容,并阅读题本第一页上的内容,不得向后翻页。

8:30 听到长音铃声,监考人员宣布考试正式开始。监考人员核对应考人员身份,认真检查准考证、身份证、答题卡上相关信息与考生报名登记表的一致性。

9:00 监考人员回收缺考人员的试题本、答题卡,在答题卡相应的位置上填写(填涂)缺考人员的姓名和准考证号,并在考场情况记录单上作记录。

9:50由主考拆封《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答题卡和试卷本袋,清点无误后分发考生;

10:10由主考收取《公共基础知识》答题卡,排序后装入规定袋中;监考收取《公共基础知识》试题本,排序后装入规定袋中,同时,主考要再次进行清点核对;将《公共基础知识》答题卡袋和试题本袋放讲桌上妥善保管;

11:15 提醒考生距离考试结束还有15分钟时间。

11:30 听到长音铃声,监考人员宣布上午考试结束,要求考生立即停止答题。收取《行政职业能力测验》试题本、答题卡、草稿纸,确认数量无误后,允许考生离开考场。整理试题本、答题卡,经考点主考人员验收后装封,与草稿纸一并交指定人员保管。

特别注意:考试结束后,《公共基础知识》、《行政职业能力测验》题本与答题卡一定要分开装封。

13:10 考点主考、监考、工作及巡视人员在考点办公室集中,强调考试的重要性,重申监考纪律、考场规则,明确责任。同时发放监考证、工作证等证件,并统一核对时间,抽签确定监考人员监考考场。

13:40 监考人员领取《申论》考试试卷。

13:45 听到短音铃声,监考人员组织考生进入考场,认真核对考生身份证、准考证,要求考生按顺序对号入座。监考人员宣读考场规则及其它有关注意事项,当众开封试卷袋,并检查试卷科目、数量情况。

13:55 监考人员发试卷、草稿纸,要求考生填写试卷上姓名、准考证号、报考部门等内容。

14:00 听到长音铃声,监考人员宣布考试正式开始。监考人员核对应考人员身份,认真检查准考证、身份证、试卷卷头上相关信息与考生报名登记表的一致性。

14:30 监考人员回收缺考人员的试卷,在试卷卷头上填写缺考人员的姓名、准考证号等内容,并在考场情况记录单上作记录。

16:15 提醒考生距离考试结束还有15分钟时间。

16:30 听到长音铃声,监考人员宣布《申论》考试结束,要求考生立即停止答题。收取试卷、草稿纸,确认数量无误后,允许考生离开考场。整理试卷,经考点主考人员验收后装订装封,与草稿纸一并交指定人员保管。

3、10月31日早7:30公安、法律专业知识监考和工作人员在考点办公室集中点名,监考人员按桌子上的考场号依次就坐,强调考试的重要性,重申监考纪律、考场规则,明确责任。同时发放监考证、工作证等证件,并统一核对时间,抽签确定监考人员监考考场。

8:00 监考人员领取《公安基础知识》、《法律基础知识》试题本和答题卡。

8:15 听到短音铃声,监考人员组织考生进入考场,认真核对考生身份证、准考证,要求考生按顺序对号入座。监考人员宣读考场规则及其它有关注意事项,当众开封试卷袋和答题卡袋,并检查试卷科目、数量情况。

8:25 监考人员发《公安基础知识》、《法律基础知识》试题本、答题卡和草稿纸,要求考生填写(或填涂)答题卡上姓名、准考证号、报考部门等内容。

8:30 听到长音铃声,监考人员宣布考试正式开始。监考人员核对应考人员身份,认真检查准考证、身份证、答题卡上相关信息与考生报名登记表的一致性。

9:00 监考人员回收缺考人员的试题本、答题卡,在答题卡相应的位置上填写(填涂)缺考人员的姓名和准考证号,并在考场情况记录单上作记录。

9:45提醒考生距离考试结束时间还有15分钟。

10:00听到长音铃声,监考人员宣布专业科目考试结束,要求考生立即停止答题。收取试题本、答题卡、草稿纸,确认数量无误后,允许考生离开考场。整理所有试题本、答题卡,经考点主考人员验收后装订装封,与草稿纸一并交指定人员保管。

其它有关安排、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不相符合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




酒泉市招考录用国家公务员

法检机关工作人员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00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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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食盐定点企业证书核发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运行盐办函[2002]17号


关于食盐定点企业证书核发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盐业主管部门(盐务局、盐业管理办公室),中国盐业总公司:

  2002年底,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到期。为做好食盐定点企业证书核发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要求

  2002年食盐定点企业证书核发,控制在原食盐定点企业范围之内,且实行每个独立法人生产企业一个证书,取消一证多厂(场)作法。拟核发证书的企业,除应具备《食盐定点生产实施规定》中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条件外,还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有地方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有效期内卫生许可证。

  (二)产品质量暂由须经国家轻工业海湖盐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或国家轻工业井矿盐质量监督检测中心(以下简称检测中心)检查合格。

  二、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核发程序

  (一)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中,地方所属企业需向省盐业主管部门领取并填报《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申请表》。中国盐业总公司(以下简称“中盐”)所属企业(含控股企业)由中盐统一办理。生产多品种食盐的企业需将所生产的所有食盐品种一同填报。

  (二)省级盐业主管部门及中盐提请检测中心进行抽样检测。食用盐检测执行GB5461--2000《食用盐》标准。同时生产多品种盐的企业,需按照国家经贸委盐业管理办公室《关于多品种食盐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运行盐办函〔2002〕7号)要求,按相关标准进行检测。

  (三)省级盐业主管部门按照“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质量体系验收细则”对地方所属企业进行验收,中盐所属企业由国家经贸委盐业管理办公室负责验收。已通过质量体系认证的企业免此程序。

  (四)省级盐业主管部门根据检测和验收情况,按照上述原则和条件,提出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初审意见报国家经贸委盐业管理办公室审核。

  (五)国家经贸委盐业管理办公室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颁发食盐定点生产证书。

  三、其他事项

  (一)《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申请表》中各相关部门意见填报栏,各有关单位须加盖公章。

  (二)检测单位的质量考核结论,要体现每一个品种的检测结果。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与申请表一同报送。

  (四)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申请表一式4份,国家经贸委盐业管理办公室审查批准后,由国家经贸委盐业管理办公室、省级盐业主管部门(中盐)、质量检测部门及企业各执一份。

  (五)生产多品种食盐的定点企业,如有新增多品种食盐的品种,需按照《关于多品种食盐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填报相关表格。

  (六)请有关省级盐业主管部门在10月31日前将《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申请表》报国家经贸委盐业管理办公室,并附文字材料。中盐9月底前将所属企业填有检测中心检测结果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申请表》报国家经贸委盐业管理办公室。

  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申请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盐业管理办公室

二OO二年九月二日

定点证书编号: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

申 请 表

 

 

  单位名称(全称)

  地     址

  法 人 代 表

  邮 政 编 码

  电 子 邮 箱

  电     话

  传     真

 

国家经贸委盐业管理办公室制表

二OO 年  月  日

 


企业名称   
注册商标   
营业执照编号   
有效期至   
是否通过质量体系认证(通过者请附复印件)    
获准生产产品名称
执行标准编号
设计能力(吨)
实际能力(吨)

            
            
           
附件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检测单位对质量

考 核 结 论
  
企业质量体系

审 查 结 论
 
 

注:凡已通过质量体系认证的单位,可免此项审查.

省、自治区、
直辖市盐业主管

部门审核意见
  
国家经贸委
盐业管理办公室

审 批 意 见
  
批准证书编号
有  效  期
  

 

 

增加多品种食盐品种申请表(一)

企业名称   
增加品种名称 执行标准编号 设计能力(吨)
        
        
质量标准部门
审 核 结 论
  
质量检测部门
检 测 结 论
  
省级盐业主管
部门审核意见
  
国家经贸委
盐业管理办公室

审 批 意 见
  
批准证书编号
有 效 期
  

注: 此表填报一式五份,经国家经贸委盐业管理办公室批准后,各有关部门、企业各保留一份。

 


增加多品种食盐品种申请表(二)

企业名称   
增加品种名称 执行标准编号 设计能力(吨)
        
        
卫生行政部门
审 核 结 论
  
质量标准部门
审 核 结 论
  
质量检测部门
检 测 结 论
  
省级盐业主管
部门审核意见
  
国家经贸委
盐业管理办公室

审 批 意 见
  
批准证书编号
有 效 期
  

注: 此表填报一式六份,经国家经贸委盐业管理办公室批准后,各有关部门、企业各保留一份。


  这是一份有关劳动争议纠纷的判决,双方争议焦点在于上诉人西哈公司与被上诉人张德义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双方均未能提举直接证据;而针对被上诉人提交的书证尤其是证人证言双方存在重大争议。因此,对相关证据的审核认定就成为分析判断本案事实劳动关系是否存在的关键。

  纵观本案判决,有如下几个突出的特点:

  第一,善用逻辑推理与经验法则对证据进行审核认定。

  运用逻辑推理和经验法则对证据进行审核认定,是《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司法解释第六十四条确立的法官依法独立审核认定证据的重要方法。但在实践中,如何正确地运用逻辑推理和经验法则来审核认定证据,一直是法官职业技能养成中的难点,从而绝大多数裁判文书中,都难得看到敢用并善用逻辑推理和经验法则来审核认定证据的范例。本案判决的一大亮点,就是自觉地采用逻辑推理和经验法则对证据进行审核认定,并在文书中进行了明确的表达。

  例如,上诉人二审中对被上诉人提供的证人林立的证言提出两点异议:一是收据上注明的收款人是“吴”,而林立证言是被上诉人张德义收的款;二是林立证言是2010年7月13日由张德义送钢琴到其家,而质保服务卡注明的送货时间是7月12日上午。上诉人认为,这两点说明林立的证言不可信,从而林立不具备证人资格,应当排除其证言。对此异议,判决中分析认为,开具收据通常是财务人员的职责,仅此不足以否定张德义系销售人员并在交易过程中代理收款的证言;质保卡上注明的送货时间与实际送货时间不一致,依据经验法则,亦是交易中可能发生之事。上诉人认可林立质保卡的真实性,但却不认可林立的证人身份,该抗辩显然自相矛盾,不足以否认林立的证人身份;而林立证言的真实性,亦得到其他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的印证,形成了有证明力的证据链,故法院予以采信。判决对上诉人主张林立证言与事实矛盾,从而其证人身份不成立、证言不具有关联性的抗辩,就是依据经验法则揭示出抗辩理由逻辑上不周延,不足以推翻证言,从而确认了证人证言具有证据能力及证言具有可采性。同样,对西哈公司主张王晓军与张德义为亲戚,两人身份证号码前六位一致,故王晓军的证言不应采信的抗辩,判决指出:西哈公司对其该项主张,未提举任何证据予以证实,仅据王晓军与张德义身份证号码前六位一致,并不能认定其具有亲戚关系。这也是依据经验法则和逻辑推理方法,对相关证言的证据效力作出认定。不仅对作为单一证据的证人证言如此,对各项证据的综合分析认定,该判决同样运用逻辑推理和经验法则,依法作出审核认定。

  判决是这样表述的:“本院从上述西哈公司认可真实性的王乐、张欣、林立、王晓军的四套质保服务卡和收据可以得出上述四人均从西哈公司购买了各自的钢琴,是西哈公司的顾客的结论。考虑到钢琴是价格昂贵的消费品且需要一定的销售专业知识,为此,顾客对接待并曾为其服务的销售人员通常有较深的印象,这是生活常识。所以,上述四位西哈公司的顾客中王乐、张欣出具书面证言证实通过张德义在西哈公司购买了各自的钢琴,并表达了不能到庭的理由;林立、王晓军出庭作证、接受了法官和双方当事人的询问,出庭证言均证实是通过张德义在西哈公司购买了各自的钢琴。上述书面证言、出庭证言与各自所提举的钢琴质保服务卡、收据一致吻合、形成证据链。从证明程度上讲,在西哈公司未提举有实质意义的证据予以反驳的情形下,张德义提举的上述一组证据构成证据链足以形成本院对张德义的主张确认为真的心证。”可以说,这是一段相当精彩的论述,对事实认定所遵循的经验法则,对形成法官内心确信的心证过程均作了清楚、明确、逻辑严谨的分析表述。

  第二,围绕证据认定的核心和实质确定证据的可采性。

  证据的审核认定,其核心就是确定证据是否具有证据能力(证据资格)和证据是否具有证明力以及证明力的大小,实务中对此概括为对证据“三性”即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相关性的审核判断。证据审核认定的实质,就是确认证据本身是否合法有效,其与待证事实是否具有关联。本案因当事人之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对事实劳动关系是否存在没有直接证据予以证明,原告一方(被上诉人)只能通过提举证人证言和其他相关书证等间接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从而间接证据是否具有证据能力,是否具有关联性,就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

  上诉人认为证人林立不具有证人身份,理由是林立的证言与事实不符。从证据的审核认定来看,所谓不具有证人身份,也就是认为林立不具有证人资格或其证言不具有证据能力。法定证据制度通常会对证据能力作出规定,但在自由心证证据制度下通常不对证据能力作出规定,而代之以对证据形式的合法性和证据取得程序的合法性等进行审查,以确定其是否具有证据能力。上诉人并未就出庭作证之林立与质保卡持有人之林立是否同一人提出质疑,亦未就证人林立之心理、身理状况是否适宜作证提出质疑,而是以林立证言与事实不符,主张林立不具有证人资格,虽非无的放矢,但显然射错了靶子;而上诉人主张的两个事实细节,依据经验法则亦未能在逻辑上动摇证言的核心内容即张德义代表西哈公司进行钢琴销售这一关键事实;判决据此认为,上诉人的抗辩未触及到证言核心内容和证人资格,不影响法院对该证人证言的采信。这一分析过程,充分表现了本案判决在证据的审核认定方面遵循了证据规定相关规则,展示了法官在审核认定证据时应有的职业法律素养,对该案当事人也具有现身说法的重要意义。

  第三,心证公开,彰显司法公信。

  现代自由心证证据制度不同于传统自由心证制度的重要特征,就是其公开性与民主性。公开包括心证过程的公开和心证结果的公开。由于法官在对证据审核认定时是遵循良知与理性独立作出判断,因此,就需要其公开对证据进行审核认定时的内心确信形成过程以及内心确信的结果,使这种心证过程不再沦为神秘主义的职业游戏,不受任何监督。公开的目的就是要接受监督,使心证的自由始终以严格遵循法律规定为条件,是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自由。同时,这种接受监督的自由也是司法公正得以彰显并取得司法公信力的必要前提。近年来的司法改革,已经触及到了公开是公信的命脉这一命题。最高人民法院在此前的三个五年改革纲要中对司法公开包括庭审公开,裁判文书公开和法官的心证公开这样几个环节也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但毋庸讳言,法官心证的公开在过去的改革实践中并未得到切实有效的推进,致使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等“阳光司法”理念流为一纸空言。本案裁判有意识地对运用逻辑推理和经验法则方法形成内心确信的过程作了充分的揭示和明确的表达,是对法官心证过程予以公开的自觉实践,也是推进“以公开促公正,以公开促公信”的司法改革进路的有益尝试。

  该判决对事实认定的最后部分是这样表述的:“张德义作为普通劳动者,在日常工作过程中留存或现阶段收集相关证据中,受其客观条件限制和劳动诉讼的特殊性限制,其提举上述这些证据以证明其主张,应视为其已经穷尽了举证手段。而西哈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提供证据以证明张德义非其职工,仅在张德义提举的证据如收据收款人表述、送货时间、股东名册、出庭证人的地址等枝节问题上辩解。因此,在西哈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实其抗辩理由的情况下,从举证证明的高度上讲,仅凭第一组王乐、张欣、林立、王晓军的四套质保服务卡和收据以及四份证言等证据所形成的链条就足以认定张德义与西哈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该项表述就是心证结论的公开。经过前述的对相关证人证言的逐个分析认定和综合分析认定,亦即心证过程的公开,该结论的作出给人以水到渠成之感,具有令人信服的无可辩驳的逻辑力量,充满了理性之美和逻辑之美。

如果我们回顾判决理由部分对每一份证据所涉两造观点的分析评论,一开始总是有扑朔迷离之感;而在逐一厘清的过程中,观点越来越清晰,事实也不断水落石出,最终完全浮出水面。这就是心证公开的魅力,也是理性与良知的魅力,更是公正、公开与公信的魅力!司法公正是司法公信的前提和基础,只有公正司法,才能有司法公信。然而司法公正也需要适当的途径予以彰显,看得见,听得懂,感受得到,同时也接受监督,才能取信于民,才能有司法公信。这个途径,就是司法公开。过去的司法改革为司法公开开拓了道路,但仍未免“犹抱琵琶半遮面”之憾。从每一个案环节着手来彰显公平正义,为重塑司法公信、重建法治信仰奠定基石,须进一步推进司法公开。这应当也可以从法官心证公开找到新的突破口,——这也就是本篇判决值得推介的意义之所在。

(作者简介:最高法院赔偿办副主任、法学博士)

  相关判决书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西哈乐器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哈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德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2)西民初字第238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长王忠担任、代理审判员刘芳和徐钟佳组成合议庭,于同年3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西哈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唐涣,被上诉人张德义及其代理人郭兴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德义在一审中起诉称:其系农业户口,2010年6月14日入职西哈公司,担任销售总监,月均工资5000元,下发制现金发放,领工资时在财务处签字领取。因西哈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亦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其于2012年1月20日离职,自此不再前往西哈公司上班。工作时间为每周休息一天,周六日、法定节假日不休息;工作内容为在前台接电话、销售钢琴、接待客户;工作地点在北京市西城区北三环中路甲29号。现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确认其与西哈公司2010年6月14日至2012 年1月2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西哈公司支付其2010年7月至2011年6月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55 000元;西哈公司支付其2010年6月14日至2012年1月20日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6620元以及25%的经济补偿金1655元;西哈公司支付其2010年6月14日至2012年1月20日期间的养老、失业保险的补偿金(具体数额由法院酌定)。诉讼费由西哈公司承担。

  西哈公司在一审中答辩称:其与张德义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西哈公司没有张德义。张德义与其公司原股东伪造证据,报复其公司。不同意张德义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张德义自述其于2010年6月14日入职西哈公司,担任销售总监,月工资5000元,因西哈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于2012年1月20日离职。西哈公司不认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为证明双方劳动关系情况,张德义向法院出示了王乐的证言(未出庭质证)、王乐购买钢琴质量保修卡、张欣的证言(未出庭质证)、张欣购买钢琴质量保修卡、购买钢琴收据照片、刘昌升证言(未出庭质证)、林立证言(出庭作证)、王晓军证言(出庭作证)、侯伟证言(出庭作证)、薛瀛证言(出庭作证)、王淇证言(出庭作证)、照片。其中王乐、张欣、刘昌升、林立、王晓军的证人证言、质量保修卡显示,其均从西哈公司处购买钢琴,由张德义负责接待销售。购买钢琴质量保修卡均有西哈公司合同专用章、收据上均有西哈公司财务专用章。侯伟出庭作证时称其于2011年5月至2012年1月12日期间在西哈公司处担任销售工作,张德义任店长、总监,对其进行培训。同时,侯伟向法院提交了照片,表示其工作地点的玻璃上有“百汇钢琴城”字样,其与公司同事共同聚餐、工作。王淇出庭作证时表示其系北京君乐轩钢琴培训中心的业主,2010年5月开始与西哈公司合作至2012年4月,合同期间,均由张德义负责洽谈。王淇向法院出示的照片上显示有“君乐轩钢琴培训中心”与“百汇钢琴城”字样,同时还显示本案张德义在活动现场。薛瀛出庭作证时表示其原系西哈公司股东,2010年4月与现法定代表人成立西哈公司。2010年6月张德义在西哈公司工作,月均工资5000元,担任销售总监。

  针对张德义出示的证据,西哈公司表示对证人证言不认可,主张王乐、张欣、刘昌升未出庭质证;对张德义出示的收据、质保卡真实性予以认可,不认可关联性;对张德义出示照片的真实性不认可。此外,西哈公司向法院出示了股东会决议,该决议载明,同意聘任吴德雄为经理,同意选举薛瀛为监事,新股东签字处签有上述二人的名字,时间为2012年6月12日。薛瀛出庭作证时对该股东决议上签字的真实性认可。

  诉讼中,张德义未就其主张的存在法定节假日加班向法院出示证据。

  另查,张德义系农业户口,在职期间西哈公司未为张德义缴纳社会保险。张德义就与西哈公司的劳动争议向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作出京西劳仲字[2012]第1605号裁决书,裁决驳回张德义的申请请求,张德义在法定时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有王乐的证言、王乐购买钢琴质量保修卡、张欣的证言、张欣购买钢琴质量保修卡、购买钢琴收据照片、刘昌升证言、林立证言、王晓军证言、侯伟证言、薛瀛证言、王淇证言、照片、股东会决议及当事人的陈述等材料在案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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